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第十二讲:房产转让登记无效,不影响该不动产上抵押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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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转让及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及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物的转让及抵押权的效力作者:周倩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4期摘要抵押物转让制度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受让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本文在剖析我国关于抵押权转让的立法演变的基础上,以“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两大理念为指导,提出建议构建我国抵押物的转让。

关键词抵押权押物转让利益平衡不动产作者简介:周倩倩,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238-02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抵押人仍然占有抵押物,对抵押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抵押物的转让属于抵押物处分的一种典型的情形。

在抵押物的转让法律关系中,涉及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物的受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因此抵押物能否自由转让以及此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

针对是否应该限制抵押物的转让,目前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限制抵押物的转让。

该种观点认为,如果对抵押物的转让不加限制,允许其自由转让,会导致抵押权的目的得不到有效实现,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允许抵押物的自由转让。

该种观点认为,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并没有因此剥夺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第三种观点采取折衷说,认为抵押物的转让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对不动产抵押物允许自由转让,对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则要加以限制。

本文认为对抵押物的转让应该区别不动产和动产,理由将在下文中论述。

一、我国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通意见》第115条规定只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物的转让才有效力。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问题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相关问题

方可登记。这种做法的 目的, 主要是为了通过确 后 , 同样 , 抵押权转让在先 , 告知在后 。 3 . 抵押权转移材料的真实性 、 合法性 、 有效 定债权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 , 从而保证主债权转 让 的生效 ,保证 因此产生的抵押权转移登记合 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 , 抵押权转移登记不需要对 审查抵押人 和债务人是否同意。理 由是 : 抵押权 转移登记 中,抵押权作为一种权利进行转移登 记, 应 由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 即可 。 笔者更赞同后一种观点 。《 登记办法》 第4 7 条规定 明确 申请转移登记 时 , 只要求 “ 主债权的 转让人和受让人” 提交相关材料 即可 , 并未要求 性问题 。根据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特 性, 作为抵押权转移登记 的核心材料 “ 房屋抵 押 权发生转移 的证 明材料 ” , 主要是 “ 主债权 转让
名或名称发生改变 ,抵押物的地址发生改变 、 被
承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债权等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 担保债权数额发生改变等。 规定 , 上述情形发生时 , 为之担保 的抵 押权也 随 三、 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审查责任
之 转让 。
1 . 抵押权转移登记 申请主体问题 。在办理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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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塑芒 重 塑篁堡
权一同转让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抵押权变更登 5 0 条规定:“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记。” 当时并未区分抵押权转让与变更 , 无论客体 变化还是主体变化都归结为变更登记 。 房地产抵押权转让涉及 的是抵押权主体 的
变化 , 《 登记办法》 将变更和转让的情形严格作了 区分 。 其第 4 7 条规定“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
转 让时 , 才 会产 生抵 押权 转 移 。
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 该规定明确了“ 抵押权转移 在社会经济活动 中, 发生主债权转让的情形 登记 ” 这一登记类型 的概念 。《 登记办法》 第4 5 第4 6条 的规定 , 说 明了房 地产 抵 押权 的变 更 有很多种 , 常见的如 : 企业 因破产或经营策略变 条 、

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

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

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摘要】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认不动产的权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产生的效果包括约束力、确权力和抗辩力,可以有效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还具有保护作用,可以避免可能存在的权属纠纷和侵权行为。

在不动产登记的变更和抵押等权利效力方面,登记会反映权利变动,确保交易的合法,确保债权的有效实施。

对于不动产登记可能存在的异议和撤销效力,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和保护措施。

不动产登记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法律意义、法律效果、保护作用、权利效力、异议、撤销效力、结论1. 引言1.1 引言: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事项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指登记对不动产权利产生的法律效果。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包括确认权利、保护权利和实现权利三个方面。

不动产登记确认了不动产权利的存在和内容,使之具有法定的确认效力。

登记过的不动产权利具有公示性和可以追溯性,可以证明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通过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登记实现了不动产权利的变更和抵押等权利效力。

不动产登记使得权利的变更和抵押等手续简化有效,方便了不动产权利的转让和处置。

登记还可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其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及时追索债权。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仅在于确认和保护不动产权利,还在于实现权利的变更和抵押等权利效力。

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

2. 正文2.1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意义:论不动产登记之效力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人、权利人享有的权益和不动产的其他权利事项等内容登记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中,以达到公示、明确、保护权益的法律程序。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

