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合集下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房地产行政管理
C M 碰 E 丁 m s E
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如何界定
赖德 华 赣 州市房 管局
案例 : 开 发公 司 2 0 某 0 0年开 发 了一 个 小 区 , 小 区 内规 划 了两 问设备 室 ( 问 5 每 3平方 米 ) 还 , 有一 栋楼 首层 为架 空层 (6 3 0平 方米 ) 2 0 。 0 3年 该
等。
该案 争 议 的焦 点 : 开发 商对 该三 处房 产 是 否
拥 有 所有权 ?
争议 涉及 的法律 问题 : 建筑 物 区分 所 有权 对 的共有 如何 界 定 ? 即该三 处房 产 能否成 为建 筑物
区分所 有权 的专 有 ?
建筑 区划 内的土 地 , 依法 由业 主 共 同享有 建 设用 地使 用权 , 属 于业 主专 有 的整 栋建 筑物 的 但 规 划 占地 或者城 镇 公共道 路 、 绿地 占地 除外 ” 。
有。
按法 释 [0 9 7号第 3条 规 定 , 20 ] 共有 的客 体 包 括 以下 7个 方 面 : 是法 定 共 有 部 分 ; 是 建 一 二 筑 物 的基 本结 构部 分 ; 三是 小 区或 建筑 物 的公 共 通行 部分 ; 四是消 防、 公共照 明等 附属设 施 、 设备 ; 五 是避 难层 、
公 司 申报 并 经 核 准 将 上述 房 产 登 记 为 公 司 所有



共有 所有 权 的概 念 和客体
1 概 念 .
共 有 是 指 两个 或 两 个 以上 的权 利 主体 就 同 财产 共 同享有 所 有权 的法 律制度 。 筑物 区分 建
( 了三 本房 产证 ) 办 。后 来 , 开发 公 司利用 架 空层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在房地产领域,共有权是指多种形式的共同拥有权利。

这些共有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共有权和团体共有权。

个人共有权指的是一些单独的个体或家庭对一处建筑物或土地拥有共有权利。

而团体共有权则指的是由多个个体或家庭组成的集体对一处建筑物或土地拥有共有权。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几个常见的建筑物共有权的案例:1.公寓楼的共有权:公寓楼是一种住宅建筑形式,每个公寓单元通常都由各自的业主私有。

然而,公寓楼的共有设施(如大厅、电梯、楼顶花园等)则是属于所有业主的共有物。

业主们共同享有对这些设施的使用权,并且每个业主对这些设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共同分担的。

2.共管公寓的共有权:共管公寓是指一种类似于合作社的形式,业主通过共同的协议组成一个协会,共同拥有整个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和土地。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自己的单元内居住,同时也享有对共有设施和土地的使用权。

业主们通过协会来管理和维护共有物,包括共有设施、维修和保险等。

3.物业所有权:物业所有权是指一种形式上是公有但实际上是由私人管理和使用的财产。

例如,政府所有的土地和建筑物可以通过租赁或特许经营方式授予私人或组织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方可以享有使用建筑物和土地的权利,但所有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4.共有公共设施:共有公共设施是指由多个个体或家庭共同使用的公共建筑或设施。

例如,公园、游泳池、健身房和图书馆等设施,在一些社区中是由多个业主或居民共同拥有和维护的。

这些共有公共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费用通常由所有共有人按比例共同承担。

5.共有商业楼宇:在商业地产领域,共有商业楼宇是指由多个业主拥有的商业建筑。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业主通常拥有自己的商业单位,并共享共有的公共区域(例如大厅、走廊、电梯等)。

业主们共同分担维护、保险和管理共有部分的责任。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建筑物共有权的案例。

共有权的存在于许多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中,这些例子展示了共有权利的不同形式和实践。

无论是个人共有权还是团体共有权,都需要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有点绕但又特别重要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公寓里,或者那种有好多户人家的大楼里。

这时候啊,就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了。

简单说呢,这就是一种对建筑物的特殊的权利划分。

首先得讲讲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这就好比是你自己的小天地,比如说你买的那套房子,从墙皮里面到墙皮外面这一圈,地板到天花板之间的空间,那就是你的专有部分。

这可是你的私人领地哦,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装修,想刷成粉色就刷成粉色,想在墙上挂什么奇怪的画都没人能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哈)。

这专有部分就像是你在这大楼里的一个小城堡,你是这个小城堡的主人,有权决定很多和这个小空间有关的事儿。

但是呢,别忘了,你这小城堡可还在大楼这个大集体里呢。

这就引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另外一部分——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啥是共有部分呢?比如说大楼的楼梯、电梯、走廊、屋顶,还有小区里的花园、停车场(如果是小区共用的那种)之类的。

