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特定时空之文明下的
法理学重点名词解释
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 Rechtspositivismus),为与德国之法律实证主义(Gesetzspositivismus)区分,严格上称为法实证主义,或称法实证论、实证法学,是当代的一种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
法实证主义在很多方面和自然法理论针锋相对。
自然法认为在法律和公正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关联性,而法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公正无关。
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问世之后,英美的法实证主义与牛津语言哲学紧密结合,其所依赖之“描述社会学”的方法,被认为源自奥斯汀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理论,并与韦伯的社会学方法有耦合之处。
在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发表之后,法实证主义在回应德沃金“法律原则说”的过程中,分裂为以哈特、科尔曼为代表的包容的法实证主义(soft legal positivism)与以拉兹(Joseph Raz)为代表的排他的法实证主义(hard legal positivism)。
前者主张法律与道德可以有偶然的联系,后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与道德在概念上截然相分。
在欧陆方面,凯尔森亦被认为是法实证主义的代表,其纯粹法学理论被认为法律作为“规范”,是与事实及道德相分的第三领域。
法实证主义乃当今英美法律理论的主流理论,上述两派皆为有力说。
不过,法实证主义理论亦有诸多弱点,比如,无法完备解释法律之合法性-正统性来源,无论是哈特的“承认规则”还是凯尔森的“基础规范”皆是如此。
名词解释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法理学选择题答案
• 1.【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法的特征。
•选项A、C正确。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就一般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选项B正确。
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
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故程序性是法的一项重要特征。
•选项D错误。
法的强制属于人为强制,区别于自然力。
• 2.答案:ABC•选项A正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
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答案:D•解析: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认为,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核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发展变化。
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
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
所以说在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由此,答案D是正确的。
• 4.【正确答案】 D•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
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
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
•提示: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 5.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法理学》第四章第一节讲义第四讲 法与社会【本章知识结构图】【本章重要知识点提示】1.法律与社会的一般关系;2.法律与科技的相互作用;3.法律与政治的相互作用;4.法律与宗教的联系与区别;5.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6.法律与人权的关系。
以上知识点中,考生应该重点掌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原理,此为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也是论述题的命题和答题重要原理。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一)法以社会为基础1.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
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
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二)法对社会的调整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
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二、法与和谐社会(一)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1.和谐社会的特征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法理学复习题参考答案(时显群,9787512101142)
复习题参考答案第一章一、判断分析1.对。
2.错。
法学不仅仅研究法律现象,还要研究其发展规律。
同时,为了更能更好的认识法律现象,法学还得研究与法学密切联系的非法律现象,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经济等的关系。
3.错。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错。
法学的研究方法除了阶级分析法,还有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5.错。
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进行调查、分析、归纳、总结,进而说明涉及法的一系列社会问题,这是实证分析法。
6.对。
7.错。
社会契约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由卢梭最先提出。
8.错。
依法治国的主张是由法家提出的,儒家主要“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9.错。
法理学研究的范围具有宽泛性,是一个开放的理论体系。
它随着整个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不断限定和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0.错。
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学科,它有着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从而与其他社会学科区别开来。
但是,法学的研究对象又涉及许多社会现象,所以法学又不是绝对独立的社会学科。
法学与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是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的。
