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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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

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的探讨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

随着工程清单计价模式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导致工程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日益严重。

在工程招投标竞争中,工程报价低于成本价,就会导致投资方经济利益亏损,而工程报价过高,不利于企业进行竞标,会导致企业竞标失败。

本文主要对工程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问题进行探讨,针对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关键词:工程投标:低于成本价:问题探讨引言: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对于工程投标的竞争也是日趋白热化。

而在工程投标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竞标成功,就会采取低投标报价方式,也就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低投标方式是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条例的,竞标单位使用低投标方式进行竞争,也会影响其经济效益,使得经济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回收。

目前,我国对于工程投标评标方式有以下两种:第一,最低价中标法。

第二,综合评标法。

最低价中标法,就是根据招标单位给出的竞标价格,投标单位利用最低的价格争取到工程项目。

最低价中标法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投资方的建设资金投入,在竞标过程中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还是存在问题的,那就是投标人在进行报价的过程中,所报价格是否低于成本价,对此缺乏合理的判断,最终导致最低价中标法在使用过程中违背最初的初衷。

竞标企业为了达标中标的目的,与投标人暗中结合,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对报价压低,竞标人在中标后随意更改工程设计,这就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一定要加强对工程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情况的管理,规避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现象。

1.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1.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首先需要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确保其没有错误或遗漏。

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报价说明,包括成本计算和利润预期等。

同时,采购方也可以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以判断供应商的报价是否真实合理。

2.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果确认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可以与供应商进行谈判。

首先,可以询问供应商的原因和考虑因素。

可能是供应商在为了争取订单而进行降价,或者是供应商的成本计算存在错误。

通过与供应商的沟通,可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

3.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除了价格因素,采购方还需要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

如果供应商经常低于成本报价,可能意味着供应商存在信誉问题,此时采购方需要谨慎考虑是否与其继续合作。

供应商的可靠性包括交货准时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这些因素都需要综合考虑。

4.考虑长期利益:在处理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时,采购方需要考虑长期利益。

虽然低于成本报价可能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利润,但对于供应商来说,这样的情况是不可持续的。

如果长期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采购产品或服务,会导致供应商无法盈利,最终可能导致供应商倒闭或降低质量。

5.重新评估采购策略:当遇到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时,采购方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采购策略。

可能需要重新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监控,以避免再次遇到类似的情况。

同时,也可以考虑与多个供应商建立合作关系,以减少对其中一供应商的依赖。

6.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面对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的情况,采购方需要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

可以与财务部门、采购团队、销售团队等部门协商,共同制定应对策略。

内部部门的支持和协作对于解决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总之,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需要采购方认真评估和处理。

通过仔细分析供应商的报价,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评估供应商的可靠性,考虑长期利益,重新评估采购策略,与内部部门进行沟通等措施,可以帮助采购方解决这个问题,保持良好的供应链关系。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有哪些投标低于成本价原因:市场竞争激烈,求生存、求发展,千方百计压低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以赢得项目;如何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法律风险一、低于成本价中标的认定建筑工程中“低于成本价中标”中的“成本价”,是指建筑业的平均成本还是指中标企业的个别成本?关于这一点并无明确法律规定。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低于成本应当是指“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

企业个别成本不具有公开性且无确定标准,在判断是否低于成本价时易形成争议。

纠纷已经发生时一般会申请专家鉴定,但由于鉴定的依据是中标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水平、自有机械设备情况、原材料采购成本及使用损耗控制、劳动力的组织和调度、融资成本等因素,而不能仅以国家定额作为依据,这种鉴定的难度很大。

参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中标企业有义务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其没有低于成本价竞标。

投标人为了中标往往会提出各种“让利”条件。

如果让利前的投标报价并不低于成本价,但让利后的实际结算价低于成本价,应当也认定为构成低于成本价竞标。

其中“让利”的“利”,在具体解释时应当首先按照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交易习惯确定其真实意思,不能确定的,中标方可以主张其为“利润”而非工程结算价,以避免出现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二、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该规定并未明确将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情况列入中标无效的范畴,但业内主流意见认为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其价格条款无效。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76招投标中低于成本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文/刘英雷 武永清 缪飞飞 张博【摘要】以低于成本价进行竞标属于恶性竞争,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无法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在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时应当采用个别成本认定方法。

以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中标并签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违反了我国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

【关键词】招投标;成本价;法律后果低于成本价予以否决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情形,应直接取消其继续参加竞标的资格,主要是基于以下考量:第一,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参加竞标,属于虚假竞标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其主要目的往往是通过较低报价率先获得中标资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再以各种理由获得补偿。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诚实信用是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

