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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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2018必考重点内容

《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问题管理的通知》一、规范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申报与运作(一)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下简称“节庆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节庆演出应当由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演出经营主体举办,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节庆演出,不得直接参与投资节庆演出;节庆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进行宣传。

(二)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活动举办3个工作日前,将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巡查,落实安全应急措施;积极配合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

(四)演出举办单位要创新思路,丰富节庆演出内容与形式,完善演出活动市场运作方式。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促进节庆演出与当地文化、旅游资源的深度融合,加强区域内节庆演出的统筹协调,引导节庆演出特色化、品牌化发展。

二、严格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与监管(一)演出票务经营是演出营销的重要环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于2012年3月30日前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5]2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5.04.10
【实施日期】199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
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5]22号1995年4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根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要求,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凡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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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文化部关于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文化部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使《实施细则》得到有效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审批设立演出单位时,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中应当有一定数额的流动资金。

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县(市),可扶持条件较好的剧场从事在本场所的组台演出。

利用境外资金改建、新建演出场所,应当报文化部审批立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二、文化行政部门核准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名称,参照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l991年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临时组团演出,按照组台演出的规定审批。

组团演出和各类艺术组合性的组织。

不得冠以“艺术团”名称。

经批准,可以使用“演出团”、“演出队”、“演出组”等临时性称号,并在宣传广告中注明为“组合”。

文艺表演团体下设的分团(队)演出时,应当在分团(队)名称前冠以所属单位全称。

业余性文艺表演团体经批准从事营业性演出时,应当在宣传广告中注明为“业余”。

三、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演出市场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形成相互开放、相互竞争、协作互补、公平有序、全国统一的演出市场经营格局。

凡是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领取了由文化部印制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下简称演出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在全国进行营业性演出。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7.27•【文号】文办发[1991]第30号•【施行日期】1991.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8年3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3月5日)废止文化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1年7月27日文办发(1991)第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直属单位:我部根据国办发〔1991〕12号文件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已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实施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系指按文化部《关于对文艺演出经纪机构实行演出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核准登记,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实体;本办法另有规定者除外。

三、申请成立文艺演出经纪机构,须按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证明: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4、八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6、单位注册资金(二十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7、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文艺演出经纪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一般专职从业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其中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证明;2、主要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其中专职财会人员须有相应的资格证明;3、专职从业人员须有个人身份、履历和就业证明,其中拟聘用人员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签署的有关证明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求职证明。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行政许可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及《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为深入贯彻执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管理工作,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请各级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执行。

同时,为方便申报单位,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文化部制定了《营业性演出申报审批相关文书格式(样本)》,请各地结合实际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附件1营业性演出审批规范一、营业性演出活动申报材料规范(一)申请资料:规范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和《演出活动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人员资料:1.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员名单应当列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明指:中国内地演员为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外籍演员为护照;港澳地区演员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为台胞证(不能是护照);2. 演出举办单位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演出协议或者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3.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名称中含有“国立”、“国家”、“皇家”等字样,应提供该国注册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4. 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提供其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材料或是监护人与文艺表演团体签署的书面同意函。

(三)演出节目内容及其视听资料: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演出节目单以及与节目单内容对应的视听材料,其中歌曲类节目应当提交歌词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应提交中外文对照歌词;舞蹈杂技类节目应当提供视频资料;戏剧、曲艺等语言类节目应提交剧本;乐曲类节目应当提交音频资料。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对各种演出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对各种演出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文化部关于对各种演出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89]国税所16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
【发布日期】1989.10.16
【实施日期】198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 文月16日 (89)国税所166号)
关于加强对各种演出的管理,国务院和文化部均有明确要求。1983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严禁私自组织演员进行营业性演出的报告》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1985年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场所实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通知》中也明确:“非演出单位不得组织营业演出”,“如有特殊理由必须公开售票和收费,应报文化部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盈利”。但近年来,有的文艺团体和演出组织单位没有认真遵照执行,放松了对演员的教育和管理。一些演员不经所在单位同意就私自外出参加组台演出,非法租用演出证和假借某个团体的名义到处“走穴”,对演出报酬漫天要价,瞒报和私分演出收入,采取种种手法偷漏国家税收。一些演出组织单位使用非法单据或白条大量支付现金,在支付演员报酬时不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或在支付演出报酬之外,另为演员代缴应由本人缴纳的税款。所有这些,不但败坏了文艺团体和文艺工作者的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办市函[2011]48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评估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1〕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为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演出市场法规制度,经研究,文化部决定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开展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效果为重点的演出市场政策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目标准确掌握全国营业性演出市场状况、主要问题和行业发展趋势;全面了解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贯彻《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客观评估政策法规的实施效果,重点评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核心条款是否适应演出市场发展的趋势;广泛收集政策需求和建议,建立健全演出市场政策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

