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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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1【实施日期】2004.10.11【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5号2004年10月11日)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经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等4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见附件)以上4件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四件)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6年8月22日政府令第59号)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必须从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三证齐全的单位购入,供治疗配方使用。

严禁医疗机构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法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制剂许可证》,配制的制剂仅限于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的,应当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本办法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七条本办法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和广告经营单位刊播未经审查批准的医疗广告,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此外,对条文内容和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2年9月29日政府令第107号)第六条修改为:“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达到水泥生产能力70%以上的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正文:---------------------------------------------------------------------------------------------------------------------------------------------------- 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驻和各单位,各群众团体:《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意见》已经2012年行署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和田行署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关于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农牧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0〕99号)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保监局四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12〕1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现结合和田实际,就调整和完善和田地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参合率各县市新农合参合率继续稳定在98%以上。

二、筹资标准2013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356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88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32元,地区财政补助1元,各县市财政补助不低于5元,个人缴费30元。

三、补偿模式从2013年起,和田地区新农合补偿模式调整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补偿模式。

四、基金分类新农合基金分为四大类:风险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

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大病统筹基金可互相调剂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0]143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11.30【实施日期】2010.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三个文件涉及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中的几个问题(一)关于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

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改变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1.已参加城镇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市场化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7号)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业保险”),是指国家给予财政、税收等政策扶持,由商业保险机构对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特定事故、自然灾害或动植物疫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保险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自治区、地州市、县(市)政府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运作模式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自治区及区级以下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14•【字号】新政发[2000]84号•【施行日期】2000.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 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离休人员因病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等费用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当前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切实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新政办发[2007]11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7.06.15【实施日期】2007.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制定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2000年在我区全面启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目前,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我区已基本建立。

但随着我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参保患者医疗消费需求增长、人口老龄化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扩大以及参保人员住院人数不断增加、特殊慢性病人数占参保总人数比例增加等因素的影响,我区医疗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医疗需求与基金支付的矛盾日益凸显。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区医疗保险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一)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保证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

(二)各统筹地区要建立正常的医疗保险费率调整机制,调整的方案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缴费费率的调整仅限于统筹基金当期出现透支的统筹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新政发[2012]87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8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巩固和完善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更好地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投入力度,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一)完善村卫生室规划设置。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11个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暂行)的通知》(新卫农卫发〔2006〕11号)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对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室内布局合理,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

村卫生室由政府或集体举办,属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医疗卫生机构,其资产所有权归属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地要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并落实配套资金,确保2012年底前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乡村医生执业地点在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卫生室配1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500-1000人的,配1-2名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配2-3名乡村医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新政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9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稳妥有序推进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目标,严格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要求,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制,实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有机融合,进而取得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的改革效果,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着眼于推进深化医改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全局,大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并在医保脱贫方面综合施策,为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提供重要制度保障,确保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试行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试行版)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本类说明:
1.本类包括一般医疗服务、一般检查治疗、社区卫生及预防保健项目、其它医疗服务项目、血液制品等5类,共计128类项。

本类编码为100000000。

2.患者就诊时,由于当时未能取得检验及检查结果,事后需请同科医生继续进行诊断处理时,不得再收诊察费。

3.观察病床未满一天,按一天收费,标准按住院普通床位费收费标准执行。

观察后当天住院的,不得重复计收观察床位费。

4.住院床位费的计算,一律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

即入院的当天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收住院床位费,出院的当天不论什么时间离院,不得计收住院床位费。

5.病房被褥、病号服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11。

新农合医疗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和农合流程

新农合医疗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和农合流程

新农合医疗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和农合流程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新农合医疗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和农合流程1、市级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有关规定参合农村居民因病情需要,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按照本地参合农民域外就医转诊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开具《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

急诊和在外务工人员患病,可先就诊,住院五日以内,向户口所在地新农合管理中心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补办转诊手续。

