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一、概述反倾销是国际贸易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它是指受到进口商品倾销对其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国家或地区,可以进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实行其它惩罚性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
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在贸易争端中,法院对反倾销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裁决的制度。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背景自1995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成为世界工厂,出口产品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
但在出口商品中,存在着倾销现象,给国家和地区的产业带来了负面影响。
由于没有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保护,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往往会遭到不公平对待。
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加强反倾销调查,同时也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正当权益提供了保障,中国逐渐建立健全了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三、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1.立案确定当涉及到反倾销案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向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反倾销调查局申请反倾销立案。
符合条件的反倾销申请,反倾销调查局将在4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调查和裁决在反倾销的调查过程中,企业可以自由选择雇佣的律师代理以及其他专业人士来为其辩护。
同时,反倾销裁决的主要审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协定》。
3.上诉和再审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企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上诉。
同时,反倾销裁决书还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事项必须是原审没有审理、原审认定错误或者新发生的事实。
四、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作用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本国产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个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护中国产业,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同时也为中国的出口企业在世界经济中站稳了脚跟,保护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正当权益。
这不仅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而且对于推进国际贸易体系的建设,维护贸易自由化和公正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五、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确实为中国的出口企业提供了保障,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浅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前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贸易摩擦、贸易争端频繁发生。
其中,反倾销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之一。
反倾销是指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不受低价进口产品冲击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其主要手段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实行最终裁决等。
而反倾销的最终裁决需要经过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程序执行。
本文将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浅析。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指的是针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
反倾销案件一般是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关于出口商品价格的争议。
一旦反倾销案件被提交到委员会,将会开展一系列的调查程序,并最终进行司法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程序。
反倾销买卖往往牵涉到多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和争端,如果由政治力量牵头或通过政治斡旋来解决,将很难达到公正、公平、合理和透明的结果。
而司法机构作为一种公正的、无党派的机构,能够更好地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世界贸易秩序。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司法审查基本上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欧盟、美国、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来实施。
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具体环节立案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第一步是在国际贸易机构或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下,国家对反倾销立案调查。
针对立案条件的审查和判定,对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有着重要意义。
在立案时,主要根据市场占有率、业务积累和实际损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立案条件评审。
如果符合立案调查条件,就会对反倾销调查程序进行启动。
调查在立案条件得到确认后,接下来便是反倾销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以及是否对本国企业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一过程一般由贸易部门组织开展,调查程序的内容囊括了市场的分析、企业内部材料的分析、竞争类演示和调查等。
作出初裁在反倾销调查程序完成后,将由贸易部门负责联合专家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评估,组织对该报告提出异议的一方进行听证、调解,最终确定倾销存在以及损害的范围和程度。
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2023-11-05•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对策建议目•结论与展望录01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过程。
含义确保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的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含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程序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诉讼。
起诉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审查其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起诉人是否有诉讼权利、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等。
