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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针对损害公民财产和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追责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项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包括下列几点:1. 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才构成侵权行为。

即只有当一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规定,才能构成侵权行为。

这一原则确保了法律在侵权行为中的明确性和合理性。

2. 侵权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侵权人独自承担,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确保了侵权责任的主体责任性和个体化。

3. 侵权责任应当与过错成因相对应。

侵权行为的责任大小应当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相一致,以此保证了责任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4. 追责方式应当以赔偿为主。

在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中,赔偿应是首要的方式。

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的赔偿,以满足不同侵权情形下的赔偿需求。

二、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主要包括:1. 人身侵权责任:指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侵犯所导致的责任,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2. 财产侵权责任:指对他人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所导致的责任,如盗窃、抢劫、损毁财物等。

3. 环境侵权责任:指对环境造成损害所导致的责任,如污染排放、非法倾倒废物等。

4. 侵犯个人隐私权责任:指对他人个人隐私的侵犯所导致的责任,如非法收集、使用、泄露他人个人信息等。

三、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侵权责任的追责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赔偿责任: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形式可以是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可以包括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2. 救助责任: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伤害或陷入困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救助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明确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旨在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及要素侵权行为是指主体违反法律或合同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需具备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侵权行为本身。

1. 主体:侵权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侵权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 客体:侵权行为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

客体权益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侵权行为对客体权益造成损害。

3. 侵权行为本身:侵权行为应是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合同约定的行为。

只有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才能构成侵权。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以赔偿为主要内容,旨在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以处罚为主要目的,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1. 民事侵权责任:民事侵权责任是基于赔偿原则的责任,分为疏忽责任和故意责任两种形式。

(1)疏忽责任:侵权人因过失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构成疏忽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违反义务、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2)故意责任:侵权人故意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故意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违法行为致害,需证明侵权人故意侵犯他人权益。

2. 刑事侵权责任:刑事侵权责任是对严重侵权行为的刑事追究,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违法行为及罪刑相适应的社会危害后果。

刑事侵权责任是国家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三、侵权责任的适用原则1. 违法性原则:侵权行为的存在必须以违法为前提,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才能构成侵权,否则无法确认侵权责任。

2. 违约性原则:侵权责任可作为合同责任的一种补充,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同样可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

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概念之一,它规定了在确立责任的前提下,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侵权责任制度。

本文将就最新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阐述和解析。

一、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则1. 违法行为与侵权关系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在判定侵权责任时,需要同时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侵权结果的直接因果联系。

2. 追溯原则与损害责任根据追溯原则,侵权责任应当追溯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而不是追溯到损害结果产生的时间。

这意味着侵权责任的确立应基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而与损害结果大小无关。

同时,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内容,侵权者需要承担因自己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

3.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最新民法典中,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侵权者在过错责任下需要承担侵权行为的后果,即因疏忽、违反合同或侵犯他人权益而导致的损害。

而在无过错责任下,则将责任由行为人转移到了行为所产生的风险上,如在危险活动中使用的产品出现问题导致他人受伤。

二、主要侵权责任类型1. 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中的主要类型,它要求侵权者根据损害的程度和性质,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种形式。

2.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侵权责任最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侵权责任。

它强调了人的生命价值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性,保护了每个人在这些方面的合法权益。

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是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对于侵害、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的设立,有助于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并促使公众在环保方面更加重视。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040当代思潮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两分天下,各自调整一部分领域。

而无过错调整的范围,由法律预先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本文将就现有的归责原则进行剖析,并且对于该归责原则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探讨。

无过错责任的起源和理论依据无过错责任的起源19 世纪中后期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加快,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

与此同时,大量的工业事故相伴而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威胁。

1972年新西兰率先建立了无过错责任赔偿体系,赔偿范围覆盖了包括医疗损害在内所有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

运行费用主要取自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车辆所有人和政府税收;1975年瑞典创设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取自地方医疗单位和执业医师。

制度规定凡是因不合理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者医学上原本可以避免但实际发生了的医疗损害,致使患者至少住院十天或者至少误工三十天的,都可以得到无过错责任赔偿。