抵押的无效与撤销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手段。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抵押可能存在无效或需要撤销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抵押的无效与撤销的相关问题。

一、抵押的无效抵押的无效是指抵押权不能有效地被实现或维护的情况。

抵押无效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引起:1. 未取得合法拥有权:如果抵押人在抵押物上没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抵押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债务人抵押了他人所有的财产,而这些财产并未属于债务人所有。

2. 抵押物超出债务数额: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务数额的上限,超出这个数额的抵押将会无效。

因此,债务人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债务数额进行抵押。

3. 无合法的抵押合同:抵押需要通过合法的抵押合同来确立,如果缺乏或存在合同违法的情况,抵押将会无效。

例如,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中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4. 没有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如果债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抵押将会无效。

在以上情况下,债权人将无法依靠抵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寻求其他合法手段来追求债务的偿还。

二、抵押的撤销抵押的撤销是指当抵押的设立存在违法、不公平或其他不当情形时,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抵押来解除抵押关系。

抵押的撤销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1. 合同违法:如果抵押合同存在违法情况,例如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

2. 不公平或强制:如果抵押合同存在不公平的情况,例如债权人利用其强势地位订立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抵押。

3. 第三人抗辩:在一些情况下,第三人可能会主张对抵押物享有优先权或其他权益,此时,相关主体可以申请撤销抵押以解决权益冲突。

总之,抵押的无效与撤销在保护各方权益和维护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抵押作为一种常用的担保方式,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确保相关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出卖人设置抵押应认定无效

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出卖人设置抵押应认定无效

已买卖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出卖⼈设置抵押应认定⽆效案件简介:2009年6⽉4⽇,原告顾某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某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地区房屋⼀套。

2009年7⽉28⽇,双⽅签订了存量房屋⽹上签约买卖合同。

合约签订后,顾某先后⽀付房价款205.4万元,但李某始终未将房屋办理过户⼿续。

2010年3⽉,顾某将李某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要求李某为该房屋办理过户⼿续,2010年5⽉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做出判令李某将该房屋过户⾄顾某名下的民事判决,李某不服判决,于2010年6⽉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2010年8⽉,李某以该房屋为韩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向被告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于同⽇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并分别对李某、韩某⽀座房屋登记询问笔录。

次⽇,被告向韩某办法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原告顾某不服被告北京市住建委对该房屋权属⾏政登记⾏为,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向韩某颁发的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

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辩称:2010年8⽉李某以⾃有的房屋为其向韩某提供抵押担保,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被告受理后进⾏审核,认为符合登记条件,遂为抵押权⼈韩某核发了该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的⾏为证据充分,适⽤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另外,被告辩称:原告并⾮该房屋的所有权⼈,亦⾮抵押登记的抵押⼈或抵押权⼈,被告为韩某核发《房屋他项权证》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政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涉案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约⼿续。

对这⼀事实,市住建委在进⾏抵押权登记申请审查时没有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未能通过其管理的⽹签系统核查到涉案房屋此前已出售的事实,导致涉案房屋在存在财产争议的情况下,未对该事实进⾏必要的进⼀步的核查,径⾏作出被诉抵押登记⾏为,该⾏为违反了《物权法》关于设定抵押权和《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机构应尽的审查职责的规定,法院应予以纠正。

以案说法房产转让登记无效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以案说法房产转让登记无效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以案说法房产转让登记无效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国土菌房屋和土地是房地产的两大基本构成要素,对于两者关系,我国立法采取房地一体原则。

该原则强调两者自然属性上的不可分性,具有方便房地产的统一管理,减少因两者分离处分导致的纠纷等优点,但因两者在价值形态和法律形态上的可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造成了许多冲突,尤以抵押环节最为难以处理,给当事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方带来了困扰。

国土菌给筒子们找了5个具体案例对抵押主题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一体”的裁判规则进行了梳理,并总结出相关实务要点,以供筒子们参考。

今天给筒子们放出来的是第四篇,还剩下一个案例国土菌会择机为大家放出~案情摘要20002000年,实业公司在房管局办理了商铺的登记手续。

2003年,银行贷款2000万元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以名下商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银行与担保公司、庾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在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预售合同无效基础上,生效行政判决确认2000年房管局办理的商铺登记在实业公司名下的转让登记无效。

