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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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李明毫【摘要】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及保护无论在学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面对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用同一种标准对其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和保护显然是不适当的.准确地界定公众人物,以分层次的原则实施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对于在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人身权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闻媒体规范自身的报道行为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刊名称】《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年(卷),期】2006(000)002【总页数】4页(P23-26)【关键词】公众人物;人身权利;公共利益【作者】李明毫【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822004年10月,《精品购物指南》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夺冠的照片作为其1000期特刊的封面刊出,并且在这张照片下方刊登了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同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刘翔败诉。
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12月15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万元。
一件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审、二审却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
此案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限制与保护问题的关注。
诚然,公众人物不同于普通民众,他们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人身权利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那么,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又在何种程度上对他们加以保护呢?本文试做讨论。
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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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1 0月 ,精 品购物 指南 》 《 将刘 翔 在 雅 典 奥 运 会 上夺冠 的照 片作为 其 10 0期 特 刊 的封 面 刊 出 , 0 并 且 在这 张照 片下 方 刊 登 了一 则 中友 百 货 公 司 的 购 物 节 广 告 。同 年 1 1月 2 日, 翔 以侵 犯 肖像 权 为 2 刘 由, 向北京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 精 品 将《 购物 指南 》 报社 、 中友百 货公 司 , 以及 精 品卓越 科技 发 展有 限责 任公 司 告 上 了法 庭 , 求 停 止 使 用 其 肖像 、 要 公开 赔礼 道歉 和 赔 偿 经 济损 失 1 5万 元 。一 审刘 翔 2
在 日常 生活 当 中 , 我们 之所 以给某 些人 以特别 的 关 注 , 是 因为 我们 的利 益与 “ 联 系到 了一 起 。当 就 他”
败诉 。2 0 0 5年 8月 5日 ,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法 院 北 对该 案进 行二 审 , 于 1 并 2月 1 5日做 出终 审判 决 : 撤
“ 众 人物 ” 竟是 怎样 的一类 人 , 公 究 他们 拥有 哪些 区别
于普通 民众 的特质 , 才有 可能 进行 下一 步 的探讨 。 关 于何 为 “ 公众 人物 ” 学 者们 有不 同界 定 。有学 ,
摘 要 :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限 制 及 保 护 无 论 在学 术 理 论 上 还 是 在 司 法 实 践 中都 仍 处 于 不 断探 索 的 阶 段 。刘 公
翔诉 《 品购 物 指 南 》 犯 肖像 权 案 再 度 引 发 了 人 们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限制 与保 护 问 题 的 关 注 。面 精 侵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众 人 物 , 同 一 种 标 准 对 其 人 身 权 利 进 行 限 制 和 保 护 显 然 是 不 适 当 的 。准 确 地 界 定 用 公众人物 , 以分 层 次 的 原 则 实 施 对 公 众 人 物 人 身 权 利 的 限 制 和 保 护 , 于 在公 众 知情 权 与 公 众 人 物 人 对
体育法学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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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侵权案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在2004年第80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封面使用了刘翔跨栏的照片,照片下方为中友公司第六届购物节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11月,刘翔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经同意将其肖像用作广告用途,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肖像权。
请求: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精品报社辩称:我报社出版的千期专刊是一期对2004年度重大事件回顾性的专刊。
第28届奥运会中国军团赢得了骄人的成绩,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这是2004年中国的大事,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事件与人物无疑是夺得男子110米栏冠军的田径运动员刘翔。
用人物形象作为封面,是《精品购物指南》创刊12年以来形成的一种报道特色。
