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1
传统文化反思总结(精选20篇)
传统文化反思总结(精选20篇)传统文化反思总结篇1课堂的设计理念是按新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的,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把课堂还给学生,同时高二的学生有一定的抽象和逻辑思维能力,有一定的研究性学习和参加社会实践的基础,自我探究能力有所提高。
传统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学生平时有所闻、有所见、有所感,对研究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状况这一课题有较为浓厚的兴趣和较强的参与积极性。
所以,在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在知识的介绍和重点突破这两点都教给学生去完成,注重通过在课堂上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去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教学内容是讲述传统文化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本节课重点放在情感目标上,重点引导学生认同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时认清传统文化的现状,为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做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事实证明,学生的潜力是很大的,学生有很多方面的观点可以进行发现,再加上有些观点从学生的口中表述出来会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这样也可以更好的达到情感价值观目标。
传统文化反思总结篇2教师在现代教学中扮演的角色,对于课堂过程的承转起合,学生知识掌握的深浅都起着关键的作用。
因此主导适度恰当就非常重要了,如学法上先对本框题“传统文化的继承”这条主线,分析什么是传统文化,为什么要继承传统文化,怎样正确对待传统文化的主题脉络把握。
如对学生回答的点评必须及时到位、精炼朴实,像对传统文化是包袱和财富之辩,对于学生的理论论证和实例说明加以评析,让学生回答得到认可进而可激发其回答的积极性。
如利用多媒体,将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联系,在教学时,适当补充一些图片文字和课外音像资料,引导学生切实感受传统文化的继承,树立对待传统文化的正确态度,使其具有初步批判继承传统文化的能力。
总之,教研发展离不开师生共进,教无止境,学无止境,研无止境。
传统文化反思总结篇3本框题的内容比较贴近生活实际,学生对传统文化的认识较深。
而且课堂的设计理念是按新课程标准的要求进行的,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把课堂还给学生,所以,在进行教学设计的时候,注重联系学生身边的事例去讲解内容,并且运用已有的知识去解决这些问题,由于教学内容是讲述传统文化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弱化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理解和运用,本节课把重点放在情感目标上,重点引导学生认同我们的传统文化,同时认清传统文化的现状,为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作出自己应有的努力。
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以其独特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准则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和行为方式,其中特别是对民法的影响。
本文将从儒家思想、道家思想、佛教思想、法家思想四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及其历史演变。
一、儒家思想对民法的影响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价值观念是“仁、礼、智、信”,并强调“中庸之道”和“和谐共处”。
在民法方面的应用,儒家思想作出了以下的贡献:1. 依法治国儒家重视法治,提倡依法治国。
《论语》中“政在其中矣”,即承认政治的必要性。
同时儒家思想也注重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倡在司法程序中要贯彻这些原则。
2. 个人责任儒家思想强调个人在社会中的责任,即爱人、敬人、自觉守法,自律自重,更倡导讲究自己平等的社会地位,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不是基于“权利至上”的原则。
3. 家庭道德儒家重视家庭伦理,提倡父母儿女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而这种伦理涵盖了对家庭关系最基本的民法规定,如婚姻法、继承法等。
二、道家思想对民法的影响道家是中国传统思想的另一大流派,主张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大道合一,强调反身説法、自然法等,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1. 隐喻法理道家思想文化中的“谅解读法”,强调视事情的本质而不是表面现象。
仅仅依靠文字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起码需要在法律系统中加入一些隐喻等,对于法律的适应性和弹性也是不可少的。
2. 人性本善道家思想主张人性本善,具有温柔、和平和自省的特性。
这个思想与现代民法学中散见的“最有利当事人”原则相似。
换句话说,一个人是更愿意遵守他所认为的是对的、是合理的规则,而不是遵循不可知的法律条文。
三、佛教思想对民法的影响佛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观念和思想方式在中国社会历史上有着广泛的影响。
1. 人道主义佛教思想强调以人为本,着重关注人权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实现。
将个人权益、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结合,使法律更加人性化。
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对于理解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司法制度源远流长,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传统文化赋予了中国司法制度独特的特点和价值观,同时也为其带来了一些挑战与限制。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首先,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中庸和儒家思想,对司法制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道德、孝亲、仁爱等观念,并倡导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在司法制度中,这一影响体现在对于正义与公平的追求上。
中国的传统文化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与改造,与西方的报复性司法制度相比,更倾向于帮助犯罪分子认识错误,改正行为。
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仁爱观念也使得司法机构更加关注案件中的各方利益,平衡权利与义务,以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其次,中国传统文化崇尚家庭和谐与社会秩序,对司法制度的处理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家庭观念非常重视家族的连续与传承。
在司法制度中,这一价值观导致了家庭纠纷的特殊处理方式。
传统文化鼓励家庭成员通过媒体和解、村庄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强调和解的原则。
