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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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 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 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 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 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 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 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 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 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 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 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 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 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 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董永: 那对质疑回复不满时,还不到7日,就是不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可不可以投诉? 程向阳律师: 可以,一般理解这个是最长投诉期限。不满的,只要在期限内,任何时间段都可以投诉。不回复的,要坐等时间走完,才能确定没有恢复的事实,也只能在15个工作日内投诉。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第五十四条 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 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 疑事项的范围。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 料。 第五十七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 予以驳回。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东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2004年第2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

各镇区财政分局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对于供应商的匿名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可不予受理。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应当独立组织对质疑的回复;并于回复供应商后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采购办备案。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采购质疑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二、质疑的提出和答复第七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第九条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第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投诉后,应当在收到投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第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4s销售投诉规章制度

4s销售投诉规章制度

4s销售投诉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销售服务工作,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销售人员,包括公司直接雇用以及委托销售代理商的销售人员。

三、投诉接待1.销售人员接到客户投诉后,应第一时间进行登记,详细记录客户姓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信息。

2.投诉接待人员应认真倾听客户投诉,并耐心解释,积极寻找解决方案。

3.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及时跟进,保持与客户的有效沟通,避免出现信息不畅通等情况。

四、投诉分类1.根据投诉内容对投诉进行分类,包括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物流问题等。

2.对于不同类别的投诉,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确保客户满意度。

五、处理流程1.对于小范围投诉,销售人员可以直接协商解决,确保客户尽快满意。

2.对于大范围或涉及产品质量等重要问题的投诉,销售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在处理投诉过程中,销售人员应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处理,确保客户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六、奖惩措施1.对于投诉次数过多或投诉处理不当的销售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严重者可考虑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表现优秀、处理投诉得当的销售人员,公司将给予奖励,激励其积极工作。

七、监督检查1.公司将建立投诉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销售人员的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投诉得到妥善解决。

2.鼓励客户对销售人员的服务进行评价,建立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八、附则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销售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接受相应处罚。

3.公司保留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权利,修订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司销售投诉规章制度,希望所有销售人员认真遵守,确保公司销售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客户满意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应当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并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同时也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是否可以暂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采购活动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寻求救济?投诉处理决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终局性。

投诉人如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供应商应该如何进行投诉?供应商提起投诉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仅限于质疑的事项范围内,即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

二是实行质疑前臵。

三是供应商只能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可以越级投诉,也不可以向其他部门投诉。

四是供应商必须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投诉,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采用什么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供应商如采用口头形式提出质疑,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采购人可以不予书面答复。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相对于询问来说,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为了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的权利,法律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范围、时限和形式,相应地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一、质疑的范围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范围很广,供应商对这些事项如有疑问,都可以进行询问。

但是,供应商如要提出质疑,就不能不受约束,否则,就会给政府采购活动进程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应商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方便供应商投诉的事项。

第五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投诉提起与受理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实施清单)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行政裁决实施编码: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规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

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3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办理形式:无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否移动端办理地址:无是否收费:否收费依据:无权力来源:法定本级行使特别程序:无受理条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受理。

咨询方式:电话:监督投诉方式:办理地点: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冬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6:3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0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通办范围:全县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审批结果类型:其他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否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无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其他网上办理深度:3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无是否涉密:否是否免责:否权力变化情况:无承办机构:XX市XX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承办责任人:石金茹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申请,对其投诉依据是否合法、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代理商管理制度规定

代理商管理制度规定

代理商管理制度规定一、代理商招募与考核1.代理商招募需符合企业制定的招募标准,包括在业绩、经验、市场资源等方面的要求。

2.代理商招募需进行面谈和背景调查,确保代理商具备必要的管理和销售能力。

3.代理商考核应定期进行,包括销售业绩、市场开发情况、售后服务等方面的考核,合格代理商予以奖励,不合格代理商予以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并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措施,如降低代理级别或解除代理权。

二、代理合同管理1.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代理期限、销售区域、销售目标、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约定。

2.合同更新及续签应提前通知代理商,并进行双方协商。

3.代理合同终止时,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和退货处理。

三、产品销售与推广1.代理商要按照企业的销售目标和市场定位,制定合理的销售计划和推广方案,并向企业报备。

3.代理商要进行市场调研和竞争对手分析,及时调整销售策略并向企业反馈市场信息。

四、培训和技术支持1.企业应定期对代理商进行产品知识、销售技巧等培训,提高代理商的专业素质和销售能力。

2.企业需向代理商提供技术支持,解答代理商在产品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提供产品技术更新和改进意见。

五、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1.代理商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包括产品维修、质量问题处理、客户投诉等,保证客户的权益。

2.企业需建立涉及售后服务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代理商的服务质量和客户反馈情况,并根据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六、市场监管与执法1.企业要定期对代理商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管,确保代理商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要求。

2.对于代理商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企业声誉和权益的情况,企业需及时采取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终止合作等。

