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离岗人员,包括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离职、退休等情形。
第三条待岗离岗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待岗离岗人员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待岗离岗条件第四条因以下原因,员工可申请待岗或离岗:(一)因公司工作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且原岗位无合适人选接替的;(二)因公司业务调整,导致员工原岗位工作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员工无法适应的;(三)因个人原因,如家庭、健康等原因,需要暂时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的;(四)员工因退休、离职等原因,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五条待岗离岗人员应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待岗或离岗手续。
第三章待岗离岗程序第六条员工提出待岗或离岗申请,填写《待岗离岗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待岗离岗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待岗离岗条件;(二)待岗离岗期限是否符合公司规定;(三)员工是否已妥善交接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通知员工办理待岗离岗手续。
第九条员工办理待岗离岗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等相关文件;(三)待岗离岗申请表;(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人力资源部对员工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待岗离岗手续。
第四章待岗离岗待遇第十一条待岗离岗人员享受以下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按照公司规定享受待岗期间的生活补贴;(三)待岗期间,公司保留其劳动合同关系,待岗期限届满后,员工可重新上岗或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待岗离岗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对待岗离岗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了解其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公司对违反待岗离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模版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定义和要求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故不能正常参与工作的员工,需经批准暂停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待岗人员应具备以下要求:1. 具备法定劳动年龄;2. 具备必要的工作技能和专业知识;3.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4. 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5.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责任第四条:部门经理是待岗人员的管理责任人,负责对待岗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 制定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和规定,并组织实施;2. 审核待岗人员的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策;3. 组织培训和提升待岗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4. 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5. 解决待岗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6. 充分发挥待岗人员的作用和优势,提升工作效率。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申请和批准第七条:待岗人员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提交申请,并说明待岗的原因和期限。
第八条:部门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待岗人员的申请,并及时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九条:待岗人员若需要延长待岗期限,应提前向部门经理提交申请,并说明延长的原因和期限。
第十条:部门经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延长申请,并及时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相应的福利和保障;2. 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活动;3. 在待岗期间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4. 在待岗期间保留原职位和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2. 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保持工作积极性;3. 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和知识水平;4. 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利益,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按照部门经理的安排,参与公司内部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神华准能集团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神华准能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员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员工身心健康,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根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能资源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职能部门、直属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员工。
员工系指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和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管理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监督、维护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年休假权利;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员工年休假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员工当年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满10年或20年的,当年年休假天数应分段计算,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员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员工在公司或者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计算为工龄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累计工作时间应根据员工的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等,由公司认定。
第七条新进入公司的员工且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公司及各单位自我解困、离岗休假等长期不在岗人员(超过6个月),重新上岗工作后,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本条上款的规定确定。
未在岗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未在岗人员管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未在岗人员,包括请假、病假、事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未在岗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2. 公平公正:对所有未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标准,公平公正处理;3. 严格考核:对未在岗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严格考核,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4. 人性化管理:关心未在岗人员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章请假管理第四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等。
第五条请假人员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请假期间,未在岗人员需按时完成工作交接,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请假期间,未在岗人员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请假期间,未在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病假管理第九条病假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第十条病假期间,未在岗人员需按时提交病假报告,如实反映病情。
第十一条病假期间,未在岗人员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二条病假期间,未在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事假管理第十三条事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生效。
第十四条事假期间,未在岗人员需按时完成工作交接,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事假期间,未在岗人员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岗。
第十六条事假期间,未在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管理第十七条产假、哺乳假、工伤假等特殊假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假期期间,未在岗人员需按时完成工作交接,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特殊假期期间,未在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未在岗管理制度范文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及实习生。
第三条未在岗是指员工因请假、病假、事假、培训等原因,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二章未在岗管理原则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员工个人意愿,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确保工作交接的顺畅。
