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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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10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比例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住院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三、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90%;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70%。

四、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报销比例调整为80%)。

五、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和无业人员,住院(包括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

六、参保人员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2010年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本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单次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且有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7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医保中心审核。

八、本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5 头孢克洛
★(25) 头孢克洛 1.1.2.2.2注射用
乙类 ★(24) 头孢呋辛(国产) 26 头孢美唑 27 头孢替安 28 头孢西丁 29 头孢孟多酯
1.1.2.3第三代头孢菌素 1.1.2.3.1口服用 乙类 30 头孢地尼
31 头孢克肟
★(30) 头孢地尼 32 头孢他啶
1.1.2.3.2注射用 甲类 33 头孢噻肟 乙类 34 拉氧头孢 35 头孢米诺 36 头孢哌酮
甲类 76 吡哌酸 77 环丙沙星
Doxycycline Tetracycline Oxytetracycline
Erythromycin Erythromycin Azithromycin Azithromycin Erythromycin Ethylsuccinate Roxithromycin Acetylspiramycin Clarithromycin Clarithromycin Azithromycin
乙类 105 氟康唑 ★(105) 氟康唑 106 伊曲康唑 ★(106) 伊曲康唑
★(106) 伊曲康唑
1.4.2多烯类 甲类 乙类
1.4.4其他 乙类
1.5抗病毒药 1.5.1广谱类 甲类
107 制霉素 108 两性霉素B 109 两性霉素B脂质体
110 氟胞嘧啶 ★(110) 氟胞嘧啶
111 阿昔洛韦
注射剂
Phenoxymethylpenicillin
口服常释剂型 颗粒剂
Benzathine
注射剂
BPernozcyalipneeniBceinlzlyilnpenicillin 注射剂
Oxacillin
Cloxacillin Piperacillin and Tazobactam Piperacillin and Sulbactam

安徽省直医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和流程介绍

安徽省直医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和流程介绍

安徽省直医保特殊病种门诊政策和流程介绍特殊病门诊简单解释:对患有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八种病的省直参保人员,申请了特殊病门诊后,每月在门诊定点医院针对特殊病发生的门诊费用,可以比照住院的政策报销(不同医院每月报销上限有所不同)。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患有糖尿病,申请了安徽省中医学院的特殊病门诊后,每月到中医学院拿糖尿病的药,那么前600元不能报销(相当于住院的门槛费),其余费用可以每月报销400元。

特殊病门诊申请流程:1、准备能证明患有特种病的出院小结等材料,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到三级医院诊断盖章;2、带以下材料到拟申请的门诊定点医院的医保办办理:①《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②社保卡;③身份证;④一张一寸照片;⑤申请高血压的要带出院小结(三级、二级医院都可以);3、由定点医院到省医保中心代为办理,办理成功后本人到定点医院领取特种病门诊卡后,即可享受,以后每次带特种病门诊卡到定点医院拿特殊病的药可以享受报销。

填表说明:1、“医疗保险号”个人不必填写。

2、根据病情按“特殊病种范围”规范填写“申请病种名称”(冠心病、高血压病三期、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病、肝硬化、肾透析、肾移植术后)。

3、“三级定点医院诊断结论”个人不需填写(需在合肥三级医院签订、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异地安置人员也可以在异地三级医院鉴定)。

4、“申请门诊定点医院名称”必填,个人可自愿选择一家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异地三个定点医院中的一个)。

5、“定点医院意见”由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医院签署意见。

如何变更慢特病定点医院:于每年的12.1-12.15日将本人的《慢特病就诊卡》交新选择的定点医院医保办,由医院医保办到省医保办理变更,月底或次月初到医保办领取新的《慢特病就诊卡》,并于次月在新选择的医院享受相应待遇。

附件:《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人教处咨询电话:65592158,zhangyh@联系人:张艳辉2号楼326房间安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张一寸彩色照片,到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肝豆状核变性【准入标准】及肝症状。

1、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音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或/2、裂隙灯下证实有特异的角膜色素环。

