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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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

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录用不能跟着感觉,得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

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尽量做到滴水不漏。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内容提要: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介绍了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种类、归责原则、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等问题,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布实施,将中国完整的合同制度正式昭示于世界,结束了中国合同法三分天下的局面。

然而,在理论上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揭示中国合同制度的全部理论内涵,则为刚刚开始。

其中研究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制度,也正是如此,全面研究我国违约责任的分类、内容和形式,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违约责任概述(一)违约行为1.违约行为的概念: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

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

2.违约行为的构成:违约行为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3.违约行为的分类:各个国家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都是不一样的。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形态体系作如下划分:(1)预期违约大陆法系国家因强调实际违约,对预期违约一般都未作具体规定,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违约行为等同于实际违约,但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预期违约规则追究违约人的预期违约责任的案例早已出现,1994年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海门市对外贸易公司诉南通市东方饲料供应公司购销合同预期违约不能交货案”中,法院确认饲料公司预期违约成立并判其承担责任,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108条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使我国合同法中违约制度得以完善和发展。

A.预期违约的概念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合同法归责原则

合同法归责原则

合同法归责原则
一、甲方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并理解合同法的归责原则。

根据该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根据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履行义务。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免除违约责任。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六、本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并依法履行其在合同中的义务。

七、对于合同法归责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甲方和乙方均可咨询专业律师或合同范本专家,以获取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关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规定(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损失,应赔偿。

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方式:第111条规定,违约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方式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方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其他(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方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方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三、新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根据新合同法第107条及其后面一系列条文的规定,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1.现行法中的规定。

现行《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的是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最新2018】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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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篇一:委托合同的解释过失,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

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

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

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时,委托事项和要求应尽量明确。

此案中,如能多叮嘱一句,可能会避免损失。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Pain is only residing to oneself by hating someo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导读: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原则。

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表明,无论违约人对违约行为的发生是否有过错,都并非违约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都不能免除违约人承担责任。

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09—111条还规定无论是不履行金钱债务还是非金钱债务抑或是质量责任,违约人都承担严格责任,不得以自己无过失作为免责条件的抗辩。

第二,不可抗力的严格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后款规定,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是与合同责任制度紧密相关,所以其决定往往具有严格条件。

另外,合同法第118条更明确规定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这也体现了严格责任原则的精神。

第三,对第三人的严格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其主观并无过错,无论采取过错抑或过错推定责任,债务人应对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承担责任,都不能得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论违约行为是何种原因造成的,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承担责任。

所以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正是严格责任的具体体现。

二、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种类有哪些(一) 全部违约。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也称公正原则、正义原则、公道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的出现是现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产物,它已经逐步为许多国家的侵权行为法所接受。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明文规定,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

《合同法》以公平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弥补了我国立法上的不足,在市场经济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包括的内容(一)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

我国学者一般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来界定公平责任原则,即“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公平责任原则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它能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承担起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任务。

但是,公平责任存在理论上的模糊性。

学者孔祥俊对此有论述,他认为:“其一,公平责任原则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使用标准模糊,弹性极大,使行为人难以据此预料自己的后果,故安全价值降低;其二,公平责任原则的广泛适用往往会威胁到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的安全价值,换言之,行为人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危险责任原则不承担责任时,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其对行为后果是否承担责任仍心无定数,从而累及改良原则的安全性。

”(二)我国公平责任原则具体包括的内容1、当事人自愿、平等,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机会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

2、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从 内涵 界 定 、 归责 原 则 、 免 责 事 由 三 个 方 面对 违 约责 任 制 度 的 相 关 问题 进 行 简要 分析 , 对 更 好 地 贯彻 民事审判工作精 神具有 积极 的作 用和意 义。 关键 词 : 违 约责 任 ; 归贵原 则; 免责 事 由


