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何以不归农?地权归农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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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范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则。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张,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发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发展创造的。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1.古代时期:在古代,土地是由君主所有,并通过封建制度进行分配。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主要分为国家领地、贵族领地和农民土地。

土地是根据君主的政治利益和财富分配的,并通过乡村社会和部落制度管理和使用土地。

2.秦汉时期:在秦汉时期,实行了集权的封建制度,土地由皇权统一管理。

封建制度中的土地分为官田、私田和公田。

官田是国家的土地,由官吏和农民共同耕种。

私田是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可以自由买卖。

公田则由国家分配给低收入和无地的农民使用。

3.南北朝时期:随着南北朝时期的动荡,土地制度出现了比较大的变化。

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封建礼制和土地分配的关系更加紧密。

官僚团体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土地,土地被更加私有化。

4.唐宋时期:唐宋时期,农民开始在北方和南方进行大规模耕种,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

土地收入的增长和土地的私有化促使地主阶级的兴起。

地主拥有大量土地,并雇佣农民进行耕种,形成了一种类似奴隶劳动的地主经济制度。

5.元明清时期:元明清时期,土地制度经历了较大的变革。

元代土地税收制度相对简单,通过“丁役法”对农民进行强制耕种。

明代土地制度,实行土地公田制,并进行了土地的重新分配。

清代废除了明代土地公田制,实行了私田制,土地归农民私有。

6.现代时期:中国土地制度在近代经历了多次重大变革。

中华民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存在不平等分配和地主土地集中的问题,这成为革命运动的重要动因之一、中共建立新中国后,土地制度进行了彻底的。

1950年代初,实行土地,实现了农村土地的公有制,通过分田单,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此后,农村实行了集体经济和土地承包制度。

1980年代中期,中国进一步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有效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总结来说,中国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经历了从封建制度、皇权统一管理到土地的私有化,再到公有化和集体化的转变。

近代以来,中国土地制度的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农业生产的效率。

古代土地所有制演变的趋势

古代土地所有制演变的趋势

古代土地所有制演变的趋势
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演变趋势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部落公有制:在原始社会中,土地属于全体部落成员共有,没有私有的概念。

人们根据部落成员的需要进行土地的分配和利用。

2. 封建制度的出现:随着农业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增加,农民和地主之间形成了封建关系。

地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而农民则以缴纳租税或劳动来使用土地。

3. 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出现:在一些社会中,土地所有制发展到了农奴制或奴隶制阶段。

地主拥有土地和农民或奴隶的所有权,农民或奴隶则被迫为地主提供劳动和生产。

4. 私有制的出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或家族开始拥有私有的土地所有权。

私有制的出现与地主阶级的消失有关,农民成为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和所有者。

5. 地主和农民的权益保护:在一些社会中,尤其是现代社会中,政府开始出台土地法律和政策来保护地主和农民的权益。

这些法律和政策确保土地的合法拥有者能够稳定使用和收益土地,同时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使用权。

总的来说,古代土地所有制的演变可以从部落公有制逐渐发展到封建制、农奴制
和奴隶制,最终出现私有制。

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社会逐渐建立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以保护地主和农民的权益。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

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第一篇:我国历代土地制度演变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1.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2.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3.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

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

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军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实行了占田制。

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

规定: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

简述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是:土地革命、工商业改革和财政金融改革。

一、土地革命土地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核心内容之一。

在旧中国,土地集中在封建地主和买办资本家手中,农民遭受剥削和压迫。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能够拥有土地并自主经营。

为实现这一目标,革命者提出了“地权归农”的口号。

土地革命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并分配给农民。

通过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解决了农民缺乏土地的问题,使农民能够拥有自己的土地并从事自主经营。

二是进行土地改革,推行农村合作社运动。

通过推行农村合作社运动,农民可以共同经营土地,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

三是推行土地法制建设,确立土地的所有权和流转权,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二、工商业改革工商业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另一个重要经济纲领。

在旧中国,工商业受到外国帝国主义和买办资本家的控制,国内工商业发展受到限制。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工商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革命者提出了“工商业归民”的口号。

工商业改革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收回外国帝国主义和买办资本家控制的工商企业。

通过收回外国帝国主义和买办资本家控制的工商企业,实现了对工商业的国家控制和管理。

二是鼓励和支持国内民族资本家发展工商业。

通过鼓励和支持国内民族资本家参与工商业发展,推动了国内工商业的繁荣。

三是推行工商业法制建设,确立工商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保护工商业的合法权益。

三、财政金融改革财政金融改革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另一项重要经济纲领。

在旧中国,财政金融体系受到外国帝国主义的控制,国家财政困难,金融体系不健全。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独立完整的财政金融体系。