第六条加强对未在岗员工的管理,防止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未在岗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员工因请假、病假、事假等原因需离岗,应提前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申请。
第八条部门主管对员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需报请公司领导审批。
第九条事假、病假等未在岗情况,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工作交接与沟通第十条员工离岗前,应将手头工作向同事或接替人员交接清楚。
第十一条部门主管应定期与未在岗员工保持沟通,了解其离岗原因和回归时间。
第十二条未在岗期间,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能够及时联系到本人。
第五章未在岗期间待遇第十三条未在岗期间,员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请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病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未在岗管理责任第十六条部门主管负责监督本部门未在岗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全公司未在岗员工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未在岗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在岗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一、请假手续1. 员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2. 请假时间应尽量避开公司重要活动或工作高峰期。
3. 请假期间,员工应将工作交接清楚,确保工作连续性。
二、病假证明1. 病假期间,员工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2. 病假证明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事假证明1. 事假期间,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亲属病重证明、丧假证明等。
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内容
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停产期间的人员管理,保障企业利益,提高人员管理的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正常停产期间的人员管理。
三、人员管理原则1. 合理安排:根据停产期间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停产期间的人员工作和生活。
2. 严格管理:对停产期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企业财产和安全。
3. 安全第一:在人员管理过程中,以安全为首要考虑。
四、停产期间的人员安排1. 人员调整: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根据停产期间的需要进行工作调整,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2. 人员休息:对于不需要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其生活和安全。
3. 人员监督:对于所有人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一切违规行为。
五、人员管理职责1. 生产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进行安排和监督,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2. 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不需要工作的人员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保障其正常生活和安全。
3.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停产期间的安全。
六、人员管理措施1. 工作安排:对于需要继续工作的人员,安排合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生产环境和设备的安全。
2. 休息安排:对于不需要工作的人员,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其生活和安全。
3. 安全管理:加强对所有人员的安全管理,禁止一切违规行为,确保企业财产和人员安全。
七、人员管理制度执行1. 通知宣传:及时通知所有人员本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2. 检查考核:定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执行情况良好。
3. 教育培训:对于不了解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执行本制度。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以上是关于停产期间人员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
只有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才能够确保企业在停产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4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管理待岗人员,并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内待命或等待调度的员工,临时工,职工休假期间未离岗的人员等。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的目的1. 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生产;2. 确保待岗人员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要求和规定;3. 确保待岗人员的身心健康;4. 提高待岗人员的工作效率和职业素养。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岗位职责1. 执行公司领导的各项部署和任务;2. 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纪律和制度;3. 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4. 随时准备投入工作,并服从调度;5.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权利1.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和权益;2.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公司决策和有关信息;3.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公司提供的培训和学习机会。
第六条:待岗期限1. 待岗期限应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2. 在待岗人员的待岗期满前,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岗位调度。
第七条:工资待遇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八条: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 公司有责任为待岗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他们的岗位技能;2. 待岗人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和考核,提升自身能力和素质。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调度1. 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待岗人员进行调度,调动其工作岗位;2. 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调度安排,按时参加工作。
第十条:待岗人员的退出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可根据公司的需要决定是否退出待岗状态;2. 待岗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和身体状况申请退出待岗状态。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奖惩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如表现优异、积极向上,可根据公司的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2.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纪律和制度的行为,可根据公司的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1. 公司应保障待岗人员的生活、休息和工作环境;2. 公司应保护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五大神电力华煤炭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和改善--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劳动定员管理,规范各单位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结合-能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劳动定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二)平均先进,科学合理的原则;(三)以人为本,减轻员工劳动强度的原则;(四)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公司各部室、下属中心及各子分公司。
第二条组织与职责-能源公司劳动定员管理组织体系包括-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各用工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能源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能源公司劳动定员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定员标准,监督劳动定员的履行情况。
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劳动定员管理的主责部门。
具体负责劳动定员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能源公司劳动定员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动定员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对企业劳动力配备数量的统一规范,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标准。
第四条劳动定员是优化企业劳动力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是企业降低劳动消耗,核算人工成本的主要依据。
各单位要把贯彻劳动定员与实施减员增效战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结合起来,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条-能源公司所属单位均实行劳动定员管理,并严格按照《劳动定员统一标准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劳动定员统一标准编制说明》)及《劳动定员统一标准》(详见附件2:《劳动定员统一标准》)配备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劳动定员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定员管理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要配备专、兼职的劳动定员管理人员。
