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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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典型案例分析

银行行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典型案例分析

员工道德风险
银行员工私自销售未经授 权的理财产品或利用职务 之便谋取私利,将给银行 和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
防范措施与建议
加强监管力度 银行应加强对理财产品的监管力 度,确保产品合规性和真实性, 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性陈述。
完善内部制度 银行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 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体系,确保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 。
加强员工培训
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 能力。
强化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确保客户身份真实 可靠,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活动。
加强监管合作
银行应积极与监管部门合作,定期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接受监管部 门的指导和检查,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将面临法律责任。
损害声誉
银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将严 重损害其声誉和形象,影响客户
信任和业务开展。
财务损失
银行因违反反洗钱规定被处以巨 额罚款,将直接导致其财务损失
,影响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
防范措施与建议
完善内控制度
银行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 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风险事件暴露
监管部门在对该银行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了其反洗钱工作存在严 重漏洞,随即对该银行展开深入调查。
法律后果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认定该银行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 巨额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反洗钱法律风险分析
违反法律法规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遵守 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确保业务 合规。未能充分履行反洗钱义务
03
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银行应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等流程,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投资工具,其旨在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实现资产的增值。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理财产品也不例外。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对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概念和类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自身资源和能力,面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的多种形式的理财服务和产品。

这些产品的种类繁多,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结构性存款、基金理财、保险理财等多种形式,满足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治、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引发资产价值下跌的风险。

在股票、基金等风险资产中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而定期存款、保险理财等属于较为稳健的产品,市场风险相对较低。

2.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对象违约或违约风险增大而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在投资债券、信托产品等包含债务的理财产品中,存在信用风险。

而存款类产品一般由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保障,信用风险较低。

3.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可能无法顺利实现资金变现的风险。

一些投资期限较长的理财产品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一旦投资者需要提前赎回,可能面临滚存、提前赎回费用等问题。

4. 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导致投资者购买的理财产品未来收益变化的风险。

在投资债券、保险理财等利率敏感型产品中,利率风险较为显著。

5. 法律法规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是指因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方向或收益出现变化的风险。

在一些金融衍生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中,法律法规风险相对较大。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1. 风险评估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和比较。

可以从产品的收益率、风险类型、投资期限、发行机构信用等方面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身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的产品。

典型法律问题银行案例分析(3篇)

典型法律问题银行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A银行“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为例,分析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期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二、案例描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3月,客户张先生在A银行购买了一款“保本保息”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为100万元。

该产品期限为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5%。

张先生在签订合同时,银行工作人员承诺该产品本金及收益有保障,不会出现亏损。

(二)纠纷产生2019年3月,理财产品到期,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领取了本金及收益。

然而,在领取收益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实际收益仅为3.5%,与预期收益率相差较大。

张先生认为A银行未履行承诺,遂向当地银保监会投诉。

(三)调查取证经调查,A银行在销售该理财产品时,确实向张先生承诺了“保本保息”。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市场波动等因素,该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与预期收益率存在差异。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张先生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三、案例分析(一)银行责任1. 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销售理财产品时,银行工作人员未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导致客户对产品了解不足。

2. 违反销售承诺。

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承诺“保本保息”,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兑现承诺。

(二)客户责任1. 对理财产品了解不足。

张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未对产品进行全面了解,导致对产品风险认识不足。

2. 缺乏风险意识。

张先生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过于追求高收益,忽视了产品风险。

四、风险防范建议(一)加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1. 严格执行产品销售规定,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在销售过程中,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确保客户了解产品特性。

