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有哪些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分析
破产重整中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的分析摘要: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是担保物权的本质属性,但在破产重整中,为了使债务人能够有效利用资源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得到兼顾,从而有必要对担保物权的优先性范围进行分析。
关键词:破产重整;担保物权;优先性;范围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10-0000-01(一)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规制(1)破产重整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重整申请权。
《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1款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这一规定是为防止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破产重整制度作用的发挥,因此对担保物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
同时,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重整期间,别除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于法定情形发生时请求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1款同时规定,别除权人单独作为一个组别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企业破产法》第87条规定,当重整计划未获一致通过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在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其中第一项条件就对别除权人权益进行了规定,以保护其权益。
由此可见,对担保债权的限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担保债权人也应当依法申报其担保债权并需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②享有特定财产担保权,同时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对于破产程序中的和解协议以及破产财产均不享有表决权。
①(2)现行法对可撤销物权担保行为的处理由于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保护其利益的同时要防止债权人恶意欺诈,设立偏袒性担保。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所提供的财产担保的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管理人的请求予以撤销。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民法典》第416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是动产抵押担保的超级优先权,其含义为:在动产买卖交易中,如果不是⼀⼿交钱⼀⼿交货,⽽是赊账购物,买卖双⽅可以约定将交易的动产作为抵押物,由买⽅将其抵押给卖⽅,使卖⽅成为抵押权⼈,以保障卖⽅顺利回收货款。
这种抵押权经买卖双⽅及时办理抵押登记后,该抵押权的实现优先于该动产另外设置的其他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除外。
也就是说,当这种动产同时设置有多种担保物权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1)留置权;(2)动产交易中设置的抵押权;(3)其他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416条的条⽂中关于“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其含义是“动产抵押的⽬的是确保卖⽅收回货款”。
例如:在赊销购置车辆的情况下,在卖⽅向买⽅交付车辆后10⽇内,买卖双⽅就该车辆在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即使买⽅将该车辆出质或抵押登记给其他⼈,卖⽅仍享有优先于其他⼈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民法典》第416条规定的优先权是《民法典》第414条的例外,在理论上被称作为“超级优先权”。
超级优先权的设置,是我国法律⾸次对“担保买卖货物价款⽽在该货物上设⽴动产抵押权”作出的规定,并赋予其“超级优先权”地位,其引⼊担保物权体系。
其理论依据为:⿎励信⽤消费以及赊销机器设备、存货、消费品等普通货物;在信⽤消费中,卖⽅权益应当优先得到保护。
《民法典》赋予货物买卖的卖⽅“价款担保权”以“超级优先顺位”,其优先顺位⾼于其他担保权⼈的优先顺位。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
最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管理和处理有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债权债务的排列顺序进行了具体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债务的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
一、债权的排列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 确定的单独债权优先于不确定的债权:对于已经确权的单独债权,如判决文书、仲裁裁决、生效的调解书等,享有优先权,并按照先后顺序分配支付。
而对于不确定的债权,如对未来或可能要产生的债权,不享有优先权。
2. 已经实现的债权优先于未实现的债权:已经实现的债权即已经从债务人那里收到履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而未实现的债权指的是尚未从债务人那里收到清偿的债权。
3. 出租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质押债权:当不同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享有特定担保权益时,出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等相对于出租债权而言,排列顺序较后。
4.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权的排列。
以上是民法典对债权的排列顺序的基本规定,按照这一顺序进行债权的处理和支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债务的排列顺序债务的排列顺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丧失抗辩权的债务优先于具有抗辩权的债务:当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争议或纠纷时,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丧失抗辩权的债务则不受此限制。
2. 公序上具有优先次序的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债务在公序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例如税款、罚款等法定债务,优先受偿的顺序较高。
3. 具有特定担保的债务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对一部分或全部债务提供了特定的担保时,该债务在支付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4. 日期较早的债务优先于日期较晚的债务:按照债务的形成时间进行排列,日期较早的债务在支付时享有优先权。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次序: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优先顺序进行债务的排列。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
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子债权和物权是法律概念中的两个重要部分,分别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有一定的债务关系,以及物权人对某一物件拥有的权利。
在法律上,债权通常被认为是优于物权的,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被优先保障。
下面将通过一些例子阐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和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担保物权在担保法律中,经常涉及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抵押、质押或留置等,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通过处分担保物来满足其债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处分担保物的权利,以此清偿债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权益。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对担保物进行处分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保留其物权的权利。
2.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破产清偿在破产法律中,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有权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破产清偿的顺序一般是先还清优先受偿债权,然后再清偿次优先受偿债权,依此类推。
物权人的权益通常在债权受偿后才能得到保障。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的顺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破产清偿款支付后,剩余财产分配给物权人的情况。
