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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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介绍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特定要求的能力。

产品质量的提高对于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建立了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文将概述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相关法律法规和主要内容。

基本概念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符合特定要求的能力。

产品质量包括产品的性能、可靠性、耐久性、安全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体系。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主要涉及产品质量监督、质量标准、质量认证、产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相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保障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法规。

各国都设立了相关的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规定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以保证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2.产品质量监督:规定建立健全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3.产品质量标准:规定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产品质量认证:规定建立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

5.产品责任: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问题发生时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明确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合法权益。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规定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个人信息安全和交易合法性,禁止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

3.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申诉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内容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是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产品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监督机构的建立: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九条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十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但不得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第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管理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任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成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四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十五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相应予以标明;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十六条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储运注意事项;第十七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十八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十九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一条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贷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第二十三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二十四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第二十六条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二十八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贷;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推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十九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入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成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象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产补助费等费用;造成积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霸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力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金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三十五条因产品则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六条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七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二条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第四十四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调执行;第四十七条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9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六十七条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奶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白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布日期:1993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高质量法(2019)

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第八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 量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产品生产 和销售以及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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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 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 遵守我国的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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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具体包括: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和行业主管部门。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产品标准化制度 第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第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第四,生产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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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国家机关监督 第二,社会舆论监督、社会团
一、损害赔偿责任 二、罚则:产品质量法专章规定 了“罚则”,明确了生产者、销 售者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负的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对有关 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法。参见教材412—4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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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体监督和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 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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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 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对产品质量的一般要求 (二)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要求 (三)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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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应当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销售 产品的质量。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产品 质量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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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不得违反禁止性、限制性 规定,即: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 明令淘汰井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 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 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 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济法项目5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项目5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售与乙商场一批玻璃花瓶,称花瓶上有不规则的抽象花纹为新产品,乙商场接货后即行销售,后受到很多消费者投诉,消费者说花瓶上的花纹实际上裂缝,花瓶漏水,要求乙商场退货并赔偿损失,乙商场与甲公司交涉,甲公司称此类花瓶是用于插装塑料花的,裂缝不影响使用,且有特殊的美学效果,拒绝承担责任。

经查,消费者所述属实。

下列答案中不正确的是()A.乙商场应予退换并赔偿损失B.乙商场退换并赔偿损失后可向甲公司追偿C.消费者丙被花瓶裂缝划伤,可向甲公司直接索赔D.乙商场无过错,不应当对此负责2. 某厂发运一批玻璃器皿,以印有"龙丰牌方便面"的纸箱包装,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装卸工未轻拿轻放而损坏若干件,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装卸工承担B.装卸工的雇主承担C.运输部门承担D.某厂承担3. 一日,李女士在家中做饭时高压锅突然爆炸,李女士被炸飞的锅盖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据质量检测专家鉴定,高压锅发生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设计不尽合理,使用时造成排气孔堵塞而发生爆炸,本案中,可以以下列何种依据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A.产品存在的缺陷B.产品买卖合同约定C.产品默示担保条件D.产品明示担保条件4.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后样品有6件丢失。

2015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

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持某厂立场?()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5.下列产品中需要依照《产品质量法》予以规范的是()A.经济住宅、商品房B.远程激光导弹C.用小麦等加工制造而成的食品D.某研究所正在研制的新型材料6.企业向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所遵循的原则是()。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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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本来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术语,现在在法学 上也被广泛使用。广义上的产品是指自然物 之外的一切人类劳动的产物,但法律上所规 定的产品的范围要远远小于经济学上广义的 产品范围。《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仍然 属于经济学一般意义上的产品,但是又具有 一定历史时代的经济特性和法律标志,它是 指商品经济社会用做商品交换关系客体的, 并且由有关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的产品, 实际上就是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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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了产品的定 义,即“本法所指产品是指经过加工、 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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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产品的范围是: • 1。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包括工业产
品、手工业产品、农产品等。未经过加 工的天然产品,例如原矿、原煤、天然 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 、水产品等都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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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 标准,将质量的含义界定为“产品或服 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 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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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的特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 适用性和安全性。
• 具体讲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 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及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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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 质量法》,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将产品的管理 监督和产品的质量责任结合为一体,将 对产品质量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 后监督统一起来,将立法重点转移到“ 防患于未然”,而不是仅仅“制裁于已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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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明确了其适用范围。 • (一)主体 • 1、生产者、销售者。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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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和违反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包括:设计、制造、指示缺陷。 (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 果关系,方能成立。