为实现这一目标,革命者提出了“财金归国”的口号。

财政金融改革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独立的国家财政体系。

通过建立独立的国家财政体系,实现了国家财政的独立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权力集中。

中国古代土地兼并的原因及影响

中国古代土地兼并的原因及影响

中国古代土地兼并的原因及影响展开全文土地制度封建土地所有制: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国有制和农民土地所有制。

第一,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是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土地所有制。

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直至新中国建立初的土改才被消灭。

第二,封建土地国有制,其主要形式有王田制、屯田制和均田制。

(1)王田制:王莽改制时实行王田制,是井田制外衣掩饰下的封建土地国有制。

(2)屯田制: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曹操总结汉朝屯田经验实行屯田制。

曹魏的屯田制分军屯和民屯两种.其基本特点是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后来,金朝、元朝、明朝都实行过。

(3)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度,它始于北魏,隋、唐两朝相继沿袭,而且还被日本借鉴、吸取。

均田制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其基本特点是不触动地主阶级的利益。

又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第三,农民土地所有制。

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

中国古代土地兼并屡禁不绝,分析其原因,途径,及影响原因:1.根本原因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2.小农经济的脆弱性。

3.土地可以买卖。

4.封建地主经济实力不断装大。

5.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资本流向土地途径:1.土地买卖2.土地圈占3.官府剥削。

影响:1.影响封建国家的赋役征派和地租征收。

2.加剧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3.不利于民生的改善。

4。

不利于商业资本的积累,影响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土地兼并原因:①地主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兼并而且这是一种合法形式.②因为土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私有土地因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封建土地私有制.③只要封建土地私有制不被废除土地兼并的问题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所以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的趋势是愈演愈烈、不可遏制.土地兼并危害:①直接后果是导致大量自耕农丧失土地经济状况恶化从而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②由于自耕农是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土地兼并又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③地主阶级的势力的膨胀又会对封建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历代限制兼并的措施:①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②北魏颁布均田令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隋至唐初均田制的具体内容虽有所调整但基本精神不变.③因为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所以到明清时期土地兼并已经日益普遍不可遏制了.宋朝从立国之初就开始采取的“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顺应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趋势,使土地私有制渐趋成熟,较前代比较彻底地释放了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强大生产力,促使了租佃制的繁荣,是宋代社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的制度原因。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四次重大改革和反思2010-01-29 21:23自辛亥革命至今,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近百年的跨世纪的变革。

站在新中国60周年的历史关节点上回望之,它给我们带来强烈震撼和深思: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农村土地关系演化有中国之剧烈、之频繁;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像中国那样,土地归农是民心趋从的重要条件;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社会革命的动因和前导,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因此土地制度变迁中的政治稳定权衡多于经济效率权衡。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的土地政策、法律和制度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长期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本文梳理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经济理论、政策思想和制度特色,分析了中国革命和风暴时期的不同土地政策主张和实践,重点回顾了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的四次重大改革,反思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世纪变革中土地文化传统的影响和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

自辛亥革命至今,现代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98年的历程。

近百年的历史跨越了两个世纪,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历史时期。

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中国革命和风暴的时期(1911~1949.9),就农村土地制度变迁而言,先有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后有共产党的“耕地农有”的思想和打土豪分田地的实践。

蒋介石控制下的南京政府实际执行的土地政策,则背叛了三民主义的主张,极力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做法实际上为共产党以“耕地农有”为号召,动员农民参加革命推翻反动政权创造了条件。

“得民心者得天下”,“土地归农”再次成为民心趋从和革命成功的关键。

第二个历史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建设和转型发展的时期(1949.10~今),其间,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运动、家庭承包经营等三次重大变革,至今已形成“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一套完整的新型土地制度,从而加速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一、农业社会时期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时期,土地属于氏族或文贵家族集体所有。

土地的使用权由氏族负责管理和分配。

氏族首领拥有最大的土地分配权力,他们按照家族成员的需要和贡献分配土地。

但是土地使用权不能私有化,土地属于整个氏族的共同财产。

二、奴隶社会时期进入奴隶社会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

在这个时期,土地开始私有化,少数贵族和奴隶主拥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被用于奴隶经济的生产手段,贵族和奴隶主通过剥削奴隶的劳动来获取土地的经济利益。

同时,奴隶主也可以将土地租赁给农民或佃户使用,从中获取地租。

三、封建社会时期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从秦朝开始。

在这个时期,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化程度更高。

皇帝和封建贵族拥有绝对的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分封制度将土地分配给自己的亲属和功臣,形成了土地私有制。

土地使用权则被分封给下级势力,如公子、亲王、郡公等。

农民只能以佃户的身份,向封地的地主交纳地租和赋税,以换取土地使用权。

在封建社会时期,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显不对等。

封地的地主享有土地的绝对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农民则被限制在耕作和缴纳租税的角色中。

