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习俗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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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礼
六礼形成于周代,要求从议婚到完婚,共有六道礼节按 其顺序为: 纳彩,男家请媒人至女家提亲,如女方同意,男家再 派人携雁前往女家行聘。 问名,男家托媒人备礼前往女家询问女方生母之姓氏、女 子自己的名、排行、出生年月日,以备占卜吉凶之用。 纳吉,把占卜认为男女可以合婚的吉兆通知女家。 纳征,男女两家缔结婚约后,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男方备礼向女家告知择定的成婚日期。 亲迎,新郎去女方迎娶新娘的过程,有最隆重的礼节。
(六)、丧葬
传统中国社会的丧葬礼仪极为丰富而复杂,最核 心的是丧服制度。按眼丧者与死者关系的亲疏与辈分 从高到低将其分为5个级别
斩衰 齐衰 大功 小功 缌麻
(一) 家庭习俗的源自文库族性
每个民族都有其独特的地理环境、历史传统、文化氛围和心理 素质,这些因素造就了各有特色的家庭习俗画卷。
(二) 家庭风俗的集团差异
不同的社会集团,由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社会地位的不同, 具有不同的文化特征,具有各自的家庭习俗。
(三) 家庭习俗的普遍性
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生活群体,因而家庭习俗更具有普遍意义。
如:衣、食、住、行等家庭生活方面的习俗。
(2)属于行为礼仪方面的习俗 如:问安礼、岁时节令中的行为方式等。 (3)属于观念范畴的习俗
如:对自然物、神、祖先的崇拜和祭祀、宗教信仰、占卜等。
从纵向看大致包括:
择偶、婚礼、性、生育、离异、家族礼仪、人生礼仪、丧葬礼 仪。
二
家庭习俗的特点
家庭习俗是民间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创造、积累并共同享有的,它 可以反映出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形态、民族心理特征、伦理道德、宗 教观念等多种因素。家庭习俗具有以下几种特点:
在辽宁省档案馆中保存的民国时期的典妻字据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 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将结发妻送 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 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 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 孽,各凭天命,若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 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 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百世芝兰
男命乙丑、女名壬戌相不犯岁、命星大吉,择 于戊寅十月初七日纳彩过礼大吉。 谨定于本年十月十三日亲迎,贵府名门是幸。 娶送女客忌猪、羊、兔三相,余相不忌。 忝婚眷生张丙耀暨子正午仝鞠躬。 千年好合
结婚婚书以父亲的名义送达。这份婚书中准备结婚的男子名叫张正午, 这份婚书则是以他父亲张丙耀的名义送给女方的,所以,没有写女方的姓名。 这份婚书虽然没有标明书写的具体日期,据推测是在清朝末年。
(四)家庭习俗的实用性
有关的家庭风俗和礼仪都发生在现实的家庭生活实践中,对家庭、 宗族和社会起着实际的整合作用。
三
我国家庭习俗的主要内容
(一)择偶
在传统中国社会,关于择偶的家庭习俗有着丰富的内容, 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 2 3 4 5 6 聘娶婚 买卖婚 掠夺婚 交换婚 赘婚 表亲婚 7 8 9 10 11 12 媵妾婚 童养婚 指腹婚 典妻 冥婚 服务婚
第八章 家庭习俗
家庭习俗的涵义 家庭习俗的特征 我国传统家庭习俗的主要内容及变革
重点:我国传统家庭习俗的主要内容
一 家庭习俗的涵义
家庭习俗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形成和积累 起来的有关婚姻、家庭生活的风俗和习惯,它以约定俗成的、 有规律的活动指导、约束人们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和意识 。 家庭习俗的内容纷繁复杂,从横向看大致包括: (1)属于物质方面的习俗
“立字人梁如意,只因堂兄光绪年间贸易亡故,并春璟踪他 嫂,民国七年五月亡故,乏子无后,梁门柏氏许于张门配骨, 娘婆两家情愿,各无以(异)说。空口无凭,立字为证。” 民国七年七月初七日
这份写于1918年的冥婚婚书,宽达33厘米,而高度达到 46厘米,写在白色宣纸上。 在这封冥婚婚书里可以看出,梁如意的堂兄在外做生意 时,不幸身亡,而“春璟踪”的嫂子,也就是梁家的媳妇柏 氏,也不幸死亡,且没有后代。在这种情况下,两家人商量, 为梁如意的堂兄和梁门柏氏举行冥婚。
(四) 家族礼仪
(一)设家谱,记录家族的世系及家族中的显赫 人物与事迹; (二)设门风家教,规定一家的礼仪标准,行为 规范; (三)设家法,对违背家规的家庭成员以器具惩 罚; (四)祖宗祭祀活动; (五)建造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庙堂。
(五)人生礼仪
1 “弄璋”与“弄瓦”。 2 冠礼与笄礼: 3 生日祝寿。
(三)离婚
“七弃三不去”
在古代中国,男子有弃妻的专有权。男子弃妻, 有“七弃三不去”的原则。 若妻子有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 多言、窃盗等七种情况之一,丈夫即可遗弃她。 但同时也规定,在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后富等三种情况下,妻可以不“去”。
义绝
构成义绝的有以下五种情况: 一为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二为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姐妹自相杀; 三为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 伯叔父母、兄弟、姑、姐妹; 四为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五为妻欲害夫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