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
湖北大学教务处
湖北大学教务处教学字〔2015〕11号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我校与国(境)内外许多知名高校开展了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的对外交流学习活动是指双方互派交换生,或我校单向派出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或我校学生参加对方学校开设相关学习项目等。
学生学习期满,对外交流学校发给学生课程修读成绩单,我校对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及转换。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申请学生必须是经我校相关部门(单位)同意,在国(境)内外学校修读课程或专业的我校在籍本科生;2、申请学生必须在去往国(境)内外学校之前,在所在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并报学校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我校在读本科生在国(境)内外学校交流学习期满后,需按以下程序办理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1、提供赴校外交流学习证明材料由学生对外交流学习派出单位(部门)开具派出交流学习证明材料。
2、填报《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学生个人填写《湖北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附国(境)内外学校修读课程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所在学院申请课程、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
3、学院核查(1)学籍核查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照交流学习之前办理的学籍相关情况进行核查,若学生在交流学习之前已经在学院办理了学籍相关手续,则可受理学生的申请;若学生在交流学习之前未在学院办理学籍相关手续,则不予受理。
(2)课程成绩审查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和提供的材料,依据学生就读专业的培养方案及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具体操作方法(见后续“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具体操作办法”)对学生申请的课程成绩进行认定和学分转换,并签署相关意见。
浙江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学分认定及转换管理条例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对外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办法(暂行)20161017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扩大学生的国际视野,增强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学校在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的同时,规范对外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成绩的认定及替换工作,根据《浙江大学本科课程学分替换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如实记载原则交流学习时间记入学籍档案;所修课程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成绩单。
所修课程成绩不计入绩点计算。
2. 公平、公正原则学生须提交由交流学校/单位开具的官方、原始成绩单,以及课程的教学大纲。
3. 个性化原则学生可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有选择地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
4. 公开原则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工作由开课学院(系)评定。
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完成后,公示7天方能有效。
二、申请范围与学校签署有对外交流协议的大学/单位,以及学生提供资料显示在全球有其较高地位或声誉的未签署协议的大学/单位,所开设课程。
三、标准(一)课程学分认定及替换的标准1. 课程学分认定标准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为1学分对应16学时,此学时数仅为授课学时,不包含自修、课外作业等时间。
若对方的学时数高于我校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转换:则学分转换计算公式可为:转换学分=(外校学时数*X/45)/16,取小数点后1位,不四舍五入2. 课程替换标准学生申请校外学分替换的课程,应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修读的要求,替换成功后,相应课程可以免修。
(二)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可申请替换成对应的校内课程及无法课程两类。
1.申请替换对应的课程学分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内容与我校相关课程相似度达到70%及以上的,经开课院系论证认定,可以申请转为相应的校内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大于我校的,可以申请替换为我校一门以上课程。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其学分/学时数低于我校的,可以选择两门以上的相似课程申请替换为我校的一门课程。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
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校企联合培养项目以及其他赴校(境)外学习活动的管理,做好学分互认和成绩转换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加我校合作交流项目,或经学校选拔批准赴境内外高校、联合培养业交流学习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二、课程认定及学分互认原则1.课程认定含交流项目的课程或实践环节。
短期派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社会实践、学年论文、教育实践、认识实习等实践环节学分。
2.理论教学课程学分按照15-18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实验、实训、实践教学课程学分按照30至36学时等于1学分计算,集中实践环节学分按照1周等于1学分计算。
3.课程认定具体要求:(1)学生修读的课程,与校内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比率高于60%),按专业必修课认定;(2)学生校外修读课程,在校内无对应课程的,按选修课程认定;(3)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名称(内容)与校内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高于校内该课程学分,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充抵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②交流学生在外校所修课程学分低于校内相同名称课程学分时,如相差0.5学分(含0.5学分)以内,按校内课程学分记载;如相差0.5学分以上,由各二级学院研究审定该课程是否重新修读。
4.四年级学生在外学习,可在交流学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返校后上交的毕业论文(设计)须有交流学校指导教师签名,同时附有交流学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如所在交流学校无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环节,则交流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论文(设计),并回校进行论文答辩。