正是基于当时的社会现实发展和人们的日常权益冲突产生了矛盾,而民事诉讼又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在当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受害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丧失了最基本的社会公平。

极易导致作为强者的公司企业与身为平民大众的弱者之间的对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这样一来,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补偿弱者损失为宗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应运而生。

无过错责任的理论依据对于无过错原则的理论依据,学界之中众说纷纭。

有以危险的客观来源解释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有以事故的主观原因说明承担责任的基础;支配说立足于加害人方面寻求责任的承担者;有从实证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也有从社会法学的方面阐释无过错责任的。

上述学说,多是从局部或某一方面论述无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的,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揭示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前提和条件,对全面认识和准确把握无过错责任理尤多裨益。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以及校园事故中第三人侵权时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适用补充责任这一新的类型,无疑是我国侵权法领域的一大创新。

补充责任制度的确立,不仅能够解决第三人侵权情况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所面临的法理困境,而且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也发挥了法律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社会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的承担中确立了补充责任制度。

具体规定在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也有关于补充责任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文将结合《侵权责任法》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对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讨论,并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读。

一、我国侵权法中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过程我国侵权法领域关于补充责任的确立及演变经历了一个通过学者的理论研究推动相关立法的过程。

(一)理论探讨关于补充责任的理论探讨,始自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中第三人的介入行为与经营者责任的研究。

对于如何解决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学者提出补充责任的构想。

[1] 其后,学界开始接受并研究补充责任。

但是,对于补充责任的性质、适用范围等理论问题仍有不同的观点。

本文认为补充责任是一种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相对应的新型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及校园事故两种情形。

杨立新教授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情形,除适用于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适用于被帮工人的补充责任和见义勇为受益人的补充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一、本文概述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已成为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的公共安全问题,不仅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法律争议。

本文将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探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问题。

本文首先将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进行概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社会背景。

随后,将深入探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具体内容,包括其适用范围、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方面。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分析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等。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实践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是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责任主体的确定原则以及相应的补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的范围,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这意味着,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所有可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可能导致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使用人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无法确定侵权人而使受害人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

该条规定了责任主体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也就无法确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律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减轻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补偿责任是一种公平责任的体现,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防止了无辜者被错误地追究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述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定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法律应当根据事实和情况,公平地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和方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起到平衡权利和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秩序等作用,是侵权责任法的重要基础。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种侵权责任关系,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具有普遍适合性。

二、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2.1 公平责任原则的平衡权利和义务在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2.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弱势群体公平责任原则在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侵权责任关系中能够获得公平的赔偿和补偿。

2.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秩序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侵权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的体现3.1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适合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公平责任原则要求法律公平地适合于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确保犯罪行为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受害人获得公平的赔偿。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保护受害人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还要求法律在处理刑事侵权责任关系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犯罪行为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和赔偿。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维护社会正义公平责任原则在刑事侵权责任中还要求法律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制裁,维护社会秩序。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司法适合4.1 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审慎处理侵权责任案件,确保双方在侵权责任关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以公平的态度来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的认定和赔偿的确定中,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该条明确规定了在确定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公平原则。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重要性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原则,它能够确保侵权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不管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刑事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都适合。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侵权责任的确定中都应当遵循公平责任原则。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伤害赔偿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财产损失、精神伤害赔偿等不同类型的侵权伤害赔偿。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运用3.1 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原则在运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侵权责任的公正和合理。

3.2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条件包括侵权行为的主客观要件、伤害赔偿的原则等。

3.3 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操作方法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考虑利用调解、和解等方式来实现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和价值4.1 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平责任原则能够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4.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4.3 促进法治建设公平责任原则的运用能够促进法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分支之一,它规定了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人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被侵权人可以获得何种赔偿。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共分为四章,涵盖了侵权的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第一章:概述概述章节主要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进行了说明。

它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即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适用于民事纠纷中的侵权行为,但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适用于合同纠纷、行政责任等领域。

第二章: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章节详细列举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人身侵权包括人身伤害、人身自由侵犯和名誉权侵害;财产侵权包括财产损害、侵占和侵犯其他财产权益;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心理痛苦、精神苦闷等损害。