基于千期专刊的特定主题“影响2004”,在对全年重大事件进行回过时,我报社决定用刘翔这位在奥运会跨栏比赛中创造奇迹和历史的运动员决赛时的冲刺镜头作为当期的人物封面,并在当期封面形象的上方用醒目的金字打上了“影响2004”刊主题。
刘翔是公众人物,对于刘翔肖像的使用具有阻却违法性,我报社使用刘翔肖像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理使用。
我报社将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没有关系,中友公司的广告行为是一个连续的广告行为;而且具有广告这框,有常识的读者都可以辨识。
广告的画像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公司的广告是两个彼此分裂、彼此独主的画面,我报社正当报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卓越公司辩称:我公司在所属的同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发布业务,是双方基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悲喜两重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案分析
![悲喜两重天——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案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31b726c45fbfc77da269b158.png)
悲喜两重天——小评刘翔告《精品购物》侵犯肖像权案摘要:肖像权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是由于追求高知名度,高度曝光的名人的肖像权往往得不到有力的维护。
这个虽然是名人们本身在高关注度和隐私权上的妥协,同时也暴露了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的一些不足。
通过刘翔和《精品购物》的案子,我们在了解法律有关肖像权的相关规定的同时,也认识到了,以肖像侵权为例的侵权行为就在我们每个人身边不断发生着。
关键词:刘翔《精品购物》肖像权商业广告新闻图片案件回放:2004年11月24日,《精品购物指南》在未经刘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封面采用其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6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
之后《精品购物指南》网站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和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赔125万。
一审判决刘翔败诉。
后国家田联介入官司,经上诉,法院二审判决刘翔胜诉,《精品》赔偿刘翔2万元,并登报道歉。
正文:明星因为工作原因,无奈将自己的照片、个人资料等信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提供给公众,这本来是他们对于自己工作性质的尊重,也是他们为了得到关注而做出的让步。
但是正是因为这些高关注度,我们面对网络、报刊杂志上俯首即是的明星照片多了一些随意,少了一些慎重:我们很少认识到,我们在用我们喜欢的明星的照片做活动海报、校内头像照片、QQ聊天表情的时候,我们正在触及他们的个人权利,甚至,触犯法律。
2004年,刘翔的身影在我们的视线中出现的次数无从计算,他作为一个奥运冠军被冠以了民族英雄的称号。
他的大幅照片出现在报纸,杂志,户外候车亭……04年底,北京的一家盈利性商业杂志《精品购物指南》在它的精华版封面上也使用了刘翔在奥运会上跨栏的经典照片,就是这张照片,刘翔将在《精品》杂志社和相关的三家单位告上了法庭。
针对这起历时一年多的案件,不同的媒体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报导。
虽然大部分是站在了刘翔一方的立场,但是还是有一些媒体为《精品购物指南》一方争辩,认为公众人物的肖像是公众财富,只要来源合法,在排版上媒体有把它和什么内容放在一起的自由。
刘翔法律案件(3篇)
![刘翔法律案件(3篇)](https://img.taocdn.com/s3/m/4ad5c9bc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8.png)
第1篇正文:一、案件背景刘翔,中国田径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运动员之一,曾获得2004年雅典奥运会110米栏金牌、2008年北京奥运会银牌等荣誉。
然而,在刘翔的运动生涯如日中天之时,却突然遭遇了一场法律纠纷,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二、案件起因2012年,刘翔因伤病原因,宣布退役。
此后,刘翔开始涉足商界,担任多个品牌的代言人。
然而,在2015年,刘翔与某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爆发,引发了广泛关注。
据了解,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签订了一份代言合同,合同约定刘翔在该品牌旗下的产品上进行代言,代言费用为5000万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代言费用、代言期限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刘翔认为,该品牌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而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
三、案件进展1. 庭审过程2015年,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邮件往来等。
刘翔方面表示,品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代言费用,导致其经济损失;品牌方则认为,刘翔未履行代言义务,且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判决结果经过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品牌方支付刘翔代言费用及违约金共计5600万元。
品牌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至此,刘翔与该运动品牌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四、案件影响1. 刘翔形象受损刘翔与该运动品牌的合同纠纷案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场官司中,刘翔被指责为“违约”,使得其形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2. 运动明星法律意识加强刘翔案件的发生,让许多运动明星开始重视自己的法律权益。
在今后的合作中,他们更加注重合同条款的明确,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3. 商业合作更加规范刘翔案件使得商业合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更加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和严谨性,以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刘翔案
