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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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中府[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社会投资不进行不当干预,还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分权于中介,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高效;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系统性、全流程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现项目管理模式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项目审批由“串联办理”向“并联办理”转变、公共资源由行政性配置向竞争性配置转变、技术性审查主体由行政部门向中介机构转变等“四大转变”。

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市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2〕12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日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登记及信息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

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政府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第二章核准、备案的范围和权限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3]176号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4年1月15日第9 期2版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阶段依次是: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

估算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的审批由市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由市建设部门或市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7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7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7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下称《省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立项管理类别分类实施招标投标监管(一)审批、核准类项目。

1.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招标核准意见开展招标活动。

2.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审批类或核准类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需要审核招标内容。

(二)备案类项目。

项目备案部门不再核准备案类项目的招标内容。

招标人须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自行确定备案类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开展招标活动。

属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使用其他资金来源(含私人、村集体投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规定自行确定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中府[2009]137号【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09〕137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监督”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项目;(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四)市政道路、交通建设项目;(五)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

总投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若干同类项目捆绑后实行代建制或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或市政工程建设中心组织建设。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中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3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电〔2015〕50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纵向贯通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备案的指导意见》(粤发改投资函〔2015〕37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投资项目代码管理,实现投资项目代码在固定资产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各环节应用,推动相关审批信息、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共享,提高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监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山市范围内开展并由中山市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代码生成、应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代码是指在项目相关审批环节中,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投资项目代码规范,赋予并跟随项目建设全周期的唯一标识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中府〔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6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主管部门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局是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6〕2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2日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范政府监管行为,促进企业依法从事投资活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2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15〕19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投资项目在立项、报建、建设、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市、镇区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镇区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各行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监管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9.25
•【字号】中府[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30•【字号】中府[2003]176号•【施行日期】200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3〕17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

包括:城建、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三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8•【字号】中府[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九月八日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由市级财政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除以下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纳入预算管理外,其他专项资金应执行本规定:(一)业务主管部门(含单位)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二)具有公用支出性质、无特定绩效目标的项目支出;(三)总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共财政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着力保障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

(二)依法设立原则。

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量化指标体系。

除已设立并经认定的专项资金外,新增设立专项资金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中府办[2008]119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08〕11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中府办函〔2015〕300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通知中府办函〔2015〕30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和《中山市中介超市建设方案》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效率,打造开放、规范、便捷、高效的中介超市,现就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选取项目投资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介服务费用在公开招投标或采购限额以下的适用本《通知》。

参照《中山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项目投资部分〉》,主要分两类:(一)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直属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设计方案、影响评估报告等技术成果或向中介服务机构采购中介服务;(二)各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行政审批相关技术性审查、评估、鉴定等技术性服务。

各审批部门应主动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到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书、项目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文件、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防洪评价编制、消防设置检查报告编制等咨询类。

(二)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价、建筑小品与广告方案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影响评价等评价类。

(三)工程勘察设计、造价审查、工程设计审查、施工图纸审查等图纸审查类。

(四)工程测量、土地测量、房产测量等测量类。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改革实施细则【模板】

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改革实施细则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立项审批前期工作,加大基础设施补短板投资力度,努力打造良好投资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中山市进一步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中山委办〔2018〕29号)、《中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府函〔2019〕9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更好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环节进行大幅简化和压缩,努力构建高效、便捷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使用市级财政统筹的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镇级财政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参照实施。

省级以上审批权限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目标。

打造项目审批“高速公路”,切实简化投资立项审批手续,规范和压减审批要件,试行简易项目快速审批模式,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稳定有效投资,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改革内容(一)明确基建项目管理范围。

单纯购置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其他工程项目,不纳入基建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调整立项审批项目范围。

进一步压缩立项审批项目范围,对于总投资1000-3000万元的项目,简化为项目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批准纳入年度基建计划项目库(含预备库)后,简化为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明细表),由项目单位编制项目概算书,经评估审核后,办理项目概算批复手续。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中府办[2009]51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02
【实施日期】2009.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办〔2009〕5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日
中山市项目绩效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树立绩效观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性。

(二)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对项目效益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效果优劣。

(三)坚持效率优先、绩效优先原则,项目必须确立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坚持预算安排与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原则,以绩效为基础,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1.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标投标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当前“放管服”改革精神,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通知》)作出以下修订:
《通知》第二点“(一)关于资格审查。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
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招标资格审查。

确需进行招标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经市政府批准,施工招标中不得采用资格预审”,修改为“(一)关于资格审查。