(二)完善理财产品合同条款1. 合同中明确约定理财产品风险、收益分配等事项,避免纠纷。

2. 在合同中设定风险提示条款,提醒客户关注产品风险。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防范
个监 管机构相互博弈 , 并为各 自所监 管 的对象服务 。在实 际的运 作经 营中 , 他们 三方 均因各 自的经营范 围而受到制约 。 在逐 利本性
自2 0 0 6 年我 国银信合作业务开展 以来 , 一方 面是银行 利用信 托合作 业务逃 避信贷监 管 , 另一 方面是银信 合作业务 发展速度加 快, 银信产品种类不断增多 , 规模也 不断变大 , 在这样 的情况 下 , 一 系列用来规 范银信合作 业务 的规 章制度 由监 管部 门颁布 出来 , 如 《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 银 行与信 托公 司业务 合作指 引》、 《 关于规范银信 理财合 作业务 有关 事项 的通知 》 、 《 商 业银行个人 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进一 步规范银 信合作 有关事项 的通知》 、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等。 2 0 O 9年至 2 0 1 1 年, 银监 会为 了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 接连颁 布 三条通 知 , 由此可 以反映 出在这期 问,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监管政 策 发生多次 变化 , 这充分说 明了银信合作业 务 的监管 规则处在 不
市场 。
银信 理财合作业务 的推出 , 有效地使 银行 和信托 公司 的政 策 瓶颈 问题 得到 了解决 , 实现了多方共赢 的 目标 。
二、 我 国主 要 银 信 理 财 业 务
银监会在发布《 商业银 行个 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 办法》 和《 商 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风 险管理 指引》 时 指 出, 个 人理 财业 务是 建 立 在委托代 理关系基 础之上 的银 行服务 , 是商业 银行 向投 资者提 供的一种个性化 、 综合 化服 务。这是 目前 针对银 信理 财合作法 律
银信理财合作业 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和 防范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障碍与对策探析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障碍与对策探析

中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障碍与对策探析[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和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同时由于我国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日益旺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年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但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个人理财市场的法律环境尚不完善,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

研究如何有效地评估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以及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关键字]个人理财;法律风险;防范与监管近20年以来,全球范围的金融服务业发生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大变革,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逐渐被证券、保险、基金等重重夹击,脱媒现象愈演愈烈,传统银行业务的竞争优势越来越弱。

我国理财业务也出现了“零收益”“负收益”等“收益门”事件。

一项成功的个人理财业务产品既要满足客户的需要,具有操作性,又必须具备设计合理、缜密的法律框架。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环境概况银监会在短短的三年光景内出台了两个部门规章,即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三个行政性文件,即2006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7年《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及2008年《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通知》。

毋庸置疑,这些速成性的文件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亟须规范的空白,同时也缓解了实践中银行理财业务与监管工作的冲突。

但这些部门规章和属性模糊的“通知”法律位阶低,尚徘徊于法律的边缘。

当前我国银行人理财业务尚未纳人到《信托法》、《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监管模式中,有些业务仍处于合规性的“灰色地带”。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法律障碍与迷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时效性:现已失效⽬录第⼀章总则第⼆章基本原则第三章宣传销售⽂本管理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评估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七章销售⼈员管理第⼋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九章监督管理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商业银⾏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将本⾏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为。

第三条商业银⾏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条商业银⾏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本管理第⼗⼀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本分为两类。

⼀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电⼦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宣传单、⼿册、信函等⾯向客户的宣传资料;(⼆)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显⽰屏、电影、互联⽹等以及其他⾳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加评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已加评注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作者] 曾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商业银行自上世纪90年代开展银行理财业务以来,银行理财业务已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和XX普益投资顾问XX(普益财富)联合发布的《2011年度银行理财能力排名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规模达16.99万亿元。

然而,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未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也导致银行理财产品在设计、运作、监管等方面留下了不少难题。

因此,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仍然是金融与法律领域值得探讨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的争论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委托代理理财的X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应当属于委托代理合同,这种观点又被理论界称为“委托论”;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应属于信托财产,客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信托论”;第三种意见认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主要是以信托关系为主,而对于部分具有变相储蓄特征或者纳入表内业务的理财产品应归结为债权债务关系。

(纳入表内,即意味着投资者是与作为中介的银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可向银行进行索赔的,由作为中介的银行负责。

而如果是表外的,那么银行就只是作为纯粹的中介,对投资者进行负责的是最终的融资方,投资者也是与其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这时候发生了亏损银行是不负主要责任的,其只是纯粹的中介,投资者找的不是银行而是融资方。

所以,其实表内与表外即反映了作为资金中介扮演的两种角色,一种是纯粹的牵线搭桥,中介不承担风险,由投资者自己去对融资者进行分析并承担风险;另一种是作为资金承接中转站,直接与投资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由自己对投资者进行负责。