受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审理,审理内容包括对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审理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包括撤销反倾销措施、修改反倾销措施等。
判决国内法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际法国际上,反倾销司法审查的依据主要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02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由欧洲法院进行监督和执行。
欧盟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调透明度和公正性,要求成员国在采取反倾销措施前需进行公开听证会。
欧洲法院在反倾销案件中拥有专属管辖权,并有权对反倾销措施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欧洲法院还拥有撤销或暂停反倾销措施的权力,以确保对相关产业的保护。
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由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在反倾销案件中,国际贸易法院拥有初审权,并对相关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对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对反倾销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注重程序公正和当事人平等,要求当事人在反倾销程序中享有充分的申辩权利。
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由商务部下设的反倾销局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一、倾销、反倾销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涵义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倾销被视为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扭曲了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而言,是有关国家针对倾销而采取的措施,是GATT赋予各国抵制滥用自由贸易的一项权利。
但是反倾销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平、公正地行使可以成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若滥用反倾销措施,则会阻碍、威胁整个世界自由贸易秩序。
为了防止反倾销权的滥用,WTO设置了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服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过程中做出的裁决或规定而向该国的司法机关起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独立裁决的行为。
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司法对反倾销行政权力运用的监督,以避免其滥用和纠正错误或不公正的行政裁决;它由进口国司法当局实施;起诉者为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WTO对其成员方的要求。
二、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有关规定之比较WTO《反倾销协议》第一次把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在协议中,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反倾销权力,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救济渠道。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裁判所,以便对有关第11条意义内的最终裁决和审查决定所采取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审查,此类机构或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做出该裁决或审查决定的当局。
”通过该条规定的含义及其相关规定与中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既有一致性又有差距。
1.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的一致性。
(1)司法审查主体的一致性。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1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展开讨论。
引言部分包括对该制度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的阐述。
正文部分分别探讨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存在的问题、改进与完善、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比较研究。
结论部分总结了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前景和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加强建设的建议。
通过深入分析和探讨,本文旨在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倡导。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发展、问题、改进、完善、影响、国际贸易、比较研究、发展前景、经济发展、建议。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涉嫌倾销的进口商品进行司法审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的制度。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常常导致市场扭曲和不正当竞争,影响各国产业发展和国际贸易秩序。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长期以来经历了频繁的反倾销调查和案件。
倾销产品的大量涌入不仅损害了国内产业的利益,也对国际市场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
为了维护国内市场秩序和产业发展,我国不得不建立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大,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和思考,对于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维护国家产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我国外贸领域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维护国家产业利益、保障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了解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加深对我国外贸政策的了解。
外贸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而反倾销措施是外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深入了解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运作机制和实施情况,才能更好地理解我国对外贸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研究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
进口国可在由于行政而哪些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
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
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
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
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
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在1974年美国《贸易查。
经过天内,重大案件由3其《美中享有专属管辖权。
如果当事人不服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还可向联邦巡回法院(其前身为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甚至可通过调卷令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