要原则。 四
二 违约责任 的归责原则
各国立法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或 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 因在违约责 任的归 责原则 中调 整范围远 不及 前两个原则广泛 , 本文不再 叙述 ) 。不同 的归责原则的确定 , 对违约责任制度 的内容起着决定性 的作用。在 合 同法上 , 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是相对 立的归责形式 。过错责任 原则 , 是指 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 的归 责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是为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 则。
广角 I Wi d e R n g t e
论合 同法违约 责任 的归责原则
尤薇 河 南 省许 昌市 中 级 人 民法 院 河 南许 昌 4 6 1 0 0 0
摘要 : 民事责任 的认 定必 须遵循 一 定的归责原 则 , 合 同法上的违 约责任 也要 遵循归责原 则。本文 结合 我 国现行 《 合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规定可 以看出, 我国 合 同法》在 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 合 同法 的 分则 中对某些特殊的情 况则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如 合同法》 第1 8 9 条 、第1 9 1 条、第2 2 2 条、第2 6 5 条、第3 0 3 条、第3 2 0 条、第3 7 4 条 、第3 9 4  ̄ . 、第4 0 6 条关于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

论违反劳动合同的归责原则

论违反劳动合同的归责原则
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准则m 。 对 劳动合同而言 ,违约归责原则更具显著的意义 。一方 面, 劳动合同系 由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双方所缔结 , 内容记载 其 着双方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 的义务 ,映现着双方当事人 不同的利益需求 , 具有 明显 的私法特征 ; 另一方面 , 劳动合同 者的价值理念,因而又受到国家强行法的诸多干预而呈现出
又承担着维系社会利益的责任, 渗透着公平、 正义以及扶助弱 地位四 。其二 为严格责任说 。该说认 为 , 基于劳动合 同的特殊
浓厚 的社会法色彩 。因此 , 正确规定违反劳动合 同的归责原 则, 不仅有利于体现与维护劳动合 同双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实现两者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平衡 ,而且还有助于和谐劳动关 系的构建 , 公平与正义社会价值观的贯彻与实现。 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与严格 责任之分 。就过错责任原则 而言, 行为人 的过错不仅是其责任构成要件之一 , 且是终极性 地决定责任之有无与大小的要件 , 即所谓有过错即有责 任 , 无 过错 即无责任 ,当事人 责任 的大小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闭 ; 与之迥然不同的是 ,严格责任原则则将行为人 的主观过错从 责任的构成要件 中排除出去 , 其责任构成呈现出单一性 特征 ,
与民法不 同的符合 劳动合 同本质特征与 理念 品格 的归责 原 则, 已是摆在我国劳动法学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 也是本文所要
解决的中心问题。 二、 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应运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根据劳动关系的实质并结合劳动法的立法宗 旨,笔者认 违约时 , 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 而用人单位违 约时 , 宜采严格 责 任原则。具体理由是 : 首先 ,对劳动合 同当事人适用不 同的归责原则是 劳动法
收 稿 日期 :06 0 — 0 20—92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1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1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_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归责原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维山与云南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纠纷案的复函》(1998年11月28日〔1998〕民他字第2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马维山与峨山县邮电局、勐海县邮电局赔偿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委会倾向意见,即邮政企业遗失邮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偿服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邮政企业遗失邮件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邮电企业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本案遗失邮件为非保价邮件,故应减轻邮电企业赔偿责任。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1988年4月25日)3.治安案件当事人对赔偿裁决不服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问:治安案件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赔偿裁决不服的,是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8年3月25日)答: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属于民事案件的范围,当事人应享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对公安机关的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对公安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对造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浅析

合同法中的过失责任分析中文摘要:合同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一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杰林首创的。

此后,受到法学家和司法界的讨论,出现了许多观点。

我国原有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首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它的确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其调节商品流通作用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和贸易的快速发展,缔约过失责任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其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正确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无疑将对我国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并提供健康有序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建议目录:介绍 (3)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 (3)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3)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四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五、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5)六、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6)七、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6)结论7...................................................参考 (8)主体导读:我国1999年3月15日颁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这一新的制度。

由于合同法的原则性和简洁性,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许多方面仍有不同看法。

本文试就违约责任的概念、法律依据、构成要件、适用情形、赔偿范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等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缔约过失理论的确立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先提出的。

1861年,杰林在他主编的《杰林杂志》第四卷上发表了《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深入理论探讨。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确定责任的时候,必须遵循一定的归责原则,方可以正确的认定责任。