3.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所有权保留在某些交易中,所有人有权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并将使用权让与他人。
例如,在车辆销售合同中,卖方可以选择将所有权保留给自己,而将使用权让与买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支付购买款项,卖方有权收回车辆,并以所有权为依据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会优先于物权人。
参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权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债权人以所有权为依据进行追索的情况。
综上所述,债权优于物权的情况在法律中是被认可和保护的。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担保物权的顺序
担保物权的顺序在我们的⽇常⽣活之中我们对于担保⼀词已经并不陌⽣,但是我们对于担保的具体详细知识可能都并不是特别熟悉,⽐如说对于担保物权的相关实现。
那么以下就是店铺⼩编为您编写的有关于“担保物权的顺序”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您阅读。
担保物权的顺序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条【⼈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第四百⼀⼗四条【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前款规定。
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七⼗六条 同⼀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当事⼈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按照债权⽐例受偿。
第七⼗七条 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民法典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规定。
条文释义现代商业社会中,以赊购或者贷款方式购买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的商业活动非常普遍,这种方式对于增加生产、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有巨大作用。
为了保障在上述买卖活动中提供融资的出卖人或者贷款人的债权,特别是平衡该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之间的优先受偿顺位,本法参考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规定了买卖价款抵押权制度。
买卖价款抵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人买入动产时对出卖人或者贷款人支付价款的债务的履行,在买入的该动产上为出卖人或者贷款人设定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
由于买卖价款抵押权人可以优先于债务人在该动产上的除留置权人以外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因此在国外的相关制度以及学术理论中被称为“超级优先权”。
一、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本条规定,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买卖价款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财产的价款。
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有一个主债权债务关系和担保关系,在买卖价款抵押权的设立过程中,主债权为债务人买入动产时需要支付的价款,即本条规定的“主债权是抵押财产的价款”。
根据债权人主体的不同,主债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动产出卖人请求动产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债权;另一类是贷款人请求动产买受人返还其发放的用于支付动产价款的贷款债权,在这一类债权关系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动产买受人、动产出卖人和贷款人,买受人与贷款人协商,约定以贷款人发放的贷款向出卖人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买受人为担保贷款人的债权,在买受的动产上为该债权设定抵押。
可见,买卖价款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其特殊性,必须是债务人应当支付的买受动产的价款。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执行款如何分配?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如何区分和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对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做以下简要梳理归纳。
一、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债权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包括: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2、船舶优先权;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税收优先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为例,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为:(一)处置抵押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优先权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二)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价款;(三)建设工程价款;(四)设定抵押前欠缴的税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抵押债权;(六)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七)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处理规则并不统一。
二、处理普通债权时,企业法人与公民或其它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区别(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它组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
你是否也对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
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
税收收优先权《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民法典》第五百⼆⼗九条【因债权⼈原因致债务履⾏困难时的处理】债权⼈分⽴、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致使履⾏债务发⽣困难的,债务⼈可以中⽌履⾏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条【债务⼈提前履⾏债务】债权⼈可以拒绝债务⼈提前履⾏债务,但是提前履⾏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
债务⼈提前履⾏债务给债权⼈增加的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三⼗⼀条【债务⼈部分履⾏债务】债权⼈可以拒绝债务⼈部分履⾏债务,但是部分履⾏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
债务⼈部分履⾏债务给债权⼈增加的费⽤,由债务⼈负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的解答,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有什么,或是其他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到店铺咨询律师。
无讼阅读|实务干货优先于抵押权的八种权利
无讼阅读|实务干货优先于抵押权的八种权利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20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按照《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建筑物可以办理抵押,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但《物权法》第170条同时规定了,对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法律可以另有规定。
前述批复即属于该另有规定的范畴。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平衡承包人同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并非衡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
在(2018)最高法民申4778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最高院认为,本案交行陕西分行对诉争房屋虽然享有抵押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15年,王某与瑞麟公司就案涉三套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工程抵款”方式支付价款。