二、不定项选择1.C 2.A 3.ABCDE 4.D 5.B6.ABCD7.A8.B9.A 10.ABC三、案例分析分析提要:在本案中,法官在面对事实上违背正义原则的“合法”行为的时候,主要合理地采用了价值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规范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最终使得法律自身得到了净化,使正义得到了伸张。
一、判断分析1.错。
法律产生在,法学产生在后。
法学的产生必须以法律现象和职业法学家集团的出现为前提。
2.对。
3.错。
中世纪最大的神学家是托马斯.阿奎那。
4.错。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被誉为“在法学领域引起的一场伟大革命”。
5.对。
6.错。
马克思主义法学揭示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指出法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
法理学(第7章) 法律价值
3. 思想史上有关正义的主要学说
•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正义的对象是 社会的基本结构(社会体制),即用来划分公民的基 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使各种主要的社会组织一体化的主要制度,如经济制 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
(二)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1.正义为什么有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 博登海默:“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 正义不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一个主观评价性范畴,总是 特定时空、特定阶级、特定利益主体的正义; • 正义也不是一个自足的概念,而是一个关联性范畴,是 一种综合价值,总是以其他具体的价值为载体,因而正 义不能在正义的范围内说明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不能孤 立地进行,而必须以与其紧密相关的范畴为参照维度 。 2.法律正义的多维价值坐标 • 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正义是法律的综合价值, • 平等与身份的张力; 也是法律的最高价值 • 公平与效率的位移。
三、法律的自由价值
(一)自由的含义 • 自由是主体在认识、顺应客观规律的基础上 驾驭和利用客体,凭借理性和社会规范进行 思维、选择自己的行为并承担由此带来的责 任的权利或状态。 • 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主体意志与客观规律、 自主行为与社会责任的统一。 • 自由意味着选择,选择意味着责任。
(二)自由是法律的终极价值
五、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
(一)公平是法律的分配价值
1. 公平的含义 • 公平是人们对利益分配合理性的主观认定,即认为 “应当”有的状态。也就是所应得到的东西与其支 付的某种东西相适应,主要是地位与作用、权利与 义务、职权与职责、行为与报偿(报应)相称。 2.公平的层次 • 第一层次的公平是基本需要的公平,即必须满足所 有人基于生存的基本需要。 • 第二层次的公平即经济公平,主要是指起点上的机 会均等,结果上的贡献与收获的对称。 • 第三层次的公平即社会公平,或称社会补偿。
法理学复习资料
一、单选题
答题要求 :
1、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
A 立法解释
B 司法解释
C 法定解释
D 学理解释
参考答案:D
解析:无
2、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一般说来,法律原则并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B 法律原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法律规则,因而,原则的适用范围也远广于规则
C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D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给予法官广泛的裁量权,使其可以突破原则的范围进行法律适用,这也是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需要
参考答案:D
解析:无
3、行政执法的特点是()
A 单方面性
B 具有被动性
C 不告不理
D 稳定性
参考答案:A
解析:无
4、以下有关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A 某烟酒批发商暴力抗拒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并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除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B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甲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3000斤优质大米交付给乙方,在履行期内,乙享有民事权利,而甲承担民事责任
C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其他所有基本法律都据此制定。
所以,触犯了刑法或者违反了民法中强制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
D 民事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免除
参考答案:A。
自学考试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1.确定性规则:明确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必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规则。
2.民法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3.法的继承:是指不同时间条件下,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继受和延续。
4.法的渊源:法的形成的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5.取得时效:源于罗马法中有关占有权的理论,罗马法中将占有分为自然占有,即不考虑主观要素而对物的实际控制,以及赋予民事权利的占有,即通过占有获得法律上承认的所有权的时效取得。
6.强行性规则:指不问主体的意愿如何而必须加以适用规则。
7.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着的法,按照其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所作的基本分类。
8.普通法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法,特别是以普通法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和地区的法的统称。
9.法的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10.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11.法的作用:是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实际影响,它体现法同外部世界即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所发生的关系。