三、成绩转换方法1.对方成绩采用百分制,则直接记载;2.对方成绩以A、B、C、D、E五级记分制,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3.对方成绩以A+、A、A-;B+、B、B-;C+、C、C-;D+、D、D-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4.对方成绩采用二级制记载,则按照以下标准转换后记载:5.以上为通用条款,如遇对方学校有特殊记分标准的,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及各二级学院会商认定。
海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海南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海大教[2008]2号)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境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加强,并与其中部分学校合作开展本科生交换项目,即双方学校互派学生到对方学校学习(一般学习期限为一学期或一年),学习期满后,接收方学校发给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单,派出学校对学生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对我校学生在接收学校修读课程进行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基本原则(一)接收学校的学术(考察)水平、学术声誉及地位与我校相当或高于我校。
(二)接收学校课程符合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三)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7或16学时。
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范围(一)国家公派、校际交接并经外事侨务处与教务处备案的学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和学分按照交换协议予以转换和承认。
为使学生珍惜交流机会努力学习,上述交流项目学生所修课程学分和成绩,全部转换登录进入学生个人成绩单。
(二)经学院及学校教务处批准,学生本人联系赴境外参加的学生交流项目(含暑期学校)所修课程,如学生本人提出学分转换申请,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以自费出国留学形式赴境外大学学习、实习的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学校可为其保留一年学籍,但保留学籍期间学生所修课程及学分不予认可和转换。
三、课程成绩评定和学分/学时数转换的具体操作办法(一)转换程序1、学生申请赴接收学校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接收学校当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计划,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并书面提交学习计划,报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备案。
2、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必修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接收学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两份、所修课程大纲及简介,提交所在学院。
3、学生所修课程如果与我校开设课程内容、名称基本相近,课程学分/学时相同或高于我校课程,可转换为我校相应课程;课程学分、学时低于我校课程或课程的名称、内容如与我校所开设课程差异较大,学生须附课程简要说明,由所在学院提供初步意见,教务处学籍科审核认定转换学分。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
大学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交流课程学分的认定和转换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范围(一)学生经学校选派赴国(境)内外与我校正式签订了全日制本科生交流协议的单位交流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二)学生休学经学院批准自行赴符合学校相关规定的国(境)外一流高校或一流学科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系列暑期课程项目、学期学分课程项目、海外毕业设计(论文)项目、国际组织实习项目和海外企业实习项目等获得的课程学分。
第二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要求(一)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方案,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及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并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交流期间学生在交流学校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只能申请认定和转换为交流期间我校本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学分。
(三)申请认定的交流课程须符合所在学院相应交流项目的课程学分认定方案要求。
(四)已在我校修读并获得学分的课程不予认定。
国家规定的“思政课”等必修课程不能用国(境)外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认定。
第三条交流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流程(一)学生应提前了解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进程,对照我校的相关规定和培养方案,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出行前向所在学院提交赴交流学校学习的课程修读计划(详见《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学院审核通过后统一报备教务处。
若因不可抗力在出发前无法确定课程学习计划或抵达后需对原学习计划进行调整,须在抵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生在交流期满后于规定的时间内,按操作流程在“大学教学信息化服务平台”一次性申请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同时将经派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的交流学校成绩单原件、《大学本科生赴校外交流学习计划表》、交流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学院审核。
不予认定和转换的课程,须重新选课进行补修。
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课程认定及成绩管理办法
42 .东北大学本科生境内外交流课程认定及成绩管理办法随着我校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境内外许多知名大学与我校建立了合作关系,互派本科生交流学习是双方合作重要而有效的方式之一。
为对我校学生派出交流学习期间学业进行规范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国家或学校公派的境内外交流项目(含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或教务处备案的院级学生交流项目的境内外短期交流项目),所修课程依照本规定执行。
未经学校批准的,以自费进修、留学等其它形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实习者,学校不予课程认定。
接收学校课程设置应基本符合我校培养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二、课程学习及认定工作分工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与协调全校工作,相关学院负责课程认定具体工作。
各学院应设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工作的落实。
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境内交流生的学习计划:按照我校培养计划所列课程选课,至少达到接收学校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标准。
各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填写《东北大学学生境内交流学习计划书》(附件1),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交学习计划,方能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教务处协助各学院收集合作高校的培养计划。
