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鼎生民法原理4解读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
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民法原理与实务知识点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常见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实践经验。
本文将按照章节划分段落,为您提供准确无误的解释。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1.1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法原理中强调人的自由和平等,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1.2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依法享有的个人和财产利益。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合法的民事权益,保障民事主体的自由、平等、公平和公正。
1.3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义务。
民法原理中强调遵守合同、遵循善意原则、保护他人权益,以及追究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1.4 事实效力:事实效力是指依法发生的法律效果。
民法原理中强调事实的重要性,要求诚实信用、恪守承诺,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
1.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自由意志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2.1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关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名誉荣誉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人格权利,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2.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关于财产的权利。
民法原理中强调保护财产权利,鼓励合法的财产积累和自由的财产交易。
2.3 合同法律行为:合同法律行为是指通过合同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合同自由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公正。
2.4 不当得利与不当竞争: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益,不当竞争是指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
民法原理中强调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2.5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法原理中强调履约诚实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究违约责任。
傅鼎生民法总论笔记
学习民法的方法:一、从概念着手,把握含义。
1.不望文生义2.了解定义的源头:法律不会为每一个现象都作规定,以定义可以推出。
3.辨析疑似,分清异同:每个概念都对应一定的制度。
概念混淆等于制度混淆。
例:出生:产妇生下死胎,不为出生。
为何?母亲生下活婴,入暖室三月,死,单位以其未有户口而不予报销费用,公安局以其已死而不予上户口。
母亲难产而死,婴儿随后死亡。
则母亲之遗产由婴儿继承。
若婴儿先于其母死亡,则母亲之遗产由其父母继承。
“意思表示”:内心追求某种法律后果的表示,而非单纯的内心表露。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代理与代表。
二、把握每一项制度,掌握制度为何产生。
既要把握“然”,又要把握“所以然”。
例:继承关系中,死亡顺序。
一家三口,丈夫甲,妻子乙,子丙。
甲有父,乙有姐。
若一家同时遇难死亡。
若死亡顺序为:甲、乙、丙,则遗产由甲之父继承,若死亡顺序为甲、丙、乙,则由乙之姐继承。
若无法证实死亡顺序或确系同时死亡,则认定没有继承人者先死。
为何如此规定?答曰,若不如此规定,则会发生全部死亡后财产无人继承的情况。
法律规定,财产无人继承,则作为国家财产。
如此规定,表明国家不要私人遗产。
三、善于融会贯通,把握体系。
第一章民法的地位:基本法,效力仅次于一级大法——宪法的一种二级大法。
对民事领域进行抽象、一般的规定。
民法的语源:源于古罗马“市民法”,但大量制度源出“万民法”。
公元3世纪之前,市民法调整罗马公民间关系,万民法调整涉外关系(被征服者亦为外人,即使生活在罗马土地之上)。
万民法更客观的从商品交易的特征出发,从客观经济规律出发,摆脱了市民法本土、等级、宗教的羁绊。
汉语语源:日本之《民法》,清朝之《民律》,民国之《民法》,新中国尚未制定。
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2)定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解:财产的条件:一、具有效用(使用价值)二、具备稀缺性三、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四、具有合法性(3)民法的特征:1. 调整平等主体间社会关系:甲.调整社会关系。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四【七篇】
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四【七篇】导读:本文2017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备考讲义四【七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特征是:1.法人是团体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财产的集合而组成的团体或者说是社会组织,这个社会组织被法律确认为民事主体。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无财产就无法人的人格。
在社会组织中,有财产的不都是法人,如合伙、分公司等也有财产,但与法人财产不同的是,前者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出资人自己财产的一部分。
在合伙,合伙财产是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在分公司,分公司的财产是属于总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
而法人则不同,法人的财产属法人所有,既独立于其成员,也独立于其出资人。
法人的出资人一旦将财产所有权移转于法人,其享有的就只是股东权而不再是所有权,出资财产成了法人的独立财产。
3.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和最终体现。
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必须依法要求国家确定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从而为自己取得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法人与合伙有重大的区别,其区别主要有:(1)法人一般须经登记才能成立;合伙只需各个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合伙协议即可成立。
(2)法人的目的具有长久性;合伙经营具有暂时性。
(3)法人必须具备特定的名称,这是其成立的必备要件;合伙组织的名称法律并无强制要求。
(4)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合伙仅为个人的集合。
(5)法人的财产归法人组织;合伙的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6)法人以法人所有财产为债务进行担保;合伙的债务,除合伙财产外,各合伙人还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负无限连带责任。
【文章二】二、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应具备四项条件:1.依法成立这一条件有二重含义:一是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
民法
学原理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首先,民法学原理中的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主体的基本要素,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民事主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保护弱势群体。
