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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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案例
那我给你讲个小案例来解释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吧。
一、案例。
假设有个调皮捣蛋的小明,他在公园里拿着弹弓,对着一棵大树上的鸟窝射石子。
1. 从行为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小明拿着弹弓射鸟窝这个行为本身就是不好的。
哪怕他运气特别差(或者说从保护小鸟的角度来说是运气好),石子还没射到鸟窝就掉地上了,根本没有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害结果,比如没有把鸟窝打坏,也没有惊到小鸟。
但是,行为无价值论会认为小明的这个行为是值得被谴责的。
因为他拿着弹弓射向鸟窝这个动作,是违反了我们保护小动物、爱护公共环境里的生物这种规范的行为。
就好像一个人在图书馆里大声喧哗,即使没有真的打扰到任何人(比如说图书馆里当时根本就没人),但他大声喧哗这个行为本身就违反了图书馆保持安静的规则,是不被允许的,是有“行为的恶”在里面的。
2. 从结果无价值论的角度看。
如果小明射出去的石子没有射中鸟窝,鸟窝完好无损,小鸟也没受到惊吓,那结果无价值论就会觉得小明这个事儿没什么大不了的。
因为没有产生任何实际的坏结果呀。
只有当小明的石子真的把鸟窝打坏了,小鸟受伤了或者飞走再也不回来了这种实际的损害结果出现的时候,结果无价值论才会认为小明做了一件坏事,才会去考虑对他进行谴责或者要求他承担责任。
就好比有人在马路上不小心踩了一脚油门,但是没有撞到任何人或者任何东西,按照结果无价值论,这个行为就不算有太大问题,因为没有产生“结果的恶”。
行为无价值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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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的一、概述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刑法理论,它强调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结果,还要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这一理论认为,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法规范、行为规范,是判断行为违法性的重要依据。
行为无价值论还认为,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也是决定行为违法性的重要因素。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应,后者更注重行为的实际结果和对法益的侵害。
行为无价值论则更关注行为本身的规范性和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这一理论在刑法实践中的应用,有助于强调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通过禁止和制裁违法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伦理道德。
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提醒我们在判断行为违法性时,不能仅仅关注行为的结果,还要综合考虑行为本身的性质和行为人的主观状态。
1. 简要介绍行为无价值论的概念和背景。
行为无价值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它强调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时,不仅要考虑行为的客观结果,还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行为本身的样态。
行为无价值论中的“行为”,不仅指人的客观行为(外部态度),还包括人的内心意思(内部态度)。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本身的样态(反伦理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即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简单来说,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如果行为人存在主观恶性,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应该受到刑法的处罚。
行为无价值论的背景是在社会转型期和犯罪论体系重构的理论背景下产生的。
它试图回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务的现实需求,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
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与结果无价值论形成了对立,两者在违法性的判断基准和评价对象上存在差异。
2. 阐述行为无价值论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行为无价值论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为无价值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帮助我们理解和应对这些变革所带来的挑战。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行为无价值论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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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概念
孙瑞红律师,系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洛阳市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洛阳师范学院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讲师,洛阳市六五普法讲师团讲师,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
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刑法领域的两个基本派别。
行为无价值主要观点是,行为具有规范违反性,即行为违背行为准则、行为规范。
其中的规范是指与伦理道德无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当然也有认为行为无价值论观点认为行为违反了社会的伦理秩序、道德规范等,但这种观点已有些过时。
行为无价值论是把行为和结果分开,只看行为,不管结果。
即行为本身恶,行为人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即把故意当做主观的违法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也可以称为人的违法性论,在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违法性时,重视行为人的意思这种“人的”要素,其中完全不考虑法益侵害及其危险,仅将行为人的“意思”作为违法性判断基础,是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同时将法益侵害性及其危险作为违法性判断基础的,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者,把各种规范制度当做圣经,不能违反。
