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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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物权法若干问题解析20161122

所有权的取得(qǔdé)和行使
动产(dòngchǎn)所有 权
(一)原始取得
1、劳动(láodòng)生产
2、收益
3、添附
4、先占
5、遗失物拾得
6、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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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 分析
先占
王某的一台电脑损坏(sǔnhuài),经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王某让办公室的保洁工张 某将电脑扔掉。张某觉得扔掉可惜,不如拿回家给儿子使用。事后,张某请精于 电脑维修的邻居将电脑修好,使其恢复功能。王某得知后,要求张某返还电脑。
问题:此时房屋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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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cáichǎn)交易过程图
旧归属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新归属
登记(dēngjì)、交付(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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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xiào lì)
1、排他效力(xiào lì)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4、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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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效力(xiào lì)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
物权变动
动产
物权合同:所有权、质权 单独行为:抛弃
事实行为: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行为
法律规定
事件:死亡、孳息的分离、混同
其他原因:公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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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要件
物权变动 的 (biàndòng) 要件
登记
(dēngj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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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
(jiāofù)
基于合同(hé tong)的物权变动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dēngjì)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 公示方法 。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

担保物权和债权的优先性案例案情:1999年6月20日,A公司欲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

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此笔货款作保证人。

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时,由B公司负责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该信用社为保证该笔货款的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

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该信用社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登记。

2000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信用社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偿还借款。

于是,信用社就要求B、C公司偿还A公司借款的本息,两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予偿还。

无奈,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偿还A公司所欠货款60万元及利息。

二、分歧意见: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与C公司都为A公司提供担保,不过B公司提供的是保证担保,C 公司提供的是物的担保。

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信用社应当先向C 公司主张权利,即应先行使抵押权,以抵押房产的变价受偿,然后才能就其未受偿的部分主张由B公司负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同一债权上既存在物的担保又存在保证人担保的双重担保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额为限,因此B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C 公司抵押担保变现以外的部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在同一债权上有物的担保与保证担保双重担保,作为债权人信用社可以任意选择行使自己的权利,既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分析意见:所谓人的担保就是以第三人的信誉来保证,这主要是扩大债务人的责任来进行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担保人的财产来作担保。

抵押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物的责任”,保证人对被担保的债权负有“人的责任”。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担保物权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种类、设立、实现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1. 概念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特征(1)从属性:担保物权附属于债权,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债权的消灭,担保物权也消灭。

(2)优先性: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法定性: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均应依照法律规定。

三、担保物权的种类1.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2.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者权利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 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况下,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依法留置该财产的权利。

4. 背书权利质权背书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权利凭证上背书,将该权利作为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债权合法存在;(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担保财产有处分权;(3)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设立程序(1)签订担保合同;(2)办理登记手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担保物权的实现1. 实现条件(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3)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担保物权的其他情形。

2. 实现方式(1)折价: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协商,以担保财产折价抵偿债务。

(2)拍卖、变卖: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强制执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解读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依法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设立,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通过处置担保物来实现债权。

以下是担保物权的解读:
1. 种类:
- 抵押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财产。

- 质权: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置该担保物。

- 留置权: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

2. 设立:
-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法进行,通常需要书面合同,并在必要时进行登记。

3. 效力:
- 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于一般债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4. 实现:
-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5. 限制:
- 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一定限制,如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等。

6. 消灭:
-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物权人放弃权利、担保物灭失等情况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消灭。

7. 法律适用:
- 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均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

了解担保物权的基本概念和运作机制,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商业交易中合理设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管理和处理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

一、债权的排列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 确定的单独债权优先于不确定的债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单独债权,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生效的调解书等,享有优先权,并按照先后顺序分配支付。

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如对未来或可能要产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已经实现的债权优先于未实现的债权:已经实现的债权即已经从债务人那里收到履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而未实现的债权指的是尚未从债务人那里收到清偿的债权。

