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2.12.01•【文号】水规计[2002]430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02]430号2002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来源和使用、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年度计划的实施管理与竣工验收、基本建设计划统计七个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预算内非经营性基金、专项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用于水文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资金。
第四条管理、使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科学地安排投资,专款专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体制与职责第五条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水利部水文局受部委托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审定并归口管理。
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负责对所属流域水文单位基本建设计划的编报、实施进行审查、指导和监督。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负责流域机构水文基本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本单位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流域机构水文单位受部委托负责流域内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审核汇总、编报、下达并检查、监督水文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计划管理职责一、水利部水文局职责:1、负责全国水文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与计划;2、负责部直属水文单位和中央补助地方水文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立项审查、编报、检查和监督;3、负责水文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流域机构计划部门职责:1、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规划的编报、审查;2、负责流域水文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核、下达;3、负责流域水文基本建设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水利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财基字[1999]139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139号1999年5月2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计划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水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水利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水利建设以及相关资金拨付使用单位。
三、经费保障1. 各级政府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水利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拨付。
2. 国家相关资金应当优先保障水利建设,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
3. 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经费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四、经费使用原则1. 经费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2. 经费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不得挪用和滥用。
3. 经费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计划、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五、经费使用程序1. 编制预算:各级水利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水利建设预算,明确经费用途和金额。
2. 审批拨付:经费预算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拨付,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 使用管理:各水利单位应当根据预算计划,科学、合理地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4. 监督检查:各级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5. 结算报账:各水利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经费结算和报账,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经费监督机制1. 建立健全水利经费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查。
2. 加强对水利部门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社会公众应当积极参与水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监督意见。
七、经费使用责任1. 水利单位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对于挪用、滥用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水利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 对于监督和检查发现的问题,水利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水利建设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称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基金。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一)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二)从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三)从上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基金转移支付补助;(四)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涝、灌溉、海堤、水文设施建设以及防汛、防风、防旱通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的维护;其他经管委会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基金预算编制程序如下:(一)每年11月25日前,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对下年度基金收入的预计,向开发区水利主管部门下达基金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开发区计划管理部门。
(二)水利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金预算控制数内,分别编制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和日常维修及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其中,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报计划管理部门审核,日常维修和其他非基建水利建设支出概(估)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三)建设业主根据规划要求和企业筹建等需要拟建的水利项目,应先报送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水利主管部门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报计划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四)计划管理部门对水利主管部门报送的水利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后,同意立项的,纳入年度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立项计划,并标明项目资金来源为水利基金,报管委会审批。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金来源1. 合法取得的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
2. 政府拨款、财政拨款。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
三、资金管理机构1. 财务部门:负责水利项目资金的统筹管理、审计、监督。
2. 项目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报销。
四、资金使用范围水利项目建设、维护、改造等相关费用。
五、资金管理原则1. 合理预算。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需求,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预算。
2. 严格审核。
项目资金使用需经过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规范报销。
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4. 节约使用。
严格控制支出,避免浪费。
5. 审计监督。
随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资金管理流程1. 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详细预算。
2. 提交预算审核:将预算提交财务部门审核确认。
3. 资金拨付:财务部门根据预算拨付资金。
4. 资金使用:项目部门按照预算使用资金。
5. 资金报销:项目部门凭有效证明按规定程序报销。
6. 审核确认:财务部门对报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七、资金管理制度的监督1. 财务部门每月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2. 定期召开资金管理会议,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3. 不定期对项目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八、资金管理违规处理1. 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严重违规情况,可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九、总结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执行该制度,保障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才能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优质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目标。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基字[1999]139号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定;(三)审核下达水利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参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五)组织调度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六)审查并确定有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造价;(七)监督检查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八)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指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使用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合理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资金来源1. 财政拨款: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安排,将资金拨付给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承办单位,用于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2. 政府性基金:由国家、地方政府或相关行业协会设立的基金,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行业税收和政府专项拨款等。
3.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由国际金融机构向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贷款,用于支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贷款利率、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社会捐赠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包括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以及其他非财政拨款。
三、资金使用1. 资金计划编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编制资金计划,明确各阶段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的连续进行。
2. 资金安排方式:可以采取预算制、支付制或授权制等方式进行资金安排。