办理入院时需持参合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到新农合住院处办理登记住院;上述证件不全时,应于住院五日内(桃城区三日内)补齐,并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2、市级定点医院出院办理补偿有关规定参合患者出院时,应持参合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衡水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诊断证明、住院医药费用发票(住院分娩还需查验其准生证)到医院新农合出院结算处办理审核手续,按程序领取补偿款。

3、市级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范围因患病经本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办理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支付的药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且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均可按照本县(市、区)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予以补偿报销。

一、2014年新农合各县(市、区)市级定点医院住院补偿标准二、新农合流程注:1、直接来我院住院患者,需主管医师开具《诊断证明书》(旧门诊二楼门诊部办公室盖章),回所属县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开具《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

2、桃城区农合患者持《医保/农合人员住院登记表》可直接办理农合登记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为2012年度新增自治区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
医疗机构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病防治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5.17
【实施日期】2012.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为2012年度新增自治区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自治区职业病医院,武警新疆总队医院,乌鲁木齐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阿迪娅眼科医院,新疆宝科达医院,乌鲁木齐普瑞眼科医院,新疆睿智整形外科医院,新疆佳音医院小西沟医院:为进一步扩大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受益程度,卫生厅于2012年1月10日至13日分别对8家拟申请纳入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评审,确定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达到合格标准。

经2012年5月10日卫生厅厅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批准自治区职业病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为2012年度新增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协议期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参合农牧民的登记、台账工作,切实履行服务承诺(详见附件2),努力为广大参合农牧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接此通知后立即转发至所辖县(市、区)卫生局及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并做好对参合农牧民的宣传引导工作。

各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将健康服务贯穿于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全过程,推动健康新疆建设。

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各族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各族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8年9月4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供养对象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应当实行财政供养为主,采取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条件,不断提高供养水平。

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五保供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等工作。

第五条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无劳动能力。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视为无劳动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加快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根据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农牧区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牧区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牧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推进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所有新农合统筹地区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在全面巩固提高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开展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个病种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同时,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等病种纳入试点范围,“十二五”期间继续稳步推进其他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

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探讨——以乌鲁木齐为例

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探讨——以乌鲁木齐为例

度中有一定程度的大病支 出, 但是 大病患者高额的 医疗 费用 与 低 额 的报 销很 大 程 度 上 加 重 患 者 的 疾 病经济负担, 因此, 重视大病医疗保 障制度的建立 , 加 大大病 医疗 的财政 投 入 , 是 建 立 和完 善 大 病 医疗
保 障制度 的必要 措施 _ 3 ] 。
现透支, 基 金 支 出增 长 率大 于收入 增 长率 ; 大病住 院 费用 2 0 0 9 -2 0 1 2年 年 均增 长率 为 7 1 9 / 6 , 2 0 1 2
年 大病患者住院总费达 4 2 6 8 . 1 7 万元, 占新农合住院总费用的 2 5 , 2 0 1 2 年 大病患者人 均补偿 费 用2 . 5 2 万元, 与普通住 院费用补偿的年均增长率 1 8 9 / 6 相 比增长( 4 9 / 6 ) 较缓慢 ; 大病 医疗 费用实际
《 国外医学》 卫 生经济分册 2 0 1 3年第 3 O卷第四期( 总第 1 2 0期)

1 7 7 ・
新 农 合 重 大 疾病 医疗 费用 补偿 探 讨 *
— —
以乌鲁 木 齐为例

凤 陈




欧阳静
( 新疆 医科 大学
8 3 0 0 1 1 )
内容摘要 目的: 通过收集对乌鲁木 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住院患者 医疗 费用的分析 ,

