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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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某地方外汇管理局有关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

2014年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情况通报会问题解答一、国际收支业务项下1、关于境内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问题。

答:按照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政策,除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外,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收付款,均属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范围,且由境内居民进行申报。

对于境内银行办理的代发工资、代扣水电费煤气费、代缴学费等代扣代缴业务,由此所产生的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属于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因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需由境内居民机构进行申报,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关于“限额申报”的收款人为境内居民个人,因此,不能借鉴限额申报的规定免于报送申报信息,必须要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基础信息和填报申报信息。

2、关于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能否给予各商业银行总行用户查询全辖数据的权限的问题。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主要用于数据的采集,在所有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银行网点均有部署,因其覆盖面广、承载压力大,不宜开放银行总行对全辖数据的查询功能。

目前,大部分银行均采用接口程序“总对总”报送国际收支申报数据。

因此,建议各银行可在接口程序中开发数据查询功能模块,便于数据报送前的自查和管理。

3、关于定期发布外汇管理非现场检查结果(如国际收支申报),避免发生类似错误的问题。

答:保障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一直是国际收支的一项重要工作。

长期以来,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十分重视国际收支非现场核查工作,定期将非现场核查出的错误与疑问数据通过外汇信息网或信息交互平台发送各银行,要求银行及时核实修改后反馈。