预算制要求项目实施前编制详细的投资预算,支付制要求按实际支出进行资金支付,授权制要求授权承担单位自行安排资金使用。
3. 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应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内容相适应,不得挪用或滥用资金。
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 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程序要符合规定的审批顺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四、资金监督管理1. 财务管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
2. 经济效益评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
3.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财农字〔1997〕1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07.28【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农字(1997)158号1997年7月28日颁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二是防洪工程支出(包括应急度汛支出,下同)。
第六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建设;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和重点水库堤防、涵闸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符合《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
其中用于应急度汛的支出是指以上范围内影响当年度汛安全而采取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所安排的支出。
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
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资源,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
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是指一套管理规范,用于筹集、分配和使用水资源基金,促进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二、水资源基金的定义与作用水资源基金是指为了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水资源基金的主要作用包括1. 资金筹集通过向水资源使用者征收水资源费用,筹集资金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2. 资金分配将筹集到的水资源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用于各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项目3. 资金监管加强对水资源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三、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确定征收水资源费用的对象和标准,包括各类水资源使用者和不同用水用途的费用标准2. 筹集方式和程序规定水资源基金的筹集方式,包括征收机构、征收途径和征收程序3.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确定水资源基金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方法,并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4. 资金监管和管理建立水资源基金的监管机构,制定监管办法和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5.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接受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及时解决相关问题6. 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明确水资源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措施,保障管理的严肃性和效果。
四、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水资源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1. 促进水资源保护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用和合理分配资金,鼓励水资源的经济使用和保护,减少浪费和滥用2. 改善水资源管理建立水资源基金的监管机构,加强资金的监管和管理,提升水资源管理的能力和水平3. 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合理分配水资源基金,支持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4. 增加水资源保护投入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用,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增加保护投入5. 社会参与和监督建立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增加公众和社会组织对水资源管理的参与度和监督力度。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财基字第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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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页脚内容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现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包括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是指纳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用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财政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
(三)效益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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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范文
探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范文放水基点是指在水文流量消逝处或水量补给处建立水位进行水量监测、保证水资源有效分配的一种管理制度。
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规范是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基本要求、运行机制、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分配和合理利用,提高水利工程的运行效率,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决策、公平公正、效益最大化、创新发展。
二、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1. 法律法规合规要求:制定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要遵循国家相关的水利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法利用,确保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合规性。
2. 数据准确性要求: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要求获取准确的水文数据,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以便进行科学决策和水量调度。
3. 公开透明要求: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公开透明,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能够了解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过程。
4. 灵活性要求: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水资源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不同水文条件和水利工程的需要。
5. 协调性要求:放水基点管理制度要求水资源的合理调配,促进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放水基点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水文数据采集、水位测量、水量计算、水量调度和报表填写等环节。
1. 水文数据采集:监测站点应设置专门的监测设备,定期采集水位、流量等水文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水位测量:通过水位仪等设备对放水基点的水位进行实时测量,以获取水位变化的数据。
3. 水量计算:根据水位、截面等相关数据,通过水文计算方法计算出放水基点的水量,并填写相关的报表。
4. 水量调度: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和水文数据的分析,对放水基点进行科学调度,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分配。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导语: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是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制定的。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欢迎参考。
第一条为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充实完善水利建设基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工程建设。
跨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建设工程和跨国河流、国界河流我方重点防护工程的治理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
第三条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定额提取。
(二)从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收入中提取3%。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第四条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
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经财政部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三)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四)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北京、天津、沈阳、盘锦、长春、吉林、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郑州、开封、济南、合肥、芜湖、安庆、淮南、蚌埠、上海、南京、武汉、黄石、荆州、南昌、九江、长沙、岳阳、成都、广州、南宁、梧州、柳州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
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试验室
长沙理工大学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2014年度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为了促进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根据长沙理工大学《关于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和《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精神,设立2014年度“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根据“开放、联合、流动、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实验室重视多学科、多产业的相互渗透,鼓励相关学科的交叉结合与集成。
长沙理工大学热忱欢迎和邀请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领域国内外科研人员来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共同推动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2014年度长沙理工大学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指南。
一、开放基金资助领域与范围1、资助范围长沙理工大学电力与交通材料保护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应紧密围绕电力与交通材料领域,开展电力、交通、新能源材料与保护的应用基础、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结合我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理论价值重大、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好的课题研究。
2、资助研究领域方向(1)电力设备和交通设施的耐久性评估与监测①电力设备耐久性监测及其相关材料的检测与质量评估;②电厂水质(金属离子、磷酸盐等)、垢与腐蚀产物等的分析新方法;③电力用油、煤、气的检测新方法与质量评价;④交通设施的耐久性检测、工程质量监测与评估;⑤桥梁、隧道和道路相关材料的检测与性能评价;⑥电站、交通设施运行过程中排放有害物质的成分分析和环境评价。
(2)电力设备的腐蚀与防护研究①锅炉(含核电站)水处理方式与最佳水化学工况调节的机理研究;②热力设备的腐蚀与防护研究;③汽轮机、变压器油防劣化研究;④输变电设备的腐蚀与防护研究;⑤电站锅炉补给水及凝结水的优化处理技术研究;⑥火电厂废水处理与零排放研究。
