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法理分析

合集下载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分析一、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相关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一)责令停止建设;(二)责令停止试生产;(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六)责令限期拆除;(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八)责令限期治理;(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第二十四条【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

二、行政处罚关于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内容: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勘探开发作业过程中,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做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康菲公司接受并于9月9日缴纳罚款。

2、法律依据(1)罚款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康菲漏油事件

康菲漏油事件

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及看法1.渤海湾康菲漏油事件全经过6月21日,微博首次出现关于此次渗油的消息,该条微博疑为中海油内部人士所发,内容是"渤海油田有两个油井发生漏油事故已经两天了,希望能控制,不要污染。

"多家媒体此后联系中海油集团公司新闻处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部,均未获得回复。

7月1日,中海油首次正式作出回应:据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康菲中国)报告,由该公司任作业者的蓬莱19-3油田于6月上、中旬发生渗漏,附近海面出现油膜,目前渗漏点已经得到控制。

7月3日,据中海油内部人士7月3日透露,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由于泄露范围比较小,只涉及200平米左右,对事故海域及相关环境影响较小。

没有人员受伤,没有任何关于野生生物、渔业或航运不利影响的报告。

7月5日,国家海洋局7月5日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7月14日,康菲石油公司首度披露事故数据,溢油量达1500桶。

以1吨石油约等于7.3桶计算,漏油量约205吨。

7月16日,蓬莱19-3漏油事故海域出现赤潮,长约2海里。

7月30日,记者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下发通知,责成康菲公司限期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加快溢油污染处置。

其中,要求其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8月12日中海油除协助并督促康菲公司做好蓬莱19—3溢油处置相关工作外,还将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事故进行反思。

8月13日康菲公司表示,在蓬莱19-3油田C平台周边海底进行潜水探查时,发现还有剩余的来自6月17日井涌事故所溢出的矿物油油基泥浆,这使得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20日为彻底查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原因,对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全面认真的调查评估,国家海洋局牵头联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安监总局、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

关于康菲漏油案的相关思考

关于康菲漏油案的相关思考

关于康菲漏油案的相关思考作者:章君玉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8期摘要: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相应处理的不合理,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引起了中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主要围绕案件争议点,通过对康菲石油案的介绍以及分析,结合相关法条规定得出几点关于此案件的认识。

关键词:康菲漏油案;法律;思考一、案例介绍(1)案由。

栾树海等21人诉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2)基本案情。

原告:栾树海等21人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2014年12月9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1名原告在乐亭县海域从事海参养殖,所属的蓬莱19-3油田的B平台和C平台发生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湾发生大面积的环境污染。

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布溢油事故,致使原告误将混有蓬莱19-3油田油污的海水纳入海参养殖区,造成大量海参死亡。

21名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41504717元和鉴定费用7030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3)审理结果。

2015年12月30日宣判。

栾树海等21名原告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涉案溢油事故对其养殖海域造成了污染,康菲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被告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争议点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合议庭归纳了案件的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具有合法的养殖权利和索赔权利;二、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对原告的养殖区域造成污染;三、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原告遭受损失的程度和具体数额;五、中海油公司是否就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原告主体适格。

经查明,污染事故发生前,栾树海等21名原告实际已经开始养殖海参,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此未提出异议。

康菲渤海溢油事故的制度分析

康菲渤海溢油事故的制度分析

• 在全世界,非政府控制的公司 中,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公 司拥有的已探明的油气储量名 列第八,并且是世界第四大炼 油企业。在中国渤海湾,康菲 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 石油总公司共同开发中国海上 最大油田——蓬莱19-3油田。 • 目前,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在北京、塘沽和蛇口等地设有 办公室。
相关专家如是说
康菲溢油事件的制度分析
• 第二,康菲石油公司 忽视了企业存在的价 值观。 • 作为一个大公司,却 没有严谨认真的态度, 这是公司的制度问题。 制度不够完善,没有 在保障海底安全问题 上作出详细的规定。
• 第三,康菲石油泄漏 事故最后的处理结果, 归根结底是渤海属于 公共物品,产权不明 晰。
• 这种影响不会是短期 的,而是长时间的。 甚至在今后通过食物 链的作用影响一些大 型的海洋哺乳动物。 渤海又是内海,自净 能力差,恢复到原来 的水质可能要数十年。
• 然而,康菲公司给出的10个亿的赔偿,是 远远不够弥补附近山东等地渔民的损失。 这种负外部性,增加了社会成本,但对于 康菲本身却没有太大影响。更可恨的是康 菲公司在事发后的所作所为却是令人心寒。 一而再的对公众说谎,没有尽职尽责的去 处理这次事件。
•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 给出以下建议: • 一、加强社会监督,约束 企业的行为 • 企业作为社会的成员,其 行为也处于社会的监督之 下。 • 二、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 制度,加强执行力度 • 企业一但为了自身利益而 损害到大家的利益,可对 其实施强制措施,例如停 产整顿,罚款,督促治理 等。
• 三、加强道德教育,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 四、明确各方责任 • 明确规定各企业的责任范围,若出现事故, 有确定的责任人去处理,去承担。 • 五、对于有风险的业务,提前设立相关风 险准备金 通过实施这些措施,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会 越来越强,社会会越来越好!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