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参与竞标属于虚假的竞标行为,从本质上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交易原则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进行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恶性竞争。

市场有市场的交易规则,只有遵守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保证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循环。

投标人这种恶性竞争的行为无疑会扰乱市场,对我国市场经济和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应严惩低于成本价参与竞标的恶性竞争行为。

第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竞标无法保障项目的质量和标准,损害了公共利益。

追求利润是市场主体的使命所在,也是市场主体立足的物质基础。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后续如果得不到一定的补偿,必然会导致交易的基础不牢,投标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甚至有可能要求终止合同。

双方在交易中的博弈既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也有可能导致诉讼,占据宝贵的司法资源,浪费社会资源。

实践中对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方法在实践中,对于如何判断、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平均成本说。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供货人若 以低 于成 本价与采购人 签订采 购合 同则违反 了法律规 定 ,签订 的合 同有显失公平之 嫌并可能导致合 同无效 ,若按 此价格履 约 ,供 货人在 最后结算 时有 可能可通过 司法程 序 申请 该项价格结算
的约定无效 ,并要 求专业机 构对供 货价格进行重新鉴 定从而要 求采购方按 定额价或市场价进行重新核算。 A公 司随 即向 B公 司提 出要 求 : 要 求 B公 司提
供货 人还 可通 过 司法部 门申请专 业 机构 对供 货价 格 进行 重新 鉴定 从 而要求 采 购方按 定 额价 或市 场价 进 行结算 。
3 . 如 何 防 范供 货 商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竞 争
成 本报 价要 考虑 社会 的平 均成 本
和企业 个别 成本 ,这是判 定投 标报 价
/平 方 米 ,供 应 数 量 2 8 0 0平 方 米 , 总 价 1 3 4 4 0 0 0元 ,
而最后一轮报价仅 为 1 0元 / 平 方米 ,供 应数量不 变, 总价 仅 为 2 8 0 0 0 元 ,前 后报 价 相 差近 9 8 %。法律 顾
问随即提 出质疑 并 出具法律意见 : 根据 《 招标投标法 》
指的是销售有形 的商 品 ,但施工企业提供 工程建 设服 但适 用本条处理类似纠纷仍不失妥当。
《 招标 投标法 》第三 十 条 中规定 ,投标人 不得
以低 于成本 的方 式投标 竞争 。这 里所讲 的低于成 本 ,
是指低于投标人 的为完成投标项 目所需 支出的个别成 本 。由于每个投标人 的管理水平 、技术 能力与条件不 同,即使完成 同样 的招标项 目,其个别成 本也不可能 完全相 同 ,管理 水平 高 、技术先 进 的投 标人 ,生 产 、 经营成本低 ,有条件 以较低 的报价参加投 标竞 争 ,这 是其竞争实力强 的表现 。实行招标采 购的 目的 ,正是 为了通过投标人之间 的竞争 ,特别在投标 报价方面的 竞 争 ,择优选择 中标者 ,因此 ,只要投标人 的报 价不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

工程合同价调价方式一、调价原则1. 本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

2. 调价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列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

3. 调价应当基于实际发生的、可预见的市场变化,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调价条件1. 当原材料价格发生显著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可提出调价申请。

2. 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动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时,应根据相关政策调整合同价。

3.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影响工程成本,双方应协商调整合同价。

4. 若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应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重新计算合同价。

三、调价程序1. 甲方或乙方发现有调价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调价建议。

2. 收到调价建议后,双方应共同核实相关证据,评估调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3.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调价协议,明确调价金额、生效时间等具体事项。

4. 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四、调价计算方法1. 材料价格调整: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2. 人工费用调整: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3. 设备使用费调整:根据市场租赁价格或自有设备折旧费用变化进行调整。

4. 其他直接费用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合理调整。

五、调价的时间和生效1. 调价申请应在知悉调价事项之日起的合理时间内提出。

2. 调价协议签署后,自约定的日期起生效,并对工程合同价进行相应调整。

3. 已支付的款项,如有多退少补的情况,应按调价协议执行。

六、其他约定1. 双方应保留与调价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备后续核查。

2. 调价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提出调价一方承担。

3. 本调价协议是对原工程合同的补充,除调价内容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

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低于成本竞标,并对低于成本竞标赋予了“一票否决权”。

然而对低于成本竞标的成本与如何判定低于成本,却没有提供具体的司法或政策解释,各地自行制定成本判定和成本评审规定。

有的认为“低于成本”是低于施工企业生产成本,有的认为是低于施工企业成本;有的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重点项目、主要材料及单价进行评审,有的把投标总价小于有效投标基准价92%的直接视为低于成本,还有的两者并用,等等。