农民不仅要交纳地租,还要支付其他各种形式的赋税和劳役。

四、明清时期明朝时期,土地制度发生了一些。

明太祖设立了土地调查制度,统计全国土地资源,建立了土地簿册,对土地进行测量和划定界限。

这使得土地被正式确认和记录,为后来的土地私有化和交易打下了基础。

在清朝时期,土地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康熙时期实行“均田制”,将封建封地按户分为多块基本均等的田地,每户农民分得土地面积相当。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的负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总结起来,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从氏族共有到私有化的演变过程。

从农业社会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到封建社会时期封建贵族的私有土地所有权,再到明清时期土地被正式确认和使用权的分配。

这一演变过程影响了农业生产、社会政治结构和农民地位的变化,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土地制度是指关于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和发展。

本文将从古代社会开始,对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在古代社会,土地制度主要是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

这两种制度在不同的地区和时期有所不同,但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是以土地所有权和领地制度为基础的,君主将土地分封给有功者,作为封地的领主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他们可以自己种地,也可以从农民那里收取租金和劳役。

2. 奴隶制度:奴隶制度中的土地所有权由奴隶主拥有,奴隶是土地的使用者。

奴隶主可以把土地分给奴隶使用,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奴隶主。

奴隶主通过剥削奴隶的劳动来获取收入,从而巩固自己的地位。

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由于文化、宗教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封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和发展,土地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地主阶级逐渐形成,并且出现了更加复杂的土地关系。

1. 封建土地制度的建立:在封建社会中,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他们通过给农民分配土地来收取租金和劳役,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逐渐明确起来。

2. 农奴制度的出现: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出现了一些变化。

在欧洲的一些国家,特别是东欧国家出现了农奴制度,农民成为地主的附庸,受到地主的任意剥削和控制。

3. 农民起义的兴起: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导致了农民起义的兴起。

在欧洲,有很多农民起义,其中最有名的是英国的“圣杯战争”和德国的“农民战争”。

这些起义促使封建制度的土地关系进一步改变。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发展,土地制度也发生了变革。

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私有制的建立:资本主义社会将土地视为私有财产,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

近代土地制度解析

近代土地制度解析

近代土地制度解析近代社会历经长期动荡,战乱过后,每个时期的领导者都注重利用变革土地所有权来维持政治、社会稳定,实行地主、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按照不同历史阶段,近代土地制度变革大致经历了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三个大的时期。

一、太平天国运动时期土地公有按人口平分太平天国运动,是1851年1月11日洪秀全在广西桂平县金田村率众发起的我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农民革命运动,试图建立一个“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理想社会。

它以消灭地主剥削阶级,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为核心。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主要体现在洪秀全1853年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里,宣布废除一切土地私有权,实行“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遵照“无处不均匀”的平均主义原则平均分配土地。

以家为单位,按照人口多少,不分男女,重新分配土地,将土按产量高低,分为九等,好坏搭配,受田者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不得买卖转让;建立守土乡官制,以家为基础,二十五家为“一两”。

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政策,反映了农民想要获得土地的迫切愿望。

但是,这种土地制度是要在农业小生产的经济基础上废除一切私有制和平均一切社会财富,过于理想化的同时,还违背社会发展规律,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最后,为了保证革命战争对钱、粮及军需物资的需要,不得不实行“照旧交粮纳税”政策,实际上恢复了旧有的封建土地所有制。

二、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主张土地国有平均地权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改革以孙中山在三民主义里提出的平均地权最具代表性。

孙中山的土地思想来源于19世纪美国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亨利·乔治的土地国有和地税学说,后者认为土地是人类的财产,人人应有平等使用土地的权利,主张土地国有,但他没有反对没收地主的土地,主张征收土地税。

1908年,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阐述了平均地权的含义:“当改良社会组织,核定天下地价。

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多次演变。

以下是主要的几个阶段:
部落社会阶段:早期的中国,人们生活在氏族和部落组织中。

土地所有权属于氏族和部落,土地分配是按照世代相传或共同耕作的方式进行,土地经营主要采用共有制。

封建社会阶段:公元前11世纪,周朝建立,分封制度形成,土地开始按照封建等级和亲属关系进行分配。

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和封建地主享有土地所有权。

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领取封地以供生活和缴纳租税。

地租和赋税是封建社会的主要形式。

秦汉传统土地制度:秦统一六国后,推行半封建制度,将土地私有化,取消封建等级,实行以县为基础的乡里制度,土地分配由官府进行,农民成为土地的承包者,向国家缴纳租税。

隋唐均田制:隋朝和唐朝推行了均田制,以公平分配土地,实行土地的均贫富,农民土地持有比例逐渐增加。

均田制的核心是实行面积相等的田赋制,农民按照自身劳动力或人口数量分配土地。

宋元两代土地制度:北宋时期,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多样化的土地制度。

南宋推行保甲法,实行义务劳动和土地承包制,农民与土地的关系逐渐紧密。

元朝时期,
逐渐形成了官府占有大片土地的情况,出现了官田和私田并存的土地制度。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是从部落共有制到封建地主制、均田制和一些特定制度的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朝代的更迭,土地制度也随之调整和变化。

