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最新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本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支持、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
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第四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公路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受理的部门必须自收到举报或者移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处。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挤占、挪用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第二章收费公路建设和收费站的设置第九条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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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条例
据了解,高速公路运营以征收通行费为主营收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目的
主要是用于高速公路日常的运营管理、偿还建设贷款本息。
目前近三分之一的
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事业化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许
多问题。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条例
特别是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迅猛增长,对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提出了
更高要求。
《高速公路收费使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征收补助,设立了突发事件准备金,规定服务区及兴办多种经营实体的政策,加快了路产赔付资金拨款时间等。
现决定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可利用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通过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偿还。
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
除收费权益以外,收费公路不得转让和上市交易。
”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修改为:“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人员和其他经批准的人员在高速公路上作业,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红色警视信号。
养护、维修及其他作业的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设置的标志运行,不得侵扰作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七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动员高速公路附近驻军、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协助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路障或者修复高速公路,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二)在高速公路上试刹车;(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进行水下爆破;(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七)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伐木和取土;(八)在桥梁(含跨线桥)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
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最新规定一直以来,高速公路通行费收不收、收多少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并持续热议的问题。
在今年召开的全国两大会议上,两大会议代表纷纷提案,建议修改现行的收费公路政策。
日前,交通运输部答复了一批相关提案。
作为行业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对这些建议怎么看,背后又有哪些考虑呢?免费现状1重大节假日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及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在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法定节假日及其连休日,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2“绿通”政策军队和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可以减免车辆通行费。
3其他情形高速公路与城市相互融合,部分路段成为连接城市内的主要干道,各地采取收费站外迁、绕城高速年票优惠等一系列办法,方便市内交通,如北京政府取消了五环路的收费,将所有收费站调整至五环以外,深圳政府通过政府回购方式取消了梅观高速公路收费,并启动了市政化道路改造工作。
三大焦点8月,交通运输部答复了15项两大会议提案,其中关于收费公路政策的内容聚焦于以下三点。
根据答复内容,可以窥见当前一段时间内的收费公路政策导向。
焦点一:免费好VS收费好政协提案第1337号提出“逐步取消或减免道路收费”;人大建议第7559号提出“取消公路收费”。
交通运输部答复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发展,仍然需要依靠收费公路政策,收费公路政策将按照“用路者付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加强政府监管”等原则逐步完善。
我国将加快构建“两个公路体系”,即“统筹发展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和以高速公路为主的收费公路”,从严控制并逐步减少一级、二级收费公路,最终实现只有联网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目标。
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管理
高速公路收费运营管理一、通行费的征收(1)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服务承诺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2)除特种车辆外,在运营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省级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收取应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全国收费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规定。
二、收费人员的管理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等相匹配。
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
三、收费系统与设施(1)收费系统的建设、运营应符合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含电子收费)相关技术要求,收费系统的主要设备可用率应达到98%以上。
(2)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其中,ETC、MTC车道的数量应符合河北省、廊坊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
(3)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
四、收费票款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
五、稽查(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
(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六、路产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项目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对上述行为有权制止。
确因需要临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项目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的,须经甲方行政许可或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资产有偿使用费。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
山东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地区之一、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山东省的高速公路网越来越发达,为经济增长和人民出行提供了便利。
高速公路通行费是使用高速公路时需要支付的费用,下面将对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进行介绍。
在山东省,按车型的不同,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划分为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和特大型车。
以下是山东省各类车辆的通行费标准:1.小型车:小型轿车、小型轿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中型车:中型客车、中型货车、中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75元。