这种家族和解的方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并有时效果显著。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如与法律程序的冲突,以及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不足等。
因此,如何平衡传统文化与法治原则成为司法制度面临的挑战之一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限制。
第一,传统文化强调道德教化而非处罚,使得司法系统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理往往较为宽容。
这可能导致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判决过轻,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第二,家族观念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导致对受害者权益的忽视。
在一些家庭纠纷中,传统文化的家族和解可能强迫受害者妥协,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第三,重视人际关系和文化背景的传统文化可能影响司法决策的公正性。
这一问题在地方性和民族性较强的案件中尤为突出。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和家庭观念的强调赋予了司法制度独特的特点和价值观,对于追求正义、公平、和谐的司法目标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中国民法典论坛:“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论坛:“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论坛:“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民法典”主持人:李显冬教授缘起:华夏五千年历史蕴育了光辉灿烂的中国文化。
传统与现代的冲撞是每个发展中国家迈向现代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法律的关系?如何解决传统文化和现代民法典的理论联系?敬请关注本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举办的高峰对话论坛。
时间:2004年5月13日19:00 地点: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礼堂李显冬教授:大家晚上好,有请蒋庆先生、梁治平教授,有请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
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请到了著名民商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原院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王保树教授。
今天来到我们现场的校外专家还有:民族大学原系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的民法学家崔洪夫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苏号朋教授。
今天出席我们理论研讨会的校内教授有:德高望重的巫昌桢教授,国内著名的民法学家杨振山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赵旭东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费安玲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副所长李永军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王玉梅副教授。
下面我们就开始今天的学术研讨活动,我们的题目是“中华文化与中国民法典”。
中华民族有泱泱五千年的历史,作为中国人,我们感到无比自豪。
今天,来到我们大会的蒋庆教授是国内著名的民间儒学学者,今天能够请到他,是非常有幸的事情。
第二位要介绍的是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梁治平教授,他是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的著名学者,同学们对他大量的法律专著非常熟悉,今天会上我们将一睹梁治平教授的风采。
关于王卫国老师,他是我国著名的民商法专家,是同学们敬爱的老师。
今天,我们非常高兴能够有机会探讨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典的问题。
经过国内所有专家、所有学者、所有关心我们民事立法的同仁们和所有国人的共同努力,民法的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原本属于一种调整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务、继承、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
无论是中国民法还是刑法,其形成均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属于传统文化的产物。
本文将简单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对比分析中西方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发展,系统论述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的关系。
一、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从整体结构来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礼乐制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礼”最初是指祭神时的器物和仪式,后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
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礼”,因此被称为“夏礼”、“殷礼”和“周礼”。
礼到周公时代已经较为完善,随着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传统礼乐制遭到破坏,孔子、荀子纷纷倡导和维护礼。
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荀子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在历史发展中,“礼”作为社会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西周开始,礼可以统称“礼乐制”,是维护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准则,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均要遵循“礼”,正因为有了礼乐制,才有了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
而且,从先秦时期开始的父权家长制也是出于“礼”。
“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也对婚姻法有重要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虽然遭到破坏,却在大体上还遵从“礼”。
人们认为婚姻应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 齐风· 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意思是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从汉朝到唐朝,民事法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汉唐时期,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已经确立,唐律不仅订立了婚姻法,而且对婚姻之礼有所限制,针对离婚提出了相关条款,例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七出”“三不出”“三从四德”等。
