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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质审查中对修改后《专利法》中重复授权规定的思考

专利实质审查中对修改后《专利法》中重复授权规定的思考

规定 ,明确地将 在原 《 专利法实施细贝 中规定 的禁止重复授权 初步审查 ,不进行检索 ,审查员也不知道同一申请人就 同样的发 原 则写入了 《 专利法》,还 以 “ 书” 的形式增加 了 “ 但 同一 申请 明创造 申请 了专利 ,故甲也被授权。 人 同1对同样 的发明创造既 申请实用新 型专利又 申请发 明专 利, 3 如果对 乙进行的修改不涉及保护范围的实质改变 ,则此时甲 先 获得 的实用新 型专利权 尚未终止 ,且 申请人声 明放弃该实用新 的授权不符 合专利法第 九条第一 款 的规定 。而 乙的授 权不符合
在这次修改 中,对第 九条增加 了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 授权 ,则此时甲的授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而乙 专利权 。但是 ,同一 申请人 同 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 既申请实用新 的授权不符合 《 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 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尚未终止 ,且 3 .在对 乙进 行实质审查时 甲尚未授权 ,乙需要修改 ,乙修 申请人声 明放弃 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 明专利权”的 改后对 乙授权 ,乙的授权 在甲的初审之前 ,因为实用新型只进行
此种情形对 申请人不利的一方面就是缴纳了两份 申请 的审查
年2 1 月 日起 施行 的 《 审查 指南》 的第二部 分第三章第6 节规定 了 费用 ,实际获得 了一份 申请的权 利。
宏观视角 ・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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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知识 产权局 专利局 材料部 ,北 京 1 0 8 ) 国 008

专利申请之关于抵触申请案例分享

专利申请之关于抵触申请案例分享

专利申请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或发明,向国家专利局递交申请,申请获得专利权的过程。

而在专利申请中,抵触审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自己申请的专利是否与现有的专利有冲突,以及是否有可能通过申请。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的案例来共享关于抵触申请的经验和教训。

1. 案例一:申请人A在申请一项发明专利时,发现了一项与自己发明相似的专利,申请人A对此深感困惑,不知道该如何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A可以选择与持有相似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寻求技术交叉许可或者商业合作的可能性。

如果协商失败,申请人A也可以根据专利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抵触申请,通过取证和辩解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案例二:申请人B在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现了一项在先的发明专利,看似与自己的新型专利存在抵触。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B可以通过重新审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寻求可能的修改和完善,使其与在先专利尽可能避免冲突。

申请人B也可以主动与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进行交流,寻求解决的途径。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人B 也可以通过专利申请程序中的抵触审查流程来解决冲突。

3. 案例三:申请人C在申请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时,无意中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C应该及时与专利权人进行交流,了解侵权的具体情况,并展开解决冲突的措施。

如果侵权事实不成立,申请人C可以通过抵触审查来进行申辩和维权。

而如果侵权事实确凿,申请人C则需要主动认错并寻求和解,避免因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在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专利申请中遇到抵触情况是非常常见的,而如何应对抵触情况则需要申请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

在抵触申请中,专利律师的协助也非常重要,他们可以帮助申请人制定合理的策略,并在具体操作中给予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希望通过本文的共享,读者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专利申请中的抵触情况,从而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和发明。

专利申请有关重复授权问题的案例汇编

专利申请有关重复授权问题的案例汇编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科研2015年24期 111专利申请有关重复授权问题的案例汇编李保安 赵景焕 李 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1摘要:“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同一申请人/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项专利申请的一般情况的处理方法,但未涵盖所有的情形。

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处理方式的讨论,对专利法中涉及的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希望能够起到更好地防止重复授权的发生的效果。

关键词:专利申请;重复授权;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780(2015)24-0111-01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所以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被授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否则专利权的冲突会导致权利的不稳定。

因此,从立法本意上来讲,禁止重复授权是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鼓励发明创造。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同一申请人/不同申请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两件专利申请的一些情况的具体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参见《审查指南》第168-169页。

虽然现行法则详细规定了上述情况的处理方式,但实质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往往比较复杂。