这些土地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秩序。

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的争论与新思维

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的争论与新思维

土地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的争论与新思维摘要: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本文从保持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必要性出发,倡导落实农民的权利,使用权市场化,继续提高国家对农业的补贴。

关键词:渐进改革土地制度产权在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中,我们针对土地采取了集体所有、承包到户的政策,不管怎么说它依然属于公有制经济,而正是囿于这种意识形态的约束,使得这种集体所有下的承包责任制天生的有缺陷,主要表现为农地的产权主体不明确,农地的产权残缺,一方面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拥有所有权,而集体的主题地位并不明确,在实践中村民集体的地位仅止于发包权,集体的所有权地位在国家的各种法律管制下,形同虚设。

如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而《民法通则》也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现实实践中,土地的转让权利最终由政府行使,从农民集体中低价收回土地,再也高价卖给开发商,从中获取巨额收益,“土地财政”已经成为许多地方政府的真实写照,这样就出现了“农民使用,集体所有,国家行权”的怪现象。

针对这种怪现象,国内产生了地权变革的两个基本思路,一为“依照宪法、完善集体”,以学者温铁军、李昌平等为代表;一为“地权归农,土地私有化”,以秦晖等众多学者为代表国内有学者提出要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产权,即土地制度的私有化改革。

只有地权私有化,农民利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而私有化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存在的前提与基础。

农民应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把地权还给农民,这是所有解决农村、农地问题的起点,也是农村其他制度设计与演变的起点。

只有把土地还给农民,让官员、开发商向农民要地,而不是从官员手里要地,农民才是主人,随后的农村制度演变才能以农民作为主任的地位为起点。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农民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农民问题

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农民问题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农民问题是一个历史悠久且复杂的话题。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制度一直是社会矛盾的焦点,农民问题也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探讨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农民问题,展示其演变与影响。

首先,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主要由皇帝及皇室家族、贵族地主和寺庙等一小部分人掌控着土地所有权。

农民只能作为农奴或佃农在土地上务农。

土地的集中归属导致了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平等的加剧。

富有经济实力的贵族地主能够拥有大片土地并利用农民劳动提高产量,而农民则被迫接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其次,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造成了重大影响。

多数农民只能在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而无法从事其他行业或获得其他收入来源。

这使得农民的生活状态基本上是原地踏步,难以改变。

与此同时,土地的集中归属和长期剥削导致了土地的劣化和农业生产能力的下降,农民的生活质量也难以提高。

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也使农民面临着严重的自然灾害问题。

由于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和政府对农民的保护不力,农民在面对自然灾害时往往无法得到及时的援助和救济。

此外,由于土地集中归属和农业生产能力下降的影响,农民往往无法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导致灾情加剧和农业损失增加。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农民问题也在不断演变。

在明清时期,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一些富有的农民开始转变身份,逐渐成为自主经营的农业商户。

然而,贵族地主的剥削仍然严重限制了农民阶层的发展。

直到近代社会的到来,土地革命和农民运动才推动了中国农村社会结构的重大变革。

总结起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与农民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问题。

土地制度的集中归属导致了社会不平等和贫富分化,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灾害问题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农民在近代社会中逐渐获得了更多的权益和地位。

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和农民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历史,认识到农民问题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论贵粟疏》原文、注解和译文

《论贵粟疏》原文、注解和译文

《论贵粟疏》原文、注解和译文《论贵粟疏》原文、注解和译文论贵粟疏[1]晁错[2]圣王在上[3],而民不冻饥者,非能耕而食之[4],织而衣之也[5],为开其资财之道也[6]。

故尧、禹有九年之水[7],汤有七年之旱[8],而国亡捐瘠者[9],以畜积多而备先具也[10]。

今海内为一[11],土地人民之众不避禹汤[12],加以亡天灾数年之水旱,而畜积未及者[13],何也?地有遗利[14],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15],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16]。

民贫则奸邪生[17]。

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18],不地著则离乡轻家[19]。

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

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20];饥之于食,不待甘旨[21];饥寒至身,不顾廉耻。

人情一日不再食则饥,终岁不制衣则寒。

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母不能保其子[22],君安能以有其民哉[23]?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24],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

