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邸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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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的解读

邸建凯

2015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始施行,这是对科技成果权益保障的重要法律规范,必将对科技成果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有重要影响。本文拟先梳理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科技成果的相关法律概念,然后重点解读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的新思路。

一、科技成果相关法律概念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中出现有“技术成果”的概念,但未规定技术成果的具体定义;直到2004年底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有了“技术成果”的司法解释:“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包括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创造”的概念: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规定了“科技成果”的概念:“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可见,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科技成果与技术成果的概念大致相等,科技成果的外延要大于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属于科技成果的一部分。

二、现行法律对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隐含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同时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已经明确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归于单位,但对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可以由单位和发明人约定权利的归属。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仍然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尤其是对国有科研机构、院校,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是不能变更的,只能属于单位;这种规定甚至放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部分职务发明创造(职务科技成果)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的规则。

总结来说,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科技成果一直遵循的规则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尤其是对国有科研机构、院校而言更是如此。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的顾虑在于, 总是担心一旦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管控不当,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但实际情况却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但高校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仍热情不高,瓶颈就在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虽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这种奖励一般还是需要单位与发明人进行约定,而这种约定基本上都是单位说了算,发明人基本上没有什么话语权;即使在没有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法定的情况,应当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低于收益的50%,但奖励和报酬什么时候发放、如何发放也要单位去管理,发明人一般只能坐等奖励落地。因此,科技成果的发明人对科技成果转化热情不高的原因就在于此。

显然科技成果转化立法缺陷就在于未考虑到一个基本问题:科技成果如果没人转化,就是虚幻的权利。科技成果转化,即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如果没有科技成果发明人的积极参与是基本上不可能实现的,或者说实现起来也是很困难的。

因此,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必须改革、突破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现

有法律规定。

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改革情况

可喜的是,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的改革问题,地方上已有突破性的进展。

西南交大最早推进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含义是,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具体实现路径有两个:既有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以及新知识产权的共同申请。

2015年,四川省委省政府在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该省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内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

立法层面上,2016年11月15日,成都市发布的《关于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高校院所与职务发明人就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可约定按不低于3:7的比例共享知识产权。成都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创全国单个城市首例。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发布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明确规定:允许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辽宁的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创全国省级立法首例。

另外,据报道:2017年两会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到四川调研,征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法意见。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很有可能实现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虽然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但从国家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大政方针考虑,将来的立法改革很有可能会确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法律人需要注意这一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保障的新思路,以期能更好的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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