)这种观点主要针对具体的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分析,相对来说这种方式也更为科学,避免了“一刀切”的全盘肯定或否定。

就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区别来看,其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以与受益人等,在信托关系尚未结束时,任何一方都不得主X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高;而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仍可享有对其财产的控制权,委托财产独立性程度较低;第二,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根据信托协议有独立处(人人贷扮演的纯粹的中介角色,与这里的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法律风险案例_理财(3篇)

银行法律风险案例_理财(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理财产品逐渐成为广大投资者理财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常常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理财产品违规销售引发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城市居民王某通过某国有银行购买了一款名为“XX稳健增长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

王某在购买前,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产品介绍,并承诺该产品风险较低,预期年化收益在5%左右。

王某相信了工作人员的承诺,于是将30万元资金投入该产品。

然而,在理财产品到期后,王某发现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

经过调查,王某发现该理财产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产品宣传材料中未如实披露产品风险等级;2. 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3. 产品实际投向与宣传材料不符。

王某认为银行存在误导销售行为,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银行的法律风险1. 违规销售风险: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违约责任风险:由于银行未如实披露产品风险,导致王某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存在较大差距,银行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和诉讼。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误导、欺诈客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员工培训: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产品知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及对策分新
口 韩光红 喻 剑
传统 的 储 蓄方 式 己经不 能满 足 百 姓 的 需要 。这 时 商业 银 行 理 财产 品 开始 进 入人 们 的视 野 , 行 具有 的特 殊 的信 用 , 有专 银 拥 业 的理 财技 术 人 员 ,老 百 姓开 始 把 自己 的资 金交 给 银 行 进行 专 业 的 理财 。而 银行 理 财产 品所 具 有 的风 险 低 、高 收 益 的特 征 ,也使 得 银 行理 财 业 务一 度 得 到 前所 未 有 的繁 荣 。 然 而近 两 年 来 , 家商 业 银行 的理财 产 品 的零 收 益 甚至 负 收 益 , 多 引起
人 们 的 关注 , 场 “ 任 危机 ” 始 蔓延 。特 别是 商 业 银 行在 一 信 开
理 财 产 品 的销 售过 程 中 信息 披 露 义 务不 足 ,银行 凭 借 其特 殊 地 位 隐瞒 应 该披 露 的信 息 , 害投 资 者 的利 益 , 行 与 投 资者 损 银
的纠 纷不 断上 升 。


前 言
二、 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法律问题
( ) 财产 品售 前信 息披 露 。 一 理
近年 来 , 随着 国 民经济 的快 速 发展 , 民生活 水平 的提 高 , 人
老 百 姓 的钱袋 子 开 始鼓 起 来 。 何使 这 笔钱 得 到 合理 的运 用 , 如
如 果 行政机 关 不履 行法 定职 责或 怠于 维护 公共 利益 , 由于我 国
代 表人 诉 讼 制度 较 美 国 的集 团 诉讼 更 为合 理 的原 因 。但 假如 将 我 国的代 表人 诉讼 与 维护 公共 利益 联系 在 一起 分析 , 我们就 会发 现 , 管代表 人 诉讼 对解 决群 体 性纠纷 有着 非 常有效 的作 尽 用, 但如果用 来 保护 公共利 益就会 存在 两个 明显 的不协 调之 处 。 首先 , 代表 人 诉讼 的 目的是提 高诉 讼 效率 , 过 一个 程序 解决 通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

浅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法律性质
的法律性质 存在 的争议 进行 了概 括 , 并结合《 同法》 信托 法》 关原理 进行 了反驳 。 合 和《 相
关键 词 理 财产 品 法律风 险 法律性质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 9 (0 9 1 .5 . 1 10 .5 22 0 ) 1 4O 2 中图 分类号 : 9 22 D 2. 8
银监会 在《 业银行 个人理 财业务 管理暂 时办法》 以下 简称 商 (
《 法》 中涉及 到理财 产 品法律性质 的 定义有如 下几条 : 二条 客户 提供财 务分析 与规划 、 资建议 、 办 ) 第 投 个人 投 资产 品推 介等 专业
此 理财服 务 中银行 既可 规定 本办 法所称 个人 理财 业务 是指 商业银 行为 个人客 户提 供的 化服 务 。 服务并 不需 要投 资者转移 资产 ;