民者,在上所以牧之[25],趋利如水走下[26],四方亡择也[27]。

夫珠玉金银,饥不可食,寒不可衣,然而众贵之者,以上用之故也[28]。

其为物轻微易藏,在于把握,可以周海内而亡饥寒之患[29]。

此令臣轻背其主[30],而民易去其乡[31],盗贼有所劝[32],亡逃者得轻资也[33]。

粟米布帛生于地[34],长于时,聚于力[35],非可一日成也。

数石之重[36],中人弗胜[37],不为奸邪所利[38];一日弗得而饥寒至。

是故明君贵五谷而贱金玉。

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39],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

春耕,夏耘[40],秋获,冬藏,伐薪樵[41],治官府[42],给徭役[43]。

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44],养孤长幼在其中[45]。

千年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制的转变

千年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制的转变

千年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制的转变封建制度是中国历史上千年的主要社会制度,它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

而地权制度的变迁,则是封建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转变过程。

本文将从历史的角度探讨千年封建制度与土地所有制的演变。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社会中,土地是封建贵族的私有财产,封建主通过土地赏赐、封爵等手段来巩固统治地位。

在这个制度体系中,土地所有权严重集中在少数统治阶级手中,大量农民成为地主的佃农,生活贫困,缺乏土地自主经营的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封建制度逐渐呈现种种矛盾。

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私有制的矛盾问题。

封建领主作为土地所有者,剥夺了广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导致了农民阶层的贫困和不满情绪的积累。

这种矛盾最终催生了农民起义的潮流,如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红巾军、黄巾军等。

随着封建制度的深入,土地所有制开始面临转变。

这一历程中,存在两个重要的节点——南宋时期的均田制和明朝时期的世宗耕地法。

先来看一下均田制。

南宋时期,面对连年战乱带来的社会动荡和农民起义的压力,南宋朝廷实行了均田制。

均田制重新分配土地,使得部分土地得到重新平均分配,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对改善社会稳定和农民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紧接着,明朝时期的世宗耕地法实质上加强了土地私有制。

世宗耕地法规定了土地的私有性,鼓励农民自主经营土地,并通过一些措施来提升农业生产力。

这一政策对农民自治和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进一步巩固了封建制度下的土地私有制。

然而,封建制度和土地所有制的问题在清朝时期达到了顶峰。

清朝统治者通过改革土地制度等一系列封建政策来维持封建统治,土地私有制呈现更加严重的状况。

农民丧失了最基本的土地经营权,加之天灾人祸的频繁发生,导致了农民不堪重负,社会动荡。

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封建制度和土地所有制开始出现剧烈的反转。

辛亥革命后,农民运动迅猛兴起,土地革命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一环。

土地革命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要彻底改变封建制度下的土地所有制。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几个理论问题董祚继“地者,政之本也〞——孟子“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

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马克思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这段精辟论述,对正在开展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三项试点工作去年初启动,目前已进入“下半场〞,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土地征收围确定等一些重大问题上仍然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改革推进既需要有关地方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也需要加强理论研究,用有说服力的理论成果“掌握群众〞、推动实践。

一、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调整,利益调整的关键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都涉及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被征地原用途还是规划用途,集体经营性建立用地直接入市取得的出让收益与实施土地征收转用的补偿费用之间的差额如何处置,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有偿退出产生的土地收益如何安排,归结起来,都是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问题。

这就是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涨价归公〞“涨价归私〞还是“公私兼顾〞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非农建立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这些规定实际上遵循了“涨价归公〔国〕〞的原那么。

但“涨价归公〞的理论和实践并非社会主义中国所独创。

英国经济学家约翰·穆勒较早提出这一主,在1848年出版的经济学著作中,他提出应把土地自然增长的价值收归社会所有,“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

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那么,他们终究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场就保存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1]其后,美国经济学家亨利·乔治开展了这一思想,指出:“土地价值不表示生产的报酬,……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占有土地者个人创造的,而是由社会开展创造的。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范文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范文

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演讲范文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主义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困境,回避这一要害问题,无论是土地的定期性调配还是财政赋税层面的改革都不过扬汤止沸而已,主义不除,地权困境就永远是一柄按在中华民族咽喉上的利剑。

一、地权基本格局《明史·食货志》曰:“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初,官田皆宋、元时入官田地。

厥后有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学田,皇庄,牧马草场,城壖苜蓿地,牲地,园陵坟地,公占隙地,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寺观赐乞庄田,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军、民、商屯田,通谓之官田,其余谓民田。

”官田和民田不完全等同于公有土地和私有土地。

官田,从产生依据看,包括皇帝的个别赐予、依法令设立(如屯田)、依官职取得为官服务的(如百官职田、边臣养廉田)、为公益目的(如学田);但是,从权属看,则包括国有土地(如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屯田等)、皇室所有土地(如皇庄)、官僚贵族所有土地(如赐乞庄田)。