不考虑所维护的这种规范制度所要保护的内容是什么?也不管违反规范制度的行为是否实际的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危险。
这就容易扩大犯罪,扩大打击范围。
我们应当看到制定这些规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法益,也只有侵害了相应的法益才算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违反了规范制度就构成了犯罪。
即应当侧重于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而不是把规范本身当做法益。
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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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1、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刑法是提供一种规范,刑法就是为了建立国民对法律的信仰、对规范的忠诚;这就意味着,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和构建社会秩序,所以基于对这一种对社会秩序维护和构建的追求,就要求国民树立起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不能破坏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
按照前述的刑法的定位,就意味着一个被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其本质的要求是破坏了社会秩序,背离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规范违反说,在此前提下,要求行为人在故意的或者过失的心理的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可证明行为人违反了规范、破坏了社会秩序,才是一个违法行为;因为有了故意或过时的罪过心理,然后去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破坏社会秩序、违反法律规范的强烈意识,表明其在伦理道德、内心世界里的邪恶;所以这种观点认为,一定是在故意、过失的罪过心理支配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才表明行为人具有破坏规范、秩序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才是一个违法的行为,所以必须要惩罚。
(这种观点下,刑法处罚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是违法判断的考虑要素,违法判断的标准是: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下,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否造成客观的严重的违法的后果在所不问)。
在上面的例子中:甲有强奸的故意,然后选择去实施强奸的这个行为,表明了甲有破坏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中“不得强奸”的强烈的意识和意志态度。
虽然客观上不可能强奸妇女,但只是一个偶然的原因(妇女乙当晚不在家)没有成功,法律处罚不能根据偶然原因来判断,且,为了防止将来的人去效仿这个行为,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起对法律规范的忠诚和信仰,必须把这个人的行为认定为是违法的,甲构成强奸未遂。
2、结果无价值论:刑法打击犯罪是基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需要,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防止我们每个人的利益受到他人的侵犯,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防止被他人的利益所侵犯。
基于这样一钟定位,那就意味着,要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要求侵犯了他人的法益,即法益侵犯说,在此前提下,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且在实施该行为的当时,该行为对特定的法益,至少是具有侵犯的可能性,这样的行为才是值得刑法处罚的行为,如果这一行为根本就没有侵犯法益的可能,这样的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到刑法的世界里面去规制、约束。
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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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研究——以偶然防卫为例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研究——以偶然防卫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bf6a6409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49.png)
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研究——以偶然防卫为例摘要: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两者从诞生之际便被学者们放在一起对比优劣,这也是刑法理论对立的标志之一,两种理论均从违法实质这一问题切入,几乎所有的刑法问题都被讨论了。
笔者认为行为无价值论更符合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上,更符合我国公民对犯罪的道德认知。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1.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叙述“无价值”是一词来自于德文“Unwert”,其内涵为负面的、否定的,也就是法律予以否定的、不允许的。
“无价值”该词在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理论中,体现的是对某种事态是否违反刑法规则体系的期待做出规范性的判断,可以把这里的违法刑法规则理解为否定的“无价值”表达。
在行为无价值论中,社会伦理规范违反说是最为传统也是影响最大的观点,但同时也是承受批评最多的,我国将其称之为“规范违反说”。
该学说认为不违反伦理且具有社会相当性的行为并不违法。
另外德、日早期的行为无价值理论,认为犯罪是“偏离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
该种观点认为违反一定与规范存在特殊、紧密的联系,两者存在对立,本质是将违法性定位于社会伦理规范违反理论,可将它概括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
在不同时代上,存在各种各样的道德观念,因此伦理道德就有了最高和最低之分,我们不能要求每人个都达到“圣人”的标准,但是其行为也不能低于最低伦理限度。
林东茂教授明确地主张:刑法更关心的是行为自身,一个立法上被规定为恶的行为,解释上如何恰如其分的评价为恶。
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基本原理认为,社会道德的最低界限由制裁犯罪的刑法掌控,可以理解为刑法处罚存在一定维度,处罚对象是严重偏离社会伦理的行为。
