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7新进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确保烟草专卖管理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其目的是加强对烟草专卖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本文将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适用范围、行政处罚主体、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适用范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烟草专卖管理领域内的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产品;销售假冒伪劣的烟草产品;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法规限制销售烟草产品等。
行政处罚主体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授权的执法人员。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烟草专卖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执法人员是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派驻的具备执法权的人员,他们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以及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程序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取证阶段在取证阶段,执法人员将对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行为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现场勘查、讯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手段。
取证的目的是确保对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处罚决定阶段在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将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制定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款,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3. 通知和听证阶段对于受处罚决定影响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将向其发出处罚通知,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听证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当事人可以在听证期间提供相关证据、陈述意见和申辩理由。
4. 处罚执行阶段经过听证后,执法人员将根据听证结果重新评估处罚决定,并对决定进行执行。
执行方式可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以及其他合法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责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法律责任可能包括以下措施:行政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烟草处罚程序规定范本一: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一:总则1.1 为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对违反烟草专卖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二:案件受理及立案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烟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烟草相关违法行为。
2.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2.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如果初步认定属实,应当立案,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3.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检查、查封、扣押等措施,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3.2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有权对其进行核实。
3.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取证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调查取证报告。
四:听证程序4.1 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4.2 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听证程序进行记录,并形成听证报告。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5.1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取证和听证结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5.2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理由,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3 烟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5.4 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附件一:烟草行政罚款决定书范本附件二:烟草行政查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烟草行政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烟草专卖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烟草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管理的法律。
范本二:烟草处罚程序规定一:总则1.1 烟草处罚程序规定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烟草行政处罚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行业管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
(烟草行业)烟草专卖行政处程序规定判断1、调查、取证必须由三名之上的办案人员共同进行。
×2、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给予加重处罚。
×3、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报请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4、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7、《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壹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8、《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经初步审查,掌握了壹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能够立案查处。
√9、《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应当立即查处,查处后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10、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检查证件。
×11、《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7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2、证人的证言材料能够不经证人核对,但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13、询问笔录不允许当事人修改、补充。
×14、、办案人员需要从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资料时,应当出示省级之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
×1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时应当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在场。
√1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提取物证时应当开据物品清单,且由俩名之上(含俩名)办案人员和俩名之上(含俩名)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17、违法运营额在10万元之上,50万元以下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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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xxx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
第一章 总则(1 - 5条) 第二章 管辖(7 -12条) 第三章 简易程序(13 -14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15 -20条) 第二节 调查取证(21 -36条) 第三节 审查决定(37 -43条) 第五章 听证程序(44 -51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52 -60条) 第七章 执法监督(61 -64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65 -70条) 第九章 附则(71 -76条)
原规定
第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检查证,行政处罚决定 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填定 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 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 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 员签字或者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联必须定期提 交本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核。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修改前
修改后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
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 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
品,数额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 不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 重处罚。 ”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 且已改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 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处的案件,由其上级烟草专志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又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与其他有关执法机关协商处理。
最新最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文及答案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新修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知识培训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 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
现规定 1 、规定对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救济内容。 (第3 、 4 、14 、40 、41条) 2 、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提高执 法效率的办案期限、烟草办案人员 的违法行为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14 、 15 、 17 、 18 、 33 、 35 、 38 、 65- 70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
㈠ 第一章 总则
原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 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 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 定。
现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 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对比
㈠ 第一章 总则
原规定 第三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 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 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 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 章的行为。 第五条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现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8年9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调查取证第五章处罚决定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七章行政复议第八章处罚的执行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护和支持合法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准确、及时查处违反国家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六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施行处罚活动的监督。
返回第二章管辖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县(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共同有管辖权的案件,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方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02 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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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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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职权,减 少管理成本
促进行业健康 发展
规范烟草企业行为, 促进行业良性竞争
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设定
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设定
明确制定烟草行政处罚标准
确保处罚程序公开透明
规范化管理的执行
依法依规执行烟草行政处罚 严格按照程序完成处罚流程
规范化管理的评估
定期评估处罚执行情况 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措 施
01 制定规范化管理办法
建立规范的处罚流程和标准
02 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
加强对烟草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执行
03 监督规范化管理执行情况
确保规范化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规范化管理的成效评价
规范化管理的效果评估是为了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不断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对规范化管理的总结和展望,可以 为未来的管理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01 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处罚金额
02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必须上缴国家
03 吊销许可证
吊销后需重新申请并符合条件
烟草行政处罚的复议和行政诉讼
复议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提出复 议请求 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 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可提起行 政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需符合法定规定
烟草行政处罚的效力
烟草行政处罚程 序规定概述
烟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 为了规范烟草行政处罚工 作,保障法治精神的贯彻 和实施,保护烟草行政处 罚对象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 烟草行政处罚工作的顺利 进行,保证了程序的合法 性和效率性。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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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烟草专卖制度? • 什么是烟草专卖品?