二、评估方式为了体现评估的客观公正,我部文化市场司委托北京宏道大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第三方机构负责评估事宜。

评估机构将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等形式,征集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等对《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效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我部。

三、工作安排(一)问卷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前,请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评估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评估表》)的填写要求,组织本省(区、市)10个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填写《评估表》,汇总后于2012年1月10日前统一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4•【字号】京国税[1995]002号•【施行日期】1995.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02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银首饰的消费税从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并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工作的领导。

对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国务院整顿黄金流通市场,抑制非法经营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加强消费税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学习和培训,落实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征管办法和有关措施、规定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通,确保金银首饰零售环节第一个征期的征收入库工作,为今后的征收管理奠定基础。

二、做好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

对金银首饰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和认定登记工作,是做好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开征前的重要工作环节,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1.有关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的政策规定和征收方法,要在明年二月第一个征期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向纳税人进行认真细致的宣传、辅导。

同时,要做好开征后经常性的宣传和辅导。

宣传辅导的重点是金银首饰改变纳税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管办法、以及具体核算要求和手续,有关政策规定要尽快落实到纳税单位。

2.在宣传辅导的基础上,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演出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演出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5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1月18日国税发〔1995〕17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6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1〕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演出(包括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下同)而取得报酬的演职员,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得的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项目。

第三条向演职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或预扣个人所得税。

预扣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有利控管的原则自行确定。

第四条演出经纪机构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或变更以上证件内容的,必须在领证后或变更登记后的三十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

文化行政部门向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发放《演出经营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时,应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条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每次演出前两日内,将文化行政部门的演出活动批准件和演出合同、演出计划(时间、地点、场次)、报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材料报送演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演出合同和演出计划的内容如有变化,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向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报酬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个体演出经纪人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第五条演出经纪人员在演出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文化部指导监督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实施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演出经纪人员经纪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组织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保存经纪业务记录;
(四)对所经五)按规定参加演出经纪相关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演出经纪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保障演员合法权益,规范演员从业行为,协助演员提高业务素质,督促演员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换发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时,应当核验并登记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2年12月5日
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是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全国通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2•【字号】京国税[1995]085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085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未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有关情况,市局正在了解,并将与有关区县国税局和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确认,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商业企业必须向生产批发单位提供《证明单》,不得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生产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开《证明单》,不得随意填开或不开。

各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证明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请各区、县国税局将1995年2月至3月底新办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银行未发《许可证》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名单和一季度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一处;今年各区、县国税局应按季度将本辖区新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整理、汇总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一处。

1995年5月12日。

2023年演出经纪人《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考前点题卷二

2023年演出经纪人《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考前点题卷二

2023年演出经纪人《演出市场政策与经纪实务》考前点题卷二单项选择题1.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A.演出举办单位B.公安机关C.文化主管部门D.消防部门参考答案:B【羿文解析】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2.演出项目C、单场成本30万,单场总票款还是100万时。

风险系数为( )。

A.0.3B.0.5C.0.6D.0.7参考答案:A【羿文解析】风险系数=30万/100万x100%=30%。

3.演出风险类型不包括( )。

A.经纪人能力风险B.信用风险C.项目风险D.对象风险参考答案:B【羿文解析】演出风险类型:1.项目风险2.对象风险3.经纪人能力风险4.不可抗力因素风险。

4.某演出项目已推出市场一段时间,演出场次增加、演出成本增长减缓、利润增长、竞争对手增多,此演出产品处于其生命周期的哪个阶段( )A.发生期B.发展期C.成熟期D.衰退期参考答案:B【羿文解析】演出项目的发展期:经过市场运作迅速发展,其演出场次和收入的快速增加开始出现,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演出场次增加、演出成本增长减缓、利润增长、竞争对手增多。

针对发展期的演出产品,企业应该做到:(1)考虑项目的演职人员合约问题,防止因这类合约终止造成的演出场次及收入上的损失,也防止一些进入发展期的项目被竞争对手取得而造成企业未来的损失;(2)这一时期应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不仅能够提高售票量及演出场次,也可以推动演出项目,成功的进入下一生命周期;(3)同时也因为宣传成本的增加,不能停止成本控制计划,否则有可能会影响资金问题影响项目未来的发展。