在银行起诉追索债权时,担保公司、庾某以受银行欺诈而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审理实业公司将名下案涉商铺向银行设定抵押,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国家房管部门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态为真实权利状态,已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并无主观过错且为善意。

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关于“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规定,本案所涉抵押权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生效判决解除房地产预售契约,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而言,物权登记的原因行为被解除,不能因此影响设立在该房产上抵押权的效力。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不动产抵押权是指抵押人将不动产质押给抵押权人,作为担保其借款的一种权利,其存在确保了债务违约时抵押物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能力。

但是,随着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抵押权的转让变得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至关重要。

本文将着重分析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

一、登记机关的法定职责登记机关是指由国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机构,其职责包括对不动产权属或其他权利的登记、变更登记等。

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过程中,登记机关有权利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抵押权人转让有关部分进行登记。

这也意味着,登记机关判定变更登记是否有效的标准是是否符合法规和规定。

因此,在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需慎重审查相关材料,确保登记的合法有效。

二、抵押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在确定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效力时,重要的因素是抵押权的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转让其拥有的抵押权,并将其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

但是,抵押权人仅能按照原始抵押合同中的规定,实现其收益和权利。

此外,抵押权转让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不动产登记法、担保物权法等。

三、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是否受抵押人的影响在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过程中,抵押人的影响也需要考虑。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对抵押物实施动产扣押、不动产查封等制裁措施,并对抵押权的转让行为提出异议。

考虑到这一点,抵押人的意见也需要在变更登记的过程中被进行充分的考虑。

同时,如果抵押权人未经过抵押人的充分同意转让其抵押权,将可能导致抵押人对抵押权转让提出异议或寻求补偿,从而影响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及后续处理。

综上所述,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需要基于充分的法律依据及登记机关的严谨审查,考虑到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抵押权人与受让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登记的合法有效。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中,变更登记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得抵押权人的权利得到确权,并且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下面将对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转让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在权利人、他利物权或者事实基础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的登记,变更登记是对不动产登记中的登记簿和地籍图件进行修正记录的一种登记方式。

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可以将抵押权人的名称、权利种类、债权数额等信息予以变更,确保权属登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变更登记的效力在于对第三人的约束。

不动产登记实行公示第三人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无论目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构都应当予以办理,而不受第三人同意与否的限制。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第三人来说,只要查阅到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抵押权转让的登记信息,就可以认定抵押权的转让已经生效,即使他不知情或者不同意。

变更登记并不意味着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效力已经确立。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抵押权需要经过合法的方式确立,合法的转让行为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且需要取得原抵押权人的同意。

只有当变更登记与抵押权转让行为相适应,即确保抵押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效力才能够得到保障。

变更登记的效力还与登记机构的审核把关有关。

登记机构在受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时,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或者重新办理。

这也就意味着,变更登记的效力还与申请人的合规程度有关,只有在合规的情况下,变更登记的效力才能够得到发挥。

不动产失效权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不动产失效权及其法律效力分析

不动产失效权及其法律效力分析一、引言在不动产领域,不动产失效权是指一方主张对他人名义下的不动产享有的权益进行无效宣告,并追求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分析不动产失效权的法律效力,并通过案例来说明其具体应用。

二、不动产失效权的法律效力不动产失效权的行使,可以使原本有效的不动产权益变为无效。

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不动产失效权的效力范围不动产失效权的行使,通常会导致原本有效的不动产权益变为无效,但并不会影响第三人的善意取得。

这意味着,如果第三人在不动产失效权行使前已经取得了对不动产的权益,那么该权益仍然有效,不受失效权的影响。

2. 不动产失效权的效力期限不动产失效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一期限可以是一年、三年、五年等。

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行使不动产失效权,该权益将继续有效。

3. 不动产失效权的效力后果不动产失效权的行使,会使原本有效的不动产权益变为无效,并追求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些法律后果可能包括返还、赔偿等。

具体的法律后果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动产失效权及其法律效力,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市的A先生在购买房屋时,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

然而,后来A先生发现该房屋存在法律纠纷,卖方并非合法的产权人。

于是,A先生主张不动产失效权,并要求返还购房款项。

根据不动产法的规定,购房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产权人作为卖方,否则该合同可以被宣告无效。

在此案例中,A先生可以主张不动产失效权,宣告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卖方返还购房款项。