环境侵权——康菲石油事件G2******* 法硕(法学) 何江文浅析环境侵权案件——从康菲石油漏油事件说开去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平台、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蓬莱19,3油田是康菲和中海油的合作开发油田,康菲公司拥有49%的权益,中海油拥有51%的权益。

这起事件巨大的环境代价、康菲公司与中石油的合作关系以及无以言计的经济损失让这起案件引起了公众广泛的关注。

在这里,我简要从民法环境侵权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概述1,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行为是随着环境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早期的社会的环境问题主要是一些零星的、小规模的生态破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并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很不发达。

但是,产业革命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代意义的环境问题,特别是环境污染也相伴而生,与此相关的权益侵害现象也更为严重和频繁。

环境侵权这一概念早为英美法学家提出并使用,但他们并未对其进行严格界定。

目前,对环境侵权称为“公害”,制定了《公害对策基本法》;英美国家一般称为“妨害”,美国法律协会所编《侵权法重述》将妨害分为公共妨害和私人妨害;而德国、法国则单纯从司法角度将环境侵权称为“干扰侵害”或“邻近妨害”。

而在我国,法律上同时使用了多种形式不同但含义相近的表达方式。

环境侵权行为迥异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和不平等性。

平等性是民事主体的显著特征,且一般侵权行为基本上属于“个人损害”,由单一主体实施。

然而,在环境侵权这一新型的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中,行为主体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在环境侵害的过程中,单一主体的排污行为或其他排污行为可以构成环境侵权,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构成侵权的往往是多数侵权主体所为,是由其合力造成的,并且多个侵权主体间往往不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

另外在环境侵权中,环境侵权者往往是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而受害者往往是欠缺抵抗力的一般公民。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

康菲石油事件对我国的启示S2******* 雷冀美国康菲国际石油有限公司中国分公司在中国渤海的漏油事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在持续了4个月的泄露后,至今溢油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漏油仍在继续,对中国的环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渔民的作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害,沿海居民的生活健康已经受到极大的威胁。

这次事件暴露出了我国目前法律上的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事件回顾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

该油田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合作开发,作业方为康菲中国,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6月,该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

至今难见了局。

对于实情,康菲石油颇多伪饰。

起初,面对执法单位的问询,该公司先是宣称不掌握具体情况,后又以传真形式承认,蓬莱19-34油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不过,事故已经得到了控制。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召开媒体通报会,向社会公布了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

会上,该局还要求康菲公司要尽快确定并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同时抓紧时间将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清理完毕,上述工作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完成。

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

8月7日,康菲石油公司向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承认,蓬莱19-3油田B平台海底发现新的溢油点,距原溢油点10.8米。

8月12日,康菲公司宣布矿物油油基泥浆溢出总量增加到400立方米(2500桶),远超此前240立方米(1500桶)的预期。

8月16日,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再次约谈康菲公司主要负责人,了解事故处理进展状况,并再次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海洋局的限期要求,于8月31日前封堵B平台附近溢油源,清理完毕C平台泄漏的海底油污。

8月28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向多家海事法院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进行生态赔偿和恢复。

诉讼实务研究 康菲漏油

诉讼实务研究 康菲漏油

● 8月16日 国家海洋局正式提出将聘请律师团队对康菲提起公益诉讼。 ● 8月19日 国务院7部委组成联合调查组,听取康菲和中海油关于事故情况的汇报。 ● 8月20日 康菲承认在C平台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 ● 9月1日 国家海洋局核查康菲石油报告及封堵溢油源情况;康菲承认尚未完成油污 清理工作。 ● 9月2日 国家海洋局责令蓬莱19—3油田全部停产。 ● 9月6日 康菲称已按要求停止蓬莱油田231口井作业。 ●2011年6月 位于渤海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农业 部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这一事故最终造成6200平方公里海域 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到重度污染。
3、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有义务代表国家就其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对导致公私财 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提起公诉。 问题: • 以何种罪名提起诉讼? • 康菲(中国)在漏油事件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 如果成立康菲公司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
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
•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 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 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 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海洋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 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 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诉讼案例分析 ——康菲漏油事件
法律硕士(法学)2014级 2015.3.22
康菲漏油事件

