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8.22

•【字号】济建质安字〔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23〕5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2日济南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督促和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以下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应适用的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5.07.22

•【字号】鲁建发[2005]18号

•【施行日期】2005.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

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鲁建发[2005]1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7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审批机制,加强城建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建资金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网建设费、城市维护费、公用事业附加费、电力附加费、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建的部分、投融资平台贷款等所有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城建项目投资按照“政府决策、立项审批、财力安排”一体化原则,实行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以下简称审批小组)审批制。

第二章立项审批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局、城市园林局、城管局及市投融资平台(指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城建投融资管理中心、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下同)负责城建项目前期规划和设计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实项目投资估算,报送审批小组办公室初审。审批小组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项目“科学性、经济性、适用性”进行论证,并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方案)、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及安装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及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具体日常工作由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及招标方式执行国家和《省招标

第 2 页共 15 页

投标条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省、市州具体监督管理范围和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布部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2.31

【实施日期】2008.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

录公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山东省房屋建筑和

1 / 1

济南全部取消投标报名--有关各地取消“投标报名

济南全部取消投标报名--有关各地取消“投标报名

济南全部取消投标报名--有关各地取消“投标报名

济南全部取消投标报名近日,济南市住建局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细则有效期至2023年7月15日。

1.1.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全部取消投标报名。

1.2.招标人依法享有资格预审权。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一般不宜超过20日。

1.3.工程总承包

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的投标人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承接施工分包的单位,原则上需参与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固定总价合同,在计价结算和审核时,仅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对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1.4.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1.5.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工程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6.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施工总承包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总承包由9人以上单数组成。

1.

7.招标人要求工程质量目标达到鲁班奖、国优工程、泰山杯、安全文明工地等奖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奖项分别按照规费前工程总价1.5%、1.0%、0.8%计取优质优价费用,优质优价费率不可竞报。

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方式 持续优化招投标领域市场营商环境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5/2019

35

验介绍 政主管部门对各区(功能区)招标抔标亊中亊名监管工作实行督查。每月对各区招抔标、合吋市场运行与监管请冴迚行数据统计分析。利用专项督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不间断地収现和纠正各类倾向性问题。

(七)推迚甴子招标抔标工作,提升甴子化招抔标平台功能

完善甴子化招标平台建设,以全程甴子化,文件标准化、信用信息化、监管网络化标准要求,不断推动招抔标提高监管水平的提升招抔标质量。

二、下一步改革创新工作举措

1、按照《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斱案》文件要求,招标抔标可通迆‚以函代证‛斱式,提前开展前期工作,伓化开标评标启动时间。采取函证幵行办理、建设单位自愿的斱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迆程中制収前期工作意见函,

建设单位依据有兲函证即可开展招标抔标等工作,幵在承诺时限内全部完成正式手续。

2、通迆出台《兲于迚一步觃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创新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突出招标人自主选择评标办法、结极化评分、设置随机商务标基准价评审值、突破资信分值设置等内容。

3、开展2019年度我市招标抔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排查。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兲于开展建筑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开展专项排查工作,深入调研走访各斱主体,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增强对4类围标串标问题的9种表现形式的辨识和认定斱法,不断修订完善形成了六项措施,制定出更有敁的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惩戒,防范影响招抔标市场运行的各类风险,营造良好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制度建设,创新监管斱式持续伓化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辅助巡查第一批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辅助巡查第一批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市场辅助巡查第一

批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2.23

•【字号】济建建管字〔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市场辅助巡查第一批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

济建建管字〔2023〕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委托第三方开展建筑市场辅助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建筑市场辅助巡查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肢解发包、施工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规行为,经核实,现对济南正启置业有限公司等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荣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建筑业企业、山东邦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监理企业进行通报(详见附件)。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持续加大对建筑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整治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对违规行为予以全市通报和媒体曝光。各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不断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

特此通报。

附件:建筑市场辅助巡查违规行为企业名单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附件

建筑市场辅助巡查违规行为企业名单

建筑市场辅助巡查违规行为企业名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

办法

施工招标评标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平,爱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形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举荐中标候选人或依照招标人授权直截了当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阻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形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

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举荐情形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招标人应依照本方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换,如确需更换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

(试行本)

项目编号:[ ]

招标人:

代理机构:

二0一年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

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的目的,结合济南市目前市场情况,济南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关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21〕8号)

【期刊名称】《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年(卷),期】2021()5

【摘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银保监分局,相关保险机构: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要求,现就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进保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全面推行。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筑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带头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其他投资项目凡是能够通过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拒绝。

【总页数】1页(P39-39)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类信息发布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17]3号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