这些地方大家都能用,不能说你一个人独占。

你想啊,如果有人把楼梯堵住,说这是他家的,那别人还怎么上下楼呢?这共有部分就是大家共享的资源,每个业主都对这些部分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去维护它。

就像住在公寓里,要是电梯坏了,大家得一起商量怎么修,不能光指着一个人掏钱,因为这是大家共有的嘛。

还有一种权利叫成员权。

这是啥呢?就是你作为这个建筑物里的业主,有权利参与一些和建筑物管理有关的事儿。

比如说小区要选业主委员会啦,你就有投票权,可以选出你觉得靠谱的人来管理小区的事务。

还有关于物业费怎么收、怎么花,公共设施怎么维护和改善这些事儿,你都有发言权。

这就像是你是一个小团体的成员,你有权利对这个团体的管理发表意见。

不过呢,在实际生活中,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容易出不少麻烦事儿。

比如说有的业主在自己专有部分装修的时候,动静太大,把承重墙都给拆了,这可就不光是他自己小城堡的事儿了,这会影响到整个大楼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共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共有建筑物中,业主对于自己的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在实际生活中,这类案例并不少见。

下面我从一些真实的案例入手,详细阐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在限定字数以上,将涉及的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可以看一个小区内的楼栋实例。

小区的楼栋共有10层,每层有5户业主,总共50户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楼栋的屋顶、外墙、公共通道等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对其无特定的所有权。

但是,每个业主所居住的房屋部分则属于区分所有权。

这就意味着,每个业主对于自己的住宅享有独立的所有权。

例如,A业主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单元一层房屋,那么该房屋的内部装修、家具等属于A业主的私有财产,拥有被继承、转让等权利。

而A业主对于楼栋的其他部分,如顶楼阳台等,则没有所有权。

另一个案例是商业大厦中的销售业主和租赁业主。

假设商业大厦共有3层,每层有10个店铺,总共30个店铺。

其中,有一些店铺是销售业主购买的,有一些店铺是租赁业主租赁的。

在这种情况下,销售业主对于自己所购买的店铺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转让和转租。

而租赁业主只对店铺的使用权享有所有权,不能转让或转租。

这是因为销售业主购买了店铺,而租赁业主仅购买了使用权,两者在权益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除了物权法,国家、地方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对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做出了规定。

例如,住宅小区的管理规约通常会详细说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了共有部分和独立所有部分的范围。

这些规约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

在共有建筑物中,业主对于自己的住宅、商铺等具备独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使用、处置和继承。

这种区分所有权的存在,既保障了业主的权益,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避免因为不当使用而侵犯其他业主的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建筑物的所有权案例屡见不鲜。

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区内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某小区内的停车位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停车位的所有权到底归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根据法律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业主,但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侵占业主的停车位使用权。

这就需要业主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案例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业主需要明确自己对停车位的所有权,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商业综合体内商铺的所有权归属。

在商业综合体内,商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商铺的所有权归属于商户还是物业公司?这个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商铺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商户,但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往往会以各种理由来侵占商户的使用权。

这就需要商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此案例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商户需要明确自己对商铺的所有权,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处理类似案例时,需要仔细分析建筑物的具体情况,明确各方的权益,以便有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处理,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更好地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性,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业实务案例

物业实务案例

• 面对这些诉讼,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将责任推给业主个人,就是推 给施工单位,再不就是设备生产商。但是,任其怎样辩解,管理者的 责任依法认定,难以摆脱。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物业 管理服务应当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物业管 理公司进行收费服务,发生了与之有关的伤害事件,当然应该承担违 约责任。 据悉,上海市法院在处理物业伤害赔偿案中,只要原告能举证证 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安全不力、管理不善的行为,并与伤害有直接的 因果关系,都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并依据伤害后果,判决物业管理 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物业的范围越来越大,假山假石、水池 盆景、球场游泳池都搬到了小区,安全的隐患也越来越多。看看这些 案子,想想小区里那么多行动不便的老人和稚弱的儿童,物业管理公 司真应该火烛小心了。
案例一:我不用电梯
我可以不交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案例:李先生住在某小区一幢高层公寓的三楼。 由于楼层低,李先生平时极少乘电梯,可物业费 一点没少。李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自己以 后不再使用电梯,少收物业费,物业公司予以拒 绝。李先生有些想不通:我不乘坐电梯,就不会 产生费用,为什么还全部交物业费费? •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 新规定的一个权利。简单地说,这项权利的内容就是业主 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 业服务用房,都属于业主共有。案件中所提及的电梯,就 是业主共有的公用设施之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费不仅仅是 乘坐电梯的费用,还包括因日常维护等产生的费用,李先 生作为业主之一,对电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 时必须承担对共有财产养护的义务。以“不乘坐电梯”这 种放弃权利的形式,不履行交费义务,是不符合《物权法》 规定的。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权益的不同分配。

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本身的所有权,即对建筑物拥有的权益的控制权;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控制权。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是如何区分的。