针对具体情况如何处理最为合适也是一直存在争议的话题,而合适的处理方式是基于对法条含义的正确理解。

针对重复授权的含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1,同一时间,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2,同样的发明创造自始至终都不能授予两项专利权。

哪一种理解才是更合理的呢?舒学章的“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案曾经引发了较大的讨论。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就重复授权问题的一些处理方式进行分析。

1 案例一 案情介绍:申请时,申请人A 同日申请了发明(本申请)和实用新型,并进行了说明。

发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实用新型已授权。

从各国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从各国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从各国案例看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作者:刘书芝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2期为了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在专利侵权诉讼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字面含义之外,这就是司法实践中常常采用的等同原则。

但如果等同原则被滥用,则会使专利权人获得过多的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为了限制等同原则,又发展出了禁止反悔原则。

本文通过总结各国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例,反映各国对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范围。

一、禁止反悔的含义和目的在专利审批和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通常会进行意见陈述或修改权利要求。

专利权人通过陈述或修改明确放弃的内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禁止再纳入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这就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出尔反尔、两头讨好,即专利权人在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缩限性陈述、解释和修改,而在侵权诉讼时又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扩大解释,将原本放弃的方案又重新作为权利要求涵盖的范围。

德国律师Bernhard Geissie曾将这种策略比喻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温顺小猫出了门就成了勇猛的老虎”。

[1]通常认为专利禁止反悔原则来源于普通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不同于普通民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为了与普通民法中的禁止反悔原则相区别,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禁止反悔原则在美国又称为“专利档案禁止反悔原则”(file wrapper estoppel)或“专利审批历史禁止反悔原则”(patent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

为方便起见,一般简称为“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并不是我国现行《专利法》中所明文规定的法律原则,但却是在专利侵权诉讼实践和司法解释中体现并在司法界得到普遍认可的原则。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的理论基础,法律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合同法意义上的禁止反悔;(2)专利权人的权利放弃;(3)专利权人对行政救济机会的权利用尽;(4)对侵权指控的抗辩手段;(5)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

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支持时的重复授权案例探究

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支持时的重复授权案例探究

涉及权利要求不清楚不支持时的重复授权案例探究摘要:实际审查工作中,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时,经常会遇到权利要求不清楚或不支持的特殊情形,本文结合两个实际审查案例,就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的情况时,如何判断重复授权问题进行探究。

关键词:重复授权实用新型不清楚不支持一、引言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的申请(或专利)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由此可见,要想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首先要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日常审查工作中,笔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特殊情况: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了发明专利,其中实用新型已获得授权,但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不支持的情况,此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呢?本文结合两个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究。

二、案例探究案例一: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节选:1. 一种高炉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依次连接的供水主管、冷却支路、冷却设备、集水槽、冷却塔以及循环水泵站,所述供水主管与所述循环水泵站相连接;……,所述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设备的出水端相连接。

已授权同日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节选: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高炉冷却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流量调节装置为……,所述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支路的出水端相连接。

本案中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设备的出水端相连接",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4中是"管道连接构件与所述冷却支路的出水端相连接"。

关于专利审查中涉及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思考

关于专利审查中涉及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思考

关于专利审查中涉及重复授权判断标准的思考摘要: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法的条款规定,在专利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潜在的重复授权问题,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是做出正确审查结论的前提。

本文通过实际案例总结归纳几种非明显同样发明创造的判断方法,为潜在重复授权案件的正确审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专利审查;重复授权;专利权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同一申请人提出还是两个以上的不同申请人分别提出并且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也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否则在多项专利权之间就会发生冲突。

因此,各国专利制度几乎都设置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制度。

同时,我国的专利制度不排斥发明和实用新型并行申请,造成大量的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主题既申请发明又申请实用新型的情形。

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不同,实用新型实行初步审查制度,其审查周期短,授权快;而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其要自申请日起经过十八个月后才予以公布,并经请求进入实质审查,其审查周期较长,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同样主题的实用新型申请往往已处于授权保护阶段。

