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管理条例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https://img.taocdn.com/s3/m/3921bc2f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ff.png)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自动扶梯、供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责任由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
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设备安全管理第四条设备检查与维护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检查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条安全培训与意识提升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和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等。
第六条应急预案与演练设施设备的所有者、经营者或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设备故障、事故等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以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监管与处罚第七条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负责对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管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进行。
第八条违法行为处罚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
同时,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其他规定其他与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相关的事项,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第十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条例解释权归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是《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的内容,旨在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f67ad4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b8.png)
设备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公司设备管理的规范,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和安全性,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
第三条设备管理原则设备管理应树立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维护与保养相结合,加强科学化管理,规范作业,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二章设备管理体系第四条设备管理体系的构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体系,包括设备选择、采购、验收、保养、维修和报废等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
第五条设备选择和采购1.设备选择应根据实际生产和工作需要,综合考虑设备的生产效率、成本和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全面评估确定具体配置方案。
2.采购设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由专业的采购负责人员采购,确保采购的设备质量符合要求。
第六条设备验收和保养1.新购设备在到货后应进行全面验收,包括检查设备的外观、功能和性能等方面,确认符合购买合同、技术规格和标准。
2.针对生产和工作需要,制定设备保养计划,保养标准应符合设备的技术规格和操作规范,保养操作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第七条设备维修和报废1.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修处理,维修过程中应把握好时间和质量双重要求,确保设备的及时修复和质量安全。
2.当设备达到使用寿命或因故障不能修复时,应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报废处理,防止因设备老化和失修而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和环保第八条安全生产公司应加强对设备生产和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控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实践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设备环保公司应把环保融入到设备管理的全过程中,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设备材料和设备产品,确保设备的环保性能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设备管理考核第十条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环保、安全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效果不良、责任不到位等情况进行问责和激励。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60a9c251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14.png)
(最新版)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水利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原则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责任到人、全面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公共设施设备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维护保养情况应当有记录、有检查、有验收。
第六条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保障措施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要求第七条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公共设施设备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标准和要求,保证公共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八条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和检验所有权人应当定期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对检查和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公共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第四章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设施设备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行业自律公共设施设备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规范,提高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对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公共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条例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fc8165f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12.png)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原则为了加强施工现场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施工质量,降低施工成本,制定本条例。
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施工现场所有设备的管理活动,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改造和报废等。
第三条管理责任施工现场设备的管理责任应由设备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单位、设备维修单位等共同承担。
各管理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验收第四条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应根据施工需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设备采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质量。
第五条设备验收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性能、配件、技术资料等。
设备验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三章设备安装与调试第六条设备安装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确保设备安全、稳定,避免对设备造成损坏。
第七条设备调试设备调试应在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内容包括设备性能、安全防护等。
设备调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设备使用与维护第八条设备使用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并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第九条设备维护设备维护应按照设备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关键部件的磨损和性能下降在合理范围内。
设备维护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条设备改造设备改造应根据施工需求,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
设备改造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章设备报废与处置第十一条设备报废设备达到报废条件时,应及时报废,并进行处置。
设备管理条例
![设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a56f7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b5.png)
设备管理条例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单位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使用成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使用、专业维修、综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管理应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诚信运作、勤勉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注重质量、安全、环保、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设备的购置第六条设备采购应按照预算计划和使用需求编制采购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七条设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认的原则,不得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设备采购应优先选择能满足单位需求的合适设备,遵循节约资源、高效节能的原则。
第九条设备采购应进行全面的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确保设备的性能、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第十条设备采购应签订正式合同,并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合同应包括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保修期限等内容。
第十一条设备采购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不得购买侵犯他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设备。
第十二条设备的验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进行,对不合格设备应及时退换或索赔。