浅谈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与当代司法审判
浅谈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与当代中国司法审判当今中国社会,伴随着30年改革开放的时代春风,开始了全方位的现代化航程。
而在人们希求和趋逐社会全面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中,法治现代化则倍受青睐,他已经不再仅仅是文人墨客们奔走呼号的口号,而是饱经沧桑的亿万中国人发自肺腑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也给当今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崭新的课题。
然而,当我们把思维对准法治现代化的理想目标时,我们应该牢记一位哲人教诲:时代是历史的儿子。
直面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大潮,我们既被这股潮势的汹涌所鼓舞,又必须冷静思考,既要追寻先人们对法治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又要考究古今得失之变,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现代司法审判之指导。
回眸大中华五千年的历史,从尧舜时代的“神兽断狱”到商代“敬鬼神畏法令”的神权法思想,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春秋时期“铸刑鼎”秦代的“严刑酷法”,从汉代尊道家的“重德轻刑”与崇儒家“独尊儒术”的“春秋决狱”到三国两晋南北朝将儒家道德法律文化中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入律,从隋朝“法外用刑”到唐代“宽仁治天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从宋代“禁止武人干预司法”到元代立佛教为国教,从明代“治乱世用重典”到清未“礼法之争”再到中华民国初期立宪确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我们不难看出,无论在历史上哪个时期,都有一种主流思想左右当时最高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总结起来不外乎有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法家思想、佛家思想、还有近代西方民主思想等几个主流思想。
那么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上述这些昔日曾经的主导思想有何意义呢?有些人认为,这些思想乃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衍生的腐朽的东西,在当今法治社会不值得一提,是应该远远抛弃的东西,但笔者认为不尽然,这些东西不但不应该予以抛弃,反而应当古为今用,与当代司法审判巧妙结合,进而发扬光大。
因为这些思想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不但能够给予法官以办案的智慧,更能给予当代法治建设以启示。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
认真地反思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在法思组织的民法典论坛中,一些同志提出搞民间习惯调查是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步骤,这种主张促使我进一步思考民间习惯与民法典的关系的重大问题。
首先必须说明习惯是什么?习惯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发生于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习惯当然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它可分为全社会的和特定地区的两种。
前者流行于全国;后者适用于大到一省,小到一县一村的地域。
如上阐述有两个要点:第一,既然并非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习惯一旦为制定法吸收,它就不再是习惯,所以,在我们说习惯法的时候,只可能说的是没有被制定法吸收的那部分习惯法。
由于制定法时过境迁之后会暴露出漏洞,必然产生新的习惯来应对,因此,习惯总是与制定法共存的,不存在制定法将习惯一收尽的可能。
而且还有制定法主动不收罗已知的习惯的情况,例如,在我国广泛流行的正式结婚前订婚的习惯,我国婚姻法就长期没有收录,这是出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的原因。
第二,习惯有全社会的和地方性的两种,前者是少的,尽管我在前面已经把订婚说成是广泛流行的习惯,我也不敢担保它在西藏和新疆也流行。
尽管如此,我们的绿色民法典草案还是把这样的习惯法吸收进来,说明我们对良好习惯的重视。
不妨说,大部分习惯都是地方性的。
这一论断可以从中国政法大学重印的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包括的结论是按省、按地方组织的事实得到证明。
其次必须说明民法典是什么?当然,我们可以从许多方面展开这一问题,但在当下的语境中,我完全可以说,民法典是统一全国法律的工具,是“一个国家,一个法律” 的思想的体现。
民法典是怎么来的?它是在封建制结束之际,中央权力扩张之际诞生的。
从政治学的意义言,民法典是对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力强化的事实的确认书。
在封建时代,国王名义上为全国的君主,实际上,其政治权力遭到层层截留:各级领主有自己的法院、有自己的据说也是祖上流传下来的,把它叫做习惯法也无妨的庄园法;个城市还有自己的习惯的或制定的法;教会还管辖着相当多的世俗事务,以致于其法律超越了神法的范围;中央法的效力只限于中央法院的院子内……等等,法的不统一是封建社会的最典型特征。
中国传统文化的冷思考++袁伟时
中国传统文化的冷思考——2007年8月11日在长江商学院的报告袁伟时现在传统文化很热。
我认为这有好,有不好。
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要把它放到历史经验里去考察。
中国传统文化有很多好的地方,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最丰富的典籍,没有任何国家有像中国这样多的典籍。
另一方面,中国也创造了很多珍宝,包括各种各样的艺术品和思想遗产;有一些东西到现在还在发挥作用,比如中医。
和任何事物一样,中国传统文化也有不足,不足在那里?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存在的问题世界各国都要从传统社会转型变为现代社会;有些国家很顺利,有些国家则迂回曲折。
在后发展国家里面,中国是丧失掉很多机会的一个国家。
600年前——1405-1433年郑和七次下西洋,首航比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早87年。
为什么他没有成为中国的哥伦布?很简单,他的活动不求利,远航是为了宣扬国威,全部经费都靠财政拨款,数额太大,支撑不下去,被迫停止。
他第一次下西洋的人数高达2万8千人,而哥伦布的团队最多也就1千1百多人。
当时正值所谓“地理大发现”时期,航海和远洋贸易推动世界前进;这一次机会中国丧失掉了。
第二次机会是16、17世纪明末清初,东西文化交流出现高潮。
以利玛窦为代表,他于1582年到达澳门,1601年来到北京,在北京整整生活了10年,带来很多西方的科学技术。
举一个例子,中国自己的历法在元明时代一再出现测算失误,吸收伊斯兰历法也解决不了。
利玛窦和他的同伴和后继者龙华民、汤若望等传教士带来的西方天文历算,解决了这些问题。
沿用至今的阴历(农历)就是这些传教士及其学生的工作成果。
利玛窦还带来一幅世界地图,让中国人知道中国在世界的东方,而不是世界的中央。
康熙皇帝很喜欢西方的科学技术。
他与彼得大帝是同一时期的,都是17世纪末18世纪初。
彼得大帝学西方,建立了俄罗斯科学院;他死后没有多久,莫斯科大学也办起来了。
康熙皇帝则把西方的科学技术当作个人的爱好、宫廷的消遣,既没有建立起中国的科学院,更没有想到要在北京办西方式的大学。
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编撰的几点反思