长、 所需药品及材料都 比较 昂贵 , 而完全治愈率较 低 的疾病 [ 2 ] , 根据第 四次全 国卫生服务 总调 查结 果 , 全 国城镇 职工大 病患者 费用 报 销 比例 为 6 6 . 2 , 城
镇居 民基本 医疗保 险报 销 比例 为 4 9 . 2 , 新 型 农村 合作 医疗 报销 比例 3 4 . 6 。 目前 , 我 国医疗 保 障 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3.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构建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减轻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病负担的有效途径,根据我区结核病疫情、防治工作现状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要求,自治区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结核病是严重危害我区农村居民生命和健康的传染病,已成为我区重大的公共卫生和社会问题。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居民结核病医疗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部门间和部门内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相关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做好保障政策的衔接,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于今年5月起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活动性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因结核病带来的医疗负担,提高结核病发现率、治愈率,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

二、协调配合,保障良好运行各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要加强医疗机构、新农合经办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为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和防治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对于部分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患者,要做好与民政医疗救助、大病统筹和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的衔接,绝不允许出现结核病患者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和放弃治疗的现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新发改医价[2007]1795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新增和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7〕1795号2007年9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新计价费〔2004〕137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新计价费〔2004〕103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562号),经研究,确定5项新增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现有项目进行了补充说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抗线粒体抗体亚型分型及测定、抗β2-糖蛋白1抗体测定、抗核小体抗体(ANuA)测定、抗环胍氨酸肽抗体(CCP)测定、多发性肌炎及皮肌炎相关抗体测定等5项医疗服务项目,增加肌酸激酶同工酶质量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B型钠尿肽(BNP)测定新检测方法的收费标准;补充监护病房多人间床位费、个体化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经皮激光颈、腰椎间盘摘除术(臭氧消融术)、血液透析使用可复用透析器清洗消毒加收、睾丸细针抽吸术、穿刺抽吸输卵管积液、阴道臭氧灌洗治疗等7个项目及子项的收费标准。

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经瞳孔激光温热疗法(TTT)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新增和更正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178号)中的激光治疗黄斑病(第310300081i)项执行;“经皮附睾精子抽吸术”按照“附睾抽吸精子分离术(311100007)”收费标准执行;“人工破泡排卵术”按照“B超下采卵术(311201037)”收费标准执行;“移植前子宫内膜整理术”含在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胚胎移植术”(311201041)项目中。

新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

新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

新疆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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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我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深刻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重要性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不断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在我区组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影响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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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办法(试行)为建立统一的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模式,规范新农合制度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科学分配基金比例,兼顾住院、门诊双受益;分类实施,尽力保障,规范运行;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充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体现互助共济、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参合人员范围的界定以家庭为单位,凡属新疆户籍或新疆外埠农村户籍,在疆内农村地区居住期满5年以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或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谋生手段且尚未纳入任何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及其子女可参加新农合。

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运行年度及筹资时间新农合运行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新农合个人筹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7月开始征缴下一年度个人参合费用,每年12月20日结束,当年12月25日前,要将下一年度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民政和社会团体等代缴农牧民个人参合费用全部足额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

特殊情况,农牧民个人参合缴费最晚可延至下一年度2月底。

各新农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卫生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最晚不迟于下一年度3月5日前共同完成农牧民参合统计汇总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按规定安排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底前全部划入各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中。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预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新农合补助资金的结算。

根据各地截止当年2月底上报的参合人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在每年3月底前一次拨付到位。

新农合基金决算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逐步提高地方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及农牧民个人筹资水平,积极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

从2010年起,新农合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今后随着新农合筹资标准的不断提高,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将相应调整。

五、基金用途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牧民医疗费用补偿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定的补偿范围,不得用于应由政府提供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偿(如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和《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服务设施及诊疗项目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新农合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等。

六、补偿模式从2010年起,自治区新农合补偿模式确定为“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凡实行“住院统筹+家庭账户”补偿模式的县(市、区)必须在2011年前完成补偿模式调整工作。

到2011年全区全面普及“住院统筹+门诊统筹”补偿模式。

七、基金分类基金分三大类: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参合农牧民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牧民的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捐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

(一)住院统筹基金。

主要用于对参合农牧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门诊大病(重大慢性病)的补偿以及住院分娩的定额补偿。

原则上住院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7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二)门诊统筹基金。