此外,侵权行为章节还对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做出了区分,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章节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上应该由侵权人承担,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追究他人的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

此外,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导致的损害,还应承担赡养、抚恤或者扶养等经济责任。

第四章:侵权赔偿侵权赔偿章节详细说明了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

侵权人应根据被侵权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到被侵权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总结:《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涵盖了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概念、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等内容。

它为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承担自己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平等,是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还能够约束侵权方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侵权行为的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主体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行为的形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不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后果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3.1 违法性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够触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2 因果关系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与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被侵权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侵权方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起到了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作用。

补充责任制度的引入,不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也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制。

一、补充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补充责任是指在一般侵权责任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针对特定情形下的侵权行为,法律规定的一种额外责任形式。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当一般侵权责任所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无法满足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违法经营行为。

在商业领域中,一些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采取违法经营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

此时,依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以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中,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往往难以完全弥补受害人的身体伤害和心理损害。

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三是环境污染和药品不良反应等公害事件。

在环境污染和药品不良反应等公害事件中,受害人遭受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经济损失,一般侵权责任制度的赔偿标准往往无法完全弥补其损失。

因此,依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补充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关系补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与一般侵权责任密切相关,但在赔偿标准和职能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般侵权责任是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就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一般规定。

而补充责任则是在一般侵权责任不足以完全弥补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根据特定需求,引入一种额外的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的引入,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满足其实际需求。

在赔偿标准上,一般侵权责任按照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而补充责任则根据特定需求确定赔偿金额。

例如,在违法经营行为中,一般侵权责任往往无法覆盖被违法经营行为损害的全部损失,此时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

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为中心侵权责任法是保障公民、法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而其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更是为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保障。

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侵权方必须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他人的安全和财产,否则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着重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这一条款出发,结合最近的案例来进一步探讨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保障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从业人员所在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由从业人员承担民事责任;从业人员违反安全保障规定致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除另有合法约定外,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安全和财产。

在具体实践中,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得淋漓尽致。

以下就是最近的几个案例:案例一:2018年11月,一家名叫“青岛海马城博物馆”的博物馆在开放日引发了事故。

当时,许多家长带着孩子进入博物馆,其中一个房间的地面突然坍塌,导致多人受伤。

经过调查,发现博物馆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如检查房屋结构、维护设施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博物馆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2019年9月,一名带有传染性病毒的学生参加了学校的开学典礼,但学校方并未对此学生进行隔离,导致许多学生感染病毒。

对此事件,学校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为他们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三:2020年5月,一名工人在上班时因未穿戴安全带,从高空坠落,最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公司方未向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设备,造成了这起悲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形可见的。

在生活中,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要遵守安全保障规定,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以避免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侵权法上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的宣传和普及。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上⼀篇⽂章《酒局上的法律责任》说到了⼀般侵权⾏为适⽤过错原则,即有过错担责,⽆过错不担责,今天来说⼀下过错推定原则。

从字⾯上理解,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发⽣侵权⾏为后,先推定加害⼈有过错要担责,除⾮加害⼈证明⾃⼰没有过错。

这与刑法上的⽆罪推定原则有些类似,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先推定他⽆罪,除⾮由司法机关经法定程序证明他有罪。

其实,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个变种,也是加害⼈存在过错才担责,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不同。

根据民法中最基本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过错原则的举证责任完全在受害⼈⼀⽅,受害⼈不仅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过错推定原则中,受害⼈不需要证明加害⼈存在过错,⽽是由加害⼈证明⾃⼰没有过错才能免责。

实际上,这是⼀种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受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加害⼈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却使加害⼈陷⼊不利境地,为平衡双⽅利益关系,防⽌过错推定原则滥⽤,《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是说法⽆明⽂规定不适⽤过错推定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并不是说受害⼈完全不负举证责任,只是部分责任倒置,受害⼈仍然要举证证明受到的伤害和加害⼈的⾏为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过错推定原则的⼋种情形:1.⽆民事⾏为能⼒⼈在教育机构遭受⼈⾝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民事⾏为能⼒⼈在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活期间受到⼈⾝损害的,幼⼉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如何理解本条?第⼀,受害⼈是⽆民事⾏为能⼒⼈,教育机构才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如果受害⼈是限制民事⾏为能⼒⼈,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之规定,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由受害⼈⼀⽅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研究侵权责任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和研究。