(注:参考YiDong,HuijunXuandFangLiu著《Anti-dumpingandtheWTo:ImplicationsforChina》第25、26页,载于《JOURNALOFWORLDTRADE》NO.1,98.)涉及加拿大产品的裁决可以提交美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专家组审查。
司法审查的内容。
可以接受司法审查的反倾销决定分为两类,每类各有不同的审查标准。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研究近年来,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反倾销压力,为了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本文将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其特点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调公正公平,确保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审查程序严谨,遵循法定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与公平。
其次,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具有高效性。
相关部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有效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再次,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注重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倾销事务。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合作,我国能够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然而,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审查程序复杂,时间成本较高。
因为案件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审查程序相对繁琐,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较长,给当事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次,司法审查标准不够明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标准的不明确容易导致判决的主观性,给当事方带来不确定性。
再次,司法审查的效果不够明显。
尽管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制度的效果不够明显。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制定和遵守国际贸易规则,形成更加公正、公平的反倾销制度。
其次,加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培训和普及,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确保案件能够高效审理。
再次,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合作,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减少国内产业对外倾销的风险。
最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司法审查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制度的公正和有效。
总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保护国内产业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加强监督机制,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的挑战,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探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探析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摘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通过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
国内法院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0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相互独立的关系。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对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决定。
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个方面,体现了国内法院对行政权限一定程度的尊重。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国内法院;行政决定为确保各成员方政府履行WTO协议的义务,保证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商户不受各成员方政府行为的侵犯,WTO协议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维持以及变更行政决定,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
WTO<<反倾销协议》第l3条规定:“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ll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
”为切实履行WTO协议的义务.我国在“入世”后先后颁布了《反倾销条例》(20XX 年l0月31日)、《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XX年l2月3日),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所确定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
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典型地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我国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首次将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明确界分,通过设置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机制.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政府权力的侵犯。
WTO<反倾销协议》是约束各成员方反倾销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为确保条约在各成员方境内得到切实的履行,《反倾销协议》建立条约履行的实施和保障机制。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规范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规范反倾销是指一国官方依据反倾销法,对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和裁定,限制或制止其在本国市场的销售活动的一项贸易政策措施。
反倾销制度是现代贸易保护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当前已经成为国家间进行贸易争端和磋商的重要议题。
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进口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结合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实际,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规范进行分析。
一、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立法基础我国的反倾销制度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进行规范的。
该条例于1997年5月1日实施,对于进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和裁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该条例的基础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通知和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制度。