在违约责任制度中,对当事人违约行为责任的追究,法律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约后果或是其它作为判断标准,正是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旨意所在。

【为你推荐】解除劳动合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定金能退吗效力待定合同违约金怎么算转租合同合同违约行为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为了减少违约责任给当事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会将违约责任写进合同条款,发生违约行为时直接适用违约条款,但是在发生违背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进一步探讨,下面小编为大家做详细解析。

一、归责原则1、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

”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2、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3、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也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在一些分合同中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如《合同法》第180条规定供电人未按照法定和约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安全供电时,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若干种过错责任违约情况。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目前实践中经常发生某投资商与某地区签订开发该地区的意向性协议,而后以各种借口又不愿签订正式合同,但该地区却进行了一系列的配套预备工作,从而造成了缺失。

没有正式合同,谈不上违约责任,但又确实造成了缺失,如何追究法律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合同被撤销或无效,谈不上违约责任,那么这一法律责任的性质又是如何? 这就需要引出一个新的责任形式,即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抗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任利益的缺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因过失或有意致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还有学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后,因一方违抗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爱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使相对方信任利益、固有利益遭受缺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地点包蕴着几层意思:①损害行为发生于缔约过程中;②损害行为违反的是先契约义务;③受害人缺失既包括信任利益之缺失,也包括固有利益之缺失;④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无效情形,也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场合。

我国台湾地区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类型有:①合同不成立;②合同无效;③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义务致使他方遭受财产缺失;④缔约之际未尽爱护义务致他方躯体、健康受缺失。

明显,后两种类型并不排除合同有效成立的可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缺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缺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前《经济合同法》第16条第1 款规定:“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1-10关键词: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规则内容提要: 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定上,必须首先对“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归责与免责事由这两对范畴的基本关系进行厘定。

这是正确认识民事责任归责体系的前提。

无论是违约还是侵权行为,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都是一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仍属于过错责任,而其他补充性归责标准不能构成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需要依据过错推定规则才能确定,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代表了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事责任产生于对民事义务的违反,如何配置与归结民事责任是民事立法与司法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

[1]所以,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问题,是民法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它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与配置,体现着民法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可以说,归责原则始终是体现当代民法精神并代表当代民法发展方向的一条主线。

在民事责任的归结上,罗马法时代即初步形成的一元化过错责任原则,在当代出现了分化并演变出多元主义的归责体系。

对此,有学者指出:“现代民事责任制度经历了一个由一元主义向多元主义发展的过程。

19世纪是一元主义盛行的时代,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体制的创立者和典范。

19世纪末20世纪初则进入了多元主义的时代。

”[2]当代各国民法归责原则理论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民法归责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这主要体现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之后,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多元主义占据了民法理论的主导地位,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等被大部分或主流学者确认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与过错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而且过错责任原则以外的归责原则被认为是代表了现代民法归责原则的最新发展。

[3]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新《合同法》颁布以前,学界众说不一,争议颇大,但以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为主流。

论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第三方物流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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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2 1— 02 : 011 -4
作 者 简 介 : 鹏 ( 92 )女 , 东 日照 人 , 旦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 i dlhn 1 8 @h t i cr 。 李 18- , 山 复 E mal op ie 92 oma .o : l n
和用 语至今 仍有 争论 。E -1 ]
《 0 1物 流 术语 》 GB T 1 3 4 0 1 ①将 物 20 ( / 8 5 —2 0 )
流解 释 为“ 品从供 应地 向接 收地 的实体 流动过 程 。 物
根 据实 际需要 , 将运 输 、 存 、 储 装卸 、 运 、 搬 包装 、 流通 加 工 、 送 、 息 处 理 等 基 本 功 能 实 施 有 机 结 合 。 配 信 ” 《 0 6物 流 术 语 》 20 ②修 订 了《 0 1物 流术 语 》 的物 20 中 流 概念 , 物 流解释 为 :物 品的实体 流动 过程 。 将 “ 包括 对 运输 、 存 、 卸 、 储 装 搬运 、 装 、 通加 工 、 送 、 包 流 配 信 息处 理等 基本 功能 的实施 和管 理 。 ” 20 0 1年 , 相 关 部 委⑧制 定 了《 于 加 快 我 国 各 关 现 代 物流 发展 的若干 意 见 》 将 现代 物 流解 释 为 “ , 泛 指 原材 料 、 成 品从起 点 至 终点 及 相关 信 息有 效 流 产 动 的全 过程 。它 将 运输 、 储 、 卸 、 工 、 理 、 仓 装 加 整 配 送 、 息等 方 面有 机 结合 , 成 完 整 的供 应链 , 信 形 为用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三大归责原则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三大归责原则

