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法律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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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高频考点第二章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理财高频考点第二章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节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考点一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

(二)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活动,应当遵循民事法律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遵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三)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四)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个: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

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法人组织,个人客户一般是指公民(自然人)。

(五)公民(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特征,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七)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八)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九)我国《民法典》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分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岁以上公民。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回顾及业务发展的困境、规范建议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回顾及业务发展的困境、规范建议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回顾及业务发展的困境、规范建议作者:杨硕来源:《债券》2013年第04期摘要:本文梳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规范,从法律规范、发展困境和市场监管三个层次,分析当前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存在一些乱象的深层次原因。

最后,从法律和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发展理念、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育、合规文化建设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等五大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发展困境金融监管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

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

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

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最新推荐】案例银行客户对理财产品收益不满意,银行如何制定挽留策略-范文word版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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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案例银行客户对理财产品收益不满意,银行如何制定挽留策略篇一:从典型案例谈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四)从典型案例谈金融客户权益保护(四)杨天健(续上文)四、其他银行中间业务的争议除了上述关于银行收费引起争议的事例外,银行营销理财产品、银保产品等方面的纠纷也成为新的热点。

据了解,近年来多家银行出现了理财产品低收益、零收益甚至是巨额亏损的情况,部分投资者“认了”,但有的投资者会转头向银行讨说法。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类现象的造成与银行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侧重点有关,与投资者不懂专业知识盲目购买也有较大关系。

按银监会规定,理财产品一律不能宣称保本,但是根据产品的投资方向,理财产品实际上又分为保本型及非保本型。

通常投资于债券的多为保本,但收益有限,一般略高于一年期定期利息,风险较低。

挂钩股市或其他标的(黄金、海外股市等)则风险高,可能有高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所以买理财产品是一项风险自担的法律行为,一定要全面了解自己的理财需要及对产品充分了解后才购买。

更重要的是,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定位还不明确,是普通委托代理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抑或是其他关系需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融资和二级市场交易到底由《物权法》还是《担保法》来调整需要重新界定。

而现在监管部门多头监管的方式也不适应理财产品发展现状。

银行理财产品中投资方向已涉及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和私募股权投资等诸多领域,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阳光私募的合作日益深化,“一行三会一委”需要研究如何协调配合监管,来适应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监管需要。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发展迅猛,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对保险业尤其是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银行业增加中间业务收入、丰富产品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客户的综合理财保障需求。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园墨翟墼,竺卫星堕f叁箜!圭塾垒论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风险与防范——以银信理财合作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郑思静摘要银信理财合作作为银行与信托公司间开展的一种新型合作理财形式,是结合二者比较优势的金融创新,但在其实际运作中确有与现行法律规范不契合之处,这将为法律风险的产生埋下隐患。

本文拟以银信理财合作中具体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探究此类风险产生的缘由并提出风险防范的建议。

关键词银信理财合作法律关系法律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I一092-02一、银信理财合作概述(一)银信理财合作的概念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6条规定:“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简单说来涉及三个主体,客户、银行和信托公司,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协议,由银行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待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银行再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计划,最后,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协议进行信托财产的管理。

国(二)银信理财合作的原因银信得以合作是银行与信托公司比较优势结合的结果,其深层次原因来自于制度层面,是对制度约束的反映。

圆从商业银行看,除另有规定外,其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或证券经营业务等。

故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事实上投资范围有限,一般仅限于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中交易的无风险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等。

从信托公司角度看,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的规定,购买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即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银信理财合作就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产生了,一方面,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没有投资者人数少、投资金额高的限制: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是目前惟一能够横跨三大市场(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进行直接投融资的金融机构。

存单质押的法律案例(3篇)

存单质押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存单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市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存单质押纠纷也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存单质押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存单质押的法律问题,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甲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

甲公司以其持有的丙公司100万元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存单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全部贷款。

