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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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 rite generale),是指教会为了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宗教规范。

它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封建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一方面对维护宗教秩序,保障社会安定,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从而造成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影响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各种法律、法规及习惯,如《西欧罗马教会法典》,《教会法学教科书》等。

教会法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的教皇国,故也称为教皇法或教皇法典。

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十分注意遵守封建的习惯法。

中世纪教会以修会为中心,以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来保护修会的权威,因此,修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自己的特殊规则,后人称为“教会法”。

教会法具有强烈的封建性,往往含有国家法的成分。

一般说来,主要内容有:禁止高利贷,反对富人兼并穷人,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关系,承认教权高于王权,保护教产和圣器不受侵犯等。

(1)在财产上有较大优势; (2)军队多,武器精良; (3)占领城市多;(4)严格实行“买卖婚姻”,破坏民间的自由结合; (5)形成封闭式的统治网络。

教会的领地(庄园)教会的采邑是领主授予教会及其成员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占有土地的人是采邑主,没有土地的人则是采邑的劳动者。

主教和修士可以将领地转让给他人,但没有权把这些领地变成私人财产。

因此,这种采邑实际上是教会的私产。

教会领地属于教会的世袭财产,采邑主每年须向教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

主教和修士都享有采邑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

此外,各级主教还有征税和支配教产的权利。

4、没收教会财产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拘留和处罚教徒。

对违犯教规和被捕的教徒,采取善意执行和怀柔政策,给予赦免,不能加以监禁。

主教在宗教法庭审理案件时享有司法豁免权。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教会法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
教会法的直接理念基础
救赎理论:仁慈是正义的女儿,上帝的仁慈要服从他的 正义,给予人生存和赎罪的机会就是上帝的仁慈,未经 补赎就给予宽恕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为罪恶辩护和发 放犯罪许可,上帝的恩典不得以这样的方式降低它的价 值。最终的目的是拯救,但拯救的手段必须合乎上帝的 正义。神恩并不取消或取代正义或法律,相反它凭藉正 义或法律而得以实现。这实质上是用‚法律交易‛或 ‚法(正义)的实现‛来解释‚救赎‛。 炼狱学说:单个基督徒死亡与最后审判来临之间存在一 个‚涤罪‛的中间时期,在这个中间时期,单个基督徒 灵魂被罚居于炼狱,根据其生前的罪过受到相应的惩罚, 直至全部罪过都被涤清为止。天主教会,更具体地说, 教皇对炼狱享有管辖权,而且炼狱中的惩罚需要依据精 心设计的规则与标准体系来进行。实质上炼狱学说在很 大程度上把神人关系法律化了。
《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意义
它不仅搜集了十二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 而且进行了系统的法理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法学概念和法令有系统的汇编,是有史以来 第一次用分析和综合方法撰写的教会法理论;
在此之前,教会法只是神学的一部分,格拉提安将 教会法提升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学术的这种突 飞猛进既表明教皇革命对法律的依赖,也标志着一 个教会法律家集团的出现,
后来的启蒙主义思想家驳斥说,如果信仰是 理性的,那么信仰就可以完全用理性来进行 推演,基督教信念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也必 须被证明是来自于人的理性。由此,基督教 被简化为可以由理性证明的思想,既然理性 可以告诉我们关于上帝、世界和我们自己的 一切知识,那么启示的观念岂不是多此一举 吗?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实质,它导致宗教的 没落和理性主义的诞生。
与东正教相比,西方天主教趋向于根据法律措辞来 理解神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人有义务满足一位公 正之神的需要,一位信徒犯罪,一位神父决定他对 神亏欠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在尘世生命中没有足够 的惩罚,那么死后就要入炼狱,在这里人可以作出 足够的补赎,这种补赎无论是在世还是在炼狱中, 都被称为‚现世的‛惩罚。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33.《圣经》(名词解释)08年10月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08年1月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A.一夫一妻制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C.禁止离婚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07年10月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A.格拉蒂安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D.教会法大会07年1月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A.刑法B.婚姻家庭法C.诉讼法D.国际法06年10月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总结:(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6第五章 教会法