今后,我分局将在此基础上,加大数据质量通报力度,定期在外汇信息网上通报各家银行数据质量情况。

4、关于适当调整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体制的问题。

答:目前的考核机制中已经考虑到业务量对差错影响的问题,并确定了调整系数,调节了业务量对考核的影响。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8•【文号】汇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答疑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 100 美元,每年 12 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 1200 美元。如果该机构仅有这 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 E01 表和 D04 表数据隐含了 以下勾稽关系:
借:100 美元(D04 表“D0410 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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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对于 D 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 (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 “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 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
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 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 出)”。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 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 0。
问题 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 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 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 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 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 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 E01 和 X01 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 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 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
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 QFII 和 RQFII 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 [2014]18 号 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非居民机构 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在建立 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 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 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 号 6.9.20“D05-1 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 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 -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0113(1)-《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六期,2021年1月13日版)目录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 ........................................................................... (3)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 ............ 3 问题2: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指什么? ............................................ 4 问题3:外汇局端的“对外资产和负债”完整性核查模块,会提示某申报主体Z02表有错误,是指什么? ......................................................................... .............................................. 4 问题4:哪些机构是国际组织?VISA、Mastercard和SWIFT为什么不是? .................. 4 问题5:请问A01-1和A02-1表中“本期利润总额”、“本期被投资机构全体股东应享净利润”、“本期宣告分配利润”、“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本机构在境内缴纳的税金总额”、“年末从业人数”的填报原则? ......................................................................... ............ 5 问题6:请问境外直接投资者减持境内申报主体A股股份如何申报? ........................... 5 问题7:B02表应如何认定境外债券发行主体所属国家? ................................................ 5 问题8:C01表应如何填报?H01表和H02表的金融衍生产品如何报? ........................ 6 问题9:背对背业务,如背对背金融衍生品业务,即银行机构同时与境内客户和境外机构签约,使得境内境外两笔合约的风险相互抵消,银行机构不留头寸,因此不承担风险(表外业务),请问C01表还需要报送这些业务吗? ........................................................ 7 问题10:请问股权激励计划如何填报? ......................................................................... ..... 8 问题11:反馈给申报机构的“不含汇率因素的非交易变动”是指什么? ........................... 9 问题12:什么叫资产注销?客户销户是资产注销吗? .................................................... 10 问题13:债务减免的业务如何报送? ......................................................................... ....... 11 问题14:什么叫居民身份的改变?本机构的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居民身份是否会改变?.......................................................................... ............................................................... 11 问题15:D02表资产余额,是否应剔除减值准备? ........................................................ 12 问题16:外汇局反馈的D05-1和D06表中包含了存贷款负债本金余额,这些项目FAL系统未要求报送,请问外汇局是如何获取的? ................................................................. 12 问题17:D05-1和D06表没有币种、国别、双方关系等项目,请问在报送金额项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 12 问题18:除了D05-1和D06表有全零数值不需报送的要求外,其他各表是不是有类似要求?.......................................................................... ........................................................... 13 问题19:D05-2表中“本月末应付利息余额”和“上月末应付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0:请问D表中“上月末余额”、“上月末应收利息余额”的填报原则? ................ 14 问题21:进口黄金的银行需要在E01中报送“非货币黄金”进口吗?E01表的“保险”数据与I系列报表保险数据有哪些区别? ......................................................................... ........ 14 问题22:RQDII业务需要在H02表中申报吗? ............................................................... 15 问题23:境内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境外投资,如同时存在境内资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1H02表中应由谁负责申报? ......................................................................... ........................ 15 问题24:H01、H02表中非交易因素变动包括哪些?各类投资工具的非交易因素填报数值多大算合理? ......................................................................... ............................................ 15 问题25:银行出口风险参与是否需在X01表中进行报送? ........................................... 16 问题26:大银行代理小银行(比如农信系统,无海外分支机构)的客户做贸易融资,如何报送X01表? ......................................................................... ....................................... 16 问题27:原始币种填报了“黄金”等贵金属的业务,外汇局反馈的折美元金额特别大,这是为什么? ......................................................................... ................................................ 17 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相关技术问题 .. (17)问题1: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的国家新增“IOS国际组织”,何时执行? ....... 17 问题2:请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系统有哪些核查功能? ...................................... 17 附件 ........................................................................... (18)1:国际组织名录 ........................................................................... ........................................ 18 2:中央银行名录 ........................................................................... . (26)2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43号)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问题1:外汇局反馈给申报主体的表格中,常见“居民机构类型”这一属性,但申报主体填报的项目中无此栏目,请问“居民机构类型”是怎么来的,及如何被赋值的?答:综合申报主体的Z01表和Z03表信息,申报主体被分为五种“居民机构类型”:“本地机构”、“外国子机构”、“外国分支机构”、“联营(合营)机构”及“未分类机构”,是通过申报主体报送的Z01报表基本情况表和Z03表组织架构的股东情况计算而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汇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5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等文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以下简称《采集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增加机构外币现钞存取数据采集,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规范和接口文件格式等见《采集规范》相关章节。

(二)取消银行代客业务中QFH/RQFH/QDII数据采集。

(三)根据国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要求,调整组织机构代码(包含组织机构代码含义的数据项)和机构名称的定义,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特殊机构代码等码值。

(四)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6年版)》的要求,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数据术语解释。

(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需要,如是对私业务,境内银行在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手方“付款人名称”字段以及《境外汇款申请书》对手方“收款人名称”字段时,应在名称后增加付/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名称后加“[acc:账号]”表示。

(六)增加账户数据报送主体,即增加代客开立外汇账户以及办理代客结售汇业务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账户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的要求。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六)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六)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六)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8.06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九十六)
问:目前很多人在便利额度内购汇汇出,因收款人收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人汇款次数超4次,或汇款金额、收款金额累计超一定金额,自助渠道无法汇出,需要到柜台进行尽职调查才能汇出,客户经常问为什么这样?要银行提供文件,能否提供这方面文件支持?
答:《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均规定了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

银行从自身风险控制出发,对涉嫌分拆交易的业务应通过落实内控措施,加强真实性审核。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一期,2014年6月4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按照《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金融机构的范围是哪些?答:对于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掌握,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附件-第七章代码表-7.5金融业代码表(见本次解答附件1)。