然而,如果在A先生购房之后,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那么A先生的不动产失效权将不再产生效力,第三人的权益仍然有效。

因此,在行使不动产失效权时,需要综合考虑是否存在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等因素。

四、结论不动产失效权是一种可以使原本有效的不动产权益变为无效的权利,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效力范围、效力期限和效力后果等方面。

物权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物权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转让行为无效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物权转让行为无效,但物权转让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案情简介索特公司将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抵押给银行贷款,后索特公司与新万基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索特公司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办理解押的相关手续。

后因索特公司未办理好土地解押手续,双方联建工作无法开展。

新万基公司以《联合开发协议》签订后,其积极开展前期开发工作,并多次催促索特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索特公司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索特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由索特公司在不影响开发进度的前提下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

即以约定的方式将先行解除涉案土地上的抵押权负担的义务赋予了索特公司,该约定既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不妨害抵押人和受让土地的第三人的利益,与法律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立法精神并不相悖,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物权转让行为不能成就,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转让的原因即债权合同无效。

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作为讼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是一种债权形成行为,并非该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物权变动行为。

综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应为有效合同。

本案中,索特公司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具有消除转让土地上所存权利瑕疵的义务。

但索特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适时解除转让土地上设定的抵押,提供无权利瑕庇的土地,此种消极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索特公司的沉默行为,引起新万基公司对合同继续履行的正当信赖,导致新万基公司与第三方签订了工程设计等一系列与项目开发实施行为有关的合同。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展开研究。

在首先介绍了不动产抵押权的法律效力,然后阐述了抵押权转让及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

接着对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抵押权转让登记的影响,并给出了相关案例分析。

在强调了变更登记对抵押权转让的重要性,提出了加强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的建议,并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出了一些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变更登记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中的作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登记,变更登记,法律效力,影响,案例分析,重要性,法律规定,建议,不动产登记制度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在不动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和变更登记在实际交易中也愈发频繁。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抵押权转让后的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这给不动产交易中的各方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和不便。

对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不动产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中对于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规定较为分散和片面,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和不足。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必要对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这样不仅可以帮助更好地理清抵押权转让和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还可以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本研究将以此为研究背景,对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明确变更登记在抵押权转让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探讨变更登记对抵押权转让的影响和重要性,进一步提出加强变更登记法律规定的建议,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物权法学习不动产登记法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

物权法学习不动产登记法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

物权法学习不动产登记法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部分,对于不动产的登记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和权益保护两个方面来探讨物权法学习不动产登记法的相关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法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法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不动产权属的确定不动产登记法通过对不动产进行正式登记,可以有效地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归属。

只有通过登记,才能确定不动产的权利人并保护其权益。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不动产登记的证明效力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的重要证明文件,具有强制证明的效力。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册以及不动产登记证书可以证明不动产的权属状况和他权情况,具有不可推翻的法律效力。

登记簿册和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保护,能够为不动产交易和利益转移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1.3 不动产登记的优先效力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优先效力原则。

按照该原则,不动产登记先于其他法律行为产生效力,并且具有不可撤销的特点。

这一原则的制定,保证了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使得不动产登记成为不动产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

二、权益保护不动产登记法通过确保不动产所有权的登记和保护,实现了对权益的保护。

权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不动产权属的保护通过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权属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义务,保护不动产的权属不受侵犯和变动。

任何对不动产权属的侵犯和变动,都需要依法进行登记并经过法律程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 不动产交易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法规定了不动产交易的登记和披露制度,以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

在不动产交易中,通过对交易行为的登记和披露,可以有效地防止欺诈和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交易主体的利益。

2.3 抵押权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法对抵押权的设立和登记进行了规范,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过程中,变更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变更登记的效力直接关系到抵押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权益保障。

本文将围绕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基本流程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持有的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给他人,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单位。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协商达成转让意向。

抵押权人和受让人通过协商达成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意向,确定转让的标的物、转让的条件和转让的价款等相关事项。

2、签订转让协议。

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不动产抵押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转让的具体条件和流程。

3、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不动产登记管理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变更必须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包括不动产抵押权的转让也需要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公告公示。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完成登记后,应当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满后即可生效。

二、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1、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不动产权利和他物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情况进行记载并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具有法定的公示、保护和证明功能,是不动产权益的重要保障。