第八条劳动定员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劳动定员统一标准》,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各岗位的设置情况及人员配置情况,对定员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使劳动定员工作不断加强和完善。
第九条劳动定员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神华集团公司总部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办法
(三)《员工请销假审批表》须告知考勤员,并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请假审批权限
(一)部门总经理(主任)及以上员工请假,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二)部门副总经理(副主任)及以下员工请病事假,在7天及以内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审批,在7天以上的,由本部门总经理(主任)签署休假期间的薪酬福利待遇,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2. 员工请销假审批表
附件1
部门月度考勤汇总表
部门(盖章):本月应出勤天数:年月单位:日/次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病需要治疗和休养,可以请病假。连续病休的,其间的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按病假计算。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员工凭学校证明参加子女的家长会,视为出勤。
第四章请假审批
第二十三条员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四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员工请假均须填写《员工请销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经领导签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须于上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三) 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本部门员工的休假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各部门应按计划安排员工休假,保障员工休假权利。
(四)年休假可以在当年集中安排或者分段安排,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可延期到下一年春节一并安排休假。
(五)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神华集团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53 作业结束后带班人员未清点人数
500
200
54 多人同时指挥
500
200
55 协同作业不服从指挥
500
200
56 强令他人违章作业
3000
2000
57 参与违章作业
500
200
58 不制止违章作业
500
—
59 井下摘掉安全帽
300
—
60 不系安全帽带或安全帽带松
200
—
61 注罗克休、封堵剂、马立散未佩戴防护手套、眼镜
500
300
500
200
500
300
500
200
300
200
500
200
200
100
300
200
200
100
200
—
300
200
200
100
使用氧气瓶时,操作者的双手、手套以及工具、减压阀、
179
200
—
瓶阀沾染油脂
180 敲击、碰撞气瓶,用气瓶做支架
500
200
181 超压割焊作业
500
200
182 滚动压力气瓶
500
200
无专项措施在井下、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密闭空间
166
1000
300
中进行电气焊作业
167 未检查瓦斯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 168 未检测煤仓瓦斯浓度进行电气焊作业 169 无专项措施在压力容器上焊接作业 170 无专项措施切割、焊接受力构件 171 随意搭接电焊机地线 172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 173 电气焊作业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174 使用不完好的电焊机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电焊作业 175 使用不完好的气管、减压阀、割具割焊作业 176 氧气、乙炔瓶使用完毕未将安全帽恢复 177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位置距明火不足 10m 时作业 178 氧气瓶、乙炔瓶放置间距不足 5m 时作业
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WORD5页)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1 目的规范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在册员工。
3 待岗员工因员工岗位综合技能低或参加公司竞聘等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岗位,经公司研究需要待岗的,却又未办理内部退养或长期休假手续的员工。
4 内容4.1 待岗员工其工资待遇如下:4.1.1 工资待遇4.1.1.1 原技能工资不变;4.1.1.2 岗位工资按一岗岗级标准执行。
4.1.2 津贴:除岗位津贴外的其他各类政策性津补贴照发。
4.1.3 保险待遇:各类保险缴费基数及比例按国家、省(区)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1.4 福利待遇:不享受实物及现金类福利待遇,其余生活福利待遇与在岗员工相同。
4.1.5 待岗期间停发一切奖励性工资。
4.2 员工待岗应到人力资源部填写《待岗人员登记表》,并经公司审核后执行。
4.3 需要移交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将《待岗人员登记表》情况报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4.4 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关系转至人力资源部管理。
4.5 移交至黄河水电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待岗员工待岗期间其关系(含工资关系和保险关系)按黄河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6 员工因技能低等原因不胜任工作待岗后,需参加公司人力资源部或黄河水电公司培训中心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4.7 待岗员工经培训合格,由人力资源部或黄河水电公司培训服务中心向用人部室或单位推荐。
待岗员工重新上岗,必须按程序考核上岗。
4.6 待岗员工经过一周期(一般为三—六个月)培训仍未上岗,继续参加下一轮培训。
待岗员工经过两次培训或待岗一年仍无法达到上岗要求,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8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单位部门相关政策相抵触或国家和上级部门单位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部门单位相关政策与文件精神执行。
5 支持性文件5.1 《有限责任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6 附件6.1 《待岗人员登记表》附件公司待岗人员登记表部门:。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1. 待岗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岗前准备工作。
2. 待岗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工作服干净。
3. 待岗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进行与岗位职责不相关的活动。
4.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通讯设备畅通,随时接听上级指挥调度,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
5. 待岗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不得私自调整工作安排。
6. 待岗人员必须保护好公司的设备和财产,不得私自使用或擅自取用公司资产。
7. 待岗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环境的安全,定期清理和消毒工作场所。
8. 待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做好防护措施。
9. 待岗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和考核,提升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
10. 待岗人员必须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信息和客户资料。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
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作业场所人员管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包括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使用、监督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作业场所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负总责,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监督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操作,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行为。
第七条作业场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八条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作业场所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确保作业场所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为作业场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作业场所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人员应当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随意损坏、丢弃或者借给他人。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有权对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人员待岗管理制度