![刘翔案](https://img.taocdn.com/s3/m/fb946b0e581b6bd97f19ea83.png)
刘翔与《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肖像权纠纷上诉案【审理法官】高平,张军,高海鹏【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理程序】终审【民事权责情节】撤销,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侵权,过错,无过错,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波,同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汉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宝堃,北京市天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子鑫。
上诉人刘翔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翔之委托代理人郑英华、李梦赏,被上诉人《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之委托代理人刘凯湘、陆波,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陆波,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宝堃、郑子鑫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11月,刘翔起诉至一审法院。
称:2004年10月21日,精品报社未经同意将我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总第1003期)《精品购物指南》(以下简称千期专刊)的封面;并为中友公司第6届购物节作封面广告。
卓越公司于同日将千期专刊的全部内容上传到精品网和精品购物指南网,作为网络电子版。
《精品购物指南》面向全国发行,单本传阅率达到4.2人;精品网的日均访问达到200万人次。
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同时,精品报社还在千期专刊第18版使用我的肖像,对于使用该肖像我认为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使用。
请求:1.判令停止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我的肖像;2.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对千期专刊第18版中我的肖像停止使用;3.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在一份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我公开赔礼道歉;4.判令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向我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25万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精品报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其他不当获利100万元。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1e054f2b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b1.png)
刘翔与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2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岩【审理法官】张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刘翔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翔【当事人-公司】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慧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慧【代理律所】北京爱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翔【被告】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新东方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及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一节。
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新东方公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刘翔肖像,其行为构成对刘翔肖像权的侵犯。
刘翔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新东方公司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本案中,新东方公司使用刘翔肖像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新东方公司书面致歉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
![中美运动员形象权典型案例的比较与我国的保护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f663224453610661ed9f44a.png)
生 的观点 , 形象权就是将形象 ( 包括真人 的形象 、 虚构人的形象 、 创作 出的人及 动物 的形象 、 人体形 象等) 付诸 商业性使用 ( 或称营利性使用) 的权利 , 并将形象权分为 真人 形象权 、 演者形 象权 、 体形 象权和作者创作 扮 人 形象权. 根据有关学者的论述 以及 国外尤其是美 国的有关判例的精神 , 形象权指 的是一个 人对与其人身有 密 切关系的各种形象 因素的商业价值所享有 的权利. 此种权利 如同作 者对其作 品所 享有的使用权一样 , 于财 属
的案例层 出不穷 , 可以预见 这种现象在 2 0 年奥运会 即将到来的背景下还 将会愈演愈烈 . 08 因此 , 本文 旨在通
过对 中美 运 动 员 形 象 侵权 典 型 案 例 的 比较 与分 析 , 究 中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的保 护 对 策 . 探
1 形 象 权 的概 念 与 运 动 员 的形象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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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4 6 期 20 0 8年 7月
泉州 师范学 院学 报 ( 自然科 学 )
J u n lo a z o r lUnv r iy Na u a ce c ) o r a fQu n h u No ma ie st ( t r l in e S
