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权问题

合集下载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

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的经济法解读--从经济法之分配正义观谈起丁亮【摘要】《破产法》规定了担保物权的优先性,体现了民法对个人本位、形式平等以及效率优先的追求:它将劳动债权未能同金融债权一样获得担保的原因归结为“合同自由”;它浸透了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个体利益的呵护,却低估了群体问题可能引致的社会动荡;它甚至无视劳动债权中包含的生存利益而执守着“物权优先效力”的路径依赖———担保物权优先于劳动债权的结论让人质疑。

经济法的分配正义观以社会利益、实质平等以及公平效率兼顾为内容,它正视而不是忽视劳动者的弱势缔约身份;重视而不是漠视破产财产分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珍视而不是藐视作为社会道德基础的生存利益。

因此,以经济法分配正义观为逻辑起点,基于对民法的功能矫正,我们进行了对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合理性解读。

【期刊名称】《学术交流》【年(卷),期】2015(000)010【总页数】6页(P143-148)【关键词】劳动债权;担保物权;分配正义【作者】丁亮【作者单位】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 15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413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颁布——这部难产立法的孕育过程几经利益择选之痛。

而在这其中争议最大、最受关注的就是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尤其是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两者究竟谁应就已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谁具有受偿优先性的问题。

而根据这部新的《破产法》第109条,可以看到立法者最终将天平倾斜到了担保物权人一边,肯定了担保物权就其所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立法方案。

尽管该法第132条规定了在《破产法》颁布前的劳动债权依照该法第113条的规定,对“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依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物权人而获得清偿,但这只适用于《破产法》颁布前,这一特定时期内发生的劳动债权,对其他劳动债权并没有普适性。

法律的颁布不一定是“一锤定音”式的完结,更不能终结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争论。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关系浅析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浅析摘要:新破产法颁布以来,关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清偿问题的讨论一直未停息过,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一度成为新《破产法》通过的最大障碍,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个折中的“新老划断”的办法也即在《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的债权可以优先于别除权得到清偿,而之后则是别除权优先清偿。

这样的规定看似稳妥却只能换来暂时的平静。

从破产法颁布至今都还是众说纷纭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部分人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因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究其根本,实际上是一种宪法权利;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该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不利于法律体制的完整。

两种观点都有其各自合理性,立场不同、角度不同,看待问题的方式以及得出的结论自然也就不一样。

本文通过对两种观点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本人对于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的看法。

以期更好的优化我国的破产清偿制度,在切实保障劳动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关键词:别处权劳动债权优先清偿一、别除权概述(一)别除权概念别除权是指在债务人特定财产上享有担保权或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就设置该项权利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条确定了我国的别除权制度。

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一个特有概念,大陆法系都称为别除权,而英美法系称为“有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尽管规定了别除权,但却没有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样使用别除权的概念,而是使用了与英美法系相似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概念。

其实,别除权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上都有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别除权的范围应当一致。

