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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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调查与思考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1997年刑法修订后,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条文有147个,约占整个刑法条文的1/3。

随着罚金刑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罚金刑的适用频率也大幅提高,罚金刑执行难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

本文以路桥法院近年来罚金刑执行情况为样本,分析现状,探究原因,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现状分析(一)基本情况2009年,该院审结刑事案件792件1220人,判处罚金案件540件841人,占审结案件数的68.2%,占总人数的68.9%,执结174件257人,案件执结率为32.3%,人数执结率为30.5%,判处罚金总额人民币2660.9万元,执结金额1028万元,实际到位率为38.6%;2010年,审结刑事案件994件1651人,判处罚金案件709件1232人,占审结案件数的71.3%,占总人数的74.6%,执结173件274人,案件执结率为24.4%,人数执结率为22.2%,判处罚金总额人民幣2501.9万元,执结金额628.5万元,实际到位率为25.1%;2011年,审结刑事案件945件1570人,判处罚金案件674件1137人,占审结案件数的71.3%,占总人数的72.4%。

执结146件238人,案件执结率为21.7%,人数执结率为20.9%,判处罚金总额人民币2043.1万元,执结金额416.5万元,实际到位率为20.4%。

(见表一)(二)主要特征1.罚金刑案件执结率低。

该院2009年罚金刑案件执结率为32.3%,2010年为24.4%,2011年为21.7%,执结率普遍偏低,执行情况不容乐观。

2.罚金刑的实际到位率低。

该院2009年罚金刑实际到位率为38.6%,2010年为25.1%,2011年为20.4%,所判处罚金数额远没有执行到位。

3.判处罚金率与罚金执结到位率成反比。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及解决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公平的同时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行政处罚的执行难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给行政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主要原因和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现状行政处罚执行难是指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处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执行中监管不到位,无法充分把握被处罚对象的行踪,导致处罚效果不佳。

2. 多头管理: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往往牵涉到多个部门和单位,各个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充分,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3. 资金回收难:在某些情况下,被处罚单位不配合执行工作,尤其是涉及到资金回收的处罚案件,更是存在回收难的问题。

二、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分析导致行政处罚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制度不健全:当前的行政处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比如对执行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执行难。

2. 执法水平不高:部分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能力较差,不够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影响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3. 缺乏威慑力: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对象的威慑力不足,让其对处罚采取抗拒态度,不予配合执行工作。

三、行政处罚执行难的解决对策为解决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下是几个值得尝试的解决方案:1. 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各部门和单位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和互通,提高协作效率,减少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的问题。

2. 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执行能力,增强执法威慑力,有效执行行政处罚。

3. 完善行政处罚执行制度:对现行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明确执行程序和责任分工,加大对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4. 强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处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处罚的有效执行。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刑法是人们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而刑法的执行是保障刑法有效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关键途径。

然而,在刑法执行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刑法的效力,更是挑战了刑法制度和司法公信力,因此需要我们重视并采取对策。

一、执行困难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是制约刑法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执行难包括法律适用难、证据难、被执行人或财产难以找到等情况。

这些情况的出现会使执行程序耗时耗力,也容易给被执行人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针对执行难问题,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执行制度和规则。

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系统,便于快速查找和冻结。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也应该增加债权人的权利,为其提供更多的保障,方便执行操作。

二、执行标准不一是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重要问题刑法执行实践中的另一个问题是执行标准不一。

执行标准不一,表现为执行的程序和标准在不同地区和法官间存在差异化,导致判决结果的不同。

这一问题体现出刑法实施时的地方性和不可知性,不仅让个体产生了不公正感受,更严重的是,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针对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执行标准。

在执行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审判统一的原则,增进法律的透明度和可知性。

同时也需要健全相关的撤销和重新审理机制,处理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是刑法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的问题在刑法执行实践中,存在着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问题。

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刑罚执行的矛盾性上,即有时刑罚执行过程中与刑罚目的之间存在矛盾,执行过程动辄侵犯被判刑人的人权,这使得刑罚执行在另外一种意义上产生了新的“不合理性”。