乙银行遂向丙公司主张行使质权,要求丙公司支付100万元存款。

丙公司以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乙银行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2. 存单质押权的实现问题三、案例分析(一)存单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1. 合同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借款人,具有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也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因此,双方签订的存单质押合同在主体资格上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内容《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了甲公司提供存单作为质押物、乙银行提供贷款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在合同内容上,该存单质押合同合法有效。

(二)存单质押权的实现问题1. 质权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物。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担保物,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了存单作为质押物,乙银行应当妥善保管该存单,不得擅自处分。

2. 质权行使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出质人交付质押物。

出质人拒绝交付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若干问题的思考

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若干问题的思考

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异军突起。

据中国银监会统计,理财产品的种类也不断在增加,而人们对理财产品的购买需求更加呈现出稳健的上升趋势。

然而,在理财产品迅猛发展的同时,人们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认识到底有多少,出现理财风险后,基于正确的法律关系又如何保护好自身的权益等诸多不利影响。

本文从个人理财产品购买的影响因素和规避个人理财风险的方法上进行了探析与思考【关键词】个人理财产品个人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对现有产品进行合理的分类,是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但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财产品应分为以下四大类:(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

这些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各不相同,收益高高低低,搭配到一起,总是可以满足客户喜好的。

但是对于个人理财时有一些影响因素需考虑,更要规避个人理财中存在的风险。

一、个人理财产品的购买影响因素综合新闻报道、笔者亲自调研,银监会出台新规,重拳整治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周过去,这个被称为“8号文”的新规,给银行的投资理财市场带来的冲击、给投资者带来的影响、银行理财产品自身的行情演绎可总结成一句话:新规难抑市民投资热情。

纵观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市民的热情只涨不减,那么银监会的“8号文”新规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反差”?1.市场:理财产品发售态势正常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理财资金投向和风险拨备有了明确要求,其核心包括两点:一,每个理财产品需单独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与其投资资产一一对应;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余额的35%或商业银行总资产的4%。

该文件一现身,便显示出强大的“杀伤力”,金融板块领跌沪深两市,银行股市值大肆蒸发。

8论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要点

8论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要点
还款意愿,从而降低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和银行资产损失。近几年来,伴随抵质押物贷款的增 长,抵质押品管理正在成为商业银行精细化信贷经营管理中的新热点,特别是面对国内外经 济形势的大幅波动,如何提高押品管理的水平和能力,成为商业银行共同面临的课题。
[关键字] 商业银行 抵质押品 精细化管理 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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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
[Key word] Commercial Banks Collateral Delicacy Management Management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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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精细化管理体系建设
目录
引 言.................................................................................................................................................. 1 一、 银行抵质押品管理系统建设情况与管理体制升级背景.................................................... 1
Construction Essentials For Commercial Banks Collateral Management [Abstract] Mortgage and pledge is an important means of credit guarantees, set collateral to
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1)没有在全行订立统一的押品标准,存在重复抵押的操作风险。 (2)缺乏有效的系统内部评估手段,大多为线下试算评估结果线上录入。 (3)数据采集功能不足、导致数据质量缺失、信息统计和集中展示困难。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思考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思考

关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风险的思考近年来,由于内外部经济形势不够明朗,随着多次的银行准备金率调整和利率调整,央行实际上一直执行着相对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市场上可贷资金减少,推动了市场利率走高。

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shibor的隔夜利率已经从最低时的0.8008%攀升到了8.1667%1)。

这这样的资金面环境下,加上2011年物价指数一直居高不下,两方面的因素促使广大的资金持有人必须找到一条能实现保值升值的投资渠道,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度为71.40%;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幅度高达1.34倍行,一方面是由于市场对理财需求的日益旺盛,甚至连不少公司也开始将投资到银行理财产品当。

另一方面,为抑制通货膨胀央行7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3次加息,银行存贷款利差不断减少,迫使各商业银行必须找到一条新的赢利途径。

