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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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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
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轻烃产品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10﹞135号
【发文日期】2010-06-01
【实施时间】2010-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2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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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 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
知的通知
【标 签】溶剂油生产供应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6﹞578号
【发文日期】2006-10-20
【实施时间】2006-10-2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燕山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6]868号)(以下简称计划)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5]133号)规定加强对石脑油、溶剂油销售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石脑油、溶剂油使用单位的计划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废止内容和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本文自2008年5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份制企业与试点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2]83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2.09.20
【实施日期】2002.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834号)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从2002年度起,纳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

在文件下发之前润滑油分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已缴税款为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文件下发后,各分公司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统一在北京合并缴纳;年终在北京市办理年度清算。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的规定执行。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2.22•【文号】国税函[2006]206号•【施行日期】2006.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206号2006年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及预交比例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5]155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沥青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勘探新区项目管理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从2005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政策,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催化剂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所属的全资单位从2005年开始作为上述企业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年终由其上级机构汇算后报股份公司汇总。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原胜利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就地预交比例仍为40%.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川渝分公司等七家单位在对其下属单位进行合并纳税申报后,再上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进行所得税合并申报和缴纳。

五、本通知下发前,2005年新增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已预交所得税的超交部分,抵减其下一年度在当地应交所得税。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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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免征印花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2﹞122号
【发文日期】2002-06-12
【实施时间】2002-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300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9.05.31【实施日期】2009.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9]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2008年度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合并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杭州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南方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二、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宁波分公司、青岛分公司、二连分公司、阿拉山口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下属齐鲁达州化肥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下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技术培训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化工销售分公司下属天津分公司、武汉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公司下属川气东送管道分公司,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4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物资装备部下属南京阀门供应储备中心,纳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南分公司、勘探分公司不再作为石化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九、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继续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十、各新设和更名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详见附件)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13
•【文号】国税函[2010]205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7.31•【字号】京地税征[1998]343号•【施行日期】199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8]343号1998年7月31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专题召开市长办公会,研究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市政府的要求,经市局研究,现就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公司(划转单位名录附后)划转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区县局、分局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划转单位划转收入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划转单位范围,办理划转的各种手续。

按照国税发[1995]23号文件的规定,需划转单位中是集体经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局征收,其税、企征纳关系不得划转。

三、认真做好由于划转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的测算工作。

四、在划转过程中,做好划转单位企业所得税清理滞欠及结税工作。

五、各有关区县分局,在划转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划转单位的变更税务登记工作,以及与国税局的交接工作。

以上几项工作,请各有关区县局、分局,按照市局通知要求,于8月15日底前完成。

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按照市局管理权限,及进向市局反映。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号文件(略)2、划转单位名录主题词:征管,变更,通知附2:划转单位名录1、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2、北京市石油零售公司3、北京市海淀石油公司4、北京市丰台石油公司5、北京市朝阳石油公司6、北京门头沟京西石油产品销售公司7、北京市房山区石油公司8、北京市燕山石油产品销售公司9、北京市闫村石油销售公司10、北京市大兴县石油公司11、北京市通县石油公司12、北京市顺义县石油公司13、北京市平谷县石油公司14、北京市怀柔县石油公司15、北京市密云县石油公司16、北京市昌平石油产品销售公司17、北京市延庆县石油公司18、北京石油产品运输公司19、北京市长辛店石油库20、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黄村石油库21、北京市顺义县石油库22、北京市石油经销公司23、北京市城区石油公司24、北京市润滑油公司25、北京特种油品公司26、北京市燕山阳坊润滑没销售公司27、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销州公司28、北京市石油产品监督检验站29、北京市京深汽车配件公司30、北京市石油物资供销公司31、北京节油新产品开发服务部32、北京云岫山庄33、北京云翔宾馆34、昌黎黄金海岸北京石油疗养院35、北京云麓旅行社36、北京市智星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37、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生活用品经理部38、北京市集雅文化城39、北京文信会计师事务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
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4.28
•【文号】财税[2006]54号
•【施行日期】2006.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资源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
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6]54号)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鲁财税[2005]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省境内的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15号)下发前,执行与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相同的资源税税额,因此,胜利油田石油管理局在山东境内的全资和控股的油气生产企业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均应比照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油气现行资源税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1.16•【字号】京国税发[2005]31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314号2005年11月16日)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将下列说明资料随同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一并报送燕山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燕山分局):(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石脑油(化工轻油)”、“其他原料油”具体产品范围及上年度实际生产数量。

(二)原油及原料油产品经不同装置生产产品的流程图。

二、纳税人发生办法第六条所列内容变化的,应对变化部分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重新报送。

三、燕山分局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月将纳税人汽、柴油收发台账统计的发出数量分别与纳税人的下列记录进行核对,并建立汽、柴油库存变动台账跟踪监控。