按照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的认识,对违法性的认识仅停留在伦理道德的话,伦理道德将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过度干预,一些道德观念将成为保护的“法”来限制人的自由,对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研究不够厚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才能抗衡结果无价值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https://img.taocdn.com/s3/m/d586b3eb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8.png)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近年来,一个思想概念在哲学和伦理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那就是行为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人类的行为并没有任何价值,包括伦理、道德和社会意义,一切行为都是无意义的。
然而,我对这个理论持怀疑态度,并愿意与周光权教授进行商榷,从而更好地理解该理论的内涵和辩证。
首先,行为无价值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切行为都是无价值的。
然而,这种绝对化的论断是否过于极端?我们不能否认,人类的行为确实可以带来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比如,具备道德品质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此外,对他人的帮助、爱心和关怀,也能够给予人以积极的影响,从而赋予行为以价值。
因此,行为无价值论似乎忽视了人类行为的多样性和能够产生正面效果的可能性。
其次,在实践层面上,行为无价值论可能会导致人们对行为缺乏动力和目标。
如果我们认为一切行为都是无意义的,那么我们又为何要进行任何行动呢?毫无疑问,人类是一个积极主动的物种,我们的行为通常都是出于某种目的和追求。
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与人交往,我们的行为都有着明确的动机和期望。
因此,如果将行为一概而论为无价值,则可能丧失向前发展的动力和追求更好的自我的欲望。
另外,行为无价值论似乎也忽略了行为对于人类自身幸福和满足感的作用。
作为社会性动物,人类的行为往往是为了实现自身的需求和目标,这可以包括物质和非物质层面的追求。
当我们获得自己期望的结果时,会感受到满足和幸福。
比如,通过艰苦的努力获得学习成果、取得职业成功或建立亲密关系,都能给予人以内心的愉悦和满足感。
因此,行为无价值论似乎忽略了人类行为对于个体自身发展和幸福的积极影响。
然而,与周光权教授商榷中,我们也不能忽视行为无价值论的一些贡献和思考角度。
行为无价值论的出现,可能是对一些道德价值观的挑战和思考。
社会对于行为的价值常常是基于某些观念和信念,而这些观念和信念可能具有相对性和主观性。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4fbfed4f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10.png)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一、概述行为无价值论关注的是行为本身的样态,即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否定评价的价值。
它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行为无价值论者强调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
这一理论将故意、过失等主观要素视为主观的违法要素,认为在认定“不法”时,不仅要考虑客观危害行为,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
而客观归责理论则关注的是结果对于行为人的可归属性。
它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前提,然后从法的观点对因果关系进行限定。
根据这一理论,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时,才能将该结果归责于行为人。
实行客观归责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行为实现了不被允许的危险,以及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
这两个理论在刑法学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为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思路。
1. 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概念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是刑法学中两个重要的理论概念。
行为无价值论主张,行为的违法性主要源于行为本身反伦理、反道德、反人伦的特性,而非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
这一理论强调的是行为的内在属性,即行为本身的质的规定性。
它认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反社会性质,就应当被视为具有违法性。
与之相对,客观归责理论则侧重于从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的违法性。
这一理论认为,行为的违法性应当主要根据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来判定。
只有当行为实际造成了法益侵害或危险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客观归责理论强调的是行为的外在效果,即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潜在的危险。
这两种理论在刑法学中各有其影响和应用。
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品质,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_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_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https://img.taocdn.com/s3/m/bfb6fe848762caaedd33d444.png)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摘要: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具有重要意义。
行为无价值论的主要缺陷在于:强调犯罪的规范违反性,与保护法益的刑法目的相冲突;突出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偏离了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质;普遍承认主观的违法要素,导致认定犯罪的整体性,既混淆了违法性与有责性,也不利于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且不利于贯彻共犯从属性说;注重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仅未能限制刑罚适用,反而扩大了处罚范围;采取规则功利主义,导致对国民行为的过度干预,也不利于保护法益。
