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改造中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以无锡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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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改造中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以无锡为例-社会科学
论文
城市改造中古建筑保护法律问题——以无锡为例
邵颖智
摘要:城市现代化的步伐不停,对于城中建筑的改造或重建也如火如荼,但是城市改建中的古建筑却处于鲜有人问津的境地。此外,我国对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界定古建筑的定义模糊不易操作。本文多角度细化古建筑界定标准并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方式后,为无锡也为我国未来的古建筑保护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古建筑定义;古建筑保护;古建筑
保护法律漏洞及完善
随着经济快速增长,人口迅速膨胀,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加紧向城市中心地块的旧城区迈进。此时,处于新城建设与旧城改造矛盾交汇点上的古建筑更加需要被保护。可是,我国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实际操作起来也多有不便。本文将立足无锡市的若干改造工程,结合国内外古建筑保护方式的利弊之处,为无锡同时也为我国城市改造中的古建筑保护提供一些可行的法律建议。
一、古建筑的法律内涵界定
古代建筑作为能够体现各个时代文明程度的物质文化遗存,在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中占有很大比重。
我国现存古建筑数量众多,种类丰富,涵盖范围极广,要对古建筑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不仅要研究法学领域已有的定义,还应该结合其他各个相关领域对
于古建筑的定义。现有法条法规中对于古建筑的定义大多有其局限性,本文参考了与古建筑相关领域的资料,运用抽象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为古建筑法律内涵的界定提供一定的标准。
1.建筑学意义上的“古建筑”
从建筑学的角度看,中国古建筑从总体上来说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在罗哲文《中国古代建筑》一书中,建筑学意义上对于“古建筑”主要是从其突出的结构特点及建筑用途进行分类和列举。因而可以初步将建筑学意义上的“古建筑”定义为:古建筑是以木结构为主,以砖、瓦、石为辅发展起来的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的用于居住、宗教、科教文娱、军事布防、经济生产等用途的建筑。
2.美学意义上的“古建筑”
美学在建筑方面要求物质功能与精神功能完美结合,才能造出既有艺术欣赏性又具有哲学思想性的“美”的建筑。《时代建筑》刊登的一篇名为《中国古建筑美学精神》,强调建筑在美学上的极高价值体现在,其不仅满足人类生活的物质功能,还具有比例、尺度、协调、统一,同时体现了时代的哲学理念,又具备传承历史和精神寄托功能。
根据美学这样的特点,可以适当将“体现美感、色调搭配、空间比例”的标准加入古建筑界定标准中。
3.科学社会视角下的“古建筑”
程孝良、冯文广、曹俊兴在所著《中国古建筑的社会学含义》一文中这样阐述古建筑:古建筑是在对社会中既有的建筑形式和包含其中的空间—社会结构模式的潜意识进行深刻分析、提炼之后的形式的“创新”。在“建筑”中,空
间—社会关系成为了思考和分析的对象“, 建筑”探索的是形式和空间组织与它们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和功能之间在普遍意义上的联系及其可能性,并通过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提炼和总结来提出建筑形式的各种可能性选择。
4.历史意义上的古建筑
古建筑承载着巨大的历史价值。人类创造、发展、巩固自己文化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建筑。因为人们可以通过生动的表征文化直接地感知和认同自己的文化。早期文明的兴起也是源于建筑的集合。由于文化具有易于流失的特性,通过建造比人的寿命长很多的建筑和地标来记载曾经发生过的文明与文化,这样的方式比文字更加生动,人们可以在古建筑的环境中体会、理解自己的文化内涵。文字再栩栩如生与古建筑创造的文化氛围相比仍然是干涸而呆板的,而建筑则可以承载文化的灵魂。
5.法律法规中的“古建筑”
从各地的保护条例及中央的诸多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古建筑保护还是十分重视的。但是不管是条例还是中央文件对古建筑法律内涵的界定仍不够明确或存在缺陷,难以实际操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这两份文件中同样缺少对于“古建筑”的相对确切的界定,只是强调了其属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并没有给出具体的保护措施。
《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份文件中对于“古建筑”或“历史建筑”的界定是以行政部
门是否确定公布为标准的,这样的界定过于强调了人为主观而忽视了其客观存在。
《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是这样界定古建筑的:“本条例所称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①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古井等建筑物、构筑物;②建于1949年以前,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优秀建筑和名人故居。”苏州在古建筑保护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如果像苏州这样单纯以时间界定的话,某些不能被概括到这一时间标准中去的建筑就会被漏掉,并不能将古建筑完全纳入保护条例的保护范畴。
《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7年修订)》的界定就更加抽象了。“历史街区是指古建筑、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比较集中,能够基本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古镇、街巷或地段。”无锡的城市改建中涉及的多为历史街区,因而其在文件中只对历史街区做了简单定义。而且从定义来看,并没有相对客观的标准,取而代之的是对历史街区内在或结构、构成的限定。历史街区与古建筑有一定差别,历史街区是一个更大的范围概念。对于古建筑和历史街区的保护和重建不能用同一种方法,应该针对其特点采取措施,而如今的保护办法还没有能够达到这一程度。
本文认为结合上述界定方式的优劣之处可以以时间为划分界限,加以概括性描述与列举相结合的方式,给出较为明确的界定标准以便为执法所用,付诸实践。对于古建筑的法律内涵可以这样定义:“古建筑,是指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①建于1911年以前,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民居、街区、寺庙、祠堂、义庄、会馆、牌坊、桥梁、驳岸、城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