在侵权责任法中,"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该原则要求为侵权行为提供经济和非经济赔偿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权益受益人。

然而,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仍存在一些争议和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的起源和发展。

这一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获利者交换原则”,即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获利者。

然而,在现代法学中,很难简单地确定侵权行为的获利者。

因此,"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常常涉及到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主体以及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等因素。

其次,根据中国的侵权责任法,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来说,必须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然而,对于非经济赔偿,如道歉、消除影响等,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责任主体是谁。

因此,这就需要我们对于"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深入研究。

在研究中,我们发现"谁受益谁负责"原则是建立在责任主体的能力和侵权行为的效果之上的。

具体来说,当侵权行为能够直接带来经济利益时,责任主体就应该是侵权行为的受益人。

例如,某公司以非法手段获得了某项专利的使用权,从而获得了巨额的利润,那么该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侵权行为并没有直接给他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就可能不适用。

此外,"谁受益谁负责"原则的适用还应考虑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影响。

如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损失,且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能够从中受益,那么"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就适用。

例如,在乘车过程中,某公交车突然刹车,导致乘客受伤,如果能够证明公交公司直接获得了相应的运输费用,那么公交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Failure is not terrible. The terrible thing is that I have never worked hard and comforted myself comfortably.Even a little regret is covered by numbn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导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等等。

一、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5条)。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法律规定,主要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和维护。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论述。

侵权责任法是指被侵权人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核心目标之一。

依法进行侵权行为的制裁,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被侵权人权益的维护与保护。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过失原则”、“举证责任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要求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必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过失原则要求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过失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举证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无过失或责任减轻的事实;损害赔偿原则要求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为被侵权人的损失做出合理赔偿。

被侵权人的权益保护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内容。

在民法典中,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人身权侵害的范围和赔偿标准,对于因他人的过错行为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财产权被侵害时的赔偿义务,被侵权人可以主张侵权人对其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针对其他权益的侵害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保护效果得到了充分体现。

通过法院的依法判决,侵权行为被及时制止,被侵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法院坚持公平公正,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侵权行为进行量刑和赔偿,使被侵权人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然而,近年来,侵权行为呈现出新特点和新趋势,给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新挑战。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谁过错谁负责原则研究侵权责任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在侵权责任法中,谁过错谁负责是一个核心原则,它直接关系到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的归属。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原则进行研究。

首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是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然会给受害人带来损害,而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造成损害的一方承担。

这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使受害人能够获得适当的补偿,并且对侵权行为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如果没有这一原则的约束,社会秩序将会被打乱,因为人们不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其次,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实际情况中,侵权行为通常不是由单一的行为主体引起的,而是由多方共同参与造成的。

侵权责任法旨在通过确定主要责任方来明确责任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谁造成了最严重的损害就应该对此负主要责任。

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错,这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并对责任进行适当分配。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造成了更大的损害,法院可能会对其分担一定责任。

此外,谁过错谁负责原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例外。

在法律上可以认定为免责的情况下,即使有过错,责任也不应由其承担。

例如,如果在发生事故时,行为主体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避免的,法律上认定其免责。

此外,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放宽或者取消谁过错谁负责原则。

比如,在医疗纠纷中,由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医生的过错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判决责任时会考虑医患双方的过错程度。

最后,谁过错谁负责原则还存在一些争议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在某些侵权行为中,过错的认定并不容易,这就需要法官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然而,这些标准并不总是明确或者恰当,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公正。

其次,一些侵权行为可能造成某些无法补偿的损失,例如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这就需要法律制度与社会进步相结合,通过完善立法和加强社会监管来规范行为。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被侵权人利益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保护被侵权人利益侵权责任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责任形式以及赔偿范围等,以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规定,探讨其具体内容和作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构成要素侵权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从而产生法律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被侵权人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主张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侵权人具有过失,即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无过失责任则是指无需证明侵权人存在过失,只要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有因果关系,就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二、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两种类型。