引 言
信托论者 认为 ,信 托法》 二条规定信 托是委托 人基 于对 受 《 第
改革开 放三 十年 以来, 国百姓在 经济水 平上有 了非常大 的 托人 的信任 , 其财产 权委 托给受 托人 , 我 将 由受托人 按委 托人 的意 为受 托人 的利益 或者特 定 目的 , 进行 管理或 者 提高 , 如何理 财 已成为全 民关 心 的~件事情 。 视 《 央 理财 一二 三》 愿 以 自己的名义 ,
( ) 纪论 一 行
是银行 借理 财业 务之名 行高 息揽储 进行 竞争 之实 。故也 不 能笼 统的把 银行理 财服 务法律性 质 归于委托 代理 关系 。 由此可见 , 在个 人理财 业务 中, 银行 和客户 的法律 关系不 能
投资者 完全可 以按 照发售 时公布 的预期收益 率来获 取收 的权力 义务 关系 , 以及合 同 的具体 条款乃至 整个 合 同的效力 。 而 财产 品, 而不用 承担任 何投 资风险 。这无 异于银 行 的储蓄存 款产 品 , 关于委 托理 财的法 律性 质 , 目前 存在 的分歧较 火 的主要有 : 纪 益 , 行 论、 信托 论和委 托代 理论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七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账户类业务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类业务做出规定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一有专门的部门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序等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采用本行统一标准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浅析商业银行网络信息发布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浅析商业银行网络信息发布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经营管理浅析商业银行网络信息发布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于咏梅摘要:由于网络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全覆盖,商业银行也探索利用移动互联渠道,如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宣传自有产品和服务,此类宣传方式具有方便快捷、生动活泼、成本低廉的优势,但有时为了追求宣传效果和生动性,也可能面临被消费者投诉的风险。

本文对因信息发布用语不规范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

一、网络信息发布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一)可能会违反《广告法》中关于禁止使用绝对化词汇的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广告法》第9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也规定,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也规定,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法律责任如下:国家出台上述规定,立法本意为崇尚真实,杜绝虚假,引导广告主真实、客观介绍商品和服务,杜绝不真实、不客观、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因此,发布广告中中含有上述类似绝对化词汇的广告用语均有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

其中对于极限用语的处罚力度更是设定了最低20万元,最高100万元罚款的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洛阳某银行因在微信公众号中持续发布理财产品广告,宣传其一款理财产品为“抗降息最佳产品”,一客户看到宣传购买该产品后发现该项业务并非“最佳”,遂向工商部门反映,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该银行在广告中使用“最佳”等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遂对该银行罚款40万元。

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和防控

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和防控

编 者 按 :在 金 融 危
机 背 景 下 . 以股 票 和 基 金 为 主
容 易 引 发 相 应 的 法 律 风 险 ,难 以 真
正 体 现 该 类 产 品 的 低风 险特 征 。

况 。虽 然理 财 产 品 的风 险最 终 由投 资 者承 担 ,但银行 作为 理财 计划管 理人 , 有义 务 审查 借 款企 业 的 信 用状 况 ,有 效 防 范 借款 人 的信 用 风 险 。银行 应 在 充分 做 好尽 职 调查 的 基 础上 ,遴 选 资 信 状 况 良好 的借 款 人委 托 信托 公司 发 放 贷 款 。如 借款 人还 款 依赖 于 政府 信 用 ,则应 对 政府 承 诺 的 合法性 和 有 效 性 进行 审查 。
对 不 同产 品 的特点 采取桕 应的风 险防 范措 施 .

