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图文稿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价费〔2007〕87号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管理,促进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公用人防工程维护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在县城及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保税区、风景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物流园区等)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规定的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需要调整的,或者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按分级管理权限,经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向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可,经认定质量合格的,不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否则,应限期采取就地整改措施,凡拒绝整改或者确实无法整改的,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或者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得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凡不能一次达到省定收费标准的市(州)、县(市),由市(州)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及所属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实行分级管理。
凡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市(州)、县(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因故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分别由市(州)、县(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兰政发【2008】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
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作者:admin????文章来源:转载????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地面建筑总面积20元/㎡
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二、人防工程设备使用管理费
1、按工程总造价每月不低于2‰至4‰收费。
2、按使用面积每月不低于2-4元/㎡收费。
内人防字[1986]4号
核定工程面积及造价,按合同收费
三、政府列入人防经费
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0.3%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2、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 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执法程序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200元/㎡
800元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内人防发[2006]30号、内计费字[2002]第1105号
1、建设单位(个人)报送资料;
⑴市发改委或区计划局立项批复。
⑵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总平面图。
内政字[1999]216号文、自治区《实施〈人防法〉办法》
协调市、区两级财政局列入当年政府财政预算
3、新建除[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文件第四十七条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楼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1200元/㎡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内国动发[2003]第2号
4、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
地面首层面积800元/㎡
关于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
关于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报告尊敬的市政府负责人:我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工作。
在此,我们向市政府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希望得到您们的支持和帮助。
作为一个位于南方的城市,我们所处的地区虽然地震频率较低,但面临的自然灾害却十分广泛和多样。
另外还有各种人为突发事件和战时考验,这些都极有可能对我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提出了建造防空地下室的构想,并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
我们所提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包括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规划设计和前期工作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筛选出适宜的建设地点,确定防空地下室的规格和设施要求,并在该地区进行针对性的勘测和相关技术分析。
另外,还需要完成相关的规划设计文件和技术预算,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
第二阶段:地下室的建设工程这一阶段主要是实际的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室的地基施工、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和系统调试等环节。
我们的建设工作还需要关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完善。
我们将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阶段:后期维护和管理地下室建设完成后,我们所监管的单位和委员会将负责协调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安全和设施完好性,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系统运行和管理工作。
在这个计划中,我们需要向市政府申请一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接收相关的政府支持和帮助。
我们的资金需求是根据前期勘测和初步设计计算出来的,并以此作为建设费用的依据。
我们会严格遵守申请相关手续和程序,并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报傻。
我们所提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计划,旨在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我们的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它不仅可以促进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同时也符合政府所倡导的生态文明的理念。
我们希望政府能够予以批准和支持,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再次感谢市政府的关注和支持,谢谢!此致敬礼!某小区业主委员会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直辖市含近郊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委、城张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二、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产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人防办备案。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
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细则宁防办〔2009〕32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宁政发[2004]55号)、《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补充规定》(宁防办[2006]27号、宁财综[2006]217号、宁价房[2006]12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界定的说明《南京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所称的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车间。
各门类所包括的行业小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执行。
工业生产厂房的配套设施是指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仓库等设施。
二、关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问题的说明民用建筑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的地下室底层的建筑地坪,与其或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室外地坪的高差。
当沿地下室围护结构有一半以上的室内外地坪的高差超过3米,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
反之,则该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不超过3米。
对于多层(10层以下)非居民住宅建筑,当地面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按照规划设计要点和平时功能要求,每栋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其必建防空地下室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集中易地修建。
如项目无条件集中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多层非居民住宅必建的防空地下室也可结合某栋建筑修建,该栋建筑虽因修建防空地下室而导致基础埋置深度超过3米,其必建面积仍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比例计算。
三、关于几类特殊民用建筑配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说明(一)由住宅和其它功能组成的混合型建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的混合型建筑除外),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二)酒店式公寓是具有居住、酒店双重功能的民用建筑,这类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和防空地下室配建标准应按用地性质来确定:在居住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住宅,按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居住人口按每户2人计算;在其它性质的用地上新建的此类建筑,其功能定性为酒店,按非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0]474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0.04.27
【实施日期】200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计价格〔2000〕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人防办公室建设厅(委员会),各军区人防办公室: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
