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

合集下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粤保监办发[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保险司法案件、责任追究和反洗钱信息报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中国保监会司法案件管理、案件责任追究、反洗钱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广东保险辖区司法案件、案件责任追究、反洗钱等报表和报告的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和时间要求(一)司法案件报告。

根据《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288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司法案件案发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专报,对有可能影响行业的重大案件应在案发后24小时内上报;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二)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33号)等文件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专报,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三)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

根据《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2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43号)要求,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向我局报送案件问责季报的同时,报送当季度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被问责人员信息表(季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保险监管【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3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02【实施日期】2010.07.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31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客户信息资料的管理,有效打击销售误导、侵占挪用保险金、假保单、假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广东人身保险客户信息资料真实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实施系统改造1、各公司应在2010年9月30日前按照《办法》要求完成相关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内部流程和制度的修订完善,并向我局提交《客户资料真实性管理系统验收申请》。

2、2010年10月1日-15日,我局对各公司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通过的,应在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局将进行行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核查清理历史保单信息1、各公司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历史保单的清理工作:一是对《办法》施行前已承保但仍有未了责任的历史保单进行客户真实性资料的核查和清理;二是向未了责任历史保单的客户提供电话、网络、柜台查询服务和手机短信通知服务。

2、各公司应广泛发动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参与历史保单客户资料的核查清理工作。

营销员、银保专管员和代理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主动修正《办法》施行前提供的客户不实资料,将不追究其责任;否则将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3、各公司应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对清理历史保单过程中的工作措施、取得成效、存在不足等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2月31日向我局报送总结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发[2011]2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各保险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严防重打以保险名义开展的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一旦发现所辖机构参与上述行为的,立即取消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并通报全省。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集中人力物力开展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单证、业务、人员以及机构,发现可疑线索。

同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招聘、承保、保全、查勘、理赔、给付等各环节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三、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严把个人代理人、业务员的入口关,强化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教育。

要围绕高管人员的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加强高管人员离任审计工作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184号)驻粤各人身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制定《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广东人身保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服务水平,防范制售虚假保险单证、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查询”是指查询人通过人身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查询系统、服务柜台等途径查询人身保险业务保单、赔案(给付)等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查询人”是指人身保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驻粤(不含深圳,下同)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第二章查询条件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设立科学的身份审查流程,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渠道。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纸质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送达回执的显著位置以黑体加粗字体提示查询电话、查询网站以及服务网点地址,同时标注“为确保您的保单权益,请及时拨打本公司服务电话、登陆网站或到柜台进行查询,核实保单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粤保监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47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团体意外保险及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团体意外保险(一)保险公司在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应当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及保监会《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5]62号)的规定,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事宜,不得进行不记名承保。

(二)实施系统联网出单。

保险公司承保团体意外保险时必须实施系统联网出单,但对部分学平险等以手工方式出单的业务,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档案管理办法保存手写资料,并将被保险人名单等基本信息在合理的时间内补录到公司业务系统,以实现业务与财务系统数据对接。

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将做为我局今年的检查重点。

自2009年4月1日起,凡存在团体意外保险不记名承保的保险公司,一经查实,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关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我局曾转发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主要对随汽车票、火车票、公园门票一起出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景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进行规范。

今后,各公司经营上述业务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一是保单上必须包括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乘客座位号不能替代被保险人身份信息;二是保单有关信息在合理的时间之内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粤安监法[2004]07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粤安监法〔2004〕07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呈稳中有降的态势。

1-6月全省各类伤亡事故四项指标同比全面下降,工矿企业事故在连续几年上升后今年上半年首次出现四项指数全面大幅下降。

但是,总体情况仍不容乐观,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群死群伤问题还比较突出。

而且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不利于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是促进安全生产辅助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有效方式。

一方面,保险可以为各行各业安全生产提供风险管理,促进防范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又能够迅速提供经济补偿,安定人民生活和恢复经济秩序。

责任保险是保险的一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几种类型。

由于责任事故发生频繁,涉及面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突出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责任保险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实际,我们应积极探索和运用责任保险这一经济手段促进我省安全生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粤保监办发[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07]158号)驻粤各财产保险公司:为全面了解和掌握保险业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的整体情况,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决定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对建立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财产保险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发挥的功能作用,及时发现研究防灾救灾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切实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有效发挥保险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二、全面掌握,按时报告重大灾害事故情况各财产保险公司要按时报告财产保险业应对重大灾害有关情况,除按原有渠道报送信息外,遇有下列情况,要填写《××公司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向我局报告灾害情况及本公司赔付情况,并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以纸质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报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

(一)发生洪水、台风、暴雨、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难,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损失金额为灾害事故整体损失额,遇有台风、暴雨等重大灾害尚无法估算整体损失的,应先行向我局报告)。