第三章设备的接收和使用第十三条设备接收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并制作设备验收报告,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账,对每台设备进行编号管理,记录设备的进出、维修、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使用设备,做好设备保养和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设备使用人员应合理利用设备,不得私自占用、借用、转让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23cb82001a37f111f0855b65.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 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所从事的设备规 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 机 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 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 理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守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专业服务活动和安全运行的方针, 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 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积极采用以下先进方法与手段: (一) 计算机辅助管理(二) 寿命周期费用理论与方法; (三) 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 (四) 以修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 (五) 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的设备改造技术; (六)其他设备管理先进方法与手段。
第九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国 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 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 档案资料管理,建立设备管理信息系统, 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https://img.taocdn.com/s3/m/1a70327a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fc.png)
公共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完善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运营、维护、使用和管理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水利设施、电力设备、通信设备等。
第三条安全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维护单位、使用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安全管理措施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定期检测维修、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等。
第二章设备建设第五条设计规范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设备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满足安全要求。
第六条施工安全公共设施设备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遵守相关的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估公共设施设备建设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应纳入决策过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设备运营第八条运营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明确运营责任和工作流程,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维护工作。
第九条安全检测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状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应急预案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四章设备维护第十一条维护责任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单位应履行设备维护责任,定期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二条维护记录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单位应建立维护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备的维护情况和维修记录,便于追溯和分析设备故障原因。
第十三条故障处理公共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备的安全,并进行故障分析和处理,防止类似故障再次发生。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d4d975e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d0.png)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维修等活动。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第五条生产许可生产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特种设备。
第六条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应当遵守安全技术规范,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七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第八条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特种设备检验和维护,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环保。
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和维修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资格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格,并按照资格范围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条检验、检测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检验、检测规定,保证检验、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维修规定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维修资格,并按照维修资格范围进行维修。
第四章事故处理和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统计和分析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和分析特种设备事故,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国家设备管理条例
![国家设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9ca756b0d4d8d15abe234ed0.png)
设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买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四)小握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8479af79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11.png)
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二章维修保养第一节维修保养的目的和原则1. 维修保养的目的是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维修保养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节维修保养的责任1. 设备维修保养负责人应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执行。
2. 维修保养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
3. 维修保养人员应及时记录和报告设备故障,并及时处理。
第三节维修保养的内容1. 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和各部件的工作情况。
2. 清洁设备和设备周围的环境。
3. 检查设备的润滑和冷却系统,并及时添加润滑剂和冷却剂。
4. 检修和更换设备的磨损部件,修复设备故障。
第三章管理第一节设备管理制度1. 设备管理制度应明确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2. 设备管理制度应定期评估和更新,确保其适应实际需要。
第二节设备档案管理1. 设备档案应详细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维修保养记录和故障处理情况。
2. 设备档案要定期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和准确。
第三节安全管理1. 设备管理部门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培训。
2. 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四章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第五章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及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请遵守执行。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条例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cf93ecd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3.png)
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法》的规定,为了保障设备备品备件的有效管理和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备设备备品备件管理需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设备备品备件指的是维持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材料、配件、附件和工具等。
第二章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机构第四条各单位应设立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机构,负责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配发、登记、保管、维修和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设备备品备件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专业知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第六条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应按照实际需要和质量要求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设备备品备件的购置应通过公开招标、询价或协议等方式进行,确保购买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第四章设备备品备件的保管与维修第八条设备备品备件的保管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完整和易于查找。
第九条设备备品备件的维修应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第五章设备备品备件的更新第十条设备备品备件的更新应根据设备的技术更新和维护需要,及时进行更新,以提升设备的性能和效益。
第十一条设备备品备件的更新应符合相关的市场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过必要的测试和审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其他涉及设备备品备件管理的事项,依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和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23范文免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c7bdfbc0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6b.png)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特种设备所必须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三、特种设备的分类特种设备根据用途和安全性质可分为几类:1. 压力容器类: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等。
2. 电梯类: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等。
3. 起重机械类:包括吊车、桥梁起重机等。
四、特种设备的安装与验收1. 所有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工作。
2. 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过有关机构的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五、特种设备的操作与维护1. 使用特种设备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岗位资质证书,经过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复审。