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编撰的几点反思随着我国民法典的正式生效,全面规范了我国民事关系,完善了我国民法制度,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举措。
但是,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对我国当前民法典编撰也应该建立一些反思。
第一点,是背景不够明确。
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应该更明确地描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背景和社会背景,包括法律体系、社会变迁等方面的状况,以使法典更加契合于实际情况。
同时,也应该对比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一些做得比较好的国家进行比较,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以更好地吸收和融合外部文化元素,使得我们的法典更加具有国际化水平和普适性。
第二点,是衔接不够精准。
在起草民法典的时候,应该更准确地把握各个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各种事实情况之间的联系。
此外,对于一些相关条款应该加强衔接,以便使法律规定在遇到实际问题时更好地理解、适用和执行。
第三点,是法律效力不足。
在我们的民法典实施后,有些法律条款的效力并不够强大,这也成为了民法典编撰的缺陷之一。
因此,在此后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以加强民法典的法律效力,从而更好地维护民事关系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正义性。
第四点,是具体性不足。
在民法典的编撰中,有些条款限于离散的事实,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法律理念。
在实际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这就需要我们有更多的关注和思考,以为法律提供更具体和明确的具体规范,以更好地反映社会现实,促进司法公正和公正性。
第五点,是民间鸿沟仍然存在。
民法典的编撰涵盖了许多方面,但是民间鸿沟却仍然存在,这表明我们的法律文化仍然需要加强。
在此后的s实践过程中,应该加强法律科普教育,更好地推广法律意识,使得全社会都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法律规定,以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我国民法典的编撰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反思和启示。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深入把握民法典的理念和条文,加强法律规范的执行,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和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同时,我们也应该进一步推动法律文化的普及和提高,以提升全民法治素质,更好的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
我国古代法治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启示中国有悠久的法治文化传统,追溯到历史深处,法律作为治理公民行为的强制性要素,始终贯穿于历史的演变和发展之中。
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不仅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组织、文化、宗教、哲学、政治等方面,而且为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发。
首先,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崇尚公正,实行以人民利益为主旨的司法管理。
根据宋徽宗大律,当时君王规定明令:"但遇民有纠恶有私,务治同期,令其公正审判"。
由此可见,古代中国注重以公正审判坚持人民有权利、有义务,做到以邻为壑、以己为桥,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的权益,实现赋予他们公正司法保护,是对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启示。
其次,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崇尚把握细节。
《春秋繁露·郑伯克》中记载:"昔者周公,推车几,旁见而善其事"。
这里说的"推车几"是把握细节的一个典型表现,古人似乎已经明确,把握细节是正确司法判断的必要前提。
对当代中国的法治而言,在司法判断中要发现事实,集中精力在琐碎之处,细致入微,追究责任,才能做到追求公平、保护权益,为打铁还需自身硬。
此外,古代法治文化也反映出讲究秩序的精神。
古人不仅提倡建立严谨的法律法规,而且把“归一”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可见对“秩序”精神的重视。
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要加强监督执行力度,坚持以法治要求建设社会,强化社会公正意识和制度机制,严格执法,施行法治,落实秩序,让人民群众在法治氛围中自由行动。
以上三点,概括起来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古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向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提出的忠告就是: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正义,把法治文化作为支撑点,将“以人为本”的精神落实到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注重细节和秩序,建立健全运行良好的法律制度,这样人民才能在法治环境中得到真正的保障。
传统文化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与启示
传统文化对法律发展的影响与启示近年来,对传统文化的重视与研究逐渐兴起,人们开始意识到传统文化对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瑰宝,它不仅代表着历史和文明的积淀,更包含着对道德、法律和社会规范的深刻思考。
在法律领域,传统文化对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给予我们许多值得借鉴的启示。
首先,传统文化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在传统文化中,尊重法律以及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一种崇高的美德。
例如,在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强调个体对社会各层面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尊敬长辈、遵守家族规矩等等。
这种观念使人们具备了向法律屈服的思想意识,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更容易接受法律的约束。
而在一些西方国家,虽然也有一定的传统文化,但它强调的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往往容易导致人们对法律持怀疑态度,甚至对法律的约束力产生质疑。
因此,传统文化对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其次,传统文化为法律制定提供了智慧和经验。
传统文化是前人智慧的结晶,对社会的治理和规范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思考。
人们可以从传统文化中学习到许多关于社会秩序、道德规范和公正原则等方面的智慧。
例如,在中国古代就有“仁者爱人、谦谦君子”的观念,这种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待法律和社会问题提供参考。
同时,在传统文化中还有许多关于公正审判、法官廉正等方面的典故和故事,这给了法律从业者以启示,使他们更加懂得如何公正地行使权力。
