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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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关于《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关于《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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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议案》,同意《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由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上报审批。

会议认为,该规划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内容全面,体现了五大发展理念,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符合《城乡规划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上饶实际。

会议要求,《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城市总体规划,执行中确需局部调整时,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切实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结束——。

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等计算规则

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等计算规则

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如下:
1.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在地面上、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其他附
属设施上的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通常包括的部分有主体建筑物的地上建筑面积、地下附属设施的地下建筑面积、外墙的外檐线以上的建筑面积、封闭式阳台、暖房、一些特殊设施。

2.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体积与建筑用地面积之比。

它反映了建筑
物在用地上的立体的开发程度。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越高,说明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和高度越大。

上饶市的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城市规划基本术语》的定义,计算方式为:容积率 = 建筑总体积 / 用地面积。

在具体应用上饶市的规划管理中,容积率的具体数值会根据
地区、用地性质、规划要求等因素进行具体规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般的计算规则,具体的规定还要根据上饶市的城市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准。

如有具体项目需求,建议参考上饶市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计算。

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等计算规则

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 等计算规则

标题:深度探讨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在城市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中,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尤其对于上饶市而言,合理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对于城市建设和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的计算规则,旨在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两个重要概念的意义和计算方法。

一、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1.1 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在上饶市,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一般遵循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建筑工程划分建筑功能分区分项工程量与计量规范》的规定,总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地上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建筑物外墙之外的部分、各楼层面积和夹层、阁楼等建筑面积,但不包括天井、通风井等空间的面积。

1.2 建筑净面积的计算方法建筑净面积是指建筑物内可供使用的面积,一般是指去除墙体、柱子、走廊等建筑构件后的实际可使用的面积。

在上饶市,建筑净面积的计算方法通常符合《建筑工程计量规范》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类型和用途,采用相应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来计算建筑净面积。

1.3 建筑面积的合法计算与管理在上饶市,严格遵循建筑面积计算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于建筑面积的合法计算与管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建筑面积的计算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以保障城市建设的规范和有序。

二、容积率的计算规则2.1 容积率的概念和意义容积率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用地面积与建筑总面积之比。

在上饶市,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容积率是指特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土地利用强度和城市建设密度的重要指标。

2.2 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在上饶市,计算容积率一般需要考虑建筑用地性质、地块面积、地上总建筑面积等因素。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需根据上述因素计算出合理的容积率,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

2.3 容积率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合理控制和管理容积率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至关重要。

上饶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上饶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饶规字【2015】10号)进行修订:第一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层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

(三)中小学、幼儿园等公益性建筑及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底层布置层高不超过4.5米、净高3米以上通透、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应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以及作为停车场或其他特定功能的,其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饶规字【2015】10号)进行修订:第一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层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

(三)中小学、幼儿园等公益性建筑及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底层布置层高不超过4.5米、净高3米以上通透、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应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以及作为停车场或其他特定功能的,其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上饶未来城北规划方案 (2)

上饶未来城北规划方案 (2)

上饶未来城北规划方案背景上饶市北区是上饶市的行政区之一,位于上饶市中心城区北部。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北区的人口和城市面积逐渐增加,城市规划和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更好地构建未来城市,上饶市政府制定了上饶未来城北规划方案,以优化城市规划和建设。

总体规划根据上饶市未来城北规划方案,北区未来发展的总体展望是“智能、和谐、绿色、生态、文化、旅游”六位一体。

未来城北总面积约为50平方公里,规划分为中心城区和周边区域两部分。

中心城区以商务、文化、休闲、生活四大功能为主,规划面积约为10-15平方公里。

建设高档商务区、百货商业区、写字楼、高端住宅区、公园广场、艺术博物馆等功能,形成商业购物、文化娱乐、居住休闲等综合性区域,成为上饶市未来的城市中心。

周边区域以工业、生态环境、专业技术服务业为主,规划面积则约为35-40平方公里。

重点发展环保科技、文化旅游等产业,建设工业园区和生态区,形成产业集聚、生态保护与文化旅游相结合的区域。

重点建设项目中心城区高档商务区高档商务区规划面积约为3平方公里,以现代化商务楼为主,规划中心坐落于城区最中心位置,交通便利,建成后将引领上饶的商务发展,打造成为新时代下的“上饶CBD”。

#### 尚都购物中心尚都购物中心是中心城区的核心商业地标之一,规划面积近10万平方米,集购物、餐饮、娱乐、文化艺术、新媒体体验等多个细分业态于一体,以“文化+商业”模式为核心,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一站式购物体验。