2. 特种设备的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越权操作,禁止未经授权操作他人设备。
3. 特种设备的维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按照维护手册和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1. 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人员的安全,并第一时间报警。
2. 组织人员进行应急疏散,同时进行事故现场隔离和保护现场的证据。
七、特种设备的报废与废弃处理特种设备达到报废期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废弃处理。
废弃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八、特种设备的监督与检查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专人负责监督和检查。
2. 有关行政部门会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和整改要求。
九、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之前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政策不适用于本条例的有关事项。
设备备件仓库管理制度条例
![设备备件仓库管理制度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d769d68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38.png)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设备备件的安全、高效管理,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备件仓库的管理。
第三条设备备件仓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严格管理,规范操作;3. 质量保证,及时供应;4. 合理库存,降低成本。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仓库管理员职责:1. 负责设备备件的收、发、存、退等日常管理工作;2. 负责仓库的清洁、卫生和防火、防盗等工作;3. 负责设备备件的账目登记、盘点和统计工作;4. 负责对设备备件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员职责:1. 根据生产需求,制定设备备件采购计划;2. 严格执行采购流程,确保采购质量;3. 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掌握备件价格信息;4. 协助仓库管理员做好设备备件的入库、出库工作。
第六条设备维修人员职责:1. 负责设备维修过程中所需备件的领用和归还;2. 及时向仓库管理员反馈备件使用情况,提出备件采购建议;3. 参与设备备件的盘点工作,确保备件数量准确。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七条设备备件入库流程:1. 采购人员将采购到的设备备件送至仓库;2. 仓库管理员核对备件数量、型号、规格等信息;3. 对备件进行检查,确保质量合格;4. 登记备件入库账目,妥善存放。
第八条设备备件出库流程:1. 设备维修人员填写备件领用单;2. 仓库管理员核对备件领用单,发放备件;3. 设备维修人员确认备件领用情况,签字确认;4. 仓库管理员登记备件出库账目。
第九条设备备件盘点流程:1. 仓库管理员定期对设备备件进行盘点;2. 核对备件数量、型号、规格等信息;3. 对账目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4. 对盘点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盘点报告。
第四章奖惩第十条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工作表现优秀的仓库管理员、采购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设备备件损坏、丢失或浪费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条例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8ce9c4d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dc.png)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
第二章特种设备分类与安全技术要求第五条特种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生产与经营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所经营的特种设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第五章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检测,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新条例,实际的管理制度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公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增订版)
![公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增订版)](https://img.taocdn.com/s3/m/9c5bd90e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7.png)
公共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条例(增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科学规划,加强监督,确保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四条主管部门责任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第五条运营单位责任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责任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设施,不得违规操作或滥用设施,同时应当配合运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公众责任公众应当遵守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规定,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设施或妨碍正常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安全评估公共设备设施的建设、改造或重大维修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设施的安全性。
第九条安全设施公共设备设施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安全标志等,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第十条安全培训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安全监测公共设备设施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系统,及时获取设施的工作状态和安全信息,以便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应编制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危险源、应急措施和责任分工,确保在突发情况下的及时应对和救援。
第十三条安全宣传公共设备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加强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明的使用行为。
第十四条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共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安全问题,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暂停使用等行政处罚:1. 违规操作或滥用公共设备设施;2. 故意破坏公共设备设施;3. 未及时报告安全隐患或故意隐瞒安全问题。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pptx
![(2020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备管理条例.pptx](https://img.taocdn.com/s3/m/b1c417a7856a561253d36f37.png)
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相
关科学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
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 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进口境外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进口境外落后的耗能设备。
学海无涯
第三十六条 设备使用单位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 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设备资报废。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设备,不准转 让与 租赁使用。
第六章 设备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 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应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符合 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并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 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九条 设备生产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 应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过程中,设 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十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 淘汰制度。淘汰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公布。单位必须自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的期限起,停止生产、销售、购置和使用列入 淘汰目录的设备。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0bb7901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a2.png)
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规范企业对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二、工器具管理1. 应根据工种的不同,合理分配和使用工器具,确保工作质量和安全。
2. 工器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或另行安排存放,严禁私自带离岗或随意放置。
3. 工器具保养保管人员应按照制定的保养保管流程进行操作,并定期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
4. 对于有故障或损坏的工器具,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及时记录维修情况。
5. 对于不符合使用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器具,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设备管理1. 设备管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2. 设备的启动、停车和操作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不得擅自调整设备参数或进行其他不正当操作。
3.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安全和干净。
4. 对于设备的故障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维修。
5.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做好维护记录。
四、安全防护用具管理1. 根据工作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2. 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3. 对于已损坏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具,应立即更换,并及时记录更换情况。
4. 不得私自拆卸或改变安全防护用具的结构,不得随意更换或减少安全防护用具的种类和数量。
5. 定期对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功能。
综上所述,工器具、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执行,才能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企业应加强对工器具、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意识,不断改进管理方法,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edb12be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56a2736.png)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条例仪器设备是川酒研究院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仪器设备的管理1.各实验室应明确一名专、兼职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理好交接手续。