结果无价值论在防止过度干预、采取自由主义原则的同时,将违反刑法目的的事态作为禁止的对象,不仅能够克服行为无价值论的缺陷,而且可以在实现报应正义的同时,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关键词: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犯罪论刑罚论作者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084)。
对于犯罪成立理论的建构,德国、日本等国采取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责任)的体系(以下简称/三阶层体系0);前两个阶层都是违法性的判断,即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缺乏阻却违法事由的行为,便具有违法性。
因此,三阶层体系有两大支柱:违法与责任。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原本是在三阶层体系下展开的。
中国虽然没有普遍采取三阶层体系,但几乎所有刑法学者都了解该体系,而且不少学者接受该体系;我们完全能够以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为根据,按照三阶层体系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周光权教授在5中国社会科学62008年第4期上发表的5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与行为无价值论6一文(以下简称/周文0),基本上以三阶层体系为背景。
所以,本文需要在三阶层体系语境下展开讨论。
一、基本概念的简单梳理大体而言,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行为人的内心恶是违法性的根据。
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
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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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摘要:围绕着违法性的本质,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论,而且逐渐成为了违法论的主题。
关键词: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
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
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行为无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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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摘要: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哲学观点,认为人类的行为没有任何价值。
这个理论的支持者认为,人类的行为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先天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限制。
因此,他们认为道德和伦理无关紧要,行为没有好与坏之分。
引言:人类行为的价值一直是哲学和社会科学的研究重点之一。
传统观点认为,人类的行为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可以被道德和伦理评判。
然而,行为无价值论挑战了这个观点,并提出了一种相反的理论。
一、行为无价值论的起源行为无价值论最早由西方哲学家尼采提出,他主张人类的行为受到先天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限制,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
尼采认为,道德和伦理都是人为的创造,没有客观存在的基础。
因此,他认为人类的行为不能被道德评判,也没有任何价值。
二、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支持许多哲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对行为无价值论进行了研究和支持。
他们认为,人类的行为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遗传、社会环境、经济条件等等。
因此,人们的行为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是受到先天条件和外部环境的限制。
行为无价值论的支持者进一步指出,道德和伦理是相对的概念,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
因此,无法有一个客观的标准来评判行为的好与坏。
他们认为,道德和伦理只是人为的创造,没有任何客观存在的基础,因此,行为无法被道德评判。
三、行为无价值论的理论争议行为无价值论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其批评者认为,行为无价值论忽略了人类的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思考和选择的能力,可以根据道德准则来行动。
否认人类行为的价值意味着否认道德和伦理的存在,这对于社会秩序和人类文明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行为无价值论还引发了一些伦理和道德问题。
如果我们接受行为无价值论,那么我们如何判断行为的好与坏?如何给予奖励或惩罚?这些问题对社会和个人的行为规范产生了挑战。
四、行为无价值论的意义和应用尽管行为无价值论引发了争议,但它依然有一定的意义和应用。
它提醒我们不要过分强调道德和伦理,不要过分批判他人的行为,尤其是在不了解他人背后的条件和环境的情况下。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https://img.taocdn.com/s3/m/739c14e6ba1aa8114531d936.png)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评析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是中外刑法理论界普遍存在的基本立场之争,现在已经渗透到犯罪论、刑罚论与许多具体犯罪的各个方面,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与犯罪论体系重构之争的背景下,研究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问题可以更好地推动刑法学各个具体理论的深入发展,促进社会的前进。
在阅读了张明楷教授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周光权教授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等一系列著作后,本文将从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概述、两者的对立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这三个方面来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基本概述首先,在介绍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前,我认为应先介绍另外两种学说: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