文化博物馆中心城区还规划了文化博物馆,该博物馆以展览展示、文化交流、学术研究、文创衍生等多个方面为主,成为中心城区的重要文化城市地标。

周边区域生态园区规划建设约30平方公里的生态园区,集中采用先进环保科技,重视生态保护和资源回收利用。

园区内建设环境友好型工业和绿色服务业,形成全球环保技术研发、生产制造、交流合作、示范推广为一体的绿色产业园区。

科技服务区科技服务区是周边区域的另一个重要项目,占地5平方公里,以“产业集聚+人才驱动”的模式发展专业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等产业,借助信息技术辅助城市管理和发展,成为中部地区的科技支撑点。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

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为正确引导城乡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方法,现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上饶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等计算规则》(饶规字【2015】10号)进行修订:第一条本规则适用范围为《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饶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的审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

第三条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用途及性质。

第四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一)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层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有围护结构的结构转换层、设备管道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者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小于2.2米者按面积计入容积率。

(二)底层临街商业的后半部分架空层应当计入容积率。

(三)超高层建筑避难层的其它非避难空间(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应当计入容积率。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时其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以下各点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一)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停车场、设备用房、楼(电)梯间。

(三)中小学、幼儿园等公益性建筑及五层(含五层)以上住宅,底层布置层高不超过4.5米、净高3米以上通透、无围护结构的架空层: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其建筑面积应不计入容积率,但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以及作为停车场或其他特定功能的,其建筑面积应全部计入容积率。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批准部门】8;814;81401;【批准日期】2017.11.30【发布部门】上饶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1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5日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2017年11月7日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管理职责第三章城市管理规定第四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升城市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物业管理、公共空间、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与应急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考核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年)概要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23年)概要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概要1000字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是为了适应上饶市城市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城市化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规划从2000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20年。

在规划中,上饶市明确了发展城市的总目标,即打造一个富有文化艺术气息、生态环保、社会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化城市。

为此,规划中提出了以下几个具体目标:1.优化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建设多中心城市格局,形成以市中心为核心、以旅游区、高新技术区为辐射的城市格局;2.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加快城市发展,确保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断改善,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3.促进城市环境改善和市民生活质量提高,加强环保和生态建设,构建市域生态系统,增强城市的文化气息和人文底蕴;4.推进城市经济发展,鼓励外资进入,加强城市的产业调整和升级,提高城市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为达成上述目标,规划提出了一些重点的发展任务,如:加强城市交通建设,提高城市交通接驳性;优化城市土地利用,保障城市发展需要;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保水平;鼓励科技创新,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入驻;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保护城市文化遗产等。

此外,在规划中还强调了城市建设中需考虑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全球视野”,“以市场为导向”等,这些原则是为了确保城市建设的全面发展和健康稳定。

总之,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是上饶市城市化建设的蓝图,是上饶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该规划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上饶市的发展成长,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质量和服务环境。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规划管理办法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规划管理办法(暂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精细优美城市建设的理念,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落实和深化《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规定,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规划审批和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饶市中心城区(北至沪昆高速公路,东北至饶北河,东至云碧峰森林公园东侧边界,南至外南环路,西南至董团乡仙山村,西北至清林学院北侧山林,总面积16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二、规划用途及技术要求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一般可作为:地块内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机动车停车位、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游步道及街道家具、非机动车停放处、围墙、电信电力设施等。

在规定的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但雨棚、招牌、挑檐、灯饰等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临时性构筑物,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建造,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一)控规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划设计条件中绿地率的要求;1、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大于等于10米时,建设用地沿街布置为非住宅建筑的,退让范围内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50%;建设用地沿街布置为住宅建筑的,退让范围内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60%。

该退让范围内用地可用于规划设置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游步道及街道家具、非机动车停放处、围墙、电信电力设施。

2、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小于10米时,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对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用地有明确用途和功能要求的,按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二)控规或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不为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且不得低于规划设计条件中绿地率的要求;1、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大于等于8米时,建设用地沿街建筑为非住宅建筑的,退让范围内用地绿地率不得小40%;建设用地沿街布置为住宅建筑的,退让范围内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50%。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

《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知识测试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50题)1.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 ) [单选题] *A.同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正确答案)2.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以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明晰的管理体制。