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
信 托 贷 款 类 理 财 产 品 的 结 构 是 : 银 行 通 过 发 行 理 财 计 划 募 集 理 财 资 金 后 , 将 理 财 资 金 委 托 信 托 公 司设 立 信 托 计 划 , 由信 托 公 司 将 资 金 通 过 贷 款 方 式 发 放 给 特 定 企 业 或 机 构 使 用 。信 托 期 限 与 贷 款 期 限 相 同 , 托 到 期 时 , 业 还款 付 息 , 信 企 信 托 公 司 扣 除 报 酬 和 相 关 费 用 后 将
( ) 采 取 适 当 的 信 用 增 级 措 二
要投 资方 向的权 益类 理财 产 品风险 凸 _ 显 。债 权 类 理 财 产 品则 以风 险 较 低 、收 。 益相对 稳定 而为投 资者所 青睐 ,也大 大开拓 了银 行 理 财 的市 场 。但 是 商 业银 行 在 设计 和发 售债权 类理 财产 品时 如果 相关 产 品的结 构存 在 瑕 疵 ,或 者 法 律 文 件不 完 善 没有 针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 西部金 融) 0 2年第 8 21 期
浅议 商业银行个 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李 倬
7 06 ) 108 (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 陕西西安
摘 要 : 目前 , 理 财 业 务 已经成 为我 国 商 业银 行 新 的利 润增 长 点 , 而 , 业 务 快速 发 展 的 同时 , 行 理 财 产 品 中 人 然 在 银
2 8日颁布的《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 财和投资管理、 销售管理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 ,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基本有了较为清楚的依据
和保障。 由于理财产品品种多, 创新发展 比较快, 其业务发展与法律规定滞后 的矛盾 日益突出。具体表现在 :
收 稿 日期 :0 2 6 2 1-
作者简介 : 倬 , , 李 男 现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 。
3 2
(  ̄
) 0 2年第 8期 21
障碍 。我 国金融业 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模式 , 只有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 投资基金 的托管人拥有合法的营业性信托“ 牌照” 。未经人民银行 、 证监会批准, 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 以各 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这就使得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 内的各种已经具有信托属性 的理财产品在

是法律规范的层级较低 , 且大多侧重于规范银行 的业务管理。现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大多由银监会及
人 民银行 制 定 , 法律 效力 应属部 门规 章层 级 , 力层 次较低 。且 其制 定规 定 的出发 点多 为监督规 范银 行业 其 效
务管理 。 没有从客户与银行双方平等法律主体地位出发 , 全面规定各方 的权利义务 、 法律责任等。 二是将银行理财产品“ 买卖” 双方 的法律关 系仅从形式上定性为“ 委托关系”不够准确。从 已出台的有 , 关法规看 。 均明确理财产品的“ 买卖” 构成 了委托代理合 同关系, 但如果仅从合 同关系的角度来约束银行的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些对策 ,以期得 以防范 。


个 人理 财业 务的 法规 界定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 依 据 办法 》的规 定 , 人理 财业 务 个
是 指 商业 银 行 为 客户 提 供 的 财务 分 析 、
财务 规 划 、投 资顾 问 、资产管 理 等专 业 化 的服务 活动 。按 照 管理运 作 方 式的 不 同 ,个人 理财 业务 可分 为 理财 顾 问服务
维普资讯
银 行 个 人理 财 业 务
法 律 风 险 防范
张 辉 建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4 0 1 30 5

就 随之 发生 了变 化 。
二 商业 银 行个 人 理 财业 务 可能 出 现 的 法律风 险
具体 来说 ,我 国商业 银行 在开展 个 人 理财 业务过 程 中法律 风 险主要会 出现 在 以 下几方 面 : 1 未 按规定 进行 风险揭示 和信 息披 、 露 的法律 风 险 。为 了保护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 益 , 办法 和 《 引》分 别规定 了商 指 业 银行在 开展 个人 理财顾 问服 务和综 合 理 财服务 时必 须履 行相应 的风 险揭示 和 信 息披露 义务 ,否 则将可 能会 遭到 客户 的索赔请 求 并受到 银监 会的处 罚 。如商 业 银行 利用理 财顾 问服务 向客 户推 介投 资 产品 时 ,理 财计 划 的宣 传和 介绍材 料 应 包含对 产 品风 险的揭示 ,用 通俗 易懂 的语言 向客户 揭示 相关风 险 ,说 明最 不 利 的投资 情形 和投 资结果 ;按 照要 求对 客 户进行 风 险提示 ,如个 人理 财顾 问服 务 中风 险提示 应设 计客户 确认 栏和 签字 栏, 由客户 抄录 确认栏 的语 句进 而签 名; 保证 收益 理财 计划 和保本 浮动 收益理 财 计 划 , 险提示 的 内容至少 包括语 句 “ 风 本 理 财计 划有 投资风 险 ,您可 能获得 合 同 明确承诺 的收益 ,您应 充分认 识投 资风 险, 谨慎 投资 。 ”非保本 浮动 收益理 财计 划 ,风 险提示 内容 至少包 括语 句 “ 本理 财 计划是 高 风 险投资产 品 ,您 的本 金可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研究