针对刑罚执行问题,需要将刑罚执行与人权保障进行统一。

即在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应该着重保障被判刑人的权利和尊重罪犯的人格。

同时,刑罚也需要彻底体现出其维护社会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浅析基层司法中的“执行难”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浅析基层司法中的“执行难”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受 行 政 机 关 、 会 团体 和 个 人 的干 涉 ” 社 。除 了将 司法 独 立原 则 作 为 宪
“ 执行难” 问题 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 点之一, 也是长期 以来困 扰 和制约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一个突 出问题, 它不仅损害了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破坏社会 主义法制的尊严 , 而且影响着 社会稳 定和经
议” 而外地当事人为免予诉讼之 累只得违心接受 。对受委托 的执行 , 案件, 以人力 、 物力 有限为借 口, 能推则推 , 能拖 则拖, 能退则退 。 在外 地法 院执行 受阻时, 袖手 旁观 , 不予协助 。当外地法院执行得心应手
时 , 意 作 梗 , 般 阻 挠 , 里 协助 , 里 串 通 , 本 地 当 事 人 通 风 报 故 百 明 暗 向
我 国 又 在 《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刑 事 、 事 、 政 三 大 诉 讼 法 等 相 关 的 人 和 民 行
“ 执行难” 问题的报 告》 党的十六大报告又郑重地提 出“ , 切实解 决执行
难 问题 ” 这 都充 分 体现 党 中央 对 人 民法 院执 行 工 作 的 高度 重 视 。 同 ,
主义 反 映 案件 执 行 中, 要 表现 为 : 外 地 当 事 人 申 请执 行 案 件 , 压 主 对 拖
不办, 偏面强调要 中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 让其填一大堆表格 , 否则 不予执行。而对本地当事人的 申请 , 却可能超 范围执行 。有的以本地
被 执 行 人 无 履 行 义 务 能 力 为 由随 意 中止 执 行 ,而 ~ 中止 可 能 就 是 儿 年 , 后 不 了 了 之 。 强 迫 外地 当 事 人 与 本 地 当 事 人 达 成 “ 行 和 解 最 执
题, 它不仅损 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 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影响着人 民法院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我国罚金刑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及其对策

文 章编号 :0909(090-8-2 10—5220)6130
自 19 9 7年 l 0月 1日新刑法实施至 20 0 3年 l 2月止, 6年来共判处罚
我 国法律 明确规定在罚金刑裁量 中不要求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承
受能力 , 而刑事诉讼 中又无财产申报与调查、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 使得 金案件 5 8 涉及 10 人( 9 件, 18 单位犯罪罚金除外)罚金金额 3 30 万 , 5.8 罚金执行到位的 2 2件 4 6 含部分到位, 5 3 人( 下同)到位金额 18 , 8. 罚金刑难以落 实, 从而影响判决的严肃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元 , 4万元 在 已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中,0 9 %以上是在判决前缴纳的, 真 和罚金刑的广泛适用, 罚金刑在立法、 司法、 执行等方面 , 暴露出越来 9 越多的问题, 面临着许多困境。
&头 对策
我 国 19 97年刑 法较 17 99年刑 法在罚金 刑 的适用 力度和 广度上 均有较 大提 高 已成 为我 国刑罚体 系中十分 重要 的
内容 , 对打 击犯 罪 维护社会稳 定起到 了积极 的作 用。 罚金 刑执 率低 、先缴后判” 但 “ 以及 以罚金 刑作 为减刑 、 释条件 也 时 假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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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涛
摘 要 有发 生 , 些不正 常现 象影 响 了法律 的严 肃性和 司法机 关 的权 威性 , 罚金刑 的功效 大打折扣 。 这 使
关键 词 罚金 刑 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 : 96 D 1 强制执行 减刑 假 释 文献 标识码 : A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当前,执行案件中存在部分案件不能执结的问题。

不能执行完结的原因很多,有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的确没有执行能力、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存在一批“难案”、“硬案”和“骨头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的案件是因为行政干预过多、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造成的。

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

一、执行难存在的原因(一)执法环境差。

1、一些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不强。

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自觉地履行或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财产情况,故意逃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难度。

2、有关方面不积极配合。

出于多种原因,银行、房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对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经常出现不积极配合的现象。

价格鉴定、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法院委托的价格鉴定、评估、拍卖事宜有的不依法进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

3、行政干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当前,随着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干预案件执行的现象大大减少。

但是,应当看到现在干预案件的现象并未完全消除,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4、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存在的“顽疾”。

在很多地方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为保护当地当事人的利益,不惜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开展,表现在阻挠执行、抗拒执法、不协助执行、为当地的当事人通风报信等。

5、执行力量不足、办案经费短缺、装备落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6、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二)执行工作力度还不够。

1、一些案件在法院立案后没有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有的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来具备履行能力,由于法院没有依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错过了执行的有利时机,导致一部分案件久拖不执。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罚金刑“法律涵量”应与刑罚“法律涵量”相对应,这是罪刑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对策
问题 进行 了分析 。


诉 时效 期 限。我 l = t 前没 有 对 [ 』 然 人单 处 金 的规 定 , 淡刨单 处 U 金 刑 的追诉 时 效期 限就 是 指单 位犯 罪 的追 诉 时效 期 限 。 要 确 定单位 犯 罪 的追诉 时 效划 限 , 就必 须 把单 位所 可 能判 处 的 U 金刑 数 额 的高低 作 为确 定追 诉 时效 期限 长短的 依据 , 根 据 单位 所 犯 罪行 的性质 以及 同利, 犯 罪 的不 同情 节 , 确 定幅度 不 川 的 金刑 的 数额 , 并 以此 为 根据 , 确 定 单位 犯 罪的 追诉 时 效划 限 , U 金数 额 高 的, 确 定 的追 诉时 『 u J 要 K一 ‘ 些, 金 数额 低 的 , 确 定 的 追 诉 时 问要 短一 些 。( 3 ) 被, { : 科 判处 U 金刑 的 犯罪 的追 诉 时 效 划 限 。对 ’ ~ 犯 罪 行 为不 可能 适用 两 种 不 同的 追诉 时 效 期限 , 所 以在这 利- 情况下, 应 以与 U 金 刑井 处 的法 定最 高 [ J 由刑 的 期 限来 确 定其追 诉 时效 的 划 限。 应 根据 经 济状 况及 案件 的其他 具 体情 况做 l l l 准确 的判 决 。 刑 U 的 及时 性要 求 刑 罚麻尽 快 得 到执 行, 而 不能像 民事债 务那样 无 限期 的要求 偿还 , 以免削 弱刑 U 的 效果 。 罚金刑 是 刑 的一 种 , 席 强 调其 及 时性 , 所 以, 设 : 金 刑 的行刑 时效 制度 成 为必 要 。
关键 词 罚金 刑 执 行 难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6 . 2