(二)损失额未达到前述要求,但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以内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各公司可登录http:///guangdong,在“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公司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的电子格式,并严格按照电子格式进行填报,不得做增减行、列的格式改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6•【文号】保监稽查[2011]1539号•【施行日期】201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539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制定实施了案件责任追究(以下简称“问责”)办法,加强了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机构还存在理解不准确、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规范保险案件问责工作,有效落实案件问责制度,现对保险案件问责管理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解释说明(一)关于问责事项和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问责事项分为司法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重大违规案件等三类,《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5条分别针对这三类案件列示了不同的问责标准。

其中:司法案件主要根据涉案金额、损失金额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各项金额为司法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根据各保险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结果来判断确认是否属于问责范畴。

《指导意见》第10条至第14条所列示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家次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问责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以涉案金额或损失金额为问责判断依据。

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高管人员被撤销任职资格或者禁入保险业等情形。

受到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单次罚款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案件也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比照“一年内辖内两家以上直管机构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标准进行责任追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粤保监发[2010]296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9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提高保险市场运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建设。

有条件的公司应设置相应的渠道管理部门或岗位,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和内控制度,推动相互代理等中介业务发展。

二、保险公司在广东省内设立分公司后,可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直接或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开展业务。

三、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业务,应事先向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四、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客户服务方案,确保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客户服务方案应当对客户回访、保单变更、理赔服务等各项服务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处理代理业务客户退保、理赔纠纷、消费投诉等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服务质量,主动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同时,客户服务方案应当明确每一未设分支机构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该地市的客户服务工作质量具体负责。

五、保险公司利用包括相互代理在内的中介渠道在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市开展业务,应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开展业务的地市、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名单、客户服务方案等报我局备案。

对客户服务方案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广东保监局可要求公司限期修改。

六、保险公司利用相互代理等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严格按照《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有关规定,签定书面代理合同,按要求将合同向我局报备并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粤保监发[2011]184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4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工作,防范账外账、小金库等资金风险,根据《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详见粤保监发[2011]67号),驻粤各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在法人机构或外地驻粤省级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开设一个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险公司只能向此账户支付中介费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局将在广东保监局网站首页(网址:http:///web/site15/)“办事指南”处公布《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营业收入账户清单》(以下简称《账户清单》,详见附件1),自本文下发之日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只能向《账户清单》所示各中介机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转账支付中介机构的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不得向《账户清单》未列明的任何账户进行支付。

二、附件1《账户清单》中未纳入的中介机构,属截至2011年3月31日仍未向我局提交《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或虽已提交但未按制度要求进行账户清理的机构。

上述机构须于本文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向我局提交整改后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清理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书面版,缺任何一项视为未提交)及整改后由所在地基本户开户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已开立其他银行账户清单”。

我局将视中介机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将其账户纳入《账户清单》。

在中介机构的营业收入专用账户被纳入《账户清单》之前,任何驻粤省级保险机构不得向该中介机构支付佣金或公估费、咨询费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粤保监发[2011]449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广东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44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为全面掌握行业反洗钱情况,根据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的要求,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应从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季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范围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是指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在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过程中,依法开展反洗钱的工作情况。

二、报送内容(一)报表(季报)请驻粤各省级保险公司汇总本级及以下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填写《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内容主要有:1、各公司识别客户身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工作量;2、各公司反洗钱制度建设、机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开发、宣传培训、内部审计、配合外部调查或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3、各公司对反洗钱工作的投入情况,即为开展各项反洗钱工作直接支出的成本、费用等;4、各公司接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处罚等情况。

(二)工作报告(半年报、年报)1、报告期内本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宣传培训等;2、存在的问题分析和工作建议。

三、报送时间及报送方式(一)报送时间1、报表(季报)原则上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送的,由我局另行通知。

首次报送要求在2012年1月12日前报送2011年第四季度数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粤保监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促进广东省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一名分管副总经理负责此项工作,对该办法执行情况负责。

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及时将该办法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各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要求下属各机构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手续费结算。

三、该办法未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管理范围,但各保险公司应参照该办法要求完善本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间的手续费或佣金结算流程。

下一步我局将根据该办法的试行情况,逐步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代理人纳入该办法管理范围。

四、我局将不定期检查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该办法执行手续费结算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将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5月22日前将省级分公司以及各地市分支机构在协议银行开设的手续费转账支付专用账户和保费结算账户的账号、开户银行网点的相关信息以纸质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向我局报备,并将电子文件发送至我局相应处室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中。

产险处联系人:李文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郭大波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中介处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结算行为,增加结算流程透明度,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有关证书管理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2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含保险营销员、保险专业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相关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订购和发放工作,我局已委托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负责。

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订购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当月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换发。

换发时须提交:(一)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二)旧的资格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大一寸彩照两张。