购物节 的广告. 此外 , 该期第 1 版也使用了刘翔 的肖像 , 8 报纸 电子版上也有刘翔的 肖像. 刘翔认 为《 品购物 精
析 表 明 : 美 国 运 动 员 相 比 , 国运 动 员 形象 权 的 特殊 性决 定 了保 护 的特 殊 性 . 与 我 目前 我 国 运 动 员 形 象 权 纠 纷 产 生 的主 要 原 因 : 动 员 形 象 利 益 归 属 问 题 ; 国 现行 的 体 育 管 理 体 制 问题 ; 关 法 律 问 题 . 对 我 国运 动 员 形 运 我 相 针 象 权 保 护 存 在 的问 题 , 出 了我 国运 动 员 形 象 权 保 护 的相 关 对 策 . 提
新闻法规作业
![新闻法规作业](https://img.taocdn.com/s3/m/aaaae12cdd36a32d73758127.png)
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案一、案件背景:2004年10月北京的《精品购物指南》在一期封面上采用了刘翔在雅典奥运会上跨栏比赛的图片,北京中友百货在这一期报纸上做了封面广告。
刘翔委托其律师当年11月,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告上法庭,提出了索赔125万元等要求。
二、双方辩论:刘翔方面认为,被告此前和此后刊登的封面人物图片,在人物区和广告区之间都有一条明显的区分线,而惟独在以刘翔肖像作为封面人物的“影响2004特刊”上,刘翔的肖像照片和中友百货的广告之间没有区分线,整个背景色都是红色,所以使中友的广告就像镶嵌在刘翔的图片上。
这种处理方式会使读者产生误解,认为刘翔在《精品》上给中友百货做广告。
被告则称,他们在处理“影响2004特刊”封面时,只是按照以往的惯例,考虑到刘翔获得雅典奥运会110米栏冠军新闻事件的影响,才决定以刘翔的肖像作为“影响2004特刊”的封面。
刘翔图片的取得是按照新闻图片的价格从图片社购买并使用。
图片下面中友百货的广告,也是按照年初签订的广告刊登协议和价格正常刊出,所以根本没有《精品》和中友百货合意侵犯刘翔肖像权的故意。
被告使用刘翔图片的行为完全是正常的新闻报道行为,并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一审刘翔败诉。
“使用刘翔肖像的行为属正常新闻报道行为,不构成肖像侵权;刘翔跨栏形象与中友百货购物节之间不具有广告性质的关联性。
《精品购物指南》刊登刘翔跨栏形象并非广告行为。
”———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5月25日二审刘翔胜诉。
“千期专刊封面上,虽然不存在‘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但就封面的整体设计所反映的整体视觉效果而言,确实足以令公众产生‘刘翔在为中友公司做广告’之误解……卓越公司与中友公司均不构成侵权,故刘翔针对此二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精品报社在使用刘翔肖像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刘翔人格商业化侵害,构成侵犯肖像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15日四、小组分析:1.文、杨:精品报社并不侵犯刘翔的肖像权。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人格尊严不容侵犯](https://img.taocdn.com/s3/m/0a8fde7125c52cc58ad6be0e.png)
其侵害了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获酬权
小红获得了一定的报酬
肖像制作权
朱军生活中的烦心事
据悉: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于 2004年在未经朱军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 自将其肖像和签名等用于其新药 “哈拂 代高乐”的商业宣传。
2、
1、请你思考湖北新东科药业有限公司的做 法恰当吗?
不恰当
2、如果你是朱军的代理律师,你认为它损 害了朱军的什么权利?(小组讨论)
案情:
宋明怎么也没想到,一个玩笑惹上一场官司,落得与 好友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心中懊悔不已。2004年9月,宋明 突发奇想,到邮电局以申洋妻子江玉的名义,向远在云南的 申洋拍了一封加急电报,电文内容为:“家有急事,速归。” 申洋接到电报后信以为真,心急如焚地赶回家里,谁知却是 一场虚惊。申洋夫妇一怒之下将宋明告到法院,提出了要宋 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 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 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 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 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 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光荣称号。 例如先进工作者、战斗英雄、劳动模 范、优秀党员、最佳男、女主角等都 是光荣称号。
法律规定
侵犯荣誉权主要表现
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 制作,使用以及排斥他人侵 害的权利.
法律规定 就必须取得肖像权本人的同意,否则就构 成侵权。(商场擅自使用张欣的照片) (2)丑化公民的肖像,故意损毁公民 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 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对移动公司宣传画的侵权) (3)但如果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并非 出于恶意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权,虽未经本人 同意,也不属于侵权行为。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公开课)](https://img.taocdn.com/s3/m/3c6a2a54804d2b160b4ec04b.png)
区别下列哪些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用别人的照片当飞镖的靶子进行射击。 2.影楼未经顾客同意将其照片作为店铺陈列品。 3.某减肥药厂家未经同意将著名主持人崔永元的 照片用做产品广告等。 4、某摄影爱好者把他人在公园里随地吐痰以及破 坏草坪、花卉的行为拍摄下来,将照片寄给报社, 报社将这些照片在报纸上刊登出来。 5、媒体对公众人物、特殊事件的当事人,如影视 明星、事故当事人进行采访、拍照。 6、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的照片。
有些人认为:案例中的小红对该照片拥有 支配权,她自己答应编辑就行了,无须征 得爸爸的同意。你同意这个观点吗?有何 依据?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 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或同意。
案例2:阅读P42“丽丽的遭遇”
○该影楼的行为构成侵权吗?有何依据?
