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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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珠府[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11〕1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2•【字号】珠国资〔2012〕25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54号各市管企业:《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市管企业及子企业下简称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有控股及参股上市公司的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一)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收购兼并、合资、参股、股权置换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等;(三)金融类产品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贷款)、金融衍生品投资等;(四)其他投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额是指企业投入项目所需的全部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

投资若属同一项目分企业、分批、分期、分解投入,投资额合并计算。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三)对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四)对企业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审计、后评价等监督检查工作;(五)其他法定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珠府办函〔2024〕76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6日珠海市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若干措施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发展民营经济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实化、细化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精神,用市场办法、创新方式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内生动力和外部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珠海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建成全省发展又一重要引擎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作出重要贡献,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1.积极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全市公共资源开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民航基础设施、综合交通枢纽、大中型停车场等交通项目;物流枢纽、物流园区项目;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项目,新型储能、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算力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等市有关部门)2.全面梳理项目清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定期发布市区两级面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工程项目、产业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每年举办面向民间资本公开招标推介活动。

重大工程项目清单要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好、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产业项目清单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发展实际,选取适合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等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清单要聚焦完全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确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中央单位(包括有关中央部门、国务院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中央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中央单位负责提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配合财政部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负责向中央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中央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三)其他支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珠府[2005]13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3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产权关系,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全面的考核指标体系,运用规范的综合考核方法,对企业一定期间内资产经营和资本营运的效率、效益和效果,进行定量分析,对企业实际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综合评价。

第四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考核挂钩。

第五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总经理。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企业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及党委联席会议参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

第六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出资人的角度出发,以资产的安全性及企业盈利能力为重点的原则。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属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年度内支付给员工(包括企业经营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的总和(不含车改补贴)。

第四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

工资总额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

(二)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

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利润指标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根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

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得作为计算新增效益工资的依据。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参照同行业工资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当年不得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工资总额按相应比例下浮,做到既负盈也负亏。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珠国经[2001]40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的通知珠国经[2001]40号各资产营运机构、授权经营主体:为了规范托管行为,处理好国企改革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企业改革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了《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用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杜疆、芦海滨、王仲宇电话:2261216 ? 2111011—28或32)附件: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珠海市市属企业托管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托管的范围第三章对受托人的规定第四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权利、义务第五章托管关系各方的法律责任第六章托管的操作程序第七章托管关系的终止和解除第八章对托管的监管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托管行为,维护国家、企业,职工个?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和我? 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在国企改革中国有企业? 或国有企业资产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或企业资产? 的经营管理权,债权等委托给受托人(托管机构)进行管? 理处理的一种过渡性管理办法。

第三条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原企业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对关、停企业进行集中管理,根据清查核实的具体情况对托管企业作出注销、破产、重组、盘活资产的妥善处置。

以及对改制企业中一部分无法改制,变更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托管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代表;受托人一般是指具备接受企业资产托管经营管理能力和权力的资产营运机构或集团公司;受益人一般是指企业产权的所有人或由其指定的受益人。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珠国资[2005]33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5]331号各市属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根据有关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实现企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珠海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原则:企业通过全面预算管理达到经济上最优化,实现所有者权益最大化;(2)战略导向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建立在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的基础上;(3)现金贡献原则:企业全面预算应以现金流为核心,以净资产收益率为目标进行控制;(4)全面性原则:全面预算必须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跟踪及控制;(5)刚性原则:企业预算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批准,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6)目标责任原则:建立以年度预算为基础的考核激励体系。

第二章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制度保障体系第四条市国资委为全市市属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为:(1)指导企业进行全面预算管理;(2)审议、平衡、批准企业预算方案和预算调整方案;(3)汇总、编制市属企业预算,分析市属企业预算执行情况;(4)监督、检查企业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考评。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监督检查等预算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完整独立,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四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第五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中期财政规划要求,实行滚动编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部门及其监管(所属)的中央企业,以及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

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中央企业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国务院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金融企业(含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七条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八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中央部门及中央企业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四)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九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二)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家资本注入,包括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保持国家对金融业控制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8•【字号】珠府[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05〕13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分配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珠海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分类定级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下称企业)的经营者按本办法实行年薪制。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对控股企业(指为第一大股东且拥有实际经营管理权的非上市企业)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或者不实行年薪制,必须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三条未分类定级、已分类未定级、已分类定级但亏损和分类定级为其他类(D类)的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原则上不实行年薪制,不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制定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办法报产权主体核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核定和兑现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正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企业其他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与党委联席会参照本办法提出兑现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五条董事长兼总经理(总裁)的,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未设董事长,由副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作为法人代表的,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接受委托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按董事长的标准兑现。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9•【字号】珠国资[2005]338号•【施行日期】2005.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珠国资[2005]338号各市属企业及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作业制度》、《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珠海市市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珠国经[2002]375号)文同时废止。

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作业制度第一章审计方案第一条审计方案是被审计单位或审计项目确定后,由审计机构派出的审计组对审计目的、要求、内容、范围、步骤方法、人员分工等拟定的具体审计工作实施计划,是指导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书面文件。