1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动和变动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是中国法的形式体系的主导。
13.法的遵守,简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依法从事各种同法相关的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14.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知识、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
15.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所调解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东北师范-法理学(高起专)22秋学期在线作业1-[学习资料]-答案5
法理学(高起专)22秋在线作业1答案4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A.项】法系
【B.项】判例法
【C.项】大陆法
【D.项】法制概况
【此题正确选项是】:A
2.从法律规则的()上看,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A.项】内容
【B.项】功能
【C.项】形式特征
【D.项】强制程度
【此题正确选项是】:B
3.从()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A.项】阶级属性
【B.项】生产方式和存在方式
【C.项】生产方式
【D.项】社会作用
【此题正确选项是】:D
4.从()来看,推动中国法制变革的主要动力来自于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现代化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所形成的强大合力。
【A.项】内发型
【B.项】外发型
【C.项】混合型
【D.项】统一型
【此题正确选项是】:A
5.()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A.项】春秋战国
【B.项】秦汉时期
【C.项】隋唐时期
【D.项】清朝
【此题正确选项是】:A。
周旺生法理笔记
周旺生法理笔记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1、春秋战国时期(1)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提出“尚同”说与“兼爱”说。
(3)道家主张“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
(4)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法治学说:人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要抑制争夺,就必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人的这种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
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
2、从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1)董仲舒: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的形成;春秋决狱(2)律学的出现: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的两种意义: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或更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二是法理学的同意语。
法哲学的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但该概念的出现,却是晚近的事。
胡果、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人物,尔后,这个名词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
二、什么是法学(一)并非没有争议的问题民法法系:法学是关于法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或者法学是关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确定的常规准则英美法系:法学在美国,作为一门学术研究科目来说,可以是指研究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分析法学);可以是指对正义本质的研究(哲理法学);也可以指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社会法学)。
中国: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二)法学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着含义不同的法学:第一,法学的产生需具备的条件: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社会上已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法理学》讲稿 导言
《法理学》(一)讲稿导言什么是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源与流(一)“法理学”一词为日文汉字,是由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教授所创造的。
1、1881年,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将德文rechtsphilosophier(法哲学)一词创造性地翻译成法理学,并在日本历史上第一次开设法理学课程。
2、穗积陈重认为当时流行于日本的“法哲学”名称之形而上学气味太重,首次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以“法理学”代替“法哲学”。
(二)西方法理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1、法理学英文为jurisprudence,源于拉丁文jurisprudentia,意为“法律的知识”,相当于广义的法学或者法律科学。
2、在西方法学界,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名称,其称谓是不一致的。
德国、法国等大陆国家一般称之为法哲学或法律哲学,英美等国则一般称为法理学。
3、在英美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几乎是同义词,可以互用。
但在德国、意大利等国,法理学与法哲学稍有不同:法哲学研究的是一般性哲学问题,属于哲学学科的一个分支学科,而法理学则是在法哲学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的。
法哲学高于法理学,它与法理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4、在西方,法哲学这一术语的出现比法理学要早很多。
法哲学或法律哲学,就其内容而言,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存在,因而法哲学概念的萌芽,在西方至少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例如,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在《论法律》中就曾提到:“法律学科来自深奥的哲学”。
但法哲学这一名称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
17世纪中后期,德国法学家莱布尼兹在其《法学教学的新方法》一书中,首次提到“法律哲学”一词。