这一点倒是表明了古代中国“官”与“公”之间的一种无法区分的暧昧关系。

民田,指官田以外的可买卖的土地。

经过元末战争,大批土地荒芜,战乱又导致大量流民,明王朝为恢复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采取了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因而地权趋于分散,自耕农所有占相当大比例。

这部分土地属于民田。

明代土地的权属格局是在官府主导下构建起来的。

朝廷有权宣布任何一片土地为官田,明初为财政目的抄没江南民田即为一例,发展屯田和鼓励垦荒扶植自耕农的政策也反映了官府对土地的直接分配。

所以,官府行为是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渠道之一。

其次是民事流转。

明代法律明确规定,官田“不许私自典卖” ,民田得以典卖、继承、赠予等方式流转。

明中叶以后,土地流转频繁,有“田宅无分界,人人得以自买自卖”之说。

民间典卖土地,自行立契,按则纳税。

但是,土地的民事流转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民间惯例的限制,主要是在典卖田宅时,本族、本宗、本姓的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民田的卖方不得自由选择买方,而买方如不具有与卖方同族、同宗或同姓的身份,则无权购买。

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农民地位

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农民地位

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与农民地位汉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间实行了一种独特的封建土地制度。

这一制度与农民地位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本文将深入探讨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是如何影响农民的地位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是如何运作的。

在这一制度下,皇帝作为封建制度的最高统治者,将土地分封给亲族、功臣和官僚,以奖励其对朝廷的贡献。

这些封地可以传承给后代,形成世袭的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者可以从这些封地中获得土地收益,如粮食和其他产物。

然而,这一制度对于普通农民来说并非十全十美。

首先,农民在这一制度下并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只是作为佃农或长工,通过出租土地或服务的方式获得生计。

这意味着农民的地位较为低下,缺乏自主权和独立性。

其次,封建土地制度使得富有的封建地主能够积累更多财富和权力,而农民却只能始终处于相对较低的社会地位。

虽然汉朝也有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如土地免赋和借贷政策,但这些政策并没有真正改变农民的地位。

因为封建地主仍然在收取高额的租金和利息,并通过各种手段压制农民,使其难以摆脱贫困和剥削。

此外,封建土地制度还限制了农民的流动性。

由于土地的世袭性,农民无法通过购买或自由选择土地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状况。

这导致了农民的社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被决定,很难有出人头地的机会。

这也阻碍了社会的流动性和进步。

然而,尽管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民地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忽视它所带来的某些积极影响。

首先,封建制度为农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生计来源。

虽然他们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佃农和长工的身份使得他们可以在封地中工作和居住,换取土地主的保护和生活所需。

此外,封建制度也为农民提供了一种与社会连接的途径。

在封地内工作,农民可以学习到农业和手工艺的知识,与其他农民互助合作。

这种社会联结有助于增强农民的集体力量,并为他们提供了一定的安全感。

总之,汉朝的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民地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尽管农民地位相对较低且受到地主剥削,但制度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相对稳定的生计来源和社会连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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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何以不归农?地权归农又如何?【内容提要】如果真正要讲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要讲的就是国家怎么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国家怎么剥夺农民的权利。

但是我们有些人现在讲的不是给农民提供公费医疗,而是剥夺农民的产权,然后让他终身当佃农自己种地养老。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是完全讲颠倒了。

因为这里讲的不是社会保障而是“社会剥夺”,或者说是社会“负保障”,即剥夺农民的权利。

土地如果说与“保障”有关,那也只能是享受保障的权利,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落实到个人,那还叫保障吗?农村土地问题首先是公民权问题税费改革后,土地问题成为当今农民问题的新热点。

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张晓山先生所说,土地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主体,而权利主体建设从来就不是一个纯粹经济问题。

我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实际上这也不是什么新观点。

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有这种观点。

1902年列宁在与民粹派论战时便指出:我们作为社会主义者对土地私有制没有什么好感,但“在警察国家里提出土地国有化的要求,就等于助长一切官僚习气”。

所以,谈土地所有制不能抛开政治社会背景。

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民主建设任重道远,而且在土地问题上经常出现“警察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抽象地谈国有、集体、个人所有制恐怕都很成问题。

现在在土地产权制度的设计上有人主张国有制、有人主张集体制、有人主张私有制。

可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到底什么所有制,到底哪一种产权是真正得到保护的呢?大家知道,在前不久,由郎咸平挑起的论战中很多人说国有产权受到侵犯。