正是由于以上主客观原因的推动,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获得了空前的发展。

但在市场整体繁荣发展的背后,许多的问题仍不容忽视。

早在2009年6月,就曾有过宋文起诉渣打银行告的报道。

2010年,中国新闻网也报道过《上海法院: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多发吁加强风险防范》,根据报道,该法院金融审判庭自成立至2010年10月25日,共受理金融商事案件二百余件,主要集中在保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和证券类纠纷,分别占金融案件收案总数34%、23%、和10%,银行理财产品纠纷占收案数3%财产品作为一个新兴业务,依然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由此引发的各类风险必须要引起重视。

下面,我就将简单的分析一下银行理财产品可能会引发的几个主要风险:一、收益的风险从各家银行的理财产品投向来看,理财资金主要是投向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

由于近年来利率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调整,使得上述市场的市场收益率其实一直在不断的调整,因此2011年到期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只有37款没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2011年以来的货币紧缩政策,使得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一路走俏(这也可以从2011年货币基金业绩遥遥领先股票基金中看出)。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一,商业银行押品管理1,概念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2,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估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3)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4)从属性原则。

商业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二,商业银行押品管理的内容与方法1,管理体系构建1)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押品管理职责。

2)董事会应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3)高级管理层应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4)商业银行应明确前、中、后台各业务部门的押品管理职责,内审部门应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审计。

商业银行应确定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5)商业银行应根据需要,设置押品价值评估、抵质押登记、保管等相关业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充足人员,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同时,应采取建立回避制度、流程化管理等措施防范操作风险。

6)商业银行应健全押品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可接受的押品类型、目录、抵质押率、估值方法及频率、担保设立及变更、存续期管理、返还和处置等相关要求。

7)商业银行应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押品类型、押品估值、抵质押率等相关信息,支持对押品及相关担保业务开展统计分析,动态监控押品债权保障作用和风险缓释能力,将业务管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加强系统制约,防范抵质押业务风险。

8)商业银行应真实、完整保存押品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包括押品调查文档、估值文档、存续期管理记录等相关资料,并易于检索和查询。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编者按: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突出。

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合同和保底条款效力、责任承担、监管责任以及账户内资产权属等问题难以把握。

最高人民法院虽于2001年正式立项起草关于委托理财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但因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且有关部门亦在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故该司法解释稿尚处于继续论证阶段。

《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细致阐释,对于委托理财案件的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现分三期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自2003年以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委托理财案件)大幅上升。

由于这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导致审判实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委托理财账户内资产的权属认定以及证券经纪账户质押的性质及效力等。

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

诸种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模糊认识,造成审判实践在委托理财案件的处理方面结果各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鉴于不同见解所引致的法律效果大相径庭,因此有必要对委托理财案件审理中所面临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进行详加探究并予以必要厘清,以期为统一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应主要遵循以下四个指导原则:其一,权益平衡的原则。

委托理财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在案件审理中应始终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确保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避免出现民事责任承担上的畸轻畸重。

尤其应注意考虑中小投资者与较大的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之间在信息、资金、技术方面的不对称问题,公平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及对策
的财产 性收入 创 造条件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质 押 面 临 的 现 实法律障碍
( ) 一 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 法 的一 项基 本 原则 是物 权法 定原
则 ,物 权 的种 类 、设 立 方式 和 内容不 能 由
不符 合 担 保 法 》 司 法 解 释 第 八 十 五 条 “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 钱以特户、 债 封 金 、 保 证 金 等 形 式 特 定 化 后 ,移 交 债
结 构 可 看 出 ,理 财 产 品对 应 的 不 是 账 户 或理 财 资 金 的 所 有 权 , 而是 一 项 财 产 权
的法律风险。
利。虽因风险类型不 同,不 同理 财产品 的财产 价值 的稳定性有所差异 ,但都 具
有 可 用 金钱 衡量 的 财 产 价 值 。其 次 ,虽 然 目前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未 形 成 自由 流动 转
( ) 财产 品项下权利 的性质界 二 理
定不清
监 管 规 定 和 银 监 会 相 关 解 答 虽 以委 托 代 理 界 定理 财 产 品 内部 关 系 ,但 从 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具 备 质 押 的 实 质 要件
从 理 财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分 析 ,客 户
让 的二级市 场 ,但其转让没有受 到法律
法 规 的 禁止 性 规 定 ,理 财 产 品通 过 提 前
定 的效力层 次和出台背景分析 ,该界定 更宜理解为化 解现实发展需要和我 国现 阶段分业 经营 和分 业监管矛盾的暂时性
在判 断 某项 权 利可否 质 押时 ,首 先应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质 押 的 实 质 要 件 :一 是 权 利 必 须 是 所 有 权 以 外 的 财 产 权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其 二 ,权 利 必 须 是 可 以转 让 的 财 产 权 利 。分 析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1)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1)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1)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和有序的社会环境,还保障了我们的基本权益和自由。