境外交流生的学习计划:国际交流处负责协调境外高校提供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资料;各学院负责指导学生学习本文件精神,了解境外学校的课程设置、培养计划、选课等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制定科学合理的学习计划。
填写《东北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计划书》(附件2)并存档备查(国际交流处、学院、教务处各一份)后,方能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境内外交流学习计划都应科学合理,与我校专业学习有机对接,一经备案,一般不予更改,如特殊情况确需修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学院审批后重新备案。
课程学分认定学生交流返校后,相关学院按照派出时制定的学习计划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分别填写《东北大学学生境内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表》(见附件3)、《东北大学学生境外交流学习课程认定表》(见附件4),要明确学生是否完成学习计划,并给出相应处理方案,附交流成绩,为学生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学士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xx学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修订)教字[2013]22号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国内外高校及企业的交流日益频繁,学生交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大,交流形式更加多样化。
其中涉及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交流活动主要为学期交流学习(一学期或一学年)和暑期课程项目,需在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对其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生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加强对交流学习修读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学习认定基本原则1.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际国内大学或企业,或其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程水平)、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的大学或单位。
2.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参观实习、文化交流类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课程记载学分。
4.学生个人申请或以自费出国交流形式赴境外学习、实习,须在- 118 -离校前到教务处备案,经学校认定,所赴交流学习接收单位符合第一条要求者,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按照本规定予以转换;若未作备案,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二、课程替代认定基本程序1.提交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离校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习接收单位交流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我校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习计划,书面填写交流学习计划表,同时提交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由教务处组织替代课程开课单位进行审定。
2.修改交流学习计划表学生抵达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后,因故需改变交流学习计划,应在交流学期前四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课程的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经教务处组织相应替代课程开课单位审定批准后,可修改交流学习计划表。
三、成绩记载与学分转换方式1.学校在收到交流学习接收单位正式成绩单后进行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并完成成绩录入和相关材料存档。
2.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2.1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我校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学校根据审定批准的交流学习计划- 119 -。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生培养质量,规范本科生学分认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分认定是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各类途径获得的培养方案以外的课程学分或学习成果,按照一定程序予以认定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学分认定分为课程置换和学分转换两种类型。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因参与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修读开放式网络课程、校内辅修、学籍异动等修读课程及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成果的学分认定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学分认定原则第四条学分认定以同质等效为基本原则,认定内容相符、难度相当,教学目标达成度一致,主要依据是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质量标准(教学大纲)和相关成果证明。
第五条学分认定可采取“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等多种方式进行。
认定学分数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拟认定学分数。
认定内容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相应学分数认定,没有明确学分数的按照以下标准换算。
(一)认定内容有明确学时或可以换算为学时的,理论课16学时计1学分,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综合实践(实习)环节1周计1学分。
(二)认定内容为创新创业项目等无法转换学时的,根据相关活动和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有对应课程的,采取课程置换的方式认定为相应课程。
认定内容在培养方案中没有对应课程的,采取学分转换的方式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相应模块学分。
同一认定内容不得重复认定。
第七条通识选修课一般不允许认定为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其他课程学分。
第三章学分认定范围第八条学生参加校际因公派出项目、经我校备案的校际交流项目,在校外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与我校培养方案内课程相同或相近的,可予以认定。
第九条学生在我校指定平台修读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获得的学分,可认定为培养方案内通识选修课课程学分,也可以认定为其他相同相近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