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风险研究
◆经济 与法
{ I } J 占 缸金
2 0 1 3 ・5 ( 上)
我 国商业银行理 财产 品法律风险研究
陈 姚 坚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逐渐丰富, 各种面向大众的理财产品逐渐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 由于 我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丰富, 理财有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健全, 导致理财产品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 这给大众理 财带来了众多的不便之处。本丈主要是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
致 理 财产 品使 用过程 中出现 的法律 问题 难 以得到 及时 有效 地解 将 会严重 影响投 资者 的经 济效益 以及投 资者 的投 资信心 , 甚至不 决 。由于 我 国采 用 的是严格 的分 业经 营 的管理模 式, 当前我 国 的 符 合 当前法律 的规 定 以及工作 人员 的职业 道德 。 商业银 行不能 直接涉 及其他 的行业 , 但是 由于投 资收益率 的压 力
投 资者往 往忽 视 了理财 产 品所 面 临的经 济 风险 。一些 投资者 对
投 资产 品的去 向以及产生 效益 的渠道并不 十分 了解 , 同时在 加上
( 一) 商业银行 面 临的 法律 风 险
随着 商业 银行 的发展 当前 我 国的商 业银 行理 财产 品逐渐 增 销 售人员对 投 资者 的讲解 中出现 一些 的隐瞒 , 或者 是为 了追 求 自 加, 但是 相关 的法律 建 设明显滞 后于 理财 产 品的发展 速度 , 这 导 身利益 损害 投资 者 的利 益 的现象 也 时有 发 生 。这种风 险 的出现
以及 投资 的需求 , 导致 了银行 理财产 品增 加投 资的渠 道逐渐 向金 二、 我 国商业 银行 理财产 品产生 法律风 险 的原 因 近 年来商 业银行逐 渐增加 , 理财产 品的增 加和创新 为商业银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

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内容摘要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个人理财的理念正日益走进千家万户。

但是,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理财业务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问题。

目前中国理财市场处于从无序竞争向规范化发展的转折时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和恶性竞争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点。

投资者必须正确认识理财产品风险。

关键词:理财产品转折风险序言客户从个人理财行为的过程中可以获取一定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特别地,个人投资理财实质上是一种风险管理行为,遵循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基本金融原则。

因此,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分析十分重要。

一、理财产品风险相关定义概念分类(一)理财产品的概念、内容1.理财产品的概念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2.理财产品的内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可划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需要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自行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又可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富人阶层,业务涉及的范围广泛;理财计划则指商业银行在对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所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对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客户获得商业银行按约定条件承诺支付的固定收益,其中的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或者客户获得按照约定条件承诺支付的最低收益,但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法律问题及对策
的财产 性收入 创 造条件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质 押 面 临 的 现 实法律障碍
( ) 一 理财产品质押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 法 的一 项基 本 原则 是物 权法 定原
则 ,物 权 的种 类 、设 立 方式 和 内容不 能 由
不符 合 担 保 法 》 司 法 解 释 第 八 十 五 条 “ 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 钱以特户、 债 封 金 、 保 证 金 等 形 式 特 定 化 后 ,移 交 债
结 构 可 看 出 ,理 财 产 品对 应 的 不 是 账 户 或理 财 资 金 的 所 有 权 , 而是 一 项 财 产 权
的法律风险。
利。虽因风险类型不 同,不 同理 财产品 的财产 价值 的稳定性有所差异 ,但都 具
有 可 用 金钱 衡量 的 财 产 价 值 。其 次 ,虽 然 目前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未 形 成 自由 流动 转
( ) 财产 品项下权利 的性质界 二 理
定不清
监 管 规 定 和 银 监 会 相 关 解 答 虽 以委 托 代 理 界 定理 财 产 品 内部 关 系 ,但 从 规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具 备 质 押 的 实 质 要件
从 理 财产 品 的 交 易 结 构 分 析 ,客 户
让 的二级市 场 ,但其转让没有受 到法律
法 规 的 禁止 性 规 定 ,理 财 产 品通 过 提 前
定 的效力层 次和出台背景分析 ,该界定 更宜理解为化 解现实发展需要和我 国现 阶段分业 经营 和分 业监管矛盾的暂时性
在判 断 某项 权 利可否 质 押时 ,首 先应 看 其 是 否 符 合 质 押 的 实 质 要 件 :一 是 权 利 必 须 是 所 有 权 以 外 的 财 产 权 ,具 有 财 产 价 值 ;其 二 ,权 利 必 须 是 可 以转 让 的 财 产 权 利 。分 析 商 业 银 行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例法律分析(孙哲)