法律保障了每个人的基本权益,如言论自由、人身安全、财产权等。

它们为我们提供了保护和救济的途径,确保我们在社会中受到公正对待。

以下是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真实案例材料汇总的内容,欢迎大家来阅读参考。

【案例】2005年1月,一位在超市做销售的王女士接到超市:关于春节上班时间的通知,看过通知之后,他发现他春节期间不但不能休息,反而比平时工作时间更长。

正月初一至初三均加班12小时,初四再执班一天工作8小时,初八正常上班。

王女士按上面规定上了班,但在2月份发工资时,这几天的工资都按正常一天8小时的工资发放。

对此王女士不知道按法律规定,她应拿多少工资。

【孙律师提示】:春节期间,对有些单位或超市企业而言,则是比平常都忙。

对于春节的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初一至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应按3倍支付;初四至初七为普通假日,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应按2倍支付。

具体王女士,初一至初三加班均每天12小时,这三天工资应折算为13.5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初四执班8小时,在企业不安排补休的情况下,折算为2天的平常每天工资(8小时工作制)。

对于广大职工,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仲裁的时效为60日,应从该月工资发放并知道少发工资之日起。

如超过此时效,就很难要了。

所以维权要及时。

2023年,珠海市物资车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出现经营问题,产生系列劳动争议案件。

688名劳动者相继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达3000万元。

香洲法院经多方查控,将1800余万元款项执行到位并及时发放。

该公司在市中院还有一宗民事诉讼案件,市中院、香洲法院积极会商沟通,优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由市中院将该公司一处不动产进行司法拍卖后,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全部执行款。

该案圆满解决,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始终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也是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紧密协作,各政府部门合力相助的结果。

罚责相当: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制度完善

罚责相当: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制度完善
军。 , 银行方面则称薛某已辞职 , 并称其交易属于薛某个人行 为, 与
平 安 银行 无 关 。王 女士 于 2 0 1 2年 5月 3日向青 岛 市市 南 区 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 , 这已经是第二位购买深发展黄金 T + D理财产品客 户开始了法律维权 。至 2 0 1 3年 1 月中旬, 青岛市南区法院发 出了 其中两位当事人王女士和李女士的一审判决结果 : 银行无责。 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 中,与王女士的遭遇相类 似的人 不在少数 。 投资者 、 客户经理或者第三方理财顾 问和银行之间是 何种法律关系 ,法律在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又应该如何进行 规 制都是分析本案中的关键 问题 。 针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 , 银监 会于 2 0 1 1 年颁布 了 《 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并 与 2 0 1 2年起实施 , 这部规章颁布一年多对于银行 销售 理财产品起 到了一定 的指导规范作用 ,但是现实中对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
要问题是 : 家政 研究起 步较晚 , 成果较少 , 教材 紧缺 ; 政府没有
罚 责相当: 论商业 银行 理财产品 监 管制 度完 善
■肖 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要: 随着商业银行 业务 的拓展 , 商业银行理 财产品层 出
不穷 , 随之 产 生 的理 财产 品 纠 纷也 不 断 加剧 。为规 范商 业银 行 理 财 产 品销 售 市场 , 银 监会 于 2 0 1 1 年 颁布 了《 商 业银 行 理 财 产 品销
发现资金逐渐变少 。 到了 9月份 , 交易账户中只剩下 1 万余元。 王
女 士 急忙 联 系薛某 , 发 现 已联系 不上 。 而 当她 到平 安银 行 反映 此事
工作 的高素 质家政专 门人才 ,以扭转 多年来忽 视家政专 业教