1797年德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胡果在其《作为实在法的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中,首次使用了“实在法的哲学”这个用语。
其后,黑格尔在柏林大学开设“法哲学”讲座,并于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一书。
在其影响下,《法哲学》作为一门课程才被各大学广泛接受。
法理学期末复习资料
1、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2、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
3、律学: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进行注释的学问。
4、法学体系:又称法律科学体系,它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5、法学分支学科:指按照一定标准对法学体系作出的划分,是构成法学体系的基本单元。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2、法学产生的条件:1)立法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完善的程度2)社会上已出现了法学家阶层(专门研究法律的人)3、春秋战国时期我国法学思想流派的特点1)儒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礼治”,视“礼”为国家的主要统治手段,希望在此基础上牢固建立起尊卑等级和宗法伦理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2)道家:主张“无为而治”,强调顺应自然,一定程度上道家所倡导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对调控社会的礼法抱有消极的态度。
3)墨家:强调平等,兼爱,核心思想是主张“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秩序。
4)法家: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法家的法治思想从根本上说只是维护君权的工具。
4、西方近代四大流派的特点1)古典自然法学派:宣扬理性主义,主张人的自然权利;提出社会契约论。
2)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法律的发展是一个历史演变的渐进过程,且离不开一定民族的共同生活经验。
3)分析法学派:将法学研究与道德伦理、政治等其他研究领域相分离,只要基于国家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有效的法。
4)哲理法学派:从纯粹哲学的角度去研究法的一般原理,通过抽象的思维方式和推理方式探讨法律和理性之间的关系。
1、法律:指归根结底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通过规定权力、义务,设定权力、职责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法理学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3.尹老汉因女儿很少前来看望,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每周前来看望1次。法院认为,
律。”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
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
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
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
D.《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确定性规则
10.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
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
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
D.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21.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
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目前所有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
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
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从法官裁判的角度看,下列哪一
电大专科《法理学》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
电大专科《法理学》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电大专科《法理学》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4)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二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这段话中所体现的法学基本原理是()。
A.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法在本质上体现着社会的共同利益D.法律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
A.程序正义与自然正义B.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C.自然正义与社会正义D.制度正义与个人正义3.某市《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这一规范属于()。
A.授权性规范B.任意性规范C.确定性规范D.逻辑性规范4.下列有关判例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判例法就是法院所作的法律解释B.判例法奉行“遵循先例”原则C.在大陆法系,判例法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渊源D.我国最高法院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引进了判例法制度5.区分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标准是,看一定的后果()。
A.是否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B.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C.是否产生或变更法律关系D.是否有法律意义6.我国《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某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涉嫌组织同性恋卖淫案时,将法律规定的“他人”理解为既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这一解释属于()。
A.扩大解释B.限制解释C.字面解释D.自由解释7.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法制发展呈现渐进性B.法制发展呈现不平衡性C.法制改革以立法为龙头D.政策依然是主要的社会调整方式8.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下,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是()。
法考法理学习题含答案