3. 出租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当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享有特定担保权益时,出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相对于出租债权而言,排列顺序较后。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权的排列。

以上是民法典对债权的排列顺序的基本规定,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债权的处理和支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的排列顺序债务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优先于具有抗辩权的债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的债务则不受此限制。

2. 公序上具有优先次序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在公序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例如税款、罚款等法定债务,优先受偿的顺序较高。

3. 具有特定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对一部分或全部债务提供了特定的担保时,该债务在支付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4. 日期较早的债务优先于日期较晚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日期较早的债务在支付时享有优先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务的排列。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混合共同担保的偿债顺序
在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偿债顺序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权原则:如果担保物权中存在优先权的设定,那么优先权担保
物权的债权人将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获得偿还。

2. 比例原则:在没有优先权的情况下,多个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应按照
各自担保物权的比例来分配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3.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的偿债顺序约定,
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应按照约定的顺序进行偿债。

4. 法定顺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遵循法律规定的偿债顺序。

例如,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规定,同一顺序的担保物权应按时间先后
顺序偿还。

5. 平等原则:在所有担保物权人之间没有优先权、比例约定或法定顺
序的情况下,所有担保物权人应平等地分享债务人的偿还款项。

6.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可能会影响到偿债顺序。

例如,如果一个担保物权的实现会导致其他担保物权的价值减少,那
么在实现担保物权时需要考虑这种影响。

7. 债务人的参与: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人可能会参与到偿债顺序的确
定中,尤其是在债务人自行偿还债务时。

8.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偿债顺序存在争议时,可能需要通过法
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来确定最终的偿债顺序。

在制定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偿债顺序,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同时,合同中还应包含对担保物权实现条件、程序和后果的详细规定,确保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物权能够有效地实现。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的范围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了履行债务而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权利。

在担保物权范围内,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进行执行或变卖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担保物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第一顺位权:担保物权通常享有第一顺位的债权优先权,即债权人在优先受
偿时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优先以担保物权所涉及的财产来满足其债权要求。

2. 主债权和附属债权:担保物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和附属债权。

主债权是指被担保的债务,如贷款本金;附属债权是指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3. 对未来债权的担保:担保物权可以包括对未来发生的债权的担保。

这意味着
即使在担保物权成立时还不存在债权,一旦债权发生,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其在担保物权下的权利。

4. 物权的扩展和替代: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根据债权协议的约定进行扩展和替代。

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不足时,担保物权范围可以扩大到其他财产。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债权和物权是法律概念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定的债务关系,以及物权人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优于物权的,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被优先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些例子阐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和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担保物权在担保法律中,经常涉及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等,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物来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处分担保物的权利,以此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权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保留其物权的权利。

2.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破产清偿在破产法律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破产清偿的顺序一般是先还清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再清偿次优先受偿债权,依此类推。

物权人的权益通常在债权受偿后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破产清偿款支付后,剩余财产分配给物权人的情况。

3.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交易中,所有人有权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并将使用权让与他人。

例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而将使用权让与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购买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追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在法律中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在我们的⽇常⽣活之中我们对于担保⼀词已经并不陌⽣,但是我们对于担保的具体详细知识可能都并不是特别熟悉,⽐如说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实现。

那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六条 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第七⼗七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什么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什么在⽣活当中,我们经常会进⾏抵押贷款,这时候就关系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

担保物权分为⼏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优先权都是不⼀样的。

那么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怎么样的呢?下⾯就让店铺⼩编给您科普⼀下吧。

担保法中物权受偿顺序是什么物权法规定了同⼀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留置权>质权>抵押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即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在前,质权的效⼒也应优先于抵押权。

若当事⼈将该抵押权进⾏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然优先于质权的效⼒。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在⼀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应优于抵押权,不问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

担保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物担保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时,应当先就顺序在先的债权⾏使担保物权,只有顺序在先的债权全部实现的情况下,才能清偿顺序在后的债权。