3.大型车:大型货车、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9元。
4.特大型车:特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拖挂,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1.05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通行费标准仅针对山东高速公路,若驶入其他省份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除了按车型分类,山东省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也根据不同的路段进行分类。
根据山东省的规定,江苏省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分为A、B、C、D四个档次,其中A档高速公路通行费最高,D档最低。
1.A档:包括山东省内主要城市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6元。
2.B档:包括进出山东省的主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
3.C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4元。
4.D档:包括山东省内的次要连接线,通行费标准为每公里0.3元。
不同车型同样适用以上的通行费标准。
三、优惠政策山东省也对一些特定的车辆和驾驶人员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以减少其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负担。
1.残疾人车辆:对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凭残疾人证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2.军警车辆:对军用和警用车辆,凭有效证件免交高速公路通行费。
3.公共出行车辆:对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服务车等公共出行车辆,凭相关证件享受通行费优惠。
4.其他优惠:山东省还对其他特定车辆,如电动车、小微型客车等提供通行费优惠政策。
山东高速公路收费标准
高速公路收费标准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43号)文件精神,本公司所属公路及桥梁,将自2006年4月1日起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调整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我省境内所有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
已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载重货车按吨公里计征车辆通行费,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尚未安装计重设备的收费公路,对所有过往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重新划分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按照国家规定,将车型划分为五类,具体分类如下:1、2吨(含2吨)以下货车,7座(含7座)以下客车为第一类车;2、2吨~5吨(含5吨)货车,8座~19座客车为第二类车;3、5吨~10吨(含10吨)货车,20座~39座客车为第三类车;4、10吨~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为第四类车;5、15吨以上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为第五类车三、按车型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2、高速公路特大桥(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注:对装运2只20英尺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的收费,按以上40英尺集装箱车辆收费标准执行。
四、载货汽车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一)计重收费车辆按车辆总质量限认定标准。
两轴车辆总质量限为17000千克;三轴车辆总质量限为27000千克;四轴车辆总质量限为37000千克;五轴车辆总质量限为43000千克;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总质量限为49000千克。
(二)不超限车辆计重通行费收费标准1、高速公路计重费率基本费率为0.08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0吨以上至49吨的车辆,按0.08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3265元/吨公里的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的,按5吨计收;收费金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计收。
山东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办法
索引号:公开目录:行政法规发布机构:国道临沭收费处发布日期:年月日名称:山东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管理办法文号:主题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收费管理工作,提高收费站(处)(以下简称收费站)的管理水平,树好山东公路收费部门“依法收费、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确保省通行费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号)、《山东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交财审[]号)和《山东省交通厅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及违规处理规定》(鲁交体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山东省公路系统各还贷性通行费收费站,公路系统参与管理的经营性收费站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三条各市公路管理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各项公路收费站规定,各收费站的设置、展期和迁址工作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设置公路收费站审批程序的通知》(鲁财综[]号),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路收费站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鲁财综[]号)和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明确公路收费站点设置、展期问题的通知》(鲁交财审[]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市公路局要严格执行省政府通行费收费文件,按照文件要求在批准位置设站收费,严禁私自迁移站址。
各市公路局、收费站不得设置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点。
第五条各收费站要严格执行山东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文件规定的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的时间开征通行费,不得拖延开征时间;按规定的期限停止收费,严禁未经批准超期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六条因收费道路大中修确需封闭而暂停收费工作时,要向山东省交通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公路局)书面报告暂停收费时间、区间,并于工程完工后尽快组织实施收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停止收费工作。
第七条各收费站在车辆行进方向悬挂省交通厅颁发的“收费站”标牌,规格厘米×厘米(长×宽);在收费区适当位置设置“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标牌;在车辆行进方向距收费亭二十米处设置“政务公开栏”,规格为米×米(长×宽),公开收费站收费文件(文号、站点名称、位置)、审批机关、主管机关、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用途、收费期限、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
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浙政办发〔2010〕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制订的《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运行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二○一○年一月)为充分发挥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计重收费和二义性路径识别等系统的效能,进一步完善收费方式,提高通行效率,方便公众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联网收费技术要求》(2007年第35号公告)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收费与结算方式(一)全省高速公路实行联网收费。
收费方式分人工半自动收费和不停车收费。
结算方式为“各站收费、统一解缴、按实拆分、按时结算”。
(二)涉及路网二义性路径的,按照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记载的路径标识信息确定车辆行驶路径,按实拆分车辆通行费。
因路径标识信息不准确而无法识别行驶路径的,按二义性路径识别系统投用前有关规定拆分。
具体拆分和结算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实施。
(三)对接受不停车收费方式的车辆用户,暂定三年内给予高速公路通行费3%的优惠。