6第五章 教会法

–(3)评价:这一时期教会逐 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 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 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 准。
• 3、衰落时期(15世纪~18、 19世纪) –(1)背景及表现:15世纪以 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 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 地位日趋衰落。
–(2)内容: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 《新约全书》。
摩西十诫
•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 神; •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 5.当孝敬父母;
摩西十诫
• 6.不可杀人; • 7.不可奸淫; • 8.不可偷盗; •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 物。
• 2、教会法院的管辖权 •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对 “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对 “事的管辖权”。
• (1)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 –教会法院对以下几类人行使管辖 权:神职人员及其随从和家庭成 员;学生;十字军参加者;不幸 的人,包括:穷人、寡妇、孤儿; 与基督教徒发生纠纷案件中的犹 太人;旅行者,包括商人和水手。
三、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 ※(一)教会法的特点 • 1、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 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 义上的国家法。
• 2、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 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 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 中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 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 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 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 成文法的结构;还有法律制度内容 方面的,如结婚的宗教仪式。

6.教会法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

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最新年文档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最新年文档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

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

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

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

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

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

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

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

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润滑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教会法又称“宗教法”或“寺院法”,从广义上来说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规定和编纂(de)各种规章和章程;从狭义上来讲,特指在中世纪这一时期形成(de)以天主教法规为内容(de)独立(de)法律体系.教会法以圣经为指导思想,内容涉及教会本身(de)组织、制度和教徒(de)生活守则以及教会与世俗政权关系,同时对于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教会法以基督教教义为宗旨,通过规范人与神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de)关系把基督教精神渗透到诸如财产、契约、婚姻、继承、刑罚等领域.在财产方面,教会法规定了“自由施舍土地保有制度”、“占有权救济”制度和“弃绝罚”制度等来维护教会(de)土地权益,确保教会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在契约方面,教会法把宣誓看作对上帝(de)承诺,规定了“契约必须遵守”(de)原则,为了保证契约是定约人(de)真实意思反映,教会法还发展出了“正当价格”原则;在婚姻方面,教会法把男女结合看成是神(de)旨意,规定双方合意是建立婚姻(de)条件,主张“一夫一妻”,反对离婚;在继承方面,教会法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de)遗嘱继承体系,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在犯罪和刑罚方面,教会法发展出“刑事罪孽”(de)概念,并在刑罚制度上注入了人道主义(de)观点.教会法作为维护上帝和上帝创造秩序(de)法律,表面来看,似乎与世俗世界没有关联.但从深层次看,它与各种世俗法律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影响和渗透.一方面,教会法一般不直接针对人与人(de)关系做出调整,从而使其具有超越世俗生活(de)品性,另一方面,教会法却按照世俗等级模式建立了体系完备(de)教会权力(de)金字塔式等级结构及许多具体法律内容具有世俗性,从而使得教会法(de)世俗品格暴露无遗.真正因为这种兼具出世和入世两种品性(de)特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de)形成与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de)影响,即使在它衰落之后,仍对世俗法律(de)文明与进步起着推进(de)作用.自11 世纪后期,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de)发展中扮演了核心(de)角色.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其一,基督教从地方君王(de)控制下挣脱出来,获得了对宗教事务(de)独立管辖权,从而实现了宗教事务与世俗事务管辖权(de)分离.这种教俗分离为后来(de)政教分离埋下了伏笔,也为分权制衡(de)宪政提供了原型.其二,基督教最先发展起来一套政府管理机构,其中最重要(de)是,教会构建出以教皇为核心(de)教会文秘署、财政署和教会法院,从而成为近代西方第一个组织严密和富有管理效能(de)政治体,即近代意义(de)国家.这为各种世俗政治体(de)法律提供了样板.它们纷纷仿效教会(de)政治组织和管理方式,并都取得了重要(de)成效.其三,基督教最先筹办起近代西方第一批大学.在这些大学中,神学教授们所采取(de)经院主义方法对于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学教授所讲授(de)罗马法为近代西方法律(de)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材料.这都对近代西方法学(de)形成和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其四,基督教教会法率先禁止决斗和神明裁判,最早输入了教皇(de)选举制度,突出强调信守誓言和约言(de)重要性,所有这些做法都对于近代西方法律(de)理性化起到了推动作用.其五,基督教作为一个统一(de)权威,在各种政治体林立和君王割据严重(de)中世纪,对于限制世俗君王(de)权力,协调各种政治势力(de)冲突,以及遏制战争和维持和平,具有核心(de)作用.对部门法(de)影响(1) 宪法.教会法对于近代宪政(de)影响最突出地表现在它所确定(de)权力结构和教会法学家(de)法律理念两个方面.在中世纪(de)西欧,教权与王权相互重叠冲突,构成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立结构,有时被称为“二权分立”.这是非常重要之点,它构成了近世宪法制度最重要(de)历史来源.在教会内部,教皇(de)权力也不是绝对至高无上(de),它受到神法和自然法两方面(de)限制.根据教会法,教皇如果有背弃信仰,挥霍教会财产、通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损害教会声誉(de)犯罪,那他就要受到审判和废黜.12 和13 世纪,教会法还进一步规定了教皇不得从事与整个教会(de)“地位”相反(de)行为,不得颁布以损害教会(de)“一般地位”为目(de)法律,包括损害教会(de)特征一般利益或公共秩序.而且,教会法还规定,假若教皇命令一个人去做一件将会损害教会地位(de)不公正事情,那么教徒就有拒绝服从(de)权利.(2) 刑法.在刑罚问题上,教会法并不把刑罚看作是一种复仇(de)满足,而看作是用惩罚手段对被犯罪破坏了(de)上帝秩序(de)一种恢复,因而在施加刑罚时必须考虑对犯罪者灵魂(de)净化和道德(de)矫正.教会主张囚禁刑优于死刑,因此它给予犯罪者一个反省自己罪孽(de)机会.这实际上是后世教育刑(de)雏型.