境内金融机构应直接选择该代码表最底层代码,如商业银行应选择“6620-货币银行服务”,而不是“1066-货币金融服务”。

应注意,“6631-金融租赁服务”、“6632-财务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从事相关金融活动的机构。

问题2:如何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选择数据报送方式?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1.3数据采集和接入方式说明,一家申报主体在报送《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各张报表数据时,只能在接口和界面中选择其一,具体分为以下3种报送方式,即(1)专线-接口;(2)专线-界面;(3)互联网-界面。

需要提醒的是,境内银行仅能选择(1)、(2);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专线接入(1或2)或互联网报送(3)中的任何一种。

无论是专线还是互联网报送,如果选择以界面方式报送,Z02(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表)中选择了有相关业务的报表均需一次性报送,否则将难以通过Z02表(控制表)的校验。

问题3:对于选择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机构,其对应数据规范是怎样的?答:汇发【2014】18号同时适用于按照接口方式和按照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情况。

界面和接口方式报送仅是数据报送方式有不同,但两种报送方式使用同样的数据解释和数据字典。

对于采用界面方式报数的,可以区分报表选择规范文件导入(在系统操作时将提供规范文件导入的模板,进一步答复见本次问题解答第三部分第3题回答)或手工录入。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7.02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七)
问:福费廷业务申报问题请教,境内A银行开立远期国际信用证给境内B银行,B银行客户为NRA客户,之后B银行收到A银行发出的承兑电文,B银行凭承兑电文、客户单证,与香港某银行做福费廷业务,随后B银行NRA客户收到香港银行福费廷款项,问B银行是否应该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交易编码和附言如何填写?
答:不需要银行进行申报。

关于福费廷、保理、押汇、海外代付、假远期信用证等特殊贸易融资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应在上述业务所涉收付款发生实际跨境时,由申报主体(境内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原始经办银行按照实际交易性质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8〕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以及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等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单位基本情况表采集。

一是新增组织机构简称、组织机构英文名称、注册/开业成立日期、经营期限等信息采集;ニ是调整常驻国家代码、投资国别代码的校验规则。

(二)修订涉外收支数据采集。

一是调整部分涉外收支数据报送时间要求;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的术语解释和数据格式,如扩展“交易附言”字符长度等;三是增加“涉外收支、境内划转”反馈数据的时间说明。

(三)根据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调整,修订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部分数据采集内容及校验规则。

一是新增或补充申报信息;二是修改部分数据项名称和报表名称;三是调整部分数据定义和校验关系;四是修改E01表表式;五是调整相关代码表等。

(四)根据资本项下跨境担保政策调整要求,修订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不包括外债)数据采集内容。

一是调整“对外担保”申报信息;二是将“境外担保项下境内贷款”名称调整为“外保内贷”,并修订外保内贷相关数据定义、校验规则等;三是调整和新增相关代码表。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六)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六)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六)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七十六)
问:境内企业A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已办理完出关手续,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失火,因企业A在境内保险公司B购买了运输险,因此境内保险公司B现在对企业A 因失火损失的货物进行赔偿,由B保险公司从境内账户直接向A企业进行外汇汇款,想请问一下,这样情况下,银行在为B企业做入账时需要做国际收支申报吗。

如果不做国际收支申报的话,海关数据和外管数据核对不上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答:不需要申报。

企业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差额原因。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提高保险外汇业务数据报送效率,优化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以下简称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附件1-4所列报表,由通过纸质报表报送调整为通过报表系统报送。

其他内容仍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保险公司(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asone)访问报表系统,各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http://banksvc.safe)访问报表系统,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报表系统。

保险机构、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访问报表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三、保险机构通过报表系统填报电子报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经总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保险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送报表,并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陆报表系统;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三期,2014年10月15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哪些外债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报送?在外汇局登记的外债是否需要通过上述方式报送?答:按照外汇管理规定,非银行类债务人需要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的,由外汇局负责进行外债登记,并通过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采集交易数据,不需要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报送数据。