二、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主体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是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负责实施的。
其中,国家发改委主要负责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主要负责反倾销立案和裁定工作。
两个部门在反倾销调查和裁定工作中各自负责,协同配合,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反倾销制度,为我国反倾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内容(一)反倾销立案反倾销立案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
商务部在接到反倾销申诉材料后,需要进行立案审查。
主要要求申诉方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申诉书、认定书、进口货物清单、销售证据、成本和价格等方面的数据。
商务部接到申诉材料后,需要在60天内进行审查和立案决定。
(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国家发改委在商务部立案后,需要进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主要是对于进口商品所涉及的公司、产品、市场情况、成本和价格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
国家发改委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会对于申请调查的公司进行差别对待,对于具备贡献的公司给予支持和优惠。
(三)反倾销裁定反倾销裁定是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环节。
商务部在反倾销调查结束后,需要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统计数据,做出裁定决定。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行(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1 条规定 .与 第 2 “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 不服 的, 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反倾销条例》 l 条对利害关系 可 。《 第 9 方作 出了规定 , 申请人 、 即“ 已知的 出口经 营者 和进 口经 营者 、 口国 出 ( 区)政府 以及其他 有利害关系 的组 织 、个人 ” 地 。该规定 显然是与 {v w o反倾销协定》 6 第 条第 1 款的规定 相对应 的。 反倾销规定》 1 《 第 2 条对 原告 资格问题作 出了下列规定 :与反倾 销行政行 为有法律 上 “ 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为利害关 系人 . 以依照行 政诉讼 法及 其他 可 有关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人 前款所称利 害关系人 ,是指 向国务 院主管部门提 出反倾 销调查书面 申请 的申请 人. 有关出 口经营者和进 口经 营者及其他具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 自然 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如此 以来 ,反倾销条例》 《 《 与 反倾销规定》 关 于原告资格 的规定不 同. 这就给 了法 院在审查起诉 时具有 了很大 的 自 由裁量空间。其次 , 关于被告资格 。20 年最 高人 民法 院《 02 反倾销规 定》 3 第 条规定 : “ 反倾销行政案件的被告应 当是作 出相应被诉反倾销 行政行 为的国务 院主管部 门。 再次 , ” 关于第三人资格 。 反倾销规定》 《 第 4条反倾销行政 案件 第三人规定如 下 :与被诉反倾 销行政行为具 “ 有法律上利 害关 系的其他 国务 院主管部门 .可 以作 为第 三人参加诉
定》 反倾 销规定 》 和《 。 12 陷及 改 善 .缺 综观世界各 国. 绝大数 国家 、 国际组织都是 由国会行使反倾销立法 权. 并把它作为基本法来通过 如美国关于司法审查的条文是在{ 9 9 17 贸易协定法》 第十章作 的专章规定 , 欧盟关于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规定 在由欧洲议会通过的《 欧洲共同体条约》 13 第 15 第 7 条、 7 条之中。 我国 《 反倾销条例》 仅仅在第 5 条 中有一个模糊的 、 3 原则的规定 , 很难发 挥 对他 国应有 的抗衡作用目 而《 , 反倾 销规定》 仅仅是个司法解释 , 在法 其 律体系 中的地位不够高. 这不可避免地影 响其法律效力。[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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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一、倾销、反倾销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涵义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倾销被视为价格歧视的一种表现,违背了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的原则,扭曲了竞争机制下的价格水平。
反倾销是针对倾销而言,是有关国家针对倾销而采取的措施,是GATT赋予各国抵制滥用自由贸易的一项权利。
但是反倾销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平、公正地行使可以成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最有效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若滥用反倾销措施,则会阻碍、威胁整个世界自由贸易秩序。
为了防止反倾销权的滥用,WTO设置了反倾销司法审查机制。
反倾销司法审查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服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过程中做出的裁决或规定而向该国的司法机关起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独立裁决的行为。
反倾销司法审查是司法对反倾销行政权力运用的监督,以避免其滥用和纠正错误或不公正的行政裁决;它由进口国司法当局实施;起诉者为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反倾销司法审查也是WTO对其成员方的要求。
二、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有关规定之比较WTO《反倾销协议》第一次把反倾销司法审查规定在协议中,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机关滥用反倾销权力,给利害关系方提供救济渠道。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其国内立法包括有关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维持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裁判所,以便对有关第11条意义内的最终裁决和审查决定所采取的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审查,此类机构或程序应完全独立于负责做出该裁决或审查决定的当局。
”通过该条规定的含义及其相关规定与中国现行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相比较可以看出,中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既有一致性又有差距。
1.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与WTO的要求的一致性。
(1)司法审查主体的一致性。
WTO《反倾销协议》第1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1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在我国缺乏具体法律规范自从1997年12月10日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我国有关主管当局就不断收到关于反倾销案件司法审查问题的质询。
倾销是指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当倾销给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进口国可以决定对该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达到保护本国工业及国内市场的目的。
反倾销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各国采用的保护本……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