王某等的土方队为案涉瑞麟君府小区的施工建造方,完工后瑞麟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及材料费用,双方就工程抵款达成一致,将瑞麟君府小区房屋抵给土方队以抵工程款,案涉三套房屋写在王某名下,以冲抵工程款。
王某以抵冲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实现土方队就案涉项目所享有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时,通常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司法实践中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放弃的效力判定存在争议。
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是否因该权利的放弃导致建筑工人工资等利益受损是一项重要的判断标准。
「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
「强制执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1.各债权清偿的顺序。
处理执行竟合问题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多个债权之间种类是否相同,只有相同且都是金钱债权的,才可能产生分配问题,才可按《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确定的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如果种类根本不同,则不存在参与分配的问题,同时也不能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中确定的执行的先后顺序清偿,而应当根据债权种类、性质,确定优先次后的顺序,这就是说,根据实体法确定的权利,在本质上要优先于根据程序法确定的权利,执行中涉及的各种不同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1)所有权,或请求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请求权,或像本款中所说的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债权;(2)担保物权,或者说对该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3)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4)一般金钱债权,即请求支付金钱的债权。
基于所有权享有的债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拥有所有权,而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将该标的物返还给他,他就拥有了请求被执行人将该标的物返还的权利。
基于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是指债权本身有担保,而其担保物就是现在执行的标的物,那么该债权人当然应当享有从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如根据合同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如果各种债权同时出现,则在顺序上所有权和担保物权是最优先的,其次是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最后是一般金钱债权。
请求交付特定物的债权肯定应优先于金钱债权,但交付种类物的权则不一定优先于金钱债权。
所有权的债权优先受偿,还是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对这个问题,法学者和实践者都有不同认识。
有的认为应当由所有权的债权优先受偿,因为执行所取得的财产,虽然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但该财产权源于原所有人,即现在基于所有权而享有债权的人,原所有权人的债权就该财产而言属于原始债权,而担保物权的债权不能以所有权的债权为代价优先受偿。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
《民法典》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之新观察摘要:《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具有限制效力、变价效力、优先效力、受偿效力;在优先效力中,优先顺位规则处理的是竞存担保物权在变价后的受偿顺位问题。
以土地经营权设立抵押权,由于适用登记对抗模式,其优先顺位规则有特殊性。
《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登记标准规则的正当性在于效率价值,第415条并非第414条法理的简单延伸,而是在效率价值之外兼顾了对动产质权制度的维护。
若某一动产抵押权与其抵押人的抵押权竞存,应限制《民法典》第414条第1款的适用。
价款抵押权优先于先设浮动抵押权和宽限期内先公示的担保物权,具有正当性,但价款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其设立后、登记前受让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
价款抵押权发生“并立型”竞存时,宜依债权比例平等受偿;发生“连环型”竞存时,应以最先设立的价款抵押权优先。
关键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登记善意价款抵押权目次引言一、担保物权的效力界面与优先顺位规则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顺位规则的特殊性三、动产担保物权顺位公示标准规则正当性之辨四、价款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五、价款抵押权竞存之优先顺位规则再检视结论引言《民法典》以第414条这样一个“高度集成化的条文叫1]规范了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对于清晰处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该规则的具体适用会进一步涉及几个层面的问题,包括在担保物权的原理层面,应如何辨明优先顺位与优先效力乃至担保物权其他效力之间的关系;在关于权利冲突的规范层面,应如何处理与《民法典》第403条等规则之间的体系关联;在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全面反映特别法的规范更新对民法典一般规则的影响;在新旧规则的关系层面,应如何协调价款抵押权等新增规则与既有规则的顺位标准。
本文旨在对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涉及的前述问题,作法政策与法技术的更新观察和检视。
结构上,首先从担保物权的四个效力界面导入,定位担保物权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情景,以便于后续展开时作准确的界分(第一部分)。
债权优先级分级标准
债权优先级分级标准一、债权优先级分级的定义债权优先级分级是指根据不同的债权种类和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的优先级,以确定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在债务清偿时,优先级高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而优先级低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得到足额清偿或根本无法清偿。
二、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法律基础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法律基础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为债权优先级分级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债权优先级分级的标准1.法定优先级法定优先级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清算时,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最后清偿普通债权。
2.约定优先级约定优先级是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确定不同种类债权在债务清偿时的优先顺序。
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可以约定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的支付顺序;在担保合同中,担保物权人可以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等。
四、债权优先级分级的考虑因素1.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偿债能力强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偿债能力弱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2.担保物的价值担保物的价值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具有较高价值的担保物,其担保的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价值较低的担保物,其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3.债务人的信用记录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4.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也是债权优先级分级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债务人,其债权通常具有较高的优先级;而对于经营状况不佳的债务人,其债权则可能具有较低的优先级。
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优先次序是指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按照一定顺序获得清偿的法律规定。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的相关问题,分析其立法背景、原则、具体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立法背景与原则1. 立法背景债权优先次序的立法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立法关注的重点。