但在我们这里国有产权受到的这种侵犯并不是以私人产权受到保护为前提的。

中国以强权为背景的化公为私和以强权为背景的化私为公是同时进行的。

一方面无制约的权力侵害公民的私人财产,一方面这种权力也在侵害公民的集体财产,而左手把百姓的私产以“国家”名义夺来,右手又把这些“国产”装进自己的私囊,这种我称之为“尺蠖效应”的戏法不是天天在变吗?国有、私有是如此,“集体”又如何?现在据说农地就是集体所有制,可是我们现在在征地过程中不仅农户没有多少发言权,即使社区集体也没有多少发言权,整个还是政府行为。

因此严格来说,在目前的这种条件下,也就是“权力侵害权利”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谈什么“有”的所有权恐怕都是空的。

我们现在谈地权问题,当务之急是解决“圈地运动”造成的问题。

如果仅仅从理论来谈,当然是用土地私有制对这种问题解决最有效。

土地不是农民的,有权者就可以随意拿走;是农民的,要征地就得农民的同意,而且是以他能接受的价格的自愿交易。

但是实际上,正如张晓山先生所说,以城市征地拆迁而言,法律承认的房产私有权也挡不住强征。

即使把土地所有权交给农民,在目前的条件下要征也还是能征。

换个角度讲,我们现在虽然不承认农户土地的所有权,但毕竟从法律上已经承认了农户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我们说,这个使用权可以长达30年,而且法律也肯定这种使用权是物权,可以交易。

现在征用土地,虽不需要与农民购买所有权,但至少还要购买使用权。

可实际上这个使用权的交易是否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呢?是否达不成合意则要等农民30年使用期期满再来征呢?当然不会,现在有权力的人要征土地,别说三十年,三个月都不会等。

在这个问题上完全不存在合意原则。

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地权问题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公民权问题。

历史上土地私有化兼并的误读与真相我们现在否定农民拥有产权的一个很重要的理由,就是农民一旦有了私有权就会发生土地兼并,就会产生无地农民。

但我觉得事实可能恰好相反,前年我在哈佛参加过一个关于中国土地问题的研讨会,会上有人提出中国应该实行农地私有制。

当时有一位美国学者提出如果实行私有制是否会产生无地农民的问题?但是中国人却没有这样问,相反,当时在场的几位中国人纷纷站起来用非常激烈的言词谴责土地私有制。

他们谴责土地私有制的理由恰恰是:实行了土地私有制我们就不那么容易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了。

那几位发言人都是土地管理部门的人,他们说:实行了农民土地私有制我们就不能搞土地批租,不能搞土地批租我们没法“经营城市”,我们的城市就不能发展得那么快。

说得简单一点,如果实施土地私有制,就不能搞“卖地财政”了。

理论家说土地私有制的害处是使农民失去土地,而实际管理土地的官员却说土地私有制的害处就是妨碍他们圈占农民的地。

一方是坐而论道的,一方是实际管理土地的,我相信大家有能力判断哪个说的更符合实际。

第三,过去我们在历史学上讲得最可怕的一个问题是租佃制,说租佃制就是土地私有、自由买卖导致土地兼并,甚至导致社会危机和农民战争等等。

这是土地私有制的理论反对者中最厉害的意见之一。

但是他们对历史知道多少,对土地制度史又知道多少?关于这些,我写过一些文章,这里只简单讲几个数字。

我们讲土地兼并,到底兼并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往往不做计量分析。

根据我初步的计量分析,三、四十年代即民国年间,在不同的地方有过不同的地权分布样本,根据目前我们看到的47个地权分布样本的基尼系数平均值,当然这个平均不是非常精确,因为没办法加权,每个样本的数量我们不知道。

但我认为,误差不会太大。

地权集中的基尼系数在旧中国土地改革之前平均是。

横向来讲,当时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地权分布系数都比中国高,也就是说中国的地权集中程度是最低者之一。

那时中国当然有社会危机,但你能相信危机的根源就是土地私有导致地权集中吗?纵向来讲,今天中国并没有土地私有制,但由于这些年来权力干预下的“二田制”、“圈地运动”等因素,中国目前已经有大量的无地农民,而农地分布已有相当大的不平均: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河滨分校格里芬等几位学者根据中国的相关数据做的统计,1990年代初中国农户实际使用土地分配的吉尼系数达到了,而另一份研究更表明,这一时期我国农村农户使用土地的基尼系数,在进行过土地重分的地区达到了,没有重分过的地区更高达,跟我前面讲的中国土改前的平均值相差并不远。

我们在既不私有也不自由买卖的情形下,用权力这根杠杆拨弄十几年,不也同样达到了地私有自由买卖了两千年才达到的“兼并”水平吗?其实,中国历史上即使有一定程度的土地兼并,主要也是由于政治因素造成的。

这和我们现在看到的情况一致。

被颠倒的农民“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最后而且最重要的是:在所谓土地保障问题上,很多人把问题讲颠倒了。