李斯特对法益的研究中将违法性定义为两重含义:一是形式违法:违反国家的规范即法秩序的命令、禁止的行为;二是实质违法: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反社会的或非社会的行为(所谓的社会危害性,就是指对法规范所保护的个人或者全体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或威胁)。
由此,引出了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争论。
两个学说在很多方面存在分歧,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违法性理解上: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规范违反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违反法规范或者违反法秩序。
(二)在基本价值观、国家观与刑法观上:法益侵害说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的观点,认为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应尽可能少的限制个人的自由,尽可能多的限制国家权力。
规范违反说虽没表明反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但因其偏重义务概念、社会伦理概念,故实质上有倾向于全体主义与社会连带思想之嫌。
(三)在刑罚处罚的界限与实质标准上:法益侵害说将国民利益受侵害视为违法性的原点,只有行为侵害了法益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规范违反说的基础在于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即刑法处罚的只是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
(四)在刑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上:法益侵害说认为刑法与伦理道德必须分离。
行为无价值论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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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的案例行为无价值论是一种哲学观点,认为人类的行为并没有任何价值,无论是道德上还是实质上。
这一观点在历史上有着悠久的传统,也在当代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探讨行为无价值论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案例。
在某个城市,政府提出了一项环境保护计划,希望通过限制工厂排放、加强垃圾处理等措施来改善当地的环境质量。
然而,一些人却认为这些举措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即使这个城市采取了环保措施,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依然存在,个体行为对整体环境并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他们认为个人的环保行为并没有任何价值,甚至是多余的。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一个关于道德行为的案例。
在一个社区中,有一位老人因病致贫,生活困难。
社区的居民们纷纷伸出援手,捐款捐物,帮助老人渡过难关。
然而,也有一些人认为这些善举并没有意义,因为即使他们不帮助老人,老人的困境也不会有任何改变。
他们认为个人的道德行为并不能改变整个社会的现状,因此并没有任何价值。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个人成就的案例。
有人认为,个人的努力和奋斗并不能改变命运,因为社会的不公平和机遇的不均等决定了一个人的成就。
因此,他们认为个人的努力并没有任何价值,因为最终结果是由外部因素决定的,而不是个人的努力。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在不同领域都有着具体的表现。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即使个体行为在某种程度上看起来并没有直接的价值,但它们仍然对于整体社会和人类文明有着重要的意义。
个体的环保行为可以影响整体环境质量;个体的善举可以温暖社会的心灵;个体的努力可以改变自己的命运。
因此,即使行为无价值论有其存在的理由,我们也不能忽视个体行为的积极影响和意义。
综上所述,行为无价值论的案例表明了这一观点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体行为的重要性和意义,尊重每个人的努力和奉献,为创造更美好的社会共同努力。
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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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兼与周光权教授商榷近年来,行为无价值论受到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讨论。
这一学说主张,人类的行为和行动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无论是道德还是伦理。
这种看法引起了我对人类行为的本质和意义的疑问。
在此,我愿与著名哲学家周光权教授进行商榷,探讨行为无价值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首先,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人类行为的价值来源于外界观察者的评价。
换言之,在这个观点下,行为的价值依赖于他人的看法。
然而,人类的行为是否真的只是为了满足外界评价的需要呢?众所周知,人类的行为是由多种因素驱动的:自我实现、追求幸福、满足物质需求等,这些因素并非完全来自于外界评价。
比如,一个艺术家创作的动机往往不仅仅是为了取悦观众,而是出于内心的愿望和热情。
无论观众是否赞赏,艺术家都会忠于自己的创作初衷。
因此,行为的价值不应该仅仅依赖于外界评价,而是应该来自于个体内心的需求和追求。
其次,行为无价值论者的观点忽略了人类道德和伦理的存在。
伦理是人类行为的规范和指导,是我们与他人和社会共处的基础。
行为无价值论者认为人类行为没有任何道德和伦理的限制,这是对人类社会存在的不负责任的论断。
道德和伦理规范不仅是保证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促进人类发展和进步的动力。
人类有责任考虑自己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追求与他人和谐相处的目标。
如果我们认为任何行为都是没有价值的,那么如何解释人类社会的秩序和道德规范的存在呢?最后,行为无价值论者没有考虑到人类行为的后果和影响。
人类的行为往往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结果,这些结果对于个体和社会来说都具有一定的价值。
如果我们认为行为没有价值,那么怎么解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呢?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选择不付责任地驾驶车辆,导致事故的发生,这样的行为和后果难道是没有任何价值的吗?显然,这样的行为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因此,人类的行为必然有一定的价值,无论是负面的还是积极的。
因此,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些问题。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57464a9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3d.png)