在定罪量刑方面,教会法坚持在法庭面前如同在上帝面前一样,所有(de)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平等,这是近世法律平等原则(de)先声.(3) 诉讼法.在诉讼程序方面,教会法坚持法律存在于法官心中即审判过程中(de)所谓“良心原则”.为了有效地实施这一原则,世俗诉讼法中(de)形式主义受到教会法(de)非难,教会法院(de)法官被赋予了更多(de)自由裁量权,这不仅在英国(de)衡平法院(de)诉讼中,而且也可以在近世西方刑事诉讼(de)一些原则和实践中,看到这一原则(de)某些陈迹.教会法对世俗法产生重大影响(de)还在于刑事诉讼方面所确立起来(de)纠问式诉讼程序.在中世纪初期(de)日耳曼法中,对刑事犯罪(de)起诉和刑罚(de)执行都是由受害人或其家属加以实施,这对于一个受到侵犯(de)弱者来讲是很难做到(de).而英诺森三世(de)教会法则规定,根据公众告发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按照当时(de)规则,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告诉他起诉人(de)姓名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de)证据.纠问式诉讼对公诉制度(de)发展有着十分重要(de)影响,在诉讼法发展史上也有着重要(de)进步意义.(4)国际法教会法在解决国家之家(de)关系和战争问题上所确立(de)某些原则,对后市有一定(de)影响,如国际关系准则、民族关系是平等和平关系,争端通过协商解决等,都为后世国际法所接受.教会法(de)对西方宪政(de)影响整个漫长(de)欧洲中世纪因国家和教会(de)权力博弈而使两者都未能掌握绝对(de)专制权力,反而在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de)抗争、较量、此消彼长中孕育出了伟大(de)西方宪政制度.首先,政教分离,为宪政制度提供制度来源和先决条件.以教皇革命为起点,以教权和王权(de)二元对抗为主导(de)多元政治格局为西方宪政法律传统(de)产生提供了必要(de)政治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de)对抗与平衡,是三权分立形式(de)萌芽形态,其所体现制约与平衡精神更是现代宪政制度(de)灵魂所在.其次,教会法(de)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为宪政制度提供思想渊源.托马斯·阿奎那指出,法是高于国家和国君(de),国王须受到法律(de)约束,由上帝所立(de)神圣法和自然法高于统治者所立(de)实证法,世俗(de)秩序必须服从上天(de)秩序.而现代宪政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涵盖了权利保障和权力控制(de)民主制度,权力控制是为了保障权利实现,权利要获得保障就必须实施权力控制.第三,教会内部权力架构也是权力分立说(de)源泉之一.在教会内部,教皇权力受到制约,教会议会做出(de)决议对教皇具有约束力.教皇由教会高层选举产生,一些教会内部有代议式(de)管理制度..这些做法或思想都可视为宪政(de)元素,为日后(de)宪政国家参考、借鉴或吸纳.西方宪政制度(de)萌芽、发展、确立和完善无不受到教会法(de)影响.无论是洛克(de)两权分立,还是孟德斯鸠(de)三权分立学说,都可以在教会法发展中找到思想和理论渊源.几个世纪(de)教权与王权(de)斗争使宗教对法律产生了深刻(de)影响,宗教与法律相互渗透,西方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中“都有与宗教共享(de)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de)客观性,标志着法律(de)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de)关系,因而使法律得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遇.他们所引发(de),不是道德与法律(de)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de)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de)正义理想是为生活终极意义(de)一部分(de)充满激情(de)信仰”于是人们信仰宗教(de)同时也信仰法律.教会法对西方法(de)影响足以体现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制度(de)渗透,进而表明了宗教对法律(de)渗透.“在人类发展(de)特定(de)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de)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de)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de)重要形式”,正是宗教对法律(de)渗透和影响才使法律得以被信仰.。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可以从多个方面来看。

