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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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0.01.01•【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于2020年1月1日正式上线。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便捷完成个人所得税信息登记、申报征收、查询申诉、通用服务等业务。

一、上线功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采用分阶段开发上线的方式。

2020年1月1日是第一阶段上线,本期上线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人信息登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及申诉(APP端)、经营所得申报、申报更正及作废、优惠备案查询、税款缴纳等。

后续,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还将持续拓展。

二、线上渠道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涵盖三个线上渠道,分别为WEB端(网页端)、手机APP端及扣缴客户端。

1.WEB端(网页端)登录渠道(1)输入网址:https:///,直接进入。

(2)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即可进入。

2.手机APP登录渠道纳税人如需使用手机APP功能,需自行下载或更新。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网页端)(https:///),点击“手机端下载”,扫描二维码下载或更新“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

(2)通过苹果和安卓各大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或更新。

3.扣缴客户端登录渠道扣缴客户端下载与登录渠道保持不变。

三、用户口令为提升用户体验,方便纳税人使用,已注册用户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口令登录;新用户可点击“立即注册”自行在线注册。

四、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和申诉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查询已申报收入以及对不实申报收入进行异议申诉。

五、其他事项3月1日起,将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作者:————————————————————————————————日期: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1999年7月20日国税发【199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7】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3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经2023年8月28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3年9月1日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税款征收的管理,及时足额将税款缴入国库,不得违法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占压、挪用、截留税款。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优质高效服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在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执法、争议救济等税收征管环节的协同,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五条本省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推进京津冀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和征管服务一体化,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解读税收政策,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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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
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120号
【发文日期】2003-07-16
【实施时间】2003-07-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内审行业规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
发[2003]6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1.内部财务审计监督是国税部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两权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要从推进国税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权审计监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要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内审制度体系、业务体系、信息体系,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2.各地要认真落实总局、省局规定,配备高素质的专职审计人员,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和配合,建立由财务、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3.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和审计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建立省市两级工作联系制度和审计问题纠正落实情况反馈制度,使职能部门能够按照职责和权限行使内部审计监督。

4.切实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以尽快适应工作需要。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后续教育,纳入省局系统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人才库,定期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为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8.29•【文号】国税函[2006]818号•【施行日期】200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制度制定情况的通报(国税函〔2006〕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以来,总局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

现将原拟制定的22项制度、办法的制定情况通报如下:一、关于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登记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

二、关于税控装置的推广和应用,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关于欠税公告,制定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

五、关于税收执法文书,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

六、关于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抵税财物,制定下发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七、关于纳税担保,制定下发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八、关于完税凭证的管理,制定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

九、关于注册税务师管理,制定下发了《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试行)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执法环节记录事项存储类别存储位置存储期限备注1税务行政征收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事中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事后公布记录公布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1 / 32记录。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事后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子档案系统2年3出口退税初次申报退税的实地核查1、记录执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项说明:到达实地查验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监督保障类(经实地查验,符合退税条件)本地指定专用设备6个月2 / 32筑或门牌号。

)为背景,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像、执法事项等。

2、记录向执法对像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记录执法人员接触企业人员,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执法事项。

3、记录执法人员核对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记录执法人员核对法人身份、生产经营地址等备案内容过程。

4、记录执法人员了解纳税人退税相关情况:包括出口国家、报关口岸、出口商品3 / 32等。

5、记录执法人员核实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条件: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办公场地、库房、库存等情况。

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6、记录执法人员了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情况: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建设、账簿4 / 32设备等。

7、记录执法人员了解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记录查看备案单证情况。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5年9月8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8月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涉税软件都将暂停使用,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将受到影响。

为了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需及时告知纳税人暂停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的时间以及征期调整情况,以便纳税人能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此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5年8月28日17:30起,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暂时关闭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含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自2015年8月26日17:3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暂停办理所有对外业务以及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自2015年9月8日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网上涉税系统同时恢复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