台账基本内容包括:月初库存数量、本月入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入库数量、检尺检测入库数量、会计核算入库数量)、本月出库数量(其中:流量计统计出库数量、检尺检测出库数量、会计核算出库数量)、本月损耗数量、月末库存数量:(一)与流量表的流量总计及检尺检测后计算的流量总计进行核对;(二)与“产成品”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核对。

四、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前,办法中所称“油品”、“疑点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一)《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油品)》(以下简称销售表)中的油品范围,为全部石油产品,包括液体类、气体类、固体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化工企业财会税费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京国税函[2003]8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2.31
【实施日期】2003.12.3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XP10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825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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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函[1998]79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2.21【实施日期】199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成品油运杂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1998年12月21日国税函〔1998〕796号)北京、上海、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江苏、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关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内部实行流通企业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请示》(中国石化〔1998〕财字97号)。

为支持石化集团组织、协调东北下海、进关和东油西调的成品油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稳定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经研究,现将1998年、1999年度石化集团所属销售企业成品油运杂费的税前扣除等问题通知如下:一、石化集团所属北京市石油总公司(名单见附件1)等24家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各级石油批发企业,经销石化集团内生产企业(包括地方炼厂)供应的汽油和柴油,东北下海、进关的汽油和柴油,东油西调的汽油和柴油,按每吨15元实际上交给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运杂费,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参与石化集团成品油运杂费加权运作办法的省级石油公司下属的石油批发企业名单位,由省级石油公司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二、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名单见附件2)等3家销售企业,获得的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拨付的运杂费补贴,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石化集团所属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以“运杂费”名义从上述公司、企业收取的款项和支付给有关销售企业的运杂费补贴,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年终结余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
源税政策的批复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财税[2006]54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企业油气资源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6]54号)
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厅、局《关于对胜利石油管理局所属油气开采企业适用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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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石油勘探开采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京国税二[1998]44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9.02
【实施日期】1998.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
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划转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445号1998年9月2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有关石油公司划转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6月22日市长办公会决定,北京市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从1998年7月1日起正式划归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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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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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免征印花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2﹞445号
【发文日期】2002-07-29
【实施时间】2002-05-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购销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112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9.06.08
【实施日期】1999.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
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
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发〔1999〕112号1999年6月8日)
为了深化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规范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及全国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炼油工业发展迅速,原油成品流通体制不断深化,促进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但是,小炼油厂过多过滥,盲目发展,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数量过多,管理混乱,偷税逃税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原油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为了保证石油石化行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规范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1.0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明确了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政策。

现解读如下:一、出台本公告的背景原油、成品油作为国家重点监控的战略物资之一,其生产管理、产品调拨和总量调控一直都具有较强的计划性。

每年年初,国家根据石油石化行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完成情况,结合当年国民经济发展的形势预测,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国家对石油石化行业生产运行协调意见的指示精神,制定石油石化行业当年的总量平衡建议计划,其中包括当年国内原油生产、配置安排计划和原油加工量安排计划,并下发石油、石化、海洋执行。

作为国家石油公司,中国海油一直承担着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相同的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在石油和石油制品的能源保障和供应上,三家石油公司均面临着相同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和监管要求,每年都共同承担着国防军工、民航、铁路、农林渔等专项供应计划。

与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不同的是,中国海油成立之初是一家单纯从事油气开采的上游公司,近年来才逐步通过并购重组、资本运营实现了上中下游产业链一体化发展。

2009年6月,中国海油石油总公司所属炼化公司的惠州炼厂投产。

2010年1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分公司开始统购统销惠州炼厂的成品油和化工品。

目前,中国海油内部成品油和化工品的生产、批发、零售等,均通过产销衔接、内部统一计划与配置完成,不签订购销合同。

中国海油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属于公司内部的指令性计划,是总公司根据管理和市场的需求,指令性的订立并且要求炼厂和销售公司无条件执行的一项经营管理指令,不是一种能够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合同或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炼厂和销售公司相互之间没有履行“成品油配置计划表”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合同性质,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应征收印花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8.20
•【字号】京国税函[2002]566号
•【施行日期】2002.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问题的
通知
(京国税函[2002]5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局长令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各加油站统一使用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帐》(以下简称《台帐》)。

考虑到该《台帐》不属于报表范畴,经市局研究,现作如下调整,请依照执行。

自2002年9月1日起,市局不再统一印制《台帐》,各加油站应严格按照京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的《台帐》样式自行印制并使用。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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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退税问题的批复通知,海洋工程结构物,石油化工建设公司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5﹞458号
【发文日期】2005-08-11
【实施时间】2005-08-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胜利油田胜利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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