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二世贸组织及欧美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规范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
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
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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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在1997年5月的世界贸易组织第二次中国工作组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中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裁决将允许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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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对司法审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司法审查程序,实际上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由于行政机关就反倾销案件做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财产权,所以当事人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而且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由人民法院进行,符合1994年反倾销法典关于进行司法审查的机构要独立于进行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规定。
不过当事人对哪些具体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哪些人可以提起诉讼,具体由哪个法院受理此类案件还是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院予以受理,则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各方存在争议的问题。
世贸组织1994年反倾销法典第13条规定:为了能够迅速对最终裁决和本协议第11条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每个在国内立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的成员国,都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机构或者程序。
该机构或者程序应当独立于对有争议的裁决或者复议负责的主管机构。
这一司法审查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当事人的利益是有利的,是国际反倾销立法上的一次有意义的突破。
同时该规定也是强制性的,随着关贸总协定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均必须在其反倾销立法中贯彻该条规定的内容。
相形于反倾销法典的原则规定,美国的相关法规更加具体。
现在各国负责反倾销调查及决定反倾销税征收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只不过有的实行双轨制,有的则实行单轨制。
美国选择的是前者,主管反倾销事务的行政机构分别是商务部(确定倾销是否发生)和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损害的存在)。
美国认为反倾销裁决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裁决,属于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按照美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原则上都应受司法审查,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浅析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
浅析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引言反倾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指的是一国出口商品被另一国以“倾销”价格销售,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为了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各国普遍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其中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常见形式。
本文将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进行浅析。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述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院对涉及倾销行为的案件进行审查,裁决是否对相关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保护国内产业利益。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体系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首先依赖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订。
我国反倾销法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执行反倾销措施的主要依据,该法于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反倾销案件的审查、裁决等程序进行了规定。
此外,还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反倾销进行了具体规定。
2. 司法审查程序的设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听证会、裁决等环节。
在这些环节中,法官、律师、进出口商以及国内产业代表等各方将参与其中,保障了案件审查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司法审查机构的设立为了贯彻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我国设立了反倾销司法审查机构。
这些机构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等。
这些机构负责对反倾销案件进行审判裁决,保障反倾销制度的有效实施。
4. 相关政策的配套措施为了更好地实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对进出口企业的指导和支持、管理部门的协助和监督、数据公开和信息交流等。
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执行效果。
二、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问题与改进尽管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一些人认为在反倾销司法审查中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倾向。
他们认为,我国在确定反倾销税率时,过于关注国内产业的利益,而忽视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
关于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中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思考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我国于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反倾销问题。
根据这个原则性规定,1997年3月25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填补了我国反倾销专门立法的空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本精神与WTO《反倾销协议》是一致的,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
无论是在立法体例和立法层次上,还是在实体规范上都明显不足,而且对很多重要的概念没有明确规定或根本未作规定,如相似产品、地区产业、累计评估等。
在程序上,目前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尤其是缺少司法审查条款。
司法审查制度是WTO《反倾销协议》的新规定,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却没有对此作出规定。