以上是对代理商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确保代理商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促进企业与代理商的共同发展。

同时,为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应与代理商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问题,实现双赢的目标。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4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24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金沙县雄泰绿色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一、投诉处理1.服务质量投诉⑴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经销商(代理商)、零售商有关的,市场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由销售部负责落实。

⑵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市场业务人员、临时促销人员等我司人员有关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

处理完毕后,应将具体情况通报销售部,销售部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由公司办公室整理备案。

2.产品质量投诉⑴在接到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后,应告知消费者注意保留问题样品、购物凭证,并第一时间通知市场负责人。

⑵市场负责人应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尽量安排在原购买点进行换货。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换货的,可给予退货处理。

⑶如消费者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可在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下,双方达成较公平的解决方案。

⑷对于质量安全事件,销售部经理应直接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方案,避免事态恶化。

办公室负责进行跟踪及指导,质检部应查出质量问题原因所在、给出技术支持或解释、出具相关质检报告。

3.处理程序⑴了解和核实消费者具体情况①产品情况:消费者使用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并确定产品真假。

②购买及使用情况:消费者购买产品的时间、地点、使用过程和方法、购买及使用时是否在有效保质期内。

③不良反应及意外伤害:不良反应及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症状,发生后的处理方法等。

④消费者姓名、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等基本信息。

⑵稳定消费者情绪,明确公司服务原则,向对方诚恳致歉。

⑶对消费者进行合理解释,并进行产品知识方面的引导。

⑷对于使用产品造成不良反应、症状较严重者,应及时陪同其去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对于已经治疗的,应询问了解其详细就医过程及疗效,并详细记录。

4.处理⑴公司成立产品安全事故处理小组:及时向生产部门反馈上述信息,责成质检部门对其当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销售部。

如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须及时通报,经总经理批准,并立刻召回不安全产品。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第三条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八条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

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投诉处理流程及规范

投诉处理流程及规范

、目的客户投诉是公司信息和市场情报的终于来源,为求迅速处理客户投诉案件,维护公司信誉,促进品质改善和售后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体店、商务、渠道等各销售机构,及服务部门及公司各部门等管理机构,指导公司员工正确处理顾客投诉,预防、处理公关危机。

三、处理部门职责1、一线工作人员1.1主动征求顾客意见,做好安抚工作;1.2受理顾客投诉,并对一般投诉做出答复或将信息移交客服部门;1.3执行公司各项服务制度,预防、减少投诉的发生;2、部门经理/店长;2.1处理店内服务投诉;2.2处理权限范围内责任明确的产品或服务投诉;2.3上报处理权限外的投诉事件,并对顾客进行安抚工作;2.4加强店内工作人员服务培训,预防、减少投诉发生;2.5对本店投诉工作进行监控,执行公司投诉政策和投诉处理方案;3、客服中心; 3.1 负责设置和管理投诉渠道,确保投诉渠道方便可行,畅通无阻;3.2负责受理、记录、调查核实、及时答复顾客的投诉;3.3负责处理和解决客户的问题,联系和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投诉解决方案;3.4负责将重大和疑难投诉问题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升级处理;3.5负责策划、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顾客投诉管理体系;3.6负责宣传公司的投诉方针、投诉方式和投诉渠道;3.7负责顾客投诉的回访、定期调查顾客满意度的信息,对投诉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技术支持;3.8负责处理和解决顾客投诉的问题,为受理部门提供建议、指导和技术支持;3.9负责配合受理部门进行调查研究,确定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解决方案;3.10负责投诉后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4、投诉处理组;4.1 负责协调督察、管理和指导投诉受理组、技术支持及相关人员工作4.2负责升级处理和答复重大的顾客投诉;4.3负责投诉管理体系的定期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工作;4.4负责投诉外部评审流程的执行;四、机构设置五、投诉处理流程实体店客服中心公司高层危机处理:由于公司与顾客利益严重冲突,顾客投诉被各级媒体报道,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视觉称为危机,该类事件发生后,由公司高层领导牵头,会合投诉组、技术支持、外部评审机构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释义

联合体投诉
第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质疑期限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 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 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投诉范围
第二十条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 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 除外。
结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审查受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应当在收到 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 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 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 的,应当在3个工 作日内 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书面告 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 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 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商售后支持与投诉处理

代理商售后支持与投诉处理

代理商售后支持与投诉处理合同书日期: _____________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代理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制造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授权代理商,负责在指定地区销售、提供售后支持和处理投诉事宜;2. 双方愿意建立合作关系,就售后支持和投诉处理事宜达成协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售后支持1.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客户提出的产品售后服务需求,提供及时响应、及时处理和优质服务;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备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确保甲方能够提供专业的售后支持;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备件和维修工具,以支持甲方的售后服务工作;4. 乙方应及时更新产品操作手册、维修手册等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及时掌握产品知识。