关于康菲公司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康菲公司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案例分析报告

关于康菲公司渤海油田漏油事件的案例分析报告肖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工11-6班摘要美国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于2011年6月发生溢油事故,康菲被指责处理渤海漏油事故不力;12月,康菲公司遭到百名养殖户的起诉。

2012年4月下旬,康菲和中海油总计支付16.83亿元用以赔偿溢油事故。

其后续报道不断,事故对我国渤海地区生态环境和渔业经济的负面影响不可估量。

其中经济利益和环保意识的交织和冲突,进一步深化了此次事故的影响。

这时,企业和政府的危机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字渤海漏油危机管理一、事故简介2011年6月期间中海油渤海湾一油田发生漏油事故,这是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的合作项目。

康菲公司负责宣传的人士表示,康菲是作业方。

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道歉之后,7月7日,达尔文自然求知社和自然之友等民间环保组织人士告诉记者,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

2012年1月25日,农业部、康菲、中海油总公司分别公告:康菲出资10亿元,用于解决河北、辽宁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和补偿问题。

资金发放落实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落实到相关养殖渔民手中。

二、事故原因蓬莱19-3油田溢油污染事故的性质已被认定为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故,有以下几方面依据(由于知识有限,无法从专业技术角度解析,忘老师见谅):除了技术方面的问题,还与企业运营机制及危机管理有重大关系。

(1)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严重忽视已出现的事故征兆,没有采取应急措施。

当B23注水井井口压力出现将近一半的明显降压的重大变化,预示B23注水井井筒内出现了新的异常出口。

此时理应立即停注,排查原因,但管理制度中并没有将上述现象列为风险隐患,同时也没有针对此现象的应急措施。

(2)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违反总体开发方案规定的回注岩屑层位,数次擅自上调回注岩屑层至接近油层,对这一人为造成的风险隐患,没有任何防范措施。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

康菲溢油事故背后的法律解读作者:李钰来源:《中国新时代》2012年第01期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被媒体曝光后,康菲石油在2011年下半年成为众多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康菲也因此迅速拓展了其在中国的“知名度”。

康菲石油公司作为一家跨国能源公司,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感的大讨论,同时再次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尤其是海洋生态保护法律漏洞上的那层“面纱”。

康菲溢油事故给中国海洋生态以及渔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深深刺痛了中国公众的神经。

痛定思痛,既然无法改写历史,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康菲溢油事故再现,希望这次事故能够成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完善的催化剂。

如何看待康菲溢油事故引发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教授。

《中国新时代》:康菲溢油的发生,成为迄今为止渤海最大的污染事故。

在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严重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而且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请问您认为谁有权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王灿发教授: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因此国家海洋局有权利也有义务以国家的名义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生态损害赔偿。

当前,国家海洋局已经组建了由4家律师事务所组成的律师团为起诉做准备。

另外,直接受害的当事人,如海上捕鱼的渔民,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在海上进行养殖的渔民,其养殖的贝类、虾等海产品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还包括因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其它海上作业单位。

总之,只要是因海洋石油污染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康菲石油公司提起诉讼,包括以国家的名义要求赔偿的国家海洋局。

康菲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康菲溢油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为 此倾 家荡 产 。墨 西哥 湾漏 油事 件或 许 已尘埃 落
定 , 康菲 事故 还远 远没 有结 束 , 但 对它 的法 律追 问
才 刚 刚开始 。
二 、 我 国 现 有 法 律 框 架 下 责 任 方 应 承 担 的 在
法 律 责 任
任” 。因此 , 国公 民 , 括 渔 民 、 殖 业 者 、 产 我 包 养 水 加 工业 者 、 海边 经 营 旅 游 活动 的人 等 在 内 的受 害
产 造 成 的 直接 或 间接 损 失难 以衡 量 , 菲 溢 油 事 故 给我 们 敲 响 了 海洋 环 境 保 护 的 警 钟 。康 菲 溢 油 事 故 的严 重 性 康
已经 不 仅 仅是 简单 的民 事 索赔 和 行 政 处 罚 就可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涉及 到刑 事 责 任 的 追究 。本 文 主要 分析 康 菲 溢 还 油 事 故 的 法律 责 任 , 括 民事 、 政 和 刑事 责 任 , 出我 国现 有相 关 法 律 的 不 足 之 处 , 提 出完 善 建 议 。 包 行 指 并
但渤 海 的面积 只有 墨西 哥 湾 的 1 2 , 且 封 闭程 /0 而
度 要 比 墨 西 哥 湾 大 得 多 , 算 出 的 油 污 染 负 荷 量 计
( ) 菲 中 国的民事 法律 责任 一 康
《 洋环境 保 护法 》 9 海 第 0条 规 定 “ 成 海 洋 环 造
要 比墨西 哥湾 漏 油 高 出 1倍 多 , 造成 污 染 强 度 所 将 远 超 过 墨 西 哥 湾 漏 油 事 故 。] 国 B _英 】 P公 司 由 于墨 西 哥 湾 漏 油 事 故 筹 资 了 5 0亿 美 元 的赔 偿 0 金 ; 临长 达 7年 的石 油和 天然气 开 采禁 令 , 面 因为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