(2)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债权人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确保其在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时能够得到优先清偿。
(3)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有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债务人通过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
2. 立法原则(1)公平原则。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应体现公平原则,确保各债权人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公平待遇。
(2)效率原则。
债权优先次序的设定应有利于提高债务清偿效率,降低债务纠纷成本。
(3)保护弱者原则。
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弱势债权人的利益。
三、法律规定债权优先次序的具体规定1. 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如下:(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管理人费用、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住房补贴等。
(3)税收:包括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4)普通债权:包括除上述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2. 非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非破产清算中的债权优先次序与破产清算基本相同,但具体顺序可能有所调整。
以下为一般情况下的债权优先次序:(1)债务人已设立担保的债权: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于担保物权
优先于担保物权在合同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条款通常涉及债务人或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就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行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合同中与此相关的条款内容:1. 担保物权的设立:- 明确指出债务人或第三方将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并详细描述该财产。
- 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违约、债权人行使权利等。
2. 优先受偿权的声明:- 债权人声明在债务人违约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对担保物权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明确指出在担保物权实现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权人。
3. 担保物权的范围:- 详细列出担保物权所覆盖的债务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 规定担保物权的期限,以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展期或提前终止条款。
4. 担保物权的实现:- 规定债权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担保物权,包括债务人违约的具体情形。
- 明确担保物权实现的方式,如拍卖、变卖、折价等,并规定相关程序和条件。
5. 担保物权的变更和解除:- 规定担保物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变更或解除,以及变更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 明确变更或解除担保物权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影响。
6. 担保物权的登记:- 要求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或解除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 规定登记的责任方、费用承担以及登记的具体要求。
7. 担保物权的争议解决:- 规定因担保物权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何种方式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 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8. 其他相关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物权的保险、维护、保管等责任和义务。
- 规定担保物权的转让、继承等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请注意,以上条款仅为示例,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在制定合同时,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
在合同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通常指的是某些权利在债务人违约时,相对于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合同中,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类型:
1. 法定优先权:某些法定权利,如税收、罚款、罚金等,可能在债务人的财产被用于偿还债务时优先于担保物权。
2. 劳动报酬权:根据劳动法,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通常具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3. 消费者权益: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对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拥有优先权,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时。
4. 保险赔偿权:如果担保物因保险事故而受损,保险赔偿金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用于赔偿。
5. 共有权:在共有财产中,共有人的权利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6. 租赁权: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能拥有优先购买权,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7. 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中,可能存在优先于担保物权的权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被用作担保的情况下。
8. 优先购买权:在某些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对资产的优先购买权,这可能优先于担保物权。
在制定合同时,应当明确指出这些优先权的存在及其优先级,以避免在债务人违约时出现权利冲突。
同时,还应当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现在在向别⼈借钱是⼀件⾮常的⿇烦的事情的,已经不只是写下⼀张⽋条那么简单了,现在很多时候还需要进⾏担保,这⾥就涉及到担保物权了,那么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下⽂中的知识可以帮助到您。
1、职⼯劳动债权劳⼯在近现代社会也被视为典型的弱势群体,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其中的典型表现之⼀就是优先保护劳动债权,⽐如,根据《海商法》第22条第1款第1项和第25条第1款,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作的其他在编⼈员根据劳动法律、⾏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的⼯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和社会保险费⽤的给付请求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
不过,在《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前,职⼯债权和担保物权在破产清算时,何者为优,存在相当激烈的争论,因为优先保护前者是以⼈为本,优先保护后者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如何取舍,难以决断,这可谓是《企业破产法》最难以选择的难题。
[5]《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最终确⽴了担保物权优先的⼀般规则,但也有例外。
2、购房消费者的债权购房消费者是另⼀个弱势群体。
鉴于我国房地产价格与居民收⼊不成⽐例,房地产市场交易不规范,房地产商占据了强势地位,购房消费者难以知悉所买房屋的具体负担情况等现实,最⾼⼈民法院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商享有的请求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债权。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第2条,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部分款项后,买受⼈的请求权可以对抗承包⼈就该商品房享有的⼯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其他债权⼈就该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
据此,只要购房消费者交付了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其请求权即可对抗其他物权,⾄于其是否占有房屋,在所不问。