人员待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人员待岗管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员工,包括全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公司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倡导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第四条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人员待岗管理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第二章人员待岗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司要求员工必须按时到岗上班,迟到早退需事前请假,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六条员工在岗工作期间要服从公司管理,服从上级的安排和指挥。
第七条员工在岗工作期间要认真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员工不得擅自请假,需提前请假,并经上级批准。
第九条公司在员工离岗前应进行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提升自我,不断完善自身技能,做到在岗工作高效。
第三章人员待岗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一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人员待岗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奖惩,保持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员工档案,及时更新员工信息,便于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要建立员工奖惩机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纪的员工给予处罚。
第四章人员待岗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六条公司要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做出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要建立监督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公司要建立投诉渠道,对员工的投诉进行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条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以上就是人员待岗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能够严格遵守,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离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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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确保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员工在上班时间
串岗、偷懒等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上班期间生产部门所有定岗定位员工离开工作岗位的管理
3.管理流程:
所有生产线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须向直属上级(组长、主管)申请,并征得组长同意发放离岗证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员工离岗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特殊情况需向组长说明。
如果时间超过15分钟低于30分钟则按照请假30分钟办理。
离岗需要佩戴《离岗证》。
未佩戴《离岗证》离岗者,按旷工天处理。
直属管理人员(组长、主管)发放离岗证的同时,须记录离岗员工的姓名、离岗时间、归岗时间,离岗共用时间、离岗原因(私事、公事、去卫生间、抽烟等原因)。
离岗证的发放:小组人数每10人配离岗证1个,小组人数不足10人,给予发放1个离岗证。
所有生产一线的组长、主管负责保管离岗证,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本部门人员加以教育和督导,严格执行离岗登记手续,对不履行登记手续的组长给予严重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善者,记小过一次。
体系管理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没有发放离岗证,将责成部门组长予以改善,对于改善不力,一个月之内一个组累计三次以上,给予组长严重警告一次,并通报批评。
3。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
关于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待岗、脱岗人员的管理,本着“服务就业、指导上岗、跟踪管理”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待岗人员的管理办法1、本规定中的待岗人员系指具备正常上岗条件,但所属单位无施工任务或任务规模较小而无法上岗的人员,不包括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岗、工作违纪和旷工待清理人员。
2、对待岗人员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归属基层单位,人事调动分配权归属公司人事劳资科。
3、各基层单位应认真对所属待岗人员的自然条件、家庭状况、技能水平、劳动意愿、适合岗位进行登记造册。
本项工作负责人为基层单位经理,登记表由劳资员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后期根据人员随时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补报。
4、公司人事劳资科作为员工上岗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对基层单位的员工上岗就业情况进行管理调配,同时做好对待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工作,逐步替换临时工岗位。
5、基层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沟通、引导和帮扶。
对长期待岗和家庭困难的人员优先安排上岗或上报公司人事劳资科协助安排。
6、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统一管理分配,自觉提高业务素质,增强自己的岗位竞争力,积极从公司内外部寻找就业机会。
7、待岗人员外出务工执行审批程序。
工人外出务工,应向基层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外出务工审批单,由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批,劳资员做好登记,并向公司人事劳资科备案。
中层干部外出务工,应向公司人事劳资科提出申请和报批,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待岗人员外出务工审批期限一般为6个月,延期需要重新审批。
8、外出务工人员负责自身安全,与单位保持多渠道且畅通的通讯联络,每月25日向主管领导汇报相关情况。
9、外出务工人员因公司需要返岗时,公司应提前15日通知,并与该人员做好协商,如出现公司需求与用人单位冲突时,该人员必须无条件满足公司的要求。
如不能按时返回公司,公司将有权进行停发工资、降职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0、对未经公司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人员,公司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按长期旷工办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追究所属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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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公司社保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处应及时反馈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单位不能安排人员护理的,可以雇佣人员护理,依据(或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单位负责收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合)提交公司社保处,社保处负责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本人书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七)因工致残的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办理。
(八)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停止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请销假、待遇给付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执行。
同时,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由单位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下同)的病情诊断,经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工龄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本人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应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医疗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工伤、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暂时难以安排工作的,转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的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
今后,公司停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实施依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的生产有序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原则上对于女职工年龄超过40周岁、男职工年龄超过45周岁,属于富余人员或非重要岗位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协议离岗。
(一)职工办理协议离岗手续,须由本人书面向单位(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公司批准签订3-5年的离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协议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
在协议期内,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二)协议离岗职工须如实说明离岗后是否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如果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按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离岗休假(请长假)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由本人提出离岗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遇有公司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因被强制戒毒、违法乱纪、判刑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同时,由所在单位上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