为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现就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2000]474号)及国家和省有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原结建人防工程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范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及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坚持同步配套修建,不得收费,但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对符合上述条件范围的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易地建设费,由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对于长春市、吉林市民用建筑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市、县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须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应根据防空地下室实际造价确定。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贯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相兼容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得到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产生活供给和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的权利;都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的义务。
第七条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管理,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人民防空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
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国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近日,国家出台了一项新的政策,即针对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这项政策对于有关方面来说是一件好事,因为它有助于推动防空设施的建设和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
首先,什么是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是指用于应对战争、灾害等紧急情况的建筑物。
它主要作为一个避难所,在安全环境下保护人们免受威胁。
在过去几年间,由于国家安全形势的变化,地下设施已成为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那么,“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是什么?实际上,这项政策是指国家针对民用地下室的建设,提供减免建设费的优惠政策。
其主要目的是鼓励和推动地下室建设,为人们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可靠的居住环境。
具体来说,政策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申请。
个人或单位需要向所在区卫生计生委、规划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提出建设地点、计划建筑面积、资金预算等详细信息。
地下室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二步:审批。
由所在区卫生计生委、规划建设部门联合暂行办法对地下室项目进行审批,确保建筑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三步:发放补贴。
申请通过审批后,个人或单位可以根据相关政策获得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数额由申请方和政府部门共同商定,一般包括建设费用、税金、管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差异而异。
因此,在申请前,个人或单位应该详细了解所在地的政策方针,以确保顺利申请。
总的来说,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的实施,为防空地下室建设提供了资金和政策保障,有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国家的战略安全。
因此,在今后的地下室建设中,各方应该积极倡导和推广这项政策,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更多的防空地下室,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提供更加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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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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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83?更新时间:2007-12-18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和《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依法建设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保障城市居
民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
在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市区新建民用建筑,都要按以下
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高层建筑主楼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利用地下空间修建与地面建筑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本条所称的基础埋置深度是指建筑物四周的室外地坪标高最低处至箱基或板式筏基的底板顶面、
梁板式筏基或十字交叉基础的肋梁顶面、条形基础的基础梁或放大脚顶面、一柱一桩式桩基的桩
顶拉梁顶面、独立基础的基础拉梁顶面、群桩式桩基的桩基承台拉梁顶面标高的差。
(二)其它九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三米的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确定统一新建的小区按一次
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修建。
防空地下室建设要
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
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三、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
设的,建设单位可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或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
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
条件不知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
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采用与防空地下室防护技术不相容的隔震等技术的。
四、建设
单位申请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五、在人防重
点城市,根据国家规定应建未建、漏建或不按面积、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按《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
准及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建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防空地下室建设造价为基础,考虑
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居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收取易地建设费的民用建筑项目,按该项目应建
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如下:(一)
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其中,兰州市第平方米1650元,其它城市每平方米1250元。
(二)省属人
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150元。
七、下列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
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
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五)政府直接实施的“科教城”未范项目,予以免收。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减免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经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八、建设单位申请易地建设时,应填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格式附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部门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核发“施工许可证”。
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费时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使用易地建设费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时,要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按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程序报批。
十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任何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年终结余要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和省上规定定期向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上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支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切实管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资金。
十二、为了确保全省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省委发[2002]33号文件精神,从兰州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中提取3 0%,其他城市提取10%,纳入省财政专户管理,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主要用于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各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从易地建设费经费预算中适当安排用于项目论证、设计审查、业务培训经费,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十三、各级政府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十四、省级人民防空、物价、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主管部门就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收费及减免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察,对于超越职权、擅自确定易地建设或减免易地建设费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十五、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国家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兰州市、天水市、嘉峪关市、白银市、金昌市,省属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包括玉门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平凉市中。
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建设厅、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