其他优惠措施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团体用户,积极发展个人用户,做好不停车收费方式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省内运输企业高速客运班车应分批次、集中安装电子标签,成为不停车收费用户。
政府机关公务用车要积极采用不停车收费方式。
(四)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系统投用后,对实际称得的车货总重下浮5%,进行计重收费。
车辆合法装载吨位的判断标准,依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超限标准认定。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
江西高速收费用标准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江西省是我国的一个重要交通枢纽,高速公路网密集,为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江西省对高速公路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江西高速收费标准。
一、车辆分类。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车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客车、货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不同类型的车辆收费标准有所不同。
二、收费标准。
1.客车收费标准。
客车主要包括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
根据江西省相关规定,小型客车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5元,中型客车为每公里0.6元,大型客车为每公里0.7元。
同时,根据车辆的不同载客量和车型,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2.货车收费标准。
货车按照吨位和车型进行分类,不同的货车按照不同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一般来说,小型货车每公里收费为1元,中型货车为1.2元,大型货车为1.5元。
同时,根据超载情况,将进行相应的加收费用。
3.摩托车、三轮车收费标准。
摩托车和三轮车按照车型和排量进行分类收费,一般为每公里0.3元至0.5元不等。
三、特殊车辆免费政策。
根据《江西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办法》,残疾人车辆、军车、警车、消防车等特殊车辆可以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方可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四、支付方式。
目前,江西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主要采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也可以采用现金、银行卡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江西省高速公路还支持手机支付、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方便车辆通行。
五、收费站设置。
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主要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处,同时也设置了服务区和加油站,方便车辆的通行和补给。
六、收费标准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江西省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适应交通发展和经济情况的变化。
综上所述,江西高速收费标准是根据车辆类型、通行距离、支付方式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的,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我们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合理缴纳通行费用,共同维护好高速公路的畅通和安全。
85号令
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 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广场明显位置悬挂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价目牌(表)、收费告示牌、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 并张挂当班收费员工号、照片。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保持收费车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收费车型、行驶里程、费率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缴、抗缴、逃缴。
通行费收费单位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收费车型,根据国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凭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不得损坏、丢失通行卡,禁止无卡、强行通过,禁止从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
第九条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赔偿。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一)无通行卡的;(二)持无效通行卡的;(三)反向行驶的;(四)U型行驶的;(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公路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一、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贷款修路、收费还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对行驶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费用,是为加快我省公路建设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除本通告规定的车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梁、隧道时,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二、公路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和省辖市公路管理部门以及经营性收费路段、桥梁、隧道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公路通行费。
各级交通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漏征率。
三、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减免或变相减免公路通行费。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维护本行政区域通行费收费工作秩序,为公路收费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收费站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本辖区内综合治理收费站周边环境的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制止故意冲闯收费站、堵站、绕行等旨在逃缴通行费的行为。
四、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自觉缴纳公路通行费。
对拒不缴纳的人员,除按规定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监察部门按违规违纪查处。
五、下列车辆免收公路通行费:1.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2.执行紧急任务并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查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3.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4.正在执行任务、设有固定装置、挂“警”字牌照的本省警用车辆;5.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免费手续的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6.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
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制度
收费管理职责一、目的本程序规定了山西省晋济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全过程的控制要求,以确保收费运营管理工作能够达到规范、安全的工作要求,实现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晋济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业务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控制。
三、职责3。
1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收费政策,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3。
2负责编制年度通行费征收计划,收费站经费支出计划,收费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并分解下达收费任务.3.3负责收费、监控等设施的安装维护及票证管理工作。
3.4加强收费队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3。
5建立健全员工岗位责任制和收费业务程序,对有关帐簿、凭证、票证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
3。