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的贷款、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应在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外债登记并采集数据,此类数据不需要由债务人再重复报送。

非银行类债务人不需要进行外债登记的,如各类应付款、存款等,应按照《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要求报送外债数据。

问题2: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D08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进行报送。

其中,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实行逐日逐笔报送(即截至当日末有余额的应付款应逐笔报送),非银行类债务人的应付款可选择逐日逐笔,或每月月末逐笔(即报送截至月末有余额的应付款)。

具体报送流程为:第一步,必须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如果是接口方式报送数据的,应保证签约1 / 25信息的报送批次早于第一笔变动信息的报送批次,否则会由于系统中不存在签约信息而导致后续应付款变动数据报送不成功。

如果是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应先报送签约信息,再报送后续应付款变动信息。

需要说明的是,签约信息仅描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关于该笔债务的约定,并不会直接形成应付款余额,只有变动信息才最终形成或影响应付款余额。

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149页-152页内容,“其他外债”签约信息包括“外债编号”、“债务人代码”、“债务类型备注”、“起息日”、“签约币种”、“到期日”、“是否浮动利率”、“年化利率值”、“债权人代码”、“债权人中文名称”、“债权人英文名称”、“债权人总部所在国家(地区)代码”、“是否有利息本金化条款”、“是否经外汇局特批不需占用指标”、“对方与本机构的关系”等。

外汇问题解答讲解

外汇问题解答讲解

外汇业务问题解答汇总(2013.01.01-2013.03.30)答疑1:预付报告的“报告金额”怎么填写?咨询:公司进口一批货物,货值为5千美金,预计在4月28日进口。

我司已经在3月21日支付了50%的货款,预计在4月22日支付剩余的50%货款。

在外汇检测系统里面做预付报告的时候填写“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我填的是货值5千美金,递交的时候,系统提示说“已报告金额合计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报告不成功”请问是什么原因呢?如果在“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填的3月21日支付的50%货款数字的话,那是不是可以提交成功呢?如果这样是不是要做两次预付报告?盼回复,非常感谢!答:见3.11答疑《报告里的“报告金额”是什么意思?》答疑2:余款是不是该做报告咨询:30%的定金我做了预收,也做了预收货款报告,70%的余款在发货之前收到了,我做了预收,但是在余款收到后的30天之内出口了,所以余款是不是就不用做预收报告了???答:第二笔预收款(也就是70%的那部分)收款距出口不到30天,可以不用做预收报告。

如果你公司已经做了,只要预计出口日期与实际出口日期在同一自然月,就不用再管它了。

如果不在同一自然月,则需要尽快用修改或调整的功能去改过来。

答疑3:来料/进料加工合同还要不要到外汇局备案?咨询:请问来料/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还要去外管局备案吗?答:自2012年8月起均无需再备案,但企业应妥善保管所有的合同、外经贸局的《加工业务批准证》和海关的《通关手册》等资料,以备今后的现场核查。

答疑4:报关单未结关,监测系统无出口信息咨询:您好!我司在一月底出口的货物,因为船公司的数据有问题,船公司一直未能在海关做结关,导致在外汇监测系统上未显示出口信息,该如何处理?如果客人付款会不会导致系统中总量差额超标,该怎么处理?期盼您的回复,非常感谢!!答:1、与船公司、海关多沟通,尽快结关。

一般结关后7天数据能进入本系统。

2、会。

这个没法处理,你把第一个问题处理好了也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二百一十二)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二百一十二)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二百一十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29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业务知识问答(二百一十二)
问:按规定,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超5000美元的,可凭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原存款银行是指原人民币存款银行还是指原外币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具体包括哪些?
答:原存款银行指原外币存款银行。

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指办理外币存款取现业务时原外币存款银行出具的提取外币现钞单据,包括办理购汇提钞业务时原购汇银行出具的购汇提钞单据。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1 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汇交易业务成为金融机构重要的业务之一。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和管理,保证外汇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必须对外汇业务数据进行准确采集和统计,为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完整、可信的数据支持。