其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依法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
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合法。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依法自主决定行为的意愿,平等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地位平等,诚实信用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诚实守信,合法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违反民事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是侵权责任、履约责任、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履约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过错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过错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学原理是民法学研究的基础和核心,包括了民事主体、民事法
律行为、民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民法学原理,依法行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理学初阶 付子堂(第四版)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 费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 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 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 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处二年以下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 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 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 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 相关主体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立法中常常运用带有“应当”、“必须 ”、“有责任”、“有义务”等法律概念 的条文来表述。[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 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 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禁止性规则,是要求法律主体不得做出或 必须抑止某种行为的规则,在立法中常常 运用含有“不得”、“禁止”、“严禁” 等文字结构的条文来表述。[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二、法 律 概 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 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 一些权威性范畴。 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 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即法律概念具有明晰和确定 性的特征,这也是对法律概念最基本的要求。 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即具有法定性。 3、法律概念的实践特征,即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4《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四章
第一节 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具有以下特征:
肖像应具有可识别性,即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再现的特定个人的外部形象必须 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识别性
肖像必须是可以通过一定载体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的自然人的外部形象 在一定载体上再现或再创造的肖像必须是现实生活中实际存在的人的外在形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公开肖像 许可他人使用肖像
、
、
第四编 第四章
肖像权人对于已经制作完成的肖像,有权决定 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其既可以选择自己对外公 开或者许可他人公开,也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公开。
肖像权人有权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其 肖像,自然也可以通过授权等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这种许可使用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 是无偿的,但都必须经肖像权人的许可同意,否则 将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犯。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肖像的许可使用基本上以订立合同的方式进行。为此,民法典专门 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四编 第四章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 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1021条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第四编 第四章
《民法学》
第二节 肖像权的权能
一、消极防御权能
消极防御的权能主要规定于《民法典》第1019条:
第四编 第四章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 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 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 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 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学总论讲义
民法总论(讲义)•总论部分阅读书目:•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章绪论•一、法、公法和私法• 1.法的含义:•中国:刑也。
灋:fǎ,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
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
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录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权利、正义。
•西方法皆起源于古罗马,所以,想要厘清西方“法”的含义,须从罗马说起。
在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汇不胜其多,但主要的只有两个:即Jus和Lex。
•Jus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二为权利。
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含义。
•相比而言,Lex的含义较为简单,是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除拉丁语的Jus外,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意大利语的Diritto以及西班牙语的Derecho都可以读作“法”和“权利”,此外,它们还具有正义、平衡的含义。
英语中的Law虽然不可以读作“权利”,不过英语中与Jus相近的词还是有的,就是Right,这个字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但也指作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抽象意义上的法。