对 策 文献 标识 码 : A

增设罚金刑的 符合 司法 经济 性 的原 则, 有利 于 司法 机 关 集 中力 量 打击 现 有 的 犯 罪 。 制金 刑追 诉 时 效划 限的 确 定: ( 1 ) 从我 闭 刑法 规 定 的选 科 金 制 、 复 合 制金 制 的条 文来 看 , 这 些 条 文所 适 片 j 的犯 罪的 法定 最 高刑 均在 5 年 以下 , 而且 , 刊金 刑 处 于 其所 并 列 的刑 利, 的 位 , 这 表 明其 所 对应 的 犯罪 是较 轻 的 犯 罪 。 根据 我 闲 刑 法第 8 7 条 “ 法 定最 高刑 不满 5 年彳 丁 划徒 刑 的, 经 过 5年不 再追 诉 ” 的 规定 , 适 用选 科 金刑 、 复 合刊 金刑 犯 罪 的 追诉 时 效 期 限应 以 5 年 为 血 。( 2 ) 单 处 金 刑 的犯罪 的追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

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与解决途径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行政处罚的特殊性质和执行过程中的多种因素,有时会面临一定的执行困难。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这些困难的途径。

一、行政处罚的执行困难1. 资金问题行政处罚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持,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行政罚款的执行和追缴等。

然而,有些违法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导致处罚难以执行。

2. 物质难题在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查封、扣押或销毁相关违法物品。

然而,这些物品可能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无法直接销毁或处置,致使执行困难。

3. 行政机关执行力度不足一些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时存在问题,包括工作疏漏、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等。

这些问题导致处罚难以顺利进行。

4. 执行中的申诉与诉讼行政处罚的相关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或进行诉讼,这虽然是合法的权利,但也会为行政处罚的执行带来困难和延误。

二、解决行政处罚执行困难的途径1. 完善资金保障措施为了解决行政处罚执行中的资金问题,可以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行政罚款等执行费用。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违法行为人财产的监管和追缴工作,确保罚款的有效执行。

2. 建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针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或价值的违法物品,可以设立专门的物品处理机构,负责处置、销毁或变卖。

这样可以有效解决物质难题,推动行政处罚的顺利执行。

3. 加强行政机关执行力度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执行流程,落实责任制,确保执行力度。

同时,要加强培训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

4. 健全申诉与诉讼机制为了保障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可以建立健全的申诉与诉讼机制。

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疑义和争议,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执行行为的监督,提高执行效率。

5. 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

例如,设立民间的行政处罚执行监督组织,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行,监督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罚金刑执行难问题
国 :三三里 囵 \ 旦曼旦 !三:
探 争 索 鸣
罚盒刖 执行 难 问题
◎ 乔 青
( 上海 交 通 大学 凯 原 法学 院 ,上 海 2 0 4 ) 0 2 0
中 图 分 类 号 :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l 7 — 9 2( 0 9) 4 3 — 2 9 52 3 0 9 2 0 0 —0 4 0 6 罚 金 刑 是 法 院 判 处 犯 罪 人 向 国 家 缴 纳 一 定 数 额 金 钱 的 金 刑 , 对 受 刑 人 放 弃 处 罚 ,便 会 使 犯 罪 人 乃 至 社 会 一 般 成


罚 金 刑 在 我 国 的 执 行 方 式
我 国 现 行 《 法 》第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刑
纳 。 对 于 不 能 全 部 交 纳 罚 金 的 ,人 民法 院 在 任 何 时 候 发 现 的 原 因 包 括 以下 几 点 被 执 行 人 有 可 以 执 行 的 财 产 ,应 当 随 时 缴 纳 。 如 果 由 于 遭 1罚 金 刑 所 剥 夺 的 对 象 是 犯 罪 分 子 所 拥 有 的 财 产 或 者 . 遇 不 能 抗 拒 的 灾 祸 缴 纳 确 实 有 困难 的 ,可 以 酌 情 减 少 或 者 财 产 权 ,相 对 于 自 由 权 或 者 生 命 权 等 其 他 刑 罚 方 法 所 剥 夺 免除缴纳 。 ” 的 对 象 ,财 产 权 的 确 定 性 相 对 较 弱 。 执 行 机 关 能 够 很 容 易 此 条 规 定 比较 的 陈 述 了我 国 罚 金 刑 的 执 行 方 式 ,概 括 的 控 制 犯 罪 人 ,但 却 不 一 定 就 能控 制 住 其 所 拥 有 白 财 产 ; 勺 起 来 ,包 括 以 下 四种 具 体 的 执 行 方 式 : 1一 次 或 分 期 缴 纳 按 判 决 确 定 的 金 额 和 制 定 的 期 . 限 ,一 次 缴 纳 完 毕 或 者 分 几 次 缴 纳 完毕 。