本文将探讨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操作规程。

2 外汇业务数据采集流程外汇业务数据的采集流程包括数据准备、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报告生成四个阶段。

在数据准备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明确采集的数据类型,包括市场价格、头寸情况、风险实时监控、客户交易信息等等。

在确定数据类型后,需要设定相应的数据采集流程和数据存储格式。

在数据采集阶段,金融机构需要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或者其自身的交易平台来获取外汇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实时的价格数据、开仓平仓数据、持仓数据、交易账户信息等等。

数据采集的方法包括API接口,FTP下载等。

在数据分析阶段,金融机构需要按照存储格式和数据类型对采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抽取。

主要的处理方法包括数据清洗、去重、数据格式化和数据可视化等。

通过这些处理,金融机构可以获取更为准确和精细的数据指标。

在报告生成阶段,金融机构将经过处理和抽取的数据生成统计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

报告内容需要包括外汇市场信息、外汇交易流水、外汇持仓情况、客户交易信息等,以确保监管机构获得完整且可信的数据。

3 数据采集的问题与解决方法为保证外汇业务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金融机构需要解决以下问题:3.1 数据质量问题数据质量是外汇业务数据采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由于数据源的差异和数据本身的质量问题,存在数据错误或者丢失的情况。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针对数据采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比如设置数据校验规则等。

3.2 数据不一致性问题由于数据采集来源的多样性,不同数据来源的格式和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数据的不一致性。

为此,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标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48)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48)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48)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公布日期】2017.10.20
•【分类】问答
正文
外汇管理政策与业务问答(148)
问: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答: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

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

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的标识码。

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

外汇业务常见问题与回答(一)一、国际收支与外汇市场问题1:企业没有及时在BOP系统中申报外汇收入,已经被外汇局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是否有补救措施?对企业日后收付汇有什么影响?答:如果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企业应立即到银行补申报并到外汇局领取《上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确认书》。

在规定期限内企业收到的涉外收入,执行“不申报、不解付”措施。

如果企业第二次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情节严重的将延长执行期直至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被列入“不申报、不解付”名单的企业,在“不申报、不解付”措施执行期,企业日常收付汇不受影响。

问题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第二条规定,银行开办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应具备一些条件,如取得外汇局备案核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3年以上,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连续两年为B类(含)以上等,请问此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还是包括银行分支机构在内?答:该规定适用于银行总行。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备案期权业务参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程序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

二、外汇账户管理问题3:境内机构开设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申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境内机构按银行要求凭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在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无需在外汇局备案。

问题4:注册地在外地的企业,已在当地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在当地银行开立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果在上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到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办理哪些手续?答:企业凭银行要求的相关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不需要到外汇局办理。

问题5: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后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流程是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是否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资本金账户?答: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后,可凭外汇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至银行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手续。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吉林省分局
•【公布日期】2020.02.07
•【分类】问答
正文
2020年外汇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基础信息?什么是申报信息?
答:基础信息指必须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采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主要包括收/付(汇)款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个人身份证件号码、收/付(汇)款币种及金额等。

申报信息指申报主体通过银行提供的纸质凭证或电子单据,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填写的信息,主要包括付/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及交易附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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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0版问题解答《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问题解答(第二期,2014年8月28日版)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业务问题问题1:汇发[2013]43号文要求境内金融机构报送其涉外交易和对外债权债务数据。

由于涉及的机构众多,且部分有涉外业务,部分尚未发生涉外业务,请问是否应重点要求有涉外业务的机构参与?答:首先,有涉外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必须及时进行相关数据报送。

这类机构是汇发[2013]43号文优先和重点的数据采集对象。

所谓涉外业务是指申报机构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进行交易,或与非居民机构或个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其中包括以人民币进行交易和人民币形式的对外债权债务。