济南大学商学院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济南大学商学院本科生国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本科生对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工作,参照《济南大学本科生校际交流学习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具有济南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具有下列情形中的外出学习经历,其在外校的学习成绩,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课程学分认定工作。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二)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开展校际合作,派遣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交流项目或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项目;(三)学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派遣学生到国(境)外进行短期研修、游学、实习;(四)经学校备案,学院与国(境)外高校院(系)合作,派遣学生访学交流项目;(五)经学校批准,学生自行到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
二、选课要求派出学生应在确定交流院校后,填写《济南大学商学院交换生申请表》。
短期交流生还需根据对方院校培养计划,提出学期课程修读计划,填写申请表中学分互换信息,由学院相关系主任或专业负责人参照本专业培养方案,认定选课结果并签字,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申请表各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商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两份交商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一份学生自留。
三、课程认定原则学生学习结束后,需填写《济南大学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教务处审核备案,一份交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存档;并提交由交流学校出具的成绩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由教务处审核备案,一份由学校档案馆存档,一份装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交商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存档。
(一)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一致时,可直接认定为相对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二)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与我校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不同,但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三)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涵盖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内容,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可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均按所修课程成绩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四)本校专业培养方案中一门课程教学内容涵盖了学生在交流学校所修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经学生所在系审核,认定为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对应的课程,成绩按照交流学校所修课程名称分别记载,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五)非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关系可根据教学内容判断是否认定为专业选修课,认定后的课程学分以我校培养方案的学分为准;(六)交流期间修读课程不能认定为专业课的,修得学分可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七)学生参加的国(境)外短期项目可根据时间长短认定为我校通识选修课学分;(八)学生离校前有不及格课程且为必修课情况的,交流期间应当修读相同或相近的可替换课程,否则,返校后重修该门课程直至通过。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学分认定制度,确保课程成绩及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试卷命题、审批、批改等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原则、程序及范围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二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夏令营)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予以认定;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不予认定.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有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或补修).第三条学分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认定课程学分应大于等于被认定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与被认定课程名相同或相近。
(二)认定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必须能够达到我校被认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或者主体内容相近。
第四条学分认定一般程序:(一)在每学期期初(或返校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申请, 填写《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无法通过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等)由学生本人负责;(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审核、签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意见.(三)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将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安排必修课程重修等。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范围:1。
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专业修读的课程。
2.国内交流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
3.国(境)外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4。
网络课程及在线课程。
5.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第六条转学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1.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份备用.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定后转送教务处用于学分转换,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至学生离校前上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大学学分互认管理规定
XXXX大学学分互认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校际交流活动,加强对参加校际交流学习的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获得学分的认定及成绩的转换,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原则学生在校外所学课程应与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