案例一:小明购买了一座有商业价值的建筑物,他拥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决定自己经营这座建筑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建筑物的拥有者,他对建筑物本身拥有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建筑物。

他可以自己经营这座建筑物,或者出租给其他人。

案例二:小明和小红是夫妻,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只有小明一个人名下。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只有小明的名字在房产证上,但是双方是夫妻关系,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明作为房屋的所有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房屋。

但小红也享有在该房屋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房屋的专有权。

案例三:小明购买了一套公寓,并将其出租给小红居住。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公寓的所有者,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公寓。

小红作为租客,享有在该公寓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公寓的专有权。

案例四:小明购买了一栋办公楼,并将其出租给一家公司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办公楼的所有者,拥有该办公楼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办公楼。

而公司作为租户,享有在该办公楼办公的权利,即拥有该办公楼的专有权。

案例五:小明购买了一套公寓,在一家中介公司注册了出租服务,由中介公司代理出租。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公寓的所有者,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置该公寓。

中介公司作为代理,负责管理和运营出租事务,但并不拥有该公寓的所有权。

租客作为承租人,享有在该公寓居住的权利,即拥有该公寓的专有权。

综上所述,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指对建筑物本身的所有权,而专有权是指对建筑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控制权。

在不同的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和专有权的分配会有所不同。

民事案例分析:业主正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民事案例分析:业主正当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案情介绍]原告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李某等长安新城十二名业主原告诉称,我公司受北京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开发公司)的委托,负责该公司开发建设的“长安新城”项目的物业管理。

被告李某等业主购买了该项目日1楼房屋,并于2002年6月28日与我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领取了我公司发放的物业管理公约,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

2003年1月18日,被告在未经任何有关单位批准,也未通知我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封闭自家阳台。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长安新城业主公约》的相关约定,妨碍了我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也使我公司无法全面履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义务。

在与被告协商及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

被告业主辩称,我们于2001年4月1日至5日交纳定金,确定购买了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一长安新城日1楼的房产。

2001年6月至7月,12名被告分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屋阳台为白色塑钢窗的封闭阳台。

某开发公司提供的沙盘及口头也多次承诺房屋为封闭阳台。

入住后,我们发现日1楼南阳台未封闭,且存在很多问题,如,交付使用的阳台违反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1999年6月1日实施的《住宅规范》关于阳台部分的相关规定;另2002年11月26日,长安新城日1楼8单元802号业主家中发生盗窃案件,随后日1楼3单元101及6单元201室的业主房屋也相继被非法侵入,据分析确认犯罪嫌疑人均通过未封闭的南阳台侵入;不利于保暖、防尘、隔热等等。

为此,长安新城日1楼的100位业主联名起草《长安新城日一楼业主封闭阳台的决议暨送达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并于2002年12月9日交与原告负责人。

根据决议内容,为保证长安新城日1楼全楼的整体美观,决定于2002年12月30日前集体封闭阳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范文朋友,今天咱来唠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挺有趣又有点复杂的事儿。

想象一下,你住在一栋公寓里,这栋公寓就是一个建筑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呢,简单说就是这楼里的每个业主对这个建筑物所享有的一些特别的权利。

首先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啥叫专有部分呢?就好比你自己家那套房子,从地板到天花板,从墙这头到墙那头,这就是你的专有领地。

你可以在自己家里想怎么布置就怎么布置,想刷成啥颜色的墙就刷啥颜色,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

这就像是你在一片大森林里圈了一小块地,只有你能对这块地随心所欲,别人未经你同意可不能随便闯进来。

比如说,你要是想在客厅里放个超级大的沙发,哪怕把客厅塞得满满当当,只要你觉得舒服,这就是你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体现。

但是呢,可别以为这楼里就只有自己专有部分这么简单。

还有共有部分呢!这共有部分就像是楼里大家共用的宝藏。

像电梯,那是大家都要用的,从一楼到顶楼,不管你是住在3楼还是13楼,你都有权利使用这个电梯,这就是对共有部分的权利。

还有楼道啊,这是大家进出家门的必经之路,不能被谁私自霸占。

比如说,你不能在楼道里堆满自己家的杂物,让别人都没法走路,这就是尊重共有部分所有权的一种表现。

再说说小区里的花园,那也是共有部分。

你看,春天的时候,大家都能去花园里赏花,夏天可以在花园里乘凉。

这花园可不是哪一个人的,是整个小区业主共同拥有的。

要是有业主想在花园里私自盖个小房子,那可不行,这就侵犯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所有权啦。