罚金刑执行难之立法对策研究

罚金刑执行难之立法对策研究

罚金刑执行难之立法对策研究[摘要]文章试从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执行难原因剖析、相关配套制度完善等多方面展开系统研究,提出了调整罚金刑适用范围、增设罚金刑易科制度、明确强制执行机构、试点实施判决前财产调查与保全制度等,以期为刑罚执行领域的研究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执行难;财产调查;财产保全;罚金刑易科一、执行难原因剖析罚金刑执行难具有普遍性,即使在罚金刑执行体制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亦如此。

据统计,在中国罚金刑执结率不足1%,中止执行率则高达90%。

①关于罚金刑执行难现象,曾有学者概括其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执行标的难动”。

②罚金刑难执行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以下几点:(一)罚金刑判处模式的设计不尽科学现行刑法分则中可适用罚金刑的条款不在少数,具体适用方式则主要为单处、选处、得并处和必并处四种。

其中单处罚金仅适用于单位犯罪,得并处罚金仅适用于《刑法》第325条,选处罚金的适用条款也仅有9条,其余则皆为必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在我国罚金刑仍然是被作为自由刑的附庸刑罚措施而存在的,被判处罚金刑的犯罪人通常也同时需承担或短期或长期的自由刑刑罚。

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出发,罚金刑设计与适用的本意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但在必并处罚金模式下,罚金刑的适用不仅没有对自由刑的刑罚严厉程度起到分担作用,反而可能二者总量上超出了罪责限度,引起犯罪人以及犯罪人家属的抵触,遭遇他们的对抗。

但基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必并处罚金的规定,法官在进行审判时,虽明知罚金刑将可能遭遇执行不能也不得不如此裁判,换言之,即使法院判处这部分犯罪人罚金刑,也往往是个空判,执行难度变相增加。

(二)罚金刑量刑幅度规定不明确虽经《刑法修正案(八)》的部分调整,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的罚金刑仍然适用的是无限额制,倍比、限额制所占比例依然很低,日额罚金制则完全缺失。

这种无限额制的规定在赋予了法院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导致了同罪不同判,尤其是天价罚金刑现象的大量出现,量刑偏差较大甚至悬殊。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及矫治方略探讨

我国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及矫治方略探讨
而 在 于其 不 可 避 免 性 。因此 , 金 刑 一 旦 判 决 , 须 得 到 不 折 罚 必 不扣 的执行 , 否则法律 的严肃性 和权威性便无从谈起 。 二 、 金 刑 执 行 难 的 原 因 分 析 罚
主 与 法
我 国罚 金刑 执 行 难 问题 及 矫治 方 略探 讨
司雪侠
( 林学院 政法学院 , 西 榆林 790 ) 榆 陕 10 0

要 : 各 种 刑 罚 方 法 中 , 有 罚 金 刑 的执 行 受制 干 诸 多 因 素 , 至 一定 程 度 上 依 赖 于 受 刑 人 的配 合 , 本 身 在 只 甚 这
在实 践 中 的执 行 情 况 。 “ 罚 在 于 执 行 , 罚 离 开 了 执 行 , 毫 无 意 义 , 不 可 刑 刑 就 也 理 解 。”唰 罚 的执 行 , [ ] 是刑 罚 适 用 活 动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刑 是
定的, 就总令人心悸 。” 刑罚功能 的发挥不 在于其严厉性 ,
关键词 : 罚金 刑 ; 行 难 ; 金 刑 易 科 制 度 ; 执 罚 罚金 刑 缓 刑 制 度
中 图 分 类号 : 9 51 04 D 2 .8 .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7 0 1 0 — 4 8 2 1 9 0 8 - 3 J
当 多 的罪 名并 未规 定应 处罚 金 的 数 额 限 制 , 使 法 官 在 判 处 致 罚金 时具 有 相 当大 的 随 意 性 。 比如 一 克 海 洛 因 , 主 刑 一 般 其
直 困扰 着 世 界 各 国 , 国也 不 例 外 。据不 完 全统 计 , 我 罚金 案
件执结 率低于 l %,判处罚金 的案件 中止执行率达  ̄ 9 %左 J0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罚金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灾祸确 实 百困难的 。 可以酌情 减少或者免 员受 利益 的驱 动 ,罚 金会 佧 勾. 个重 要 一
除 。 ” 主要 适 用 于破 坏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秩 的量 刑情 节予 以考虑 ,在 适用 刑及 n 它
序 罪 、与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有 联 系 的 一 砦 犯 由裁 量权 时往 往把被 告人 是否 交纳罚 金
5 条 、 5 条对 罚 金 刑 做 r较 为 原 则 的规 予 审 判 人 员 过 多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又 给 其 2 第 : ;
定 :判 处 罚金 , 当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决 定 罚 营造 一个 谋取 私利 的温床 .使权 钱叟 “ 应
的 题
金数额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 限内一次 易 现象 自然 而生 ,再加上 这些 交易邢 是 “ 或者分期缴纳 。 期满不缴纳的 。 强制缴纳 。 在法 律规定 中的 “ 阳光操作” ,所 以很难
维普资讯