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各保险公司自行向印刷公司订购展业证,并负责核发,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展业证书。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核发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行向印刷公司订购执业证书,并负责核发。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本机构核发的执业证书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核发执业证书。

北京金保联印刷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请见附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本单位落实资格证书、展业证、执业证书制度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

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保监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财产保险市场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高管人员责任(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分管的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保监局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明确依法经营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级别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后,应当明确对公司内设部门、业务领域的直接管理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有关管理责任文件(见附件一)。

高管人员任职机构或分管范围发生变更的,所在机构省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依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分管高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下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分管高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启动现场检查:1、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一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广东保监局进行的行业内部测评显示,市场反映较差,测评结果排名靠后;3、机构分类监管评价为D类;4、群众举报,有初步证据或明显线索反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粤保监办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缴存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0]21号)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2009年10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以下合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该制度,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对防范化解中介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措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规章明确要求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

各中介机构应予以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二、保证金注意事项(一)缴存比例1、2009年10月后经中国保监会或我局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均按照注册资本的5%缴存。

2、2009年10月前批准设立的中介法人机构,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申请动用。

3、当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增加时,应当及时增加相应的保证金数额,确保缴存比例符合保险专业中介监管规定的要求。

中介机构保证金缴存数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二)缴存形式及协议特别约定1、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其他形式缴存的,应事先获得我局认可。

2、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

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具体协议中用机构的全称代替)不得擅自动用或处置保证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肃查处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肃查处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肃查处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粤保监办发[2012]143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严肃查处理赔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2]143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分公司:近年来,我局接到大量群众投诉,集中反映保险机构不合理拒赔、拖延定损理赔、理赔服务态度不佳等行为,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保险机构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一百六十二条、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中国保监会于今年初先后印发《关于开展财产保险积压未决赔案清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99号),《关于综合治理车险理赔难的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2]252号),对综合治理理赔难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将把车险理赔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严肃查处拖赔、无理拒赔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问题。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4号)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理赔核定及投诉处理期限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且规定了罚则。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将对理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查重处。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查处的内容和重点(一)通知补充材料行为的合规性保险机构收到客户的索赔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是否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二)作出核定的时间的合规性保险机构收到资料齐全、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是否及时作出核定(人身险保险机构是否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9•【文号】保监发[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1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我会2006年1月发布的《国有保险机构重大案件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保监发〔2006〕1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以下内容:(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字号】粤保监发[2013]16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广东保险机构合规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3]16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广东保险机构做好普法合规工作,提高广东保险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升行业社会形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精神,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规工作是指驻粤各保险机构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学习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依法合规和诚信经营意识,减少违规经营风险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考评对象为成立满一年的驻粤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各公司”)。

新开业的保险机构,于次年参加合规工作考评。

第四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各公司合规学习教育工作内容、工作保障、工作成效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各公司考评基准分均为10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进行加减分,评出最后考评得分。

因相同事件扣分或加分的,按照就高原则扣分或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扣分或加分。

第二章考评扣分指标第六条各公司应建立保险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明确一名合规宣传员,并制定合规学习教育工作五年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

无合规学习教育组织领导机构、五年规划的缺一项扣10分,无合规学习宣传员、年度实施计划、总结的缺一项扣5分。

计划不完善或未落实的,扣1至4分。

第七条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的意识。

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应不少于2次。

高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参加合规知识培训少一次扣5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12.15•【字号】粤保监发[2005]159号•【施行日期】200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05]159号)驻粤各保险公司:今年以来,因过去盲目增设分支机构而提出撤销其分支机构和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审批申请不断增加,这不仅暴露了我省部分保险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设立缺乏科学性,同时也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带来极大不便,从而严重影响了公司品牌和行业形象。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工作的管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撤销机构要切实保护客户利益。

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投保、咨询、理赔等服务的重要场所,其撤销除应考虑分支机构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以外,还应详细分析客户的分布、售后服务的跟进等因素,不可盲目撤销,影响客户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工作,从2006年1月1日起,寿险公司在同一县(县级市、区)只设有一家服务机构的,在所有保单保险责任结束前不得撤销或擅自停业,必须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备,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作和对保单的维护与售后服务。

二、加强内控建设和分支机构管理。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所属机构的运转情况,切实加强内控建设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对处于停滞状态且人力和场所实际上已经不存在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清理并办理撤销手续。

三、遵守法律规定,规范撤销流程。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撤销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说明》(保监会令2004年第8号)的要求,持申请文件、总公司批准文件、总公司意见书、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等材料向我局提出申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343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9.28
【实施日期】2011.09.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工作的
通知
(粤保监发[2011]343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395号)的要求,为做好保险案件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方式和时限
被问责人员信息报送采用季报方式,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报送。

各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向我局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