第二条投诉处理1. 甲方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客户投诉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2. 甲方应将客户投诉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并就投诉处理过程与乙方保持密切沟通;3. 乙方应配合甲方处理投诉,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解决方案等,并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4. 如果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解决投诉,双方应共同商议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客户的合理利益。

第三条维修及返修政策1. 乙方应制定明确的维修及返修政策,并将其提供给甲方,用于指导甲方在售后服务中的操作;2. 乙方应全力支持甲方进行维修工作,并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培训和备件;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维修和返修工作,并在必要时与乙方保持沟通;4. 双方应积极合作,共同解决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维修和返修事宜。

第四条保密条款1. 对于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机密和技术资料,双方应严格保密,并不得向第三方披露;2. 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保密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3.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保密信息从事与合作业务有竞争的活动。

代理商售后投诉处理流程

代理商售后投诉处理流程

代理商售后投诉处理流程流程概述
1. 投诉受理阶段
2. 投诉处理阶段
3. 结果反馈阶段
4. 问题解决阶段
1. 投诉受理阶段
1.1 客户投诉客户对代理商的售后服务不满意或存在问题,并向代理商提出投诉。

1.2 投诉受理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团队接收投诉,并记录投诉内容、投诉人信息和投诉时间。

1.3 投诉分类根据投诉内容和性质,对投诉进行分类,以便后续处理。

1.4 受理通知代理商向客户确认已经受理投诉,并告知投诉处理时间和方式。

2. 投诉处理阶段
2.1 调查核实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根据投诉内容和相关证据,对投诉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

2.2 解决方案制定根据调查结果,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制定解决方案,并与客户沟通确认。

2.3 执行解决方案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按照解决方案进行操作,解决投诉问题。

2.4 投诉记录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详细记录投诉处理过程、结果和处理人员,以备后续查询和分析。

3. 结果反馈阶段
3.1 结果确认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与客户确认投诉处理结果,并征得客户的同意。

3.2 反馈方式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反馈给客户。

3.3 客户满意度调查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以了解客户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评价。

4. 问题解决阶段
4.1 问题分析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

4.2 问题解决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3 问题跟踪代理商售后服务团队对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畅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规范问题调查回应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已经通过听证、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渠道正在解决或者已经解决的事项不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转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投诉举报第五条畅通电话、网络、媒体、来访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1)电话:通过“XX”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2)邮箱:直接发送电子邮件到XX邮箱进行投诉举报。

(3)来访:投诉举报人可直接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4)走访:调研、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列入投诉举报范围。

(5)媒体: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上曝光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列入投诉举报范围。

第六条投诉举报人进行营商环境方面投诉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三章调查回应第七条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责转办、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举报的,由先受理的部门办理。

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县区受理主管部门提请市级受理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条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主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

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

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
代理商部条例003一、代理商对对恒基伟业的投诉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代理商对代理商部工作情况的投诉;
代理商对客户中心工作的投诉;
代理商对市场专员的投诉;
代理商之间的投诉;
代理商对恒基伟业处理意见的投诉;
二、代理商的投诉都以总经理助理为接口;代理商部人员或市场人员收到代
理商正式提出的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投诉,都有责任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助理处理.
三、总经理助理作为公司的代表,对代理商的投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最大
可能安抚代理商的情绪;并在收到代理商投诉的第一时间书面通报代理商部主管副总.
四、对代理商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必须处理完毕;
五、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所有处理过程以书面形式记录和存档;
六、处理结果在恒基伟业内部及全国代理商体系发文公布;
七、总经理助理在处理执行后3天内应亲自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
见并存档记录;
八、处理原则可参见相关事情的处理流程;。

采购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

采购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

采购投诉处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的投诉处理。

二、投诉范围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三、投诉处理程序1. 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涉及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的,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

3.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采购人。

4. 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四、投诉处理方式1.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2. 投诉事项属实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 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采购人。

五、投诉处理结果的执行1. 投诉处理决定生效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

2. 投诉人应当接受投诉处理结果,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投诉。

六、法律责任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制度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进行投诉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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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投诉处理条例
一、代理商对对恒基伟业的投诉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代理商对代理商部工作情况的投诉;
◆代理商对客户中心工作的投诉;
◆代理商对市场专员的投诉;
◆代理商之间的投诉;
◆代理商对恒基伟业处理意见的投诉;
二、代理商的投诉都以总经理助理为接口;代理商部人员或市场人员收到代理商正式提出的
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投诉,都有责任第一时间通知总经理助理处理。

三、总经理助理作为公司的代表,对代理商的投诉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尽最大可能安抚代理
商的情绪;并在收到代理商投诉的第一时间书面通报代理商部主管副总。

四、对代理商的投诉处理要及时,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必须处理完毕;
五、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所有处理过程以书面形式记录和存档;
六、处理结果在恒基伟业内部及全国代理商体系发文公布;
七、总经理助理在处理执行后3天内应亲自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并存档记录;
八、处理原则可参见相关事情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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