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_三大归责原则合同侵权和违约的区别1.合同侵权合同侵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对方受到损失的行为。

合同侵权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如果因合同侵权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了经济损失,侵权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法律责任。

2.违约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得到合同的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受到了经济损失。

违约行为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

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生了违约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要求其履行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经济损失等。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合同侵权主要强调是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受到了损失;而违约主要强调的则是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响。

此外,合同侵权和违约在其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

合同侵权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违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即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合同侵权责任更重在维护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而违约责任则更侧重于维护合同的完整性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合同侵权和违约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触发条件及法律后果,并且需要对违约方或侵权方做出不同的约束和惩罚措施。

侵权责任法三大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其中规定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是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归责原则时,有三大归责原则,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引证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必须负担起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行为人必须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能够被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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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责任归责原则来源:作者:日期:2011-06-10归责原则是确定当事人合同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现代合同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驭作用的指导思想。

新《合同法》在分析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的立法经验和成功的判例学说,采用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的双重归责原则体系,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合同责任制度。

一、归责原则的功能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或者说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

[2]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合同责任成立的法律原则,具体地说,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由此,在归责原则问题上,归责事由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所谓归责事由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主要的责任原因。

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对人们从事生产、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主动性加以鼓励和保护,另一方面要求把过错规定为归责事由,强调对人们进行生产交易活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因而这些要求反映在归责原则上,就是法律应该规制过错责任原则。

而且这一原则的产生,与强调理性、承认个人扶择和区分善恶能力的哲学以及道德伦理观念密切相关。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交易关系的日趋复杂化,不幸损害日趋严重。

法律欲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无过错责任原则便又应运而生,以此来合理分配不幸损害,所以现代法律在仍然承认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又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原则,这与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公平理念相统一。

归责原则在合同责任制度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一、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以过错为核心,有过错便有责任,无过错便无责任:在严格责任原则下,诚然过错在归责事由中不是绝对不加以考虑的因素,但它已不构成严格责任的一般要件。

第二、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承担的问题。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一般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要求非违约方仅就对方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因其不以过错为一般构成要件,故违法、违约方不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第三、归责原则决定着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归责原则是指导各种责任形式和构成要件的基本规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系最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须以其过错为条件;在严格责任原则下,损害赔偿责任只是其承担责任的一种方式,且它不以过错要件,而是以损失为前提。

第四、归责原则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确定赔偿范围主要依据损失的多少、过错的程度等因素,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还考虑缔约时是否预见到或应否预见到损失;而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不考虑过错及其程度等因素,而只受合理分配不幸损害这种基本思想的制约。

第五、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但债务人遭受的没有过错的意外事故也是免责的事由;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有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

总之,从整个合同法的角度来分析,归责原则保证了合同法能及时地担负起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弥补受害人损失的重任,既促进了合同法的逐步健全与完善,又推动了市场经济的不断建设与发展。

二、过错责任原则之分析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时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肇始于罗马法。

张礼烘先生在《罗马法中的合同责任及其在现代中国的发展》一文中明确指出,罗马法后期合同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其一、单纯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并不导致合同责任的产生,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债务人是否承担合同责任,应依当事人对债务不履行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有过错必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其二、合同责任可依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责任有约定时,应优先适用当事人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即便债务人因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仍可不承担合同责任。

若有规定,该条款无效。

其三、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外在因素(法律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债务? 人的事由) 使合同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免责。

