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翔肖像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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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实务上,法国法院于 1880 年代,首次确认对肖像权的 保护,主要是保护肖像复制使用的权利。
• 简单来说,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所享有的使用、许可他 人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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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包括:
制作权
使用权
维护权
精神利益:保护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这是肖像权保护的首要内容。 财产利益: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财产利益,这是 肖像商业利用所带来的应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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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经本人同意,在新闻报刊中使用他人与新闻内容无关 的肖像。
这里主要指新闻报刊书籍中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作为装饰 ,如封面、封底、中心插页、文章的题头照片等,由于这类 照片与报道内容有关,所以不应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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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在新闻媒介做广告,进行商 业宣传。
我国民法通则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限制性条 件,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当利用他人肖像作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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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是《精品购物指南》报“千期特别纪念专刊”封面。 请您在仔细看完这张图片之后,思考以下问题:
1、你是否认为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广告存在联系? 2、你是否认为刘翔在作广告?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封面报道行为】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网站经营行为】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驳回刘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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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刘翔胜诉,理由如下:
1、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误解 2、人格受到商业化侵害
千期专刊的封面背景由 比赛现场改为红旗
刘翔所穿的衣服 上没有耐克的标 志
跨栏上没有“ATHENS2004”
和五环的标志,而是悬挂了中
A友百货购物节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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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结果
• 刘翔和《精品购物指南》之间的肖像权纠纷已历时1年又20天 ,这场官司就像一部法治类的电视剧,情节跌宕起伏。
我公司同时在四家媒体上刊登完全一样的广告,广告内容与刘翔无关 。
《精品购物指南》的版面安排与我公司无关,故我公司不存在侵犯刘 翔肖像权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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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2005年5月25日,一审对刘翔主张认定侵权成立并要求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刘翔索赔125万等各项 诉讼请求。案件发生的80元诉讼费由刘翔支付。
----新闻侵权案例研究
主讲人:张宜杰 学号:1522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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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诉精品报社肖像侵权案
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PART2 本案法理解读 PART3 案件带给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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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案件回顾与梳理
事件起因 •《精品购物指南》这本杂志在2004年10月21日出版的《千 期特别纪念专刊———影响2004专刊》( 以下简称《2004专 刊》) 使用了刘翔的照片作为“封面人物”, 同时在封面 下方出现了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通栏广告。
刘翔败诉,理由如下:
1、正常新闻报道,谈不上侵权
2、与广告在一起,但并无关联
3、图片来源合法,属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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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 案做出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 了刘翔的肖像权,判定《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
30日内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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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利益 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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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认定肖像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
• 一是未经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 二是未经同意非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破坏肖 像的情形和引人误解使用肖像的情形,且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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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称Baidu Nhomakorabea肖像的合理使用:
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基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 的行使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违法阻却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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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我公司在所属的网站上承揽《精品购物指南》内容的上传发布业务 ,是基于双方于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我公司只是代为发布《精品购物指南》“千期专刊”封面报道内容的 原样再现,该行为并无不当,并未构成对刘翔本人肖像权的侵权, 故不同意刘翔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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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我公司与精品报社直接签订有为期一年的广告发布协议,发布广告是 连续行为。
• 主要有六种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为了时事报道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二,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他人肖像。
第三,为肖像权人本人的利益需要而使用其肖像。
第四,现代史上著名人物及公众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第五,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需要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在风景作品中使用他人A的肖像。
A 【广告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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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对刘翔肖像的使用属于回顾性的新闻报道,属于对公众人物肖像的合 理使用。
将刘翔作为封面与中友百货的广告没有关系,其广告是连续的行为,且 具有广告边框,广告画面中没有刘翔的肖像,刘翔的肖像与中友百货的 广告是两个彼此分割、独立的画面。
我报社正当报道行为不构成侵权,现不同意刘翔的诉讼请求。
•刘翔曾在终审判决的当天上午,自愿撤诉,但未获允许。
•一审败诉的刘翔,就像他在110米跨栏中经常上演好戏一样,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也成功翻盘,精品报社 被判构成肖像侵权,需赔偿刘翔两万元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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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本案法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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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像权的概念由意大利学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他认为,个人对其肖像之制 作及散布享有独自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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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本人同意,拍摄他人与新闻报道无关、不具报道价值的 照片和录像,侵害他人肖像制作专有权。
根据肖像的合理使用原则,新闻媒介可以对发生在公共场合的 公众活动或其他有报道价值的人物、事件进行拍照、录像,无须 取得他人同意。
但是这种权利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人物未处于公众活动或新 闻事件之中,则当事人有权拒绝被拍照、录像。
•中国奥运金牌得主刘翔以侵犯其个人肖像权为由, 将《精 品购物指南》 报社、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3家单位告上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使用 肖像、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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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
本案原告:刘翔
(由国家体育总局田管中心出面代理)
本案被告:
1、《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以下简称精品报社) 2、北京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北京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友百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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