法律依据: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
2004年11月21日,某报出版的头版刊登刘 翔的大幅图片,并配有中友百货的广告,之后, 被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要求停 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25万。
肖像的含义:
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的再现。
肖像的表现方式:
绘画(自画像)、雕塑、剪纸、照相、摄影等
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
它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
阅读P44材料“愚人节的玩笑”回答:
1.王芳认为:张楠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她却不知道 侵犯了自己何种权利,请你帮忙解决并说说它的含义。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
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2.王芳想改名字,却遭到母亲的阻止。因此很郁 闷。你认为王母有权阻止吗?(请提供依据)
5.熟知相关法律条文后的王芳想维权, 但又不知该怎么办。请你告诉她。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刘翔肖像侵权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b30f1cfe67ec102de3bd891b.png)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 不同主体就同一客体行使权利,肖像权人要行使其肖像制作权、使用权、 维护权,著作权人要行使其人身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 整权)和财产权。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谁有优先行使的权利?
肖像作品上的肖像权与著作权其实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 上两种权利的竞合。肖像权属于人格权,旨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精 神利益的完整。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 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_从刘翔诉_精品购物指南_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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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702006.01 新闻记者
新闻与法律
S HANGHAI J OURNALIS M REVIEW
照 片 。 因 此 判 决 被 告《 精 品 购 物 指 南 》侵 犯 刘 翔 肖 像 权 的侵权行为成立。
肖像权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或其 他形式再现所享有的专有权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 利。按法律规定,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属于人格 权的范畴, 是一种专有权, 包括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 权。未经本人同意, 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或使用 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侵害人有无故意或过失, 均构成 对公民肖像权的侵害。《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0条 规 定 :“公 民 享 有 肖 像 权 , 未 经 本 人 同 意 , 不 得 以 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在社会上引 起了极大的反响, 中国田径协会发表声明表示异议, 刘 翔的代理律师代表刘翔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复审, 2005年12月15日北京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 决认为,《精品购物指南》使用的刘 翔跨栏图片并非新 闻照片, 而是经过处理之后的图片。在刘翔奥运夺冠照 片下面加上了中友百货公司的商品广告, 广告与照片 本身并无明确区分, 而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已经过 处理, 所以其所使用的刘翔夺冠照片已非原来的新闻
二、即使在新闻报道中可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 使用该肖像权人的肖像, 也应注意避免侵犯该肖像权 人的隐私权。如果有可能会涉及到该肖像权人的隐私 权, 仍然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如1995年释照慧诉 《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案 中 ,《人 民 日 报 》在 一 篇 新 闻报道插图中用了一张释照慧坐在北京康乐计划生育 精品店门前接受咨询的照片。此案虽然终审判决是释 照慧败诉, ①但 这张照片运用于新闻报道中会涉及到释 照慧这名宗教界人士的隐私权问题, 这显然 是《人民日 报 》社 在 新 闻 报 道 中 使 用 这 张 照 片 时 缺 乏 考 虑 的 。释 照 慧 诉《人 民 日 报 》社 侵 害 名 誉 权 一 案 的 实 质 是 侵 害 了 他 的隐私权, 只不过当时法律还不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 对隐私权的保护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 把对隐私权保 护 归 入 名 誉 权 保 护 之 中 。 如 果《 人 民 日 报 》社 在 采 用 这 张照片之前考虑到可能会侵害释照慧的隐私权, 征求 肖像权人的同意, 那么这一纠纷就可以避免发生。
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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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30【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刘翔【当事人】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刘翔【当事人-个人】刘翔【当事人-公司】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翔【本院观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8 01:25:57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与刘翔肖像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辖终5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洪钢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翔。
审理经过上诉人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7民初7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海南陆侨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刘翔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
![关于法律的人物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dc35bdd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4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人。
2018年,张某某发现市场上对某品牌手机的维修需求较大,于是他决定从事手机维修业务。
张某某通过自学掌握了手机维修技术,并在自家开设了一家小型手机维修店。
起初,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还算不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逐渐意识到仅靠维修手机难以获得更高的利润。
于是,张某某开始寻找新的盈利途径。
2019年,张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得一批假冒伪劣手机,并将其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
在一段时间内,张某某的维修店生意愈发红火,但他却始终未将此事告知消费者。
直到2020年,有关部门在一次检查中发现张某某的维修店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随即对其进行了查处。
二、案件分析(一)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1.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 张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张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某的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张某某销售的假冒伪劣手机数量较大。
根据调查,张某某在案发前共销售假冒伪劣手机50余部,涉案金额达5万元。
2. 张某某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从2019年开始,张某某持续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直至案发。
3. 张某某的行为具有隐蔽性。
张某某在销售假冒伪劣手机的过程中,未向消费者说明真相,而是以正品手机的价格出售。
(三)张某某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1. 张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遭受经济损失。
大学生民法案例解析-信息工程学院
![大学生民法案例解析-信息工程学院](https://img.taocdn.com/s3/m/65e84b18cc17552707220831.png)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 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 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撤销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销。
3.2 监护制度