因此,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经常会遇到存在重复授权的可能情况。

本文将从专利实质审查操作层面结合实际案例针对涉及重复授权的判断标准进行探讨。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节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判断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两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说明书的内容相同,但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不同的,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不同;具体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若仅仅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含义相同(简单文字替换)时,判断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8·业界前瞻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李云列摘 要:禁止重复授权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指对于同一发明创造,对同一主体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广义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还包括专利权的先申请原则。

下文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采用的是狭义上的概念。

不过,尽管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有明文规定,对其的功能与内涵仍存有不少争议,本文将试图厘清这些问题。

关键词:专利法;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 我国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沿革1.1 老《专利法》中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我国的首部《专利法》于1984年颁布,但该法并未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和2000年两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订,但亦未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虽然规定,“(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但该第12条第1款并不能理解为专利不重复原则的第二个方面。

因为根据1992年《专利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对于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申请,抵触申请并不包括申请人的在先申请,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根本没有抵触申请的概念。

2001年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在内容上与1992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一致,但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已经涉及到了重复授权的问题,对于同一申请人的申请日不同的专利申请,并不构成抵触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自申请日放弃已获得的专利权或撤回尚未被授权的申请。

1.2 舒学章案由于此前的《专利法》并不禁止同一主体就同一发明创造再次提出专利申请,就同一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已成为普遍的专利保护策略。

但舒学章案改变了这一现象。

舒学章于1991年2月7日先申请了名为“一种高效节能双层炉排反烧锅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92年9月30日被公告授权),后又于1992年2月22日申请了另一主题相近的发明专利。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

关于专利法重复授权问题的判断与思考摘要:本文在阐述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立法宗旨和判断原则的基础上,对在审查实践中出现的特殊情形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的判断方法进行说明,指出了现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及完善方向,对在实践中判断重复授权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重复授权;同样的发明创造;保护范围一、禁止重复授权的立法宗旨和判断标准专利法第9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立法宗旨在于,一是防止不同专利权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二是避免第三人实施该发明创造时由于需要同时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产生的高成本;三是避免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同一发明创造进行重复的审批而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四是防止专利权人对一项发明创造获得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否适用首先要判断两份专利申请或专利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审查指南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是权利要求,且仅适用于两者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完全相同的情形。

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当权利要求保护几个技术方案时,则需分别考虑每个技术方案是否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即重复授权的比较对象实质上是权利要求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二、判断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一些特殊情形1、用途限定的判断对于用途限定是否影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判断的原则在于分析该用途限定是否使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发生改变。

案例1[1]:同一申请人同日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实用新型已经授权。

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包括……。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

我国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适用作者:祁贵云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8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具体表述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

然而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并不只由这一条法律规定来体现,它应该是一个集合的概念,贯穿于整个专利法体系之中,由不同的原则来体现,从各个角度保障专利权的独占性,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应该说凡是可以实现禁止重复授权目的的规定,都属于这个体系。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原则和不同申请人同日申请的处理规则。

一、禁止重复授权原则1、先申请原则。

先申请原则要解决的问题是:如果先后有不同的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专利申请,这些申请都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各种条件,那么专利权应该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

只有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可以获得专利权,其他申请人都不能被授权,这也就保证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会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而不会被重复授权。

可见先申请原则有效的防止了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专利时出现重复授权的情况,是禁止重复授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子规则。

2、抵触申请原则。

我国对发明专利采取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

如果在申请提交之后,公开之前,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在先申请还没有公开不构成现有技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都因满足新颖性条件而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从而产生重复授权问题。

抵触申请原则的适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

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之前,抵触申请的主体范围只限于“他人”,所以当时的抵触申请原则只能防止不同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的情况。

而修改后的《专利法》把这一范围扩大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本人”的在先申请也会构成抵触申请,从而使得抵触申请原则不仅可以防止不同申请人也可以防止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被重复授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抵触申请的时间范围是“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而不包括该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被称为专利不明披露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中,同一发明只能授权一次,不得重复授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复授权导致的不公平竞争和知识产权混乱。