3-水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水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局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规范我局水利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财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央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中央水利建设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筹集的专门用于水利基建的政府性基金。
包括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和防洪工程支出(含应急度汛,下同)两部分。
1.01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工程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建设;大江大河的上游综合治理和中下游清淤及流域内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防汛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其他经批准可以使用水利基金的工程。
1.02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范围是:大江大河大湖等防洪工程的运行维护、防汛抢险和水毁修复;水文、通讯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水毁修复;蓄滞洪区预警反馈器材、临时救生器材的购置;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补助;防汛必要的方案修订、宣传等;其他规定可以使用的支出.1.03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实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其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2.中央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应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开支的项目;部门和单位人员机构方面的开支;其他未经批准的开支。
3.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工程等基本建设部分要严格按照《水文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中央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支出的部分,可分为两部分进行管理和核算:一部分是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一部分是按项目管理的水利建设基金.4.01 对于水文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应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开支标准和范围进行核算。
4.02 为了具体反映计入水利建设基金项目的成本费用的用途,水利建设基金的核算应按上级下达的项目分明细核算。
各单位应设置“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总帐科目,并将水文局下达的项目名称作为二级明细科目,下设“人工费”、“材料及器材”、“设备购置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其他直接费"等三级明细科目。
水利基金政策
水利基金政策
水利基金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推进水利事业建设和保障
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用于资助水利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这些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水费收入、土地出让收入等,是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水利基金的政策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支持水利建设。
通过向水利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满足社会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
2.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针对农村地区水源缺乏、水质差等问题,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的投入,建设和改造村镇供水系统,提高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3. 推广水利科技。
增加对水利科技研发的投入,推广先进水利科技成果,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保护水平。
4. 改善水资源环境。
构建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评估,提高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水平,保障水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水利基金政策的实施,有利于推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保护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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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促进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学术交流,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河海大学-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共同推动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领域的研究与发展。
1. 资助范围
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将紧密围绕着实验室五个研究方向,资助意义重大、具有相当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
2. 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国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金项目申请
1.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一定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2.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对具有重大意义的研究项目申请,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但必须具备二名高级专家或相应研究单位的特别推荐。
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4.基金申请者应从实验室网站下载《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且认真填写,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书(一式二份) 随同推荐信一并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将申请书通过Email发送到wdl@。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三、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在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申请书的形式进行审查通过后,选择两名及以上的从事相关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3.实验室主任及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学术带头人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4.项目申请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实验室将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并正式接受申请人为本室客座研究人员。
5.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通知,在申请书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计划并签署研究合同。
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
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四、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2.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
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3.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在原单位完成项目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备案;如调入单位具备条件,也可将项目转到调入单位继续研究,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4.按计划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阶段报告,简要汇报阶段完成情况、主要阶段成果。
每年在实验室学术年会上作年度研究工作进展学术报告。
5.项目负责人可以推荐外单位的科技人员作为进修人员参与本项目研究工作,本实验室提供进修条件,免收进修费,但其工资需由原单位负担。
本实验室可按其表现给予适当奖励。
6.本实验室为来访学者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在必要时经本人提出申请可以提供高级专家专题咨询,解决研究工作中的理论、技术难题。
7.项目负责人在必要时可申请本室配予科技人员,协助进行短期研究工作(一般在6个月以内),其补助与津贴由项目经费支出。
8.对不能取得满意进展或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或研究者,对不能保证在本室有足够工作时间的研究者,学术委员会有权予以警告,直至取消该项研究项目。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
(1)基金资助研究项目研究有关的业务费(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维修费、加工费等);
(3)项目及成果管理费(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等)。
2.项目经费的管理
(1)项目经费按年度划拨。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申请人负责。
(2)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
发现,中止资助。
项目结束后的结余款应缴回实验室。
(3)本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优先资助使用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
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基金项目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
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维护费”以及项目研究与成果管理费按比例留存。
(4)对项目按中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3.凡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原材料、零星器材、小型仪表等,其产权归实验室,在项目研究结束后,不得带走或他用,应移交实验室。
六、项目成果的管理
1.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 项目总研究报告。
(2)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交原件。
提交的学术论文必须发表在中情所检索及其以上的刊物或论文集上,不得少于3篇。
(3) 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注明为本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河海大学教师或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的科技人员,所提交的全部学术论文必须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若开放基金项目承担者为外单位研究人员,所提交的学术论文中至少有一篇必须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
(4) 对于项目承担者发表的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SCI检索期刊论文(不包括项目指标的任务),本实验室予以奖励。
(5) 本实验室的署名为:“河海大学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Hohai University)或“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Nanjing Hydraulic Research Institute)。
资助基金名称为“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Open Foundation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6) 对于使用本实验室公共实验平台的项目,应将在实验室中试验的原始资料上交实验室。
(7) 项目的鉴定及评审意见(复印件)。
(8) 项目获奖证书(复印件)。
2.研究成果由本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其它资助单位共享。
水文水资源与水利工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