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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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二、代为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三、对社会的积极效应

(一)公平原则

(二)养老育幼原则

四、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现存问题

五、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思考

论代位继承制度

姓名:王功石学号:1234001260009

【内容摘要】代位继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法定继承制度,在进行设立的过程中,主要的目的在于保障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经济利益以及物质生活。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与国际间的交往也更加的频繁,这就使我国在代位继承制度方面的问题暴露的出来。就我国目前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在立法规定以及具体操作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很难适应我国目前形势下的保护公民财产继承权的要求,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很难发挥出关键性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进行研究,对代位继承制度的概念进行阐述,从而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改进提供一定的依据,将其在保护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经济利益以及物质生活方面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为我国社会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代位继承制度;构成;完善建议

论代位继承制度

我国在1985年颁布并且实施了《继承法》,对于我国合法公民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保护,从而达到激发人们生产积极性的目的,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的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但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今天,我国的社会形势已经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以后,个体私营经济不断的增加,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背景之下,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也必须要作出适当的改变,从而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代位继承制度而言,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继承形式,在保护公民合法的个人权益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以研究,从而将代位继承制度的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一、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代位继承又称之为承祖继承或者是代袭继承,这种说法出自于罗马法中的successio in locum,立法的根据则是“在宗桃继承,则在于延绵宗嗣,立子以贵立嗣以长,而遗产继承,则为公平而设。”①而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当代位继承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制度。②由此可见,该项制度的设立是建立在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实际存在的基础上的,如果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就会使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

(一)代位继承的性质

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而言,主要指的是代位继承人在被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基础上继承的,还是在自身所固有的继承权的基础之上继承的问题,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这方面。就目前的法学理论当中,存在着两种对于代位继承性质的观点。③一种观点认为代位继承人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的权利,去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权益,即代表权说,这种说法在《法国民法典》当中

①任军;;完善我国继承权放弃制度的思考[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04期.第21页

②李刚;;论夫妻一方婚内单独放弃继承的效力——兼评我国《继承法》第25条与《婚姻法》第17条[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4期.第85页

③文帆;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制度比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第124页

有着一定的依据。在这种说法之下,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能够按照继承顺序,对于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继承。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代为继承人有着固有的权利,去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固有权说。这种说法主要被日本、德国、奥地利以及意大利等国家采用,比如说在德国的民法典中就有规定,代位继承人不仅可以是先死的继承人代表,而且可以依自己所固有的权利而继承。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来说,从学理的角度上来说,应该采用代表权说,代位继承人应该是在被代位继承人的基础上继承遗产的,在法律方面应该将其与被代为继承人放在同等的地位。就我国目前的代位继承制度而言,主要采用的也是代表权说。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就代位继承的特点而言,首先来看被代为人必须是被代为继承人的直系亲属,这也是在我国实行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最为鲜明的特征。其次,代为继承人并没有收到辈数的制约,即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曾孙子女等等,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范围。最后,在代位继承中对于身份的确定方面,所谓的“晚辈直系亲属”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一些拟制血亲。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收养的子女也就具备了代位继承的资格。除此之外,我国的代位继承制度还有这许多的特点,包括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中配偶之间不能相互进行代位继承等。只有明白代位继承的特点以后,才能更加深入的对代为继承制度进行研究,从而将其作用发挥到最大。

(三)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在实行代位继承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的就是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在我国,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也是在被代位继承人不能进行继承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是被代位继承人既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也可以是非婚生子女。④被代为继承人指的是先于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他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成为代位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会赋予其代位继承权。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是在法定继承制度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继承形式,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

④张旭琳徐闽;浅议代位继承权人的继承顺序[N];江苏法制报;2010年.第26页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当中,对于代位继承人的应继份额都有着十分明确的规定。当出现几个人共同继承被代为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时,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的份额进行分配,从而保证法律的公正性,为社会的稳定提供可靠的支持。但是在对应继份额进行规定的过程中,目前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有人均分说以及按支均分说两种,不同的国家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中也有着许多的不同。⑤比如说,德国、法国以及瑞士等国,采用的就是按支均分说,坚决的按照按支继承的原则,对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配。而美国等国采用的则是人均分说,不管血缘关系的远近,只要获得代位继承资格的,都应该平等的获得遗产继承的权利。二、代为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

在世界各国的继承立法当中,在对待丧失继承权以及放弃继承权的人的直系卑亲属是否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上,有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在一种观点之中,在代为继承制度之下,获得代为继承人资格的人也就取代了被代为继承人继承地位,获得了继承遗产的资格,而当代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候,他也就失去了继承地位,也就不会发生代为继承的问题。而在另外一种观点之中,代为继承人所获得继承权是自身所固有的,这种继承权不会消失,当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以后,他的后代也能够继续获得继承权。这种观点主要在德国、意大利以及日本等国盛行。除此之外,在世界的一些国家当中,除了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丧失继承权之外,还存在主动放弃继承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之下,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依旧能够获得继承权。

就我国的代位继承而言,采用的立法观点与法国民法典中的观点比较相似,对于丧失继承权的人的直系亲属所具备的代替其父母进行财产继承的权利并不承认,只是进行基于继承顺序基础之上的继承活动。在我国的继承法当中规定,当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的情况时,他的晚辈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的权利。而对于主动放弃继承权的人来说,他的直系亲属并不具备获得继承权的资格,因为代位继承是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的地位而继承。在我国,当被代为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以后,与之相对应的继承地位也就失去了,所以说他的后辈直系亲属也就不再具备继承遗产的资格。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只有当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承认死亡时,才能触发代为继承制度,而主动放弃

⑤陶家平;;父母丧失继承权未成年子女仍可适当分得遗产[J];乡村科技;2011年07期.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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