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技术成果归研究者所有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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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技术成果归研究

者所有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案情

王风(化名)是某大学生物系教授,2005年,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取得一项技术成果,该成果被某生产厂家利用,产品市场销路很好。王在该项技术研究过程中曾与学校签订过协议,约定利用该技术所生产的产品能够获得市场认可,则由生产厂家一次性支付学校10万元。现王风、学校、公司就该技术成果的归属产生争议,最后法院判决,技术成果归王风所有。

观点

茅箭区法院研究室陈亚明认为,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但《技术合同解释》第4条第一项同时约定:“对利用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除外。”本案中,王风取得的研究成果应认定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属权归其本人所有。

王风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是一个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合同,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才对第三人生效,但即使第三人不同意,也不影响该合同在王风和学校间生效。所以王对学校负有的10万元的金钱债务,在生产厂家同意履行的情况下,由厂家履行,王风负担其履行的责任;在厂家不同意的情况下,由王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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