不动产权益变更登记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效力:变更登记后,不动产权益的变更情况会通过登记机构进行公示,从而使社会公众能够知晓相关权益变更情况,保护了不动产权益的公示功能。

(2)证明效力:变更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向权利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利人可以凭借该证书证明自己对不动产享有相应的权益,从而保护了不动产权益的证明功能。

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不动产抵押权转让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变更登记是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保障措施。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登记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登记规定详解

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登记规定详解一、引言在房地产交易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登记事宜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析抵押权的转让与转移登记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知识。

二、抵押权的定义与特点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对某一不动产的权利负担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一般为债权的实现条件。

2. 抵押权的范围为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附属权利。

3.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以书面形式确认。

三、抵押权的转让抵押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抵押权向他人进行转让的行为。

在抵押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转让合同的订立:转让合同应明確约定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并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2. 转让登记的办理:转让人应提前办理抵押权转让登记手续,确保权属的转移合法有效。

3. 债权人的知情与同意:原抵押权的债权人应在转让过程中获得通知,并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该抵押权的转让。

四、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抵押权权利转移到事实控制该不动产的他人名下。

转移登记应遵循以下法定程序:1. 提交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转移合同、抵押权状况证明等。

2. 审核材料: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

3. 公示与异议期:登记机构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期,确保相关主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 登记手续的办理:经公示和异议期后,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并发给相关证明文件。

五、抵押权转让与转移登记的效力抵押权的转让应自双方达成转让意思表示时产生效力,但需要通过抵押权转让登记来保障转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将权属从原抵押权人转移到新的抵押权人名下,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优先顺位。

六、抵押权转让与转移登记的法律意义抵押权转让和转移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民法典》三大重要修改影响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三大重要修改影响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三大重要修改影响不动产登记《民法典》承袭了原先独立施行的各个民事部门法,并有所修改创新,其中影响不动产登记的重要修改内容涉及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和居住权登记等。

抵押登记《民法典》明确放开超值抵押,增加抵押物的范围。

一是增加海域使用权为可抵押财产。

二是调整不能抵押财产范围,包括:删除耕地土地使用权,为土地经营权抵押预留出口;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改为“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际上允许营利性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将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

与《物权法》不同,《民法典》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

同时,承认抵押权的物权追及力。

只要发生债务人不履行被担保债务,抵押权人可以追至抵押物所在地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是为担保债务履行而设,依附于债权存在,只可随债权转移而转移。

债权转让是形成行为,作出即生效,《民法典》明确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受到影响。

抵押人设定抵押权后,即使抵押物转让给他人,只要其设定抵押权时属于有权处分,抵押依然有效,抵押人依然是原权利人,无须变更,只需解除登记系统上的限制即可。

因此,需考虑如何保护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的预购商品房购房人利益。

《民法典》第406条有但书条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权人特别是银行可以约定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并申请记载到登记簿。

同时,鉴于《民法典》的普法和宣传需要时间,登记机构在加快完成存量数据整合,确保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准确无误的同时,可考虑对购买已抵押房产进行风险提示。

预告登记对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民法典》明确为“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避免了理解上可能的偏差。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存续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存续

所有权变动不影响在先设立的抵押权存续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与抵押物的权利人是谁无关。

提示抵押权有效登记后,抵押物确权为他人所有的,抵押权人仍可就转让后的抵押物追及行使抵押权。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抵押物所有权人的变动不是抵押权消灭的法定原因。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一、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登记。

裁判要旨:抵押权属物权,在当事人针对抵押登记民事基础的《借款抵押合同》所提诉讼未被法院支持且房屋登记机关作出的抵押登记合法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的法律效果并不及于抵押权的效力。

本案中,田野、罗劲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提交了上述法律、规章确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因此在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方面,房屋登记机关作出的抵押登记合法。

同时,根据本案在案证据,田钢针对田野和罗劲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已经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但两审民事判决均未支持田钢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田钢针对涉案抵押登记民事基础的《借款抵押合同》所提诉讼未被法院支持且房屋登记机关作出的抵押登记合法的情况下,对于田钢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被撤销的法律效果是否及于该抵押权效力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意见。