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意定担保物权,即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

其次,如果同⼀担保物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并进⾏了法定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若抵押权先于质押权成⽴但未进⾏法定登记,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果抵押权后于质押权成⽴,质押权优先于抵押权。

同⼀债权上存在多个担保物时,如果债务⼈提供担保物的,债权⼈应当⾸先对债务⼈提供的担保物⾏使担保物权,不⾜部分再由其他担保物来满⾜,以免债权⼈在对⾮债务⼈的第三⼈担保物权之后,第三⼈再对债务⼈进⾏追偿。

如果债权⼈放弃了债务⼈提供的物的担保,其他担保⼈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如果被放弃的担保物价值较⼤,与债权额相等或者⼤于债权额,其他担保⼈免除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物的不⾜债权额,其他担保⼈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减轻承担担保责任。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物权的优先权效⼒也就是物权有限效⼒,也就是说在同⼀个物件上同时具有物权与债权,并且在权利实现过程中物权是优先于债权的。

那么关于物权优先效⼒的内容⼤家有是否知道?针对这类问题,店铺⼩编在下⽂中给您做详细的介绍。

物权内部优先效⼒顺序是怎样的1.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1)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同⼀个标的物上,如果有物权与债权并存时,⽆论物权成⽴于债权之前还是成⽴于债权之后,物权均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依据就是物权的公⽰公信原则。

⽆论是意思主义的⽴法还是分离主义的⽴法,都把物权变动的公⽰(动产的交付或不动产的登记)作为对抗第三⼈的要件。

如果应该登记的⼈有条件登记⽽没有登记,动产应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未移转占有,那么,尽管根据合意,物权已经变动,但不具有对抗第三⼈的效⼒,当事⼈之间地位平等。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内容。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具体体现在:第⼀,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此种情况常发⽣于⼀物数卖时。

若买卖标的物为动产,卖⽅与数个买受⼈订⽴了出售该动产的买卖合同,如果数个买受⼈之⼀受让该动产的占有,则因标的物的交付⽽享有对该物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其他买受⼈的债权。

在不动产交易中,如果出卖⼈将⼀物数卖,不动产已实际交付给先买受⼈但未登记,⽽后买受⼈办理该不动产登记过户⼿续,则后买受⼈享有的所有权可对抗(优先)先买受⼈享有的债权。

第⼆,⽤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益物权应优先于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物为买卖、赠与或借⽤合同的标的物,如果该物上有⽤益物权存在,如建设⽤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不论⽤益物权是成⽴在债权之前还是债权之后,债权⼈都不能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益物权,也不能请求物权⼈移转该物的占有。

第三,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

例如,对债权设⽴担保物权的⼈与未设⽴担保的普通债权⼈相⽐,具有在标的物折价后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和权益

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和权益

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和权益在法律领域中,债权和担保物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益,即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义务。

担保物权则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物权。

本文将探讨债权和担保物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益。

一、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定义债权是法律规定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通常包括货币债权、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

债权人可以凭债权主张其权益,如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权实现过程中确保债权得到保障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通过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设立,旨在使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取得担保物并以此抵押、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实现债权。

二、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法律关系债权和担保物权之间存在紧密的法律关系。

首先,债权和担保物权是相互依存的。

担保物权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它不存在独立于债权的存在。

只有当债权产生时,担保物权才会发生作用。

其次,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效力受制于债权的要求。

债权的产生和转移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和清偿有着直接的影响。

例如,当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应相应地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此外,债权和担保物权的性质不同。

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而担保物权是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行使自己的债权,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追索拖欠的款项等,而债权人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则可以依法处分担保物。

三、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权益债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享有一定的权益。

债权人的权益主要包括:1. 追索债权的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偿还债务本金、支付利息等。

2. 优先受偿权益: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

3. 强制执行权益: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追索债权,如申请查封、扣押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等。