民事侵权主要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和名誉侵权等。

1. 人身侵权责任人身侵权责任是指因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身体权而导致损害结果的责任。

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责任、医疗侵权责任等多种人身侵权形式,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2. 财产侵权责任财产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权利而导致损害结果的责任。

在财产侵权方面,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包括侵占、损毁和侵害等多种形式,并对不同侵权行为给予了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范围。

3. 名誉侵权责任名誉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名誉权而导致损害结果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了名誉侵权行为包括诽谤和侮辱等,侵权人因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被侵权人给予适当的赔偿救济。

三、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救济途径在侵权责任法中,被侵权人享有多种形式的赔偿权利和救济途径,以补偿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和伤害,并恢复其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人身权益包括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民事权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那么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呢?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如果您想了解以上内容可以认真阅读以下店铺⼩编悉⼼为您准备的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中⼈⾝权益包括哪些《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侵权责任法条⽂中“⼈⾝、财产权益”的表述,表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内容,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即包括⼈⾝权利和财产权利、⼈⾝利益和财产利益。

2、民事权利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那些权利,应当列举的《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是:(1)⼈格权,包括⽣命权、健康权、⾝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由权等;(2)⾝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6)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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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1.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法定义务!
2.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自我决定权——特别的人格权。不仅 体现现了健康权益,还体现了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 严。 3.告知的内容:病情、措施(包括有无替代方法)、风险。 4.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 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即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 责任”解析
李克庆
前 言
《侵权责任法》历时7年、历经四次审议,于2009年12 月2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 这是继《物权法》之后作为民法典重要组成部分的一部法 律,意味着我国向《民法典》又迈进了一步。《侵权责任 法》共12章、92条,其中医疗损害责任设专章予以规定, 有11个条文,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法2010年7月1 日生效。对医疗纠纷处理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2009年11月3号,5月大 的患儿徐宝宝因蜂窝组织 炎到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 治疗。第二天清晨5点多, 患儿抢救无效身亡。南京 市11日成立14人组成的联 合调查小组,形成了最终 调查结果调查表明,当夜 值班医生毛晓珺值班期间 曾在QQ游戏上下过两盘 围棋,违反了相关工作制 度;患儿家属多次到护士 站和医生值班室请求医生 观察病情,但毛晓珺仅3 次观察患儿病情,没有发 现应该发现的问题,存在 失职行为。 患儿家属与院方达成协议,获赔51万元。
北京大学教授熊卓为丈夫王先生
北京大学教授熊卓为
2.行为内容针对诊疗活动
诊疗行为:诊断、治疗、护理、保健等具体诊疗行为以及相关的管 理行为。 非诊疗行为 1)因医疗机构的设施导致患者摔伤(楼梯滑倒) 2)因医疗机构管理有瑕疵导致损害。如抱错婴儿。 3)医务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 4)非法行医。因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适用本法人身损害赔 偿的一般规定。产后出血案 注意:就生活护理提出问题属于监护责任(主要是精神病院、特护、 护理等级等情况).上吊案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条精解
二、紧急救治义务适用的条件: 1.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的紧急情况。 2.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 3.经批准。 4.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未履行紧急救治义务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具有客观、真实、确定性。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4.诊疗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是医疗机构; 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从事医务工作的自然人,且必须取得相关资 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机构。 注意:非法行医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 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李丽云案。
如果不是生命垂危,只是情况比较紧急,应该取得患者家属的意 见。而“垂危”或“紧急”,应由专业人员来判断。法律不可能 把所有要写的情形和想法都写进去,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在于:第 一应该在一定情形下授予医生紧急救治的权限,第二这种紧急救 治权限还应受到一定限制。
医疗纠纷处理场面混乱
突出表现是:鉴定双轨制、赔偿双轨制,导致医疗纠
纷处理二元化”; 造成严重后果: 1、进一步激化了医患矛盾,形成了 重伤轻赔,轻伤重赔的尴尬局面; 2、加重医疗机构责 任,形成防御性医疗,殃及全体患者利益;3、造成审判
秩序混乱,法律适用不统一,损害司法权威。
我国医疗诉讼的发展进程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一、紧急救治义务的特征: 1.法定性——法律规定。 2.紧急性——患者病情危急,严重威胁其生命。 3.补充性——对患者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补充。但不能对 抗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须有条件限制。 4.免责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 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 当承担法律责任。朝阳西院案
违反结果避免义务(过于自信) 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患者伤口因 感染化脓而被医务人员发现时,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感 染的进一步恶化,但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患者伤亡的属于 违反结果避免义务。常见:武断.凭经验.案例(胰头癌)。 违反预见义务(疏忽大意) 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这种损害结果 的发生,本质上属于机率问题,发生的机率越高,应注意的 程度越高。例如,医疗行为人在为患者伤口做手术时,未对 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即属于违反结果预见义务。
时间: 2001年12月21日~ 2009年12月26日 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 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 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该司法解释被广泛理解 为医疗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臵”,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 举证责任倒臵适用至今近10年。在法律的适用和解读中,对举证责任 倒臵的理解有些扭曲。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在医患双方 之间流动的,而不是由医方至始至终承担全部举证责任。
2006年1月,北大第一医院研究员熊卓为在该院骨科住院诊治, 术后发生了并发症死亡。 2007年10月,熊卓为的丈夫王建国 将北大第一医院告上法庭,认为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 赔500万元。同时,原告认为北大第一医院“非法行医”。今 年7月,一中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方70余万元。一中院认为,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的后果,但没 有认定为“非法行医”。
日,《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迎来医疗纠纷处理
的第四个阶段,标志着我国立法的不断成熟与完善。
我国医疗诉讼的发展进程
时间: 1987 -2001年12月21日 医疗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1987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患者 诉医疗案件,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及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 院不予受理。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实行公费的福利化政策,医疗行为的性质 是社会福利保障。所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采取的是 严格限制赔偿政策,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1.限制医疗事故责任构 成,明确规定医疗差错不构成事故,也不予赔偿;2.严格限制赔偿 数额,3000—8000元,个别地区更低;3.医疗事故鉴定他人不得插 手,法官无权审查。