商业银行法律基础

商业银行法律基础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
1、担保权是从权利,主债权消灭,从权 灭失;担保物火灾灭失,担保物权自 然消亡。
2、抵押、质押的期限:担保物权虽然是 约定设立的,但债权未了时,即使约 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未经债权人同意 和法律规定,义务人不得单方面终止 担保物权。
路漫漫其悠远
第三节 担保法律制度
3、未经登记抵押合同的效力:法律规 定必须登记的,因没有依法登记丧失 担保物优先权利的人,仍然可以担保 合同权利人地位,请求担保合同义务 人履行主债合同的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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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破除债权 (如不动产登记后的绝对权)、物权 优先受偿权(如破产中担保物权人的 别除权)、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 抵押权人的优先购房)、登记优先权 ;
路漫漫其悠远
第二节 物权法律制度
三、广义物权分类: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了六种,即所有权、使用权、 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 ;担保法增加了质权,还有版权、 商标权、专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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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司法律基础
2,股份有限公司—典型的资合公司, 发行股份或股票,股东可向外转让股 权的开放性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严格法定资本 制的私企,但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适用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路漫漫其悠远
二、公司法热点问题
1,公司法人格的否认—又称“刺破公 司面纱”、“直索”,指由于股东滥 用法人人格,并因此对债权人利益 和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时,法律或法 院可以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否 认法人的独立人格,责令股东对法 人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股 东出资不到位、抽资”和“债务随资 产转移”防逃废债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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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法律关系探讨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可支配收入日益增加,又介于股票债劵市场的高风险性和银行定期储蓄的低利率等原因,广大城乡居民对于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类理财产品的需求与日俱增。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都推出了个人理财产品的质押业务,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理财产品的融资功能难以完全发挥,也给银行和个人的权益保障带来了很大风险。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概述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指的是商业银行针对特定的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在这里银行根据理财产品投资人的授权来对资金进行管理运作,投资得来的收益与投资风险将由银行与投资人依照合约共同享有或承担。

目前市场上的理财产品名目繁多、林林总总,其分类学说也众说纷纭、没有统一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来看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1.债权类的理财产品。

这类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为债权债务关系,主要包括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保证最低收益率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是由银行依照与投资者的合约支付固定收益给投资者的一种理财产品,其产生的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

这类理财产品属于相对传统的一种产品,对于这种理财产品投资者是没有提前赎回权力的;保证最低收益率理财产品由银行依照与投资者的合约以保证最低收益为条件支付收益给投资者并承担一定风险,额外收益由银行和投资者一同承担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由银行依照合约保证支付本金给投资者,收益则按照实际投资情况予以支付,本金外的投资风险也由投资者承担。

这类理财产品的高浮动收益是以保证本金为前提的,投资者只是以一笔小额投资参与到了平时难以进去的宽阔投资领域。

2.信托类的理财产品。

这类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为自益信托关系,主要指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

即银行依照与投资者的合约以及实际投资情况向投资
者支付收益,但是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本人承担的一种理财产品。

所以这类理财产品是基于投资者对于所选商业银行理财能力的信任出发的,符合“自益信托”的特征,可将其归入信托制度的范畴。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概述
所谓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就是指投资者以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为标的来设立质权,以此来对自身债务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对理财产品变现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理财产品质押从法律属性上来看应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当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出现投资纠纷时,对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风险进行明确的界定就成了当务之急。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
(一)银行理财产品法律性质
要想明确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首先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根据上文分析中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可以看出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将理财产品定义成了债务债权关系和信托关系。

