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中西法律总体性比较时,除了法律本身,哪(个)些因素是最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摘要】《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
本文是读完该书之后的一些感受。
【关键词】法治;文化传统;中西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由法学博士张中秋先生编著。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中西方法律文化及其所处历史社会背景的比较研究,主要探讨了中国的法律文化与西方的法律文化在形成、本位、属性、伦理、体系、学术、精神,价值等八个方面的差异,细致的描述了法律渊源、价值精神以及文化属性、学术体系的基本形成以及内容,揭示了法律文化的差异,冲突及其协调的理论和制度性安排,对这些差异的形成的过程作了详细的阐述,在每个差异的背后都细致的介绍了差异的来龙去脉和深层次的原因。
最后在第九章又重新回溯到了人,人乃文化的原点和轴心,无论多么复杂的文化现象都是从人这个原点发散出去的。
张中秋先生在本书中不仅系统的论述了两种文化的差异及背后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给我们传达了这样一个理论:一切法律关系都可以而且应当还原为人的关系。
不论这些关系表现为何种形态,人最终都是主体和原点。
中西方在协调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但归根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和原点,即便是上帝也是人格化的神。
①从本书中我体会到了,要想深刻了解某种文化,不能舍本逐末,而应追根溯源,以人为出发点,才能看到本质,任何忽视人的存在的文化、制度的研究都是肤浅的。
我最感兴趣的是第七章,也是与当今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一章。
本文就以第七章为切入点,来谈谈中西方的法文化传统与法治的关系。
在第七章“法的精神:人治与法治”中作者认为中国法的传统精神是“人治”,而西方法的传统精神是“法治”。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学号:********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
在西方, 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 成为人类的始祖。
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 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 是世界当然的主角。
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 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
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
从某个角度看, 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
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 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 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
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之三: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在法律文化系统中,法与宗教伦理是关系到法的制度、秩序与意义的基本问题。
从这一视角出发,比较中西法与宗教伦理的关系,透过其关系,可以对中西法律文化的类型有更好的认识。
正如我们所知,在人类文明史上,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长期处于混同状态。
这种情况即是英国法学家沃克所说的:“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习惯、宗教教条、禁忌以及具有强制力的道德信条等行为规范之间,没有多少区别。
因此,作为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日常生活中的准则,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起源。
随着社会的进步,习惯与信条朝着两个不同的方向发展,信条用以区别善与恶、正确与错误,习惯则演变为具有强制力的规则,而不管其被认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很显然,沃克对法律与宗教和伦理道德在早期社会阶段的混同现象及其共同起源的说明是正确的,但他关于习惯与信条的分离及其演变的解释,却过于依赖西方经验而致简单化了。
验之中西法律文化发展的史实,可以发现,在古代中国的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的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起,法律与伦理又开始融合;尔后,儒家伦理的精神与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至清末而无变化。
同样,西方在古希腊及罗马王政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亦是混同的;但到罗马共和国及帝政时期,伦理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并有了独立的发展,而宗教依然是法律的一部分;随着中世纪的到来,宗教转而控制了法律,宗教法有了独立而迅猛的发展;虽然近代西方的社会革命促成了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脱离了宗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宗教对法律仍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总之,西方法律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则具有强烈的宗教性。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 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由儒家思想与古希腊思想家思想出发,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04015217吕一坤信息工程学院摘要:法律文化是人类几千年来社会实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和历史沉淀,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人类几千年的文明史中,中华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如同两条长河,各自顺着自己发展的洪流,奔涌向前,因此也就形成了它们各自不同的特点。
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就古希腊思想家与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展开,浅议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关键词:中国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我国的政治、文化等各方面也受到了来自世界各国的冲击,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及其文明成果—-法律文化也逐渐打破了区域性限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已经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与盲目崇拜、全盘西化都是错误的倾向,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两种文化传统有一个清醒、全面的认识。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在法律的长河中,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的传统中,“亲亲相隐”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法律原则。
它涉及到家庭关系、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展示出法律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中,“亲亲相隐”原则起源于孔子的“亲亲”观念。
孔子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因此,他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家庭关系的理论,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家庭成员之间应该互相包庇、隐瞒罪行,以达到家庭和睦的目的。
这个原则在后来的法律中得到了体现,如《唐律》中的“同居相为隐”条款。
“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有很深的影响力。
它既体现了儒家“孝”的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
同时,这一原则也保护了个人隐私,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揭露罪行而产生的尴尬和矛盾。
在西方传统法律中,也有类似“亲亲相隐”的原则存在。