3、血清铜蓝蛋白<200mg/L或铜氧化酶<0.2活力单位或血清铜水平下降(男<11.0umol/L,女<12.6umol/L,儿童<12.6umol/L)。

4、24h尿铜>100ug。

5、肝铜含量>250ug/g(干重)。

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临床患者符合上述两条者可诊断为肝豆状核变性。

1、肝豆状核变性的诊断须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锥体外系症状、体征、裂隙灯下角膜色素环检查或/及肝症状的检查须同时具备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病史资料。

资料。

3、铜生化检查指标、24h尿铜检查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住院4、肝铜检查指标须提供三级甲等医院以上出具的住院资料。

【诊疗项目】1、血、尿、大便常规+隐血、肝肾功能(每月复查一次)、心电图。

2、24h尿铜。

3、眼科裂隙灯检查。

4、肝、脾、肾、胆囊等B超(每年检查2—3次)。

【用药目录】1、驱铜药物2、保肝药物青霉胺二巯丁二酸胶囊硫普罗宁多烯磷脂酰胆碱谷胱甘肽葡醛内酯3、升白细胞药物4、中药制剂维生素B4肌苷片利血生地榆升白片以上药物门诊治疗仅限于口服药物。

慢性心力衰竭【准入标准】凡有器质性心脏病患者同时符合NYHA心功能II-IV级者为慢性心力衰竭“门诊特殊慢性病”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1、慢性心力衰竭诊断须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

2、有三级甲等医院心脏超声检查证实左室舒张末期内径(LVDd)>50 mm 和/或室射血分数(LVEF)<50%的原始资料。

【诊疗项目】慢性心力衰竭门诊常规检查项目1、血常规、尿常规、血电解质(K+、Na+、Cl-)。

2、心电图(每年六次以下)。

4、心脏超声(每年一次)。

3、心血管Ⅹ光摄片(每年二次以下)。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合医保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乡村振兴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四)各类在校学生;(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合劳社秘[2008]116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26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的参保人
员医疗救助办法
(合劳社秘[2008]116号)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我市困难退休人员和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特殊病门诊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的医疗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医疗救助办法。

一、困难退休人员的医疗救助包括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包括特殊病门诊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的救助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救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

1、住院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救助:月养老金在88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含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异地转院(诊)、急诊抢
救住院等治疗的,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包括特殊病门诊的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可按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费用的50%申请救助。

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限额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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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2•【字号】合政[2001]14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合肥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政[2001]1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医改政策,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简化结算程序,借鉴周边城市做法,结合合肥实际,现就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首先由其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个人当年账户支付不足时,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承担80%,个人承担2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

企事业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由单位承担大部分费用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二、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分为三个层次:(一)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一个年度内,在三级、二级、一级及其以下医院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第三次及以后住院免收门槛费。

(二)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门槛费)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不同级别医院分别为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比例分别为三级医院5%、二级医院4%、一级医院3%,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承担。

(三)超过封顶线以上至15万元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

10万元以下部分,个人承担10%,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5%;10万元~15万元部分,个人承担5%,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个人承担2.5%,其余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药品目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药品目录

