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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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5)208号文件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完善资格审查制度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建部发改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
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
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
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 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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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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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2008〕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

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0•【文号】建市〔2019〕68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工程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是市场信用体系的主要支撑,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着工程防风险能力不强,履约纠纷频发,工程欠款、欠薪屡禁不止等问题,亟需通过完善工程担保应用机制加以解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建发〔2007〕1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17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提高投资效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规定如下:一、严格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资格审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合并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不按规定报送备案材料,或报送的备案材料有遗漏,在建设主管部门要求其提交或者补齐后,招标人仍然没有及时提交或者补齐的,应视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照标准,严格审查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资格条件,发现其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办理自行招标事宜,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具体从事本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每一个工程项目组不得少于3名专职人员。

招标代理服务费应当由招标人支付。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无【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年(卷),期】2021()5【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相关保险机构: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推行。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总页数】1页(P39-39)【作者】无【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7【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3号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1号)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湾长制工作要点和3个省级海湾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47号)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质监字〔2021〕2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建市[2005]208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近年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不断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健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服务功能,使招标投标工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现就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并且至少包括1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对照标准及时进行核查,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或者在备案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且要求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1—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方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八条(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做好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自行或者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深入研究,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2—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一月五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行业的限制,禁止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依照职责履行招标投标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doc

附件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和对工程保证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保证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保证人,是指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和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

其中,有资格的工程担保公司是指在本省依法注册,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担保公司;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并取得总行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书面授权的分行、支行以上银行;有资格的保险机构是指商事登记在本省的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并取得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业务资格许可或总公司授权的保险机构。

第五条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保证担保合同。

对上述保证方式出具的文书,本办法统称为保函。

第六条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工程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已发生实际用工行为的,在农民工工资支付完毕前,工资保证金保函不得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保证合同及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保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济建发〔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23〕2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25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符合投标条件的投标人均可直接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

第四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建法字(2018)1号各县(区)住建委,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南山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委对2018年2月28日前发布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实施的23件,失效1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5月2日附件1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有效期至登记号1关于公布《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4]29号2019年11月27日JNCR-2014-0150008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5]29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5-01500063关于印发《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号2121年2月28日JNCR-2015-01500074《济南市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实施办法》济建发[2016]18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6-01500025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29号2018年7月31日JNCR-2016-01500036《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6]32号2018年9月30日7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4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6-01500058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59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089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6]60号2020年1月31日JNCR-2016-015001010关于印发《济南市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1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111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5号2022年2月9日JNCR-2017-015000212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发[2017]8号2020年2月29日1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7]16号2018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414关于转发《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建发[2017]14号2020年2月29日JNCR-2017-015000515《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济建发[2017]39号2022年9月30日JNCR-2017-015000616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136号令加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通知济建发[2005]10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0317关于规范居住用地和商业金融业用地中公寓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2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4918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建房字[2011]3号2019年6月30日JNCR-2012-015005519关于大明湖风景名胜区实行免费开放的通告济园[2016]84号2021年12月31日JNCR-2016-048000120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建发[2018]6号2021年1月23日JNCR-2018-015000121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济建发〔2018〕10号2023年3月1日JNCR-2018-015000322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标字[2017]3号2022年12月31日JNCR-2017-01500092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济建标字[2018]2号2023年1月30日JNCR-2018-0150002附件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登记号1关于进一步规范燃气设施建设和用户开发的通告济政公字〔2015〕139号JNCR-2015-0480001——结束——。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一、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方式,旨在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规范济南市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济南市招标投标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济南市范围内进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主体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招标活动的法定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合法招标人。

2.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参与招标活动的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法定主体,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合法投标人。

四、基本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证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公正评审。

2.合理优选、高效便捷原则招标人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效率和便捷性。

3.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诚信信用。

五、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投标文件表格等必要的内容,明确招标要求和规定。

2.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人应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确保公开透明。

六、投标文件1.投标文件的准备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完整、准确、真实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的提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要求提交给招标人,确保及时性和完整性,避免错失投标机会。

七、评标和中标1.评标过程招标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签订合同、履行义务。

八、违规处理对投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九、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取代之前济南市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

2.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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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

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

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第四条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第五条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

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第六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保证金缴纳之日至保证金退还之
日的时间确定保险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七条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

保险保费由保险机构结合济南实际,本着切实为企业减负原则,按照市场化形式运作。

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进行缴纳,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参考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详见附表1)。

第八条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保险保函后,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保险机构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第十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偿还投标保证保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投标人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保证保险的,招标人应参照按项目购买的投标保证保险费偿还。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本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并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http://221.214.94.41: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保函(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投标保证保险业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上市地规则要求外,保险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涉及投保人及投保项目的信息。

违反该项条款,给投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各保险机构公平竞争,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应与保
险机构业务系统直接对接,保障数据准确,提高投标效率。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
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采用保险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经调查属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对投标人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记入投标人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1.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表一、表二、表三)
2.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保单及投标保险保函(范本)
附件1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一
说明:未办理信用评价登记企业参照B类系数
投保人资质等级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二
说明:施工类以外企业调整系数为0.6
无赔款优待费率系数参考表三
说明:满期项目是指截止当前投保日,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的历史项目,按
投保时间先后排序。

保险保费=基准值*费率调整各项系数*保险期间(年)(注:不足6个月的,保险期间按照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保险期间按一年计算。


附件2
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附件3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参考)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递交了投保单和有关材料,且声明属实,并同意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按照《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注: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使用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投标保险保函(参考)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日参加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

我方愿
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投保人参加本项目投标,向被保险人提供投标保证保险。

兹承诺,在收到被保险人书面通知,说明下列事实中的任何一条时,保证在7日内无条件地给付被保险人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的款项。

1、投保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保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被保险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内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的;
3、投保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被保险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本保险人,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本保险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查验保函网址:
保险人名称:(盖
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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