专利是一种对发明的保护措施,是发明人为了保护其创作成果而向国家申请的。

专利授权后,发明人就拥有了独占权利,其他人不得在专利保护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然而,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可能会导致多个专利拥有者同时拥有对同一发明的独占权利,这就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首先,重复授权会导致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竞争和纠纷。

由于每个权利人拥有对同一发明的独占权利,就会在市场上产生竞争,这不仅增加了企业之间的竞争,还可能导致专利纠纷,加重司法负担。

其次,重复授权也会加重专利审批部门的工作负担。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那么专利审查员就需要对每个相同或类似发明的申请进行逐一审查,这将大大增加他们的工作量,同时也会延长专利审批的时间。

此外,重复授权还会导致知识产权的混乱。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出现多个专利拥有者,每个专利权利人都有权了解其他专利拥有者对于同一发明的使用情况,这势必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泄露和知识产权的混乱。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专利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同一发明只能授权给一个专利权利人,其他同类型的专利申请将会被拒绝。

这样做有以下几个好处:首先,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专利是对发明人创作的奖励,授权能够保护其利益,激励其继续研发创新。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削弱发明人的权益,降低其创新积极性。

其次,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减少市场竞争和专利纠纷。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就会引发不公平竞争,增加专利权利人之间的纠纷,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禁止重复授权有利于专利审批的高效进行。

如果同一发明能够重复授权,专利审查员需要对每个相同或类似发明的申请进行重复审查,这将大大增加他们的工作量。

从具体案例探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从具体案例探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禁止反悔原则

从具体案例探讨专利审查过程中的禁止反悔原则文章从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条件出发,分析了此原则对侵权诉讼阶段和实审确权阶段的不同影响,结合具体案例给出了专利实审阶段申请人反悔主张时的处理方法和审查建议。

标签:实审阶段;禁止反悔;侵权诉讼1 概述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称为专利审查历史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期间或者维持阶段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放弃了某特定权利要求或者对专利保护范围进行了限缩性的说明,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将专利保护扩及其曾经放弃了的领域。

作者在研究一件专利复审案件时,发现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时的主张与实审阶段完全相反。

如果发生在专利侵权诉讼阶段,完全可以运用“禁止反悔原则”进行抗辩。

但是该案发生在专利行政审批阶段,应按照怎样的原则进行处理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下面结合案例探讨专利审查阶段出现请求人反悔主张时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2 案例介绍某复审案,申请人请求保护一种彩色硅砂的制备方法,该方法包括:将硅砂在100-200℃下与树脂混合均匀,然后使硅砂和树脂的混合物与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硅砂着色剂和固化剂接触,在硅砂表面形成彩色树脂层。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彩色石英砂(即硅砂)的制备方法。

通过对比可知,其与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区别如下:区别(1)着色剂不同,本案是以一定比例混合的铁黄粉和钛白粉,对比文件1是氧化铬;区别(2)混合顺序不同,本案硅砂与树脂先混合,再与着色剂接触,对比文件1树脂与着色剂先混合,再与硅砂混合。

通知书中指出,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不同的着色效果易于想到采用不同组份构成的着色剂;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判断这些原料的混合仅是简单的物理混合,为了方便生产,适当调整加入顺序,是常规的操作,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无创造性。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我国民法禁止专利权利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曰“法之极,恶之极”,譬如自由,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由实为不自由,同理,凡权利皆受限制,无不受限制的权利。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宪法》第5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是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可见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7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第58 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可见,《民法通则》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规定。

宪法是母法,专利法又是民事法律规范,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是我国专利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专利法》适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但没有明确规定专利权滥用的条文。

根据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行使其专利权时超出了法定范围,即构成专利权滥用。

实际上,我国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将滥用专利权作为侵权抗辩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 条规定:被告以原告恶意取得专利权,并滥用专利权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

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专利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这种专利权滥用案例。

【案例1】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1996 年3月22日,美国伊莱利利公司就一项关于治疗精神病的药物及其制造方法在中国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经过实质审查,于2001 年1月13日公告授予专利权。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专利审查与答复中的探讨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专利审查与答复中的探讨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在专利审查与答复中的探讨摘要:为了保证专利权的独占性,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就成了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九条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做了相关规定。