02 客观归责理论
概念定义
客观归责理论:一种刑法理论,主张犯罪行为应由客观事实决定,而非主观意图。
基本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人对结果具有可预见性。
适用范围:适用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不适用于意外事件。
行为无价值论:可能导致 过度惩罚,对犯罪行为进 行过度打击
客观归责理论:可能导致 轻判,对犯罪行为进行轻 判
行为无价值论:可能导致 司法不公,对犯罪行为进 行不公正评价
客观归责理论:可能导致 司法公正,对犯罪行为进 行公正评价
04
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 责理论的发展趋势
理论融合的趋势
理论融合:行为无价值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的融合趋势 融合原因:解决法律实践中的问题,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融合方式:理论互补,相互借鉴,形成新的理论体系 融合影响:对法律实践产生积极影响,提高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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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客观归责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归责应当基于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意图。
客观归责理论强调,犯罪行为的归责应当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 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客观归责理论在刑法学中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于正确处理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评价与争议
客观归责理论的优点:强调行为的 客观性,避免主观判断
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区别:行为无价值论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而客观归责理论强调客 观事实。
理论起源
客观归责理论起源于德国刑法学 由德国刑法学家汉斯·韦尔策尔提出 理论基础:行为无价值论 理论发展:在德国刑法学界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
核心观点
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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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中,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是两个核心而复杂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文章首先将对行为无价值论和主观违法要素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在刑法学中的定位。
随后,文章将分析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的内在联系,揭示二者在理论上的相互影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这两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包括如何认定行为的无价值以及主观违法要素如何影响定罪量刑。
文章将总结行为无价值论与主观违法要素的重要性,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以期为刑法学理论的完善和法律实践的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为无价值论概述行为无价值论,作为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观点,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或者社会规范。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刑法学家威尔泽尔的学说,后经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等人的发展,逐渐在刑法学界占据了一席之地。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法益,更重要的是行为本身违背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规范,这种违背行为本身就是刑法所要惩罚的对象。
行为无价值论的核心在于强调行为的道德评价。
它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如果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了犯罪的性质,无论这种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损害结果。
这种理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的道德性,而不是结果的实际损害性。
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行为无价值论更加注重行为的内在性质。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即使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只要行为本身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这种行为就具有了犯罪的性质。
因此,行为无价值论更加强调行为的道德评价,而不是结果的实际损害性。
在行为无价值论的框架下,主观违法要素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主观违法要素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故意、过失等。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主观违法要素是影响行为性质的重要因素,因为它们反映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
行为无价值通俗理解
![行为无价值通俗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a5101d7f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f9.png)
行为无价值通俗理解
“行为无价值”这一概念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种行动或行为的存在,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或价值。
具体地,行为无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缺乏目的性或目标性
行为无价值可能缺乏目的性或目标性,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为中,人们并没有明确的目标或者没有考虑过这个行为的意义。
比如说,一个人无缘无故地在街上闲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种行为就可以被称为是无价值的。