首先,教会法在中世纪时期起到了监管和约束政治力量的作用。

在这个时期,教会法是一种权威的法律体系,它确定了教会组织的结构,规定了教会内部的事务管理和各类行为的规范。

通过教会法的实施,教会对政治力量的行使进行了约束,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益和利益。

其次,教会法为西方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时期的教会法是西方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的规范和原则为后来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尤其是在合同法、财产法、继承法等领域。

此外,教会法的实施也起到了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促进作用。

教会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教会法庭对纠纷进行裁决。

这种裁决机构的存在,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独立和公正的解决争议的途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最后,教会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教会法强调了良心自由、公正、道德和人权的重要性,这些价值观也渗透到了现代法律的规范和实践中。

例如,现代法律制度中对人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正和道德的追求,都可以追溯到教会法的影响。

总之,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主要体现在监管政治力量、奠定法律基础、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正等方面。

它对现代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影响了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教会法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33.《圣经》(名词解释)08年10月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08年1月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A.一夫一妻制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C.禁止离婚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07年10月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A.格拉蒂安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D.教会法大会07年1月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A.刑法B.婚姻家庭法C.诉讼法D.国际法06年10月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总结:(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刑事制度
刑事罪孽 贬黜
刑事罪孽
概念: 所谓刑事罪孽,也就是教会法中 的犯罪,也就是对教会法违反所构成的犯罪。 构成要件: 一是它必须是一项严重的罪孽, 二是罪孽必须表现为一种外在的行为, 三是行为必须对教会产生滋扰后果者。
贬黜
永久地剥夺所有教会职位和权利; 罢免特定的教会职位; 暂停参加圣事仪式、施舍; 向所受到伤害的人赔偿;
第三、 教会诉讼程序允许当事人由代理人加以代表, 代理人在法庭上根据证据所揭示的事实而对法律问 题进行辩论。
第四、 教会诉讼程序是两种程序并行的二元体系。一 种是“庄重的和正式”的程序,另一种是“简易的和 衡平”的程序。 第五、 在刑事程序方面,教会法要求法官依据 “理性和良心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1、自由同意的一夫一妻制
2、不许离婚与司法分居
3、夫妻原则上平等 4、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
结婚誓言
无论顺境还是逆境 无论贫穷还是富有 相爱相敬 不离不 弃, 直到永远........... To have and to hold from this day forward for better, for worse , for richer, for poorer in sickness and in health to love and to cherish till death do us part
从事某些虔敬活动(如斋戒和朝圣);
最严重犯罪者的要被开除教籍。
司法制度
异端裁判所 教会诉讼制度的特点
异端裁判所
(1)概念:教会于13世纪专设了 特别刑事法庭,又称为异端裁判所, 宗教裁判所。它是专门审理有关宗 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 皇。
(2)特别的程序,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
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以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

又称寺院法、宗规法。

但在法学著作中则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在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是封建制度的社会支柱和国际中心,占有其势力范围内1/3的土地,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形成巨大的统治力量。

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经常发生权力之争,但又互相配合,以维护封建统治。

教会法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

它既适用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是西欧中世纪的一种重要法律。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A.格拉奇教令集 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33.《圣经》(名词解释)08年10月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 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 D.格拉蒂安教令集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A.《圣经》 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 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08年1月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A.一夫一妻制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C.禁止离婚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07年10月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A.格拉蒂安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D.教会法大会07年1月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A.刑法 B.婚姻家庭法C.诉讼法 D.国际法06年10月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总结:(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第六章_教会法

第六章_教会法

(三)教会法诉讼制 度的特点:
第三节 教会法 的基本特征
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 联系的神权法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 系性
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1. 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 结构。 2. 法律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密 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
教阶制度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第二节 教会法的 基本内容源自一、神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教皇
枢机主教 (红衣主教)
主教
司祭(神父)
教阶制度
修士、修女
(一)基本权利
• 享有获得神品及领取教会恩 俸之权,以及按等级规定享 有该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征 收什一税的管辖权。
一、神职人员的 权利和义务:
(一)基本权利
• 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礼节 的权利,凡侮辱或侵犯这些权 利,便以亵渎罪论处,给予严 厉惩罚。 • 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 • 享有世俗兵役豁免权。
(二)义务
• 宣讲教 义和忠 实履行 教职的 义务。
(二)义务
• 教士的自省、忏 悔的义务。 • 凡领受高级神品 的高级神职人员, 皆有坚守独身, 恪守贞操的义务。
科隆大教堂
二、财产制度:
• “自由施舍土地 保有制度”—— 教会的大多数 土地和建筑是 由赠予人向教 会社团及其官 员的捐赠而取 得的。
二、财产制度:
• “占有权救 济”——一种 恢复土地、财 产以及无形权 利的法律诉讼。 • “弃绝罚”— —一种严厉的 惩罚措施。
三、契约制度:
• 凡经当事人宣誓的 契约,必须严格履 行。
• “协议必须恪守”
• 高利贷被严格禁止。 • “正当价格”原则。 • “契约终结”制度 • “死抵押”

中世纪 教会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中世纪 教会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中世纪教会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中世纪教会法是指在中世纪时期,教会利用其宗教权威制定和实施的一套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由教士制定,并且在许多地区拥有强大的权威和影响力。

中世纪教会法以教会为核心,涉及到宗教、道德、教义等方面的规范,对于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各个层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教会法的特点之一是其宗教性质。

教会法的制定与教会的宗教职能密切相关,其目的是通过规范信徒的行为,维护宗教秩序和道德标准。

教会法不仅涵盖了宗教仪式和典礼的规定,还涉及到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教会通过教义的分明和法规的详细制定,加强了自身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另一个特点是中世纪教会法的普遍适用性。