2015年9月8日8:3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调整纳税(费)申报期限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15年9月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14日,房产税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30日,其他各项税(费)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23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此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逐项详细说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法律法规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省局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监察、稽查等相关处室及各市国税局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认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是依法治税的重要举措,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进一步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明确岗位职责,按工作规程办事。各级国税机关(指省局、市局、县局、基层分局,下同)应参照总局下发的《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以事定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法规、税政、征管、计统、稽查等税收执法各个岗位及领导岗位的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规程,使每个国税执法人员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规范。
四、科学安排,稳步推进。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进行考核评议。总局已经在部分省的地市级国税局进行了税收执法考核软件第一批试点工作,目前正准备进行第二批试点工作。我省国税系统要按照总局的部署和《通知》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通过考核评议,促进我省国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2005年9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的要求,总局决定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工作,在全国地税系统开展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的单位国税系统:凡是在2005年底之前已经运行总局省级数据集中模式(包括1.1和2.0两个版本)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为“系统”第二批扩大试点单位。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统一要求、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本省(市)内至少选择1-2个地市级单位试运行“系统”,有条件的也可以在全省(市)范围内试点运行。

地税系统: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总局确定: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海南省、重庆市、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为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单位。

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要求,上述单位开展试点要以省(市)为单位开发自动考核软件,也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开发并试运行成功的自动考核软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改造后,实行自动考核。

试点范围的要求与国税系统相同。

二、试点目标与任务试点的目标是: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通过试点单位运行“系统”和试行计算机自动考核,总结经验,以点带面,为下一步在全国税务系统全面推行“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奠定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1.20•【文号】国税发[2001]12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2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01年11月20日国税发〔20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和适用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

第五条税务人员在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二)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录入纳税申报资料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减免税申请的;(四)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退税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发售发票的;(六)对达到立案标准未按规定立案的;(七)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八)未按规定使用、填写执法文书的;(九)未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十)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4.02•【文号】国税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税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相关工作部署,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办公厅)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3.国家税务总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4.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5.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新闻发XXX新闻发言人制度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二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是:(一)领导简介: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简历等情况;(二)机构设置:国家税务总局机构设置情况;(三)主要职能: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工作职能;(四)行业概况:全国税务系统基本情况介绍;(五)工作计划:税收工作短期计划和长期规划;(六)工作动态:领导讲话、税收工作动态;(七)税收政策法规:各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八)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九)办税指南: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十)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一)非许可审批: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十二)税务稽查情况: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历年税收收入总数、分地区税收收入数据;(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十五)人事管理事项:人事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公务员招录等;(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注册税务师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注册税务师报名条件、考试考务通知、各科考试大纲及转发人事部考试结果公示、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检等公告事项;(十七)重大项目:金税工程等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十八)政府采购: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成交公告;(十九)其他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停机的通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

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

为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办税时间,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8月21日20时至2019年8月26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ITS税务大厅端和扣缴客户端均暂停办理所有业务。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2019年8月26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

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带来不便。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

应用文题库(选择)

应用文题库(选择)

第一章总论一、单选(1)以下属于应用文的特点的有( AD )A.实用性B. 欣赏性C.趣味性D. 模式性(2)应用文的语体风格( A )A.简洁、准确、庄重、大方B.华美、准确、庄重、大方C.精练、华美、准确、庄重D.生动、准确、庄重、大方(3)应用文常用的表达方式有( ABD )A.叙述B. 说明C. 抒情D. 议论E. 描写(4)应用文的句式一般选用( A )A.陈述句B. 疑问句C.感叹句D.长句E.变式句(5)下列材料,按获得途径划分的是(C )A.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B. 现实材料和历史材料C.直接材料和间接材料D.正面材料和反面材料3. 对 "李国玉是一个爱学习、肯钻研的人"分析正确的是()A、运用了说明B、运用了议论C、运用了描写D、运用了抒情标准答案: b4. 在上行文中,常常要涉及到上下级关系,因此在使用称谓时,经常要用到人称代词,下列词语中()属于第三人称。