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康菲中国公司渤海漏油污染事件依法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律师建议书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6月,康菲中国公司因野蛮施工致使发生严重漏油事件已经演化成举世皆知的特大公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

最后,这一恶性事件的肇事者竟被核准复产,经媒体的广泛报道,再次引起全国民众极大的关切。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本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对生存环境的珍视和珍爱,提请贵院依法定职责立即立案就康菲中国公司污染渤海海洋环境事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对康菲漏油事件启动刑事追诉机制的社会意义。

刑事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底线,也是我们用于同一切邪恶、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武器。

当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人类图利型不文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威胁时,我们应当善于运用刑事法律为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而斗争。

所以,在康菲漏油污染事件中,刑事法律不能缺位,也不可以缺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职责职能的重要部门,它理应主动而积极地履行维护法律实施,打击邪恶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

但我们遗憾的发现,检察机关至今在这一举国关注的涉嫌犯罪的处理上无所作为。

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于法有据,检察机关应履行职责,依法直接追究或者督促公安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必须立即启动依法追究施工方康菲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联合调查组公布事件原因调查结论》(以下称《调查结论》)可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总体开发方案,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缺失,明显出现事件征兆后,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此导致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污染的责任事件。

据调查,康菲公司在蓬莱19-3油田B平台的生产违反总体开发方案,没有执行分层注水的开发要求,长期笼统注水,导致注采比失调,破坏了地层和断层的稳定性,造成断层开裂,形成窜流通道,发生海上溢油。

当B23井出现注水量明显上升和注水压力明显下降的事件征兆时,没有及时停止注水、查明原因,而是继续维持压力注水作业,进一步加剧了海上溢油的污染程度。

康菲事件分析

康菲事件分析

浅析危机事件中的危机管理——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的溢油事件之案例分析危机管理,是指为了应对突发的危机事件,尽量使损害降至最低点而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

危机公关,是指对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的处理过程,因为任何一类的危机处理,实际上都是一种公共关系的处理,都必须做好与这一件相关公众的协调沟通,以求得谅解和支持。

康菲石油公司发生溢油事故,渤海溢油的真相至今扑朔迷离。

国家海洋局公布的信息有限,康菲中国躲躲闪闪,业内专家只能推测和猜测。

公众无从知道作业方康菲中国究竟有哪些不当操作。

康菲中国的说法很“巧妙”,再三强调“天然地质断层” ,但并未直言事件系“天灾”。

但多位业内人士则质疑,地震带郯庐断裂带从蓬莱19-3 油田下经过,油田所在海底存在天然地质断层,这些都是油田开发前的天然地质条件,康菲中国在注水前就应该知道,并且采取必要措施。

而对于C 平台事故,康菲中国更加闪烁其词。

8 月24 日的记者会上,不但没有给出事故示意图,司徒瑞的解释也只有寥寥数语。

可见,在面对突发事件中,康菲公司根本没有事先建立的防范、处理体系和对应的措施,无法给公众一个交代。

康菲石油公司在溢油事故发生之后虽然公开道歉,但依然强调溢油事件未对海洋生物造成影响。

这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一些民间机构的调查却并不相符。

面对这样的事故康菲公司否认污染海产品、未提及彻底封堵时间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强烈不满,可以说这次危机事件中的危机处理是很不成功的,当事方没有做好与相关公众的协调与沟通,并没有求得谅解和支持。

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充斥着《渤海溢油康菲推责大戏》《噩梦开始的地方—还原溢油事故康菲公司"三宗罪" 》《康菲公司首次就溢油事故道歉只字未提清污不力》,其中一篇文章《康业,康菲中国难逃其咎、维护权益,生态索赔势在必行等等犀利之词。

当突发的一个媒体采访时,竟然冒出一个“就是骗你的”回应,媒体都说康菲太牛,似乎是后台太硬挑战媒体与菲凭啥这么“牛”?》中,更是指出康菲之“牛”:拖拉傲慢,隐患仍未彻底排除、违规作公众,其实在我看来,回答问题的那个人根本没有纳入危机管理系统,记者采访了一个没有防备的知情人。