法考法理学习题含答案一、单选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B、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C、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正确答案:D2、下列有关法律关系客体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A、所有的法律关系客体均包含着某种利益B、无法律关系客体就无法律关系C、多向(多边)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有主次之分D、在确定法律关系客体的标准时,不涉及法的价值评价正确答案:D3、某危重病人被送医院就医,但因其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未对其进行手术抢救,最终因病情耽误不治身亡。
关于本案,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立法者应当允许不经患者同意采取必要的医疗措施,这体现了伤害原则B、患者同意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被侵犯,这体现了个案中的比例原则C、医生应当严守法律,哪怕危及患者生命,这是法律实证主义的要求D、危重病人应该排除在同意权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这是方法论上的目的论的扩张正确答案:C4、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C、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D、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正确答案:D5、卡尔·马克思说:“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关于马克思这段话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从性质上看,有民主的法律,也有专制的法律B、在实行民主的国家,君主或者国王不可以参与立法C、在实行专制的国家,国王的意志可以上升为法律D、实行民主的国家,也是实行法律至上原则的国家正确答案:B6、《摩奴法典》是古印度的法典,《法典》第5卷第158条规定:“妇女要终生耐心、忍让、热心善业、贞操,淡泊如学生,遵守关于妇女从一而终的卓越规定。
法理学(021201)
答案:ABCD
12.以下关于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的观点正确的是()
A、在英美法系中与普通法对应的是特别法 B、普通法形成于11世纪诺曼底入侵英国后 C、英王派员巡回审理案件,建立了一批王室法院
D、法院根据英王敕令、诺曼第底人习惯、当地习惯来审理案件
A、正确 B、错误 答案:正确
四、名词解释 1.法学
答案: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的调整性职能
答能案。: 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
3.法的原则
答案: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我国的国家立法权是最高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
A、正确 B、错误
答案:正确
2.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A、正确 B、错误 答案:正确
3.法的执行,简称执法,其基本含义是执行法律,也就是说,法律制定出来之后,能在社会 生活中实现。
A、正确 B、错误 答案:正确
A、限制解释 B、文法解释 C、扩大解释 D、历史解释
答案:A
15.某法学教授著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解释、释义,这一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法定解释 D、学理解释
答案:D
16.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可合称为()
A、授权性规则 B、义务性规则 C、委托性规则 D、确定性规则
4.法的规范作用
答案:(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 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2011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班法理学练习题
2011级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班法理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3·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但没有对“性骚扰”予以具体界定。
2007年4月,某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电子信息、肢体等形式对妇女实行骚扰”。
关于该《办法》,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办法》对构成“性骚扰”具体行为所作的界定,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解释B·《办法》属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按照法律高于法规的原则其效力较低C.《办法》属于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D.《办法》对“性骚扰”进行了体系解释4.关于法与宗教的关系,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文化现象B.法与宗教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C.法与宗教在历史上曾经是浑然一体的,但现代国家的法与宗教都是分离的D.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宗教同时也控制人的精神5.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法理学课件中选择题答案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D.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2、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
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强调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派别法学的根本区别B.法律在本质上是社会共同体意志的体现 C.在任何社会,利益需要实际上都是法律内容的决定性因素 D.特定时空下的特定国家的法律都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3、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BCD )A.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公司章程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B.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
这些都是法的实施的体现C.可作办案依据的习惯、国家政策,在中国内地可作为法的渊源D.法具有普遍性。
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能算是法的渊源。