还有屋顶呢,虽然你住在楼里的某一层,但是屋顶也是共有部分哦。

可不能有人偷偷跑到屋顶去搞个私人的小花园或者把屋顶当成自己家的储物间,这是不对的。

从管理的角度看呢,每个业主对建筑物的管理也有一定的权利。

比如说,小区要换个物业管理公司,每个业主都有发言权。

就像大家一起搭伙过日子,这个“家”怎么管理,得大家都参与讨论才行。

不能说就某几个业主说了算,把其他业主的想法都给忽略了。

而且,对于共有部分的收益,业主们也有份。

区分所有权案例分析

区分所有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小区开发商在未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情形下,将位于该小区内的1幢宣传为小区会所的独立房屋出售给了A公司进行餐饮经营。

于是业主们分别找到开发商及A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将该幢房屋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还业主。

然而,开发商却表示,尽管该幢房屋曾经确实打算用作小区会所,但其建筑面积并未计入业主公摊,在宣传时销售人员也从未承诺过该幢房屋将归属业主共同所有。

因此,开发商有权对该幢房屋进行出售。

对此,业主想知道:能否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对该幢房屋的共有权利?案例二:张大婶住在某住宅大厦临街房的二楼,随着一楼罗某将自家住房租给外地人作餐饮经营后,张大婶的每天都要忍受难闻的油烟和嘈杂的喧哗。

为此,张大婶还有其他几位邻居都多次找到罗某协商,希望他能收回房屋重新改作住宅后再进行出租,但均遭拒绝。

而最近一次交涉,罗某更是拿出了由多数邻居签名同意的文书来作为拒绝张大婶的理由。

因此,张大婶颇感无奈,她不知道在多数邻居都同意罗某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下,能否要求罗某将住宅恢复原状?案例三:某开发商经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入住该公寓楼。

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

由于花卉胶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的不满。

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丙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案例四:某小区,由于没有约定,开发商将59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中的37个,以至少每个4万元的价格出售,引发全体业主不满,认为车位、车库应该归业主共同所有,从此双方纠纷不断。

本案中应当如何确定车库车位的所有权?1、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 A.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价值的比例分担 2、甲、乙合作建一楼房,前后楼上楼下各2间,中间隔一天井。

论小区业主建筑区划的法律界定——以某小区业主诉湖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为例

论小区业主建筑区划的法律界定——以某小区业主诉湖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为例

论小区业主建筑区划的法律界定——以某小区业主诉湖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为例一、案件的背景介绍2008年初,湖北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置业公司)获得了位于东湖开发区曙光软件园内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计划分为4期开发建设某山水房地产项目。

至2017年,某置业公司开发完成某山水1-3期项目的建设并交付业主使用。

第4期为改善型住房,单独的建设规划,于2021年开发完成并交付业主使用,小区亦单独命为“某山水四期九程”。

因“某山水四期九程”小区(以下简称“四期九程”小区)是以改善型住宅小区的标准修建,故其小区内环境、道路、配套设施设备均较前三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该小区属于单独的物业管理划区域,单独聘请了物业管理公司,物业费标准亦高于前三期,在水、电、物业用房等配套公共设施上均系独立建设和使用,与前三期不存在共用关系。

也正是因为“四期九程”小区的建设标准大幅高于前三期,该小区的724户业主为避免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利益受损(主要目的是排除前三期业主的共有权),故对某置业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某置业公司交付的某山水四期九程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公共道路、绿地、架空层、围墙、公共景观、物业管理用房、水泵房等属于“四期九程”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该案为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本案中“四期九程”小区全体业主若需对绿地及公用设施设备等确权,则必须首先确定“四期九程”小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独立建筑区划。

二、建筑物区划的法律含义?“建筑区划”一词在立法上最早是在《物权法》第六章中首次被使用, 之后在《民法典》物权编第六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再次沿用这一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一、改变住房用于案例在一个小区里面,一个业主把他的房子租给了一家饭店作为服务员的宿舍,一个80多平米的房子里面住了20多个年轻姑娘,晚上下班很晚,而且不是一起下班,年轻姑娘一个接着一个回来,有的后半夜才回来,还都要洗漱,有的还要边洗边唱,弄得上下左右的邻居都休息不好,怨声载道。

邻居告到街道,街道不管;告到公安局,公安局不管;找到物业,物业也不管,说我们怎么能管业主?我们只是服务而已。

我在节目中说,物业怎么不能管?都能管!管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这一条,业主不能改变住房的用途。

节目播出不久,这家的出租合同就解除了,姑娘们就搬走了,邻居也就清净了。

二、违反建筑物使用目的案例有个一个人买了商品房的底商的几间门市房,然后又在二楼买了十几套住宅,因为买的是楼花,所以这个买主就要求开发商在他买的一层底商和二层十几套房子之间单独建设一个楼梯。