如,某境内金融机构虽未开展外汇业务,但吸收了非居民机构或个人的人民币存款,或向其发放人民币贷款(包括信用卡透支),或对其提供了金融服务等,那么这类机构已发生涉外业务,因此应及时参与汇发[2013]43号文数据报送。

其次,目前尚无涉外业务,也未形成对外债权债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应根据其所属外汇局工作进度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问题2: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什么渠道报送资本项目“非居民机构存款”或“其他外债”数据,以实现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D05表(非居民存款)和D08表(应付款)的数据报送?答:根据《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汇发[2014]18号文),《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3]43号文)中的D05(非居民存款)、D06(非居民贷款)、D08表(应付款)和F02(远期信用证等)部分或全部通过银行自身外债系统采集,其数据采集方式为接口方式。

考虑到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不采用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但持有非居民缴纳的保证金或备付金,或产生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因此,这类机构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银行自身外债业务”和“6.9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信息”要求报送数据。

相关报送要求详见本部分问题3和问题4的解答。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开发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报送“非居民机构存款”(D05-1)和“其他外债”(D08)数据的界面功能,该功能将于9月底前与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数据采集功能同步就位。

问题3: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否为银行的非居民存款?答: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上的保证金分别是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交易所对非居民的负债,即非居民投资者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的存款资产,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对非居民投资者的存款负债。

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用于接受保证金或备付金的账户均为其自身存款账户,对于银行而言不是非居民存款,而是居民存款,无需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中申报。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交易所应将非居民投资者的保证金负债视为吸收的非居民存款,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

其具体报送流程为:一是对于非居民机构存款(如非居民机构的准备金或备付金,目前主要是QFII和RQFII机构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或交易所席位的存款),应按照汇发[2014]18号6.6.1.14“非居民机构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非居民机构存款签约登记可按照逐个债权人汇总,即每个存款人填报一笔签约信息。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应在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报送该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0“D05-1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境外机构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二是对于非居民个人存款(如非居民个人的准备金或备付金),应根据汇发[2014]18号文第6.6.6.15“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进行外债签约登记并于每月末在“6.6.3外债余额信息”中报送每笔外债对应的余额信息。

非居民个人存款签约登记实行分币种、分国别汇总报送。

同时,根据汇发[2014]18号6.9.21“D05-2表:存款(含银行同业和联行存放)(负债)——非居民个人存款”要求报送数据。

问题4: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报送“其他外债”(应付款)数据?答: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居民的应付款,应参照汇发[2014]18号文“6.6.1.16其他外债”要求首先进行外债签约登记。

在建立外债签约信息后,可按照以下规则(二选一)报送“6.6.2外债变动信息”:一是根据该笔应付款变动情况报送逐笔变动信息。

即在相关应付款增加时做“提款”报送,在减少时做“还本”报送。

二是月末时一次性报送应付款变动信息。

即与上月末相关应付款余额比较,该应付款余额增加的做“提款”报送,余额减少的做“还本”报送。

如,上月末某笔对外应付款余额为100美元,本月末该余额为12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提款20美元。

如果本月末该应付款余额为70美元,则报送为本月还本30美元。

问题5:申报主体报送数据时应使用什么折算率?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中,除E01(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项往来)和X01(补充报表: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金额)外的报表均为原始币种报送,不需要进行货币折算。

仅E01和X01需要折算为美元,折算率的使用原则为:当期流量数据首选交易发生时的货币折算率,次选月均折算率;月末余额数据使用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货币折算。

申报主体可使用自身账务处理采用的折算率,也可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折算率。

问题6:如何判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国家/地区和部门划分?答:为了便于托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报送QFII/RQFII境内投资数据,及确保QFII/RQFII在国家/地区和部门归属上的一致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正式实施后,通过银行信息门户网按月度发布和更新《QFII/RQFII机构名录》(截至6月末,见附件1)和《上交所和深交所金融业上市公司名录》(见附件3,其他境内上市公司部门分类为“其他企业和个人”),供H01(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QFII、RQFII相关)、B06(非居民投资境内发行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申报主体使用。