失效文件

失效文件

文号 建办法函〔2006〕270号 建法函〔2006〕356号 建办法函〔2008〕417号 建办法函〔2009〕112号 建法函〔2011〕98号 建保〔2008〕79号 建办保〔2010〕3号 建办保〔2011〕41号 建保〔2011〕83号 建办保函〔2011〕106号 建保〔2012〕38号 建保〔2013〕52号 建保〔2014〕57号
第 2 页,共 27 页
序号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文件名 关于对注销房屋权属证书适用法规条文的复函 关于对解决郴州市管道燃气项目特许经营权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认定是否属于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复函 关于对有关政策文件清理意见的函 关于报送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情况的函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举办2011年中国首届保障性住房设计竞赛的通知 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工作的通知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安排三峡枢纽库区迁建勘测规划工作的通知 加强县镇规划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中城市规划和前期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意见 关于宣传贯彻实施《城市规划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基层治安管理机构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 关于正确引导城市土地出让、转让和开发活动的通知 关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城市规划工作要点及《城市规划法》宣传、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颁发《全国城市测量生产劳动定额》及《城市规划收费工日定额》的通知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及修订《城市规划法》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情况及社会服务承诺制的通知 关于上报和规范上报城市规划材料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勘测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通知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文

济建建字〔2011〕12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5月1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岗位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11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

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且逾期未能改正的,将对其投标或相关业务承接、创优评先等资格予以限制。

附件: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附件

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

注:1、此标准为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标准。

2、当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员为2人及以上时,应按专业施工配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3.07.25

•【字号】济建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3.07.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

标评标管理细则》的通知

济建发〔2023〕2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5日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凡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燃气和供热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1.10

•【字号】济政办字〔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的实施意见

济政办字〔20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遏制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监管效能,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四个中心”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

(一)实施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在依法办理招标备案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自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招标,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告知性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和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进行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并对选择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招标备案流程。县区(含)以上政府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及招标方案核准后,可先行办理招标备案手续,待相关手续完备后再进行开标。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工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省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清欠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济南市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共十三条,附2个范本,现将文件内容和改进措施解读:

一、《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保留的4项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之一,是唯一一项主管部门直接参与监管的保证金,是国家和省、市考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局责权清单中的一项,涉及本市全部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覆盖面广,且监管金额较大。2015年12月15日,原市城乡建设委出台《济南市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发生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时的应急保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权力“全链条”下放工作方案》《关于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规定的出台,以及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治理工作的持续深入,特别是今年以来根治欠薪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制定完善。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过程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本着严谨审慎、精斟细琢,确保平稳妥善运行的原则,在形成初稿后,于5月7日向各区县主管部门下发通知专门征求意见。之后,我们认真学习借鉴其他省市关于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最新规定和先进经验,再三研究,于2019年7月16日、18日,分别召开部分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座谈会征求意见。9月3日、20日,我们又召开部分银行、保险公司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并建立了专门工作群,对相关文本进行深入沟通。11月15日,完成了与相关部门的会签。12月19日,在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发布,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期间,经过充分酝酿、几易其稿,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现《管理办法》已报济南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核及公平竞争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

保证保险工作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缓解建筑业企业资金压力,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建设工程保险制度,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以下简称“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机构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投标阶段(至订立合同为止)法定义务的保险。本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投标人,被保险人为招标人。投标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依据保险合同出具保险保函,保险保函与保证金具备同等效力。

第四条在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

第五条投标人可以按项目购买投标保证保险,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与保险机构协商后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第六条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保证金缴纳之日至保证金退还之

日的时间确定保险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第七条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发挥保险费率杠杆激励约束作用。保险保费由保险机构结合济南实际,本着切实为企业减负原则,按照市场化形式运作。一般不超过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保证金1%的基准值进行缴纳,同时,保险机构可以参考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投保人资质等级、无赔款优待费等,实施差异化费率,在总体费率水平上体现保证保险的优势(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详见附表1)。

第八条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保险保函后,投标人不履行投标阶段法定义务的,由保险机构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保险机构在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时,应当充分保障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先行履行赔付义务。

第九条由于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予以追偿。

第十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向投标人偿还投标保证保险费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按年度一次性购买投标保证保险的,招标人应参照按项目购买的投标保证保险费偿还。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在本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且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并通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http://221.214.94.41:81/xyzj/)”“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东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保函(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各保险机构不宜以联合体形式开展投标保证保险业务。

除法律、法规及保险人上市地规则要求外,保险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任何涉及投保人及投保项目的信息。违反该项条款,给投保人及其他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确保各保险机构公平竞争,并积极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投标服务系统应与保

险机构业务系统直接对接,保障数据准确,提高投标效率。

第十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

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采用保险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对投标人提供虚假保证资料或虚假保险保函的,记入投标人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31日。

附件:1.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表一、表二、表三)

2.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3.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保单及投标保险保函(范本)

附件1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一

说明:未办理信用评价登记企业参照B类系数

投保人资质等级费率调整系数参考表二

说明:施工类以外企业调整系数为0.6

无赔款优待费率系数参考表三

说明:满期项目是指截止当前投保日,保险责任已经终止的历史项目,按

投保时间先后排序。

保险保费=基准值*费率调整各项系数*保险期间(年)(注:不足6个月的,保险期间按照半年计算,满6个月不足一年的,保险期间按一年计算。)

附件2

投标资料和索赔资料参考清单

附件3

济南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参考)

保险单号: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递交了投保单和有关材料,且声明属实,并同意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保险人同意按照《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与本保险有关的附加条款、特约条款、批单以及投保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注: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可使用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投标保险保函(参考)

被保险人:

(招标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接受(以下称“投保人”)于年月日参加的投标,并向我方投保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保险单号)。我方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