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

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

张保松130132008025由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由康菲溢油事件浅析溢油事故处理张保松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摘要:今年6月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确认蓬莱19-3油田溢油,9月中旬康菲石油启动永久性溢油源封堵措施,一场历时4个月的溢油事故逐渐平息。

根据事故的处理过程分析并结合国外的溢油事件的处理经验,对溢油类安全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溢油石油污染康菲应急1 康菲溢油事件1.1 康菲溢油背景:康菲石油是全美第三大能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加工和营销,以及化工和塑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在中国渤海湾,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油)共同开发中国海上最大油田之一--蓬莱19-3油田,面积覆盖约3200多平方公里。

在与中海油的合作中,康菲石油于1999年5月在位于中国渤海湾的11/05区块发现了蓬莱19-3 海上油田。

1.2 康菲溢油溢油事故始于今年的6月4日,事发后,康菲公司采取的临时性、补救性的溢油处置措施。

7月13日国家海洋局责令康菲石油立即停止B、C平台的油气生产作业活动,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

8月31日,是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大限”。

但据康菲公司透露,目前在C平台西北侧发现9处海底油污渗漏点,此次溢油总量已经增加至2500桶。

并且现在的渗油点发现渗出原油,均为海床浅层残留油气混合。

9月14日,国家海洋局发布的监测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周,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依然有间歇性油花溢出,平均每天溢油量约为3.6升;每天上午均能发现小范围油带,面积一般为0.06平方公里左右。

2 康菲溢油影响2.1 生态影响北海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崔文林称,此次溢油事故是海底地层裂缝溢油,在我国属于首例,给堵漏、清污造成极大困难,也会给渤海生态系统造成长期影响。

“现在食用渤海湾海产品一两天还不碍事,因为海洋较其他水体具有更强的自净和稀释能力,但如果海洋污染程度不加控制甚至持续恶化,当地海产品致癌、致畸变、致突变的‘三致’可能性就会激增,这一点非常值得警惕。

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法理分析

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法理分析

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法理分析
左平凡
【期刊名称】《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2(005)002
【摘要】针对康菲中国溢油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适用溯及既往的合法性和法律程序进行法理分析,提出并论证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可以在我国《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正式实施后溯及既往地适用的合法性。

提出对于赔偿范围的确定,可以在即将发布的《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中明确规定《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的法律适用。

论证国家海洋局溯及既往地撤销已经发放的渤海石油开发许可的合法性。

通过归纳各国法院承认纯经济损失赔偿案例的各种情形,演绎出对传统海事法进行突破从而解开油污损害纯经济损失戈耳迪难结的限定条件,对将康菲中国溢油事件所造成的纯经济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合法性进行法理分析。

【总页数】7页(P178-184)
【作者】左平凡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沈阳11087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8
【相关文献】
1.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法律救济机制——以康菲溢油污染事件为背景 [J], 柯坚
2.论中国溢油污染索赔机制的完善——从索赔康菲案展开 [J], 王翠敏
3.海上石油开采中溢油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以康菲溢油事件为例 [J], 黄珍;李又兮
4.关于扩大我国海洋溢油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思考——以“康菲溢油”事件为视角[J], 袁雪;李娜;郝静
5.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康菲负全责——康菲公司和中海油支付16.83亿元,补偿海洋生态损害 [J], 《海洋与渔业》记者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突发性海域溢油危机处置案例研究

我国突发性海域溢油危机处置案例研究

我国突发性海域溢油危机处置案例研究2011年发生的康菲“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是近年来中国内地第一起大规模海底油井溢油事件,共计约5500平方公里的海水在这次事故中受到严重污染,所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失价值总计]6.83亿元。

然而在整个事件中,因为我国目前缺乏针对国家石油勘探开发的溢油应急预案,所以未能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机制,造成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对于溢油事件的处置反应迟钝拖沓,从而备受诟病。

纵观近年来我国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实践,虽然长期致力于海域溢油危机处置方面的努力,相关应急反应力量也已初具规模,但由于缺乏科学规划、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等一系列矛盾制约导致相应的国家应对机制尚未形成合力,应急管理能力始终无法满足发展海洋事业的要求。

本文首先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整理国内外研究综述;然后对突发性海域溢油事故的危机管理的相关概念及理论进行阐述;其次以“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为例,运用危机管理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突发性海域溢油危机事故的处置中的不足进行分析;再次,对比国外政府在应对突发性海域溢油事故中危机处理的成功经验;最后提出加强我国政府在突发性海域溢油事故处置中的经验和改进措施。