路漫漫其悠远
4.产品责任时效。 (1)诉讼时效 45条1款规定为2年,与《民法通则》136条2项规
定1年不同,不矛盾,前者为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 的特殊侵权诉讼。 (2)请求权时效。45条2款规定请求权期限为10 年,(“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十年丧失”);“但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问题: 1.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如商场应承担责任,其责任是违约还是侵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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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27条) (三)特殊产品包装符合要求(28条)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及有其他
特殊要求的产品,包装须符合相应要求,有警 示说明和中文警示说明。 (四)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29~32条)

路漫漫其悠远
(二)民事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与形式 1. 生产者产品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即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致
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41 条)。 应理解为: (1)为生产者设置的责任条款。实行无过错 责任原则。
• 路漫漫其悠远
实行无过错责任制度,应具备3个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产品有缺陷; 2.损害事实; 3.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应倒置。

路漫漫其悠远
思考与练习:
〖案例三〗:张家儿媳被爆炸的高压锅盖击中 头部死亡。经鉴定爆炸直接原因为高压锅设计 有缺陷致排气孔堵塞。张家要求出售高压锅的 商场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称缺陷非商场造成, 且商场在售锅(尚处于试销期)时与买方订有 合同,约定如有质量问题,商场退货并双倍返 还货款,故商场只能承担双倍返还货款的责任 。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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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者 2.实施者 3.协助者
产品召回法律关系
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主体 政府机构 制造商和进口商 销售商和租赁商
产品召回法律关系的客体 缺陷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产品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
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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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经营者免责制度
在消费者做出以下行为后,经营者可以免责: (1)消费者自身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消费者自愿冒险。 (3)消费者自身的特殊体质或者健康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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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市场份额制度
现代社会,有其是在食品、药品领域,产品对人体损害具有长期积累性,短期内很
难被发现。当损害表现出来时,消费者又难以具体指明哪一生产者的产品导致了损害 的发生,最多只能证明是该类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因此导致消费者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该类产品的涉及面可能会很广, 生产者众多。如果让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也是不公平的,其也可 能会无能为力。 因此,有必要建立市场份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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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结
首先,在不动产的态度上,欧盟国家如德国、英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等大部分国 家都认为不动产不属于产品的范畴,而美国却认为产品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其次,产品的范围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在进行扩展,现在大部分国家已经将电纳入到 产品范围之列。
最后,对于工业产品、各国普遍认为它是产品,但对天然产品和农产品依然存在分歧。 天然产品是自然形成的未经人加工的物品,其虽没有生产者、制造者,但是却有销售 者和使用者,从天然产品的自然存在状态到进入市场流通再到消费者手中,经历了许 多人的干预过程,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将其纳入到产品范围之内。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一、判断题1、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

(错)2、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直接予以公告。

(错)3、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

(对)4、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对)5、伪造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

(错)6、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构成犯罪,依照《产品质量法》应依追究行政责任。

(错)7、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

(对)8、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对)9、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对)10、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以次充好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

(错)二、单选题1、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行使(C)。

A、拘留权B、留置权C、调查权D、冻结银行存款2、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D)。

A、内部财务制度B、内部人事管理制度C、内部管理制度D、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下列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是(A)。

A、向社会推荐企业生产的优质产品B、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C、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D、受理消费者的产品质量申诉4、下列情况,属于产品缺陷的是(D)。

A、冰箱不制冷B、产品不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C、产品不符合以实物样品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D、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5、某电视机生产厂在甲地生产电视机电路主板和显像管,在乙地生产电视机机壳,在丙地组装成电视机,在丁地包装。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一节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二节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爱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立法宗旨的规定。

2.制定产品质量法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二是,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峻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为了切实地爱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四是,为了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3."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是指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的措施,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并且通过加强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运用市场公正竞争、优胜劣汰制约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意需要的适用性、平安性、可用性、牢靠性、修理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5.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需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1.本条是关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2.本法适用的地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本法主要调整在产品生产、销售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