在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重复授权判断也是经常遇到的疑难点,本文就审查员该如何判断重复授权以及申请人应该如何答复,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重复授权保护范围判断处理方式1.引言《专利法》第9条规定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的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

判断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必然涉及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以及保护范围的比较。

然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和比较,是专利审查中的一个难题。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在专利审查中,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是由同一申请人提出,二者的说明书内容往往一致,原始权利要求也会存在相同的形式缺陷。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满足授权条件时,其形式缺陷通常已经得到克服,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未经过修改而克服其形式缺陷,导致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文字记载的内容上存在不同,该情形下二者是否构成重复授权在专利审查中存在一定争议。

并且,在两件申请或专利构成重复授权的情况下,如何克服重复授权的问题,也是专利代理阶段的难点之一。

以下就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解读而进行是否重复授权的判断以及克服重复授权问题的处理方式提出了一些观点和建议。

2.重复授权的判断(1)用途限定产品案例1:发明申请的权利要求:1.一种用于雪糕板的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

实用新型权利要求:1.一种吸尘检验挑选台,其特征在于:……。

案例分析:判断二者保护范围是否相同时重点应当关注“用于雪糕板”这一用途限定是否带来产品结构和/或组成的不同。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

以案说法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例指引专利复审无效是指对已授权的专利进行复审,并在复审过程中得出无效结论,即原先授予专利的授权无效化。

下面将通过介绍一个典型的专利复审无效案例来为大家提供参考内容。

案例名称:某电商公司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复审无效案简述:某电商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购物车购物车数量控制方法的专利,该专利主要描述了一种通过设置购物车下单限制数量的方法,以实现商品销量和库存的合理协调。

然而,在复审过程中,复审委员会认为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属于常规的量化控制手段,缺乏技术上的创新和突破,且无法达到专利所宣称的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委员会得出了该专利无效的结论。

案例内容:1. 专利背景介绍详细介绍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和专利的背景。

例如,说明购物车数量控制在电商领域的重要性和问题,以及该专利的创造性和创新性。

2. 专利实施方法详细描述该专利的实施方法,并分析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之处。

同时,对该实施方法的技术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并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

3. 专利复审过程介绍专利复审的流程、时间和相关的复审材料。

重点描述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查意见和分析思路。

包括委员会对专利技术特点的质疑、对技术效果的评估、对申请人的听证要求等内容。

4. 无效结论及理由详细说明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无效结论及相应的理由。

主要包括对实施方法缺乏技术创新和突破的评价、对技术效果无法达到的质疑等。

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先例案例来支持无效结论。

5. 对专利申请人的建议根据无效结论和理由,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相关建议。

可以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技术创新性的要求、对技术效果的明确说明、对现有技术与实施方法的比较、对商业可行性的考虑等。

6. 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启示分析该专利复审无效对该电商公司和相关领域的影响,并提取出相关启示和经验教训。

可以讨论专利复审无效的影响和对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商业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并对类似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出相关建议和警示。

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实务处理

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实务处理

浅析禁止重复授权原则的法律实务处理作者:尹雪英刘爱军来源:《发明与创新·大科技》 2013年第10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尹雪英刘爱军《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从立法本意上讲,禁止重复授权是对专利独占性的保护,也是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

从专利权人的角度来说,在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可以凭借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实施许可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如果出现重复授权,专利权人的利益就缺乏有效保障。

从公众角度来看,专利重复授权意味着不合理地提高了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成本。

因此,不得重复授予专利权是有专利制度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我国禁止专利重复授权的法律体系我国禁止专利重复授权原则是一个由多项子原则形成的“集合”,其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是核心原则,也是最后一道防线。

首先,对于申请人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了两份或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形,可由“先申请原则”来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同样发明创造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如果在先申请是抵触申请(指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已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那么这一申请就为被审查之申请的抵触申请)或已经构成在后申请的现有技术,应当根据“新颖性原则”或“抵触申请原则”进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在审查实践中,《专利法》第九条只作为一种补充措施,用于解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能适用的情形,来避免对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二、审查实践中的法律实务处理1.审查实践中的通常处理方法表1列出了审查实践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通常处理方法。

