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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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一、验收标准。

宝子,咱先来说说这环境保护验收标准哈。

这标准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环保工作到底做得咋样。

大气方面呢,像咱们常见的一些污染物,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之类的,都有明确的浓度限值。

比如说,在某个区域内,颗粒物的浓度不能超过每立方米多少微克,这都是经过科学研究定出来的,就是为了让咱呼吸的空气更清新。

要是哪个企业或者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这个标准,那可不行,就像考试不及格一样。

水的标准也很严格哦。

无论是地表水还是废水排放,都有各种指标。

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这些,都得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如果废水排出去,COD超标了,那对河流、湖泊里的生物可就是灾难啦,小鱼小虾可能就没法好好生存了。

还有噪声标准呢。

你想啊,要是周围一直有很吵的声音,人也会心烦意乱的。

所以在居民区附近的项目,噪声就得符合相应的标准,不能打扰到大家休息。

二、验收方法。

说完标准,咱再聊聊验收方法呗。

对于大气污染物的验收,有一种方法就是监测采样。

就像拿着小瓶子在排放口收集气体样本,然后拿到实验室去分析,看看里面各种污染物的含量是不是符合标准。

有时候呢,还会在项目周围设置一些监测点,看看这个项目对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范围有多大。

水的验收也类似。

在废水排放口取水样,检测各种指标。

而且呀,还得看看这个水排放到自然水体之后,会不会对水体造成不良影响。

比如说,沿着河流下游设置几个监测点,看看水质有没有变差。

噪声验收就比较有趣啦。

验收人员会拿着专门的仪器,在规定的位置,像项目边界、敏感点(比如居民楼附近)去测量噪声的大小。

这个时候要是有个大卡车突然开过,发出很大的声音,还得等它走了再测准确一点呢。

除了这些现场监测的方法,还有一些资料审查。

比如查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有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做各种措施,有没有相关的环保设备的运行记录之类的。

如果一个项目说自己环保做得好,但是连设备运行记录都拿不出来,那肯定是有问题的呀。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全省市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6分 人员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市级站不少于80人;县级站不少于15人。 6 按标准计算,人员数量达到要求不扣分,每低1%扣0.1分,扣完为止。 3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结构
高、中级
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5分 人员结构中专业技术人员达到:市级站85%以上,县级站75%以上。 3 按比例要求的下限,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 市级站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40%;
监测业务用房市级站不低于人均8平方米,县级站要求不低于人均5平方米。 8 实验室用房面积每低10%,扣1分;实验室用房辅助条件(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不符合相关规范,每1处扣0.5分;监测业务用房,人员基数按实有人数计算,监测业务用房面积每低10%扣1分,扣完为止。 四、仪器设备
(32分) 6 基本配置
24分 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仪器设备配置表规定的配置标准。 24 市级监测站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一项扣0.4分,有该项仪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扣0.1分 ,扣完为止。
县级监测站每缺一项扣0.7分,有该项仪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扣0.1分 ,扣完为止。 7 应急与专项配置
管理
3分 在用仪器设备现场有使用记录,内容完整规范。 1 在用仪器设备现场使用记录完整得1分,仪器设备按期检定有效得1分。仪器设备标识及档案管理规范得1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仪器设备按期检定并在有效期。 1 仪器设备标识及档案管理规范。 1 五、业务能力
(28分) 9 环境质量例行监测8分 例行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时间均符合有关国家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8 检查两年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报表、数据库,无报表扣6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10 污染源监督监测6分 完成上级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 6 检查污染源监测季报表,数据库,无报表扣3分,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11 持证能力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 引言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环境保护项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并确保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要求,特制定本《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 验收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设备购置和安装项目•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3. 验收程序3.1 验收准备阶段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工程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报送给相关环保主管部门。

3.2 验收申请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结束后,向相关环保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要材料和文件。

3.3 验收审查阶段环保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合规性、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等。

3.4 验收决策阶段在完成项目审查后,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专家评审结果,对项目进行验收决策。

验收决策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同意接受验收:项目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通过验收并移交使用。

•验收暂缓:项目未完全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需要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拒绝验收:项目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完成,无法通过验收。

4. 验收标准与要求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与要求。

验收标准与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标准和达标率要求•环境监测设备的精度和准确性要求•环境保护工程的施工质量和验收规范5. 验收结果的报告与公示环保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验收结果,并出具环境保护项目验收报告。

同时,验收结果和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 验收后的监督与管理为确保环境保护项目的持续维护和管理,环保主管部门应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和排放情况•监测环境保护工程的维护和管理情况•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使用和维护设备和设施7. 处罚与奖励对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环保主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环保工程验收制度