主要用于补偿参合农牧民普通门诊和一般慢性病可报医药费用的补偿,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占提取风险基金后统筹基金的30%左右,由各统筹地区统一管理。

(三)风险基金。

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原则上风险基金要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由各统筹地区地(州、市)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共同管理。

八、补偿设置(一)常规住院补偿1.起付线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8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高于200元,县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350元,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非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

区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与区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保持一致,区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不得随意取消起付线。

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

参合农牧民在同一年度内在各级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起付线须重复计算(恶性肿瘤放化疗的参合患者除外);因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应扣足各级医疗机构起付线的级差金额。

对持有当地民政部门有效证件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

2.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7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低于60%,地(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

各统筹地区可在此基础上对同级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15个百分点。

区外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参照自治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规定执行。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牧民的补偿比例相应降低20个百分点。

3.封顶线从2010年起,年度补偿封顶线应不低于上年度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包括常规住院补偿、分娩补偿、慢性病补偿、新生儿补偿、二次补偿等,以每位参合农牧民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4.其他(1)保底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要求和补偿比例补偿不足50元的,实行最低50元的保底补偿。

(2)中医民族医药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3)基本药物补偿。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在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中医民族医药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按中医民族医药补偿规定执行。

(4)老年人和计划生育家庭补偿。

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对其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此提高补偿比例的优惠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农牧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市、区)及县(市、区)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5)其他。

参合农牧民住院期间所发生的院外检查治疗费用按其所住医疗机构等级收费标准补偿。

跨年度住院补偿标准以出院日期为准。

(6)参合农牧民外出务工、探亲、上学期间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在提供准确无误的务工、探亲、上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二)住院分娩补偿住院分娩补偿实行定额补偿。

1.正常分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先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再执行新农合基金分娩定额补偿300元。

原则上正常分娩项目定额补助和新农合定额补偿资金之和不得超过其正常分娩医疗总费用。

2.病理性分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先按照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补助,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300元的,按照300元予以保底补偿。

3.其他。

参合孕产妇因外出打工或探亲访友可在当地确认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在年内应持参合分娩产妇的《新农合证》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生育证》(准生证)复印件、《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复印件、住院统一发票、申报单到参合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按住院分娩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三)非住院补偿1.门诊费用补偿参合农牧民须持《新农合证》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

慢性病参合患者持《新农合证》和《慢性病就诊证》(由统筹地区统一制定印发)等有效证件在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指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1)普通门诊医药费用补偿①补偿范围: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及拔火罐等常规治疗费;B超、心电图、放射、化验等常规检查费;《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村级、乡级)内的药品费。

②补偿比例: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40%;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11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为6元,并实行单处方限量(即每3天享受一次补偿),参合农牧民年内门诊就诊次数不限,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300元,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每人年门诊补偿封顶额为500元。

参合农牧民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基层部分)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进入补偿范围核算。

③补偿方式:门诊统筹费用按照“总额预算、定额包干、分期支付、超支不补、绩效考核”的方式,向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门诊统筹费用。

门诊统筹费用总额预算以乡、村为单位实行一年一定,定额确定后,分期支付。

支付前,对乡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用药和收费、服务规范和医疗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

④家庭账户补偿模式按现行政策执行。

(2)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补偿①补偿病种:糖尿病(Ⅱ型)、高血压(2期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克汀病、结核病、包虫病、布鲁氏杆菌病。

②补偿范围:适用于治疗慢性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及《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乡级、县级)范围内的药品费。

③确诊程序:患者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州、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相关检查报告,经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并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后,发放《慢性病就诊证》。

④一般慢性病补偿比例:不设起付线,由指定慢性病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按其可报医疗费用的40%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元,与普通门诊就诊费用分别计算,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

一般慢性病的补偿内容不得与普通门诊补偿内容重复累加。

⑤重大慢性病补偿比例: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的大额门诊治疗和苯丙酮尿症患者食疗的医疗总费用,比照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规定执行,每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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