在古希腊和罗马的法律中,家庭是一个重要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社会公正的一部分。
西塞罗在其“自然法”理论中提出,家庭是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保护是符合自然秩序的。
近代以来,西方的“亲亲相隐”原则在人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在刑事诉讼中,“亲亲相隐”被视为一项基本的人权,被写入许多国家宪法中。
它保护个人不受其亲密关系人的证词伤害,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家庭关系的维护。
“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原则,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的法律传统中,都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
它既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对个人隐私和人权的尊重保护。
它也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国际交流和理解也具有积极作用。
尽管东西方在法律传统和价值观上存在差异,但“亲亲相隐”这一理念无疑是一种共通的语言,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欣赏彼此的法律文化。
在阅读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之后,我对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法律是一种文化表现形式,不同的地理因素决定了其不同的产生方式,同样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形成的法律文化有其固有的思维方式与表达习惯及价值判断。
但作为思想意识的一种他们之间有许多的共同之处。
本文注重从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比较,来获得一些值得借鉴的意义。
论文关键字:法律文化中西方异同“不知别国语言者,对自己的语言便也一无所知。
”这句话用在法律文化上意味着,只有研究中外法律制度的异同,方能正确地理解本国的法律。
而在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的比较中探寻二者之间在产生,价值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更好地促进21纪的法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地理因素决定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中国与西方地理环境的不同导致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国法律比较封闭,西方法律比较开放。
西方法律的源头无疑是希腊,希腊处于半岛之上,古希腊位于欧亚非三洲交通的要冲,地理位置十分优越,有利于工商业和航海业的发展。
工商业的发展使这里相对从事农业的人更容易摆脱对土地和人身的依附关系。
而海上贸易又促进了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在希波战争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冲淡了人们的血缘观念,推动了城邦政治的发展,促进了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然理性思想的形成。
在各种观念激烈碰撞的过程中,先进的观念被继承下来,落后的观念被扬弃,法律一直处于一种比较开放的状态,比较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
与西方不同,中华民族起源于黄河流域,从地理环境上讲,北边是戈壁与草原,东边是大海,西边是高山,使中国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
虽然也经历了朝代更替、战乱中兴,但从秦朝开始,大一统的国家格局就没有改变过。
这种与外界隔绝、封闭的地理环境就造成了与海洋民族不同的、特有的心理与观念,我们的法律文化有很强的稳定性与历史延续性,很不容易吸收外来的东西,不像西方社会有较大的开放性。
同时农耕生活促成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形成,农耕文明具有一种稳定性,人们世代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
离开土地便无法生存,这种自然经济的自足性,也抑制了人们的流动欲望。
中西法律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课题。
经验和科学告诉我们,法律制度的有效建构和运作依赖于相应的法律文化的存在,法治的成长必须扎根于相应的法律文化土壤。
追本溯源,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建设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而与自己固有的法律传统人为割裂的情况下展开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制度改革,可见,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必须依赖于对法律文化的理性分析,而从司法角度对中西法律文化进行分析更是其中的关键。
在研究中西法律文化异同之前,先说一个有趣的现象。
作为法律的形式化象征,在西方有“司法女神”,在中国有“司法神兽”。
司法女神雕塑在西方法院建筑中会经常看到,我们在港剧里面也能经常看到。
司法女神一手执宝剑,一手拿天平,最值得注意的是女神的眼睛是闭着的或是用布蒙着的,所以也叫蒙目女神。
宝剑表示力量,天平表示公平,额发表示诚实,闭眼表示“用心灵观察”。
造像背面往往刻着古罗马法颜:“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中国的“司法神兽”,是一只像牛或羊的独角兽。
它是中国的司法神,最值得注意的是它的眼睛不仅睁着,且睁得很大,怒目圆睁。
它是中国第一位法官皋陶在办案时如争执不下,就将这叫做獬豸兽牵出来,它会用那只独角去抵触真正的罪犯。
西方和中国的司法神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就是司法女神的眼睛是闭着或用布蒙着的,而中国的司法神兽眼睛是怒目圆睁。
这一显著区别体现着中西司法理念的不同,更深一层地看则是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
以司法制度为例,下面就来分别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特点。
一、西方的法律文化西方司法制度一般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实行审判公开制度,诉讼活动的透明度较高;律师辩护和代理制度发达,当事人获得辩护率较高;推行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注重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适用率极高。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
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之因樊帆上海海事大学工商管理102班201010731047中国和美国是两个迥异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传统和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浅谈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
一、法的起源。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与国家的观念不同以及法的起源上的不同。
传统的中国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在中国古代,民事法通常不被重视,所以有人说,民事法也刑法化了。
而西方社会,讲究契约,讲究约束。
“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法与国家起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西方之所以产生如此的法的观念是因为在古希腊、古罗马国家里,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之间的冲突,它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造成了中西方对法律的观念大大的不同。
二、思维与法自春秋战国时期以后,中国的法律就逐渐被儒家伦理道德影响,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
西方法律文化从古希腊开始就受宗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
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西方的“社会契约论”有这样一个假设:人是理性的动物。
从这一假设出发就不难理解西方的文化中为什么带有强烈的逻辑特征。
这是因为逻辑就是理性思维,逻辑是理性中的最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文化为什么不重视逻辑呢?那是因为中国传统文化带有浓厚的伦理倾向,而伦理是以家庭为中心的,连接家庭的是感情,而不是逻辑。
这就要说到文化了,是中西方迥异的文化使其法律文化产生很大的差别。
中国人思维方式比较抽象,西方人思维方式比较具体。
比如:中国人为了表现神仙可以飞行就在仙女的脚下加上几朵白云,体现飞的意境。
中西方行政文化对比
2.“道德制约权力”与“法律制约权力”
中国
道德制约权力
西方
法律制约权力