•因此,西方的“法”从来就是与权利与正义连在一起的。
• 2.公法和私法:•(1)区分标准: (区分标准不一,有代表性的学说如下)• A.利益说,也称为目的说。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
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一)民法原理与实务职业教育知识点详解1. 民法原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民法原理的概念–民法原理是指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它是指导和约束民事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原理的分类–学科性原理:包括民法学的对象、任务、方法和关系等原理。
–性质性原理:包括法律名分平等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等。
–总则性原理:包括合法性原则、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等。
2. 民法实务的基本知识与应用•民法实务的概念–民法实务是指运用民法理论和原则,处理具体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实践活动。
–它是实践中将民法原理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实践途径–民事权利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
–民事义务是个人、法人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践操作–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法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所导致的结果。
–在实践中,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侵权行为的判定等。
3. 民法实务中的关键问题与解决方法•民事主体的认定与权利义务的判断–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需要明确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内容。
–方法包括查阅相关证据,调查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当合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能面临损失和风险。
–解决方法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
•侵权责任的判定与赔偿额的确定–当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法人的合法权益时,需要判定侵权责任并确定赔偿额。
–方法包括查明侵权事实、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确定损失的程度等。
4. 民法原理与实务的互动关系•民法原理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民法原理为处理具体案件提供了基本准则和方法。
–在实务中,应结合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民法原理。
•实际工作对民法原理的反馈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可以发现和总结新的实务问题和特点。
–这些反馈可以为发展民法学理论提供新的观点和思路。
民法学原理
民法学原理民法学原理是指在我国民法学中,所遵循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它是判断和解决民事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民法学原理。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进行协商、订立合同并自由约定合同条款,旨在保护当事人自主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正。
二、契约诚信原则契约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应该恪守诚信原则,即遵循合同内容约定,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有利于保护合同上的财产权利,提高合同履行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三、责任承担原则责任承担原则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主要聚焦于损害责任问题,即依据法律规定,对因自身过错或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赔偿,使社会秩序更加健康有序。
四、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该在法律视角下平等互利和相互尊重,做到对他人权益的尊重不对当事人权益进行片面性削弱,从而保证公平交易和公正竞争。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实力比较弱,其法律地位和应得的利益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和保护,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社会更加良好的发展。
六、公共利益原则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当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先。
在司法裁判中,遵循公共利益原则的思想,保障和维护社会利益和公众福利的最大化。
七、依法原则依法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所有的行为都要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
只有依照法律规定操作,才可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以上就是民法学原理的七个方面,相信通过本文可以更深层次地了解民法学的基本原则,让我们在法律方面更加成熟、负责任、灵活性十足。
民法基础的原理
民法基础的原理民法基础的原理是指构成民法学科理论基础的基本原则、规则和思想基础,以及民法规范内在的价值取向和普遍适用的原则。
民法基础的原理反映了法律的内在精神和普遍正确的法律规范,对于确立法律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社会价值观。
民法基础的原理在反映法律的内在精神的同时,也需要考虑社会的不同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
比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关注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和互助关系,充分考虑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财产关系方面,民法基础的原理应强调产权的保护和市场交易自由,维护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其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具有普遍意义和适用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是对社会公正、合理和秩序的内在规律的概括,具有跨越时空的普遍适用性。
比如,契约自由原则是民法基础的重要原理之一,它强调契约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可以适用于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制度,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另外,基于法律正义的公平原则也是民法基础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法律具有平等和公正的属性,使法律成为社会成员共同遵守和维护的规则。
再次,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符合法治原则。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作为公众行为的标准和约束,具有确定性、公正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
民法基础的原理应该符合法治原则,既体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体现了法律的过程性和程序性。
比如,在契约订立过程中,民法基础的原理要求互等自主和交换等价原则的实现,使契约的订立过程充分公开、透明、公正。