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由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共同认定,具体规定如下:第一条学分认定的范围:学生参加校际交流、教学实践活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的项目。
第二条申请认定必修课的,其原课程的教学内容必须与认定的课程相同或相近内容达到70%以上。
第三条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内容、学分与本专业教学计划内课程差异较大时,可申请认定为选修课程。
1 0—1 8学时认定为1学分,每门课程最高2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外实践活动,属本专业安排的实习实践,则可认定为本专业实习实践学分,每1周记为1学分。
第五条学分不能重复认定,课程与学分认定后不得修改。
第二章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的程序第六条学生应于回学校后当学期办理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
第七条申请学分认定的学生,需填写《XXXX大学校外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交《XXXX大学校外交流审批表》,并附上对方学校出具的所学课程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在外修读拟转换课程的课程大纲或简介,经开课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给予其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并由教务管理人员录入教务系统。
第八条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凡认定为必修课程,其名称、学分及课程性质原则上按我校教学计划课程录入;凡认定为选修课程,其名称和学分按我校课程库内的类似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若我校确无类似课程,可按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录入。
第九条如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数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
校(国内或国外)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0分(A+/A 均视为90分,以下同),B=85,C二75,D二65分,如为“通过或“合格成绩,则按我校相应标准录入成绩。
选派赴外校学习学生选课及学分认定事项
选派赴外校学习学生选课及学分认定事项一、学生赴外校学习之前,应于选派前的学期末选课阶段办理退课手续(退课申请汇总到各学院后统一报送教务处),以免因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和考核而被记为缺考,进而影响平均学分值的计算以及按学分收取学费的计算;二、在外校的选课应在辽宁大学所在学院系主任和教学院长的指导下进行,经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初审;三、相关学生应根据在外校学习时间,在结束外校学习的学期末通过网络参加我校下一学期的选课,选课日程安排、选课程序及相关材料可至教务管理网站查阅;四、按照《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辽大校发【2004】131号,可访问教务管理网站规章制度专栏下载),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仍然必须完成我校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课程并获得学分。
赴外校学习的学生应参照我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进行相关课程的选课,所修课程相当于我校必修课的课程,可通过认定程序代替相应必修课学分。
具体程序为:经院系开设相关课程的教研室主任认定,并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通过。
我校开设的必修课程未能在外校学习的可回校之后于其他学期选课学习,要求毕业之前完成补修。
五、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在外校学习期满回校后,应于开学2周内办理学分认定。
需向学院提交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及翻译件(翻译件需选派单位审核盖章),并填写《辽宁大学选派到外校学习学分认定表》,相关表格可到辽宁大学综合教务管理网站下载;六、学院审核汇总后填写汇总表,并将相关表格及电子版报送教务处。
七、由于外校学分标准与我校学分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因此原则上要求在满足课程对换前提下,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的最终修读总学分接近所在专业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即可。
教务处2013年3月11日附:文件相关条款辽宁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辽大校发【2004】131号七、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成绩管理1、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退课手续。
2、选派到外校学习学生应在外校学习期满回校后,及时向教务处提供在外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成绩单为外文原件的需自附中文翻译件,并经学校国际交流处认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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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科生在外校修读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的说明
《xx大学本科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办法(修订)》(西校〔2019〕60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学校对学生在外校学习的课程学分认定的基本方式,现就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解释:
一、学分认定
1.未经学校同意赴境内外大学学习,或学校同意派出学习但未经学校同意更换学习学校或学习专业的,学校不予受理。
2.学校整体认定学生在相应学期在读专业相关课程类别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分数,不作具体课程成绩认定。
3.课程对应学习量基本一致,转换前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原则上不低于转换后课程的学分数和学时数。
4.必修课程学分数,按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学分数认定;选修课程学分,在学生所在班级对应学期其他学生选修高限和低限之间的范围内认定,一般取中间值。
即无论学生在外校取得多少学分,都按照xx大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该生本学期/学年应修学分来进行整体认定。
例如:某学生赴台湾东海大学交换一学期,取得8个学分,而该生所在班级在该学期的必修课学分为10个学分,那么,该生结束在外学习,获得成绩单,返校后可认定为获得该学期的10个必修课学分。
5.学生在外校学习取得的成绩单,提交两份纸质原件交教务处。
另外,在教务系统中会上传该成绩单,单独导入学生在外校学习课程的成绩,学生以后从教务系统打印成绩单时,可一并打印出。
二、推免研究生
教务处将更新对推免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推免排名中的成绩部分将纳入学生在xx大学学习期间所获得的成绩,在外校学习获得的成绩不纳入计算。
三、评优评奖
评优评奖以学年为单位进行成绩的计算(学生处规定全年平均成绩占综合测评的75%),学生外校修读课程的成绩纳入评优评奖。
即,在外校修读一学期的,评优评奖时,将加上在本校修读的另一学期一并计算;在外校修读一学年的,将该学年的成绩全部计入评优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