“飞单”谁买单?——对“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的法律分析孙哲投资者在华夏银行上海某支行购买的收益率高达11%的投资产品在到期后得知,不但一分钱没赚到,反而血本无归。

银行立即声明,事件属于该行员工的个人行为。

然而该理财产品并非来自正规渠道,一款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的理财产品也由此浮出水面。

事件背后的真相是什么?银行是否应当担责?飞单到底应该由谁来买单?【案情介绍】(一)“飞单”事发,银行欲推责2011年11月起,投资者们陆续从华夏银行上海嘉定支行购买了四期“理财产品”。

四期产品名为“北京中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伙计划”,管理人均为通商国银资产管理公司(下称通商国银),担保方为中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发担保)。

四期募集期共半年,计划筹资超过1.5亿元,实际出售1.19亿元。

自然人认购金额门槛分50万元、100万元和300万元三档,相应承诺11%、12%和13%三档预期收益率。

据统计,合同投资者约80人——但大部分人实际上达不到门槛,是几位到十几位亲戚、朋友和同事凑单购买,因此四款理财产品背后的实际投资者可能达到三四百人。

按原计划,中鼎系列的第一期于今年11月25日到期兑付。

11月26日兑付当日,购买了中鼎项目的投资者方获知,这款经嘉定支行VIP室理财经理濮婷婷介绍的入伙计划,可能“血本无归”。

11月27日,濮婷婷和投资者分别前往上海嘉定公安分局报警,紧接着,上海公安经侦总队介入调查,29日拘留濮婷婷。

据悉,调查过程预计持续两个月,此后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华夏银行随即表示,该产品并非华夏银行代销或托管,系濮婷婷个人行为。

“飞单”是指各种行业中销售人员的不忠诚行为,把本该属于本公司的订单“飞”到别家去,在华夏银行案例中,嘉定支行员工濮婷婷把本银行的客户“飞”到了别家,也可以说是做私活。