5.由第一类演出事故引发的事故划分不包括( )A.演出生产安全事故B.演出公共安全事故C.演出声誉安全事故D.演出文化安全事件参考答案:C【羿文解析】由第一类演出事故引发的事故划分为如下五类:a)演出生产安全事故;b)演出职业安全事故;c)演出质量安全事故;d)演出公共安全事故;e)演出文化安全事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1.02.22•【文号】国办发[1991]12号•【施行日期】1991.0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报告的通知(1991年2月22日国办发〔1991〕12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演出市场管理,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文艺要一手抓整顿,一手抓繁荣的方针,促使社会主义文艺表演事业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本通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促进文艺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繁荣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教育和引导文艺工作者努力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近年来,我国的演出市场发生了较大变化,演出种类和形式逐渐丰富,演出组织单位日益增多。

演出市场的拓宽与活跃,对满足广大群众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必须看到,当前演出市场也存在着严重问题。

一些非演出经纪单位和个人以赢利为目的,巧立名目,采取无证、伪证、租证、骗证等多种非法手段,私邀国家剧团(院)、部队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组织各类营业性组台(团)演出活动;一些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的演职员不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置本职业务工作于不顾,热衷于私自应邀参加社会上的各种组台(团)演出。

这类演出大多粗制滥造,演出台风格调不高,人员组成复杂,宣传广告虚假,哄抬票价,坑蒙观众,私分演出收入,偷税漏税,社会影响很坏。

这类非法演出经营活动(通常称之为“走穴”),严重地冲击了国家剧团(院)、部队文艺团体及政府其它部门和产业部门的文艺团体正常的艺术生产秩序,妨碍了严肃艺术的发展,腐蚀了一些演职员,广大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强烈要求制止。

文化部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文化部关于对营业演出单位和演出场所试行“营业演出许可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演出团体要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演出的节目要注意社会效果,努力创作和演出有利于鼓舞建设四化热情,提高人们精神境界和社会道德水平的好节目。
第十二条 各类演出场所是社会主义的文化阵地。要遵守《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营业的各项规定。搞好服务工作,把演出场所办成人民群众喜爱的、文明的文化娱乐场所。
乙、发给专业剧场、影剧院、礼堂、俱乐部、文化宫、文化馆、艺术馆、音乐茶座、体育馆、饭店宾馆的演出厅等各类演出场所。
丙、“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发给临时进行营业演出的单位和场所。
第七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只限本单位或本人使用,转借无效。持证单位须将自己的演出活动如实记载,以备检查。演出情况与证件不符或记载内容弄虚作假,文化主管部门可给予批评、罚款、限期停演、没收或吊销许可证处理。
第八条 文化部、其他政府部门、总工会等群众组织、大型国营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专业文艺团体均向当地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
第九条 营业演出应携带“营业演出许可证”,以备查询。演出完毕结帐时,演出场所给演出单位的许可证填写核算款项情况并盖章。
第十条 演出单位到外地巡回演出,应参照文化部颁发的《全国艺术表演团体巡回演出工作管理条例》规定进行。
持有“营业演出许可证”,接受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遵守国家有关营业的各项法令,即具有合法经营文艺演出的资格。
第四条 “营业演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他们委托的部分地(州、盟)、市、县(旗)文化局分级发放。许可证年度内有效。每年复核一次,换发新证。
过期的许可证作为艺术档案,由使用单位存档。
第十三条 非演出单位不得组织营业演出。组织各类庆祝活动、纪念活动、联欢时应采取内部形式进行,不得售票和收费;如有特殊理由必须公开售票或收费,应报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但组织者不得以此赢利。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演出
【发文字号】文市发[2005]23号
【发布部门】文化部
【发布日期】2005.07.27
【实施日期】200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通知
(文市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7月7日以国务院第439号令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条例》,为演出市场的繁荣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根据演出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在科学总结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

《条例》通篇体现了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指导方针,体现了贴近实际、贴近生
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要求,体现了改革、发展、创新的时代精神。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
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
•【公布日期】2013.0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贯彻落实《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公告
为依法规范演出经纪活动,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明确演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制定了《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演出经纪机构到我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营业性演出时应携带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原件,以备核验。

二、演出经纪合同中应当注明负责该项业务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资格证书证号。

三、旧版《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停止使用。

演出单位可至北京文化热线网站下载《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2013.2版)并填写使用。

特此公告。

北京市文化局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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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 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1996﹞36号 【发文日期】1996-02-01 【实施时间】1996-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5]1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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