4.本法调整的产品范围包括: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课件
详细描述
食品安全问题影响广泛
总结词
某品牌奶粉被检测出含有超标的三聚氰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大量婴幼儿因食用该品牌奶粉而出现健康问题。经调查发现,三聚氰胺来源于奶制品原料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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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品质量问题逐渐凸显,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立法背景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立法原则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
修订历程
监督措施
对产品进行抽查、专项检查、风险监测等,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执法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执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行政执法机构。
诉讼时效
协商和解
调解处理
仲裁解决
诉讼解决
01
02
03
04
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可以就产品质量纠纷进行协商和解。
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03
CHAPTER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实施与执行
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正致力于制定全球统一的产品质量标准,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
全球统一的质量标准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强化国际组织的作用
跨国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各国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跨国质量问题。
国际组织在推动全球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跨国公司需承担更多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全球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处罚措施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经济法之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概述产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其中包括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中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 产品质量法律的定义和目的产品质量法律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稳定发展。

2. 产品质量法律的基本原则在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法律时,一般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1 公平公正原则产品质量法律应确保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

法律应设立一套公正的标准和程序,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2.2 追溯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律应确保追溯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生产者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生产过程的安全和质量控制,以及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

2.3 公开透明原则产品质量法律应要求相关企业公开产品质量信息,如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测结果等。

同时,政府也要公开相关监管信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情度和参与度。

2.4 法律保障原则产品质量法律应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同时也应该设立一套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解决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纠纷。

3. 产品质量法律的主要内容产品质量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3.1 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依据,也是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

产品质量法律应制定相应的标准,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可靠性等指标。

同时,也应制定质量标识和认证制度,以指导企业生产和消费者选择。

3.2 产品质量监管产品质量监管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产品质量法律应规定产品质量监管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机构的监管职能和执法权力。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产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抽样的法律规定(3篇)

产品质量抽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抽样,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的活动。

第三条产品质量抽样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抽样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抽样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产品质量抽样不得妨碍被抽样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产品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培训合格。

第二章抽样范围和标准第七条产品质量抽样范围包括:(一)列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的产品;(二)质量投诉较多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三)其他需要抽查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抽样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抽样依据:抽样依据应当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二)抽样方法:抽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能够代表产品真实质量;(三)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四)抽样时间:抽样时间应当合理,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第三章抽样程序第九条产品质量抽样程序如下:(一)制定抽样计划: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产品质量抽样范围和标准,制定抽样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下达抽样通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向被抽样单位下达抽样通知,告知抽样时间、地点、数量等事项;(三)现场抽样:抽样人员按照抽样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产品进行抽样;(四)封样: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对样品进行封样,并填写封样单;(五)送检:抽样人员将封样单和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六)检验: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七)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条产品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抽样证件,并说明抽样依据、抽样范围、抽样数量等事项。

第十一条被抽样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产品质量抽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2.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各 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 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具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 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 (1)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药 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易烯易爆产品、锅炉压力容器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 种子、计量器具、烟草、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 组织,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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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传统、理论、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国在产品 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上亦存在较大的差异。 总体上说,2000余年的政治传统,形成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 历史。因此,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上,中国的产品质量 法与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主要走的是以国家权 力控制为主(其中又以行政为权主),民事、刑事为辅的模式。 由此而形成中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特色是:赋予不同的国家机 关范围广泛的产品质量监督与控制权。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依法拥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数量较多, 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较为严重。* 2、在产品质量法设定了较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条款。
1.3.1 修订原因
1993年制订产品质量法以后,产品质量管理及质量 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于2000年对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 改。具体原因为: 1、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 2、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不能得 到有效保证;* 3、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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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认证证书 认证申请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 ISO9000系列标准
企业
审核、评定
认证机构
1、认证主体:企业 2、认证目的和意义:加强管理、质量信誉和质量担保 3、认证程序: 4、认证对象:企业质量体系 5、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6、认证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第五章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原则


第五章
几个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

2005年苏丹红事件:苏丹红(一号)是一种红色 染料,用于为溶剂、油、蜡、汽油增色以及鞋、 地板等的增光。有关研究表明,苏丹红(一号) 具有致癌性,我国和欧盟都禁止其用于食品生产。
2006年“地沟油”事件 “地沟油”是一种质量极 差、极不卫生的非食用油,它含有多种毒素,流 向江河会造成水体营养化。人畜一旦食用,会破 坏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 癌。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
第五章 1、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抽查的原则是 ( )。


