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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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11•【字号】闽政文〔2015〕471号•【施行日期】2015.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等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级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保留136项,调整64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前置审批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部门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的内容包括:审批事项名称、实施部门、共同实施部门、前置审批项目名称、前置审批实施部门、设定前置审批的法定依据等。

除目录中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前置审批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前置审批。

二、改进行政审批方式后置部门、后置环节应认可前置部门、前置环节的审批结果,对同一申请事项,不得重复实施前置审批。

审批部门实际收取的申报材料,不得多于该事项服务指南上载明的申报材料。

三、加强后续监管不再保留前置的有关事项,其原有事项性质不变。

有关部门要对不再保留前置的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监管缺位和脱节。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清理规范本级前置审批事项,并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2.福建省调整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64项)福建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附件1福建省保留的省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36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群促进“三群”联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群促进“三群”联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群促进“三群”联动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港口群促进“三群”联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2]4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为加快“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设,进一步发挥港口群内拓外扩作用,促进与产业群、城市群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一)统筹“三群”发展。

港口群是产业群发展的重要支撑,是城市群对外开放的门户,产业群、城市群是港口群发展的推动力,“三群”彼此有机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统筹兼顾“三群”关系,港口先行、加快发展,切实把港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带动城市协调发展的优势、带动腹地发展的优势、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优势,进一步提升我省港口在沿海港口群中的竞争能力和服务内陆地区对外开放的能力,在更高起点上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高起点规划港口群。

以“两规划一方案”为指导,加快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和各港总体规划的修订和编制工作,衔接城市、产业、海洋等相关规划,优化港口资源配置,重点突出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和福州江阴汽车整车进口规划布局,构建高效顺畅的集装箱、大宗散货和对台滚装等运输体系,强化保障有力的基础设施、货物生成、信息技术、经营主体、航运服务和体制机制等支撑体系。

力争到2015年全省港口吞吐量达5.5亿吨、集装箱1500万标箱;到2020年全省港口吞吐量达7.5亿吨、集装箱2300万标箱,厦门港率先成为3亿吨大港,基本建成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便捷、竞争力强的现代化、规模化、集约化港口群,在全国乃至亚太地区港口中的地位显著提升,“三群”联动高效,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备案工作规程目录1、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2、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4、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5、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投标情况备案6、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备案7、港口工程试运行(投产)备案8、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交通部2004年第5号公告)、《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⑴建设方案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⑵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4份(附港区规划图)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⑷审批部门根据项目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审查,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

港口所在地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转报材料后,在14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转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对非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审批。

对深水港口岸线,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审批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二、审批条件⑴符合港口规划;⑵符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⑶符合有关编制水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要求;⑷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

三、申报材料⑴申请文件一式2份(含可行性研究报告);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⑶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⑷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送项目预审;(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交通运输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省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组织推广公路水路行业设备新技术、协调闲置设备调剂等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增加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运营的职责。

(五)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

原油、煤炭、集装箱、矿石码头泊位的建设有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他由所在省的发改委核准,★★港口深水岸线审批程序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审批手续。

其余港口设施或建设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附必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件、资料,下同);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 向交通部提出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申请;交通部在进行评估后,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向省交通厅申请,省交通厅对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委)的意见后审批,审批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凡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连云港市港口管理机构不予许可从事港口经营。

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1)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向当地港口主管部门(港口管理局)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2)经可行性研究通过论证可行后,方可向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申报立项;(3)建设项目由审批机关立项并经有关单位初步设计审查后,施工前应向港口管理机构办理岸线和临、跨、拦航道建筑物审批手续;(4)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开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区、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开工。

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四)连云港市港口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由连云港港口管理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要说明(1)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要说明(1)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简要说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以下简称项目审批流程图)分为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线性工程)项目、社会投资房建类项目、社会投资工业项目、小型工程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等6类。

按照审批环节精简效能、审批部门协同办理、审批过程并行推进的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将政府投资房建类和市政类、社会投资房建类和工业项目、小型工程和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90、70、50个工作日以内。

项目审批流程图以简图和详图两种方式展现,便于各地各部门理解实施。

现简要说明如下:一、项目审批流程图包括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项目审批阶段两大部分。

项目前期策划生成所需时限不计入审批时限。

实际工作中,需要各地各部门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为项目审批提速奠定基础。

二、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项目审批流程图在审批阶段划分上,作了以下区分:(1)政府投资房建类项目、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社会投资房建项目、社会投资工业项目等4类工程项目审批均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4个审批阶段。

(2)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3个审批阶段。

(3)带规划设计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等3个审批阶段。

三、项目审批流程图对各审批阶段相应的审批环节进一步精简,其中:(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合并办理。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将设计方案审查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中办理、“人防审查意见”不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3)施工许可阶段,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人防审查意见”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与施工许可证核发并行办理。

(4)竣工验收阶段,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4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57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4号张春志代表:《关于支持湄洲湾港秀屿港区枫亭码头进港航道建设的建议》(第1657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湄洲湾港总体规划》,秀屿港区枫亭作业点规划3000吨级及以下港口岸线长1.6公里,目前已建有500吨级码头1个。