属地不同,标准各异,不仅影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公正性与规范性,也不利于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和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

现象与问题经过多年的发展,招标投标已经成为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质量安全,发挥了十分关于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与成本评审的思考□文/任己任重要的作用。

投标报价成本计算与成本评审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招标投标的结果。

其中,投标报价成本判定又是成本评审最关键的环节。

对成本评审与工程成本的错误认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本评审的对象不科学从广义上说,成本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是生产活动中所消耗的全部生产要素的总价格,是生产和销售一定种类与数量的产品所耗费的全部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种是为实现特定目标所付出或者所放弃资源的全部代价。

招标投标中的成本指前者即工程价格。

工程价格包括成本价格和非成本价格。

工程成本价格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或制造费用,也包括期间费用即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与销售费用,还包括利润和增值税及附加,是完整意义上的全费用价格。

工程非成本价格除包括工程成本价格的全部要素,还包括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的市场升值或贬值。

从狭义上说,建安工程成本或施工生产成本只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或制造费用,不包括期间费用以及利润与税金,是非完整意义上的费用价格。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

中标人质疑中标价低于成本怎么办?某招标公司代理的一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遇到了一件怪事——中标供应商A公司竟然质疑自己的中标价低于成本价。

陈述的理由是由于参加该项目的公司代表违反公司内部规定,越权擅自报价,价格低于厂家内部统一价,可能遭到厂家的处罚,中标后就会亏本。

希望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公司的中标价低于成本,项目废标重新招标。

质疑函后面附上了A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证明其投标代表的报价超越了职权范围;同时附上了生产厂家与A公司的经销代理协议,证明中标价的确低于厂家的内部价格,以及低于内部价销售的处罚规定。

面对如此“有理有据”的质疑,有人认为,这个问题很容易处理,既然中标人自己认可了中标价低于成本,那就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即可;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报价,不能由中标人自己说低于成本就是低于成本;还有人对中标人的质疑动机提出怀疑,是想借助低于成本价废标,进而逃避放弃中标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问题引出一、这样的质疑是否合法?该不该处理?二、中标人自己承认中标价低于成本,能直接就确定中标价低于成本吗?三、中标价低于厂家的内部价就是低于成本吗?专家点评一、A公司的质疑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自己,在政府采购法上并无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供应商是通过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来获得救济的。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之规定明确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

其中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就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

A公司以中标价是投标代表擅自报价并且低于厂家的内部价,中标后可能亏本为由,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提出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理由和证明材料,明确要求认定中标无效、废标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

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在商业领域中并不罕见,但却引起了许多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市场竞争的正常现象,有助于降低企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忧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市场恶性竞争,损害企业利益和整个产业生态。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企业为了获得订单和项目,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来降低招标价格,包括将招标文件定价低于成本价。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些好处,比如吸引更多客户、扩大市场份额,但长远来看,却可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甚至陷入困境。

一些支持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有助于降低市场进入门槛,促进行业的竞争和发展。

他们认为,通过价格战,市场上的优势企业能够更好地生存下去,而弱势企业则会被淘汰,从而实现市场的洗牌和优胜劣汰。

此外,他们还认为,竞争有助于激发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行业技术的进步和产品的升级。

然而,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也存在一些隐忧和风险。

首先,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企业利润空间的进一步压缩,最终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很难保证企业长期以来仍能保持低价供应,一旦价格战停止,企业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

其次,低价竞争可能导致产品或服务质量下降,不利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行业形象的建设。

最后,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也可能引发行业恶性竞争,加剧市场混乱和不健康竞争。

针对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应该如何加以规范和引导呢?首先,政府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招标流程,杜绝恶性竞争和价格战。

其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合理定价,避免将招标价格定得过低。

此外,行业协会和企业间应加强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声誉。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企业和政府需要共同努力,促进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因为招标文件低于成本价的设置而导致的负面影响。

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行业的长期繁荣。

合同价与实际施工价差的处理

合同价与实际施工价差的处理

合同价与实际施工价差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这是工程实务最基本的常识。

工程质量优于合同效力,是最高院工程司法解释确认的处理无效施工合同结算的基本指导原则,也就是说,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有人认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已经与有效合同的结算没有区别,就是合同怎么约定的就怎么结算,而不能背离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本文讨论问题的是,在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实际施工人请求按照施工成本进行结算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