需要强调的是,表1中的“申请人相同”不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况。

且在审查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表明申请人与专利权人的不同是因变更所致,且二者申请日相同,则对该申请应当使用《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该申请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驳回该申请。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

关于重复授权问题的探讨摘要:避免重复授权作为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多项专利权之间的冲突。

然而,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中仅仅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判断原则,却并没有在操作层面给出统一的判断基准,在某些情况下会导致审查员在审查中产生困惑。

本文对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要求的清楚和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权利要求的重复授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结合具体的案例,对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以及如何判断重复授权提出了个人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重复授权;实质审查;不清楚;不支持前言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上述条款规定了不能重复授予专利权的原则,禁止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多项专利权,是为了防止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2],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仅部分重叠的,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体现在其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上,因此,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实质上是判断两项权利要求是否保护了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即以技术方案为单位进行判断。

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针对产品发明,很多申请人既希望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尽快获得专利权,又希望通过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更为稳定的专利权,往往会在申请日同时提交内容相同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而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会因为各种原因修改权利要求,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基本上大都以原始文本授权,这样在发明授权时就需要判断此时的权利要求是否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判断中相关法条及特殊案例分析

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判断中相关法条及特殊案例分析

终止 , 且 申请 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 的 , 可 以授 予发 明
专利权 。
新专利法第 2 2条第 2款 : 新颖性 , 是 指该 发 明或者 实用 新型不属 于现有技术 ; 也 没有任 何单位 或者个 人就 同样 的发 明或者实用新 型在 申请 日以前 向国务 院专 利行政部 门提出过
不允许 。
上述条 款在 最 近一 次 专 利 法修 改 中均有 较 大 的改 动 ,
2 0 0 9年 l O月 1日开始 实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专利 法》 ( 下 称新专利法 ) 中修改为 : 新专利法 第 9条第 1款 : 同样 的发 明创 造只能授 予一项 专利权 。但是 , 同一 申请 人 同 日对 同样 的发 明创 造既 申请实 用新型专利又 申请发 明专 利 , 先获得 的实用 新型 专利权 尚未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专利审查协作北京 中心 , 北京 1 0 0 1 9 0 ) 摘 要: ‘ ‘ 禁止重复授权原则” 是专利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 通 过对特殊 案例处理 方式的讨论 , 对新 旧专利 法 中有 关重复授
权 的 法条 进 行 分 析 , 以便 更好 地 防 止 重 复授 权 的发 生 。 关键词 : 重 复授 权 ; 同样 的 发 明 创 造 ; 抵 触 申请
内容 相 同 的两 份 申请 都 授 予 专 利 权 , 就 会 导 致 对 同 样 的 发 明
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 , 对 同样 的发 明创 造 只能授予 一项
专利权 , 否则 , 多项专利权之 间会 发生 冲突 , 不能 有效保 护发 明人的利益 ; 同时 , 也防止同样 的发明创 造通过获得 多项 专利
只 能被 授 予 一项 专 利 。

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以及禁止重复授权概念的清楚化区分

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以及禁止重复授权概念的清楚化区分

先申请原则、抵触申请以及禁止重复授权概念的清楚化区分禁止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以及新颖性中的抵触申请是《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相互之间存在联系和区别,按照目前的理解,相互之间存在重叠。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已将抵触申请扩展到本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由此可以对上述各个概念进行重新的界定,有利于理解和审查运用。

本文拟从目前对这三个要领的理解出发,提出对其进行清晰的划分和界定的建议。

一、目前对各概念的理解对于《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句关于禁止重复授权的规定,在《专利法》中存在三个与之相关的概念。

第一个是传统新颖性(即申请应相对于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即目前专利法中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这是《专利法》最根本的概念之一。

第二个就是抵触申请,其在《专利法》的规定中被纳入到新颖性范围,但很明显这一类证据显然与传统新颖性概念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

第三个是先申请原则,相当于目前《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的内容。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四个概念之间划分不清楚,导致适用法条复杂化,容易导致混乱。