第三,传统文化强调求同存异的精神,对法律的平衡和调和提出了启示。
在传统文化中,和谐与平衡是非常重要的价值观。
在法律领域,和谐与平衡也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文化告诉我们,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只有在平衡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在制定法律时,我们应该注意各利益方的平衡,以及法律的公正与效力。
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最后,传统文化对法律发展的启示在于其强调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虽然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和社会规范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变革。
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
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法律并非是与传统文化截然相对的,相反,法律与传统文化可以进行融合,相互促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带来的影响。
首先,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传统文化是国民情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法律作为一种规则,要得到人们的遵守与认同,就需要符合当地传统文化的价值观。
因此,法律需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力量,寻求本土化的发展。
例如,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法律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建筑和手工艺等,同时要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独特性和多元性。
法律的保护可以有效地传承和发展当地的传统文化。
其次,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往往与法律中的规则相契合。
当法律与传统文化相一致时,人们会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
相反,如果法律与传统文化产生冲突,可能会导致法律的执行难度加大,社会秩序紊乱。
因此,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充分考虑传统文化的价值和准则,以便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
此外,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也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
传统文化往往强调公平、正义和诚信等价值观念,而法律的核心原则也正是公平正义。
将法律融入传统文化中,可以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尽可能的公正裁决。
例如,一些国家在涉及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定中,会充分考虑传统农耕文化对土地的特殊认知,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农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
然而,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融合的复杂性。
不同地域、民族和宗教的传统文化存在差异,法律难以完全满足所有文化的需求。
因此,需要通过创新性的法律机制来平衡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法律的一致性。
其次,法律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必须建立在尊重人权和社会正义的基础上。
法律不能成为束缚传统文化自由发展的工具,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法律制度,保护个人权益与传统文化的平衡。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一)
法治中国的可能性――兼论对中国文化传统的解读和反思(一)【摘要】本文探讨了法治中国的可能性,以及中国文化传统对法治的影响。
在介绍了法治的重要性和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
在分析了中国文化传统对法治的启示,探讨了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元素,讨论了中国传统文化对当代法治的借鉴,以及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启示和法治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落地实现。
结论部分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并展望了法治中国的未来。
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进行解读和反思,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借鉴传统文化的智慧,实现法治中国的构建和发展,为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贡献力量。
【关键词】法治、中国传统文化、启示、元素、借鉴、建设、落地实现、积极意义、展望1. 引言1.1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格外突出,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法治不仅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关键支撑。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明确规定和保障,法律公正透明,司法程序公正严谨,法律的权威被全社会认可和尊重。
法治的实施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在中国,法治建设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认识到只有依法行事才能确保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心愿和行动目标。
通过加强法治意识的培养,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律体系和加强法律执行力度,我们可以逐步建设起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法治的中国社会。
1.2 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话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概念,而是与道德、礼法等密切相关的。
传统文化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秩序与和谐,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和互助,这与法治的理念有许多相通之处。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孔子的“仁者爱人,爱人者法”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都体现了法治的核心原则——公平、正义、尊重法律。
法典化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