尽管别除权在破产程序中使用,但其本身并不是破产法创设的一项财产权利。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投资者管理者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劳动者的一元化结构形成了劳动者类型向多元化发展的趋势而劳动者的多元化使得由各种类型劳动者的劳动力物化的劳动产品在创造实现和分享分配与享用等各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矛盾如如何确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如何共同创造增量利益如何通过市场竞争使它在生产领域创造的增量利益利润得到实现如何将实现的增量价值在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之间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将直接决定社会化大生产是否能正常运行发展将直接决定投资者管理者投劳者是在相互对抗中同归于尽还是在相互合作同发展
法制建设 ! "##$
%&’
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的经济法学分析
— — —以经济法内物权为中心
于忠龙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
! ! 摘! 要: 对破产法中职工优先受偿权利正当性的论证, 民法的优先权理论碍于其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并不理想。而从经济法内物权 (活劳动力权) 出发, 即可以得出: 它是社会化生产 正常运行、 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人作为首要的生产要素之所在; 是当代人权法治化发展的 必然。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 有必要设立经济法内物权, 从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提供法律 基础。 关键词: 经济法; 内物权; 劳动力 ! ! 中图分类号: )&**+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 ( #-$% ( *$$- ) $. / $& ( $$&0 ( $% ! ! 关于职工劳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清偿顺位问 题, 一直是新破产法制订过程中的热点问题, 也是 争议最大的问题。 《 破产法 ( 草案) 》 第 #*’ 条 及 ##0 条规定将职工劳动债权放到了有担保的债权 之前进行清偿, 从而建立了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 绝对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地位。对此学界面临的 首要问题是从 理论上论证职 工工资等劳动债 权 “超级优先法律地位” 的正当性问题, 笔者注意到 相关论证无论支持抑或反对, 其视角大多从民法 理论出发而较少从其他部门法, 尤其是从经济法 的视角考察。但是民法理论碍于其理论局限, 实 际论证效果却并不理想, 因此, 本文试从经济法的 视角对其加以考察, 以求对解决劳动债权绝对优 先受偿的正当性问题能有所助益。 一、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及其局限 #+ 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法律属性。劳动债权是 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 基本社会保险费、 以及 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金等所发生 的职工请求企业 给付一定金钱 的权 利。劳动债权一般包括: 工资支付请求权、 基本社 会保险费用请求权、 补偿金请求权等。对于劳动 债权的法律属性, 一般认为,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 法上的债权, 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并且从比 较法的角度看, 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 出发, 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债权人 的特定债权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 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 优先权制度是国家立法政策取向的结果, 它是立 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 使在法律上需 要受到特别保护的特种债权依法优先受偿的一种 法定权利制度, 它打破了传统民法理论中债权平 等的原则, 甚至有时具有击穿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担保物权的效力。正是由于其效力强大, 国内外 的立法实践都将劳动债权作为一种需要特别保护 的特种债权而将其权属定位为法定优先权, 从而

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

破产法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破产问题日益频繁发生。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破产程序将被启动,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破产法为债务人和债权人提供了一套公正而有效的规则,以确保破产过程中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一、债务人权益保护破产法将债务人的权益保护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目标之一。

破产程序的首要任务是通过清偿债务来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享有以下权益保护:1.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破产程序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到债务人的生存权和劳动权。

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有权保留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

2.债务人的财产豁免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保留一定的财产作为基本生活和工作所需。

这种财产豁免权可以确保债务人在破产后仍能有一定的生活保障。

3.债务人的程序公正权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程序公正权。

这意味着债务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来辩护、提起异议、参与协商等,以确保其在破产程序中受到公正对待。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不仅要确保债务人的权益,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可享有以下权益保护:1.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权破产程序规定了债权人的债权确认权。

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便确认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债权人的债权优先权破产法对债权的优先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性质和优先级来分配破产财产,确保其债权能够得到相应的优先保障。

3.债权人的公平分配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享有公平分配权。

这意味着破产财产将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以确保所有债权人在破产过程中平等受益。

三、破产法保护机制的完善为了更好地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破产法在保护机制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措施:1.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要求,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结果。

2.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权力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其职责是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及其法律保障