6负责组织收费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定期对费收工作进行检查,开展收费业务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管理,纠正错误,堵塞漏洞。
3。
7搞好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坚决杜绝公路“三乱",负责接受群众举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案件.3。
8建立卫生责任制,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严格考勤制度,杜绝弄虚作假;建立值班制度,以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并组织开展军事训练和学习培训,严格军事化管理,树立良好形象.3.9负责搞好外部的协调工作,如收费投诉的调查和处理。
3.10完成处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3。
1.1主要工作权限:3。
1.2有权对本站职工进行政治、道德教育及军事化管理;3。
1。
3对本站工作行使管理权。
4.1站长岗位职责4。
1。
1主要职责: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收费业务和收费站工作正常进行。
4。
1。
2主要工作内容:4。
1.2。
1全面负责收费站工作,组织领导收费站全体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完成管理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4.1.2.2当好带头人,抓好收费站基层员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体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保证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9.29•【字号】晋政发[1995]111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旧高速公司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5〕11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现将《太旧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计划地归还太旧高速公路建设贷款,保障高速公路养护和管理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进入太旧高速公路行驶和机动车辆,必须缴纳车辆通行费(国家规定免缴的除外)。
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发布。
第三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统一管理。
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收通行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征收。
车辆通行费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管理,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核销。
第四条太旧高速公路征收车辆通行费采用封闭式微机发卡办法。
车主应妥善保管磁卡,在驶出出口时,交卡缴费后通行。
第五条太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公路征稽服装,佩带太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核发的胸卡。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稽查人员负责维护收费站、卡秩序,任何人不得妨碍收费工作。
第六条车辆通行费用于归还太旧高速公路的建设贷款、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高速公路管理的正常开支。
第七条征收的车辆通行费按旬全额交存省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
支出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用款计划,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应加强对车辆通行费的审计、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doc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系统)的联网收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收费公路使用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高管局)进行行业管理的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的联网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系统车辆通行费的收费行业管理。
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本路段具体的收费业务管理,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可以采用委托方式经营管理。
湖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联网管理部(以下简称联网部)在省高管局的领导下,通过协商机制,负责联网收费的系统运行、清分结算和业务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高速公路建成后,必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经省政府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五条各收费站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标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的收费管理应做到依法收费、规范管理、文明服务、安全畅通。
第七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减免规定扩大减免范围,确保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第八条全省高速公路系统按照“集中帐户、统一清分”的原则实行联网收费。
新建高速公路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经检测合格并经管委会各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方可联网收费。
第九条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实行“入口领(刷)卡、出口交费”模式,对客车按车型收费,对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当计重设备因故不能使用时按车型收费)。
司机交纳通行费时可选择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
第十条各路段经营管理单位应开足道口,确保畅通,并按照规划积极建设和推广电子支付系统(含不停车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近几年来,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有了较快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工作,确保集资、贷款所修路(桥)还贷和养护的资金来源,强化和规范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秩序,确保“应收不漏”,特作如下通告:一、继续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规定的各项条款,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通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公路通行费是按照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通过收费路段(桥)的机动车辆征收的用于偿还贷款及收费路段(桥)管理和养护的专项经费。
除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以及联合收割机车队指挥车在集中收割期间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时可免征公路通行费外(根据高速公路管理有关规定,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机动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必须按规定缴纳公路通行费。
三、省交通系统的车辆通过收费路段(桥)要自觉缴纳通行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各级交通部门悬挂有“公路管理”、“交通稽查”、“公路征费”以及相应的“交通规费稽查证”、“运输管理证”等专用牌证,必须按《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进行清理并一律停止使用,严禁持以上牌证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所颁发的各类证件,均不作为免征通行费的凭证。
四、对违反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拒不缴纳通行费的车辆,收费单位可以暂扣,并可加收应缴纳通行费5倍的费用,待其按章缴费后,方可放行通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辽政发[2009]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9〕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4月1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车辆通行费计征方式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对客运车辆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对货运和客货两用车辆按计重计征车辆通行费,当计重系统发生故障时按车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车型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如下:三、计重收费标准(一)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两轴货车小于等于17吨,三轴货车小于等于27吨,四轴货车小于等于35吨,五轴货车小于等于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小于等于49吨。