繁 是法定附刑一是 指民院处罪子。 金刑规的加之国 人 判犯分向家


最 容 易 滋 生 与 产 生 的 腐 败 现 象 。 当 前 我
缴纳一定数额金 钱的刑罚方法 。 刑法》 《 第 国审判 人员 的素 质参差 小齐 ,立法 上赋

有 无缴纳罚金而 判处刑期不 同的人膏刑 , 有 的 则 是 因 为 一 人 缴 纳 了 罚 金 。 而 麒 他
、Hale Waihona Puke 罚金刑在适用中存在 的问题
I罚 金 数 额 规 定 无 统 一 标 准 ,确 定 人 也 随 之 受 益 。 这 样 一 来 ,刑 罚 不 但 不 .
数 额 的 依 据 不 明 确 。 在 审 判 实 践 中 , 由 能 起 到 惩 罚 和 教 育 的 目的 。 而 且还 会 给 于 罚 金 伸 缩 性 很 强 ,弹 性 很 大 。而 每 个 犯 罪 分 子 及 其 家 属 和 社 会 造 成 用 钱 就 能 审 判 人 员 的认 识 、 观 点 、 角 度 不 同 。必 “ ”刑 ,有 钱 者 就 可 以犯 罪 不 会 被 处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分析

对罚金刑执行情况的分析罚金刑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刑法中大量罪名都有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如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90多个罪名都规定了独立或附加适用罚金刑,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涉及罚金刑的条文占到60%以上,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也大量规定了罚金刑。

近年来对被告人处以罚金刑的裁判日益增多,但罚金刑执行情况却差强人意,实际被执行人数和实际执行金额均处于较低水平。

一、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及原因以洛南县为例,2013年元月至2016年6月,我县法院共判处涉及罚金刑案件206件364人,裁判金额454万余元,实际执行71件79人,占全部被判处罚金刑人数的21.7%,执行金额37万元,已执行金额占全部裁判金额的8.1%。

针对罚金刑执行率低的现状,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同洛南县人民法院沟通了解情况,并就发现的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

但从实际监督效果来看,并未推动罚金刑执行工作取得大的进展。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罚金刑重视程度不够。

受传统刑罚观念的影响,司法机关比较重视生命刑、自由刑的执行,司法、执行、检察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则,而罚金刑执行方面的制度却少而笼统。

被害人、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常常聚焦于罪犯是否被生效裁判剥夺了生命或者自由,如果罪犯的自由刑未被依法执行,曝光后往往会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而罚金刑的执行与否则鲜有人关心。

罪犯亦对并处罚金刑有着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往往将主刑与罚金刑看做二选一的关系,如果自己的生命或者自由被剥夺,自己已经为犯罪行为付出了沉痛代价,则不愿意再交纳罚金;如果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则大多数罪犯能如数交纳罚金。

例如我县已经执行的70多件罚金刑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2、执行力量薄弱,执行机构缺位。

面对案多人少这一长期影响司法机关的现状,罚金刑执行所需的司法资源被其他司法工作挤占,罚金刑执行多停留于审判阶段,很少进入执行程序。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我国现行刑法顺应世界刑罚立法潮流,改变过去片面强调生命刑和自由刑的立法倾向,引入经济刑罚观,扩大了罚金刑适用范围,这无疑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

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罚金刑的数额、罚金刑的执行等方面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操作困难,明显存在罚金数额混乱,空判现象严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实践中,法官也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大小和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数额的,这就造成了罚金刑的不平等和无法执行的后果。

这同样值得我们重视,在今后的立法中需要不断完善。

一、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罚金数额缺乏统一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罚金的多少以犯罪情节来定,确定罚金数额的依据不明确。

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罚金伸缩性很强,弹性很大,而每个审判人员的观点角度不同,造成了对同一类案件判处不同数额罚金的后果,突出表现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判处主型一致,所判罚金却很悬殊。

如果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直接把收取罚金作为谋利的工具,就是适用罚金中的一种最可怕的腐败现象。

当前我国审判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立法上赋予审判人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又给其营造了一个谋取私利的温床,使权钱交易自然而生,再加上这些交易都是在法律规定中的阳光操作,很难打击。

2、罚金刑的滥用造成法律失衡。

在审判实际中,法院和审判人员受利益的驱动,罚金会作为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适用量刑及自由裁量权时往往把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和交纳罚金的多少作为前提来考虑。

被告人只要交纳了一定数量的罚金,其量刑结果可能是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处罚,以罚代刑,至于其它条件,可以自由裁量。