破产法中劳动债权的相对优先性及其法律保障
劳 动债 权优 先 权 是指 根 据 法 律 的直 接 规 定 , 劳 动者享 有 的 因从 事有偿 劳 动而 获得 相应 的报 酬请 求 权。 即债务 人 的一般财 产 获得 优先 受偿 的权 利[。依 3 3
中,劳动 债权 的清 偿顺 序 与范 围是 破产 清算 的核 心
问题 ,它 直接关 系到破 产企 业职 工 的权 益保 障 与安 置 问题 , 处 置不 当 , 会 的不稳 定将是 现实 的直接 若 社 威胁 。2 0 0 6年 出台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法 》 以 (
程。 破产法 的基本任 务就是建立债的清偿秩序 , 良好 而 的债务清偿秩 序是市 场信用 与金融安全 的保障 - 5 ] 。从 对债 权 人 的保 障看 , 不 在 于满 足个 别 债权 人 的利 它 益 . 不是要 使 债 权人 都获 得全 额清偿 ( 更 这在 客观 上
郝 晶
( 东培正学 院 法 学 系 ,广东 广 州 5 0 3 ) 广 1 8 0
摘 要 : 适 应破 产 立 法 的 国 际趋 势 以及 促 进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发 展 ,06年 出台 的《 华人 民共 和 国破 产 法 》 为 20 中 采取 了将 担 保 权
放在 劳动 债 权之 前 清偿 的 立 法模 式 , 现 出立法 者去 “ 策性 破 产 ”立 “ 体 政 、 市场 化破 产 ” 立 法 旨意 。 市场 化 破 产 的趋 势 下 , 用 劳 的 在 采 动债 权 相 对 优 先 主 义 的立 法 模 式是 具 有 其合 理 性 的 , 为 了减 少劳 资 矛 盾 与增 进 社 会 的 稳 定 , 但 仍应 以现 有 的 立法 规 定 为 基 点 。 完
获得 清偿 或全部 清偿 的现象 。 某种 意 义上讲 , 从 与担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内容摘要: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后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关键词:破产清偿优先顺序职工债权保护一、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

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

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现象。

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所以如何解决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破产立法中始终争议不休的难题。

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仍然维持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模式,并未给职工债权以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的清偿地位。

有人对此种规定模式提出反对意见,在少数人提出的将职工债权放在破产费用之前或之中清偿的主张因不符合破产法的基本规律被否定之后,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职工债权与物权担保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何者优先的问题上。

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债权应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这样才能体现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职工债权即使在破产企业多数财产都已设定物权担保的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清偿。

另一种观点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如职工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将危害商品交易安全,破坏物权担保制度,违背市场经济规则,并可能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局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其债权的清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和清偿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破产时企业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债权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是享有独立优先权的债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优先级最高。

二、税款等政府类债务政府类债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公共事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类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仅次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受托人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聘请受托人进行清算工作。

受托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清算费、证券交易费等等。

在清算资产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中,应当优先清偿受托人的费用。

四、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是一种优先偿付债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也是享有这种优先性的债权。

五、未履行合同债权未履行合同债权包括未交货的商品应付款、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应付款等。

在清偿未履行合同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类别、债权时效、债权证明和债权数额等考虑。

六、其他普通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优先级较低,需要在前面所有债权的清偿完毕后方可清偿。

包括未经证实的债权、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而产生的债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等等。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

企业破产法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无法继续经营并且需要进行清算或重组的情况。

为了保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各国都制定了破产法规来规定企业破产的程序和原则。

本文将从破产程序、资产分配和债权保护等方面来探讨企业破产法规。

一、破产程序1. 申请破产企业破产通常需要由企业自愿申请或债权人提起诉讼进行。

企业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破产,而债权人则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

2. 暂停追偿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法院通常会暂停对企业的债务追偿。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承担过去欠债的压力,并有时间重新组织和筹集资金。

3. 破产管辖权对于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破产案件,法院会确定破产管理机构,并协调各个管辖区的法院和债务人。

4. 破产方案在破产程序中,企业需要制定破产重组计划或清算方案,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方案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的表决,并经法院批准后执行。

二、资产分配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资产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清偿能力。

1. 优先债权根据破产法规,某些债权可能享有优先权,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

这些债权在资产清偿时将优先得到偿还。

2. 债权人会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并表决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常需要法院的批准,并具有约束力。

3. 资产清算如果企业无法进行重组或者重组失败,法院将指定破产管理机构进行企业的资产清算。

在资产清算过程中,所有的资产将被变卖,并且按照优先级进行债权人的偿还。

三、债权保护债权保护是破产法规的重要内容,它保障了债权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1. 债权核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机构将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受到保护,并排除可能的债权争议。

2. 债权人的表决权债权人通常会根据其债权的大小,获得相应的表决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可以根据其对破产方案或清算方案的认可程度进行表决。