注射剂 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注射剂 口服常释剂型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高血压三 期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第 1 页,共 28 页
高血压三 期
第 6 页,共 28 页
炒川断 炒大黄 炒丹参 炒丹皮 炒当归 炒党参 炒贯众 炒黄柏 炒黄连 炒决明子 炒山药 炒薏仁 炒知母 车前草 车前子 沉香 沉香 沉香曲 陈皮 赤苓 赤芍 赤小豆 川贝母 川断 川花椒 川楝子 川牛膝 川朴花 川乌 川芎 穿心莲 垂盆草 椿根皮 磁石 大腹皮 大黄 大蓟 大青叶 代赭石 丹参 丹皮 淡大芸 淡豆豉 淡竹叶 当归 党参 灯芯草 地丁 地骨皮 地锦草 地龙 地榆 冬瓜皮 冬瓜子 冬花 冬葵子 第 7 页,共 28 页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药品目录
病种 中文名称 西拉普利 氯沙坦钾氢氯噻嗪 硝酸甘油 硝酸异山梨酯 单硝酸异山梨酯 洛伐他汀 氯吡格雷 心通颗粒(口服液) 速效救心丸 阿司匹林 维拉帕米 硝苯地平 非洛地平 左旋氨氯地平 西尼地平 美托洛尔 卡托普利 贝那普利 雷米普利 依那普利 厄贝沙坦 氯沙坦钾 替米沙坦 缬沙坦 辛伐他汀 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 普萘洛尔 肝素 低分子肝素 阿托伐他汀 非诺贝特 硝苯地平 通心络胶囊 尼莫地平 倍他司汀 双嘧达莫 银杏叶口服制剂 血栓心脉宁胶囊(片) 阿司匹林 吲达帕胺 尼群地平 维拉帕米 硝苯地平 非洛地平 左旋氨氯地平 西尼地平 美托洛尔 利血平 哌唑嗪 可乐定 卡托普利 贝那普利 药品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缓释控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口服常释剂型 类别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中药 中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西药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车俊2000年11月14日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肥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人员:(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已参加合肥市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纳入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长丰、肥东、肥西三县以县为统筹单位。

第四条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卫生、医药、财政、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下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对医患双方制约机制的原则。

合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合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

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冠心病【准入标准】诊断冠心病,可根据其临床表现和各项实验室检查或冠状动脉造影确定.冠心病的临床分型:稳定型心绞痛、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死(非ST段抬高或ST段抬高).1、凡是二甲以上医院心内科,通过心电图、2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心脏负荷试验检查(如活动平板运动试验等),发现心肌缺血,且符合心绞痛诊断标准者.2、典型临床表现,结合心电图和心肌酶谱检查,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者;通过心电图检查,符合陈旧性心肌梗死者.3、冠状动脉造影显示,冠状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或闭塞者;冠状动脉内存在不稳定斑块、血栓者。

【诊疗项目】1、心电图检查。

2、24小时动态心电图。

3、血糖、血脂检查。

【用药目录】阿司匹林肝素低分子肝素美托洛尔卡维地洛卡托普利依那普利贝那普利赖诺普利培哚普利福辛普利雷米普利西拉普利氯沙坦钾厄贝沙坦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缬沙坦氯沙坦钾氢氯噻嗪替米沙坦脂必泰辛伐他汀阿托伐他汀氟伐他汀洛伐他汀普伐他汀瑞舒伐他汀非诺贝特苯扎贝特硝酸甘油硝酸异山梨酯单硝酸异山梨酯地尔硫卓非洛地平硝苯地平左旋氨氯地平氨氯地平西尼地平复方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速效救心丸脂必妥心宝丸通心络胶囊(片) 血脂康地奥心血康胶囊稳心颗粒(胶囊、片) 氯吡格雷曲美他嗪银杏叶滴丸(片、胶囊)麝香保心丸地奥心血康软胶囊华法林参松养心胶囊索他洛尔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Ⅱ)缬沙坦氨氯地平速效心痛滴丸冠心丹参颗粒(胶囊、片、滴丸)芪参益气滴丸补心气口服液养心氏片心达康胶囊(片、滴丸) 中草药准入标准及诊疗、用药目录高血压病三期【准入标准】临床确诊的高血压病患者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者为高血压“特病"1、脑部并发症(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2、心肌梗死3、充血性心力衰竭4、严重肾功能损害(血肌酐>177μmol/L)5、严重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视乳头水肿)关于执行以上标准的说明:1、高血压病诊断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资料.2、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1)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脑出血或缺血性脑卒中住院资料(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2)目前有神经系统损害的定位体征。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指由合肥市医保局制定的适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清单。