《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 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条例》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 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专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 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 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2002年1月17日,浙江省检察院提起抗诉:实质是行政处罚 2002年4月8日,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院的判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 我国首例烟草专卖业务经营资格行政诉讼案
15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 令重新作出等。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2款 :没有法定依据或 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4
行政处罚程序
发现 案件
1. 2. 3. 4.
调查 取证
收集证据 认定事实 确认性质 适用法律
5
作出 处理
1. 2. 3. 4. 事先告知 听取意见 作出处罚 执行决定
行政处罚程序设计
发现 案件
调查 取证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6
作出 处理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重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当场听取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事先告知
重
听证程序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
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规定。 程序目的:保障程序上的正当性、合法性; 实体目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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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原则、要求
1.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2.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觉守法; 4.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立案?
21
2.级别管辖:
《程序规定》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 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 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烟草专卖法律体系
1.烟草专卖法(人大常委会1991年)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年) 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发改委2007年) 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经贸委2002年)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2009年)
6.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2009、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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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行政处罚的原则
“即使在行政法比较健全的西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然是解决行政争议,弥补行政法律规范漏洞的重要 方式。”〖徐静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005版 〗 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具有“适用范围广、 稳定性强、宏观上的指导性” 原则有助于解决实务中法律中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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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域管辖:
《程序规定》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 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管辖。 地域管辖: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横向划分 行政处罚权限的分工。 违法行为发生地:着手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 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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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 A地收购烟叶后,运输途经B地被查获的,B地烟 草局应当以何案由立案? 2. C地零售户到E地进货的,E地烟草局查获后可否
如: 1. 适用听证案件“罚款数额”如何调整? 2. 不公开听证是否还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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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取消专卖业务资格程序违法?
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2000年9月,浙江省富阳市个体经烟户华某因对“取消专卖业务资格”程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序不服,把富阳市烟草专卖局告上了法庭,引发了一起历时二年的行政诉讼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案。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原告诉讼理由: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剥夺了经烟户的合法权益,违反 证。 …
《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没有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 记者评论:这起案件本身虽不大,但它是我国烟草行业首起这类行政 2000 年12月27日,富阳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维持富阳市烟草专卖局的行 诉讼纠纷,所以引起了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甚至国家烟草专卖局的关注。 政措施。 通过法院严密的调查和公正的审理,此案终于得以终结。人们透过这起案 2000年12月28日,华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 件,可以清晰地看到我国司法制度日趋健全,人民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前 景令人鼓舞。 判。
16
管辖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管辖:
界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实施烟草专卖监
督检查,以及查处违法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的法律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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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的形式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18
基本管辖制度
级 别 管 辖
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地域管辖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当场听取 处罚决定 权 执法人员 机关负责 人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事先告知
重
听证程序
集体讨论
程序设计集中体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权衡
程序类型 处罚 结果 轻 听取意见 方式 当场听取 处罚决定 权 价值取向
简易程序
强调效率, 执法人员 兼顾公正 机关负责 效率和公正 人 的平衡 公正优先, 集体讨论 兼顾效率
一般程序
适用听证 一般程序
中
事先告知
重
听证程序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的原则和要求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 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11
立法目的 、制订依据、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