最后,民法基础的原理需要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和法律的发展进步,民法基础的原理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比如,在信息化社会中,隐私权是一个新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为个人提供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另外,在环境保护方面,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民法基础原理,它要求法律在确保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兼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民法案例分析教程第四版课件副本5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 二、身体权的特殊性及民法保护 • 在我国民法理论和实务中,对于身体权是否为自然
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存在两种对立的意见。否 定说只承认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不认身体 权为独立的人格权。肯定说认为身体权是自然人的 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为自然人所享有,并与自然人 的生命权、健康权相区别,各个为独立的民事权利。
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这种人格权包括姓名 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六章 具体人格权
• 第二节 标表型人格权及姓名权 • 二、姓名权的基本内容 •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
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亦有广义、狭义 之分。狭义的姓名即为本名。广义的姓名包括姓名、 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格特 征的文字符号。本名之外的别号,在某些活动中有 比本名更为重要的意义。
权,而是政府机关是否有权支配个人的人格权。原因在于,姚明作为 百事可乐公司的形象代言人,是有合同依据的。但是,可口可乐公司 使用姚明的形象作商品宣传,确实是经过国家政府机关授权的,因为 该机关曾经发过文件,宣称国家级著名运动员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 格权属于国家所有,由该机关支配。因此,它有权决定将姚明的肖像 交给可口可乐公司使用。 • 从人格权的以上特征和权能可以看出,人格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 本人享有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和适当处分权。除此之外,任 何人都没有理由支配自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任何人强制支配自 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都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的侵犯。 • 本案的国家机关,尽管是国家级的政府机关,但也无权支配和处分自 然人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除非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出于公共利 益的考虑而对自然人的人格权有所限制,例如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等作出的适当限制。
民法(第四版)
谢谢观看
章节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分编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第五节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评提高。重点对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论等进行 了修改。
民法(第四版)
20xx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01 内容简介
03 作者简介
目录
02 章节目录 04 书 评
民法,由魏振瀛编纂,根据新更改的相关司法,对民法的内容进行增加和修改。
内容简介
本书第四版结合民法领域近两年的发展对原书进行了修订,根据最新的立法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了更新,并根 据新近的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对原书进行了补充和修改。
《法哲学原理》市民社会(需求)
市民社会的两大原则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强烈的现实性。一方面,它揭示市场和资本主义的合法性,肯定了个人的欲望和利益的合理性,在哲学上为自由主义提供了合法性辩护。另一方面,它对市民社会的矛盾和反伦理性做了充分地批判,又成为资本主义批判和马克思的直接思想先驱。
马克思的思想经历与黑格尔具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有过政治经济学时期,都把政治经济学作为理解资本主义的主要理论工具,都把市民社会作为资本主义矛盾的焦点,都坚持内在论的批判立场,即在历史之中把握其自身的矛盾和趋势。但是,他们在资本主义的出路上的看法是不一样的。黑格尔是改良主义者,主张以他所谓的伦理或普遍国家来超越自由资本主义,马克思主张通过革命和共产主义超越资本主义。
市民社会的财富效应
马克思曾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黑格尔也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辩证的运动,“在一切人相互依赖全面交织中所含有的必然性,现在对每个人来说,就是普遍和持久的财富。”(199)但是,市民社会虽然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但并不意味社会平等。平等和贫困问题是市民社会面临的重要难题。
劳动的教化意义
黑格尔的一个重要理论贡献是强调劳动的解放意义。他认为,劳动中包含着解放的环节,正是把人从动物的直接性需求中解放出来。劳动有两方面的意义,劳动通过作用于自然界,生产出各种各样的产品,以满足人类的需求,“人在自己消费中所消费的主要是人的产品,而他消费的正是人的努力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劳动是生活的中介性活动,是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中介,劳动具有经济功能。同时,劳动还有一项经常为人所忽视的意义,即劳动也是人类自我形成的教化过程。黑格尔把劳动视为实践教育,以区别于理论教育。实践教育具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塑造勤劳的习惯;第二,学会限制自己以适应物质过程的需要和与其他人之间合作;第三,劳动通过训练可以形成普遍的技能。因此,劳动不仅是对客观世界的改造,也是人自身的自我改造。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
傅鼎生教授民总笔记(华政)篇一:“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全部汇总第一讲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与民法的教学研究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18日晚上18:00—20:30地点:松江校区明镜楼800人报告厅主讲人:王泽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经济法学院党总支书记、教授,民法学科带头人工作主持人: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罗培新科研处主持工作副处长(主持工作)、教授、博导记录人:温从军(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黄德庆(华东政法大学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研究生)罗培新: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官,各位检察官,各位法律界的同仁,亲爱的同学们,大家晚上好。
在我们热切的期盼中,尊敬的王泽鉴教授终于来到了美丽的华政园。
我想对于王泽鉴教授的学术声誉和学术地位,任何的言语都是多余的。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一会儿,尊敬的顾功耘副校长即将代表学校发表热情洋溢的致辞。
担任本次论坛主持的是华东政法大学“十佳教师”,我校民法学科带头人,也是倍受大家尊敬的傅鼎生教授。
接下来,有请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教授致欢迎词。