问题7:银行卡业务、应付利息等可能因冲账形成负数,如何处理?答:根据申报主体的反馈意见,银行卡交易金额、应付利息等可能出现因冲账而形成的负数,而目前《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规定的校验规则是必须大于等于零。

考虑到冲账业务的合理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数据采集规范的部分校验进行调整。

同时,补充部分校验关系,以便申报主体控制其报送数据质量。

其中,对于因冲账等因素造成相关数据为负值的,应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有关调整具体见本次答疑最后一题解答。

问题8: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自身有的国别和币种,在填报时如何处理?答:对于外汇局国别和币种代码表中没有,而申报主体发生了相关业务,或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的,在填报国别时可填写为ZZZ,币种可填写为XXX,以代表无法适当归类。

同时,申报主体应将缺失的国别和币种代码及时反馈给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以便于外汇局更新国别和币种代码表。

对于因短期内无法准确分类而填写的,申报主体应改进其数据报送工作,避免长期、持续填报这类信息。

另需说明的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中所有可以填写为ZZZ、XXX的项目,应按照大写字母半角字符的规则填写。

问题9:非QFII(含RQFII)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境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数据报送主体是谁?答:首先应判定该基金份额/单位是境内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还是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

对于在境内证券市场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6表中;对于非挂牌的基金份额/单位,由境内募集该基金的基金公司负责报送,具体填报在B04表中。

问题10: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为月后十个自然日内报送,部分银行反映,由于十一长假的因素,10月报送数据时间较紧,能否报送截至28日或29日末数据?答: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应为截至月末的数据。

考虑到首次报送正值十一长假,2014年9月数据可宽限至2014年10月15日前报送。

问题11:在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在B06表中增加一项,即“非居民投资者属性”,请问应如何填报?答:近期发布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界面导入模板中,B06表中新增了“境外投资者属性”一栏,主要用以反映非居民通过各渠道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情况。

该项目的选项分别对应:1.QFII;2.RQFII;3.沪股通;4.其他。

B06表填报主体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不受该调整的影响。

问题12:采用界面方式报送数据的,对于Z02表应该如何填报?答:与接口方式报送数据一致,采用界面方式报送Z02表(业务概览及联系方式),应完整填写全套36张表表号、表名和业务信息。

问题13:对于D系列报表,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存贷款资产(或负债)的利息收入(或支出),应如何填报“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等项目?对于不收取(或支付)利息的境外同业或联行款项,应如何填报?答:首先,对于申报主体(或申报主体作为代理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录的对非居民利息收支,应在收到或支付利息的当月记录为“本月利息收入(或支出)”。

对于这类对外存贷款业务,原则上“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项目为0。

其次,对于双方约定不收取利息的存贷款项目,原则上其“上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本月末应收(应付)利息余额”和“本月利息收入(支出)”均为0。

问题14:对于E01报表,为了便于采数,是否可以在实际收到或付出资金的月份才申报相关交易?答:原则上,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报表统计基本原则。

如果申报主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录其业务,但却按照实收实付原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E01表或其他报表的话,将破坏整套报表内部隐含的“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勾稽关系,造成整体数据的不平衡。

举个例子,某申报机构每月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对美国金融服务收入100美元,每年12月从美国客户那里一次性收到1200美元。

如果该机构仅有这一项涉外业务,当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申报时,其E01表和D04表数据隐含了以下勾稽关系:借:100美元(D04表“D0410本月净发生额”及其他各项,对美国)贷:100美元(E01表的1207“金融服务收入”,对美国)同时,每年1至11月,该机构D04表“应收款(不含应收利息)(资产)”中的资产余额也会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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