工程价款约定低于施工成本,常见于工程转包、分包再分包、挂靠合同和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工程转包、分包再分包,经过层层扒皮最终导致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成本的情况最为常见。

借用资质的情况下,挂靠人要向被挂靠人缴纳挂靠费。

发包人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施工合同,其目的就是图一个实际施工人要的工程款低。

以上无效施工合同的共性是,发包人对于自己签订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是明知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5月4日第16次会议通过)第九条规定,“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

我们认为,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的,如果有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让利低于成本的部分无效。

结论: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施工成本进行结算。

但是,实际施工人应当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承担举证责任。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违法首先来定义什么是“低于成本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成本价通常指完成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以及管理费等。

当企业为了竞标成功而压低报价至成本价以下时,即构成了低于成本价的行为。

我们来看一个虚构的例子。

某建筑工程公司A为了赢得一项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故意低估了材料和人工成本,最终以低于成本价10%的报价获得了项目。

合同签订后,由于实际成本远大于预期,公司A不得不采取降低材料标准、减少工人待遇等方式来降低成本,结果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甚至发生了安全事故。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如果被发现违反该规定,不仅会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可能被处以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为什么企业还会选择这种高风险的做法呢?原因可能包括市场竞争激烈、业绩压力大、对法律认识不足等。

但无论原因如何,这种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它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更严重的是对公众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和从业者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报价。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也应发挥作用,提供成本核算、风险评估等服务,帮助企业合理制定报价策略。

工程合同低于成本价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潜藏着巨大的风险。

企业应当摒弃这种短视的做法,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以质量和信誉赢得市场。

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上述虚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不仅违法,而且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估算成本,确保报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公司中标的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公司中标的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公司中标的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怎么办?
【实务咨询】我公司中标承建了某市城市环路项目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我司垫付了大量的款项,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我公司的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现我公司亏损巨大。

请问对此问题我们该怎么办?
【评估】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但在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

实际中标后想以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
的意愿很难实
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支招】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由于贵公司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贵公司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
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

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管理

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为了解决中标价低于成本问题带 来的各种问题,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
(2)完善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应该完善监管机制和加大监管力度对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同时对于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克服同时对违规 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从源头上解决中标价低于成本的问题。
4、结算管理:结算管理是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3、变更流程复杂:部分项目的变更流程不够规范,存在变更需求被随意搁置 或变更结果不合理的情况,导致成本增加和项目实施效率下降。
3、变更流程复杂是当前工程项 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3、变更流程复杂是当前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的又一个问题
1、深入研究成本控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体系,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提供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指导。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措施
2、提高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通过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可以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从而保证投标报价不低成本。
二、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防范措施
3、合理的风险控制:在投标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做好风险评估, 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如果风险过大,企业应当放弃该项目或者寻求其他合作方式。
一、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问题
1、中标价低于成本,企业难以获得合理利润。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 些企业为了获得中标,往往将报价压低到成本以下,以期获得中标。这种做法的 结果是,中标后企业无法获得合理的利润,甚至可能亏本经营。
一、我国工程招标中标价低于成本现象的问题
2、中标价低于成本,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采用 低质量的材料和设备,或者减少必要的工程量。这种做法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的成 本,但会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给后期运营带来风险。

建筑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建筑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建筑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甲方(发包方): [公司名称]乙方(承包方): [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拟进行[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建设,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该项目的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 工程内容与范围: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完成[具体工程项目名称]的全部施工任务。

2. 工期要求:工程自[开工日期]起至[竣工日期]止,共计[工期天数]天。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双方应协商解决。

3. 质量标准: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

4. 合同价款:经双方协商确定,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合同金额]元。

考虑到市场行情和成本因素,该价格已低于乙方的实际成本价。

因此,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 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不必要的开支;- 甲方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减轻乙方的成本压力;- 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支付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预付款支付天数]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预付款比例]%;-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每次支付不超过已完成工程量的[进度款比例]%;- 竣工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竣工款支付天数]天内支付剩余款项。

6.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争议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8.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

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潘伟伟摘要:化工企业为化学工程、工业、工艺企业的总称,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企业中,为了尽可能的节省开支,大多数工程、设备招投标时都实行最低价中标制度,虽然理论上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各投标单位为了竞争,竞相压低价格,最终导致大量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由这种过低价中标所引发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纠纷、设备质量等问题频频爆出。

本文针对过低价中标的危害和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理低价中标;过低价中标;危害最低价中标作为国际上通用的招标机制,在发达国家实施的效果比较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化工企业管理部门,为了节省企业开支,大多引用这一机制开展企业内工程、设备等的招标工作。