鉴于目前我国在海域溢油事故危机处置中存在的应急反应迟钝、信息公开滞后、指挥决策不畅和善后措施拖沓等现状,本文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案例着手,运用公共管理、治理理论,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突发性海域溢油事故应急机制的原则及对策,如健全规范的突发性海洋溢油污染防治规划、预警制度与法律体系、建立常态化和临时化结合的组织机构与协调机制、构建完备的突发性海洋环境危机资源配置与优化系统、培育多元化的突发性海洋环境危机主体与人员培训机制。

通过本文的研究,不仅可以从理论层面丰富和完善相关的危机管理、公共治理和应急响应理论,从实践层面也有利于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减轻溢油事故带来的损失。

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

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得法学解析引言2011年6月4日以来,由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负责作业得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地层裂缝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严峻得环境损害.在中国得自然海域上,作为肇事方得康菲面对所造成得严峻环境破坏事故,应是自知理亏,抓紧认错,知错就改,尽全力赔偿和弥补事故损害.而现实却是康菲得“傲慢”,媒体称其为“中国式傲慢”:漏油事故发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时隔一个月之后,作为肇事方得康菲公司才首次对公众进行回应.直到8月24日,也确实是事故发生后得两个多月,康菲石油才公开道歉,而对至关重要得损失赔偿咨询题一再避而不谈.直到2012年1月25日,时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赔偿方案作了论文联盟首度公开公布,但从法律框架来看存在诸多疑窦和瑕疵,引发公众质疑:10亿元得损害赔偿和补偿金额是否足够?如何计算出来得?补偿对象有哪些?如何补偿等细节不清.关于海洋环境与生态爱护基金设立得具体金额一直未披露,也无实质性举动.由于赔偿方案存在诸多弊病,受损者们纷纷拒绝同意,赔偿工作陷入僵局.纵观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发生至今得一系列行为过程,相关于康菲所造成得直截了当和间接、现时期和后续得环境损害恶果,事故得解决措施是苍白乏力得,而相关于乏力得措施更让民众愤慨得是康菲傲慢得态度.康菲在中国海域上造成严峻得环境损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为、纵容损害发生、停止损害不及时,而且对现实损害不致歉、甚至隐瞒和不承认以及赔偿内容不明确、金额不充分、行动无实质进展,这些所谓得“傲慢”背后,是对中国法律得熟悉,更是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软肋”得有恃无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学得视角解析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现状、缺陷及产生缘故.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现状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得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亟待完善.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海洋环境爱护得国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订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但此法没有配套得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这部法律时缺乏配套得规范性文件;在该法第三章尽管规定了海洋生态爱护得内容,为海洋生态补偿责任和范围得界定提供了一定得法律依据但仅限于原则层面,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法尽管在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得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爱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得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未对损害及重大损失得认定标准予以明确.在法律实践中,出现了海洋环境爱护与补偿行政执法难、追究难、处罚难等咨询题,这使海洋生态爱护与补偿面临诸多困境.近年来,国家相关部委与山东、浙江沿海省份已着手考虑海洋生态补偿得立法工作:国家海洋局于2006年11月施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治理条例》;宁波市海洋渔业局2008年起草完毕《宁波市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方法(草案)》;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于2010年6月联合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治理暂行方法》.这些有益得立法尝试,为国家立法积存了地点经验,对探究海洋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制度建设具有积极得意义.但这些立法从法律层次上大都属于地点性法规和部委行政规章,在适用范围、法律效力以及法得公平性体现等方面都存在局限性.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软肋及其缘故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构建缺失,导致海洋生态补偿得不规范性.首先,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得立法供给滞后于海洋生态爱护与修复得实践需求.近年来,随着海洋污染事故得频繁发生,对海洋生态得爱护和修复迫切需要法律支持.我国得海洋生态补偿立法在制度构建与实施方面都处于起步时期,缺乏配套得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实践中得一些举措由于法律依据不足,往往无法对损害方进行制约.如在康菲漏油事故爆发后,国家海洋局曾对康菲石油开出20万元得罚单,单从法律条文而言,目前我国对海上漏油事故进行法律责任和处罚标准界定得法律依据仅来源于国内得《海洋环境爱护法》,这一法律框架内得上限罚款彰显了我国环境爱护法得致命漏洞.康菲石油事故所造成得恶果远不是这20万元罚款能解决得,同时还可能由于“轻罚”而变相激励环境污染事故得发生,法律不仅没有起到制裁作用,反而“助纣为虐”.其次,我国现有得海洋生态补偿得相关立法层次亟需提高,法律资源有待系统化.目前,既无统一得生态补偿差不多法,也无统一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更未形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有关海洋生态补偿得法律散见于部委规章和地点法规,法律层次较低、权威性较差、法律效力明显不足,加之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造成海洋生态补偿在实践中“脱法”运作.目前我国得海洋生态补偿大多是在海洋、渔业与农业等治理部门得引导与监管下,涉海企业对海洋、渔业或某些生物资源进行一定得补偿.尽管这种政府倡导性得补偿得确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海洋生态状况有所改善,但具有随机性、临时性、不规范性和一定得隐蔽性,若长期缺乏相关得法律制度作为支撑,必定导致各责任主体得实际缺位,即使有补偿资金,也可能导致补偿在实践中发生变异或远离生态补偿得初衷,演变为单纯得行政收费和生态政治需求,进而引发环境爱护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得爱护.这就需要完备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合法性规范与引导,促进其良性进展.现有法律过于原则和笼统化,导致执行和操作方面得不确定性.1999年修改后得《海洋环境爱护法》,采纳得环境法律制度有着较为丰富得内容,差不多涵盖了我国环境爱护方面得法律制度.如修改后得《海洋环境爱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得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得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得有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得,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此规定过于原则,关于如何补偿,在实践中关于海洋生态补偿得形式、范围、对象、监管主体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得法律或相应制度规制,既没有具体得法律条文也无具体得司法解释,导致补偿依据不充分、适用地域和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效力不明确、履行方式得不规范性等弊端,加之缺乏相应得技术标准,海洋生态得补偿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全面有效得实质进展.法律救济手段与救济机制不完备,导致责任认定难落实.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法律责任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弥补海洋生态得实质损害,行政法律责任得惩处性和威慑力难以预警海洋生态损害得发生,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爱护法》论文联盟规定得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以行政爱护为主导得海洋生态爱护制度前提下,刑事责任得认定难以落到实处.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也对“破坏环境资源爱护罪”作了具体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得关于审理环境污染案司法解释,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得,即可认为造成重大损失.”据相关专家得测算,康菲溢油事故目前对渔民造成得损失已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这还不包括对海洋生态得破坏所带来得直截了当和间接损失,因此,足以达到刑法所认定得重大损失得标准,但对康菲公司刑事责任得追究,迄今为止尚无任何相关部门提出.执法主体得不明确和咨询责制得缺乏,导致执法中得不作为.我国得海洋行政执法方面存在两种不行得现象:一是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规定了多个执法主体,职责虽有分工,但治理得总体责任不清晰,造成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互相推诿,难以协调,执法责任落空,加之缺乏严格得行政咨询责制,导致执法过程中得不作为.自康菲溢油事故发生以来,大众舆论在责备康菲石油公司得同时,也将矛头指向相关部门,康菲溢油事故得处理作为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得“具体而微者”,相关部门在此事故中疲软得执法力度备受质疑.在有法律条文可依照得情况下,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得怠于作为甚至是不作为严峻妨碍了公众权益得维护,不仅是因为环境爱护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更在于缺乏严格咨询责得压力.总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利于为海洋生态补偿得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关键和难点是如何通过法律规范明确界定海洋生态补偿得主体、对象、范围、方式、补偿标准等.考虑到立法、执法得程序性和技术性,能够分时期、分步骤地不断推进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得建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菲中国溢油事件所 造成的纯经济损失纳入损害赔偿范围的合法性进行法理分析 。