( ) [单选题] *A.同级人民政府B.本级人民政府C.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小郑兴建了一个公共停车场,并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应当在什么时间将停车信息纳入公共停车数字化信息系统。

( ) [单选题] *A.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日内B.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C.自经营之日起五日内D.自经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正确答案)4.某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协助配合,其在2018年1月3日(周三)以直接送达方式向乡镇人民政府送达了协助通知书,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前出具书面决定或者意见?( ) [单选题] *A.2018年1月7日B.2018年1月8日C.2018年1月10日(正确答案)D.2018年1月11日5.《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由上饶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7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批准,自起施行。

( ) [单选题] *A.2017年12月1日B.2018年1月1日(正确答案)C.2018年3月1日D.2018年5月1日6.两个以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的管辖。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饶府办字〔2024〕37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22日上饶市落实“一城一策”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住房新需求,构建“人、房、地、钱”联动新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商品住宅规划条件1.为切实提高住房品质,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住房需求,新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容积率严格控制在2.0及以下,并在符合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前提下,试点推动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项目建设。

2.大力推广立体生态住宅,鼓励新出让地块按照立体生态住宅建筑实施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努力打造一批高品质的立体生态住宅小区。

二、优化商品住宅设计标准3.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要求。

对项目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已满足居民需求的,可按片区进行统筹,避免重复建设,并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且按要求配建并无偿移交的幼儿园、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等建筑面积不纳入项目容积率计算范围。

4.在保证安全条件下,商品住宅项目主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8米调整为不应大于2.4米,次阳台设计进深由不应大于1.2米调整为不应大于1.5米,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定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县城乡规划局 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容量控制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概要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 概要

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概要作者:市规划局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934 更新时间:2005-11-10规划范围上饶市域,含上饶中心城市(信州区)及其下辖广丰、玉山、婺源、弋阳、横峰、铅山、鄱阳、余干、万年等9县和代管的德兴市,面积22791平方公里。

规划年限2003-2020年,其中近期考虑至2010年,并兼顾远景至X年。

发展模式上饶市域采用板块网络与点轴复合结构发展模式,板块网络与点轴复合结构发展模式是指在市域内采取板块经济分区、多层次网络结构与点轴结构相结合的空间发展模式。

三个板块:1、江河谷板块:包括上饶中心城市、广丰、玉山、横峰、弋阳、铅山等六市县,其中以上饶中心城市结合广丰、玉山构成以网络结构为基础、一体化发展的大上饶城镇群,该城镇群地区是整个信江河谷板块的主要增长极核区,其余县(市)城为区域次要增长极,并与城镇群之间通过快速交通形成围绕中心城市的半小时经济圈,构成城镇群+增长极城市的发展模式。

2、湖板块:包括鄱阳、余干、万年三县,以鄱阳为板块中心城市,余干和万年为板块次中心城市,(环湖)鄱余万一级公路沿线为板块主要城镇和二三产业发展轴线、未来的东香高速沿线为板块次要城镇和二三产业发展轴线,形成点轴结构的发展模式。

3、婺德三清板块:包括婺源、德兴东部地区、三清山旅游区,以婺源为这一地区的中心城市,周边旅游小城镇和重要景点为次级中心城市,以九景衢和九景黄高速、婺源至德兴至上饶的一级公路为联系轴的点-轴-面扩散带动的空间发展组织结构,建立以生态旅游和其它生态产业为核心的网络一体化发展模式。

发展定位我国中西部承接长浙闽产业转移的优选区域和承东启西的连接点,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东部门户与支撑,赣浙闽皖四省交界区域的文化、商贸、信息、旅游与服务中心城市、生态城市和经济强市。

产业化总体战略一、二、三产业并举,实行产业综合发展战略。

其中,大力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生态型产业发展;但同时为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作好政策和空间的准备,为环境不友好产业的发展做好空间布局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准备。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饶府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2017年5月27日上饶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四章建设管理第五章使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与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实施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有序、生态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兼顾防灾和人民防空的需要,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政府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上饶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镇和乡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注重提高城乡服务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相结合,现代化建设与保持传统风貌相结合,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

城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资料]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

[资料]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

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最新版,经专家评审通过及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示。

详情请点击: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最新版公示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最新版公示000000简介000000000,上饶:古称“信州”;得名于“山郁珍奇,上乘富饶”,素有富饶之地的美誉。