要知道,底商和上面的楼层之间的适用要求是不一样的,底商和住宅之间的楼板在防水等方面的要求比一办的楼板要严格得多。

开发商因为考虑到这是一个大主顾,就这么办了,加了一个楼梯。

等房子投入使用后,这个人就把底商做了浴室,上面是客房,客人洗完澡就上楼休息。

结果,不到三个月,三楼、四楼甚至五楼住宅居民的地板全翘了,家具打不开了,于是大家就告他。

法院判决这个业主败诉,要求他恢复原状,拆掉楼梯,赔偿损失。

理由就是他改变了用途。

三、卫生间移改案例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1997年9月起被告开始装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已卫生间上方有漏水现象,经交涉被告多次检修未成,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移到该卫生间的左侧卧室内,并在该房内安装了台盆、便盆、浴缸等物品,1998年2月,原告以被告装修改变房屋性质,将卫生间置于楼下卧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理由有三条: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常常是争议的焦点。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

某市的一套建筑物,前两层作为商业用途出租,后三层用于居住。

建筑物的所有权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开发商将商业用途出租收益归自己所有,并对居住部分收取租金。

根据市场行情,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该建筑物的租金收益较高。

然而,一天,一名来自其他城市的外地房产投资商找到该市的房产中介公司,声称自己曾经购买过该建筑物的后三层,并拥有居住部分的所有权。

他表示,自己是通过开发商购买的这三层,但由于一些原因,开发商没有将所有权过户给他。

投资商要求中介公司为他维权,并要求收回相应的租金。

中介公司又向开发商核实情况,开发商承认曾经将后三层的销售合同签订给过这名投资商,但由于开发商的一些内部问题,导致后续手续没有办理完毕。

此外,开发商表示,该投资商拖欠了不少的购房款项,并一直没有偿还,因此,开发商没有将所有权过户给他。

在接下来的调查过程中,为了查清真相,警方介入并将对相关方进行调查。

经过多方核实后,确实发现该投资商的购房款项确实存在欠缺,并且开发商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购房款项必须完全付清才能过户。

基于这些证据,警方确定该投资商在法律上并没有取得建筑物后三层的所有权。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为开发商代理销售房产,对购房者的适当核实义务也未尽到。

因此,中介公司被责令赔偿该投资商购房款项的损失,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的所有权必须通过合法的购买手续取得。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该投资商声称自己购买了建筑物的后三层,但他并没有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因此没有取得所有权。

而开发商也存在违约行为,并未将所有权过户给投资商。

通过警方的调查,中介公司的失职也被查实。

这个案例中体现了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上,不履行合同规定和违约行为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同时,也提醒人们在房地产交易中要谨慎选择中介机构,并确保所有交易程序的完整和合法性。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

解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共有权与你的居住权益举例:业主A计划在自家卧室外墙安装空调外机,但邻居B认为该外墙属于整栋楼业主共有,要求A必须得到大楼内超过2/3业主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A拒绝这一要求,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

一、具体分析1.外墙归属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但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业主A在其专有部分(如卧室)相对应的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前提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且不对其他业主造成损害。

2.相邻关系处理:《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业主A安装空调外机时,需确保不侵犯邻居B的合法权益,比如不应影响B的通风、采光或造成噪音污染等。

3.决策与费用问题:关于B提出的需获得全楼2/3以上业主同意并支付使用费的要求,这在现行法律中没有直接规定。

通常,对于共用部分的特殊使用,需要遵循物业管理规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

如果小区管理规约中有明确约定,则应按规约执行;否则,此要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据,除非A的安装行为确实对其他业主权益造成了显著影响,需要通过协商或业主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需要补偿或其他安排。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针对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专有部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其所购买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具体空间(专有部分)拥有独占的财产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例如,住宅内部空间通常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

2.共有部分共有权:涉及到建筑物中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专有,而是全体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的部分,如楼梯、电梯、过道、外墙、屋顶、地下室、公共绿地、停车场等。

区分所有权人不能擅自行使共有权利

区分所有权人不能擅自行使共有权利

区分所有权人不能擅自行使共有权利裁判要旨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擅自在公共区域所建附属设施的行为,侵占了全体业主的共有所有权。

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其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

案情陕西名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苑公司)受开发商西安乾潮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潮公司)委托,对“都市名苑”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许可,实际对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2002年11月14日,杨雷倩与乾潮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乾潮公司开发的住宅添福阁C单元1层101号、102号房屋两套。

杨雷倩于11月29日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交了6个月物业管理费用,并交纳装修押后开始进行装修。

装修中,杨雷倩将两间房屋后阳台沿防水渠装置整面防护网,并在防护网中间安装两扇大门。

该防护网覆盖了两间房屋阳台之间的公共空间。

杨雷倩在该空间上搭设顶棚,形成独立区域。

名苑公司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雷倩拆除违章设置的防护网和违章搭建的附属物,封闭私自开设的后门,恢复建筑物原状。

裁判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杨雷倩在装修时所设置的房屋后面阳台外的防护网,不仅改变了房屋外墙外观,且已侵占了小区公共空间。