第二条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组长拟定,并组织审计组实施。

第三条拟定审计工作方案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计人员应首先查阅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了解和掌握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的、内容和范围,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三)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性质和方式、内部组织系统、账簿组织及其财务处理程序进行调查,使方案的制定切实可行。

第四条拟定审计方案,对有关审计内容范围应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阶段步骤清楚、方法具体、分工合理,对审计进度、时间有一个初步打算。

第五条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依据:在方案中要确定项目,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的根据、目的和要求;(二)审计方式和方法:方案中应写明本次审计项目采用何种审计方式,例如就地审计或送达审计,采取方法如抽查法、详查法、核对法等;(三)审计范围:审计组应在方案中明确被审计单位审计的时间、范围和必要的延伸,按各类审计的要求拟定出所审查的财务及其经济活动资料,对哪些账册、凭证、内控制度等进行重点审查及测试;(四)审计内容:在方案中应按不同审计分类,列明必审的内容和审计重点;(五)审计人员分工:审计方案中应明确审计组成员名单,确定审计组长,明确各成员的具体分工;(六)计划工作时间:即审计组到被审单位开展审计从开始至结束的计划工作时间。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30•【字号】珠国资〔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06〕89号各市属企业: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出资人投资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规范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股权投资(新设公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和收购兼并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货币资本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等投资主体。

市属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投资管理的具体办法(含对全资或控股企业等的投资管理),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条市国资委作为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拥有对上述投资行为的最终决策权,负责对需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参与过程监督、项目后评估和奖惩的实施。

第二章投资的条件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实施投资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有经济专项规划以及国有资本布局优化与结构调整的要求;2、符合投资主体的发展规划和主业定位的要求;3、投资资金来源有保证;4、在投资计划实施之前以及之后,投资主体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个别特殊行业不超过75%;5、具备必需的基本生产条件,如许可证、经营场地、人员、技术和设备等;6、在市内的投资,基于可行性论证的预测年均投资收益率(全资公司是税后利润/投资额,控股公司是分红所得/投资额)高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利润水平;在市外和境外的投资,则在市内投资的基础上分别增加1个和3个百分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2号有关中央单位: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本布局优化调整,我们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并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13日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企业)。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46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负责“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为明确国资委与中央企业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中的职责分工,做好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现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以下简称预算建议草案),是指国资委组织中央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

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部分内容。

第三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下简称预算收入),是指中央企业上交的利润、股利、股息,以及中央企业产权转让和清算收入等。

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预算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等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粤府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30日广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广东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各地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前款所称金融业务许可证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执业许可证书。

第三条按照分级管理、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本级主要金融机构及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选择管理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珠国资〔2017〕249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国资〔2017〕249号各市管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4日关于规范市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市管企业改革,规范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珠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境内外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合并等方式,引入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和外资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制(以下简称“混改”)。

境外企业既要遵守境外法律法规也要遵守国资监管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

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推进,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防止盲目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珠府[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09〕101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日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一)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外部董事、专职董事、职工董事除外)、总经理(总裁),列入市国资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0月19日财企[2009]210号)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支持我国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鼓励企业参与境外投资,以实现国内外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的合理配置,开展国际资源互利合作,我部制定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实施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积极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境外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资金)是中央财政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投资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境外投资产业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安全有效、专款专用。

第四条投资资金支持中央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

国内企业之间及境外中资(含控股)企业之间转让既有投资不在投资资金支持范围之内。

第五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当年投资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和具体申报要求,财政部将另行通知。

第六条投资资金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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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2-17
珠府〔2011〕13号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资本预算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资本收益、合理流动原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依法享有国有资本收益权,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相对独立、互相衔接原则。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积极稳健原则。

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稳妥可靠;预算支出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不列赤字。

(四)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当集中国有资本,对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加大资金投入,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分别设立国有资本收益专户,专门核算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支出。

第二章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六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编制。

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拟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向企业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向市国资委报送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市国资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度的9月底前做出。

第十条市国资委于每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确定和收缴
第十一条以下国有资本收入,均应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取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利润。

(二)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股利、股息。

(三)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收入,从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得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十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上缴比例。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股息×100%。

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100%。

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入(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股权享有的清算净收入)×100%。

(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一)基础设施类,上缴比例为10%-15%。

包括珠海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展有限公司等。

(二)公用事业类,上缴比例为10%-15%。

包括珠海公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

(三)关键领域类,上缴比例为30%-50%。

包括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市联晟资产托管有限公司等。

若遇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由市国资委对上述收益分类及上缴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企业应指导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利润,分配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50%。

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后,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应注明收益上缴的金额及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到指定的专户。

第十七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不按规定期限及未足额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收滞纳金。

第四章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收益主要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

(四)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五)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每年根据市人大审议通过的公共财政预算,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任务数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是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而发生的行政办公费用以外的费用,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国有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费用。

(二)监事会工作经费。

(三)外部董事津贴。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

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在每年1月底前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后编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季度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

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管企业应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请示市国资委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和任期奖励金。

第二十八条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未按指定用途使用预算资金的,由市国资委责令纠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体系,对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和使用等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珠府〔2005〕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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