然而,我国在市场体制、信用管理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而,最低价中标机制在企业中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为了同行之间的竞争,各投标单位、企业竞相压低价格,有些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导致众多不合理低价中标,这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要么因为价格过低要求签订合同时增加价格,要么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引发众多纠纷发生。

因此如何做到合理低价中标,确实值得探讨。

一、施工招投标过程中过低价中标的危害过低价中标是指中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报价并中标的情况。

很多资质优良,质量控制较好的投标单位,考虑到成本问题,往往投标价格较高;而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先行中标,不惜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

另一方面,招标单位专业评委受到企业“最低价中标”机制的限制,不能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投标方。

在众多评标报告中,中标单位的中标理由均是:价格最低。

这样恰恰曲解了最低价中标的本意。

最低价中标是在质量相同、资质类似等要素下追求的价格最低,而不是把价格作为唯一的参考要素。

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中标单位,为了获得利润,往往在履约过程中“大做文章”,抓住一切招标、合同中模糊、规定不细致的“漏洞”,以次充好、敷衍了事、偷工减料,造成了大量的质量不达标工程和不合格设备的产生。

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问题在建筑市场中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价和成本价。

建设工程合同价是指承包商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而成本价是指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各种费用总和,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等各项成本。

当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时,承包商将面临亏损的风险。

其次,探讨为什么建设工程合同价会低于成本价。

一方面,市场竞争激烈,承包商为了获取工程合同,可能会采取低价策略,以期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

另一方面,某些承包商可能存在恶意报价的行为,故意低于成本价以扰乱市场秩序,从而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

然后,分析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影响。

首先,对承包商而言,低于成本价承接工程将导致其利润空间受到严重压缩,甚至可能出现亏损。

这可能会促使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如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等,以降低成本,从而给工程质量带来严重隐患。

其次,低于成本价竞争会扰乱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行业健康发展。

最后,对业主而言,虽然短期内可以节省成本,但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可能导致后期维修费用增加,甚至影响工程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中,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合同是无效的。

然而,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效力问题尚无明确法律规定。

但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此类合同无效。

在实践中,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结合《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低于成本价签订的合同进行认定为无效。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的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较大风险的问题。

低于成本价工程合同能否生效

低于成本价工程合同能否生效

低于成本价工程合同能否生效在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即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然而,在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情况。

那么,这种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能否生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且该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那么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在工程合同中,低于成本价并不一定等同于欺诈、胁迫。

因为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可能基于自身优势、管理优化、技术创新等因素,承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完成工程。

这种情况下,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并非一定无效。

然而,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承包人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导致合同解除或者违约责任。

其次,低于成本价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的安全和使用寿命。

最后,低于成本价可能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应当审慎评估其合法性和风险。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2. 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

3. 审查低于成本价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4. 审查合同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款。

总之,低于成本价的工程合同并非一定无效,但其合法性和风险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全面评估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风险,确保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同时,当事人也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

工程合同价低于成本价---工程合同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进行工程项目的合作,现签订本合同:1. 工程内容与范围: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技术要求等。

2. 合同金额:本工程项目的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______),该金额已包含所有材料、人工、机械使用和管理费用。

3. 工期:工程的开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天。

4. 付款方式: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支付总合同金额的______%作为预付款。

- 进度款: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 竣工款:工程竣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5. 质量保证:乙方应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对所承担的工程提供至少______年的质量保证期。

6. 变更与调整: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合同金额和工期。

7.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8. 争议解决:双方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9. 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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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标里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方式
中标的合同低于成本价的处理
【案情】施工企业中标承建了市政工程的一个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乙方大量垫资,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按照工程量核算,中标价格明显低于该工程的成本价,施工企业声称存在亏损巨大。

【律界建工分析】
对于应当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若经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
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类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说关于工程价款的条款可以被认定
为无效。

若合同或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承包人可以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由于施工的项目经验收合格,所以,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工程价款条款无效,并参照有关内容向发包人主张结算。

目前的建筑工程市场上,恶意竞争、无序竞争导致很多施工单位为了中标而不断降低投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

实际中标后想以
签证、索赔等方式增加工程款,但随着发包人工程管理的加强,施工单位在低价中标后增加工程款的意愿很难实现,如果保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巨亏似乎成了必然。

但,招标中所谓的“成本价”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非同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同企业因地域差距、科技装备、管理水平等的不同而造成投标竞价上的差距很大,所以成本价始终是一个不明确的价格。

因此在招标活动中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对成本价如何界定一直是困扰专家评标的难题。

“成本价认定问题”甚至成为招标投诉、造成纠纷和异议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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