(二)计重收费标准1、合法装载(不超限)车辆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86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86元/吨公里非线性递减至0.O346元/吨公里计收。
其中,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17吨的两轴和三轴货车,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66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超限0-30%(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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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福建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1X年10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卢展工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条为加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保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足额征收,根据《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除尘滤布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设置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实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名称和收费管理模式,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期限按照国家对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广场明显位置悬挂站名牌、收费许可证、收费价目牌(表)、收费告示牌、服务承诺和监督电话,并张挂当班收费员工号、照片。
第六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应当保持收费车道的良好秩序。
高速公路稽查机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七条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按照收费车型、行驶里程、费率缴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缴、抗缴、逃缴。
通行费收费单位对行驶高速公路车辆的收费车型,根据国家公路汽车征费标准
计量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物价、交通、财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界定。
第八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凭通行卡入出高速公路收费车道,不得损坏、丢失通行卡,禁止无卡、强行通过,禁止从其他通道出入高速公路。
第九条对损坏、丢失通行卡的,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赔偿。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高速公路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的车型、费率全程计费:(一)无通行卡的;
(二)持无效通行卡的;
(三)反向行驶的;
(四)U型行驶的;
(五)使用伪造通行卡的;
(六)使用假冒免费牌证的;
(七)出入口车牌号、车辆不一致的;
(八)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
(九)其他无法认定行驶里程的。
第十一条下列车辆免征高速公路通行费:
(一)军事车辆;
(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执行紧急救护、救火、防汛等抢险任务的车辆;
(三)执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和巡逻任务的高速公路交通警察车辆;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车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对收费数额有异议的,必须先行缴纳通行费,驶离收费车道,方可就异议事项向所在地高速公路稽查机构申请复核。
高速公路
稽查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1小时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使用规定的专用收费票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和分级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依法在高速公路征费区、服务区、停车区等场所进行稽查时,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缴费人应当接受检查、主动配合,不得阻挠。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稽查人员对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换卡逃费或拒缴通行费、使用伪造通行卡的违章车辆,应当责令其驶离车道接受处理;对阻碍收费车道正常通行的车辆可以强制拖移;对拒不缴清费额,又不接受处理的,可依法暂扣其车辆。
第十六条对入口取卡、出口不缴费强行通过收费站的车辆,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补缴,并处以应缴费额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其按照全程计费金额补缴通行费,并处以全程计费金额2-3倍的罚款:
(一)强行通过收费站不缴费的无卡车辆;
(二)换卡逃费的车辆;
(三)假冒免费牌证的车辆;
(四)从收费车道以外的通道驶离高速公路的车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使用伪造通行卡的,由高速公路稽查机构责令改正,依法没收其伪造的通行卡,处以全程计费金额3倍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开征、压滤机滤布厂家停征、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减免通行费的;
(二)擅自在收费车道设障阻碍车辆通行的;
(三)平调、截留、挤占、贪污和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稽查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中全程计费指距出口收费站最远的收费站路段里程计收车辆通行费;无效通行卡指读写入口信息后,在出口读写时超过流通时限无法计费的通行卡;反向行驶指通行卡所记载的入口站名与该车行驶高速公路的方向相反;U型行驶指从某一收费站入口后又从同一收费站出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
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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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让党旗更鲜艳》电教片后,心里久久不能平静,各个历史时期和现实生活中涌现出来的一个个先进党员的优秀事迹,感人肺腑,让人深思,自豪感、责任感一下子都用上心头。
本片通过历史的回溯,通过现实的聚焦,通过理论的诠释,以恢弘的历史画卷、真实感人的故事,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和共产党人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光辉形象,既展现了共产党员的风范,也回答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内涵与保持
先进性的基本路径。
一个个光辉形象在荧幕上不断出现,战争时期,周文雍、陈铁军,林道静,杨靖宇,压滤机滤布厂家江姐,黄继光;和平年代,时传祥、张秉贵、王进喜、雷锋、焦裕禄、李四光、蒋筑英、孔繁森,处处是他们的风采和动人故事。
而更让人感动的,是当前的一些优秀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好榜样牛玉儒,基层干部楷模周国知,还有公安局长的楷模任长霞,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个女人,一生坚强,全心为民,走后一句话也不留下,这样的形象,这样的背影,是能穿越时代变迁,不朽常青的!历史和现实证明,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只有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才有保证。
而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与党的先进性也是具体的、历史的,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阶段,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不尽相同的,如今,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教片也提醒我们,在新时期,应该多学习,积极主动地适应时代要求,肩负起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树立坚定的信念,树立一心一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利益观,要做一名学习型党员,在工作中不断创新,勇于开拓,创造一流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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