A.地方抽查的产品,国家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下级 抽查的产品,上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B.只有国家有权抽查,地方无权抽查 C.国家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 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D.国家和地方享有平等的抽查权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国家对整个环节)
七、产品召回制度(投放市场后补救)
第五章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五章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2条:
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 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 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 的其他产品。
免检制度对企业也是弊大于利的。企业获得了免检荣誉后,放 松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于是从无意的失误发展到故意掺假造假。 产品免检制度是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一个产品获得国家免 检的企业,实质上是以政府信誉为该企业的产品提供了事实上的信 誉担保,政府用公信力引导消费者去选择这个产品,而企业则借助 这一形式在竞争中打压了其他同类的企业,这对其他企业而言是不 公平的,也是对市场规则的破坏。 免检制度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作为。更重要的是,对产品进行 监管,对职能部门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从法律角度讲,对 产品免检属于豁免,意味着国家机关放弃了自己的职责。

第五章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1、意义:质量担保
2、依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合同的 约定,对购进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或合 同约定要求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3、检验要求:
(1)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 (2)企业的自我合格检验—— 出厂检验制度


A、检验机构
(1)企业自行设立的检验机构 (2)企业委托的其他检验机构
B、检验依据:非定标准
企业标准 约定标准 免检标志
第五章

关于产品免检制度
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 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 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号)予以废止。
第五章

产品免检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免于质量监 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凡获取了免检证书的产品 在免检有效期内,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以及 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第五章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

《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产品质量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依据 产品标准的类型: 1、国家标准(GB和GB/T ) 2、地方标准 3、行业标准(HB) 4、企业标准 5、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 性标准 一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内部标准高于国 家推荐标准。
4. 产品的可维修性
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
5. 产品的经济性

指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第五章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准入)
二、产品质量标准化制度(生产中)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生产中)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生产中) 五、产品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 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章
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标志
中国电工产品认证(CCEE)质量认证标志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五章

几个重大的产品质量事件
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发生了震惊全国的“1.26” 假酒案,致死22人。犯罪嫌疑人使用含有剧毒甲醇的工 业酒精勾兑白酒,并且出售。最终被判处死刑。 2002年“黑心棉事件”曾经震惊全国。它粉尘大又经过 一些硫酸等化学物质的漂洗,容易对人体造成极大的损 害,因此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颁布的《絮用纤维制品 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中,将再生棉列为絮用纤维制 品禁用的原料。 2002年,我国广东、广西等地查出“毒大米”数百吨, 根据“毒大米”样本检验结果,黄曲霉毒素的含量严重 超标。过量食用被黄曲霉毒素污染的食品,严重者可在 2至3周内出现肺水肿、昏迷等症。
第五章
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问题:对哪些产品进行检查?检查机关?如何检查? 对检查结果异议如何处理? 1、国家监督检查
(1)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
(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2、地方监督检查

抽查原则:不重复抽查、随机抽查、免费抽查 抽查结果:异议复检 法律后果:责令改正、公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 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 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 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 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 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五章
七、产品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是指流通中的产品存在缺陷,可能 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采 取发布公告通知等措施敦促消费者交回缺陷产品, 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防止危害发生的 一种事先救济制度。
第五章
案 例
2004.5.15-12.7
1685辆
2006.1.22-2006.7.5
食品监管办、卫生、城管等七个部门却犯了
难!最后,该男子被无奈放走
第五章
“合格不等于安全”

某日,某食品检测官员回答记者的问题。 大意如下: 记者:“请问,为什么国家出口的食品合 格率为98%,而供应国内的食品合格率则 只有70%呢?……” 官员:“合格不等于安全 ……” 合格不等于安全!那不合格代表什么?
2、2003年8月1日我国开始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 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制度。凡列 入目录内未认证的不得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五章
产品质量认证原则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 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 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Title: 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 Size: 4127 • Last Modified: Tue, 02 Aug 2005 03:25:28 GMT
第 五 章
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为何7个部门管不了一个“挖地沟油的”

(2010年4月9日《大河报》) 一男子在郑州街头捞地沟油,被巡防队员抓个正着。 该男子承认自己是将地沟里的泔水挖出后,添加化 学品进行熬炼、分离后以每桶二三百元的价格卖给 炸油条的。对该男子如何处理,郑州市地沟油整治 行动调查小组包括工商、质监、环保、药监、
第五章
(二) 产品质量的特性
1. 产品的使用性能

指产品在一定条件下,实现预定目的或者规定用途的能力。任何产品都具 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或者用途。


2. 产品的安全性
指产品在使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免 受损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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