案例3.2 儿童戏耍抓鱼丢命
2009年8月22日下午约1点50分,11岁的王刚与9岁的朱某一同 来到莲花县东门桥下小河水边抓螃蟹玩。玩了二、三分钟后,12 岁的李欢着炸鱼的爆竹(又称小鱼雷)来到此地炸小鱼玩,李欢扔一 个小鱼雷后,自己下水捡鱼。捡完后就对朱某说:“帮我捡鱼”, 朱某问:“我帮你抢有什么好处?’李欢说:“等下我炸到鱼就分给 你们一些”,朱某便帮其抢鱼,朱某还叫王刚也帮李欢捡鱼. 由于水太急,朱某被水冲走,李欢便叫人来救,叫完后,王 刚也被水冲走,一成年男子听到呼救后立即来到现场跳进河里将 王刚救上岸,由于教人的男子体力不足,加之朱某已淹没有河水 中,最终没有救起朱某。 朱某父母认为,朱某是李欢叫他帮助抢鱼时被水卷走的,朱 某又是王用遨请到河里玩的,王刚的邀请和李欢叫去抢鱼都是造 成朱某死亡的原因.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欢、王刚及其监护人赔 偿其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0020元。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要提起诉 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二、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压监护人受到不 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骨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 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监护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7)监护人不版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89614934aaea998fcc220ed6.png)
搜索我们身边(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知识点:侵害肖像权的具体表现
①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 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② 故意毁损、玷污、丑化公 民的肖像; ③ 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 击。
知识点: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
我们应怎么做?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 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变更权
但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 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情境三:在寿生的强烈要求下,终于改名 为秦哲凯。16岁那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 中国科技大学少年班物理专业。大四时,他得 到了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他的同 学马雷得知该事后,抢先窃取了秦的邀请信, 同时以秦哲凯为名拒绝接受邀请,并推荐了他 自己。 ①马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②在你的身边还有哪些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③假如你是秦哲凯,你将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 己的权利?
1、宋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为什么? 构成,这是他冒用别人姓名 的行为,侵害了他人姓名权。 2、受害人应采用什么方式维护 自己的姓名权?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 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明 为寻开心,假冒江玉姓名虚 构事实愚弄他人,其行为构 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 任。遂判决宋明向申洋夫妇 赔礼道歉,并赔偿二人因此 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合计5100元。
我是获嘉县某中学的一名学生, 今年15岁。我县一个药店在宣传其 增高产品时,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 下,将我的名字印在他们的广告宣 传单上,并说明了使用他们的产品3 个月增高10厘米。 药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侵害姓名权的行为表现:
——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决定, 使用,改变姓名)
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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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刘翔肖像权案的相关法律问题
杜华才;黄继章
【期刊名称】《浙江体育科学》
【年(卷),期】2005(027)005
【摘要】刘翔肖像权侵权纠纷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更值得我们深思.笔者就三个方面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以重构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只是形式上的竞合,应该平等保护.【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杜华才;黄继章
【作者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罗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罗定,5272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80-05
【相关文献】
1.肖像权保护的立法模式与现实选择——兼评刘翔肖像侵权纠纷案 [J], 宋宗宇;何慧丽
2.我国体育领域肖像权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J], 郝凤霞;刘铮
3.试论对公众人物人身权利的分层次限制及保护--兼评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 [J], 李明毫
4.国家运动员肖像权的法律探析--刘翔肖像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J], 周召勇;万小丽
5.新闻报道中的肖像权问题——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侵犯肖像权案的终审判决谈起 [J], 沈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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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广告发布行为】
5
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A
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15
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A
16
• 或称为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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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A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11
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A
18
(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A
19
(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商 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A
6
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A
7
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主讲人:张宜杰 学号:1522100405
A
1
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A
2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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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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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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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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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 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 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A的肖像。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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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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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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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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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 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