该目录是根据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并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药物需求,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一、药品种类分类:目录将药品分为西药、中药、生物制品和辅助药品等几个类别,这样方便对各类药品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药品名称和编号:目录中列出了各种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和包装等详细信息,以及对应的药品编号,便于参保居民查询和使用。

三、药品标准和用途:目录中对每种药品都有相应的标准要求和使用用途的说明,包括成分、适应症、禁忌症、使用方法等,以便参保居民正确合理地使用药物。

四、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清晰地列出了哪些药品可以享受医保支付和支付标准,包括自付比例、支付限额等,方便参保居民理解和使用医疗保险。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是根据合肥市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药品使用、控制医保支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通过药品目录的管理,可以避免参保居民滥用药物、重复使用药物等情况的发生,保证药品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在使用药品时,参保居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遵医嘱用药:参保居民在使用药品时,应遵循医生的嘱托,按照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目录的要求合理使用药物。

二、自付比例:根据药品目录规定,参保居民需要承担一定的自付比例,具体比例根据药品类别和支付标准而定。

三、就医时凭证:参保居民在购药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就医凭证,如就医发票、医保就诊卡等,以便验证医疗费用和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四、限制药品使用:目录中对部分药品有使用限制,如专科用药、特殊治疗药物等,参保居民在使用此类药品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医保资料和相关证明。

在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制定过程中,合肥市政府医保局重视参保居民的需求和意见,采取了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和药品审核等多种方式,确保目录的公正、合理和科学性。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31•【字号】合医改办〔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办〔2019〕14号各县(市)医改(医保)办、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完善我市特殊病门诊政策,我们制定了《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合肥市财政局2019年1月31 日合肥市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医疗需求,引导参保人员合理选择门诊治疗,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殊病门诊管理坚持合理确定病种、统一鉴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基金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临床诊断明确、病情和治疗方案基本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治疗的病种。

具体包括:(1)高血压病(2)冠心病(3)心功能不全(4)脑出血(脑梗死)(5)原发性肺动脉高压(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支气管哮喘(8)溃疡性结肠炎(9)克罗恩病(10)肝硬化(11)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12)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13)自身免疫性肝病(14)糖尿病(15)甲状腺功能亢进(16)慢性肾脏病(17)肾病综合征(18)肾透析(19)类风湿性关节炎(20)系统性红斑狼疮(21)强直性脊柱炎(22)白塞氏病(23)系统性硬化病(24)重症肌无力(25)运动神经元病(26)多发性硬化(27)癫痫(28)帕金森病(29)老年痴呆(30)精神障碍(31)结核病(32)艾滋病机会感染(33)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病变(34)银屑病(35)心脏瓣膜置换或血管支架植入术后(36)器官移植术后(37)儿童先天遗传类疾病(38)小胖威利症(39)肝豆状核变性(40)小儿脑瘫(41)血友病(42)再生障碍性贫血(43)慢性髓系白血病(44)恶性肿瘤。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合医改办〔2018〕55号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合医改办〔2018〕55号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正文:----------------------------------------------------------------------------------------------------------------------------------------------------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的通知合医改办〔2018〕55号各县(市)医改(医保)办、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及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保障范围。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二、降低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1.5万元;其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为0.5万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分段并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

超过城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药品目录》外合规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分段支付范围。

个人自付费用分段及报销比例调整为5万元(含)以下的6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70%,10万元至20万元(含)的75%,20万元以上的85%;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分段支付比例分别为65%、75%、80%、90%。

四、提高筹资标准。

根据大病保险待遇调整需要,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相应提高为每人每年55元,所需资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五、相关要求。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调整,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及时落地。

医保经办机构与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同步做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合同的调整修订,完善合同管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2018年10月8日——结束——。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通知-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通知各参保单位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建立“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

一、咨询专家库成员包括内、外、肿瘤、介入、血液等临床学科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学专家,由我市各大综合和专科医院推荐,并经合肥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产生。