教会法并不仅仅适用于教士和修道院内部,而是广泛应用于整个社会。

无论是贵族、平民还是农民,都要遵守教会法的规定。

教会通过统一的法律体系,实现了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控制和管理,这对于当时政治权威的稳定和统治的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中世纪教会法对于欧洲社会的影响深远而广泛。

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国家法律的负担。

在中世纪时期,国家法律体系尚未健全,教会法填补了这一空白,并发挥了一定的法律职能。

其次,教会法的实施加强了教会的统一和权威。

教会法的制定和执行使教会具备了更强大的控制力,有利于教会在欧洲社会中的地位的确立。

此外,教会法还对于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塑造了整个中世纪社会的道德风貌。

总之,中世纪教会法作为一套宗教性质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欧洲社会的发展和秩序维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的制定和实施使教会在政治、法律和道德等方面具备了其他力量所无法替代的影响力,对于整个欧洲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在本文中,我将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和阐述中世纪教会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将在第二章中讨论中世纪教会法的背景,包括其起源、发展和演变过程。

通过深入了解中世纪时期的社会、政治和宗教背景,可以更好地理解教会法在当时的重要性和影响。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律条法 第书五 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历条史 书》 《先知 书》
除《耶创和世华记外 ,》不 可 信 仰 他 神
《不出可埃雕 及刻 和 崇 拜 偶 像
不 可记妄 称》上 帝 耶 和 《 利须未守记安 息》日 为
华的名字
圣摩日西 五

须孝敬父母
《民数记不可》杀人 “ 十诫”
《教会法典》( 1917 、 1983 )
二、教会法的渊源
圣经
教皇 教令集
教会法 典
核心 效力 内容 1582 1917 1983
“ 摩西十诫”
最高法律权威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敕谕汇编 《教会法大全》(格利高里十三
世) 第一部教会法典(本尼狄克十五
世) 现行教会法典(约翰 · 保罗二世)
旧约
(前 3- 前 1 世 纪)
不可奸淫
《 申 命 记不 可》偷 盗
不可做假证陷害人
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物
《教会法大全》( 1582 年,格利高里十三
世) 教会法汇要 1139
格兰西
《历代教律提要》 汇集 12 世纪前的教会法文

格利高里九 世教令集
1234
格利高里九 世
《教令集五编》为蓝本 第一部官刊教令集
第六书
克莱孟 教令集 编外卷
1298 1317
卜尼法斯八 世
克莱孟五世
格利高里九世之后的教令 卜尼法斯八世之后的教令
1499
沙皮伊
有效但未被结集的教令
三、教会法的内容与影响
宪法 婚姻法 诉讼法
二元权力制衡
自主合意 一夫一妻 永不离异 废除神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判 创立纠问诉讼

【中世纪法律思想】中世纪法律制度--教会法

【中世纪法律思想】中世纪法律制度--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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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律制度--教会法
第九章教会法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渊源(四种):1、《新旧约全书》(俗称《圣经》)2、教皇的教令集3、宗教会议的决议4、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一、教阶制度所谓教阶制度,就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
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四、家庭婚姻与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六、诉讼制度到13世纪,逐渐废弃了神判法(即神明裁判为证)和誓证法(即宣誓为证)等不合理的证据制度,改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

第三节教会法的作用与影响二、教会法的影响教会法对资产阶级法律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婚姻家庭制度。