案件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3行终754号。

二、被诉转移登记行为的撤销,并不涉及涉案房屋下抵押登记的合法性裁判要旨:本案系典型的房屋虚假登记案件,房屋的无权处分人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房屋转移登记后,将房屋设定抵押进行借款,抵押权人基于对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公信发放借款,后房屋真实权利人起诉要求撤销房屋登记,而抵押权人主张取得房屋抵押权而阻止撤销房屋登记,此类案件关涉房屋真实权利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与保护。

首先,应审查转移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转移登记所依据的材料系虚假的,被诉登记行为行为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具有合法性,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变更登记的效力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涉及到的变更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的登记变更,将抵押权的持有人从原抵押权人转变为新抵押权人。

变更登记的目的是保护新抵押权人的权益,确保其在不动产上享有合法的抵押权。

变更登记使得原抵押权人失去对不动产的担保权益。

一旦变更登记完成,原抵押权人就不能再依据原始抵押合同对该不动产进行处置或取得其它权益。

变更登记的完成,意味着新抵押权人取得了对不动产的合法抵押权,同时也剥夺了原抵押权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的抵押权。

变更登记可以对第三人产生相对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内容是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的,即第三人可以依据登记内容来判断不动产的权益状况。

变更登记完成后,第三人可以通过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来确认新抵押权人的权益,从而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变更登记可以为新抵押权人提供相对优势。

在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

如果新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转让完成之前,完成了变更登记,那么其抵押权就会优先于后续完成变更登记的债权人。

这将为新抵押权人提供相对优势,使其在不动产上享有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权转让时的变更登记具有确权、保护债权人权益、对第三人具有相对效力等重要效果。

新抵押权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抵押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转移登记撤销后,此前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不动产转移登记撤销后,此前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不动产转移登记撤销后,此前办理的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钟京涛
【期刊名称】《资源导刊》
【年(卷),期】2022()19
【摘要】案例居民甲与乙是母子关系。

甲名下有一套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
屋),2017年4月,乙伪造相关材料办理案涉房屋的继承公证手续后,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同年5月,乙以案涉房屋作抵押与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丙出借200万元,还款期限3年。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后予以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以下简称案涉抵押登记),丙的同事丁随后向乙转账200万元(因丁为某单位负责人不便于对外放款,以丙的名义订立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乙对
此知悉)。

2018年8月,公证处因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房屋继承公证书,作出撤销案涉房屋继承公证书的决定;同年10月,市人民法院根据甲的诉讼请求作出行政
判决书,撤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的案涉房屋继承登记及向乙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总页数】1页(P50-50)
【作者】钟京涛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房地产被查封后能否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2.债权转让后未办理抵押权的转移登记,债权人可否直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3.已抵押不动产查封后能否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4.债权转让后是否应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5.未登记房屋转让后毁约能否凭有效合同办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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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第十二讲
——房产转让登记无效,不影响该不动产上抵押权效力
案情介绍:
2000年,实业公司在房管局办理了商铺的登记手续。

2003年,银行贷款2000万元给实业公司,实业公司以名下商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随即,银行与担保公司、庾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在生效民事判决确认预售合同无效基础上,生效行政判决确认2000年房管局办理的商铺登记在实业公司名下的转让登记无效。

在银行起诉追索债权时,担保公司、庾某以受银行欺诈提供保证为由,主张应免除其担保责任。

分析:
实业公司将名下案涉商铺向银行设定抵押,并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银行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有理由相信国家房管部门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态为真实权利状态,已尽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并无主观过错且为善意。

参照《物权法》第106条关于善意取得他物权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关于“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抵押有效”的规定,本案所涉抵押权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他物权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生效判决解除房地产预售契约,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而言,物权登记的原因行为被解除,不能因此影响设立在该房产上抵押权的效力。

生效行政判决认定房管局的转让登记行为无效,也不能因此否定设立在该房产上他项权的效力,且行政判决亦未否定房管局就该抵押物办理的抵押登记行为的效力。

故银行对本案抵押物转让登记时存在的瑕疵没有过错,且其依约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抵押登记机关亦按正当程序为该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予以公示。

银行对本案抵押物所享有的抵押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法律效力应予确认。

本案中不存在银行、实业公司虚构“抵押登记”的事实,在既有实业公司以其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担保,又有担保公司、庾某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判决实业公司偿还银行借款本息,银行对实业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公司、庾某在抵押物不足清偿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
对于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而言,物权登记的原因行为被解除,不能因此影响设立在该不动产上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在抵押设立时系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抵押登记的,应认定抵押权符合法定要件,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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