原告作为小区物业公司,有对小区公共房屋部位的维护权利,其要求被告拆除所设立的防护网及附属搭建物,并恢复原状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遂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将其设置的添福阁C座101、102号房屋后面的防护网及其搭建的附属物拆除,并恢复房屋外观原状。

宣判后,被告杨雷倩不服上诉。

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杨雷倩在添福阁C座101房以东沿防水渠搭建防护网,而在101、102号房屋内紧贴窗户安装防护网。

认为:杨雷倩作为该小区房屋业主,为居住安全,贴窗安装防护网并不影响小区的管理和其他住户正常生活。

但其在101和102号房屋南阳台之间沿防水渠安置防护网和在101号房屋以东沿防水渠搭建防护网,占用了公共区域,给小区管理造成妨碍,该防护网应予拆除。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

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权案例案例一南京某个高档住宅小区,1998年开发商申报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

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

开发商在销售住宅时也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

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

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车位,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

2003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归全体业主所有。

法院认为,南京市规划局发出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要求被告按标准建设车库,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

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

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

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应由土地使用权人共有。

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开发商再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将小区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案例二张某、周某等五人均系本市某小区业主。

1999年9月初,周某在对其购买的2-1-2室进行装修的时,在进楼防盗门内侧,沿底层楼梯用木料拦隔至二楼连接处,并在一楼至二楼楼梯下搭建木柜,造成原底层公用走廊成为周某一户独用。

张某等四户与其协商让其拆除,恢复原状。

然周某未予拆除,故张某等四人以底层公用走廊属全体业主的共用部位,且有他们分摊面积,周某的行为,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拆除违章搭建。

周某则辩称,房屋的公用部位,一般来说是房地产所有者进出通道用的部位,虽未划定哪些部位属于哪些住户使用,但各层楼的公用部位由该层楼面住户使用是约定俗成的原则。

2021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讲义—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

2021税务师考试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讲义—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

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知识点共有★★★【案例】电视剧《安家》江家老洋房江奶奶(江美庭)、两个外甥邝安邦和祝兴国共有江家老洋房所有权。

江奶奶和宋爷爷是夫妻,为给宋爷爷治病,需要卖掉江家老洋房,但由于江奶奶的两个外甥邝安邦和祝兴国拖延不签字,直到宋爷爷去世,也未卖掉老洋房。

(一)按份共有【2020年单选、2012年多选】【“李”解】“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解读:(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如江奶奶的大姐、二姐去世时江奶奶主张优先购买),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同等条件”,应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法院不支持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4)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共同共有1.是指数人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2.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

如家庭成员、夫妻关系。

3.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原则上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4.效力【例题·单选题】甲乙合伙购买1辆卡车从事运输。

双方约定,按2:1的比例分成。

某日,乙在为客户丙运送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货物损失30万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该30万元的损失,丙可以向乙请求赔偿的最高数额为()。

(2020年)A.10万元B.20万元C.30万元D.15万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

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

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参考案例】1.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关于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分安全行为的约定,依法应认定有效。

——河南省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违约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24日民事判决)裁判要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分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分行使权利。

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分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分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延长公有住房的使用寿命,且不影响买受人依法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总第121期)。

2.楼顶空间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某一区分所有权人经审批在楼顶加建的房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应推定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吴成功与叶秀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部分具体包括:(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如地基、支柱、楼顶;(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如楼梯、走廊;(3)仅为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等。

据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楼房的楼顶空间享有共有权,该空间应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占有、使用,任何一方不得独自占有、使用。

某一区分所有权人经审批在楼顶加建房屋,因楼房占地使用权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该区分所有权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上加建的房屋应推定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最新物权法露台搭建案例

最新物权法露台搭建案例

最新物权法露台搭建案例基本案情刘某是某小区308房的产权人,陈某为与其相邻的301房的产权人,两个房屋之间隔着一个48平方米的露天平台。

该露台与308房一楼的阳台相毗邻,该阳台为308房一楼唯一的通风、采光口。

根据陈某提交的与开发商签订的《附加值确认表》约定,301房陈某对该露台享有专有使用权。

2020年4、5月间,陈某将露台的地面加高,并在露台上建设了一长方体状房屋,该房屋通过玻璃胶固定在地面,材质为PVC材质,颜色为茶色,高2.1米,长3.93米,宽2.85米,距离308房阳台直线距离1.8米。

刘某认为:陈某在露台搭建的房屋与刘某的房屋距离近,已严重影响了刘某房屋的通风、采光,且陈某加高露台地面与刘某房屋阳台的地面齐平,如遇台风或暴雨将会严重影响刘某房屋的排水。

刘某曾多次向陈某和物管等有关单位投诉,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立即拆除在301房与308房之间的露天平台上搭建的玻璃房及在该露台上加高的地面,恢复至原来地面的高度。