环保工程验收制度

环保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环保工程建设管理,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效率,确保环保工程建设验收质量,保护环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验收范围本验收制度适用于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工程等环保工程的验收。

三、验收程序(一)准备阶段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向有关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申报资料。

2. 验收计划编制: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验收计划,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

3.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验收过程1. 验收组成立: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组建验收组,包括环保技术专家、质量监督人员等。

2. 现场勘查:验收组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查看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

3. 资料审查: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4. 检测分析:对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分析,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验收结果1. 合格验收: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关验收标准,验收组出具合格验收报告。

2. 临时验收:对于一些小问题,可进行临时验收,待问题解决后再进行最终验收。

3. 不合格处理:若环保工程建设项目存在重大不合格情况,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重新验收。

四、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环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废气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监测等。

2. 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废水排放标准、水质监测、废水处理设施等。

3. 固体废物处理工程:包括固体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等。

五、验收报告验收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工程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施工质量等情况。

2. 环境监测结果:环境质量指标检测分析结果。

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25
以规定的仪器设备项目和数量计算,每缺1项扣10分,有该项仪器设备但数量不足,每缺1台(套)扣5分,扣完为止。
现场查验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表4)中43-87项自定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5
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每缺一项或数量不足扣0.5分,扣完为止。
5
专项配置
6
应急监测:制定了应急监测实施办法并根据需要配备了现场项目的监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表5)。







7
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8
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根据工作计划开展监测工作,按时出具监测报告并上报。
不承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重点检查汇总数据库
8
检查两年内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报告(表),无报告(表)、拖延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检查两年内汇总数据库,出现缺项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




3
监测站经费
5
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2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监测站业务经费(不含人员经费)达到相应标准。
3
人员经费以外的所有用于环境监测工作的人均经费,按照标准下限值,每少10%扣0.5分,扣完为止。
仪器设备
4
基本配置
30
现场查验站内的仪器设备,达到标准中基本仪器设备配置表(表4)1-42项规定的配置标准。
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内容及评分细则
类别
序号
考核项目
项目分值
具体考核要点
单项
分值
评分说明

XX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XX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XX县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
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的规定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要求,环境保护厅组织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组,对XX县环境监测站进行标准化建设达标现场验收。

一、工作要求
请XX县环保局组织XX县环境监测站做好准备工作:
1、准备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汇报材料(验收组人员各1份)。

2、准备好机构与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监测用房、业务能力和水平和质量管理六个方面的资料,并安排人员做好与验收组人员的对接准备,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验收时间
2014年XX月XX日
三、工作程序
(一)验收组预备会议(XX月XX日XX时)
领队做验收工作部署并提出工作要求。

(二)首次会议(XX月XX日XX时)
1、环境保护厅领队介绍情况;
2、被验收单位汇报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情况;
3、验收组长宣布验收安排、介绍验收成员及任务分工,提出验收要求。

(三)实施验收
1、验收组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2、验收组交换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四)末次会议(XX月XX日XX时)
1、验收组反馈意见;
2、验收情况总结;
3、当地环保局、市(州)环保局、县领导等表态发言,就整改工作做出承诺和具体部署。

四、验收组人员
验收工作中务必严格落实中央关于转变作风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要求,简化接待,就餐安排工作餐。

联系人:单位及姓名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XX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4年XX月XX日。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部分内容考核评分要求读解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部分内容考核评分要求读解
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部分内容考核评பைடு நூலகம்要求读解
9、监测分析能力
评分细则要求: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具有符合所在区域和流域环境监测工 作特点和相关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项目的监测 能力,符合环境监测站年度环境监测工作任务要求项目 的监测能力。 即:具备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区域 特征污染物监测中要求项目的监测能力。达到本级站持 证项目要求,同时应覆盖本地区特征污染项目。
具体要求(6分): 项目:是指同时通过计量认证和资质审查的项目(评审 时要查单位资质审查证书通过项目表和计量认证证书附 表),且所获项目应与要求项目一一对应;(见机构申 请书附表六)
• (1)三级站(即:区县环境监测站)应达到的基本项 目数为81项;当达到基本项目的90%(81*90%=73项) 以上,具备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正常运行,且具有监 测PM10、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项目的监测能力,即得 6分。
氧化碳、氮氧化物、臭氧项目分三步走,即:成都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今年内完成上述7项目;2013年内省另7个 环保重点城市上齐7项目;1016年21个市、州监测站应 上齐上述7项目)。数量达不到要求时,每缺一项扣1分;
只通过计量认证或资质审查1个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3)一级站:达到基本项目、二级站扩增项目和本级扩增 项目的50%(81+116+134*50%=264项)以上。且具备空 气自动监测系统,且能正常运行;数量达不到要求时,
(2)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评分细则要求: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运行,有监测 质量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具体要求(1分): 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要求运行,有内审记录、管理评审 记录、质量监督记录、仪器设备管理、服务与供应商名录 等记录。未按质量文件体系要求运行并做好相应记录,该 项不得分。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23范文免修改)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23范文免修改)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1. 引言环境保护项目验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对环保项目的建设、改扩建、运营等阶段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取得相应的验收证书。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保证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执行环境保护项目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环保项目建设单位、环保检测机构以及环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人员等。