000000000,地理位置:北纬27°34' 至29°34' 、东经116°13' 至118°29' 之间000000000,拼音:shàng ráo 00000000,市树:香樟0000000,市花:三清山猴头杜鹃000000000000,市鸟:鸳鸯0000000,市歌:《上饶之歌》(歌词见“上饶市歌”一段)000000000,城市精神:“清贫、务实、承古、创新”。

000000000,时间:北京时间(中国标准时间) UTC+8。

000000000000,现任市委书记:蔡晓明000000000000,现任市长:董屳生0000000000编辑本段000000000000地理概况00000000000000000000世界自然遗产--三清山000000000000地处赣东北。

东邻浙江衢州,南连福建武夷山,西濒鄱阳湖、北连安徽黄山,居于闽、浙、皖、赣四省结合部。

全市东西长约 210 公里,南北宽约194 公里。

土地总面积约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65% 。

境内东南北部三面环山,西部临水,中部丘陵广布。

基本地貌以山地、丘陵、湖泊为主。

地形大势由东南向西北倾斜。

东西向依次为边缘山地、丘陵、平原和湖泊。

北部黄山尾闾蟠结在上饶、黄山之间,东部怀玉山脉绵延于上饶、衢州边境,东南部武夷山脉迤逦入赣闽怀抱。

西北是全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

信江流贯全区。

全境丘陵,占总面积的75 %,水面占 11%,,岗地、平原占 14 %。

《江西省上饶市城乡违章建筑处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上饶市城乡违章建筑处理指导意见》

《江西省上饶市城乡违章建筑处理指导意见》(一)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限期改正,依法处以罚款,可责令补办相关手续:1.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整改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2.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的。

3.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置但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4.经规划部门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其他情形。

(二)没收1.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处罚。

2.城市、镇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违法建筑,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且不能拆除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单体建筑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没收的违法建筑,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由相关执法部门移交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暂缓拆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暂缓拆除:1.农村村民生活必需的唯一住宅,占地面积不超过限额标准的;2.因火灾、地质灾害、危房等特殊原因在原有宅基地上重建且不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3.农村集体组织的办公、公益事业用房且无出租、生产等营利性行为的;4.农房改造扩建不超过一间,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5.符合相关规定的用于种养殖业必要的,且已在补办农业设施手续的生产和管理用房;6.违法升层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市容村貌,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7.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8.工业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符合《关于工业用地上违法建(构)筑物的处置意见》(义三改一拆〔2013〕7号)文件规定,在限期内依法补办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的;9.用于国安、国防事业及通讯基站、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学校、民政福利、养老等公益、民生事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必要设施改善而建设的;10.用于应急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公共突发事件的;11.可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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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上饶县城乡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

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准》(GBJ137-90)。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项目分类 建筑高度 (单位:米) 最小用地面积 (单位:M2) 1 低层居住建筑 H<10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 10≤H<28 800多层公共建筑 10≤H<24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 18≤H<50 2000 50 H<100 3000 高层公共建筑 24≤H<50 300050≤H<100 4000建筑工程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规定要求;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 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中心区及旧区改造地段,其建筑密度、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情按同类控制指标最多可上浮10%。

第十四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加建筑面积。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量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物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核定建筑容积率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m2) FAR ≤2 2<FAR ≤4 4<FAR ≤6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附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三。

第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十六条 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如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不得围合改作他用或出售、出租。

建筑间距第十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八条住宅建筑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0-南偏西150),避免东置。

第十九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和不同方位确定间距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系数方位00~150 150~300 300~450 450~600 >600间距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不得小于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的系数。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新区不得小于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新区不得小于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倍;新区不小于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倍(在旧城区,不小于倍),且其最小值为242、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各种层数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四)高层板式和塔式连体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第至二十二条的规定。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最小间距为9米;低层住宅建筑侧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0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在一类住宅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第二十四条多功能商住综合楼,其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住宅建筑之间,核算建筑间距时可在扣除裙房的高度后按本规定的第十九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执行;计算与相邻建筑间距时,应包括裙房高度。

第二十五条住宅建筑南北向布置,相邻两住宅建筑之间地面有高度差时,其建筑间距按下列原则计算: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低于北侧住宅建筑地面标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差乘以间距系数;当南侧住宅建筑地面高于北侧住宅建筑地南高度时,核算间距时,应以南侧住宅建筑高度与南北地面高程差的和乘以间距系数;以上小值不得少于9米。

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的计算一般应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但当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1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4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

住宅建筑计总长度(突出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控制;(二)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折减20%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得小于6m,多层不得小于9m,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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