二、缺乏意义性
行为无价值也可能缺乏意义性,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为中,人们并没有明确的思考过它的意义。
比如说,一个人只是因为无聊而刷手机,这种行为可以说是没有太大意义的。
三、缺乏效果性
行为无价值还可能缺乏效果性,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为中,人们的努力并没有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比如说,一个人一直努力学习,但是
并没有取得好的成绩,这种行为就可以说是无价值的。
四、缺乏伦理性或道德性
行为无价值还可能缺乏伦理性或道德性,也就是说,在这个行为中,人们的行为没有能够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准则。
比如说,一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但还是无动于衷,这种行为就可以说是无价值的。
总的来说,行为无价值是指那些在行为目的、意义、效果、伦理道德等方面都显示出来无意义、无用、无效、不道德、不伦不类等负面特征的行为。
所以,我们在进行任何行动或行为时,都应该注重思考,明确自己的目标和意图,以充分发挥行动的实际价值。
行为无价值通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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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通俗理解
行为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之一,它是人类与外界交流的方式,也是人类展示自己的方式。
然而,有些行为却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这些行为可能是因为它们没有实际的效益,或者是因为它们被认为是不重要的。
例如,一些人可能认为在公共场合微笑是一种无价值的行为。
他们认为微笑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也不能帮助他们获得任何实际的利益。
然而,微笑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交行为,它可以让人们感到更加亲近和友好。
微笑可以让人们感到更加放松和舒适,从而促进交流和合作。
另一个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行为是帮助他人。
有些人认为帮助他人并不能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甚至可能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和精力。
然而,帮助他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它可以让人们感到更加幸福和满足。
帮助他人可以让人们感到自己有价值,从而提高自尊心和自信心。
还有一些被认为是无价值的行为,比如说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或者是表达感激之情。
这些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重要的,但它们却是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基础。
听取他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让人们更加开放和包容,从而促进交流和合作。
表达感激之情可以让人们感到被重视和被尊重,从而建立更加良好的人际关系。
虽然有些行为被认为是无价值的,但它们却是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这些行为可能没有实际的效益,但它们却可以促进交流和合作,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让人们感到更加幸福和满足。
因此,我们应该珍视这些看似无价值的行为,让它们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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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行为无价值
作者:谢立志
来源:《商情》2011年第10期
在我国,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正统的价值观不断受到冲击,法益的的判断难以确定,以保护法益为基础的结果无价值论就有缺陷,强调行为自身是否反价值,是否违反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体系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成了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行为结果无价值法益刑法现代化
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内涵
行为无价值是在构成犯罪事实的两个因素即行为和结果当中将“行为”(的违法)作为犯罪本体的见解,具体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就必须要受到否定性评价,以显示行为本身不值一提,不值得他人学习、效仿,即以规范违反说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来考虑违法性问题。
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这里的“无价值”是从日文直译过来的,其含义不是中文意义上的“不值钱”、“没价值”的意思,“无价值”在日文里的含义是指作“否定性评价”。
这种观点,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即按照事情发展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所以作“否定性评价”的见解,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
结果无价值是指行为在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引起危险时,才给予否定性评价,以凸现被侵害的法益(结果)自身的重要性,即以法益侵害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
什么是法益呢?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法益当中,包含有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个人利益,公共安全、信用等社会利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利益,即法益就是刑法中所讲的犯罪客体;结果无价值论这种立场在判断行为的违法性的时候,首先考虑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即按照事情发展的正常顺序倒着看,从结尾来回溯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
结果无价值,就是说“该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作“否定性评价”的见解,它是从被害人(而不是加害人)的角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
二、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之展开