不过,该房屋上的抵押权应没有通过登记公⽰,否则,视为购房者⾃愿承受该权利,或者购房者懈怠保护⾃⼰的利益,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债权是指债权⼈对债务⼈享有的特定权利,债权产⽣的原因有多种,如签订合同、⽆因管理、侵权⾏不、不当得利等,⽽有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的,那么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有优先处置权的债权包括哪些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多种,例如设⽴了担保物权的债权、⼯程价款、留置债权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在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不履⾏到期债务,债权⼈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为留置权⼈,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百零七条【发包⼈未⽀付⼯程价款的责任】发包⼈未按照约定⽀付价款的,承包⼈可以催告发包⼈在合理期限内⽀付价款。
发包⼈逾期不⽀付的,除根据建设⼯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可以与发包⼈协议将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民法院将该⼯程依法拍卖。
建设⼯程的价款就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证明当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为⾃然⼈的,应提交其⾝份证明资料,如⾝份证或户⼝本等;2、当事⼈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商登记清单、社团法⼈登记证等;3、当事⼈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额的计算清单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有多种,例如多个债权⼈同时申请受偿时,设⽴了担保物权的债权、留置权⼈的债权、⼯程价款等,可以优先受偿。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在⼀般情况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特殊⼈群的利益,规定了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那么,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或者第三⼈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确保债权⼈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但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权利优先于担保物权:⼀、税收收优先权《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缴的税款发⽣在纳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
税收优先权仅适⽤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适⽤于其他机关。
⽐如海关等。
税收优先权除斥期间。
《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扣缴义务⼈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扣缴义务⼈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
因纳税⼈、扣缴义务⼈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程的承包⼈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程价款包括承包⼈为建设⼯程应当⽀付的⼯作⼈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出的费⽤,不包括承包⼈因发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程承包⼈⾏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建设⼯程竣⼯之⽇或者建设⼯程合同约定的竣⼯之⽇起计算。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
我国法上债的分类一、引言债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种金融工具,尤其在金融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对债的分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各方在经济活动中能够清晰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法上债的分类进行全面详细地介绍。
二、按照债权人划分的分类1. 有担保债和无担保债有担保债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担保物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无担保债则没有这种安排。
2. 优先受偿债和普通债优先受偿债是指在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例如劳动者工资、税款等属于优先受偿债。
而普通债则没有这种特殊待遇。
三、按照形式划分的分类1. 认购证券和认股证券认购证券是指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证券时,由投资者向发行人支付全部或部分认购款项,并取得认购收据或其他凭证的证券。
而认股证券则是指由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投资者不需要支付认购款项,但有权以约定价格或者约定价格范围内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额的股票。
2. 债券和股票债券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借款承诺。
而股票则代表了对公司所有权的一种投资。
四、按照发行主体划分的分类1. 国债和企业债国债是指国家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企业债则是由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2. 公司债和金融机构债公司债是由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而金融机构债则是由金融机构为筹集资金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五、按照交易方式划分的分类1. 上市交易和非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并进行买卖。
非上市交易则没有这种安排。
2. 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割。
而期货交易则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未来某一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交割。
六、总结我国法上债的分类主要有按照债权人划分、按照形式划分、按照发行主体划分和按照交易方式划分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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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比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但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为了保证特殊人群的利益,规定了特殊债权的优先性。
那么,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呢?
税收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不适用于其他机关。
比如海关等。
税收优先权除斥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
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
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1、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2、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其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就其债权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一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第二十三条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债权转移的,其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四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第二十五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满三个月时终止;但是,债权人就其债权已经依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登记,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权人、债务人已经就此项债权的金额达成协议;
(2)有关此项债权的诉讼已经开始。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的除外。
费用优先权
处理担保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优先于担保物权。
此外担保物权中,同一财产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