3. 监督委员会在一些特定的破产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成立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债权人组成,监督破产管理机构的行为,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破产财产中劳动债权的优先性
何者为先, 完全是立法者基于特定历史时期的国情需要做出
者固守在原企业并遭受拖欠工资的可能性增大, I 四是工作转 换的成本代价决定了职工对企业的“ 人身依附” 现状; 五是由 于企业破产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意味着可能丧失未获支付的 工资, 而且将失去工作和未来的收人。 3实现公平和对经济弱者以特别保护的功能。 . 劳动债权
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入
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学理界习惯称 之为“ 劳动债权” 。 对规定的清偿顺序所针对的清偿财产, 没有区分设定担
保之物和无担保之物 , 而是概括地针对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


问题的提出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依照规定清偿后不足以
清偿的部分 , 以本法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
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 “ 债务后, 按下列顺序清偿 :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 疗、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 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帐户的基 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
21 0 1年 8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 f i j aae C lg ora o a i M ngr o ee T nn l
Au u t 0 1 g s 1 2
第 4期 ( 总第 3 ) 6期
N .( u o 6 o Sm N . ) 4 3
Au u t2 1 gs 0 1
第 4期( 总第 3 ) 6期
N .(u o 6 o SmN . ) 4 3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再探究

为“ 有财产担 保 的债权 ” 但我 国破产 法理 论界 普遍 使用 质的独立 民事权利 , , 立法完全 可 以赋 予其优 于其他 债权 、 “ 别除权” 一语来指立法上 的“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 别 除 甚 至物权 的地位 。 只有使其优先于抵押权 ,这样才能从 。“ J “ 权” 是大陆法系国家 的法 律术语 , 英美法 系和我 国破产法 根本上解决破产企业职 工劳动工 资优先 于抵 押受 偿 的问 都使用“ 有财产担保 的债权” 这一概念 , 在破产法理论 上通 题 , 从而使优先权承载起保 护弱者的特殊使命 ” [ 不难 看 。] 常认为 ,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 有 出 , 这两种观点是截然对立 的 , 两权相 害取其 轻的原则 从 特别优先权 , 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 即破产人) 定财 出 发 , 者 更 倾 向 于前 一 种 观 点 。 其 理 由是 : 特 笔 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利。1 L它是一种将债务人已设定担保 J 首先 ,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民商法律 制度 的首要 目标 的财产不列入破产财产 , 不参加破 产清偿 分配 , 由担保 是保 护交易安 全 、 而 降低交易风险 、 增加交易机会 、 促进交 易 物权人 ( 即别除权 人) 优先受偿 的权 利 。如果担 保物 的价 茂功 。破产法 作为民商法律体 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 在其 值大于担保债权数额的 , 担保物变卖价款超出债权 数额部 买现破产债权 的公平分 配时 , 应当有助于提升社会 经济 中 分列入破产财产 ; 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变卖 受偿后 未获清 交易安全的整体状 况。其更 多的要承担 在市 场经 济下解 偿 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依破产程 序作为普 通债权 受偿 。新 决债权债务的公平清偿 、 解决如何挽救那些可以挽救的债 破产法第 19条规定 :对破 产人 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 保权 务 人 企 业 不 会 破 产 。通 过 破 产 法 来 保 护 职 工 权 益 本 无 可 0 “ 的权 利 人 , 该 特 定 财 产 享 有 优 先 受 偿 的 权 利 。 这 里 的 厚非 , 对 ” 但是我 国破产法的根本 目的是充分保护社会 主义市 “ 特定财产” 即“ , 有财 产担保 的债权” 指 的是破产 宣告前 场经 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 劳动债权 优于别 除权而 优先受 , 已经设定担保 的财产 。别 除权制度 实际上 是 民法 的担保 偿 , 将会给 我 国经济 发展 带来 极 为不利 的被 动 局面 。首 制度在破产 法上 的延伸 , 具有担保物权 的性质 。别除权是 先 , 将严重危害交 易安全 。交 易安全是 交易效 益 的基础 , 基于担保物权 而不依 破产程 序就破产人 的特定 财产行使 抵押 、 质押 、 留置等担保 制度设立 的 目的就是要保 护交易 的权利 , 其权利的行使受物权“ 一物一权” 法定 主义原 则的 安全 。由于抵押权 、 权 、 质 留置权等 担保 的债权 能够优先 保护 , 有法定优先性 。 具 于其 他债权得 到清偿 , 即使 一些资信 状况 不好 的企 业 , 在 劳动债权是 指雇 员 ( 职工 ) 基于劳 动关 系 而对于雇 主 提供 了足额的物保 的情况下 , 也是 可 以获 得交 易机会 的, 享有的各种请求权 的总 和, 包括工 资 、 种非工 资形式 的 进而就可以获得使企业发展壮大 的机会 , 各 同时也可 以使 职 报酬和福利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 的劳动债权包括 : 产人 工获得增加收益的机会 。但是 , 破 如果劳动债 权可 以优 先于 所欠职工 的工资和医疗 、 伤残补助 、 抚恤费用 , 所欠 的应 当 物保 的债权受偿 的话 , 么 , 那 这些 企业 即使提 供 了足额 担 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 养老保 险、 基本 医疗保 险费用 , 保也难以获得交易机会 。以银行 的贷款交易为例 , 债权人 以及法律 、 政法规规定应 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行 银行可以根据抵押物的价值 和变现能力来计算贷款 风险 , 二、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受偿优先性之探讨 却很难根据借款企业 的劳动债务计算贷款风 险, 因为债权 ( ) 一 学说简介及评析 人无 法掌握 企业在 借款时 到底 拖欠 了多少企 业职工 的工 在我 国破产立法过程 中, 就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清偿 资 , 更不能控制其借款后对拖欠工资的处理方式 。如果劳 顺 序问题存在两种不 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 劳动债权 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受偿 , 担保物的变现价款可能还不 足 以清偿劳动债权 , 么 , 那 借款 企业提供 的物 保也就 失去 只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地位 , 而不应当具有优 先于担保 物权的地位 。劳动债权虽应优先保 护 ,但是 , 职工债权 了担保 的功能 , “ 将 其结 果就是 : 权人银 行 的最可 能选择就 债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