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中国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现代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
围绕这一建设,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
近几年民法学界对罗马法及其后继之典范——法、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典展开了诸多评介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与此相反,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整个民法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以伦比的。
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民法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美国人CharlesSherman说:“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查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要,披上了现代语言的外衣。
”①这一说法似有言过其实之嫌,但却是切中要害的。
无论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还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和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无不是沿袭罗马法而缘起、生成和发展的。
因此,我国学者认为,实现民法法典化离不开罗马法所明示的历史轨迹,需要大兴罗马法传播研究之风,充分利用罗马法留给后世的宝贵遗产。
我们承认,制定中国民法典必须继受罗马法传统,已成为法学界不争之事实。
但不容忽视的是:“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②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
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之所以不可同日而语,其根本就在于民族文化的差异。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
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中国的传统文化在在历史一直是在兼容统一中向前发展的。
以早期的中原文化为源头,从仰韶文化到夏商周逐步形成,再到春秋、战国的兼容。
在秦朝得到大一统,形成强势的中原文化。
此后,无论是鲜卑、蒙古还是满族都曾有过统治中国的经历,但在文化方面他们从来都是被统一者。
中国强势文化的影响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亚洲其影响也是深远的,对朝鲜、韩国、日本、越南的影响至今仍能从他们的服饰、建筑、与风俗习惯可见一斑。
但今天我们却面对外来文化,尤其是西方文化的巨大冲击,许多传统文化慢慢的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里。
从热热闹闹的西方情人节,到中国冷清的七夕节。
从现代年轻人嘴里的肯得基、麦当劳到手里的可口可乐。
从荷兰风格的居民小区到广场上的罗马柱。
我们一直在批判,但我们一直在使用。
我们怀有嫉妒的心理看待外来文化。
其实,我们更应从我们传统文化的自身寻找根结。
正如当年中原文化作为强势文化对其他文化的影响,今天的西方文化也是作为强势文化影响着我们的。
那么,他们强在哪儿,我们又弱在哪儿呢?由于文化是一个泛泛概念,所以我们只能从一些具体的角度来分析中外文化存在的差异。
建筑中国引入西方建筑较早的应数清朝的圆明园的西洋楼。
与此同时西方也在引入中国建筑,英国的丘园中就有一座那时建的中国塔(1762年)。
但因为造了十层,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奇数定层原则,一直是国内园林界嘲笑的对象。
此后,西方进入工业发展的飞速时期。
在经济上远远的超越中国。
与经济同步,随着工业的发展,西方的建筑也发生着巨大的变革。
他们抛弃了传统的建筑方式。
燃烧的歌特式,古典风格的建筑由于工艺复杂,体量笨重,采光、通风等方面都不符合工业化需求而被以包豪斯为代表的现代建筑方式取代。
他们提早卸下了笨重的装饰快步进入了现代建筑的时代。
我们经济工业落后使的我们必须面队模仿与追赶的现实。
我们不可能再去建像北京四合院那样占地面积大的传统建筑。
因为我们已有13亿人口。
我们更不可能去建曾经属于贵族的皇家别院建筑。
传统文化与法治_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
【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理念省思】传统文化与法治:法治中国特色的思考李瑜青〔摘要〕中国的法治之路是中国特有文化条件下的实践活动,必须探讨如何把握中国法治建设与文化的互动,对法治过于形式化的批判倾向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在自身的内部以及与其他社会文化都存在着文化的流动,因此,一个国家法律的自我表达总是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其表现为具有浓烈的地方性知识形式所反映的一种社会规则,这必然深深地影响着一国法治的存在方式。
从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相互关系来看,治道以人的主体至善为根本,以强调人的主体至善为基本路径,这也是中国法治在中国文化流动中所表现的特殊性。
〔关键词〕法治之路;法律;法文化;相互关系〔作者简介〕李瑜青,1954年生,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0237)。
〔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6198(2011)01-0080-06一、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新批判把握法治的中国特色首先要对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予以批判。
一般而言,法治过于形式化是指忽略对法的伦理、价值观念的建设,把眼光仅限于法条的工具性、技术性方面,造成在法治建设上缺乏对法律的历史性、文化性视野。
中国法学对法治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批判其实反映的是一种文化冲突。
有学者指出,法治过于形式化的直接后果是使法律成为对公众陌生的产品,法律应有的价值不能转化为主体价值追求的目标。
〔1〕过多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而忽视其实质的合理性,会使人们对法治文明的基础和信念产生怀疑。
也有学者从法学理论的转向来证明问题,指出正是对法治的过于形式化倾向的批判,使得法学研究方法论发生转向。
近代以来,实证法学的理论曾作为主导的方法论对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实践产生过很大影响,但实证法学忽略对法的价值基础问题的研究,把对法的价值问题的研究看做是一个法学研究的伪问题加以拒绝。
但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通过对纳粹事件的反思开始意识到,其实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不能以牺牲人类的理想与价值为代价,高扬人的价值,追求人的理想,是人类进步与发展的动力,也是人类自身奋斗的归宿。
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
中国传统⽂化的反思近现代以来,随着中国历次对外战争的失败、国势衰微和西学东渐,国⼈对传统⽂化多有质疑,有褒之者,有贬之者,反反复复,因情势不同⽽异。
什么是传统⽂化,传统⽂化到底是好还是不好,好好在那⾥,不好⼜不好在何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冷静思考,不能因情势不同⽽作墙上草任意褒贬,使国⼈⽆所适从。
所谓传统⽂化,⼴义上看应包括中国有史以来的所有⽂化,⾃从盘古开天地,三皇五帝到于今;狭义上主要指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的中国儒释道⽂化,特别是宋明以降的程朱理学。