此前审查指南(2001年版)中某些概念没有进行明确区分,如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节中曾有如下表述:“由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因此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重复授权,审查员在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检索是否存在损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显然这里将抵触申请与重复授权概念相提并论。

对此,2006年版审查指南作了一定的改进,但仍然不够完善。

根据《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导读》第34页最后一段指出:原《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这就是“先申请原则”。

尤其指出:先申请原则也能起到防止重复授权的作用,但是它仅仅涉及“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所要防止的一种情况,对同一人同日或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以及对不同人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两份以上专利申请的情况均未涉及。

专利权重复授权法律后果(3篇)

专利权重复授权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

专利权的授权和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专利权重复授权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重复授权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专利权重复授权的定义专利权重复授权,是指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被授予多项专利权。

这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被授予多项发明专利权;2. 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被授予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3. 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被授予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

三、专利权重复授权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专利权重复授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同一国家或地区内被授予多项专利权的,其专利权无效。

”因此,专利权重复授权属于违法行为。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专利权重复授权可能导致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被重复授权的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其专利权对他人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专利权重复授权可能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影响公平竞争。

3. 行政处罚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专利权重复授权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吊销其专利证书。

4. 民事责任专利权重复授权可能引发民事纠纷。

在此情况下,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专利权重复授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专利权人故意重复授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6. 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专利权重复授权的专利权无效。

这意味着,被重复授权的专利权将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人不能再享有该专利权所赋予的权利。

专利权限制制度经典案例

专利权限制制度经典案例

专利权限制制度经典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在专利权这个神秘而又重要的领域里,存在着一些非常经典的限制制度案例呢!就说那个著名的“智能手机专利大战”吧!几家大公司为了争夺智能手机相关技术的专利权,那是争得不可开交啊!就像一场激烈的拔河比赛,各方都使足了劲。

其中一家公司声称对方侵犯了他们的专利,非要打官司不可,这可把对方惹急了,“凭啥说我侵权啊?”这场大战持续了好久,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可把大家给折腾坏了。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药品专利的。

有一款救命药,研发公司拥有专利权,价格定得超级高,这让很多患者根本用不起啊!这不是要人命嘛!这时候,就有人提出了,“难道就不能对这专利权做点啥,让药价降下来吗?”于是,各种讨论和争议就来了。

政府也不得不介入,考虑是不是要对专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患者的权益。

再想想看,假如没有这些专利权限制制度,那会怎么样?是不是那些大公司就可以随意垄断市场,想怎么定价就怎么定价?是不是一些重要的技术就会被少数人牢牢把控,而其他人只能干瞪眼?那可真的是太可怕啦!所以说,专利权限制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就像是一个平衡器,让竞争更加公平,让技术能够更好地为大家服务。

我觉得啊,我们应该重视和正确运用专利权限制制度,不能让它成为某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而要让它真正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贡献。

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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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案例看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案情简介1991年2月7日,舒某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2月26日被授予专利权即在先使用新型专利,专利号912112220,该专利权于1999年2月8日因权利期限届满而终止。

1992年2月22日,舒某提出了另一项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10月13日被公告授权即在后发明专利,专利号921064012。

2000年12月22日,请求人山东省济宁无压锅炉厂对在后的发明专 (1)
由此可见,终审法院之所以会对本案做出了与一审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同的处理结果,主要是对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而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但是同样的发明创造既可以1由不同的申请人向专利局同时或者先后提出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也可以2由同一申请人先后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申请。

对于1种情况,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最终获得专利授权的只可能是其中的一个申请人,而不能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不同的专利申请人。

而对于2种情况是否属于的重复授权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专利申请人既想获得实用新型的快速授权又想获得发明专利的较长时间的保护,从而会对同一发明创造先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在该技术公开之前又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对于上述接力式的申请,目前我国专利审查的一般做法为如果发现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的另一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在尚未授权的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它条件时,应通知申请人进行选择…申请人可以放弃其已经获得的专利权,也可撤回其尚未被授权的申请。

【2】由于本案中,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舒某的发明创造符合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而其就同一发明创造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已届满,所以舒某已不存在在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选择的可能性,从而直接就授予了舒某发明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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