换言之,对于反倾销条例规定的行政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救济,而得不到司法救济,这种做法不符合WTO《反倾销协议》的宗旨。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很容易成为其他国家攻击中国不履行WTO规则义务的借口。
为此,本文就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涉及的几个基本问题提出初步想法,一方面是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探讨,另一方面是为了应对我国很快将面临的反倾销诉讼。
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反倾销行为是主权国家的一种正当行为,反倾销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
如果说几年前中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许多方面正在探索,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或许是一种立法策略的考虑。
而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建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有着迫切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反倾销机构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程序,作出的裁决属于行政裁决。
对反倾销措施进行司法审查,有利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够保障和监督反倾销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这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是一致的。
其次,对反倾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一项重要条款,1994年《反倾销守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WTO作为国家之间协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体,设立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则是世贸组织成员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
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探讨19XX年6月3日,广受关注的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反倾销调查案终于有了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分别作出了认定倾销存在、损害存在的最终裁定,各有关利害关系方被确定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自9-78 %不等(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载《国际商报》,19XX年6月3日。
)。
至此,此案似乎已圆满结束了。
但该案真的就此结束了吗?两部委的终裁具有绝对的终局效力吗?假若美、加、韩出口商对终裁不服,其能寻求何种救济?若将这些问题置换于其他一些国家的反倾销实践中,则未必结束,只要有关利害关系方诉请司法审查就有可能推翻该案的最终裁决。
所谓反倾销司法审查,是由一国司法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对有关当局在反倾销调查中所作决定、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的活动。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在我国的反倾销法-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则告阙如,研究反倾销法的学者们也甚少关注这一问题。
笔者就此略陈己见,就教于众方家。
一、建立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1.从理论的层面来看。
依《条例》的规定,我国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为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就其本质而言,两部委发起并主导反倾销调查的活动为运用行政权的活动。
而依行政法理论,行政权的运作即意味着对他人权益的影响,其中内蕴着两种可能:1 )权力正当有效行使达致公平正义(就反倾销调查而言,即为有关机关的决定及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有效地维持了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2)权力不当行使害及他人(在反倾销调查中,可大致分为两种表现形态:有关机关怠于行使权力,使国内生产商合法权益受损的状态无法得以圆满解决;以及有关机关行使权力过于积极,使国外生产商蒙受“不白之冤”)。
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
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受到倾销产品影响的国家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来保护自身市场和产业。
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公正的竞争环境和维护成员国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反倾销税的意义、反倾销税的形成、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的流程、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的意义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反倾销税的意义倾销是指一国出口商品价格低于其本国市场价格或成本水平,在另一国市场中竞争销售,导致当地产业受到冲击的行为。
为了抵御倾销的冲击,受到倾销产品影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主要是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针对进口商品的一种特殊的关税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损害,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于保护本国产业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二、反倾销税的形成反倾销税的征收是经过严密审查后形成的。
首先需要受到倾销冲击的产业申请反倾销措施,然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结果认为确实存在倾销行为,那么需要对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指高级别调查,另一种是指普通级别调查。
高级别调查是指在已经做了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对产品进行跟踪调查,普通级别调查是针对没有立案调查的产品进行的。
调查的目的是了解进口产品的价格和成本等情况,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三、反倾销司法审查管理的流程1、调查阶段反倾销税的征收是经过严格审查和调查后形成的。
首先,受到倾销冲击的产业会向当地政府提出反倾销申请。
政府根据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就会在国际上向相应的国家提出反倾销诉求。
如果其它国家也有类似诉求,这些诉求就合并处理,对涉及的企业进行反倾销的调查。
2、初步调查初步调查是指反倾销委员会对受调查的企业进行初步的调查,要求调查的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比如销售价格和成本等。
这些资料将被送交专家评估,通过评估可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
如果确定存在倾销行为,就会对这些产品进行保护措施。
论析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析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诸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充分履行我国加入WTO 时的承诺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审查是WTO体制中的一项根本性制度,在GATF1994第10条,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 段,都有明文规定。
按照该制度的规定,涉及国际贸易的大量行政行为均须司法部门本着独立、公平、透明的原则予以审查。
WTO《反倾销协定》第13条专门对负责认定倾销及行业损害的“主管机关”(一般属行政机关或行政法庭性质的机构)所作的认定进行司法审查地进行了专门规定。