中国传统⽂化实际上从汉武帝始分为前后两个不同的阶段,前期诸⼦并存、百家争鸣,后期⼀儒统天下,虽然也有释道参杂其中,个别时候甚⾄盖过儒术,但总体上是儒家独步天下,⽆有能与争雄。
前期,应该说是积极的,各种思想学术观点相互交流碰撞,在春秋战国时期缘于当时的社会形势达到极盛,开创了中国⽂化发展的⾼峰,⽐肩于欧洲之古罗马和希腊⽂化。
后期,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封建国家以政权强⾏推崇,虽然在当时和后来起到了巩固封建统治、强化中央集权的作⽤,但从总体上看⽂化学术被束缚,⼈们思想被禁锢,儒家学说⾃⾝也在皇权的笼罩下不断式微、没落、保守、落后,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发展的官⽅学术。
就儒家⽂化本⾝来讲,也有个发展阶段问题,汉武帝之前⼤致为先秦儒学,武帝⾄宋为汉魏经学,宋以后为程朱理学。
先秦儒学只是当时的⼀个著名学派,在当时诸⼦百家并⽴的情况下,为中国社会⽂化的繁荣起到了积极作⽤,后来的两个发展阶段不断官⽅化、程式化,终于成为钳制⼈们思想、制约社会发展的教条,于明清之际登峰造极。
国⼈现今所⾔之传统⽂化,⼀般即指汉武帝后的以儒家⽂化为核⼼的中国⽂化,特别是程朱理学。
从中国传统⽂化和儒家⽂化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总体上中国传统⽂化相较于世界近现代⽂化,三纲五常、仁义道德的空洞说教相较于⾃由、民主、⼈权的现代价值观,已经是⼀种落后⽂化、腐朽⽂化,尽管这种⽂化在其总体落后中仍有其合理的成分和精华部分,但作为⼀种⽂化主体,、它显然已不能再适应我们近现代社会的发展,更不能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的需要,⽤以指导我们的思想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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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的反思与中国民法法典化曹诗权、陈小君、高飞中国民法法典化不仅是一项紧迫而深远的现代法制建设工程,而且是一项多元而广阔的历史性法文化建设。
围绕这一建设,必然交织着继受性法文化的吸纳、传统性法文化的继承和时代性法文化的创新三位一体的交融同构。
近几年民法学界对罗马法及其后继之典范——法、德、日、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典展开了诸多评介和深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与此相反,关于中国民法法典化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一、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整个民法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以伦比的。
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民法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
美国人Charles Sherman说:“就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法典编纂来说,现代立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查士丁尼庞大的罗马法机关的翻版,前者只不过是适应时代的需要,披上了现代语言的外衣。
”①这一说法似有言过其实之嫌,但却是切中要害的。
无论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还是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和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无不是沿袭罗马法而缘起、生成和发展的。
因此,我国学者认为,实现民法法典化离不开罗马法所明示的历史轨迹,需要大兴罗马法传播研究之风,充分利用罗马法留给后世的宝贵遗产。
我们承认,制定中国民法典必须继受罗马法传统,已成为法学界不争之事实。
但不容忽视的是:“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
”②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
中国古代法和罗马法之所以不可同日而语,其根本就在于民族文化的差异。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为某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③因为法律受到地理环境、历史、政治、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律的继受并不像进口物品那样简单,外来的法律文化不可能轻易地取代传统法律文化的地位。
”④从日本继受西方法后的情况来看,传统的法律文化并没有简单地随着西化的近代法体制的建立而立即消亡,反而依然顽强地滞留于人们的意识深处,并在某些领域决定着人们对待法律问题的态度。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和法律制度像语言和艺术一样都是各民族自身文化的体现,它是由内部力量推动,并非由立法者专断的意志来推动的。
⑤一个民族的文化不同于另一个民族的文化。
每个社会的文化都有其独特性,它包含着其他社会所不具有的一些规范和价值。
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于其习惯之中,所以习惯对法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⑥因此,法国民法典的思想和概念虽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然法思想的产儿,但对于历史连续性价值的关注却在法典的实际草拟中占有了优势。
⑦而德国民法典在制定时受到强调“民族精神”的历史法学派的影响,是广大市民阶层和普鲁士集权国家的保守势力在德意志帝国的民族国家范围内取得妥协的结果。
尽管如此,奥托·冯·基尔克还在一篇充满激情的论战文章里抨击法典忽视了德意志民族中许多有生命力的日耳曼源流的法律传统,并且贬斥了传统的、社会和家庭法的及民族习俗的拘束和信托关系。
⑧当然,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但不可否认的是,两部法典在立法技术、法律体系、法典内容等诸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功,并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这便是立法者注重法典化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自然结果。
作为民族文化积淀的习惯在中国古代法律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我国近代的民事立法中,立法者尤为强调传统习惯的重要性。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二月,清廷决定修律,在刘坤一、张之洞、袁世凯会保沈家本、伍廷芳修订法律的奏折中,已强调了“风土人情”对于制定民法、刑法的重要性。
⑨光绪三十三年五月,新任大理院正卿张仁黼上书朝廷,请求组织人员修订法律,认为:“一国之法律,必合乎一国之民情风俗”,“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以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便民。
此则编纂法典之要义也。
”⑩后来,在草拟大清民律草案的过程中,传统习惯对其内容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且,清末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民事法律内容都为中华民国所继承。
中华民国政府在起草民法典前,曾对全国各地进行了广泛的民事习惯调查。
⑾可见,在我国近代民事立法进程中从来没有忽视传统文化的影响。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
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