词: 康菲 中国;海洋溢油 ; 溢油损害 ; 态损 害评估 ; 生 纯经济损失 ; 耳迪难结 ; 戈 拉德布
鲁赫公式 ;罗宾斯规 则 ;明线规则 ;防洪 闸理论 文献标志码 :A
中图分类号 : 2 . 8 D9 2 6
的法 律适 用 以及 将此 次溢 油事 件所 造成 的纯 经济 性损 失有 限度地 纳人 损 害赔偿 范 围的合 法性 和应 具备 的法律 程序 进行 法理 分析 。
立体监视监测以及采集的油样显示 , 4日 8 6月 至 月 2 t 3E溢油 累计造成 550kn 海水 受到污染 , r2 0 其
中劣 四类 海 水 面 积 累计 约 80k 。 目前 , 国 7 m 中
海监执法部门已对此次康菲中国溢油事件予 以立 案调查 , 国家海洋局依据《 海洋环境保护法》 将对 肇事者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进行行政罚款 , 同时提出理论 匕 上不封顶” “ 的民事赔偿请求 。 J
康 菲 中国溢 油 损 害赔 偿 诉 讼 的法 律 适 用
21 0 1年 6月 , 于 渤 海 中南 部 海 域 的 蓬 莱 位 1- 田连续 发 生 溢油 事 故 , 油 的影 响 已经 辐 93油 溢 射 至渤海 的生 态敏感 区。根据 国家 海洋 局全 天候
的渔业及其相关产业 、 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 、 口 港 和航运 相关 产业 等 的纯经 济损失 是 否应列 入赔 偿 范围, 我国法律也还没有涉及。本文拟对《 导则》 和《 条例》 在康菲 中国溢油 事件损害赔偿诉讼 中
1 条例》 .《 的适用条件 国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洋 局于 2 1 年 底草 拟 的 《 例 》 00年 条 第
5 条规定了“ 可以索赔 的海洋 生态破坏行 为” 的 l 3种情 况 , 中第 2种 即为 “ 行 海 洋 石 油 勘 探 其 进 开发活动 的” 。对于索赔金额 的确定 ,条例》 9 《 第 条规 定 :海 洋 主 管部 门接 到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报 告 “