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区分破产劣后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的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企业在破产清算中无力偿付的债权。

劣后债权相比其他债权更为不利,因为在分配清算财产时,劣后债权得到优先偿付的可能性较小。

下面将对破产劣后债权的类型及其顺位进行阐述。

一、类型1.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未履行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员工未能按时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未履行的劳动报酬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2.未清偿的货款未清偿的货款指的是企业未能按时向供应商或者客户支付的货款或服务费用,该笔债款不属于优先受偿债权,其顺位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3.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企业以质押、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但当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的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

4.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指企业向银行贷款、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等形成的债权,但当企业破产时,这些债权也属于劣后债权,优先受偿顺位较低。

二、顺位区分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按照先来后到原则,分为以下几个优先受偿顺位:1.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先受偿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是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包括申报破产的费用、破产委员会成员的报酬、清算人的报酬等。

破产清算费用和债务优先受偿,排在所有债权的前面。

2.受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债权优先清偿法律规定了一些优先受偿债权,如劳动者未履行权,社会保险费用,税金等。

3.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受优先清偿个人或者法人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及其利息需要与债务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优先受偿顺位,否则其债权总额也属于劣后债权。

4.担保债权受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取决于担保合同的优先顺位,如果担保人的财产被拍卖或变卖以偿还债务,则优先偿付属于同一担保合同的债权。

5.劣后债权优先偿付除了上述优先受偿债权外,其他债权都属于劣后债权,顺位较低,优先受偿顺位最后。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劣后债权的类型和顺位排列不仅涉及到债权人的收益以及向企业提供融资的信任度,也隐含着企业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企业和投资者在进行融资或者投资决策时,必须了解相关规定,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作者:刘娅青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摘要:本文先介绍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然后从阐述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作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对企业破产程序中一些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破产;破产债权类别;物权关系;债权与物权关系前言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为此,认真研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及其相互关系,对于保障企业破产法的正确实施,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两者对比,发现后出台的《企业破产法》中,完善《民事诉讼法》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定义,其中第四十一、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二)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三)公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试论职工劳动债权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