3. 项目验收的程序与要求3.1 项目验收的程序(1)初步验收:项目建设或改扩建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交初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根据初步验收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设施设备等进行验收。

(2)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环保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环境监测结果等,并进行现场检查,最终决定是否合格并颁发验收证书。

3.2 项目验收的要求(1)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保证环境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项目建设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按时向环保部门备案。

(3)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审批文件和环保准则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营,保证环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与有效性。

(4)项目建设必须建立有效的环境监测系统,对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4. 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的责任与权力4.1 环保部门的责任与权力(1)负责监督和指导环境保护项目的验收工作,依法对环境保护项目进行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

(2)制定和修订环境保护项目验收的规范和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处罚与整改。

(3)对已验收合格的环保项目,应对其进行监督和抽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和复核。

4.2 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与权力(1)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环境保护工作,保证项目的环境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2)环保项目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人员,应遵守环境法规和工作标准,确保环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局(含省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申请,省环境保护厅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征求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的意见,做出是否允许试生产(试运行)的决定.第八条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退回申请并责令限期整改:(一)未经环评审批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的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擅自做出重大变更;(二)超过规定时间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重新审核;(三)污染防治或生态防护设施未建成,或已建成但不能正常投入使用;(四)施工期应委托监理而未委托;(五)施工阶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整改或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六)危险废物管理和贮存、处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七)卫生防护距离内拆迁工作未完成;(八)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未落实到位;(九)未配备环境保护专职管理人员;(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完整版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完整版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中部地区标准西部地区标准1.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5.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环境监测标准化站建设标准

环境监测标准化站建设标准

附件:江苏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全面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根据国家《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原则)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简称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验收依据)《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是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验收内容)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质量管理和业务能力水平等方面。

第五条(验收组织机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辖区内一级(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的预审,以及二级(省辖市级)、三级(县、市级)站的达标验收工作,并在江苏省达到整体验收条件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整体验收申请。

第六条(验收工作流程)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流程:(一)验收申请:对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见附表1),自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二、三级环境—1 —监测站,可向省环保厅提交达标验收申请,同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以下技术材料,并对照评分办法准备相应的台账资料:1.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工作总结及自评分表;2.监测站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表2);3.监测站经费情况一览表及说明(见附表3);4.监测站仪器设备配置情况一览表(见附表4);5.监测站监测用房面积情况;6.监测站监测分析能力及持证上岗人员情况一览表(监测分析能力以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项目为准,其后备注持证上岗人员姓名),参见附表5。

(二)技术初审:省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地提交的技术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向省环保厅提交初审意见。

(三)现场验收:省环保厅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监测站进行现场验收,经查阅台账资料、现场检查和核实后形成验收意见。

环境保护验收的措施及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的措施及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的措施及方法
环境保护验收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检查和评价过程,它是保证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进行验收,具体如下:
(一)检查文件资料
环保验收应先检查环保审批、环保评价和环境监测等文档,保证建设项目在环保审批过程中所有审核和备案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所使用的数据和分析结论的科学性。

(二)现场检查
环保验收应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查,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环境污染源、周边环境等进行查看观察和评估,并检查环保设施和设备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监督监测
环保验收应对建设项目离线监测设施、在线监测和排污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检查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环境变化和突发事件,保障环境安全。

(四)专家评审
环保验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环境保护专家组成验收评审组,对重点环保工程、复杂环境问题或普遍存在问题进行现场评审,提出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的验收意见。

(五)社会公众参与
环保验收应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对建设项目及其环保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评估报告
环保验收结果需要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报告,根据现场勘查、监督监测、专家评审和社会公众意见,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提出针对性强、有具体操作性的整改意见。