根据我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 进行海洋石油 , 勘探 开 发活 动造 成 海 洋环 境 污 染 的 , 以 3万元 处
以上 2 0万元 以下 罚款 , 但该 法对 海洋 生态损 害 民 事 赔偿 的规 定也 只是 原 则性 的 , 细节 上 和 实 践 在 中仍 存 在 诸 多难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凸显 立 法 滞 后 。
析, 提出并论证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可 以在我 国《 海洋生态损害 国家索赔条例》 正式实施后溯 及 既往地适用 的合法性 。提 出对于赔偿范 围的确定 , 以在 即将发 布 的《 可 海洋生 态损害 国家索赔 条 例》 中明确规定《 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的法律适用 。论证 国家海洋局溯及 既往地 撤销 已经发放 的渤海石 油开发许 可的合法性 。通 过归纳 各 国法 院承认纯 经济损失 赔偿案 例 的各 种情 形, 演绎 出对传统海事法进行突破从 而解开油 污损害 纯经济损 失戈耳迪 难结 的限定条 件 , 对将康
涉海 因素相 关 的专 业 性 和 特殊 性 , 份草 案 对 于 这
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 以下简称《 ( 导则》 , )
并于 2 1 年年底草拟 了《 00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 条例( 草案建议稿) ( 》 以下简称《 条例》 。 ) 在这次诉讼 中, 能否适用尚未正式发布实施
文章编号 : 64— 8 3 2 1 )2— 18—0 17 0 2 (0 2 0 0 7 7
康菲 中国溢 油事件法律适用溯及既往 的法理分析 术
左 平 凡
( 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 院 , 沈 沈阳 10 7 1 80)

要: 针对康菲 中国溢油损害赔偿诉 讼 中法 律适用 溯及既 往的合 法性 和法律程 序进 行法理 分
收 稿 日期 : 0 1 2一 1 2 1 —1 O
作 者简介 : 左平凡( 9 6一) 女 , 16 , 吉林 四平人 , 副教授 , 硕士 , 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等方 面的研究 。 } 本 文已于 2 1 0 0 2— 2—2 7在 中国知网优先数 字出版 , I C KI2 DO 为 N :1—15 / 2 10 2 .4 6 0 5 ht / ww ck.e/ c / 5 8C.0 2 2 7 10 .0 ,t / w.n intk ms p:
d ti / . 5 8 C. 0 2 2 7. 4 6 0 5. ta . e aL 21 1 5 . 2 1 0 2 1 o . o h r 1
赔偿范 围的规定 设 有专文 。根 据 《 例》 1 条 第 1
条, 确定 海 洋生态 损 害 国家 索赔 的 范 围应 当考 虑 下 列 因素 : 1 清 除 污染 和减 轻损 害 等 预 防 措 施 ()
的《 条例》 以及作为行业规范的《 导则》 在法律实 , 务界尚存疑虑 。此外 , 对康菲 中国溢油损害造成
第5 卷 第2 期
沈 阳 工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o.5 o 2 1 N .
2012年 4月 Junl f hnagU iesyo ehooy Sc c neE io ) Ap.2012 ora o eyn nvri f cnlg (oi Si c dt n S t T l a e i r
或 者其他 有关 部 门的 通报 后 , 为需 要 依 照 本 条 认
对于海上钻井平台溢油事故赔偿标准的确定 , 目前 在 国 内尚缺 乏 明晰 的法律 条 款。在 海洋 生 态损 失 索赔方面 , 国家海洋局于 20 年制定颁布了《 07 海洋
例进行海洋生态损害 国家索赔 的, 当委托有资 应 质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鉴 定机构进行评估 与鉴 定, 并确 定损 失金 额 。 鉴 于 海 洋 生 态 损 害具 有 与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