2011年下半年,在嘉定支行VIP室工作三年的濮婷婷,开始向身边的朋友及熟识的大客户介绍这款收益率丰厚的投资产品,门槛50万元,存续期一年,预期收益率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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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理财产品与资金信托的对接
1.资金信托的含义与种类 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 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行为。 单一资金信托 :委托人为一人 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为两人以上
2.银行理财产品与资金信托的结合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作为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 与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对于该资金信托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向客户支付。
19
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
信托公司
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设 立 资 金 信 托
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银行
发售理财产品 交付资金
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理财产品 投资者
资金信托 (信托专户)
信托资金的运用 本金和收益
依法发放信托贷款,投 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 市场的产品,或依法投 资于其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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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二)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
核心交易环节及合同结构 《委托理财合同》 《资金信托合同》 《信托贷款合同》或《信托投资合同》 《委托理财合同》项下的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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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单一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结构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法律关系为,商业银行作为该资金信托的唯一的委 托人和唯一的受益人。 对于该资金信托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 约定向客户支付。
16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三)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续)
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委托合 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委托与代理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 就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而言,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存 在委托合同却不存在代理权授予关系,也可能同时存在委托合同和代理权 授予关系,这取决于交易结构的设计。
(三)理财产品的销售是否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消费者? 理财产品发生亏损后,投资者以信息披露不充分为由,要求银行赔偿。 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到何程度,才是充分的信息披露? 银行的信息披露符合银监会的要求,是否就达到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12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有三方面: (一)市场不缺资金 企业或个人的财富不断增加,资产保值增值的需求日益旺盛。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分 析与法律风险防范
1
说明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多样,问题复杂,政策性强 。 课件请勿外传 。 讲座交流内容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代表个人意
见,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
2
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类别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
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与资产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11
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发展趋势
(二)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银子银行业务”规避了监管? 有观点认为,理财产品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本质 上是“庞氏骗局”。 发行理财产品前,必须提前向银监会报告。理财产品纳入央行的社会融资 总量的统计口径。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为何界定 为“影子银行业务”?
商业银行承诺支付固定收益 银行承诺支付最低收益 与储蓄存款产品的区别
不得无条件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应当是附加条件的保 证收益(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
5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进行的分类
2.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保证本金支付,不保收益。 3.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商业银行不保证本金安全,也不保证收益。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 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17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四)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与第三人的 法律关系
信托公司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取决于信托资金运用方式,或信托财产的 管理方式,例如: 1.借贷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3.资金保管法律关系
4.贷款服务法律关系
18
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14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二)非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2010年8月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0]72号文)对银信合作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限规模 进表 限PE 限开放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 限制消极信托
——银行不得不研发非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
——信托公司加快发展非银信合作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利用有限合伙制 度进行信托投资。
9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三)按照投资标的不同进行的分类
3.另类投资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资金投资于特殊的实物或非实物商品的理财产品。 投资者可要求以货币形式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也可选择所投资的另 类资产来兑付理财产品本金与收益。 4.资产组合类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组合投资于债权类资产、股权类资产、资本市场或其
15
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结构概述
(三)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法律关系
银行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签署的理财协议,为客户理财,主要通过理财产 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 示书》、《客户权益须知》)进行界定。 不同的观点: 委托代理关系 银监会答记者问: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服 务,是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信托关系 委托关系
2.股权类理财产品
★股权类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范围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公开交易的股票或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 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商业银行通过私人银行服务 满足高资产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此限。(银监发[2009]65号)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符合合格投资者 标准。(银监发[2009]111号) 2010年8月10日银监发[2010年]72号规定,“投资类银信理财业务,其资金原则 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否适用于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 满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是否 即为高资产净值客户?“家庭金融总资产100万” or “家庭金融净资产100万”?
2009年12月14日银监发[2009]11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 项的通知》 : 银信合作产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 金融产品(无论是单一资金信托还是集合资金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必 须是上述“合格投资者 ”。
选择结构一还是结构二?考虑银行的风险 考虑集合信托自然人人数的限制
对于集合信托计划项下回收的本金和收益,商业银行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向 理财产品投资者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亦应按照理财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风险。
23
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适用
理财产品必须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 金信托设立的规定: (1)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应当是 “合格投资者”(银监发[2009]65号《关 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七 条);
24
四、与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三)与集合资金信托对接的银行理财产品
法律适用
理财产品必须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集合资金 信托设立的规定: (2)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 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商业银行向 自然人募集资金后作为委托人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自然人人数是否受 此规定限制?
非银信合作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与法律关系
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风险揭示与信息披露)
银行理财产品法律环境及监管政策的争议问题
3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一)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
1.理财顾问服务
银行服务内容 客户自行决策,自行管理,独担风险。 与一般性的业务咨询活动和居间如何区别?
可以选择的法律结构
结构一(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由理财产品的投资者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 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商业银行则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代理 人,与信托公司签署资金信托合同。
结构二(委托非代理法律关系):由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委托银行理财,银行作 为作为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信托公司签 署资金信托合同。结构二为主流模式。
对客户进行分层 签署《财务顾问合同》
2. 综合理财服务
客户对银行进行委托和授权 银行按照与客户的约定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属于综合理财服务。
4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种类
(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类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民间存在大量的融资需求 因为信贷规模的管制,有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融资。 因为资金用途的管制,有的企业无法从银行融资。
(三)银行需要拓展中间业务 随着利率的市场化,银行不能不能单纯依赖存贷款利差而发展,必须拓展 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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