由于福厦高铁湄洲湾跨海大桥建设占据了枫亭原天然习惯航路,我厅赞同您提出建设新的枫亭进港航道的建议。

目前,仙游县已组织开展枫亭进港航道研究论证工作,初步计划建设航道约7公里,优先实施跨海大桥桥区段1公里,以满足枫亭现有泊位通航、临港产业发展及当地群众生产需要。

我厅已组织省湄洲湾港中心对该航道设计方案、前期报批工作等给予技术指导。

由于桥区段航道水域涉及泉港区海域范围,项目用海预审审批、项目立项和环评批复等手续报批及项目施工建设需泉港区政府及泉州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我厅已会同省发改委多次召开协调会,积极争取泉州市及泉港区的理解和支持。

鉴于该航路水域涉及养殖征迁,影响渔民切实利益,泉港区政府表示难度较大。

建议莆田市也加大与泉州和泉港区的沟通协调力度,我厅将继续会同省发改委帮助协调,争取支持该项目建设。

同时,我厅也将认真研究论证枫亭码头及余下航道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积极争取项目列入我省“十五五”交通运输相关规划。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岳峰联系人:张运东联系电话:0591-87077128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4年5月19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4.05.19•【字号】闽交规函〔2024〕86号•【施行日期】2024.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1号建议的答复闽交规函〔2024〕86号雷琴钦代表:《关于助力远洋海产品在三沙港上岸的建议》(第1831号)由我厅会同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关以及宁德市政府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宁德市霞浦县三沙镇是我国著名的闽东渔场所在地,也是沿海发展带上重要的节点城镇,三沙镇口岸是我省最早开放的四个对台贸易口岸之一。

我们将积极支持霞浦县及有关企业,共同推动三沙港扩大开放,实现远洋海产品在三沙港上岸。

一、优化提升三沙渔港商港规划定位,服务霞浦海洋经济发展。

我厅支持三沙港口发展,在福州港总体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编制过程中,积极向交通运输部和生态环境部沟通汇报,成功保留了三沙港口岸线规划,为三沙口岸扩大开放和未来港口发展预留了发展空间。

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充分考虑当地渔业产业发展和防灾减灾等方面需求基础上,合理编制霞浦渔港建设规划,积极向农业农村部争取,将“三沙湾渔港经济区”项目列入农业农村部“十四五”期间重点支持建设的《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名录》,2023年完成三沙中心渔港工程的竣工验收,为创建三沙湾渔港经济区创造了基础条件。

二、支持三沙码头提级改造,改善港口物流设施条件。

三沙镇已建有3000吨级通用杂货码头,三沙中心渔港码头于2023年竣工验收,对三沙镇渔业生产、货物运输、对台贸易发挥着重要支撑保障作用。

近年来,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对三沙港口码头基础设施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厅积极加快推进三沙3000吨码头提级改造,进一步改善三沙港口基础设施条件。

目前,项目业主已向我厅申请推进码头提级改造工程前期工作。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一、港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立项申请:项目负责单位向上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包括项目背景、建设任务、技术可行性等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专业团队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经济效益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查意见征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有关专家的意见。

4.确定可行性: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可行性。

二、港口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论证报告的编制及报批1.初步设计方案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包括港口布局、航道设计、岸线设计等内容。

2.论证报告编制:根据初步设计方案,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论证报告,包括技术方案比选、工程造价估算、社会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3.审查意见征集:论证报告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征集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4.确定初步设计方案: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报告和专家意见,决定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三、港口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许可证的审批1.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负责单位组织设计团队编制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详细规划港口设施、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内容。

2.施工许可证审查:施工图设计及相关资料提交港务局或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包括安全评估、质量控制计划、环境管理方案等内容。

3.施工许可证发放:港务局或相关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发放施工许可证。

4.施工期间监督:港务局或相关部门对港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港口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使用阶段1.竣工验收资料整理: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整理港口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记录、设备使用证明等。

2.竣工验收申请:向港务局或相关部门递交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3.竣工验收评审:港务局或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评审,对港口工程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11•【字号】闽政[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200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一月十一日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为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研究制定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方案。

一、进一步减少、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一)减少一批审批审核事项,扩大设区市、企业投资决策权。

1、在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基建项目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国有和股份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基建项目,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一律取消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的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

对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取消立项审批。

2、省内审批的未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取消开工报告审批,其中建筑工程项目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3、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竣工验收一律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4、不再将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资金作为需要省里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对省计委审批权限内的设区市基建项目,凡是设区市可以通过自筹和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其他建设、生产、流通条件可以自求平衡又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限制的,全部下放给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省直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除跨设区市的外)相应下放到设区市相关部门。

福建省港口条例

福建省港口条例

福建省港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港口条例》的公告《福建省港口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2月3日福建省港口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渔业、公安、环境保护、口岸、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港口规划第五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本省港口规划包括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
级行政职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1
•【字号】闽政[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部分省级行政
职权的通知
(闽政〔2012〕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关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示范区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在辖区内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其中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其他省级行政职权项目44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制定具体的交接办法,加强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业务指导。