*图为涉案露台玻璃房裁判结果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拆除在301房与308房之间的露台上搭建的PVC房屋,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1、是否支持刘某要求陈某拆除该PVC房屋的请求?根据现场勘查情况,陈某在其房屋外露台上建造的PVC房屋距离刘某房屋的一楼阳台非常近,中间仅隔1.8米,且该房屋高2.1米,长3.93米,宽2.85米,体积较大,已经完全遮挡刘某一楼的阳台,而该阳台是刘某房屋一楼唯一的通风口及采光口;同时,该PVC房屋颜色为茶色,并不透光。

即陈某建造的PVC房屋阻挡了刘某一楼房屋的通风及采光,对刘某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已经完全超过刘某必要的容忍限度,构成妨碍行为。

因此,对刘某要求陈某拆除PVC房屋的诉请予以支持。

2、陈某在露台上加高地面可能导致雨水进入刘某的房屋,是否支持刘某要求陈某拆除加高地面、恢复至原来高度的请求?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刘某与陈某的房屋外的露台之间有一个地梁相隔,其中301房地面距离该地梁高23cm、308房外露台地面距离该地梁高13cm,且该露台上安装了地漏,目前也并未发生雨水因该露台地面加高而流入刘某房屋内的情况,刘某作为陈某的邻居,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因此对刘某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案例一、改变住房用于案例在一个小区里面,一个业主把他的房子租给了一家饭店作为服务员的宿舍,一个80多平米的房子里面住了20多个年轻姑娘,晚上下班很晚,而且不是一起下班,年轻姑娘一个接着一个回来,有的后半夜才回来,还都要洗漱,有的还要边洗边唱,弄得上下左右的邻居都休息不好,怨声载道。

邻居告到街道,街道不管;告到公安局,公安局不管;找到物业,物业也不管,说我们怎么能管业主?我们只是服务而已。

我在节目中说,物业怎么不能管?都能管!管的依据是什么?就是这一条,业主不能改变住房的用途。

节目播出不久,这家的出租合同就解除了,姑娘们就搬走了,邻居也就清净了。

二、违反建筑物使用目的案例有个一个人买了商品房的底商的几间门市房,然后又在二楼买了十几套住宅,因为买的是楼花,所以这个买主就要求开发商在他买的一层底商和二层十几套房子之间单独建设一个楼梯。

要知道,底商和上面的楼层之间的适用要求是不一样的,底商和住宅之间的楼板在防水等方面的要求比一办的楼板要严格得多。

开发商因为考虑到这是一个大主顾,就这么办了,加了一个楼梯。

等房子投入使用后,这个人就把底商做了浴室,上面是客房,客人洗完澡就上楼休息。

结果,不到三个月,三楼、四楼甚至五楼住宅居民的地板全翘了,家具打不开了,于是大家就告他。

法院判决这个业主败诉,要求他恢复原状,拆掉楼梯,赔偿损失。

理由就是他改变了用途。

三、卫生间移改案例原告余某某诉称,原被告系上下邻居,1997年9月起被告开始装修住房,同年11月,原告发现自已卫生间上方有漏水现象,经交涉被告多次检修未成,被告装修房屋时将卫生间内的卫生洁具移到该卫生间的左侧卧室内,并在该房内安装了台盆、便盆、浴缸等物品,1998年2月,原告以被告装修改变房屋性质,将卫生间置于楼下卧室之上不道德及存在漏水问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理由有三条:一是原告要求被告将擅自变更用途的部位恢复原状,主张主体资格不当。

被告购买的是全产权商品房,有自由支配、使用的权利,房屋性质为居住,将其中一间房改为卫生间,其性质仍是居住,没有改变房屋性质。

二是被告入住时曾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某某公寓公共契约”,原告无权以这份契约为据,因这是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约定,原告无权引用为诉讼依据。

三是被告只有权要求原告修复渗漏,并赔偿原告损失,但不同意恢复原状,原告也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一审判决被告修复,不支持原告的恢复原状的要求,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但时隔二年,原审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被告上诉,又被驳回。

法院改判的理由是被告改变房屋用途且将有防水要求的卫生洁具装在没有防水处理的卧室内,而被告称已做了严格的防水施工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评析:专有权人的义务:(1)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

区分所有权人行为达到何种程度可认为是违反了共同利益是很抽象的概念,一般要结合具体个案。

依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加以区分。

一般而言,下列情形可认为是对共同利益的损害:对建筑物不当毁损,如在装修中比较常见的打掉承重墙的行为;未按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予以使用,如居住用房用来开餐馆等;(2)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3)不得随意变更通过专有部分的电线、水管、煤气管等(4)应独自出资修理其专有部分;(5)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及所在地之善良风俗习惯。