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主要包括:1. 优先受偿权益: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

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或破产重整等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债权人间达成的约定,优先受偿于其他债权的一种特殊债权。

在债权人众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债权能够保障部分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的风险分配和收益保障。

那么,优先债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和阐述。

一、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在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中,对于优先债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明确了优先受偿的债权种类,包括了劳动者的工资、生活费等,公民的赡养费和抚养费,国家对税务未缴款项等。

这些根据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即为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优先债权进行了具体的解释和界定。

其中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和残疾人信托基金等对国有企业债务的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债权,优先受偿。

这为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提供了依据。

二、债权人间的约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优先债权外,债权人间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达成约定对部分债权进行优先受偿。

这种情况下的优先债权是通过协商和约定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

在债权人之间有协议或者合同规定优先受偿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依法进行认定和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不得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债权人间的优先受偿协议应当符合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三、判例法判例法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稳定的裁判结果和解释原则。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的具体裁定和解释也是对优先债权的一种认定。

某些案例中,法院认定了某一种特定类型的债权应当在其他债权之前受偿,形成了一种判例法。

通过对判例法的研究和借鉴,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认定优先债权,为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指导。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也会考虑判例法,保证裁判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

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

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

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目次引言一、担保物权的效力界面与优先顺位规则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顺位规则的特殊性三、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公示标准规则正当性之辨四、价款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五、价款抵押权竞存之优先顺位规则再检视结论引言《民法典》以第414条这样一个“高度集成化的条文叫1]规范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对于清晰处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会进一步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包括在担保物权的原理层面,应如何辨明优先顺位与优先效力乃至担保物权其他效力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权利冲突的规范层面,应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第403条等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在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全面反映特别法的规范更新对民法典一般规则的影响;在新旧规则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协调价款抵押权等新增规则与既有规则的顺位标准。

本文旨在对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涉及的前述问题,作法政策与法技术的更新观察和检视。

结构上,首先从担保物权的四个效力界面导入,定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情景,以便于后续展开时作准确的界分(第一部分)。

债权优先级分级标准

债权优先级分级标准

债权优先级分级标准一、债权优先级分级的定义债权优先级分级是指根据不同的债权种类和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优先级,以确定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在债务清偿时,优先级高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而优先级低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或根本无法清偿。

二、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法律基础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法律基础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为债权优先级分级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标准1.法定优先级法定优先级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时,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2.约定优先级约定优先级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不同种类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支付顺序;在担保合同中,担保物权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等。

四、债权优先级分级的考虑因素1.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偿债能力强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偿债能力弱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2.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的价值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具有较高价值的担保物,其担保的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价值较低的担保物,其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3.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4.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一百七十条

第⼀百七⼗条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物权含义的规定。

●⽴法背景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的⽽设定的物权。

担保物权制度是现代民法的⼀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的民法典多规定了此制度,有的国家甚⾄进⾏单独⽴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委员会、美洲国家经济组织等国际性组织还在酝酿将担保⽴法国际化、区域化。

担保物权之所以受到各国及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是因为其在社会经济⽣活中发挥着以下重要作⽤: 第⼀,确保债权的实现。

债权是债权⼈请求债务⼈履⾏⼀定给付⾏为的请求权,⽽债务⼈是否履⾏给付⾏为,完全取决于债务⼈的信⽤。

如果债务⼈的信⽤较差,债权⼈实现债权就会⾯临较⼤的风险;如果债权⼈没有⾜够的⼿段规避这种风险,债权⼈就只有放弃某种民事活动,放弃民事活动的后果是整个社会经济⽣活的萧条和停滞。

