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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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范围很广,涉及国际间货币兑换、借贷、收支方式、结算、金融市场、货币体系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以下在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货币法律制度;二是国际融资的法律制度。三是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

国际货币法律制度是指依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而形成的货币原则,主要涉及国际货币的确定、各国货币之间的汇兑关系、国际收支的调节及国际结算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其次,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

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

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牙买加协定》对原《基金协定》有关国际货币法律制度规定的修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汇率制度,取消了货币平价制,各成员自由选择汇率安排;第二,黄金问题,实现黄金非货币化,使黄金与货币脱钩,成为一种单纯的商品;第三,储备资产。《牙买加协定》设想以特别提款权充当国际主要储备资产,建立特别提款权本位制,并加强对国际清偿能力的监督。

国际货币牙买加体系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重大区别在于黄金与货币脱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在汇率安排方面的一般义务:

1、尽量以自己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秩序的经济增长这个目标,既有合理的价格稳定,又适当照顾自身的状况。

2、努力通过创造有秩序的基本的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以促进稳定;

3、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调整或取得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4、奉行同本款规定的保证不相矛盾的外汇政策。

《基金协定》监督成员的汇率政策的三条原则:第一,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货币制度;第二,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第三,成员国在采取干预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

基金组织的宗旨之一是协助建立成员国经常性交易的多边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根据《基金协定》第14条规定的过渡办法,一成员国可对经常项目的支付和转移加以适当限制,只要这些限制与不断改变的环境相适用,但该成员国得每年与基金组织就保留各种限制措施进行磋商。这种磋商被称为“第14条磋商”。

基金组织货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和基金组织的借款。货款可分为两类

1、非优惠货款:主要通过备用安排、灵活信贷额度以及中期货款提供。备用安排的贷款期限通常为12-24个月,还款期限通常为39-60个月。灵活信贷额度贷款期限为6个月或1年,不受通常规贷款额期限;中期贷款期限通常为3年,还款期限为4年半至7年。

2、优惠贷款:中期贷款、备用贷款和迅速贷款。

基金组织的贷款条件

1、传统的事后条件:除新设的灵活信贷额度外,基金组织的其他各种贷款仍适用传统的事后条件。

2、新现的事前条件:基金组织在2009年3月贷款框架改革中新设的灵活信贷额度放弃了传统的事后条件,以事前条件取而代之,即借款国只要事先满足基金组织设定的严格的资格标准,无须达成事后实施的政策谅解,即可获得此类贷款。

确定借款国取得灵活信贷额度资格的核心标准是:(1)借款国拥有稳健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2)借款国正在实施非常强劲的政策,并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3)借款国仍然承诺今后继续实施这种政策。

国际储备是一国政府用于弥补国际收入的逆差、维护汇率稳定、偿还对外债务以及应付其他各种紧急支付而持有的,为各国所接受的流动资产。

目前,国际储备资产的形式主要有黄金、外汇储备、成员国在国

际组织的头寸和特别提款权。其中,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创设的特有国际储备资产。

特别提款权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提款权是基金组织按各成员国认缴份额的比例分配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它是成员国在基金组织账户上一种用数字表示的人为资产。其主要特点有三:(1)成员国分得特别提款权后,无须再向基金组织缴交任何其他资金;(2)成员国在需要时,可以无条件地使用特别提款权;(3)特别提款权归成员国长期所有。

特别提款权采用“一篮子”货币定值。目前,特别提款权“篮子”中的货币为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货币和权数的确定每五年调整一次。

特别提款权可与黄金、外汇一起作为国际储备,被称为“纸黄金”。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陈述和保证是指借款人就与融资协议有关的法律和商务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陈述和保证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先决条件是指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借款人满足有关约定的条件为前提。分为两类:(1)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2)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国际融资协议中的约定事项条款及其作用。

约定事项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通过此类条款,贷款人可以控制和督导借款人的经营活动,以保证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约定事项主要包括:

①消极担保条款。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持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②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牌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得厚此薄彼。

③稳健经营承诺条款。稳健经营是任何一个借款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贷款人的利益所在。

④财务约定事项。借款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⑤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⑥保持资产条款。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相关或不相关的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

⑦保持主体同一性条款。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来潜在的风险(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其经营性质和范围;(2)禁止借款人与其他公司、企业合并;(3)除非贷款人认为借款人的重组不会影响其履行贷款协议的能力,否则借款人不得重组。(4)除非贷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不得改变其内部组织机构;(5)借款人不得擅自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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