顾功耘:尊敬的王泽鉴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
五月的华政迎来了又一个学术盛事,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终于在我校师生的长期期盼中,来到了美丽的松江校园。
从今晚起,他将在本校展开为期两周的讲学活动。
今天的现场可谓盛况空前,作为学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我的心情今天也是非常的激动。
在这里,我代表全校师生,首先向王教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王泽鉴先生早年就学于台湾大学法律系,后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学及法学方法论。
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即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同时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育人无数,桃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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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 律,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消灭的客观状况。
• 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状况;2、产生法律后果;3、为 法律所规定。
• 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联系: 前者是后者的充要条件。
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2、潘德克吞式 潘德克吞,即罗马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中的 《学说汇纂》)的音译。潘德克吞法学,是指 19世纪德意志法学通过对《学说汇纂》的研究 构成的近代民法理论体系。 《德国民法典》采此例。分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 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趋势采此例。
民法的本质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 法不禁止,即为权。 •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事实构成
• 事实构成的概念:事实构成,又称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事实构成,是指引起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 法律事实的结合。
• 事实构成的类型:行为与事件的构成; 行为与行为的构成;事件与事件的构。
民事权利的性质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自由 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限度。追求自由是 人的本性,但是,人是群居类动物,任 何人均不能为所欲为,人只能在一定范 围内自由活动。该自由活动的范围就是 权利。
不是义务性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
• 平等原则 • 自愿原则 •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 诚实信用原则 • 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 民事活动守法守德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 指由民法调整,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为内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 1、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 2、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社会关系 • 3、由民法调整 • 4、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事的分类
• 二、行为 • (二)违法行为 • 1、违约行为 • 2、侵权行为 • 3、缔约过失行为 • 4、失权行为 •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
• 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 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 民事主体成立的三要素: • 1、意志(理念); • 2、载体(外部实存); • 3、人格(成为法律意义人的资格)。 • 民事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法人、非法
人团体、国家;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客体
民法的概述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 法之分。 凡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 规范均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的概述
(三)民法编纂体例 1、罗马式 仿效罗马法学家盖尤士法学教科书《法 学阶梯》的体例,分为三编:人法、物 法、诉讼。 《法国民法典》采此例,但将诉讼排除 在外,分三编: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 限制、取得财产的方法。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
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事 物)。 • 特点:客观性、效用性、可支配性、稀 缺性、适法性 • 分类: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内容
•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据 自己的意志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 法律之力。
立关系的为私法。 • 主体说:主体一方为国家、公共团体的为公法;
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 统治关系说:双方有统治与被统治关系的为公
法:反之为私法。 • 统治主体说:规定统治主体(国家)生活关系
的为公法;反之为私法。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民法原理
——民法总论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财产关系 概念: 民事主体在生活、生产活动中所形成的财产支 配和交换关系。 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2)财产关系的建立、 变更、消灭一般基于自愿;(3)当事人在经 济利益上一般为等价有偿。 范围: 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继承关系 等
法律事实的分类
• 一、自然事实 • (一)状态(如占有) • (二)事件(果实分离) • 1、外形事件(出生、死亡、成年、患精
神疾病、精神疾病的康复、生死不明等) • 2、内心事件(知、不知、善意、恶意等) • 3、第三人的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二)民法是私法
• 关于私法的几种学说: • 目的说: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为公法;以保护
私益为目的的为私法。 • 效力说:产生权力关系的为公法;产生平等对
以下关系哪些由民法调整?
• 房屋买卖 • 遗产分割 • 男女恋爱 • 结婚离婚 • 远洋运输 • 商标注册 • 国债发行
土地租赁 动产占有 超生罚款 子女收养 好意施惠 专利转让 股票发行
损害赔偿 财产所有 税款征收 父母子女 土地批租 更改姓名 法定继承
民法的概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2、人身关系 与特定人密不可分,没有直接的财产内 容,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2)与特定人不 可分离;(3)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4)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发生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