所有专家均从事临床医疗服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基本了解和掌握现行医保政策,愿为我市医疗保险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二、受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咨询专家库成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2、对有关医药等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3、对医、保双方在医疗诊治行为上的合理性及费用结算等问题的争议提供处理解决的参考意见;4、对新技术、新材料纳入医保范围进行研究、讨论;5、对特殊病用药的范围、联合用药的合理性、最大限量、最高限额和特殊病的鉴定标准进行研究;6、参加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管理质量考核工作;对一些常见病的常规处置进行专业讨论,按诊疗常规制定相关的临床路径;7、其他工作。

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的建立,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水平,确保有关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附:《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合肥市医疗保险咨询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提高对医疗保险行为监督的技术水平,使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和监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2006]5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乳腺癌患者内分泌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乳腺癌患者内分泌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乳腺癌患者内分泌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10•【字号】合劳社秘[2008]204号•【施行日期】200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乳腺癌患者内分泌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8〕204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为解决绝经后乳腺癌患者内分泌门诊治疗问题,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将绝经后雌激素受体或孕激素受体阳性或雌激素及孕激素受体均阳性,需使用芳香化酶抑制剂进行内分泌治疗(以下简称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乳腺癌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管理。

2、申请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准入标准》,组织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医疗卡》,申请人取得《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医疗卡》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特殊病门诊待遇。

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3、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待遇享受期暂定为5年。

4、享受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的费用纳入乳腺癌内分泌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5、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分别计算。

一个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在职职工为600元,退休及工龄满30年在职职工为400元。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治疗的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减半。

6、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应按照医嘱,合理治疗,其在《乳腺癌内分泌门诊治疗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其中:门诊使用“来曲唑、阿那曲唑、依西美坦”芳香化酶抑制剂其个人先付的乙类药物自付比例为20%,住院使用此三类药物仍按30%个人自付标准执行。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劳动局,合肥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合民[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卫生局印发《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民〔2009〕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有效解决我市五保供养对象医疗费用问题,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经过深入细致调研,共同协商,制定出《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经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民政局市财政市劳动局市卫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解决我市五保户医疗问题的实施意见为有效解决我市农村五保对象医疗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县五保对象(一)门诊按照“按人预算,统一使用,定点医疗”的原则,五保对象门诊实行包干制,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新农合资金按5:5比例分担。

每年年初由各县民政、卫生部门按辖区内五保对象人数将资金拨至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村)卫生服务中心(站)。

定点医疗机构为辖区内五保对象建立医疗台帐,五保对象持由民政、卫生部门下发的“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所需资金直接从预拨资金中扣除。

实行年终结算,剩余部分可滚动至下年,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二)住院、特殊病门诊三县五保对象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县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代为缴纳个人需承担部分。

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90%,在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基金报销75%,以上均为目录内药品;目录外及新农合报销剩余部分,除各县民政部门适当医疗救助外,由各县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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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特殊病范围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8]202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09-05
【实施时间】2008-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范围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病种范围。

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患病情况,将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肾移植术后、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九种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范围。

二、将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的享受对象由原来的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扩大到所有参保居民。

三、门诊特殊病鉴定办法。

参保人员患有上述十一个病种之一需门诊治疗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参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进行集中鉴定,符合条件的发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申请人取得《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次月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鉴定每季度组织一次。

四、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五、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的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统筹支付范围。

各定点医院应实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传送医疗及费用数据,与参保人员据实结算。

六、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住院分别计算。

从2008年10月1日起,一个参保年度内肾透析、肾移植术后等两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600元;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精神病、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八种门诊特殊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不设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它参保居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200元。

七、门诊特殊病治疗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并按照特殊病不同病种设定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一)肾透析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透析并发症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二)肾移植术后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含并发症治疗及骁悉、百令胶囊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三)冠心病、高血压三期、糖尿病等三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四)肝硬化、帕金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门等五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两种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每个参保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六)同时患有多种特殊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费用为基数。

每增加一种疾病增加支付限额标准300元。

八、享受门诊特殊病医疗的参保人员门诊治疗费用中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诊疗项目和用药目录》、《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准入标准》详细内容,请浏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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