英诺森三世时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投石器等武器,后世的战争法规中禁止使用爆炸弹丸的规定,就是来自教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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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和某些原 则、规范成为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四)当代的教会法(20世纪) 1.基督教的全球化与多元化 2.《教会法典》的制定
三、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圣经》中
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律法书”中的摩西 十诫,它是教会法中“十条诫命”的来源。 (二)教皇教令集 1.12世纪的《教会法汇要》(《历代教律提要》):由波伦亚 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 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被西欧各地 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 用。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 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为论述法律的基础理论;二为案 例列举即程序法问题;三为基督教圣礼。 2.至16世纪末形成了《教会法大全》,它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 法的重要渊源。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二、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一)早期发展时期(4-10世纪) 1. “二元化”管辖原则的确立:公元333年,
罗马帝国皇帝承认了主教裁判权,教会法的适 用范围开始及于世俗居民。 2.这一时期,教权从属于世俗权力。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被 看做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 (二)全盛时期(11-14世纪) 教会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教会的权力, 同时提高教会法的地位。 第二,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 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 到13世纪,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教皇几乎成 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 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 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包含着宗教规范与世俗规范两类规则。前者主 要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格、行 为守则等;后者涉及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 地、婚姻家庭继承、刑法、诉讼等内容。
建时期的教士大多精通罗马法,11世纪以后基督教世界逐步复兴罗 马法。教会法的概念、分类、规则等广泛受到罗马法影响,但这不 是简单的援用,而是依据教义有条件的运用。

四、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一)教阶制及神职人员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
大教职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小教职有修士和修女。 基本权利:神职人员享有获得神品及教会恩俸之权;按等级享有 在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什一税的征收权;享有享受与其品位等级 相应的礼节的权利;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等。 基本义务:自省、忏悔的义务;高级神职人员具有坚守独身、恪 守贞操的义务;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 (二)财产制度 教会是中世纪时期的大土地所有者。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 过赠与取得的,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 “弃绝罚”惩处。 (三)契约制度 1.当事人的宣誓具有重要和不可逆转的效力。 2.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3.“正当价格”原则。
教会法契约制度的特点: 重视契约的和道义性,而非外在形式。诺言即可立约,因诺言受
上帝和教会的监督。 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对“婚姻”的定义 2.婚姻的成立 第一,有结婚的权利同时非禁止婚姻的12种情形 第二,具备结婚的合意和形式 3.禁止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第一,禁止婚姻的条件 发愿保守贞操者和领受高级神品者;异教徒和叛教者、法亲、近 亲或不同宗教信仰者 第二,撤销婚姻的条件 未达婚龄、重婚、无性能力、违反禁止婚姻条件的婚姻
《旧约全书》本为犹太教圣经,
是希伯来民族宗教与文学遗产 的总汇,其原文为希伯来文, 内容主线是讲述上帝与其子民 希伯来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犹 太教启示并催生了世界三大宗 教中的两个,即基督教和伊斯 兰教。 2.《新约》与基督教的中世纪 耶稣与圣保罗创立基督教—— 基督教与犹太教分离——从民 间宗教到罗马国)衰落时期(15-18世纪) 1.导致教会和教会法衰落的原因: 1)15世纪文艺复兴“人本主义”思潮对基督教
的冲击
2)中央集权的统一民族国家兴起 3)16世纪宗教改革与基督教分裂的加剧 4)17、18世纪理性精神的发展与法律的世俗化
2.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摩西十诫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 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 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 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 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 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 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 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 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 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 定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 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 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二)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 教会组织、教会法的产生与发
展,始终与基督教(广义上的) 的产生与发展密切联系。 1.《旧约》与犹太教 犹太人对西方文明的影响是巨 大的。他们创立的基督教深刻 地影响着西方。“基督教文明” 是西方文明的另一个代称,和 古希腊罗马文明一样,它是西 方具有统一文化表征极为重要 的原因。 犹太教或基督教的历史是神话 /宗教叙事和现实叙事的结合。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其特点为:法院主动侦查、有罪 推定、刑讯逼供、秘密审判和处以重刑等。 宗教裁判所扼杀自由与思想,把个体置于专权的恐惧之下,它写下 了人类司法史上极为黑暗的一幕。

五、教会法的特征及影响
(一)特征: 1.教会法的本质是神权法,其终极目的在于维系上帝和上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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