其四、确定合同责任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3]罗马法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自主行为、自负其责的私法理念,与蕴含于它自身的故意、过失和风险免责三级逻辑归责体系,在现代民法典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贯彻。

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均规定了以债务人的可归责性作为确定合同责任的基本要件,确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如1804 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第1382 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第1383 条又规定:“任何人不仅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还对因其懈怠或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4].在法国合同法中“,债务人的过错是其承担合同责任的条件。

但依照债务人违背的义务的不同种类,债权人履行举证义务的难易应有所区别。

”[5]不仅如此,法国现代合同法对合同责任还进行了某种程度的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6]1990 年问世的《德国民法典》也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该法典第276 条(1)规定:“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该条(2) 规定:“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7]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使人负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8]耶林的观点深刻地提示了民事归责的根本要素,阐明了过错在归责原则中的重要地位。

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过错责任可以强化交易中的道德规范,我们认为,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所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它强烈的体现了道德价值,是对交易道德的强化。

其次,违法、违约行为通常与合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必理状态相联系,法律通过强制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合同责任,体现了对过错的惩罚,并有助于防止未来发生类似的违约现象并避免私人之间的纠纷。

再次,法律的价值取向就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既应当追求经济效率,又应当追求社会正义和公平。

当事人理应享有从事正当的交易竞争的自由,从而积极主动地和富有创造性地进行生产与交换,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而过错责任原则则符合鼓励正当交易与竞争的需要。

而且,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在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即可以免除违法、违约方承担合同责任,从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这又是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的。

三、严格责任原则之分析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如前已述,在归责原则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坚持无过错便无责任这一过错责任原则。

但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公害事故等大量出现,举证责任愈显困难。

不少国家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照顾弱者、稳定社会政策的考虑,相继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通说认为:严格责任原则成为合同法唯一的归责原则,是英美法的创举。

[9]英国著名法学家A·G·盖斯特在《英国合同法与案例》一书中将对违反合同补救办法分成两类:“(1) 受损害的当事人对每一种违约都有权要求赔偿其所蒙受的损失。

(2) 在某些情况下,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得到法院对合同特定履行的准许或限制违约的强制(或禁令) .”[10]受英美法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5 条规定“: (1) 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 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11] 第61 条又规定:“(1)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 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12] 根据公约节45、61 条关于卖方或买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采取的补救方法的规定:“受损害一方援用损害赔偿这一救济方法时,无须证明违约一方有过错。

”•[13]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同样也采纳了严格责任原则,其第7、4、1 条规定:“任何不履行均使受损害方当事人取得单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是与其他救济手段一并行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除非不履行可根据本通则的规定予以免责。

”本条的“注释1”进一步指出:“本条重申像其他救济手段一样,损害赔偿的权利产生于不履行这个唯一事实。

受损害方当事人仅仅证明不履行,即他没有得到所承诺的履行就足够了。

尤其没有必要再去证明不履行是由不履行方当事人的过错引起的。

”•[14] 欧洲合同法委员会起草的《欧洲合同法原则》第八章“不履行与救济的一般规定”中第101 条规定:“(一) 只要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务,而且该不履行未能依第8 :108 条而兔责,则受害方当事人可寻求第九章中规定的任何救济方式。

(二) 如果当事人的不履行能依第8 :108 条而免责,受害方当事人可寻求第九章中规定的除请求履行和损害赔偿之外的任何救济方式。

”•[15]第8 :108 条规定:“(一) 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由于超出其控制的障碍导致了不履行,而且不能够合理地期待它于合同成立时将此种障碍考虑在内或者避免或克服障碍或其后果,则易竞争的自由,从而积极主动地和富有创造性地进行生产与交换,以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而过错责任原则则符合鼓励正当交易与竞争的需要。

而且,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要合同当事人尽到了应有的注意,在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的情况下,即可以免除违法、违约方承担合同责任,从而进一步为市场主体从事正当的交易和竞争提供了明确的范围,这又是符合社会正义和公平原则的。

三、严格责任原则之分析所谓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如前已述,在归责原则的发展史上,自罗马法以来,一直坚持无过错便无责任这一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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