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切实做好承接办理相关事项的各项工作,整合区内行政职权,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为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附件:1.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52项)
2.授予平潭综合实验区行使的其他省级行政职权项目(44项)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港口工程项目报批流程

福建省港口工程项目报批程序根据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一)报送项目预审;(二)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履行核准手续;(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的监理、施工招标;(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八)备案后组织工程的实施;(九)工程完工后,编制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按权限,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一、项目预审申请根据《福建省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在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之前,必须将建设项目报送项目预审并取得预审同意意见后,方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未经预审或预审意见未明确同意的,相关部门不得为该项目出具规划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意见或进行审批、核准。

1、项目预审程序:(1)项目申请人向市港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预审申请;(2)港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联合转报省交通厅(港航局)和省发改委。

(3)省交通厅(港航局)收到转报材料后会同省发改委对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项目申请人,同时抄送市港口局和市发改委。

2、申请预审需提交的材料(1)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预审表;(2)港口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拟选址情况、拟使用规划岸线长度等;(3)建设项目位置图。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项目预审通过后,可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9•【字号】闽政[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2011〕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规划管理。

港口岸线管理应严格遵守港口规划,新、改、扩建港口项目必须符合港口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港口规划。

禁止在港口规划区外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修订港口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有序开发利用岸线。

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序开发利用港口岸线的原则,2011年12月31日前将全省规划港区分为重点开发、适度开发、预留开发三类,并确保全省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70%。

“十二五”期间,对于重点开发的规划港区,要鼓励加快建设发展步伐,规划、建设规模可以按预测吞吐量的1.5倍适度超前;对于适度开发的规划港区,要根据临港产业和市场需求适度发展,规划、建设规模不应超过预测吞吐量的1.1倍;对于预留开发的规划港区,以保护为主,未经批准禁止开发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三类港区划分办法并定期对上述三类港区的开发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鼓励开发公共码头。

鼓励、吸引具有码头建设、管理和经营经验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建设公共码头。

投资建设5万吨级以上大型集装箱公共码头、15万吨级以上大型公共散货码头的,项目申请人必须是有实力的大型港口经营企业;项目申请人(或其企业股东合计)自有资金或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项目预计总投资的35%。

除公共码头无法满足企业运输需要且自有货物吞吐量超过拟申请建设的码头吞吐能力70%外,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配套码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3•【字号】榕政办[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榕政办〔201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推动福州港口整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福州辖区内港口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促进港口与地方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市十四届政府2012年第3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决定成立福州市港口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铁骏(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游通铃(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郑蔚澜(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福州港口管理局局长)梁毅(市发改委党组成员、市经动办常务副主任)施向文(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黄木基(市财政局副局长)黄瑾(市外经贸局党组成员、市口岸办副主任)金国栋(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李仲(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赵鸣娟(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林凯(市水利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高洪霖(马尾区政府副区长)王建生(福清市政府副市长)郑子记(长乐市政府副市长)张发春(连江县政府副县长)何瑞强(罗源县政府副县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审核福州辖区内的港口航道建设发展和港口岸线资源综合使用等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为主对福州辖区内的港口航道建设项目会同福州港口管理局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核。

办公室挂靠在市交通委,办公室主任由施向文兼任。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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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事项
总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5号令)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等有关服务事项说明如下:
一、港口建设项目审核、审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和经交通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
(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三)其余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厦门市港口工程审核、审批事项根据福建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闽交建…2006‟23号文)执行。

二、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批
一、依据
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意见作为水运项目核准货备案的主要主持文件
二、申请材料
(一)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1份
(二)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可行性研究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港口岸线使用审核、审批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和《福建省水运工程管理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一)设区市港务局转报申请文件
(二)项目业主使用岸线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简介及章程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附有港区规划图)
(四)建设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的意见
上述材料均为一式二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工程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组织审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如属交通部审批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注: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无需再报岸线使用申请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一、依据
(一)《港口法》第15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申请材料
(一)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含设计图纸、工程概算文件的电子文挡及其软件计算成果文件);
(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以及有关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的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转报材料后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再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其它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省发改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属交通部审批的,收到初步设计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港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
料的采购)招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7条、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申请材料
(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
(三)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
(四)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六)评标报告;
(七)中标结果。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项目业主按项目管理权限申报备案。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港口工程开工报告报备
一、依据
(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根据《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中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予以备案……”
二、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二)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三)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
(四质量监督手续材料复印件1份。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由项目业主按项目管理权限申报备案。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备案文件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一、依据
(一)《港口法》第19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申请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文件一式2份
(二)竣工资料一套,包括:①竣工报告。

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

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按规定格式);②试运行报告;③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按规定格式);⑤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⑥能力核算报告;⑦有关批准文件。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项目法人向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项目由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日内完成初验后转报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符合要求转报申请材料后,按项目管理权限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属交通部验收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工作;其余的港口工程由设区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

四、工作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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