试论职工劳动债权与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

于进入人大审议阶 段。但该 草案在 20 0 4年 1 第二次 给以明确 的界定 。 O月

即所有债权 人均 有权 利从债 务 人的 全部财 产中 遭遇 了瓶 颈 , 即职 工劳动 债权 与 有物 权担 保 的债权 何者 般担保 , 应在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到清偿 。本 文就此 问题 谈谈 自己 的观点 。
维普资讯
20 06年第 2期 第l 9卷 ( 8 期) 总 2
海 南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OURNAL 0F HAI NAN N0RMAL I UN VERS n
NO 2 2) 6 . 1 0 Ge e d No. 2 nn 8

获得 清偿 , 这种债 的一般担保 对于所 有债权 人 , 无论债权 成 立先后 、 数额 大 小均 给 予 同等 的清 偿权 利 , 有平等 具 性 , 何债权人均 不能 优先 于其他 人受偿 。而 由于债 权 任
对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 的分析
无排他性 , 使债务人可 以无限制 的设 定债 务 , 以致超 过其
中圈分 类号 : 62 G2 . 0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6 2 23 2O ) o 一 l0— 3 17 — 2 X(O6 一 2 O4 0
我国现 行 < 破产 法= 18 年 颁 布 的 , 着社 会 主 债权 中工资的范围标 准 , } 96 是 随 破产 人所 欠职 工工 资是包括 所
收稿 日期 :0 5—1 1 20 2— 2
作者简介 : 余暮(99一 , , 16 )女 湖北武汉人 , 海南政法职业 学院应 用法律 系高级讲 师, 主要从事 民商 法研 究。
1 40
维普资讯
受 偿一直是金融债权入在债务人破产 时减 少损 以减 少呆帐 、 帐 的发生 , 保 证资 它可 坏 从而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

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之探讨【摘要】破产法第132条对在破产程序的清偿顺位上,劳动债权相对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性采用“新老划断”的态度。

本文通过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的性质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二者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得出在破产法中应当确认别除权优先性不可动摇的地位,实行别除权优先之下的劳动债权有限保护的结论。

【关键词】别除权;劳动债权;优先性;社会保障2006年8月27日,我国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

《破产法》的第109、132条对劳动债权与别除权实现的优先受偿问题作了新的规定,即在《破产法》生效后,在《破产法》颁布前形成的劳动债权优先于别除权,颁布之后形成的劳动债权则不具有优先性。

一、别除权与劳动债权优先性理论之争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就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

在实践中,享有破产别除权往往是指金融机构,对债权设定担保等优先受偿的方式是金融债权人在经营活动中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和有效保障。

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在《破产法》的立法过程中,针对别除权与劳动债权的优先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部分法律人士主张劳动债权应优先于别除权受偿,应为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其主张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有利于社会稳定;对职工的权利保障已经成为国际惯例;金融债权人贷款给企业,就应作为利益共同体承担企业经营失败可能带来的风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受偿。

首先,《破产法》不应推翻《担保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其次,劳动债权应该优先保护,但是将劳动债权优先于物权担保债权清偿也是不公平的。

最后,破产程序中若不能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也会给金融业带来各种问题,增大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成本、危及金融安全将是最终出现的结果。

在我国一方面金融机构大量不良资产难以消化且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劳动债权的拖欠也违背我国的立法精神。

谈破产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谈破产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谈破产企业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随着经济发展的飞速进步,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客观因素的变化,许多企业面临着经营难题,不得不采取破产重组来重新规划。

这种情况下悲运的是员工,因为这种情况下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对于这些方案员工还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综合评估选择方案是否符合他们的利益。

下面我将从破产企业的基本概念、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则、破产企业的优先权和财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转让或者租借和破产企业的工人薪资拖欠等不同方面较为详细地谈一谈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一、什么是破产企业?破产企业是指企业经过破产程序,经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认定无法继续执行经营活动,被责令依法清算而无法继续营业的企业。