医疗事故鉴定内容
违法行为 因果关系 责任程度 完全责任、主要责任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按照后果定为:一级~四级事故
事故等级: 医疗建议
举例:轻微的医疗责任,患者死亡的后果,如何进行医疗事 故鉴定? 结果:要么对患者不公,要么对医生不公。 因此, 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但书”现象。ICU疾病自然转归,获赔2万 元。
三.违法行为与过失 违法行为的特征 ——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要求 法律规范: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只能是过失不能有故意,故意伤害罪 阑尾炎案 违法行为的形式 ——作为方式的违法 ——不作为方式的违法 CT室
过失的实质: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审查注意义务是医疗过失认定的核心。
时间: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出台寻求公平与公正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 错责任原则。但《侵权责任法》第58条又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种“推定”过 错与原来的举证责任倒臵有很大的不同。原来是从“损害”直接 推定“过错”,从现在的规定来看,必须要符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虽然过错的推定 依然适用举证责任倒臵,但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条件的过错推定。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精解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事实上确立了医疗损害侵权中的两个原则。 一.医疗损害侵权中适用过错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 有过错时,方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原则是我国法律条文中 第一次对医疗损害侵权的归责原则所作的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雇主赔偿原则,即医疗损害侵权中,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 医务人员有过错,其赔偿责任均由该医疗机构承担。这一原 则与本法前面雇主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具有一致性。
我国医疗诉讼的发展进程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医疗机构没有义务提供病历, 而患者几乎要承担医疗诉讼中的全部举证责任,举证的过程对患方来说
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办法》受到社会各界普遍反对,法院判决不断突破《办法》 规定限制赔偿的底线;鉴定也突破了诉讼前臵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医疗诉讼的发展进程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8.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防止患者滥用知情同意权,保护医 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真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患者 的知情同意权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患者拒绝或放弃——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拒绝 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 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2)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传染病防治中、精神病 人强制医疗、吸毒人员强制医疗戒毒等。 3)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医务人员在诊 疗过程中履行说明义务时,向患者告知的内容、对象、时机、 方式等具有一定的选择权。
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条精解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 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敌敌畏中毒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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