他们讲土地是保障,讲“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

的确,社会保障是不能私有化。

但这个概念根本讲的是承担社会保障的义务不能私有化。

也就是说你不能让人自己保障自己,而必须由社会或者国家或者社区等等来保障农民。

至于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则从来就是“私有化”的。

比如说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是我们每一个“私人”,而不是“国家”。

但买单的责任是国家。

国家买单给一个个“私人”看病,那是社会保障,如果反过来是私人买单给“国家”看病,那还叫“社会保障”吗?所谓不能私有化是指掏钱的义务你不能要农民来负担,得由国家、社区或者企业来支付。

可现在这项义务不是从来就私有化的吗?对农民来说我们根本就没有什么社会保障,从来都是让农民自生自灭。

即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的问题在中国根本就不存在。

中国即使在人民公社时代,社会保障义务一直就是国家不承担或者承担得很少,也就是“私有化”了的。

因此,如果真正要讲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要讲的就是国家怎么承担自己的义务,而不是国家怎么剥夺农民的权利。

但是我们有些人现在讲的不是给农民提供公费医疗,而是剥夺农民的产权,然后让他终身当佃农自己种地养老。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社会保障不能私有化是完全讲颠倒了。

因为这里讲的不是社会保障而是“社会剥夺”,或者说是社会“负保障”,即剥夺农民的权利。

土地如果说与“保障”有关,那也只能是享受保障的权利,享受保障的权利不能落实到个人,那还叫保障吗?如果说现在土地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那的确如此。

但假定土地是农民的保障,那到底是“土地使用权”给农民提供的保障多,还是“土地所有权”给农民提供的保障多呢?有种说法完全不符合逻辑:似乎农民只有“使用权”倒有了保障,如果所有权给了农民,反而农民的保障会变少了。

这等于说自耕农是没有保障的,沦为佃农他反而有保障了,这不是胡说八道吗?这种说法居然盛行一时,恐怕是有些国人缺乏基本逻辑思维能力的体现。

众所周知,所谓所有权,就是使用权、用益权、处分权……等一组权利的总和。

也就是说所有权包涵使用权,使用权不包涵所有权。

农民有了所有权也就保证了使用权,即使他自愿转让了使用权,也还可以自愿收回。

但没有所有权的话,使用权的保证只会更少,因为所有者可以收回它。

然而现在有些人却想要人相信:给了农民所有权他们就会无地可用,剥夺了他们的所有权反而可以不愁没地种了!防范圈地运动的关键何在但是我这里还要回到张晓山先生的说法。

关于地权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什么样的地权安排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一是什么样的地权安排能够防止出现社会危机。

而我认为今天中国地权问题的核心是如何防范由于地权引起危机的问题。

尤其是政府土地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是防危机,而不是农地利用效率怎么最大的问题。

防范圈地运动就是防范地权危机,防范圈地运动在经济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地权交给农民而不是交给官员。

当然,如前所述,即使是使用权你真正尊重它就不会产生圈地问题,如果不尊重,所有权也照样会受侵犯。

实际上,中国农村自1995年以后一直大规模地进行着土地以外的生产要素的私有化过程,例如乡镇企业的私有化其实已经完成。

而如果要讲公平的私有化,在所有的私有化形式中,老实说农地的私有化是最容易做到起点公平的。

正如费孝通先生当年说过的:土地就摆在那里,大家众目睽睽,小偷偷不走,强盗拿不去,也不像其他资产可以通过评价上下其手。

我国历史上就常有计口授田,而土改、大包干也都是把土地平分给全体农民。

如今有人认为土改没收富人土地不公平,但从没人说土改中的土地分配环节有什么大的不公平问题。

然而其他公产的私有化就不同了,企业资产的私有化一般都是化给了“掌勺者”,很少按起点公平的原则来操作,就相当于把公社土地变成社长的私人庄园,而让社员给他打工,或者连打工也不许,干脆把他们赶走。

像这样最难做到公平——实践中确实也是最不公平的企业私有化都搞了,而最容易做到起点公平的土地私有化,有人却认为决不能做,这是什么道理呢?当然,也要注意到农民无法抵制权力的剥夺,尤其中国目前的权力很难建立制约机制。

关于地权问题实际是跟农民集体谈判权利挂钩的,但农民的集体谈判权利又和结社自由有密切的关系,因为如果农民没有结社自由,所谓农民的集体很可能是一种官办的集体,这种集体可能本身就是农民权利的剥夺者,而不是农民权利的捍卫者。

因此真正的农民集体是自由结合的集体,这就产生了集体中的民主性问题。

历史的比较研究表明,在农民一盘散沙情况下单独的个体小农很容易被剥夺。

存在传统农村公社的地区进行这种剥夺反而要困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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