•统治者为了把统治维持在一定的稳定 秩序范围内,需要一种控制权力的方 式,道德的超现实性使之成为一种最 现实可行的方式。 •“敬德保民”、“明德配天” •儒家希望通过内心的修身养性达到控 制权力的目的。
•主权在民的权力观、法律至上的意 识导出以法律制约权力的权力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法 律制度上有着切实的体现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 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单击添加副标题
行政文化— —
中西方行政 文化的对比
202X
陈建彬
概要:
东方行政文化讲究天道观 念、伦理道德、人治和集 权等;
西方行政文化则讲求实证、 法治、规范和民主。
一、中西行政文化范式比较
1、“权力至上”与“法律至上”
中国
西方
权力至上
法律至上
•依 靠 宗 法 血 缘 而 得 以 维 系 、 • “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 夫” •“ 圣 人 之 立 法 ” • 老百姓缺乏政治自主意识和权 利, •君 权 大 于 法 的 观 念 深 入 人 心 , 使 民众从内心情感上排斥法律
西方: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
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 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 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 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 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单击添加副标题
谢谢!
202X CIICK HERE TO ADD A TITLE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先秦时期中国与同期外国法律思想和制度构建上的异同立法产生迄今已有悠久的岁月,这一点从中外历史上所存的多如繁星的法律、法典中可窥一斑。
从公元前24世纪西亚的《萨麦法典》到玄武岩上《汉穆拉比法典》宣告的权威,从奴隶时期的“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到封建王朝一直延续的体系庞大的成文法典,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宝库。
通过对法律宝库中立法的整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的立法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从中我们也可以获取立法上的一些启示。
1、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于立法思想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的差异,中西方的法治思想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如果从这些差异中寻找共性,我们就会发现历史的谐音——立法思想都是当时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进行。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除此之外,儒家还有很多“精华”都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是“一准乎礼”。
西方的情形何尝不是如此?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初的启蒙恩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指导或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立法。
特别是风靡一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荼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
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产生的,这些法律和法律文件,通篇贯串着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主张,其中许多条文都是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
正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奉、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坞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法理学(初阶)付子堂
导论法学与法理学课前提示通过学习,要求对法学和法理学有基本的认识和把握,充分理解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对象的不同,明晰法理学与法学其它分支学科的关系。
教学重点是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及其研究对象;教学难点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简说(一)法学词源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
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
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二)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
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仅供参考
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摘要】本文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入手,在分析文化的基础上区分了不同的法治类型,并且总结出二者的区别,目的在于将思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进而为我国的法治提供一种横向上的借鉴。
【关键词】法律文化;法治;差异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
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
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
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
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
“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
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
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
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
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
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
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
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
法律文化整理的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再看一个:中国某农村现象:某农村曾发生这样一则案例:某村村长因自己家的果树于一夜之间被人全部砍毁,因怀疑某村民所为,请求公安机关将其逮捕。
在缺乏证据、仅凭怀疑的情形下,公安人员对此人进行刑讯逼供,但这个村民并未屈打成招。
在长达一个多月的非法监禁期间,致使该村民身体多处受到严重伤害,最后确无有力证据,该村民被放回家。
该村民回家后,起诉村长和公安局,但经中间人从中说和,并被施加一定的压力,以村长给予两万元而了结。
对于此事,虽然当时遭到全体村民的唾骂、斥责,但是几个月之后,此事亦了无声息。
美国现象:临近1985年冬天,纽约的天气很糟。
气温降至零下,露宿街头的人们饱受寒夜的折磨,苦不堪言。
为了应对此种局面,纽约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政令,命令把无家可归者、流浪者和被遗弃者全部集中起来,然后到城市的指定居所。
然而面对政府的好意,一位白人流浪汉在面对记者的采访时竟毅然声称:“除非我做错了什么事,否则他们别想把我带走!”而另一位黑人流浪者则更拔高为“我们享有权利。
” 问题:请结合课程内容,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视角,分析上述不同的现象。
分析的思路:1、中国农村的这一现象,反映了在长期的中国传统人治因素影响下,村长与公安局对法律规定(含正当程序规定)的漠视,极大地体现着“权力至上”的观念;西方法治传统由来已久,“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纽约市政府的政令在民众的法律意识之前,也绝不畅通无阻。
2、传统中国的集团本位和义务本位以及宗法伦理传统,在这里也得到充分体现。
我国的农村还保留着浓厚的礼俗社会的谦让、服从、宽容、安宁、和睦以及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价值同构,因此才可以通过中间人模糊熟人之间的矛盾,周围的人也最终认同这样的结果。
西方国家在整体社会观念上是趋向于权利本位的。
权利某种意义上就是自由。
权利某种意义上也就是选择。
有选择,有自由;无选择,无自由。