2.实验室应制订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予以遵守,使用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3.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送修,以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需拆改,应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5.为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验室可对外承担实验、测试、加工等任务,所得经济利益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全部责任,未经管理人员允许,任何人不能自行使用、移动、调换或借出仪器设备。
7.使用仪器做好使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切断电源做好仪器仪表的清洁工作,所有仪器设备需爱护、珍惜使用。
二、仪器设备添置、验收和建档1.添置:实验室根据科研和检测业务需要添置新仪器设备,实验人员统计后报给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仪器设备添置规定负责召集研究院相关人员进行添置论证,按公司规定程序购买。
2.验收:仪器到货、安装和调试后,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验员做好验收工作。
3.建档:验收合格后,按川酒研究院要求做好固定资产登记事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从仪器申请购买至验收后的所有资料进行备份保存(具体有购置申请书、购置合同、发票、验收记录、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和供货厂商联系人及方式等)。
三、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操作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实验室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1.新购置的仪器设备,要由仪器设备管理员组织相关实验室人员,在仪器设备厂商技术支持下,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和自校的培训,每个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掌握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1)仪器设备的结构,重要组成部分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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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对《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新疆建设兵团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为了提高设备管理水平,规范设备管理工作,我们起草了《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现印送你们,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5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设备管理协会。
联系人:李长征、彭小瑞、张文一电话:(010)68054833、68054954传真:(010)68054953附:一、《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二、关于起草《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二00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一: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
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买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采用下述先进方法与手段规范设备管理:(一)计算机辅助管理;。
(二)以寿命周期费用理论指导设备选型、改造与更新;(三)预防维修与事后维修相结合;(四)小握复性技术为主的设备修理方法;(五)以微电子技术为重点进行设备技术改造。
第九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高效、精干的设备管理与维修机构和人员。
国家倡导优先利用设备资源市场和专业化维修服务。
第十条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和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与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管理基础工作,完善凭证管理、数据管理、定额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规划、决策和改进设备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设备技术管理,重视增加设备的技术含量,采用先进的检测、修理、改造技术,适时进行设备更新,不断提高设备性能。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第十六条单位对设备资产购置或建造应进行可行性分析。
寿命周期费用评价和安全、节能、环保性能评价。
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设备投资决策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界定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折旧,并保证企业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十八条除依照法律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购置或建造应实行招标和投标制度。
第十九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监理的项目外,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实行监理制度。
自制设备应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并将价值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自制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和特种设备实行资产安全保险。
第二十一条单位抵押其拥有的设备资产,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注册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设备价值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处置实行技术鉴定与价值评估,按质论价转让或淘汰报废。
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第二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
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
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
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二十八条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放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设备操作者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检修工的岗位培训,应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或委托相关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复核。
第三十条发生设备事故,应当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与类别,确定责任者,并做出妥善处理和完善防范措施。
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设备事故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设备国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单位不得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国家明令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
第五章设备节约能源第三十二条设计、制造耗能的设备,应符合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的原则,达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资源配置状况,定期发布淘汰耗能设备目录。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其生产、销售单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一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进口境外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进甲境外落后的耗能设备。
第三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资产报废。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六章设备环境保护第三十七条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应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并配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治理或改造。
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九条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在规定时段作业。
第四十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单位必须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厂和使用淘汰目录中规定的设备。
列入淘汰范围的严重污染环境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七章设备资源市场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
设备租赁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技术信息市场及其它中介服务市场等设备资源市场,促进设备资源合理流动。
设备资源市场的交易与服务买行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并委托设备管理社会团体制定各类设备修理技术标准和检修定额,以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和公平交易。
在国家、行业和地区修理技术标准不齐全的情况下,设备修理企业应自订标准,并根据相关标准制定设备修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的企业,须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资格认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十四条生产和销售设备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并附合格证。
严禁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第四十五条从事经营性出租设备的单位,应保证设备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测与维修。
承租设备的单位应合理使用并及时维护。
第四十六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转让实行拍卖。
拍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单位组织。
第四十七条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和耗能过高、污染严重的设备,应交售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单位进行解体销毁。
第四十八条从事设备招标、设备监理、设备资产保险、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设备抵押、拍卖等项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或者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设备管理社会团体进行资质审核,合格者由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章注册设备工程师第四十九条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设备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注册设备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设备管理业务的工程师。
第五十一条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
有关教材、考试大纲和试题由国家教育部门负责并委托全国性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编写,由人事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