要把一个人作为罪犯来处理,要剥夺他的自由,甚或要剥夺他的生命,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本人认为,不仅需要有犯罪行为,需要有实害,并且还需要犯罪行为人有罪过,因此,刑法规范不仅仅是裁判规范,也是作为公民行为指引的行为规范,法秩序具有双重性,其中“法益保护”是目的,而规范“特定行为”是手段。
“行为规范在整体上对个人勾勒出一个特定的行为框架,在这一框架中,行为人可以合法的活动,而无须畏惧公开其行为会招致非难。
”上述行为框架的设定有“特定利益保护的目的”,我们进行不法评判时,如果只以行为无价值为依据,就没有考虑到利益冲突的问题;而若只以结果无价值为依据,则因为未考虑到刑法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框架而使不法根据变成了纯粹的利益冲突。
所以,当刑法关注制裁损害者时,无价值评判关注的是规范的违反,即行为无价值;反之,当刑法关注被保护者的利益时,无价值评判关注的是法益的侵害,即结果无价值,二者体现了不法的二重性。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两说均有其部分的真理,既不能毫无保留的接受,也不能全然抛弃,完全抛弃行为的无价值仅仅从结果的侵害性来决定罪与非罪,不但是偏颇的,而且会与司法实践理念和社会的通行价值相违背,丧失刑法的权威性,特别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预备、未遂的行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的规定也相差悬殊,这显然是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考虑到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作出的评价。
首先,结果无价值论有两大主要弊端无法解决。
第一,利益的相对性、主观性。
在现代多元社会,各种利益都有存在的价值与理由,利益的相对性越发明显,如果强行以国家确定的利益作为违法性侵害的本质,则对一个合乎社会伦理要求的行动,因为侵害法益而受罚,个人为了避免受罚而只好否认该社会伦理的有效性,如此,在保护法益的外表下,其实包藏着以国家之价值观压抑社会价值观之事实,强调刑法应保护法益而不过问社会伦理,反而造成国家价值凌驾社会伦理之实,如此,反易使国家以法益保护为名推行国家的价值观。
第二,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
在现代社会,结果无价值论为了理论上自圆其说,对某些不具备实体法益侵害或危险的犯罪行为作出解释,结果无价值论往往不得不抛弃从因果论角度强调的现实的、物质侵害的法益概念,而改为主张抽象化、精神化的法益概念,这种抽象化、精神化的法益概念使得结果无价值界限模糊起来,在法益侵害的内容中不仅包括客观的“法益”侵害,还包含观念要素(如法的妥当性)、行为人主观的要素(如人的意志活动)等,这与行为无价值论所主张的规范违反实际上不存在本质的差别,但是,如果不将法益概念精神化、抽象化理解,则就失去对犯罪违法性本质的解释力。
其次,行为无价值论不会导致刑法的伦理化。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是“偏离社会伦理秩序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其潜在基础是“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界限”,因而刑法所处罚的仅仅是严重偏离社会伦理规范的行为,如果,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最终会导致刑法干涉人们内心思想,在我国,犯罪的本质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因为既重法益侵害结果又看侵害行为样态,还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内容,行为人的主观因素既对结果无价值(法益侵害性),也对行为无价值(规范违反性)具有
影响。
具体而言,作为内心倾向的主观目的、内心倾向、心理过程等,直接对行为侵害、威胁法益具有影响。
现代多元社会应当允许不同的价值观存在,并且,价值的相对性也不是绝对的,在司法上,法官只能按照现代被认为具有社会一般观念的东西来确定违法性的有无,法官当然要忠实于自己的信念,但是其信念必须符合社会的一般通念,社会的伦理规范中正好包含着作为支撑法官这种判断的基础。
最后,行为无价值论突出刑法对于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功能。
行为无价值论对违法性的把握是真实的、全面的,重视犯罪行为反规范的实质;结果无价值论对违法性的把握是个别的、事实的,重视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性。
结果无价值论不能给我国刑法规定的现有的一些犯罪做出合理的解释,如刑法规定的赌博罪、聚众淫乱罪、污辱尸体罪等风俗犯罪。
另外,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预备、未遂的行为均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对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的规定也相差悬殊,这显然是站在行为无价值论的立场,考虑到行为本身的规范违反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作出的评价。
三、提倡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发展我国的刑法现代化
在现代社会,法律要真正获得尊重,其规则必须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上才有生命力,并将互惠、尊重等这些权利融合进一系列复杂的关系中才能实现。
刑法通过规定禁止侵犯他人的自由,禁止杀人、盗窃、财产诈欺等来确立人与人之间起码的约定、尊重、互惠关系,最敏感地体现着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以及社会的现实价值观念和社会对于源于本身的弊端的责任感与态度,是一切法律(包括宪法)的保障法。
在刑法“缺席”的情况下,人们不能过一种安全、符合基本规则的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承认刑法规范与社会伦理的内在联系并不会导致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的后果,并且可以加强刑法规范的社会基础,增强公民对刑法规范的认同与信赖。
中国由于封建社会的时间太久,一直缺乏依规则进行治理的传统,最高行政长官的意志就是法律,国民的规范意识淡漠,司法官员依规则裁判的法意识也没有根本确立,所以,在目前的中国社会,强调法规范,确立国民的法规范意识,在刑法领域提倡行为无价值论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更具有特殊的价值。
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加剧,生活条件发生变化,个人的生活压力增大,生存意识、价值观念乃至整个社会思潮都在发生剧烈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价值观念崩溃,是非善恶的基础发生动摇,哪些行为可能是犯罪、哪些不是犯罪的社会普通意识可能受到冲击,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应当采取两方面的措施双管齐下:一是为防止人们通常的法规范意识观念的退化;另一方面,在犯罪的实质评价过程中,贯彻行为无价值论,以此来培植国民的法规范意识。
总之,为了中国的刑法现代化建设,采用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确立国民的法规范意识,才能协调发展我们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发展水平、国民规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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