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要等待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完成之后,才能获得自己的薪资和经济补偿,在这个过程中,员工的待遇会出现长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经济的困境。

二、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解除原则1、原则上不能解除在我国法律中规定,除非是因习惯或者法律原则外,合同原则上是不应该解除的。

尤其是劳动合同,只有在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解除。

而在破产企业的情况下,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是不能解除工人职务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破产企业依据破产保护法清算解散或重组等情况下,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员工应享有法定优先权。

破产企业的劳动合同应在破产清算时予以解除,如果被解除的员工需要获得赔偿,也是要在破产清算时同时进行处理。

3、必要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破产企业在清算时,如果其职业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保障,如重组、资产转让、出售等,员工,则可以参加重组或转让合同,接受新建立的企业新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员工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请赔偿,并在被要求赔偿前征得同意。

三、破产企业的优先权和财产清算1、优先准则在破产企业进行财产清算时,法律规定部分债权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现状及对策探讨
李文付
【期刊名称】《品牌研究》
【年(卷),期】2024()12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现象日益频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企业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保护涉及众多法律问题,需要深入剖析相
关理论和现实问题。

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破产的概念,并分析了劳务债权的
概念及优先权性质,同时简析了企业破产中劳动债权保护的内容;其次,详细分析了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劳动债权的现状问题,如程序启动机制单一,劳动债权保护不及时、
程序审判流程繁琐,劳动债权保护不高效、程序衔接机制残缺,劳动债权保护不健全、程序清偿序位机械,劳动债权保护不科学等;最后,结合上述现状问题,针对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劳动债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建议,其中包括发挥管理人的核心作用,提高效率、建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劳动债权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等。

通过上述分析与研究,以期完善企业破产法律体系,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更多参考。