4、下列关于法的本质的描述,正确的是( D )A.法的本质首先表现为法的阶级性B.法的本质其次表现为法的正式性C.法的本质最终表现为法的社会性D.法的本质最终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关系5、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AC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6、关于法的本质的表达中正确的是?( C )A.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与外部联系的统一B. 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由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这些体现了法的正式性,而法的正式性正是法的本质的最终体现C. 法的本质根源在一定社会物质的生活条件D.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具有公共性7、下列有关法源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BC )A.大陆法系的主要法源是制定法B.英美法系的法源中没有成文宪法C.不同国家的法源之间不能进行移植D.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一般先适用正式法源,然后适用非正式法源8、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是( B )A.国际条约 B. 湖北省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C.国务院的《粮食购销条例》D.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当代中国法律渊源的是:( A )A.判决书B.地方性法规 C.行政规章 D.国际惯例10、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C )A.法律不经公布,并非绝对无效,历史上就有所谓“法不可知,威不可测”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旧原则”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所谓“不知者不为罪”11、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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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时空之文明下的法理学杜健荣作为总括其社会学法学理论大成的作品,罗斯科·庞德于1958年完成的五卷本《法理学》可以说涵盖了其漫长研究生涯中最主要的理论成果。
在该书的第一卷中,庞德通过对先前各法学流派的评析和对法律目的的深入探究,阐发了其“将法律看作是满足各种社会需求的手段”的法律观。
庞德的这一理论创见,不仅对当时及其后的法律实践产生重要影响,也为我们从一个新的视角认识和理解法律提供了帮助。
然而,本文并不试图对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具体内容做分析和评价,而是试图通过对庞德理论建构的理路和其理论与时代背景的关系出发,分析其理论的前提,并进而认识庞德理论的价值与限度。
之所以采用这样的一种进路,主要是因为在我看来,只有清楚地认识到庞德理论与科勒所谓“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联,才有可能使我们深入理解其理论并进而从这一理论得到启发和帮助。
诚如马克思所言,历史中的人无法摆脱他的历史多说一句话。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与作者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思考的出发点密切相关的。
庞德自己也曾一再强调:“一门完全孤立的、自我中心的、自足的法律科学乃是不可能的。
……法律秩序乃是社会控制的一个方面,因此除非将法律秩序置于整个社会现象的背景之中加以理解,否则它就不可能为人们所理解。
” [1]可以说这一论断也正是庞德法律思想的精髓之所在。
因此本文分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阐述庞德社会学法学产生的特定的时代和理论背景,揭示庞德的理论与特定时空之文明的关联;二是在此基础上对庞德的这一理论的基本前提进行分析,并由此揭示其价值和限度。
一19世纪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它在带来经济繁荣的同时,也显露出了许多的弊端。
在这一历史时期,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贫富悬殊、社会风气衰退、公害问题严重等等。
这种情况之下,国家不得不关注这些原本与国家不相关的劳动福利、教育等问题,并用政治经济法律的手段进行调节。
在此背景下,种种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社会立法不断的被制定,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
这种潮流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重大转变——开始从强调自由到限制自由;从突出个性和个人权利到限制个人权利和重视社会利益的转变。
在这种背景之下,既有的法学理论和现实法律活动都面临着挑战,需要与时俱进地改变或发展原有的思维和行动模式。
庞德的在本书中对其理论的建构就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
在理论脉络上,庞德首先是通过对19世纪各法学派的批判提出其理论依据的。
庞德指出,19世纪的所有法学学派都受制于这样一种批判,即这些法学派都努力只根据法律本身且只从法律本身的方面出发建构一种法律科学。
[2]比如说当分析方法被夸大为法律科学唯一的方法的时候,就导致了概念法理学和法律的命令理论,前者按照逻辑的方式且只为了逻辑的目的(甚至不顾法律的目的)而坚持那些概念,后者只限于分析实在的法律律令及法律制度并且只限于一种分析的和系统的批判。
这两种理论形式都会导致对法律作为一个实践问题的忽略,而仅仅把形式完美作为一种目的加以追求。
同样,当历史方法、哲理方法被夸大为法律科学唯一方法的时候,也可以受到同样的批判。
[3]这种方法的单一化导致了法律科学对法律实践的滞后。
庞德认为:“在19世纪最后25年的岁月中,法院和法律制定者却发现自己被不断地推向了一种心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进路,因为法院和法律制定者受到了来自未得到承认或未得到保障的各种利益的压力。
……当制定法律的立法机构和发现并型构法律的法院竭力探寻一种新观念的时候,科学的研究进路和正统的职业进路却不是死抱住理性主义不放,就是沉迷于史学之中。
” [4]同时,理论的滞后也不可避免地对法律实践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诚如庞德所言:“这种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完全分离导致了法律在达致社会目的方面的滞后性、法律人在承认甚或认知这些社会目的的方面表现先出来的迟缓或勉强、以及法律思想与大众思想之间就那场在20世纪头10年中表现得极为明显的社会改革等问题所表现出来的格格不入,等等。
全球范围对法律秩序的不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法学思想模式所致,而且也是因为司法方法和法学方法所致,而我们知道,这些模式和方法实是法理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缺乏‘团队作用’的结果。
” [5]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庞德试图把历史的、分析的、哲理的和社会学的方法统合起来,以建构一种新的法理学。
他对这种方法统合的强调实是因为“人们最终认识到,根本就不存在一把单一的可以打开社会科学之门的钥匙,也根本不存在一种全涉而且充分的方法。