反倾销措施是我国维护公平贸易、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产品不当侵害的重要法律手段。
但与此同时,按照WTO《反倾销协定》和《中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这种反倾销的行政措施也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各有关当事方均有权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所作出的反倾销行政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司法解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规定。
但还存在诸多不足的地方。
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进行较全面和系统地论述。
一、对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宏观剖析及立法建议首先,从立法层次上讲,我国现有的反倾销立法层次不高。
从中国的反倾销立法体例来看,中国目前的反倾销立法是以《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为基础,局限于《对外贸易法》作出的原则规定,然后由国务院依据这个原则规定制定《反倾销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l1日出台的《反倾销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反倾销立法作了进一步补充。
《反倾销司法解释》制定的根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反倾销司法解释》仍然属于司法解释的性质。
这种立法体例不利于中国人世后对外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倾销司法解释》只是司法解释,效力层次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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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倾销 司法 审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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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红蜻蜓文化传播有 限公 司
摘 要 :反倾 销 司法 审查 制 度 是 指 法 院通 过 对 反倾 销 行 政 行 为进 行 审 查 ,发 挥 司 法权 力 对行 政 权 力 的 制 约作 用 。 国 内法 院 的反倾 销 司法 审查 与 w T O 的争端 解决 机 制是 相互 独立 的关 系。 我 国反 倾 销 司 法 审查 的 范 围应 包括 对 不 启 动反 倾 销 调查 的行 政 决定 。 反倾 销 司法 审查 的标 准包 括 事 实 问题和 法律 问题 两个 方 面 ,体现 了国 内法院对 行政 权 限一定 程度 的尊 重 。 关 键词 :反倾 销 ;司法 审查 ;W T 0 ;国 内法院
裁 决 和属 于第 Ⅱ条 规定 范围 的裁决 复 审有关 的行 政行 为 。” “ 最
为确保 各 成员 方 政府 履行 WT O协议 的义务 ,保 证 从事 进 出 口活 动 的商 户 不受 各 成员 方 政府 行 为 的侵 犯 ,WT O协议 设 立 了 司法 审 查 制度 。 司法 审 查 程序 通 过 对 行政 机 关 的行 政 行 为 进 行 审查 、撤销 、维持 以及 变更 行 政 决 定 ,发 挥 司 法最 终 解 决 纠纷 的职 能 。WT O《 反倾 销 协议 》第 l 3 条 规定 : “ 国 内立法 含 有 反 倾 销 措 施规 定 的各 成 员 ,应 当设 有 司 法 的 、仲 裁 的或 者 行政 的 裁 决 机 构 或 者程 序 ,以特 别用 于迅 速 审查 与最 终 裁决 和属 于 第 1 1 条 规定 范 围的 裁决 复审 有关 的行政 行 为 。”为 切实 履行 WT O 协议的义务 。 我国在 “ 人世”后先后颁布了《 反倾销条例》、《 关 于审 理 反倾 销 行 政 案 件应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规 定 》 ,对 我 国 的 反 倾销 司法 审查 制度 作 出具体 规定 。 反 倾销司法审查 与 V v _ r O 争端解决机制的关 系 司法 审 查制 度 是 现代 民主 国家所 确 定 的对 行政 权 实 施 有效 础 。 监 督 的 一项 重 要 的 法律 制 度 。 司法 机 关通 过 司 法程 序 审 查 行 政 按照我国 《 行 政 诉讼 法 》第 5 4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进 行 合 法 行 为 是 否违 背 宪 法 和法 律 ,达 到维 护 和监 督 行 政机 关 依 法 行 使 性 审查 的对 象 主要有 四个 : 行 政 职 权 。保 护 个人 、法 人和 其 他 组 织合 法 权 益 的 目的 。司法 ( 1 )主要证 据是 否确 凿 、充分 。 审查 以独立 法 院的 司 法权 力 来 制约 行 政权 力 ,典 型地 反 映 国 家 ( 2 )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权 力 的分工 与制 约 ,保 障人 民的 民主权 利 。 ( 3 )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WT O《 反倾销协议 》是约束各成员方反倾销贸易政策的国 ( 4 ) 是 否超 越 职权 。 . 际条 约 ,为 确 保 条 约在 各 成员 方境 内得 到 切实 的履 行 , 《 反倾 由此 可 见 ,我 国 司法 审 查 的标 准 包 括 法 律 问题 与 事 实 问 题 销协议 》建立条约履行的实施 和保障机制 。这种保 障机制包括 两 大方 面 .即 人 民法 院 审查 被 诉 具 体行 政 行 为 适用 法 律 依 据 是 国际层 面 和 国内层 面 。 国际层 面 的保 障机 制就 是 WT O的争 端解 否 合 法 和该 具 体 行政 行 为 据 以作 出的 具体 事 实 认 定 是否 合 法 。 决 机制 ,WT O争端 解 决机 制 处理 各 成员 方 关 于履 行 《 反 倾销 协 我 国 《 关 于 审理 反倾 销行 政案 件应 用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第 6 议 》的 纠纷 ,参 与争 端 解 决 的 当事 人 是有 关 成 员 方 政府 。解 决 条 也规 定:“ 人 民法院依 照行 政诉 讼法 及 其他 有关 反倾 销 的法律 、 争 端 的法律依 据 是 《 反倾 销协 议 》 。由于个 人 不是 国际 法的 主体 , 行 政 法规 ,参 照 国务 院 部 门规 章 ,对 被 诉 反倾 销 行 政 行 为 的事 个 人 不 能直 接 享 受 和 承担 《 反 倾 销 协 议 》 的权 利 和 义务 ,不 能 实 问题 和法 律 问 题 ,进 行 合 法性 审查 。” 对 于反 倾 销 事 实 问题 成 为 WT O争 端 解决 程 序 的 当事 人 。当从 事 贸 易活 动 的个 人 f 或 的审 查 ,该 《 规 定 》要求 :人 民法 院依 据 被告 的案 卷 记 录 审查 法人 ) 认 为 自己的 贸易 权利 受 到 WT O有 关 成 员方 政 府反 倾销 措 反 倾销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 。这 一 案 卷 审查 原 则说 明 ,我 国 的反 施 的侵 犯 。并 且该措 施违 反 了该成 员方 所 承担 的 《 反倾 销协 议 》 倾 销裁 决 是 一 种 正式 程 序 裁 决 ,是 一种 基 于 案 卷作 出 的裁 决 。 的 义务 ,该 个 人 不能 直 接 到 WT O 的争端 解 决 机构 f D S B ) 去起 诉 行 政机 关 作 出反 倾 销 裁 决 必须 基 于 案 卷 中所 记 录 的事 实 ,而行 该 成 员 方 。他 只 能通 过 本 国政 府 代 表 他行 使 外 交保 护权 ,由他 政 机关 在 作 出被诉 反 倾 销行 政 行 为 时 没有 记 人 案卷 的事 实 材料 本 国政 府 出面去 D S B起 诉 该成 员 方 。 当然 ,这 要 建立 在 他 的本 不 能作 为认 定该 行 为 合 法 的根 据 。人 民法 院 在 司法 审 查 中依 据 国也是 WT O成员 方 的前 提 之下 。 的 案卷 ,应 当 由被 告行 政 机关 负举 证责任 。 国内层面的保障机制也 即本文所 指的司法审查 ,当从事 贸 当 然 ,人 民法 院在 判 断 《 反 倾 销 条 例 》有 关 规 定 可作 出几 易 活动 的个 人认 为 自己的权 利 受 到某 成 员方 ( 包 括 本 国和 外 国 1 种 可允 许 的解 释时 ,应 参 照 WT O专 家组 在 成案 中作 出相 关 的解 政 府 反倾 销 措 施 的侵 犯 时 ,他 可 以 向该 成 员 方 的 司法 机 关提 起 释 。虽 然 专 家组 报 告 不 具 有 “ 遵 循先 例 ” 的作 用 。但 对 于 后案 行 政诉 讼 ,请求 司法 机关 审查 该 行 政行 为 的合 法性 ,以 维护 自 是 具有 示 范 意 义 的 。 因此 ,我 们 可 以认 为 ,人 民法 院 在 对 《 反 己的 合 法权 益 。 由于 各 国 在涉 外 行 政诉 讼 上 普 遍采 取 国民待 遇 倾 销条 例 》进行 司法 解 释 中参 照 专 家组 报 告 中 的解 释 ,有 助 于 原则 。提起 行政 诉讼 的 既可 以是 司法机 关所 在 国的个 人 、法 人 , 避免 日后 我 国在 WT O争端解 决程 序 中败诉 的危 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