罚金适用不当的问题,违背了罚金的立法初衷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有的被告人因主动缴纳了罚金,而人身刑相对较低,甚至出现同一案件中作案次数、金额相差不大的被告人,也因有无缴纳罚金而判处刑期不同的人身刑,有的则是因为一人缴纳了罚金,而其他人也随之受益。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

浅谈罚金刑的适用【摘要】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国外,罚金刑都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每个历史时期有其不同的地位,尤其是现在社会,随着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刑罚方式和刑罚观念也随着改变,罚金刑的地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本文从罚金刑在中国的渊源和发展入手,具体分析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及目前的适用情况,力图找到罚金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求相应对策。

【关键词】罚金刑;适用;历史发展;问题:对策一、引言当今社会,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的人道化、轻缓化、现代化也就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主要潮流。

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之下,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刑事立法方面,还是司法实践过程中,罚金刑变得越来越重要,越备受关注,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方式。

因此,无论实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中,罚金刑的研究都具有其必要性和时代性,尤其是罚金刑的适用问题。

二、罚金刑的概念(一)我国罚金刑的起源与发展罚金刑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刑种,随着社会的更迭发展,罚金刑也在刑罚体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春秋时期各国都有赎刑的规定,但无罚金刑。

秦律中有剥夺犯人私有财产的赀刑和赎刑。

但是,赎刑却明显的区别于罚金。

赎刑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属于特有的刑罚,是因疑罪而产生,根据证据定罪原则产生的有利于被告的制度,属于是以轻刑赎重罪。

罚金则主要适用于轻罪的处罚,是以轻罪代替轻罪。

汉律中有罚金刑的制度,自汉、晋到南朝,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就同时存在赎刑和罚金刑。

魏律将罚金刑规定为六等,赎刑规定为十一等。

随着发展,从隋唐到宋元明清时期,各个朝代单规定了赎刑,而罚金刑适用的却越来越少。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把罚金与徒、流、遣、死并列,合称五刑。

此外,《大清新刑律》规定了易科罚金制度。

到了国民党执政时期,以《暂行新刑律》为蓝本,对罚金的易科,缓刑,适用时效等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实施的刑事法令以及司法解释,有些涉及罚金刑。

以罚代刑的成因危害与防范对策

以罚代刑的成因危害与防范对策

以罚代刑的成因危害与防范对策罚金代刑是指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决刑罚时,将刑罚转为一定金额的罚金。

罚金代刑成因主要有刑罚执行困难、犯罪行为与社会正义矛盾、犯罪人格特征等方面。

然而,罚金代刑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对策。

罚金代刑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刑罚执行困难。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更为复杂,刑罚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日益增加。

比如,犯罪分子财产总量较大,直接没收可能难以实现;犯罪行为涉及到的人数众多,刑罚执行任务繁重等。

这些情况下,通过罚金代刑能够更快速、高效地解决刑罚执行的问题。

第二,犯罪行为与社会正义矛盾。

传统的刑罚方式往往过于依赖体力劳动,无法很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些犯罪行为,如环境污染、经济犯罪等,并不像暴力犯罪那样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更多地是对社会资源的侵占和浪费,通过罚金代刑能够更好地体现社会正义。

第三,犯罪人格特征。

一些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的人格特征,有可能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反复犯罪,对社会治安造成进一步的威胁。

对于这类犯罪分子,通过罚金代刑可以更好地限制其经济能力,降低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罚金代刑也存在一定的危害性,需要注意相应的防范对策:第一,存在钻法律漏洞的风险。

罚金代刑往往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来确定的,有可能在个人财产配置方面存在漏洞,通过合理避税、转移财产等手段降低罚金代刑的数额。

为此,需要加强法律体系的建设,针对罚金代刑存在的漏洞进行完善和修补,确保罚金代刑能够真正起到威慑效果。

第二,不同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受罚金代刑的程度不均衡。

由于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存在差异,一些财产较多的犯罪分子可能能够轻松承担罚金代刑,导致罚金代刑的威慑效果不够明显。

为此,需要制定合理的标准来确定罚金代刑的数额,使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公平公正地对待不同经济能力的犯罪分子。

第三,可能妨碍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

罚金代刑的执行往往会削弱犯罪分子的经济实力,可能导致其无法承担正常的生活开支和社会责任,给其家庭、子女的成长和社会融入带来困难。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

目前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调查分析及对策2008年元月以来,我狱遭遇罕见的冰雪灾害,公司经营工作滑坡,经济效益不理想,急需调动全体罪犯劳动改造积极性,强化劳动改造管理;但随着新的《湖南省永州监狱罪犯量化考核办法》(以下简称《细则》)之出台,改造质量评估等次正式作为罪犯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罪犯在劳动改造方面表现欠佳,虽然三月份监狱公司出台《关于开展抗灾自救劳动竞赛办法》,但罪犯的改造思想并不稳定,大干高潮并未欣起,笔者就此深入罪犯进行初步调查,现浅析如下:一、新《细则》带来的困惑及对策。