A、我B、本C、贵D、该标准答案: d6.我们不仅增进了了解,沟通了感情,也获得了启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高()A、这是一个递进句B、这是一个并列句C、这是一个因果句D、这是一个条件句标准答案: a二、多选11. 下列哪些词属于公文中的结尾用语()A、为要B、为此C、特此报告D、综上所述标准答案: ac12. 公文的表现手法主要是说明,兼有()A、叙述B、描写C、议论D、抒情标准答案:ac5. 公文的行文层次序号的表现形式是()A、第一层为一B、第二层为(一)C、第三层为1D、第四层为(1)标准答案: abcd9. 公文开头适宜采用的形式有()A、气氛渲染B、场景描写C、概述行文目的D、阐明基本观点标准答案: cd第二章党政公文一、单项选择题1.合理安排正文的结构,使层次清楚,条分缕析,言之有序,是为了(a)。

a.突出主题b.不事曲笔c.突出特色d.撰文要求2.公文与文学作品不同,它要求文件内容必须(b)。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7.09.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7.09.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本篇法规中附件对应的文书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自2021年8月1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见附件),不再另行填写《陈述申辩笔录》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二、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
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附件1中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9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放税收执法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号:国税函[2003]437号
颁布⽇期:2003-04-29
执⾏⽇期:2003-04-29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全国税务⼈员执法资格统⼀考试⼯作结束后,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区、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全国税务⼈员执法资格考试认证⼯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53号)的要求,进⾏了资格认证、报送资料等⼯作。

为做好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由国家税务总局统⼀设计、制作,各省、区、市税务局组织发放。

⼆、证书编号为9位数,前3位由总局统⼀规定,后6位由各省、区、市税务局⾃定(4、5位可作为单位代号,6⾄9位为证书序号)。

编号表见附件。

三、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已作防伪处理,不需在照⽚上加盖钢印。

授予时间为2003年4⽉。

四、证书按各地实际上报数发给,要尽量减少填写失误,发证⼯作结束后,由省、区、市税务局统⼀申请填写作废的数量后交废补新。

五、税收执法资格证书只表明持证⼈具有税收执法资格,不得作为税务⾏政执法证件使⽤。

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加强对证书和持证⼈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发证过程中遇有不清楚的事项,请与总局⼈事司联系,电话:63417432 63417452。

附件:税收执法资格证书编号表(略)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3.04.29,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系统督查工作,更好地推动重点工作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2015年2月制定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系统督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XXX的督查(整改)通知(模板)2.国家税务总局督查组公告(模板)3.督查工作底稿(模板)4.督查报告(模板)5.督查发现问题整改台账(模板)6.系统督查专报(模板)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5日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方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系统督查应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系统督查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

办公厅应当在税务总局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下,加强与督察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协调,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复交叉,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方式和流程第六条系统督查流程一般包括:督查立项、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反馈意见、总结汇报、督促整改等环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6.15•【文号】国税函[2005]606号•【施行日期】2005.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6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总局研究决定,2005年要继续做好总局综合征管软件推广工作,重点是在未完成推广省级集中模式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国税局(上海、西藏除外)。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障安全”的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针,总局确定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基本完成总局综合征管软件在全国以省级数据集中模式的推广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拉平应用,补位归位,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逐步提升现有各类税务主体应用系统层级,实现省级集中,在全国初步形成一个规范、简明、整齐的应用格局;同时解决应用缺位、技术体系缺位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硬件、网络、安全、运维、软件架构等基础平台的建设。

二、综合征管软件推广运维工作分类各地综合征管软件的推广,应在总局统一的进度要求下,因地制宜进行。

(一)青岛、厦门、大连等计划单列市,由于本身已经数据集中,因此,推行工作的重点就是软件版本的升级和数据库平台的迁移。

(二)山东、福建、江西、湖北等已实现全省范围内地市数据集中的单位,推行工作的重点就是省级数据集中,然后再进行版本的升级。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重庆、四川、天津等省市的工作重点要放在省级数据集中上来;对于已上线的地市,省集中时要考虑软件版本的升级和数据库并库;对于未上线的地市要考虑数据的录入。

(四)宁波、江苏、山西、广东等使用自有软件的单位,首先要做好自有软件与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差异分析、接口分析和数据量分析,并决定以往征管数据进入综合征管软件的方式是录入还是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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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标 签】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机自动考核,自动考核试点工作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5﹞322号
【发文日期】2005-09-29
【实施时间】2005-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唐山、邢台市国家税务局: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875号)转发给你们,请与省局制定的《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革统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冀国税发[2005]160号)一并贯彻落实,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及计算机自动考核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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