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不再进行招标资格审查。

确需进行招标资格审查且属于《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特殊性工程划分标准目录〉的通知》(粤发改稽察〔2014〕181号)规定的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报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19•【字号】中府[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23号)市属各资产营运机构:为加强对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管理,规范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投资风险,提高市属公有资产的营运效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内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现就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职能中山市投资决策委员会隶属于中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管理的高层议事决策机构,行使市属公有资本重大投资的决策权。

其主要职能包括:(一)根据我市的产业政策,确定市属公有资产的投资方向。

(二)对市属公有资产投资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讨分析并作出决议。

(三)对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投资活动进行审批。

(四)监督市投资发展基金的使用和安排。

(五)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二、投资审批项目范围及程序为确保市属公有资本投资的安全、高效益及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以下市属公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必须经市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一)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投资项目;(二)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及其属下全资、控股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项目;(三)使用市投资发展基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其他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

上述范围的投资项目,先由市属公有资产营运机构投资决策部门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本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后(营运机构属下企业还须先报营运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再上报市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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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察和检查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重大项目稽察办)以及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稽察、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
项目单位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项目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中央和省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项目的收集、资格初审、申报、计划下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政府专项投资项目:
(一)属于省、国家重大专项投资项目实施公告的支持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二)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申请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附件5
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一、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二、技术总结,包括各项技术、工艺和设备的验证考核结论;
三、实现预定生产能力的情况,含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
四、项目示范带动效果;
新增产能 新增销售收入 新增利润 新增税收 新增出口创汇
二、项目投资及构成(万元)
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铺底流动资金 建设期利息 固定资产转移
三、资金来源(万元)
企业自有 银行贷款 地方配套 申请省财政 其它来源
第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调整超过10%,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建设地点变化超出我市审核范围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责成项目单位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项目建设方案或调整方案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单位可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对符合重大专项条件的项目,由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下达专项投资计划。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及时转发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做好项目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工作,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推动项目开工建设。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法人代表为项目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负责。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建设
性质 建设规模 建设起止
年限 资金来源 总投资 到 年底完成投资 年投资计划
投资 主要建设内容 新增能力 备注
合计
其中:
中央专项
省财政专项
市县机动财力
第十五条 项目的资金来源为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投资、省财政投资、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后,可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第十七条 项目的财政性投资资金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及使用计划进行投资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财政性投资资金。
《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专项投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有权的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信息报送,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当季完成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等。
(二)正文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
(三)封面格式(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项目申报说明书封面格式
项目申报说明书
项目名称:xxx
申报单位:xxxxx
联系地址:xxxxx
邮政编码:xxxxx
联 系 人:xxxxx
联系电话:xxxxx
传 真:xxxxx
(四)建设方案,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期限等。
(五)投资规模与资金筹措方案,贷款偿还计划。
(六)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二、附件
(一)银行承贷证明(市分行以上)文件(申报项目时提供贷款意向书,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后下达投资计划前须提供贷款承诺函)。
申报日期: 年 月
附件4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省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贷款银行名称
其它来源描述
四、企业基本情况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
(万元) 资产总额
(万元) 资信等级 资产负债率(%) 销售收入
(万元) 利税
(万元)
企业的
Hale Waihona Puke 行业地位 (150字) 附件3
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一、编写提纲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应根据《广东省扩大内需中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有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经稽察、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其它重大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依职权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下达项目财政投资,并将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依法追回项目的财政投资:
(一)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项目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专项投资(包括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事业单位投资项目,下同)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投资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八条 项目申报及初审程序。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告中央和省重大专项领域指南。
(二)项目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报表、申报说明书,必要时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连同相关附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公告要求对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将暂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我市重大专项项目库,待项目具备条件后再行申报。
(二)开户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实际纳税额和证明,企业上一年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国土、规划、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的意见。
三、格式
(一)说明书请用A4纸打印,正文用仿宋体四号字。
(三)承诺的配套资金严重不落实的;
(四)申请报告具有重大虚假内容的;
(五)无正当理由,项目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财政性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财政投资资金的;
(七)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中央企业自筹
单位自筹
外商投资
对外借款
商业银行贷款
开发银行贷款
附件2
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自主创新项目)
项目名称
所属领域
承担单位
单位地址
项目主持部门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建设内容与目标产能 建设地点 投资回收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09年国家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申报表
2、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自主创新项目)
3、项目申报说明书编制说明
4、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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