日本一般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下列情形属违反(论文库)共同利益的行为:(1)将专有部分供居住或所定用途之外使用;(2)搬入重物、肮脏恶臭物、危险物等;(3)带有噪声、振动或其他令人厌恶的使用行为;(4)变更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基本结构与外观;(5)饲养有危害或干扰他人的动物;(6)体育用品或较重物品之任意投掷;(7)共用部分之不法占有或任意堆放物品;(8)新设、附加或变更电气、煤气、给排水等设施,使容量受到影响;(9)私自设置专用庭院、阳台或停车场等构造物;(10)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1、将卧室改为卫生间是否改变建筑物的用途?对于这个问题,实际上原告是欲借已有的法规规定来达到其另一个真正所想解决的问题,不能容忍被告的卫生间在自己头上,这令原告在中国传统观念上难以接受。

被告辩称将卧室改为卫生间仍是居住使用性质,没有改变住宅用途,这与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一致,所谓改变用途一般当指居住改为营业或其它非居住用途。

仅仅是将卧室改为卫生间很难构成改变住宅的本来用途。

2、原告认为在楼下卧室之上安装厕所设施是否有违社会公德的问题?社会公德这是一个相当难定义的概念,是一个多以个案来确定的范畴。

被告代理人认为,这仅是原告自己的落后的观念,不能对此进行保护,以提倡新型的社会观念,而且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错层复式结构房在市场上受到普遍认同,错层房上下功能错位排列也没有引起什么观念上的障碍,也可推导出原告的观念不是社会普遍所持的观念,法律上没有保护之必要。

被告代理人的观点不能不说是有一定道理的,可惜没有得到审判机关的正面回应。

本应由审判机关回答的问题审判机关绕了过去。

本案另一个问题是原告能否依被告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规约来作为诉讼依据,根据区分所有权人的有成员权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迎刃而解,被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义务为: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之决议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之义务、接受管理者管理之义务等,原告作为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享受权利之一为请求停止违反(论文库)共同利益之行为,故原告当然有权以被告违反管理规约之规定而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此等行为,被告的关于这一方面的答辩是不能成立的。

四、改造承重墙案例北京市某住宅小区32号楼的7~25层居民住宅,居民入住已超过10年。

1~6层原设计为商业用房,一直空置。

最近,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1~6层后,拟将其改为民用住宅,规划管理部门以在该楼原规划许可证上批注的形式将1~6层的使用性质由商业用房改为民用住宅。

为了将1~6层改造成民用住宅,A公司准备在1~6层的承重墙上开凿门窗40余个,并委托该楼的原设计单位对其施工方案进行了重新设计。

2002年7月,A公司开始在承重墙上多处开凿门窗,并切断多处钢筋,使承重墙遭受严重破坏。

该事件导致了居住于该楼7~25层居民(以下简称“楼上居民”)的严重恐慌,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楼上居民于2002年11月4日集体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于2002年12月6日判决驳回了楼上居民的诉讼请求。

楼上居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慎重审理,从行政审批及相邻关系的角度阐述判决的理由,于2003年6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A公司立即停止在承重墙上开凿门窗,楼上居民最终获得胜诉。

评析:承重墙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中的共有部分呢?从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应能得到肯定的答案。

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等”;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也同样规定:“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等”。

由于建筑行业具有特殊性,任何建筑行为无不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部作为国家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其颁布的规定应当对建筑行业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因此,在规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相关国家法律没有出台之前,建设部的上述规章作为现有的规定应当在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得到参照适用。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及附属物等,建设部的上述规定均将承重墙列入了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因此承重墙也自然应包括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的范畴之内。

五、外墙开窗案例[案情]:家住某小区7幢302室的王某在对新房进行装潢时,为了改善其客厅的采光条件,便在客厅朝南的外墙小阳台旁又自行开设了一扇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

楼下住户刘某见状后,即以王某擅自在楼房外墙开设窗户对其居住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王某立即将开设的窗户拆除并恢复原状。

在多次协调未果的情况下,刘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处对王某在外墙所开设的窗户进行鉴定,结论为:302室在外墙所开设的1.5米×1.2米的塑钢窗户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被告擅自在其居室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遂判决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属同幢异产的相邻各方,理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

被告虽然自行开设了窗户,但并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在外墙开设窗户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依法应判令被告拆除开设的窗户并恢复原状。

设部发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有涉及,其中第八条规定,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分的外行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得书面同意。

本案中,被告在其居室的外墙壁开设窗户的行为,从形式上看好象是被告在正常行使他的专有所有权,而且该窗户的开设并未对原告的居住安全构成妨碍,但正是由于被告是在属于共有部分的其居室的外墙壁上擅自开设窗户,既未经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又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原告)的书面同意,尽管该窗户的开设未对整幢楼房的主体造成明显的结构性损坏且目前不影响居住和使用安全,但被告的行为仍构成对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共有权的侵害,故其依法应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