因此,如何规避交易风险,强化债权效⼒,确保债权实现是现代民商事⽴法的重要任务。

现代⽴法为此设计了两种制度:⼀种是债的担保⽅式(如保证),另⼀种是物的担保⽅式(即担保物权)。

这两种担保⽅式各有优点。

担保物权制度的出现极⼤地强化了债权效⼒,减少了交易风险,可以有效确保债权实现。

第⼆,有利于促进社会的融资。

在现代商业社会,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往往使贷款者由于担⼼贷款不能得到偿还⽽拒绝贷款或者少贷款,这有可能导致融资活动的减少,反过来也会降低经营者发展⽣产的能⼒。

对贷款者来说,担保物权制度可以减少其担⼼,放⼼贷款;对借款者来说,在其信⽤建⽴之前,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可以补充其信⽤状况,增强融资的能⼒。

所以,担保物权制度有利于社会融资活动的进⾏。

我国商业银⾏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贷款,借款⼈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应当对保证⼈的偿还能⼒,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性进⾏严格审查。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债权是指债权⼈对债务⼈享有的特定权利,债权产⽣的原因有多种,如签订合同、⽆因管理、侵权⾏不、不当得利等,⽽有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多种,例如设⽴了担保物权的债权、⼯程价款、留置债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零七条【发包⼈未⽀付⼯程价款的责任】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

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根据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当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为⾃然⼈的,应提交其⾝份证明资料,如⾝份证或户⼝本等;2、当事⼈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商登记清单、社团法⼈登记证等;3、当事⼈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额的计算清单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多种,例如多个债权⼈同时申请受偿时,设⽴了担保物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程价款等,可以优先受偿。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

新破产法劳动债权优于担保物权刍议摘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陷入破产,是债权人最大的梦魇。

如果债权有担保物的话,还能看到优先受偿的一线曙光,因为物权担保的债权在我国旧破产法中是优先受偿的。

然而,目前这线曙光正逐渐暗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在破产中的优先地位正受到来自劳动债权的严峻挑战。

关键词:破产;劳动债权;担保物权;金融债权一、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所谓劳动债权,是指因为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的请求权应当列入破产债权,由管理人列出清单并且公示。

劳动债权一旦确定就应当作为破产债权而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劳动债权仍然属于民法上的债权,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尽管对于劳动债权是否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各国立法的规定并不一样,但各国立法大都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将其列为法定优先权。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应当充分肯定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且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因此,从保护劳动者和维护人权的需要考虑,有必要使劳动债权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受偿的地位。

二、劳动债权优先受偿旧破产法规定,抵押债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即企业财产要扣除抵押债权,之后才用于清算。

这与世界各国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格格不入。

而新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排在第一顺序优先受偿,而且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劳动债权的,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权利人对担保财产受偿。

“职工债权优先”,这是新破产法的很大突破,显示了以人为本的中国特色。

我国的现实存在是,劳动执法力度不够,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如果不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优先清偿,那么,一些企业的职工将会陷入困境,进而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优先于担保物权

优先于担保物权

优先于担保物权在合同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条款通常涉及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内容:1. 担保物权的设立:- 明确指出债务人或第三方将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并详细描述该财产。

- 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行使权利等。

2. 优先受偿权的声明:- 债权人声明在债务人违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担保物权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明确指出在担保物权实现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3. 担保物权的范围:- 详细列出担保物权所覆盖的债务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规定担保物权的期限,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展期或提前终止条款。

4. 担保物权的实现:- 规定债权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包括债务人违约的具体情形。

- 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并规定相关程序和条件。

5. 担保物权的变更和解除:- 规定担保物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以及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 明确变更或解除担保物权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6. 担保物权的登记:- 要求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解除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 规定登记的责任方、费用承担以及登记的具体要求。

7. 担保物权的争议解决:- 规定因担保物权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8. 其他相关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的保险、维护、保管等责任和义务。

- 规定担保物权的转让、继承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在制定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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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在一般情况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特殊人群的利益,规定了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那么,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有些权利优先于担保物权。

一、税收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适用于其他机关。

比如海关等。

税收优先权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二)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五、费用优先权处理担保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

此外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用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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