”⑿具体运用到民法典的制定中,就是在继受和借鉴罗马法时,必须注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否则,“即使制订出了法律,若现实中不存在推行法律的社会基础,现实中法律则只能部分实行、或者完全…行不通‟,即难以实现制约社会生活这一机制。
”⒀所以,在研究移植罗马法制定民法典时,如果仅停留在目标的选择上,而不考虑引进效果,则没有任何意义。
因而研究如何使被移植的法律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协调,并发挥其功能,达到移植的预期目的更为重要。
梁治平先生认为,传统“不仅仅是一个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过去,同时还是个历史地存在的现在。
因此,我们不但可以在以往的历史中追寻传统,而且可以在当下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
”⒁所以,我国风俗民情的诸多特点,也是民法学者应该认真研究的。
比如宗族观念、亲属关系等,在中国社会绵延千年,影响至深,这些属于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仍在影响、侵蚀和干扰着民事法律的执行。
罗马法的基本原则,要在中国大地生根,必须和中国的风俗民情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正如有学者指出,从今天的观点来看,制定现代民法时,重视吸收传统习惯中的一些合理元素也是必要的。
因为民法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准则,而传统习惯中含有许多为民众世代相传的生活准则,这些准则具有稳定性和深入性的特点,吸入民法之中,有利于民法深入人心,为大众所接受掌握。
⒂因此我们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当前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把握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法律文化的一支,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独树一帜不可多得的瑰宝。
它作为一种文化成果,凝结着中华民族不屈不挠、勇于实践、善于探索的胆识与智慧……它留给我们的既有千斤重负,又有万两黄金。
对于历史包袱,我们应当予以科学清算,以便轻装上阵;对于宝贵的实践经验,应当借鉴、吸取和发扬,以促进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建设。
”⒃二、民法法典化过程中的传统文化反思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但中国古代有没有民法,此乃法学界一桩悬案。
有学者从《尚书·孔传》有文:“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篇,亡”出发,认为中国古代有民法。
但无疑这并不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概念,却非我国法律文化所固有。
在中国数千年古代文明中,整个社会体系排斥着民法精神,滞碍着民法的萌生和发展,从而使民族传统文化中,民法文化显得非常落后和贫弱。
在此历史氛围下,传统文化将以其固有的社会传递规律和顽强的惰性印刻在中国现代法制实践的各个环节和层面,阻碍立法的创新与改革,干扰法律的操作与适用,影响法律的深层认同和社会化效果,破坏法律的应然秩序与期待价值。
传统文化的这一负面效应在新中国四十多年的民法实践中已多有呈示,在现实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仍不能彻底根除。
因此,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传统文化中劣性因素的存在,充分估计其消极影响,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背景中探寻传统民法文化空缺或扭曲的根源。
但这是一个博大精深的恢宏命题,非本文所能透彻把握,现就一管之见,得出如下认识:1.长期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的发展民法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体现了简单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成为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则是根据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迈向垄断时期的商品经济需要制定的;而与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相伴的是新经济政策的产生。
纵观历史上代表不同时期、各种不同类型的民法典,可以得出一个规律性的结论:尽管它们各自所反映的经济基础、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各不相同,但莫不与商品经济结伴而行,无疑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即一块天然的奠基石。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可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
中国地处北半球的温带,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因而自古以来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农耕经济的主导地位。
对于广大百姓来说,土地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耕作收获是衣食的来源。
如果农业凋蔽,百姓涂炭,无以为生,将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倾覆。
从所谓稳定社会、安定国家的角度出发,封建统治者须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从而强烈地排斥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和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压抑,国家法律制度对商人“重税赋以困辱之”。
在这种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体制下,必然导致旧中国社会中商业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化,商品经济的近乎虚无化和小农经济思想的顽固化。
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也就不可能有发达的土壤条件。
2.封建专制枷锁束缚了民法精神中权利意识的产生和传播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制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轴心建立并运转起来的,它规定了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民事权利的种类,权利保护的方式,权利保护的时间限制等内容,完全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
在西文中,“法”和“权利”源出一字,因而西方法产生伊始,就被视为确定权利的标志和权利的有效保障,恰似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政治契约”,因此获得一体遵循的效力。
⒄中国古代法以刑为本,只是些禁止、命令的强制性规范。
可见,中国古代之法,根本与权利无缘。
而且,在封建专制之下,皇帝敕令成为最高的法律渊源,君主不受法律约束,“为君主所喜之物具有法律效力”。
中世纪的国王,强大到足以宣称“朕即国家”。
这种法,只能是帝王权力的延伸,是执行统治意志的强暴手段。
传统中国正是一个国家权力和观念高度发达的社会,早在青铜时代,这种情况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是有增无减,君主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于国以及用家族本位吞并个人本位的情形和观念可谓举世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