【总页数】3页(P0144-0146)
【作者】李文付
【作者单位】常德市鼎城区血吸虫病预防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1
【相关文献】
1.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2.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3.企业破产对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影响与对策——邯郸市农信社在企业破产中受偿率低的调查分析
4.企业破产劳动债权保护的法理分析及实践路径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 要 : 企 业破 产 清算 中, 劳动债 权 与有财 产担 保 的债权 、 部分 共 益债 权之 间存在 优 先 权
冲 突 。立法应 当基 于现 实 需要进 行修 改 , 赋 予工 资债 权 等部 分 劳 动债 权 优 先 于有 财 产 担保 的
债 权 和部 分共 益债 权分 配 , 这 符合 公 共秩 序 优 先 的公 共政 策 , 也 符合 人 权 保 护 优 先 的 法理 原
人变 卖破 产财 产优 先拨付 破 产费用 和共 益费用 以 及有 财产 担保 的债 权 后 , 首 先 支 付 破 产人 所 欠 职
工 的工 资 和 医疗 、 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 , 所欠 的应 当划人 职 工个人 帐户 的基 本 养 老 善 ” - . [ 2 3 胡 玉 浪 的“ 劳动 债 权
情 况下 的美好 蓝 图 , 在 我 国现 行 经 济 环境 和法 治 环 境下 , 大多难 以实 现 。主要 问题在 于 , 企业进 人
( 三) 劳 动 债 权 内部 也 存 在 冲 突
企业 破产 法 中关 于优先 支付 的劳 动债权包 含
第 1 1 3条第一 项规 定 的破产 人所欠 职 工的工 资和 医疗 、 伤残 补 助 、 抚恤 费用 , 所 欠 的应 当划人 职 工
S e p . 2 0 1 5
2 0 1 5年 9月
文章 编 号 : 2 0 9 5 —0 3 6 5 ( 2 0 1 5 ) 0 3— 0 0 8 1 — 0 6
论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中劳 动 债 权 的优 先 权 问题
黄 良 军
( 南京 财经 大 学 法 学 院 , 江 苏 南京 2 1 0 0 4 6 ) )
则 。然 而 , 优 先于 有财产 担保 的债 权 以及 部分 共益债 权 的劳 动债权 受偿 的, 只 能是 与生存权 相 关 的工 资债权 以及 医疗 、 伤残、 抚 恤 费用 等部分 劳 动债权 。
关 键词 : 企业破 产 清算 ; 劳动 债权 ; 有 财产担 保 的债权 ; 共 益债 权 ; 优 先权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2 文 献标识 码 : A D O I : 1 0 . 1 3 3 1 9 / j . c n k i . s j z t d d x x b s k b . 2 0 1 5 . 0 3 . 1 6
第 9卷
第 3期
石家庄 铁道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OUR NAL O F S HI J I AZ HUANG TI I  ̄A O UNI Ⅵ球 S I TY( s 0c I AL S C I EN C E E D I T I ON)
V o 1 . 9 N o . 3
优 先 于共益 债权 和 担保债 权 。这一 点也 已体 现在
2 0 0 6年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企业 破 产 法 》 中。 如王利 明在《 中国 民法典 草案建 议稿 及 说 明》 一 书 中即持 上述 观点 o E q 但 随着 现行立 法 的逐渐 践 行 ,
( 一) 劳 动债权 与有 财产 担保 债 权 ( 以 下称 称 担 保 债 权 ) 的优 先权 存 在 现 实 冲 突
优 先权 研究 ” 等, E 3 3 但 做 相关 研 究 者 仅 寥 寥 数 人 , 且 理论 论证 上略 显单 薄 。现行 企业 破产 法仅 规定 了劳 动 债权 优先 于 普 通 债权 优 先 获 得 分 配 , 但 后 于共 益 债权 和有 财产 担保 的债权 。这一 规定 在破 产清 算 的实践 中 , 常常 与政 府 、 管 理人 优先 解决 劳 动关 系 的理 念相 冲突 。本 文 旨在 讨 论企业 破产 清
理 想状 态下 的规定 , 是 破产 财产 得 以充分 变现并
算情 况下 劳动 债 权 与 共 益债 权 、 有财 产 担 保 的债
权 的优 先权 冲突 问题 。
收 稿 日期 : 2 01 5—0 3—2 5
作者简介 : 黄 良军 ( 1 9 7 0 ~) , 男, 副教授 , 研究方 向: 劳动法 。
依据《 企业破产法》 1 1 3条 和 1 0 9条 的 规 定 ,
破产 人 的劳动 债权 在经 管 理 人 确 认后 , 并 在 管 理
因劳动 债权 引起 的现 实 冲突 凸 显 , 也 有部 分 学 者
对 劳动 债 权 的优 先 权 问 题 进 行 了必 要 的 理 论 探 索 。于 海 涌的“ 法 国 工 资优 先 权 制 度 研 究兼 论 我
本文信息 : 黄 良军 . 论 企 业 破 产 清 算 中 劳动 债 权 的 优 先 权 问 题 E J ] . 石家庄 铁道大 学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 2 0 1 5 , 9 ( 3 ) :
81 — 86.
8 2
石家庄 铁道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第 9卷
足 以支 付共 益债 权 、 担 保 债权 和全 部 劳 动债 权 的
关 于 劳动债 权 的优 先 权 问 题 , 绝 大 多 数 学 者
基 于传 统 民法 的理论 , 主 张在 破产 清算 中 , 劳 动债 权 只 能优先 于税 收 债权 和 普 通 债权 分 配 , 而不 能


企业破产 清算 中 。 关 于 劳 动 债 权 的
优先受偿 , 存 在 立 法 与现 实 的 冲 突
保 险 费用 , 以及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应 当支付 给职
工 的补偿 金 , 其 次 支 付破 产 人 欠 缴 的 除前 项 规 定 以外 的社会 保 险 费用 和破 产 人所 欠 税 款 , 最 后 才 支 付普 通 债权 。因此 , 从 现 行 立 法 及传 统 理 论 来 看, 劳 动债权 与共 益债 权 、 担保 债权 的优 先权之 间 不 可能 存在 冲 突 。但 是 , 应 当说 , 上述 规定 是一 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