总之,环境保护验收是建设工程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各方面措施和方法的贯彻实施,才有可能为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帮助项目尽快达到环保目标。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环保厅关于年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篇一:关于开展20XX年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复检附件120XX年河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复检)验收情况及20XX年工作计划-8--9--10-2.20XX年已实现达标率,是指20XX年和20XX年2年内已通过达标(复检)验收单位的达标率,全省163个单位中,153个单位已通过达标,10个单位未实现达标,全省达标率为93%,比20XX年上升6个百分点;3.尚未安排达标计划的单位共8个(自开展达标工作以来,其一直未申请达标);4.20XX年计划达标率,非实际达标(复检)率,实际达标率待验收结束后得出。

-11-附件220XX年河北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复检)验收评分表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12-篇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构成、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的达标验收工作。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东部地区标准中部地区标准西部地区标准备注:1.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2.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3.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4.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5.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6.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7.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8.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机构与人员、基本硬件装备、应急装备、基础工作等情况。

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_图文(精)

1.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_图文(精)

附件一: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范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与验收,提升环境监测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简称达标验收,实行统一监督、分级管理、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是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的基本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达标验收按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评分办法》进行,验收内容包括环境监测机构的人员、监测经费、仪器设备配置、监测用房、业务能力水平和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成立全国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组(简称验收组,组织一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和各省(区、市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整体达标验收(简称整体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报告。

第六条各省级环保厅(局负责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简称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预审,组织辖区内各地级市(自治州所属—5—的环境监测站(简称地市级站和区、县(自治县、县级市所属的环境监测站(简称区县级站的达标验收,并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对该省(区、市进行整体验收的申请。

第七条省级站、地市级站和区县级站分别按照不低于一级、二级、三级站的标准进行验收,直辖市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按照不低于三级站的标准进行验收。

申请达标验收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通过环境监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八条整体验收的申请条件:(一省级环保厅(局组织所属省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预审,预审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的或已通过达标验收。

(二省级环保厅(局组织辖区内地市级、区县级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验收成绩达到85分(含以上通过验收,原则上地市级、区县级站验收通过的数量分别不低于本辖区现有地市级、区县级站数量的80%和70%。

第九条验收组对省级环保厅(局递交的整体验收申请进行审查,达到整体验收要求的,组织对该省(区、市未通过达标验收的省级站进行达标验收和已通过达标验收的地市级、区县级站达标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按比例随机抽查1~3个地市级站,3~4个区县级站。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

附件:1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6]185号)
东部地区标准
备注:
1. 第22项“标准采样设备”包括:水质标准采样设备、大气标准采样设备和土壤标准采样设备等;
2. 第33项“污染源自动化监控系统”包括:独立的能承担24小时监控工作需要的监控中心用房,服务器、用于监控指挥的大屏幕、实时监控报警接收设备和联网通讯设备等硬件,以及基于电子地图、实现对污染源现场排放情况在线、实时、自动的监控和报警、并可对有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及应用的软件;
3. 第35项“应急指挥系统”指应急指挥信息调度平台;
4. 第37项“车载通讯、办公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便携打印机、传真机、GPS卫星定位仪、数码相机、胶卷相机、摄像机、管道探测仪,对讲机3对、车载电话;
5. 第38项“应急防护设备”包括:应急防护服、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救生衣、防酸长统靴、耐酸手套、放射性个人剂量报警器;
6. 第39项“应急取证设备”包括:水质多参数快速测定仪、水质检测管、便携式水质采样器、事故气体检测箱;
7. 基本硬件装备和应急设备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按照规定定期更新;
8. 省级及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其余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法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法实施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执法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确保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依法维护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1. 验收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文件、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其他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2. 办理程序申请单位应将验收申请材料提交给环境保护部门,并按照规定缴纳验收申请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如有需要,环境保护部门可组织现场检查。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决定。

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要求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并重新申请。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评价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评价结果进行检查,并与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对比。

2. 竣工环境质量评价环境保护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包括大气、水、土壤、噪声等方面。

3. 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对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确保其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4. 竣工环境监测数据评估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处理1. 通过验收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将予以通过验收,并颁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证书。

2. 不通过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门将通知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材料,并要求其重新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 环境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对于存在环境问题的建设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损害修复和责任追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晋环发[2006]45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6.12.04
【实施日期】2006.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6]45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标准》和《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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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

第三条《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

第四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

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

第五条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

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

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
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10—
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

第六条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

第七条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

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

第九条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

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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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

(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
(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
(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
(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
(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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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
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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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装备建设(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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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业务用房(100分)
注: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选配设备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标准化建设中应将“选配”作为“标配”,若未配备,达标验收时,每项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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