西方社会是契约社会,而选择对契约之重要,便可推知对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一、引言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和社会理念,对于各个国家和文化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西方作为两个不同的文化体系,其法治观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差异。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二、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2.1 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西方法治观念的起源和发展存在一定的差异。
西方的法治观念源于古希腊和罗马法律传统,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形成了以个人权利为核心的自由主义法治观念。
而中国的法治观念则源于古代儒家思想,重视社会和谐、公正和秩序。
2.2 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在中西方社会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一些明显的差异。
在西方社会,法律被视为最高权威,任何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约束。
法律的内容和适用也相对较为具体和明确。
而在中国,法律的地位虽然得到了提升,但传统的行政干预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仍然对法律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3 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是法治观念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西方社会,司法独立被视为法治的基本要素之一,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和立法部门,行使独立的审判职权。
审判过程中,所有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进行抗辩,并由公正的法官进行裁决。
而在中国,司法独立的实现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司法机关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4 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中西方社会中的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西方社会,司法透明和法治意识较为强烈,人们普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有着较高的敏感度。
而在中国,司法文化和法治意识的培养仍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努力,人们对法律和司法的理解和支持还有待提高。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观点出发,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是不可避免的。
每个国家和文化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制度背景,法治观念也会因此而产生差异。
虽然中西方的法治观念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和文化之间也需要相互学习和借鉴。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价值的学术课题。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阅读了相关研究文献后,我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渊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源自古希腊罗马文明,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源自古代礼法制度,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稳定,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历史渊源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其次,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治和司法独立,倡导法律的普世性和人权的普遍性。
而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注重德治和家族伦理,倡导法律的灵活性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最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以法典和判例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倡导法官的独立和裁判的公正。
而中国法律文化以律例和裁量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倡导法官的廉洁和裁判的公平。
这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存在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多元发展和共同进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学者和专家投入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共同探讨和分享中西法律文化的精髓和价值,为构建更加公正和和谐的全球法治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西法律的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在世界各地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中西法律在许多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以合同法为例,分析中西法律在合同法领域的差异,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阐述。
二、中西合同法概述1. 西方合同法西方合同法起源于罗马法,经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以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和美国合同法为代表的合同法体系。
西方合同法强调合同的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2. 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本法典。
中国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强调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
与西方合同法相比,中国合同法在合同形式、合同解释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西合同法差异案例分析1. 合同形式(1)西方合同法在西方合同法中,合同形式多样,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均被认可。
但口头合同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因此,书面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更为常见。
(2)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形式以书面为主,口头合同在特定情况下也被认可。
然而,口头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书面合同仍然是首选。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口头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合同为口头形式,双方对合同内容存在争议,导致纠纷。
2. 合同解释(1)西方合同法西方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方面,强调合同自由原则,以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
在解释合同时,法官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尽量避免对合同进行扩大解释。
(2)中国合同法中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方面,强调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法官会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以维护公平正义。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甲方提供的样品。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发现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