1.债务债权关系。

笔者认为,当投资者与商业银行写下一纸合约,投资者的资金被银行用于投资运作时,投资者原有的对资金的所有权就转换成了对银行的债权。

虽然从过程上看是投资者通过委托银行进行金融市场上的资本运作来获得收益,但是从结果上看仍是投资者定期领取固定收益而不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所以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与在银行存款每月收益利息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所以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应该是债务债权关系。

2.自益信托关系。

这类关系可以清楚的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明确其含义,从信托的角度看,投资人购买理财产品就是投资者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信托给银行进行管理和投资运作的过程。

虽然不同银行的不同理财产品在产品运营过程中有其各自特点,但是从整个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是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的。

(二)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性质
1.所谓质押,就是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通过协商、约定书面合同的方式,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将有权依法享有该动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质押作为担保的一种,大致上可以将其分类为动产和权利质押两种。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一般权利质押。

根据上文所述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概述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而一般权利质押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押担保,当债务人难以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便可依法处置此项权利并得到其中的财产部分,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而且我国法律明确指出,一般权利质押的必备条件包含:此担保须有财产性质,即可以货币评估其经济价值;此担保可转移,即质押人可经由处置此权利实现其债权;此担保可设定质押,即对质押的设立和实现均有可操作性。

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不是账户质押。

所谓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其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可由此取得的担保物权。

在这里的银行账户本身是没有经济价值的,账户质押的实际质押标的是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动产质押。

而在理财产品运行过程中,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首先被转移到银行账户中,然后又被运用于金融市场中,在银行办理质押业务时,投资者的理财产品账户是被冻结的,里面并没有现金,也不能将其账户作为质押条件来套用,所以此账户不是质押。

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不是应收账款质押。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而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显然不享受此种权利,其质押也不属于应收账款质押。

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法律现状
(一)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物权法》与《担保法》均未承认理财产品的质押权利,《物权法》第223条中关于权利质押的标的中也未明确列出包含理财产品,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效力,另外从司法立场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也未能通过任何指导性案例或相关司法解释。

(二)缺乏公示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权利质押都应经历交付与登记这两个环节,只有完成这两个程序的质押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周所周知,对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前与购买后都没有收到银行开具的任何凭证,所有的仅是一份理财合同。

由于权力凭证的不存在,就无从谈起权力凭证的交付环节。

而对于第二个环节来说,目前并没有专门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部门,各个银行自己的登记程序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即使登记也难以产生应有的对抗效力。

(三)优先受偿权实现困难
由于理财产品质押的公示效力的缺乏直接导致了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困难。

由于商业银行既不能在缺乏公示制度的条件下继续办理理财产品质押,又不能对抗有关机构的冻结、扣划行为,从而对整个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质押业务造成极大的影响。

银行理财产品的质押贬值风险主要存在于非保本的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当遇到市场动荡,金融投资失败的情况,不仅收益没有有可能连本金都会不保,此时银行方面并不具有对债权人的本金保障责任,是理财产品质押中常遇到的法律纠纷之一。

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市场的构建
(一)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市场的构建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推动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

只有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才能从根上解决理财产品质押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风险。

短期内也可考虑先从《物权法》第233条的补充完善入手,将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质押明确在条款中,先给予理财产品质押的一个合法性依据。

(二)完善质押公示制度
一方面要完善权力凭证制度,无论是交付还是登记都应符合国家规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凭证;另一方面要通过登记公示系统相关平台的创建,完善理财产品质押的登记制度。

(三)确保优先受偿权
在确立好各项法规政策后,只有优先受偿权能保证确定实现才是理财产品质
押的最终目的。

所以以何种手段确保权利人的优先受偿权将是整个理财产品质押系统建立完善与否的最终目的。

六、结语
在广大人民群众越来越多参与到经济商业活动中来的今天,在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极大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保障银行和个人投资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减少因此带来的经济纠纷,均依仗于理财产品质押工作的完善情况。

只有从法律上明确条例,从制度上填补漏洞,从整个系统上引起重视,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才会越发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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