困惑(一)依照《细则》规定,罪犯每月最高进档为5分(且为押犯的8%),劳动竞赛期间仅是将5分人数调整至押犯12%,如此计算,即便表现相当突出的罪犯,也难以突破80分,绝大多数罪犯年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依照当前减刑考核分标准,二年半左右才能获得减刑。

与去年同期相比推迟近一年,大多数罪犯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无法如期实现,由此在罪犯中产生强烈的消极改造情绪;对策:1、此办法依照省局文件标准制定,在考核底分方面不应突破,因此要加强罪犯面对现实的思想教育;2、加强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定额管理,对劳动改造底分的劳动产值要科学核定;同时充分利用劳动改造底分上浮部分,在对罪犯的劳动改造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劳动改造实际产值排名,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样可以在罪犯中掀起争先恐后的劳动改造高潮;3、据悉,我省部分监狱在推行新《细则》后,在对罪犯减刑考核分方面调整为60分减1年,我们可照此积极开展探讨和进行协调,力争尽快落实,这样可使绝大部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大幅提高,为实现业已制定的改造目标而不懈努力;困惑(二)新《细则》虽已实施3个多月,但狱部至今未印发单行小册分发至罪犯进行宣传教育,部分监区甚至只有管考核的主管领导才对主要条款比较熟悉,其他民警对此并不清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新办法不理解,在对罪犯违规扣分处理方面仍套用去年办法,因此可能带来执法不公现象,个别罪犯可能会以此为抵触改造。

针对罚款多的整改措施

针对罚款多的整改措施

针对罚款多的整改措施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用于惩戒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罚款金额过高可能导致负担过重,甚至对个人或企业造成不必要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对罚款金额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可以参考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程度、违法者能力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罚款能够合理反映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此外,应该建立公正、透明的罚款程序,确保执行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次,提高罚款的妥善执行率。

针对一些违法者故意逃避罚款的情况,可以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加以打击。

比如,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者的罚款信息纳入信用体系,限制其在金融、招投标等领域的活动;加强对罚款的催收工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罚款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提高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此外,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

通过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特别是对于一些易犯罪行的人群,如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等,应加强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此外,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发现率,减少罚款的发生和需要。

最后,鼓励和支持改过自新。

对于一些确实意识到自己错误,表示愿意改过自新的违法者,可以考虑减免或分期缴纳罚款等方式,鼓励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重返正常轨道。

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违法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罚款问题,避免因罚款造成更大的困境。

综上所述,针对罚款多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提高罚款执行率、加强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鼓励和支持改过自新等措施来解决。

这些措施可以促使罚款更加科学合理,保障罚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减少对个人和企业的不必要压力,达到合理惩罚违法行为的目的。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 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

从实现刑罚目的出发改革罚金刑执行体制罚金,是附加刑的一种,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是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对罪犯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设立罚金刑的目的在于惩罚与预防犯罪,抑制利欲型犯罪者再犯罪的能力和动机,达到遏制和减少犯罪的法律效应。

一、司法实践中裁量罚金刑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经1997年修订,又经八次修正,不断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加大了罚金刑的适用力度。

立法机关意图通过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以遏制我国当前经济犯罪日趋严峻的现状。

但随着罚金刑适用频率的大幅度提高,判的多执行的少,其执行难的问题,成为困扰刑事司法的难题之一,适用效果与立法初衷大相径庭。

罚金刑与自由刑作为刑罚的两种方法,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都体现出了立法者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自由刑的执行较为顺畅,而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却存在种种误区。

一、审判环节存在有盲目性和随意性2008年9月18日2时,骈某、郭某、李某(均为农民)潜入一工厂机修车间,将65米备用电缆线剪成小段,剥取铜线,外运途中被查获,盗窃未遂。

赃物价值26325元。

某市一区法院2009年1月20日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骈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李某未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现在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来看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三被告的主刑判决明显是作了减轻处罚,罚金数额高出了量刑指导意见的四倍。

这起看似很平常的并处罚金案件,在当时也谈不上违法失当,但从被告人的感受去品味,还是有点不太容易接受的味道。

被告人李某若能象骈某、郭某一样缴出50000元罚金,就不会情愿偿受一年半牢狱之苦。

不论在服刑期间还是刑满释放后,他和他的家属会积极主动如数缴纳50000元的罚金吗?另有一被告人盗窃价值50余万元,法院判决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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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基本功能在于通过一定数额财产所有权的剥夺,形成一定的制裁结果,借此强化行为人的规范意识,以期达到抑制、预防犯罪的目的;或者通过一定数额财产的剥夺,以杜绝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但罚金刑并不具备类似自由刑持续作用于行为人的强制功能,也不直接剥夺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因此,罚金刑作为财产刑的一种主要形式,主要适用于贪利性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以及较轻微的其他犯罪,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随着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和单位犯罪现象日益增多,对付这些犯罪,罚金刑通过罚金数额的变化,对犯罪情节严重程度进行量化,并根据行为人的财产情况、家庭状况,以及个人的性格等因素酌情适用,对行为人作出适当的刑事处罚,并具有较好的犯罪预防作用。

而自由刑特别是短期自由刑所固有的弊端日益暴露,难以满足改造和预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将会造成严重的负面效应。