” [6]在此基础之上,庞德经由将詹姆斯之实用主义哲学移植进法律理论,并借助耶林之利益观、科勒特定时空之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等理论资源,型构了以“社会工程科学”统合法律概念,并视之为一种组织起来的有关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满足人之需要、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或欲求之手段的知识体系。
这种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导向的利益论法学,明确提出了把法律视为实现目的的工具,而将满足利益作为根本目的。
因此,庞德在本书的第二部分详尽讨论的法律的目的为何,也就是其理论延伸的自然结果。
庞德的这一理论,意味着关于法律重心的传统观念的转变,即法律在实施时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法令转移到社会利益之上。
法律自身不再是目的,甚至权利也不是目的,而都只是达到社会目的的手段。
这种实用主义的态度即意味着应当以“效用”作为评价法律有效性的标准。
在此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庞德的此种理论,是在其思考与解决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律问题的过程中建构起来的,是特定时空之文明的产物,也正因为如此,这一理论能够与社会发展的潮流正相契合,而这也证明了庞德所谓“将理性适用于经验又通过经验进行检验”的认识论是非常正确的。
对于庞德的这种努力,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认为,至少从职业的观点视之,在法律思想的变革上,其重要性和剧烈性,一点不逊于天文学上的哥白尼革命。
[7]二正如上文所概括的,庞德对法律的这种实用主义的解说是在反对概念法学、反对机械司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为了突破强大传统的藩篱,庞德对效用和社会利益的强调多少有些“矫弯过正”的嫌疑,因此,他的这种理论并非是不可置疑的,比如说,庞德理论对于社会利益的强调很容易使人们想到问这样的问题:究竟什么是社会呢?什么才是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这种理想状态真有可能达致吗?也有的学者提出了更为深刻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性质真的不值得重视吗?对社会利益的强调会不会导致一种恶法的控制?等等。
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应当把庞德的理论放到它所处的特定时空之文明中,并结合其理论的前提进行分析。
而经由这种分析我们可以认为,许多对庞德理论的批评实是没有洞见到这一理论的严格限定,而是试图把这种理论放到与其限定不相符合的时空中进行检验,因此不能达致一种有效的批评。
实际上,庞德并未试图提供一种全涉的、可以获得普遍应用的理论,恰恰相反,他对自己的研究作了严格的限定,即仅以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作为研究领域。
庞德在本书中明确指出:“我们应当研究作为现代国家中一种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的法律;在这个方面,我们所遵循的乃是奥斯丁的思想,亦即把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视作是我们研究的领域并且把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之前的法律发展进程或当今较低层级的法律仅仅视作是有助于我们理解我们真正论题的东西。
” [8]在我看来,这一限定对于理解庞德的法律理论至关重要,这不仅是因为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与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之前的法律发展进程或较低层级的法律之间在存在形式和运作机制上存在着重大差别,更是因为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包含了一整套维持此种法律的运作的整体架构,在这种架构中,对法律的性质问题存在着一种广泛的认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这样的社会中法律的性质问题就是无意义的,但是这种现存的回答可以为法学家致力于法律功效的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基础。
但是,正是这种限定也使我们意识到庞德法律理论的限度之所在。
这无疑是因为,以成熟的或发达的法律作为研究领域,决定了立基于这一前提之上的理论建构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来说可能并不适合。
因此,以一种实用主义的态度,把法律视作社会控制的工具,把满足利益作为法律根本目的的观点,并不能够当然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形态。
对于那些在当代社会仍然存在的各种前现代的或正处于转型和变革时期的法律体系来说,其所面临的根本任务都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因而也就是庞德的理论所无法解释或适用的。
正如法学家朱利斯·斯通所正确地指出的:“就主要论点而言,我们可以谦虚地认为,他(庞德)的回应只对那些以温和的变化步伐前进的社会有所助益。
在本人看来,对于社会生活的‘变迁’或者‘倒退’阶段所提出的问题,它并没有真正地面对。
” [9]更为重要的是,庞德的社会利益理论的效性预先假定了在一段时间内特定文明领域之内实际要求的一种最低限度的同质性。
在斯通看来,如果缺乏那种同质性,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冲突据以得到调整的一组法律假定或者一种利益安排就无法形成。
因为在社会发展的转变和革命性剧变时期,旧的需求被不断销蚀,新的需求之间无法达成一致,也不完全成形,所有需求似乎只能在无法兼容的假定集合和利益安排里面得到表达。
[10]对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斯通的这一洞见也是极为精到的。
的确,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远未达到成熟与发达的状态,并且社会还处于不断的变动与重新整合之中的环境里,最重要的问题可能并不是如何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满足人之需要、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或欲求这些关于法律功效的问题,而应当是关于法律以及法律赖以为凭的社会制度的正当性、合理性的问题。
当然,我们也需要关注法律的功效,但是我认为在法律的功效和法律的性质之间,存在着一个逻辑的和历史的先后问题,意图在法律性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时候,打通法律功效与法律性质所各自依凭的哲学观可能是不现实的。
[11]我同意有的学者的观点,即中国现在还处在一个所谓的“政治经济学的时代”, [12]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就是,原有的权力结构与集团关系被日渐成形的资本统治社会完全打破,权利界限或产权关系在重新洗牌,利益格局由此出现大调整。
在这个时候,资源配置的效率反而可能被视为其次,而如何在博弈中争取到未来更高更主动的谈判地位,是各利益群体最大的关切。
[13]这意味着,各种利益之间的博弈还远未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社会也还缺乏必要的同质性,在这样的情景下,法律首先要关注的应当是民主、自由、公正这样的根本性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在西方学者那里乃是一个基本的前提。
在缺乏必要的政治参与、缺乏权力制约机制、缺乏司法独立的状况下,孤立地谈论在最少摩擦和最少浪费的情况下满足人之需要、保障利益和实施主张或欲求,非但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蜕变为一种以“社会”为名而进行的压迫,这是真正值得我们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