罚金刑作为一种更有效的惩戒措施被提上日程,是刑罚由严酷到轻缓发展的历史必然趋势。

然而,罚金刑难以执行的问题,已成为突出的问题,就河口区法院而言,2002年判处罚金总数额517000元,判前未执结268500元,未执结率为51. 94%; 2003年判处罚金总数额462080元,判前未执结129000元,未执结率为27. 92%.在宣判后对上述二年未执结案件进行执行,执结率仅为 5. 03%.执结率低的原因一是少部分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执行能力,而绝大部分被执行人则因其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无法执行。

如何建立切实可行的,同时兼容公正与效益的罚金刑执行机制?从目前各国名目繁多的罚金刑执行制度来看,仅局限于执行阶段难以有效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

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方法来完善罚金刑的执行:
一、司法诸机关协调配合,自立案时起在侦查犯罪的同时,展开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前期调查并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正确适用罚金刑的关键
司法过程就是司法诸机关将特定的犯罪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在确定其犯罪事实之后强迫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过程。

承担法律责任是司法运行的最终归宿,因此不管是侦查机关,或是检察、审判机关实际操作的每一环节都应依此目的
作指导,前一环节要为后一环节奠定基础,惟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司法机
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强制交纳”的罚金刑执行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罪犯在侦查起诉阶段就把自己的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处,等判决罚金刑之后,由于其已“身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罪犯确实身无分文,一贫如洗,对其判处的罚金刑也无法执行。

这两种情况都使得罚金刑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为此,刑法第五十三条增设了“随时追缴”的罚金刑执行方法,即“对于不能全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尽管这一规定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的制裁的可能性,但随时追缴实质上是强制缴纳的执行方式在时间上的无限延伸,造成判决当时不能及时执行,使得罚金刑未执行的案件大量积压,严重削弱了罚金刑的惩罚与教育犯罪的刑罚功效。

因此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时,对所涉嫌罪名法定刑中规定有罚金
刑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应当责令其或其家属提供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并据此展开调査,调査的内容应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原价购置依据、财产来源、存放地点、权属证明、保管人及其他相关事项,对此财产公安机关应登记造册,由犯罪嫌疑人及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并告知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变卖、转移、毁损,要妥善保管,必要时公安机关可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以备案待判。

案外人如提出异议,可告知其向审判机关提出,以防财产流失。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行为可一并审查,若遇不起诉之情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否则可将此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这一做法不仅有其合理性,而且极具必要性。

前期工作中如果不及时核实、保全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将很可能导致最后的判决仅停留在书面上,造成不必要或不可挽回的后果,严肃的法律将流于形式。

二、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个人财产的准确界定及罚金刑的适用原则
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进行审理时,除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清单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进行严格审查,无正当依据的,以决定形式书面驳回;理由充分、依据正当的,应及时予以发还,同时依照民事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严格区别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非法所得的界限;对单位犯罪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财产进行清算,准确界定其承担罚金刑的财产范围。

关于罚金刑适用规则方面,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这是否为惟一参考依据?笔者有不同看法,因为这一规定没有很好地体现严肃执法,相反表现出执法的机械性与幼稚性。

对犯罪情节相同但经济状况不同的被告人施以同等数额罚金本身就不平等,且被告人经济状况好坏直接关系到罚金能否得到执行。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能够在宣判前主动交纳罚金的处以较轻的自由刑。

如此将自由刑与罚金刑结合起来使用,可达到刑罚的综合平衡(这并非“以钱赎刑”,因为自由刑及罚金刑同为我国刑罚)。

对于犯罪情节相同的被告人,如经济状况好的,可多处罚金,设定缴纳期限短一些,少判自由刑;经济状况差的,可考虑适当多处自由刑,少判罚金,设定缴纳期限长一些,为罚金的执行打好判决基础。

三、执行阶段多管齐下,更新观念,使罚金刑真正落实,确保法律的公平、严肃
对罚金的执行,首先,原审法院刑事审判庭可以在为被告人设定缴纳罚金期限内督促被告人或亲属自动履行,亦可接受所缴罚金;如超过设定期限而被告人或其亲属仍未履行的,可将被告人财产状况清单及生效判决书径行移送本院执行庭,并填写执行决定书,注明被告人履行罚金情况,办理交接手续。

无须申请人申请,执行庭收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可直接对被告人财产变卖、拍卖,将所得价款充抵罚金,并将结果告知被告人。

如被告人系单位,查明其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对法定代表人以拒不执行裁判罪处罚。

其次,罚金的缴纳可与罪犯服刑期间的减刑和假释相结合,鼓励罪犯亲属代为缴纳罚金,其在罪犯服行期间经罪犯本人同意代为缴纳的,可视为罪犯有接受
履行、认罪伏法表现,可将其视为减刑、假释构成要件之一。

当然,罚金的执行面临着许多矛盾,需耍去研究去解决,使这一刑种得到更合理、更科学、更规范地运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将逐步扩大,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是需要我们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的。

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刑罚更顺应世界潮流,更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同各类犯罪斗争的需要,体现罚金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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